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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市把實施“民營化”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經濟工作的戰略重點,這既是對全市經濟發展實際進行深入研究后得出的科學決策,也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對提前十年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意義重大。為促進這一戰略決策的深入實施,我們在分管主任的帶領下,對民營經濟發展現狀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我市民營經濟發展現狀
調查認為,近年來,我市對民營經濟發展高度重視,通過招商引資、改革改制、放寬政策、降低門檻、安商扶商等一系列措施,促進了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對優化經濟結構、增強發展后勁,提供就業崗位、增加群眾收入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我市經濟發展最具活力的因素,是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主力軍,名副其實的“中堅力量”。主要呈現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經營領域不斷拓寬,行業結構逐步優化。民營企業的投資領域和經營范圍由過去的商業、餐飲業、維修業等逐步向工業、建筑業、種植養殖業、交通運輸業擴張,由傳統的加工、流通、服務向科技、文化、信息等產業延伸,呈現出多領域滲透、全方位發展的態勢。經營形式也日益多元化,形成了自我發展、租賃、買斷、合資、承包等多種經營模式,發展空間明顯拓寬。截止7月底,全市民營經濟業戶發展到1.7萬家,民營企業達2060家,一、二、三產業的比例由去年同期的0.3:60.7:39變為0.2:65.2:34.6,工業地位更加突出,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
二是組織形式日趨完善,整體素質明顯提升。經過股份制改造、“四擴一調”、企業組織形式升級等三個改革階段,我市企業已走上自我發展與完善的理性軌道。①企業隊伍素質日益提高。目前,多數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規范升級為有限公司,現代企業制度已初步顯現。全市共有濰坊市以上企業家106名、鄉鎮企業家172名,總數列濰坊市第一,在專業技術人員隊伍中,有5000多人具有中專以上學歷,2400多人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民營企業的市場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進一步增強。②形成了一批支柱行業。依據產業基礎、技術裝備水平、區位特點,已發展起機械制造、紡織服裝、食品加工三大主導產業,其中,限額以上企業占全市總數的73.5%,三大主導產業實現的銷售收入、利稅分別占到了全市工業總量的90%以上。③培育了一批名牌。全市已有34家民營企業通過了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9家企業通過了QS9000汽車業質量體系認證,榮獲全國馳名商標2件,省著名商標13件。
三是發展環境更為寬松,洼地效應顯著增強。牢固樹立環境就是生產力的發展理念,提出了“四個放開”、“六個不限”的原則,進一步制定完善了《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關于進一步加強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的決定》等一系列鼓勵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規定,設立了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中小企業發展局,成立了中小企業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從各方面入手打造優質的經濟發展軟環境,營造親商、富商、安商的良好氛圍,促進了企業規模的迅速膨脹,實現了經濟發展的不斷跨越。1—7月份,我市招商引資認定項目537個,實際利用引進資金21.9億元,其中外資2419萬美元,到7月底,限額以上工業企業發展到218家,5家民營企業注冊資本過億元,11家過5千萬元,64家過1千萬元。
四是社會貢獻日益突出,社會地位越來越高。民營經濟已成為財政稅收的重要來源,占財政稅收的比重逐年提高,上半年,實現銷售收入196億元,利稅16.1億元,上繳稅金30706萬元,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達到61.2%,出口總額9023萬美元,占全市出口總額的63.9%。目前,我市的民營企業家隊伍中,省級以上勞模9名,濰坊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32名,諸城市人大常委和政協常委13名,有10人獲得“發展民營經濟十大功勛”榮譽稱號。在7月底召開的全市民營經濟工作會議上,大張旗鼓地對民營經濟50強企業和百佳個體工商戶進行表彰,營造了有利于民營經濟能人脫穎而出的政治氛圍。
二、當前存在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從調查情況看,除受國家宏觀政策影響所帶來的企業用地審批難度加大、資金供應緊張以及能源制約加劇、原材料價格波動等暫時性的困難外,我市的民營經濟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一)觀念沒有完全消除。目前社會對民營經濟發展持肯定和支持態度已成為主流,但由于對民營經濟的性質、地位和作用認識不夠,輕視民營的觀念仍或多或少地殘留在一些人的頭腦中。出現了黨政領導重視,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家著急,但個鵓嚀騫ぷ魅嗽比鮮恫蛔愕摹傲酵啡取畢窒蟆?BR>(二)融資渠道不暢。對民營企業的融資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體制,擔保公司和基金由于數量和額度極為有限,面對眾多的中小民營企業,貸款擔保只是杯水車薪,特別是規模較小的私營企業由于其信用機制還不夠健全,原始積累少,整體實力弱,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相對比較困難。導致大部分民營企業只靠自有的少量積累或向私人借貸進行微循環運作,企業擴大規模和技術改造都受到限制。
