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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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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刑事案例范文第1篇

作者對本院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精神病醫學鑒定資料中116例精神病人刑事案件司法鑒定資料分析進行回顧性分析。報道如下。

1臨床資料

1.1一般資料

116例鑒定精神病人中男103例,女13例;年齡17~81歲,平均(33.71±12.46)歲,21~40歲的青壯年96例;婚姻狀態:未婚85例,已婚19例,離婚11例,再婚1例。文化程度:文盲35例,小學46例,初中25例,高中10例。職業分布:無業74例,農民16例,漁民7例,工人4例,干部1例,其他14例。

1.2方法

采用自行設計調查表作回顧性調查,內容包括:一般人口學資料、案件類型、鑒定目的、結論、刑事責任能力、鑒定診斷等項目,鑒定診斷依據1998年年按中國精神疾病分類和診斷方案第2版(CCMD2-R),2001年起按中國精神疾病分類和診斷方案第3版(CCMD-3),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及我國修改后的《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院在實際操作中把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按照“完全”、“部分”或“限制”、“無”3個等級進行判定。

2結果

精神疾病與案件類型的關系見表1;表1精神疾病診斷與案件類型的關系(略)

各類精神病法定能力評定情況見表2;表2各類精神病法定能力評定情況(略)

每年發生的刑事案件情況見表3。表3每年發生的刑事案件情況(略)

說明:MR:精神發育遲滯;分裂:分裂癥;躁狂:躁狂癥;人格:人格障礙;癲癇:癲癇所致精神障礙;沖動:沖動控制障礙;酒精:酒精所致精神障礙;腦器: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短暫:急性短暫性精神??;妄想:妄想陣發;滋事:包括尋釁滋事、擾亂、打人;破壞:損壞公共、家庭財物

重大刑事案指危及他人生命的案件:傷害、殺人、猥、放火、投毒

3討論

國內研究中精神病人刑事案件鑒定中以精神分裂癥為主,占49%~80%[1~3],精神發育遲滯其次。本研究中精神疾病分類以精神發育遲滯45例居首,占38.8%,高于李良杰的10.4%[4],和宋建成的18.6%[3]。精神分裂癥31例,占27.6%,低于張鉞[5]的80%,朱國欽[6]的78.48%,李良杰的44.7%[4],與陳維梅的61.4%[7]。說明本地區精神病人刑事案件中以精神發育遲滯為最多。

兇殺案件在司法精神醫學上占有重要地位,本組資料兇殺案例占同期全部鑒定案例的4.8%,明顯低于朱國鈦的40.19%[6]張鉞的30.4%[5]李良杰的26.8%和沈慕慈的21.9%[1,4]其中精神分裂癥殺人5例,占50%,抑郁癥和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各2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礙1例,說明精神分裂癥是兇殺案的主要病種,與朱國欽、陳維梅等學者的研究基本相符[6,7]。精神

分裂癥可以幻覺妄想支配下作案,對社會治安、人身安全危害極大,因此,加強對精神分裂癥的防治工作是防范精神病人作案的重要措施。酒精所致精神障礙和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均在意識障礙下行兇殺人,或因人格障礙激惹性行兇,作案手段殘暴,后果嚴重,同樣是防范的重點。

精神發育遲滯病人作案中以盜竊和為主,分別占62.5%、22.5%,本研究中未見有兇殺案,由于精神發育遲滯病人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差,易在沖動情況下或在易受他人指使下犯罪。

本資料精神病人作案以21~40歲的青壯年占絕大多數,未婚者多;文化程度以受教育程度低的占多數,其中文盲35例、小學46例;職業分布為無業人員74例、農民16例。說明這類人群的精神病人是今后防治工作的重點。

精神病人發生刑事案件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影響力大,引起舟山市政府的重視,2005年舟山市開展“暖人心、促發展”工程(簡稱“暖促工程”),由政府出錢對重癥精神病人進行集中收治,刑事案件發生率,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發生率明顯下降,1998~2004年精神病刑事案件年均發生14.3例,重大案件年均發生5.9例,“暖促工程”后年平均發生刑事案件8例,重大刑事案件年均發生1例,說明在政府重視精神病人管理后精神病人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發生率明顯下降,成效顯著。

因此,政府重視精神病人管理,加強精神衛生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及時治療各種精神疾病,尤其是對有攻擊、傷人言行的精神病人加強治療和管理,及時積極采取防范措施,是防止精神病人刑事案發生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1沈慕茲,金偉,蔡建華,等.司法精神醫學鑒定654例分析.中華神經精神科雜志,1988,21(3):168.

2鄧武.67例兇殺案司法精神醫學鑒定分析.實用臨床醫學雜志,2003,4(2):57.

3宋建成,吉中孚.精神病司法鑒定1389例分析.神經與精神衛生雜志,2004,4(3):179~181.

4李良杰.48例兇殺案司法精神病鑒定分析.上海精神醫學雜志,1998,10(4):218.

5張鉞,李桂榮.197例兇殺案例司法精神鑒定.上海精神醫學雜志,1992,4(1):35.

刑事案例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 卷宗案例教學 實踐性課程 正當防衛

卷宗案例教學法是指教師搜集選取真實的案件卷宗材料,經過處理后將之分發給學生研讀,然后在課堂中通過提問與講解,引導學生思考與辯論,使學生深入理解相關法律理論,培養其準確應用法律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隨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實行,我國當前法學教育改革的公認目標就是由過去的通識教育轉變為法律職業教育。所以《刑法學》的課堂教學不僅強調理論,也要重視實踐。理論性教學主要傳授給學生刑法理論以及我國刑法規范,而實踐性教學主要培養學生運用刑法知識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實踐性教學離不開真實的案例,而傳統的案例教學法局限于教師對案例的簡單分析,即以講解教材內容為中心,以解釋法律條文為重點,以案例分析作為輔助手段進行教學。這并不能充分培養學生處理現實法律問題的能力,需要引入真實的案例卷宗來引導學生深入學習。

一、卷宗案例教學的意義

如前所述,卷宗案例教學能夠彌補傳統案例法的欠缺,其積極意義在于以下三個方面:

(一)充分激發學生將刑法學理論與實踐結合的興趣

學生在學習刑法學過程中,首先掌握的是刑法理論和罪刑規范,這難免讓人覺得枯燥乏味。雖然通過課堂上教師的舉例,通過課外的閱讀和交流,學生自然會接觸到很多刑事案例,但仍然無法感同身受。而卷宗材料對學生來說不僅新奇,具有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特點,而且它是第一手資料,具有普通案件報道不可比擬的真實性。唯有真實,才能打動人心;唯有真實,才能更好地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二)有效提高學生學習理論知識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廣泛的,學生解決問題所需要的知識,其實不僅包括刑事實體法方面的理論和法律規范,還包括訴訟法知識以及案件相關的其他社會科學甚至自然科學領域的知識。這些知識在單純的理論講解和案例評析中無法充分傳授,只有在案件卷宗材料中才能具體展現。而且預習卷宗材料過程