(三)企業諸多內部問題,成為制約其發展壯大的主要瓶頸。管理上,家族制仍然是一些企業主的實際選擇,沒有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制定管理制度,經營權與所有權未完全分離;技術創新能力不強,涉足的大多是傳統行業,與新技術不能很好地銜接;勞動力資源缺乏,特別是高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招不進、留不住,使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受到妨礙。有的企業主沒有樹立起牢固的科學發展觀,或是只圖眼前利益,或是小富即滿,人本意識、社會意識、誠信意識、職業道德意識淡薄,存在財會制度不規范、做假帳,偷稅、漏稅,逃帳、賴帳,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影響了民營企業的社會形象。
三、對今后工作的建議意見
實踐證明,民營經濟是發展縣域經濟的方向,也是今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大趨勢。從我市看,無論是建設工業強市、解決“三農”問題還是提前十年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都必須依托民營經濟,因此,我們必須加倍重視、全力保持我市民營經濟的強勢發展,不遺余力地打造民營經濟發展新天地。
(一)提高認識,解放思想,牢固樹立與民營經濟共興衰的觀念。民營經濟是以民為主體的經濟,發展民營經濟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和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發展民營經濟,必須摒棄那些舊的、保守的觀念,樹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潮流的新觀念。要積極宣傳黨和政府鼓勵、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宣傳民營經濟人士艱苦創業的成功典型,以及在推動我市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使廣大干部群眾尤其是職能部門的干部職工受到教育,深化認識,轉變觀念,進一步把各方面的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的十六大與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上來,統一到齊心協力,共同關心、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上來。各級黨委、政府及市直部門要以保護、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為己任,放手發展、放活政策、放開市場,不限比例、不限速度、不限規模,切實“形成與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思想觀念和創業機制”,“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努力營造想民營、干民營、助民營的良好氛圍。
(二)優化環境,強化服務,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民營經濟在一定意義上就是環境經濟。有什么樣的環境,就有什么樣的發展。目前,我市民營經濟還處在培育發展階段,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呵護和支持。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繼續堅持欲取先予、先發展后規范的原則,繼續創造民營經濟發展的優勢環境。一是優化政務環境。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是最重要的政務工作,要把是否有利于民營經濟發展作為衡量工作的主要標準,從民營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出發,力求最小化部門利益,最大化部門服務,徹底解除影響、限制民營經濟發展的各種規定,消除放權與收權受“條塊”限制和部門利益驅動的現象,提供優質、便捷、高效服務。二是優化法制環境。一方面,積極推進依法行政,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辦事程序和環節,強化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職能,納入更多審批事項,減少審批“體外循環”,特別要強化干部依法履職意識,加強督查,徹底杜絕企業面臨的“三亂”問題;另一方面,要抓好社會治安,嚴厲打擊各類犯罪活動,維護民營業主的合法權益。有的企業反映,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受到地痞流氓的糾纏,牽扯了相當的精力,建議對規模較大的私營企業實行掛牌保護。三是優化市場環境。要堅決打擊偷稅漏稅、制假售假、走私販私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扶優限劣,使絕大多數守法、規范經營的民營企業能夠順利發展。
(三)加強信用建設,拓寬融資渠道,增強民營企業發展后勁。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守法誠信經營,是民營經濟存在的基礎。要加快民營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信用缺失懲罰和警示機制、信用激勵引導機制、信用保障機制,完善和強化信用監管,引導民營企業增強誠信意識,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和勞動保護等各類合同,合法經營、依法納稅,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要在引導規范民間信用發展的基礎上,暢通融資渠道,為企業進一步發展奠定資金基礎。首先,充分發揮金融部門融資主渠道作用,通過政府做媒,適當下放貸款權限,改進金融服務,促進銀企聯姻,加大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其次,大力激活、吸納民間資金,把融資重點放在撬動民間資本上,多形式建立擔保機構,鼓勵民間資本向二三產業聚集,向特色產業和高科技產品投入;再次,積極扶持、推薦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債券和到國內外上市融資。
,國有、外資經濟與民營經濟在市場準入方面仍然存在著很大的政策差異:一是盡管有些產業領域國家沒有明文規定不準民營投資經營,但由于部門或地區壟斷經營的存在,民營資本往往難以進入或者充分進入;二是很多產業早已對外資開放,但對民營經濟至今還沒有開放。三是有些產業我國在加入WTO 的談判中已承諾將按期對外開放,但沒有明確是否也對乃至首先對民營經濟開放。目前,民營經濟在將近30個產業領域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限進"情況,尤其在基礎設施、大型制造業、保險通訊、科教文衛、等服務業以及國有產權交易領域的投資進入很少,呈現嚴重的投資結構不均衡的狀況。
1.電力、、環保等基礎設施領域民營投資進入較少。基礎產業與基礎設施領域一直是民營經濟投資涉足最少、進入最為艱難、最難以擴張的產業領域,因而也是民營投資進入最為不足的領域。據統計,從2000年全國各地區民間資本用于交通、城建、社會等基礎領域的投資比重來看,北京、山東、上海等14個地區民營經濟的投資比重均未達到10%,基礎領域成為民營經濟投資遇到的最大的禁區。
2.金融、、旅游、文體、衛生等新型服務領域民營投資進入困難。目前,金融、保險、旅游、通訊、教育、、醫療等新型服務業已經成為新的投資熱點與經濟增長點。但新型服務業投資放開的難度與復雜程度遠遠要超過一般制造業,民營還沒有真正地展開投資,上述領域基本上是國家高度壟斷,嚴格限制了民營經濟的進入,這些特殊投資比重的提高還大有余地。
3.轎車等大型制造業領域缺少民營投資進入的機會。盡管民營在制造業領域的投資較高,但深入之后可以發現,民營投資主要流向了勞動密集型與資源密集型的傳統制造業領域,如服裝、食品、玩具、家具等等,很少有機會進入資本與技術密集型的大型制造業領域,如大型裝備制造業、汽車產業、大型集成電路、民用衛星、民用飛機等等。除了民營經濟自身的投資實力不足以外,種種限制性規定阻礙了民營經濟的投資進入也是重要原因。
二、發營投資“禁區”的政策與體制根源在于四大行政壟斷因素
之所以出現民營投資"禁區",是由于我國目前壟斷的體制環境決定的。壟斷實際上是一種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可以分為獨家壟斷、寡頭壟斷與壟斷競爭三種類型。就壟斷本身而言,有利有弊不應當一概否定,關鍵在于壟斷的性質與形成機制。目前,我國存在兩大類壟斷現象。一類是市場性質的壟斷。市場壟斷是市場競爭自發形成的結果,如長虹集團通過價格戰取得了市場競爭優勢。這并不是我們所要討論的。二類是行政性壟斷,就是借助行政權力對行業實施投資保護(即嚴格限制或排斥競爭者進入市場)、價格保護(即允許壟斷高價或超額利潤)、貿易保護(設置高關稅壁壘、搞進口配額制)與保護(如把行政級別化,按照政府官員待遇來任命和考核企業)。目前,我國許多行業存在嚴重的行政性壟斷。由于行政性壟斷是政府通過行政力量實現排他性(排擠競爭對手的進入)、獨占性(獨占經營性投資機會)的壟斷目標,從而為民營經濟的投資的準入設置了難以突破的"禁區".行政壟斷對民營投資的限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部門壟斷經營的,民營經濟投資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領域存在一系列進入壁壘。
電力、石油石化、鐵路、民航等基礎設施與基礎產業部門的基本特點是壟斷特征明顯,國有經濟比重高、傳統計劃經濟影響深、必要和可能的競爭嚴重不足,多數曾采取政企合一的部門管理方式,從而行政壟斷在上述行業表現為部門壟斷體制。這一壟斷體制的基本體制特征就是行業主管部門采取審批制等手段排擠系統外的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投資進入的同時,通過指令性的方式授權行業壟斷企業擔任項目業主,從而構成了民營資本進入的天然屏障。目前無論是中央的還是地方性的經營性基礎類投資項目往往天然由政府組建的投資公司擔任項目業主,如果單一的投資主體不足以承擔項目投資,則會在系統內尋找合資伙伴,但不會允許系統外的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參與盈利性較明顯的基礎類項目投資。因而,目前鐵路、公路、城市交通、水電氣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從投資決策、資金籌集、施工建設到經營管理,均在部門內封閉運行,投資主體單一化的格局一直沒有根本改變。有些地方還實行指揮部建設體制代替法人,系統外投資主體特別是非國有投資主體基本難以進入。當然,部門壟斷的行業更多的是對內封閉。1997年以來,國家在基礎設施部門打破壟斷格局,實施對外開放的投資政策。在"指導外資投資目錄"里明文允許外資可以進入鐵路、公路、港口的建設經營。相對而言,基礎領域的對內開放缺乏專門的政策法規,使得許多民營經濟想投資卻找不到入門途徑,而地方大量的基礎設施急需民間資本又缺乏政策依據。如湖北省基礎設施建設在長期以來的包干體制影響下,市場化程度較低。基礎設施資金籌措由政府包攬并承擔融資風險,導致至今尚無一條高速公路吸收民間股份參與。
2.國家對金融(包括保險)、電信等行業壟斷經營限制了民營投資進入新型服務業。
在目前體制條件下,國家對某些特殊的公共服務貿易行業往往給予了嚴格的準入限制,尤其是金融、電信等新型服務行業的新建企業基本上局限在國有投資(包括控股)或事業單位范圍之內,各類民間投資往往難以進入,即使進入也要受到一系列前置審批的嚴格把關,從而形成了金融電信業國家行政壟斷的體制格局。這種體制格局不是偶然的。傳統投資認為金融、保險、電信等領域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允許民營投資進入將會擾亂金融等市場秩序,所以應當由國家壟斷投資,嚴格限制民營資本進入。早在1988年6月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就提出,"私營經濟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二是投資準入政策的排他性。國家已經對外有限度地開放了金融保險投資領域,加入WTO 之后上述領域的開放度將進一步加大。目前外商金融保險業營業性機構191家,總資產達到360億美元,占我全部金融資產2.28%,外匯資產占全部外匯16%.但國家還沒有明確上述領域對民間投資開放,民營金融機構還處于試點階段,一般民營資本要想通過國家批準進入金融業難上加難。三是投資壟斷體制的獨占性。目前金融保險業投資仍由國家高度壟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資產集中度達70%,但面向民營中小企業的低層次金融機構發展嚴重不足,使得金融業(包括擔保業)市場需求十分龐大,民間的非正規金融應運而生并且屢禁不止。
這說明,在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有序地引導民營資本進入國有資本難以企及的、小型的金融保險業勢在必行。
3.集團過度壟斷阻礙了民營投資汽車等支柱產業。
為了加強汽車、、船舶等支柱產業的發展,我國成立了若干大型企業集團,這是保證我國重大制造業競爭力的重大步驟。但是,支柱產業的發展不能僅靠幾個大集團,要平等的進入支柱產業投資領域可謂困難重重。
一是傳統投資理論的歧視性。認為汽車等支柱行業屬于規模經濟領域,需要集約化經營,依靠大型國有企業發展,防止民間資本搞重復建設。對此,民營汽車廠家認為,支柱產業的規模經濟是在競爭中實現的,民營資本也是在競爭中成長壯大的。以摩托車業為例,如果沒有寬松的投資準入政策,允許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及混合經濟平等競爭,就不可能形成重慶隆鑫等民營摩托車大型企業,使我國成為世界最大的摩托車生產國。因此,對民營投資支柱產業的歧視觀念應當改變。二是投資準入政策的排他性。我國實行嚴格的汽車生產許可證制度,既限制民營資本上"戶口",獲得生產汽車的許可證,又限制民營資本"生男生女",獲得特定車型的生產許可證,使民營資本難以進入,進入了也難以作強作大。1997年,浙江民營吉利集團進入汽車業,在政策的夾縫中左突右沖,投入幾十億資金,用4年多的時間批量生產了吉利輕型轎車,填補了大廠商的市場空白。但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卻找不到吉利申報的新產品及改進車型的名字,這意味著民營資本將"卡"在"公告"外難以生存(后來又終于允許)。相比而言,有關部門積極鼓勵與吸引外資進入汽車領域。于是,人們置疑,外國人能在干汽車,為什么民營自己花錢卻不能干汽車?三是國家對轎車實行了高度保護的投資體制,定點"三大三小兩微"八家轎車企業生產,把財力物力人力向定點企業傾斜,并且筑起高關稅和配額壁壘,限制汽車的進口銷售,實行汽車的限價政策,保障汽車壟斷企業投資的壟斷利潤。但是政府的干預和保護鼓勵了落后,大企業壟斷投資的結果滿足不了中低檔市場需求,使家庭汽車產量少、品種單一、價格高,難以適應轎車進入家庭的大趨勢。
4.地區壟斷導致民營經濟投資社會服務業存在進入障礙。
從投資審批體制來看,科、教、文、衛、旅游等社會服務行業屬于特殊行業,需要由地方政府頒發特殊行業經營許可證。民營投資會遇到許多障礙:一是投資觀念的障礙。科教文衛屬于社會公益事業,不應當與商業利益掛鉤,反對民間資本辦學校、辦等等。現行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就明確指出,投資教育的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使得一些想辦教育的民間投資者望而卻步。二是準入政策的限制。為了維護地方國有壟斷地位,"肥水不流外人田",一些地方在旅游、公交(出租汽車)、建筑、勞務輸出等行業限制民營平等參與投資競爭。一些地區如廣東已經開放了如幼兒園、托兒所、醫院、診所、舊貨業、典當業、圖書批發、租賃、公共交通等領域鼓勵私人、私營企業投入。但有的省市連廣告和印刷業至今未向民營經濟開放,有些地區如北京即使是在國有經濟退出領域如商業領域也不允許民營進行控股投資。
烏魯木齊市迅安報警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主要從事有線聯網報警服務的民營企業,并取得了區、市兩級公安部門授予的特殊行業許可證,是目前新疆最大的報警工程公司。但從1998年起,該公司正常經營受到有關部門的不斷干預和排斥,理由是民營企業禁入聯網報警行業。國家公安部和自治區公安廳都有明文規定,只要具備資格并被批準的企業,不論所有制,都應該允許公平競爭。但從1999年迄今,有關部門連續三次下發紅頭文件,規定烏市金融單位聯網報警行業由烏魯木齊市保安技術防范中心經營,致使迅安公司業務陷入癱瘓。三是投資體制的影響。一些地區沒有劃分出純福利性與非福利性的投資領域,使非義務教育、非福利醫療的產業化進展較慢,仍然實行政府福利化投資體制,地方政府寧肯財政背沉重包袱,也不推行類似民辦公助等民間投資的改革。如遼寧海城把20家嚴重虧損的醫療機構授權民營資本經營,取得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雙豐收。但遼寧的大多數地區的醫療壟斷投資體制并未改革,醫療服務機構由于缺乏競爭要價高、服務差。 三、未來完善民營投資政策與體制環境的總體思路
民營面臨的未來的主要議程,就是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與WTO 的基本原則,消除各種各樣的政策與體制歧視,賦予民營經濟與外資經濟、國有經濟平等的國民待遇,創造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投資政策和體制環境,為民營經濟投資擴張提供市場準入、資通、權益保護的良好環境。
1.隨著加入WTO ,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需要把對內開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制定市場準入的辦法,大幅度拓寬民營經濟投資領域。
原則上講,凡是競爭性產業,都應當允許民營資本進入;凡屬已經和將要對外資開放的產業,都應當允許和首先對內資民營經濟開放。仍需由國有經濟主導或控制,但也需要在一定范圍、一定程度上引入競爭機制的某些傳統的壟斷經營產業,也可以采取適當的方式允許民營資本進入。我們認為,要解決民營經濟平等進入投資市場的,應當制定統一規范的市場準入辦法,在上頒布投資或市場準入法。我們認為,這是當前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口。
1)必須統一市場準入的價值標準。目前各省市自治區都頒發了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辦法,尤其是出臺了鼓勵和擴大民營投資領域的若干規定,但是這些辦法和規定并沒有一個相對統一的準入范圍與準入標準,往往只是籠統的提到除了國家法律不允許的以外,其余都允許民營投資主體進入,允許外商進入的也允許民營資本進入。在這個大的原則下,有的地區強調允許和鼓勵民營資本投資十大領域,有的地區則強調領域,但各地擴大民營投資的準入辦法卻仍然停留在政策層面,并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這樣就沒有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準入辦法,使民營投資缺乏一個可以參照的、比較系統的、具有權威性的產業投資政策指南。
更為重要的是,根據我們的,目前仍然存在針對民營經濟的投資"禁區",嚴重阻礙了民營經濟的投資進入范圍的擴大,例如在觀念上許多人仍然認為民營經濟投資等基礎設施、金融服務業、汽車等行業屬于力不能及,擔心對內開放會引起不正當競爭等,實際上民營經濟有沒有能力進入與開不開放投資領域是兩回事,為了保障投資進入的質量,可以而且應當采取穩妥的逐漸降低進入門檻的辦法來規范包括民營經濟在內的投資行為。也就是說,民營資本進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規模經濟標準、質量技術標準、環境保護標準,以及城鄉建設用地規劃等方面的要求,不允許危害公眾利益。這些方面的限制與約束,對國有經濟、民營經濟和外資經濟應當是一視同仁的。因此,我們認為,在現實條件下,人們還不可能繞過市場準入這一重大的法律建設階段,實現有序的引導與放寬民營投資的體制變革。
2)把對外開放的承諾作為對內開放的"底線".按照加入WTO 的要求,我國已經頒發了引導外資投資方向的新的指南,規定了哪些領域允許外商進入,那些領域禁止外商進入,那些領域鼓勵外商進入等等詳細的產業目錄。如果沒有這樣的投資準入規定,只是籠統地說,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允許內資或國企進入的領域也允許外資進入,就不會給外商投資以明確的導向,外商就無從了解市場準入的門檻的高低,風險的大小,從而難以吸引外資的流入。
同樣道理,如果沒有明確民營經濟投資的產業目錄,也難以回答如何保障民營經濟投資與外商投資同樣享受國民待遇這一根本問題。盡管人們把對外開放與對內開放放在同等重要甚至更為優先的位置,但是如果不落實在市場準入的重大制度改革上,把對外開放的承諾作為對內開放的"底線",就無法突破現有的制度"瓶頸",真正實現公平的國民待遇。
3)制定民營經濟投資的市場準入法。也許有人會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根本就沒有必要頒發一個針對民營經濟的投資準入法,因為只要制定多種所有制在投資領域的平等地位這樣一個基本法律框架就可以了。但事實上,由于民營經濟與國有經濟在投資領域的地位和作用的差異,要放開民營經濟進入原來屬于國家壟斷的投資領域,都需要通過專門法律法規來重新規制。從發達國家和地區來看,均曾頒發過大量的針對民間投資的市場準入法規。如韓國頒發過《基礎設施吸引民間資本促進法》、新加坡頒發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美國、日本等國也頒發過大量放松民間投資規制的法律法規,使得民營經濟能夠"依法投資".因此,任何行政文件和大的指導原則都代替不了細致的、可操作的專門的法律條文。制定民營經濟投資的市場準入法,符合國際慣例與體制變革的要求。
2.要全面有序的開放投資進入領域,讓民營投資主體在基礎設施領域發揮補充作用,在高產業起生力軍作用,一般制造業起主力軍作用,在服務業領域發揮積極作用。
1)推進基礎領域的改革開放,讓民營投資主體發揮補充作用。由于基礎設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而且其建設項目一般投資規模較大,投資回收期較長,有些甚至難以回收投資,民營經濟投資主體從投資動機和投資能力看都不可能取代國有經濟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但民營經濟可以發揮重要的輔助或補充作用。進一步,全國性的重大基礎設施(如京九鐵路)與基礎產業(如西氣東輸)項目,無疑需要國有資本發揮主體和主導作用,民營資本的參與能力有限,只能發揮輔助作用;但在某些地區性基礎設施如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民營資本不但可以發揮輔助作用,也可以在有些項目中發揮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大方面:一是由國有單位壟斷經營,但長期效率低下,甚至嚴重虧損,供給遠遠滿足不了需求的城市基礎設施。如開放電站、供水、供氣、供熱等能源類基礎設施建設與經營。應當說,由于能源供應業即電、煤氣、蒸汽、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利潤水平較高,有利可圖,無須特殊政策,只要放開管制,民營經濟不用動員就很有積極性進入上述投資領域。但對于垃圾發電等新能源的開發政府還是要給價格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因此,能源類基礎設施領域允許民營經濟參與投資競爭有充分的依據與廣闊的前景。二是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可以兼得的基礎設施,如植樹造林、防沙治沙、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等環保類基礎設施。預計"十五"期間全社會需要投資7000億元用于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這樣大的投資需求僅靠財政資金是無法滿足的。因此,國家已經提出了由中央、地方、外資、民營、個人一起上的"大環保"建設方針。預計到2005年,我國環保產業產值將達到2000億元,面對如此巨大的環保"市場",應當大力鼓勵民營經濟參與環保產業的投資經營。三是原來具有壟斷屬性,現在隨著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能夠和需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的交通類基礎設施,如地方鐵路、公路、港口、機場等交通類基礎設施建設。中外實踐表明,自然壟斷行業并非一成不變的,原來的"公共物品"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轉化為"私人物品".因此,不僅競爭性產業領域,而且在原來具有天然壟斷屬性的某些基礎設施領域放寬政府管制和市場準入限制,不同程度、或遲或早地向民營經濟主體開放是一種必然趨勢。就目前情況而言,政府對基礎設施領域的管制,在做到投資計劃導向的前提下,對市場準入的限制應當有所放寬,對市場壟斷或惡性競爭的管制應當有所加強。
2)推進制造業領域的改革開放,讓民營投資主體發揮主力軍作用。傳統制造業在相當長時期內仍將是我國的主體部分和具有國際比較優勢的產業。但在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條件下,我國傳統制造業將面臨著來自兩個方面的嚴峻挑戰:一是發達國家用高新技術發展提升了的傳統制造業的挑戰;二是工資成本也很低廉的其他發展家的挑戰。為繼續保護和發展我國傳統制造業的國際動態比較優勢,必須重視發揮民營經濟的活力。可以說,我國傳統制造業的國際競爭力,將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民營資本的國際競爭力。因此,在繼續保持國有經濟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處于支配地位的同時,可以讓民營經濟在一般競爭性的傳統制造業中發揮主力軍作用,從而盡快提高我國制造業的整體競爭力。需要指出的是,目前,90%左右的民營分布在一般競爭性傳統制造業領域,而這些領域已經普遍存在生產能力過剩、結構很不合理等問題。因此促進民營經濟擴大投資的配套政策,應著力于支持傳統制造業的改組改造、結構優化升級,而不是單純擴大生產能力。因此,加入"WTO"之后,中國將成為世界制造業工廠的大背景下,民營經濟投資可以在四大方面擴張發展空間。
一是要鼓勵在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中退出的產業領域擴大投資。尤其在傳統制造業集中、重化工業比重特大的老工業基地地區,要充分發揮民營經濟主體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有序地進入,填補國有資本退出的空間,或開辦有利于優化當地產業結構的有市場、有效益的輕加工業。二是要鼓勵在改造、提升傳統制造業方面擴大投資。從總體上來看,民營企業的技術檔次與產品檔次一般較低。在市場供求格局、經濟體制環境和對外經濟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應當鼓勵民營經濟加大技術改造投入,根據市場需求和科技進步的要求,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開發新產品,淘汰落后生產設備、工藝和已經沒有銷路、沒有效益的落后產品,提高市場競爭力。三是要鼓勵在專業化分工協作方面擴大投資。
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企業結構,實行專業化分工與協作,形成產業內適度集中、企業間充分競爭、大企業為主導、大中小企業協調發展的格局,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的重要任務。為此,一些制造最終產品的國有、非國有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需要與大量專業化生產零部件、配套件的中小企業包括民營中小企業進行跨地區的聯合協作,并由此產生新的投資需求。四是支持有優勢的民營企業對一般競爭性產業領域的國有企業進行兼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性產業領域的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兼并行為,只要不導致壟斷和危害社會公眾利益,都應當是允許的。優勢國有企業可以兼并非國有企業,優勢民營企業也可以兼并國有企業,這是市場機制作用下優勝劣汰、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要求。目前民營企業在收購兼并國有企業時還有種種障礙,難以公平地通過控股、并購國有企業的方式實現資產規模擴張。
3)推進高新科技產業領域的改革開放,讓民營投資主體發揮生力軍作用。
2004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要保護民營經濟,然而當前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侵犯民營企業相關他權利的犯罪較為突出,損害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犯罪的客觀現實,需要刑法對民營經濟提供必要的保護。只有通過刑法對各種侵犯民營經濟私有財產等經濟犯罪的懲罰,才能有效地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證市場經濟的自由、健康發展,才能有效地實現對民營經濟利益目標的最大化。
二、我國民營經濟刑法保護的現狀與不足
1.我國民營經濟刑法保護的現狀
(1)我國刑法中確立了對民營經濟財產權利保護的地位。刑法明確規定保護私有財產是其任務之一,按其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重要程度對犯罪進行分類排列,將侵犯財產罪排列在分則中的第五章,同時將私有財產所有權規定為刑法所保護的客體。
(2)我國刑法具體規定了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方式。我國刑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首先是規定了侵犯私人財產的犯罪行為,如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規定對私有財產的犯罪行為包括奪取型、交付型、侵占型、挪用型、毀損性等犯罪。這些犯罪行為基本涵蓋了目前社會條件下對私有財產的侵害情形。其次,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優先的原則,犯罪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或有正當債務應當償還時,應當優先于罰金和沒收財產這兩種刑事責任承擔方式。再次,刑法不僅保護被害人的私有財產,同時對犯罪人的私有財產也予以保護,刑法第59條規定沒收財產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的家屬應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對其家屬所有的或應有的財產不得沒收。
2.我國民營經濟刑法保護的不足
盡管現行刑法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現行刑法“厚公薄私”的立法狀況突出。反思我國現行刑法典,刑法對民營經濟財產權利的保障仍存在諸多不足。
(1)私有財產權保護機制缺乏,且不平等,刑事立法缺乏對私有財產的全面保護與尊重。首先,公與私之間的身份不平等。我國刑法用了很大的篇幅和力度對公有制經濟,尤其是國有經濟以特殊的保護,而對私有財產只給于一般性保護。這種在立法上存在的基于所有制形式而導致的刑法保護力度的不公平,不僅體現在罪名設置的總體比重上,還體現在量刑幅度與適用標準上。其次,刑事立法在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之間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平等。
(2)民營企業主私有財產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不明確。在改革開放初期,許多私營企業主害怕受到歧視,紛紛將企業產權掛靠政府主管部門或采取集體控股的模式。這種名為“國有”、“集體所有”,實為個體的經濟組織導致司法機關對該類刑事犯罪案件定性困難,爭議極大。
(3)對政府侵犯民營企業私有財產所有權的行為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濟。私有財產所有權沒有法律的明確界定,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無法劃出明確界限,這可能造成政府權力無限膨脹的惡果,甚至出現“依法“侵權現象。因此,只有保護民營企業私有財產所有權,才能構建安全的投資環境。才能真正實現“身份刑法”向“契約刑法”的轉變。
三、完善刑法對我國民營經濟保護的建議
為徹底體現刑法對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促進我國民營經濟的健康、有序地發展,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以下幾方面值得注意:
1.完善刑事立法,消除不平等因素
(1)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應實行同罪同罰,打破主體的差異性帶來的異罪異刑。各種經濟組織中,不論公有制的還是非公有制的,只要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貪污、受賄、挪用行為的,一律定性為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人員、挪用資金罪。同時,為加強保護力度,適當提高這二個罪的法定最高刑。筆者以為,在死刑存廢爭議較大的今天,參照國際慣例,上述二罪的最高刑定為無期徒刑較為適宜,這其實是降低了對侵害公有制經濟合法利益的懲處力度,同時提高了對侵害非公有制合法利益的懲處力度。
(2)彌補非公有制經濟刑法保護的立法空白,打破主體差異帶來的罪與非罪區別。對刑法中規定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造成破產、虧損罪,應把其犯罪主體擴大到所有經濟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即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也構成犯罪。把“私分國有資產罪”修改為“私分公司、企業資產罪”,把私分非公有制企業的資產也納入到該罪中,嚴厲打擊經理階層私分非公有制企業資產的不法行為。
首先,從民企自身而言,在原有優勢基礎上,培育打造新優勢。
一是加快自主創新、推進技術改造及實施品牌戰略。眾所周知,“中國制造”的最大優勢就在于價格的低廉,其中的核心是勞動力成本方面的優勢。這為中國民營企業帶來了制造業上的競爭優勢,但也決定了中國商品在全球產業鏈及商業價值鏈上的中低端。利潤率偏低以及這種高消耗增長模式的不可持續性,客觀上要求必須進行自主創新、推進技術改造和打造更多的世界級品牌,由“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轉變。
具體而言,抓住新型城鎮化、新型工業化、新型農業現代化、新型服務業高端化新趨勢,開展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鼓勵民營企業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鼓勵民營企業相互協作聯合集成創新,積極推進小微企業與大中型企業集團開展專業化協作配套和專業化服務,將技術改造與產業升級、自主創新、淘汰落后產能和加強管理有效結合起來,促進轉型升級。
一個成功的案例是奇瑞汽車。2005年6月,原奇瑞汽車工程研究院正式成為科技部“國家節能環保汽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基地。此后的6年多時間中,奇瑞汽車取得了超過37.8萬輛、連續7年中國汽車出口第一的成績,并在俄羅斯、烏克蘭、埃及、泰國、烏拉圭等14個國家建成和正在建立著15個海外工廠。
二是以產權制度創新提升管理績效和企業價值。
除了技術方面的短板,民營企業在快速的壯大發展中并非沒有煩惱。比如家族式管理帶來的限制,以及接班人問題。有管理學專家提出,民營企業要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主要是通過產權制度創新,建立起多元化、分散化的產權結構和企業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企業的運行效率;進行企業管理制度創新,突破家族式管理的限制,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吸納職業經理人和其他有才能的人來管理和經營企業;在企業內部人才管理上,形成一種良性的人才競爭機制,建立一支善于經營、懂得管理的現代企業家隊伍,形成企業經營者市場化、職業化的社會環境和企業經營者培養、選聘、考核、監督的有效體系,建立與企業經營者經濟績效結合的利益機制。
其次,從政策角度而言,在出臺系列扶持政策的基礎上,要抓落實到位,并逐步轉向制度保障。
一是推進改革,尤其是打破部分領域行政壟斷和國企壟斷。行政壟斷的范圍過寬、程度過深導致市場經濟作用發揮不充分。壟斷行業是深化改革的焦點,也是難點所在,改革攻堅階段必須打破壟斷,破除既得利益格局。加快建立各種有效競爭的格局,加快在壟斷行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快推動現代法律制度的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公開、透明、有力的監督管理體系。推進壟斷企業組成多元化改革,允許非公有制經濟進入壟斷行業參與競爭。
二是既有政策重在落實到位,防止出現“政策空轉”。今年以來,中央各部委密集出臺關于《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即“新36條”的40多個實施細則。從“舊36條”到“新36條”,一個根本的提升是從“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變成“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
然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破除一些領域和行業對民間投資的限制,絕非一日之功。在一些具體的難點問題上,更是要真抓實干。比如落實民營企業減稅讓利政策措施,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應較大幅度對民營小微企業進行減稅,逐步改革針對小微企業的“先征后返”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在融資方面,應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資本化運作,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鼓勵銀行積極地向民營企業貸款;盡快允許開辦私人銀行或民營股份商業銀行;降低民營企業股票發行和上市的門檻。
三是在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主動參與國際競爭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民營企業已經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重要力量,具有其獨特的競爭優勢和重要意義,民營企業的境外投資總體上機遇大于挑戰。一方面,民營企業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能夠化解國內的成本壓力,實現國內外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可以避免一些國家針對中國商品的反傾銷;另一方面,民營企業應積極向發達國家進軍,尋找和引進先進技術,在走出去中不斷壯大自己。
今年6月29日,發改委會同外交部、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央行、海關總署、外匯局等部門聯合《關于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開展境外投資的實施意見》,重點從大力加強宏觀指導、切實完善政策支持、簡化和規范境外投資管理、全面做好服務保障和加強風險防范、保障人員資產安全等五個方面提出了18條主要措施。
事實上,“走出去”戰略實施10多年來,中國企業緊緊抓住國家綜合國力穩步提高、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和對外開放不斷深入的有利時機,結合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帶來的機遇與挑戰,積極穩妥地開展境外投資合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再次,從社會角度而言,要給予民營經濟民營企業更寬松的發展環境。
民營經濟未來的發展大有可期,也肩負著中國經濟延續輝煌的重任。但是,由于傳統觀念的束縛和對民營經濟誤解,導致民營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約。很多社會及經濟理論界專家對此提出了建議。
一是傳統的“公與私”概念來區分企業的經濟屬性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要求。經過多年發展,新的經濟組織形式不斷出現,各種企業內部的股權結構已經發生深刻變化。民營企業中的股份制公司、混合所有制公司、全員持股等股權社會化的企業,他們不僅為社會上眾多民眾創造了財產性收入,也將企業置于政府、社會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公有制的一種有效實現形式。
關鍵詞:小微企業;民營經濟危機;融資前言
近年來,我國小型和微型企業越來越多,在我國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具有較強的靈活性,不僅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整體進步做出了一定貢獻,同時在緩解就業壓力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小微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無法及時獲取有效的融資,這種現象導致其生存及發展受到嚴重阻礙。從長遠的角度來看,不利于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積極加強小微企業融資難的研究,并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措施具有重要意義。
一、小微企業融資現狀
1.內部融資不充足
現階段我國經濟建設過程中,小微企業發展所需資金多數由企業內部來提供,內部融資成為其發展的基礎。然而,小微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不僅需要經過長時間的資金積累才能夠提升融資力度,同時還需要扣除大部分利潤率費用,因此,內部融資十分困難。有數據顯示,我國多數小微企業在日常融資過程中,靠內部融資能夠完全實現經營所需的企業僅有26%。
2.金融機構融資困難
目前,小微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超過一半的企業需要通過內部融資來實現經營,銀行最多僅為其提供20%的資金。這種現象表明,我國小微企業通過金融機構進行融資具有較高的難度。我國銀行提供融資資金主要針對償還能力較強的大企業;監管證券市場能夠為小微企業提供一定的融資機會,但是較高的成本及門檻導致大部分小微企業無法實現有效的融資。
二、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
1.自身原因
首先,不良的信用狀況。小微企業由于規模小等因素,導致其并沒有較強的信用觀念,再加上同大企業相比,經營管理過程中并沒有制定健全的財務制度,因此拖欠貸款問題嚴重,外部融資信用下降。
其次,小微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擁有較少的固定和實物資產,企業生產技術含量較低,種種因素導致其無法有效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并積極應對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多種風險,無法從銀行處積極獲取大量的信貸融資。小微企業經營過程中對融資的要求較高,必須在短時間內獲取到融資,然而這需要較高的管理成本。
再次,不對稱的信息。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只有在充分了解企業經營狀況的基礎上,才能夠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信貸。現階段,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為了有效進行融資,有些小微企業會制造虛假信息給投資者和銀行帶來嚴重經濟損失,從而使小微企業失去信用。
2.外部環境因素
首先,銀行方面。銀行在為企業經營提供融資的過程中需要對企業經營現狀、技術含量及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進行充分的考慮。因此同大企業相比,我國的小微企業失去了銀行融資的競爭力。銀行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并沒有針對貸款積極進行產品的創新,單一的產品形式只適用于大型企業的融資,無法滿足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其次,政府方面。在經濟建設的過程中銀行對于大企業的扶持力度要高于小微企業,因此,銀行在提供信貸服務的過程中更加傾向于償還能力較強、發展占據優勢的大企業。
三、改善小微企業融資難的措施
1.促進民間信貸的發展
新時期,我國在積極進行經濟建設的過程中,應當加強對小微企業的重視程度,在為其提供信貸的過程中,可以從促進民間信貸發展的角度出發,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渠道。現階段,我國應當加大對民間信貸的鼓勵,相關部門應當積極研究并分析民間信貸,在嚴格監督的基礎上,嚴禁暴利現象的產生,對非法融資等進行嚴厲懲處,促使針對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渠道越來越規范。
2.構建完善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政策體系
首先,國家相關部門應當對金融市場運行規律和秩序進行嚴格而明確的規范,嚴厲懲處擾亂經濟市場秩序的行為,為我國小微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構建良好的外部環境。
其次,大力支持并引導銀行在長期發展中積極進行信貸產品的創新,并針對小微企業的發展現狀構建適應其融資的信貸產品,為小微企業的融資提供更高的可能。
再次,從財稅角度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如通過稅收優惠等方式促使小微企業資金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
最后,積極構建統一的網絡平臺,促使小微企業同銀行構建良好的溝通和聯系,引導各地政府在日常運行過程中積極針對當地小微企業經營發展狀況,構建有效的風險補償措施。
近年來,雖然我國小微企業發展速度加快,但在發展中也遭遇到金融危機的嚴重影響,無法進行及時有效的融資,導致企業資金周轉速度緩慢,發展受阻。新時期,我國應積極鼓勵民間信貸的發展,同時完善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政策體系,為構建完善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政策體系的發展構建良好平臺。
參考文獻:
[1]林越.試論各地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的探索和創新[J].經濟師,2012(1):208-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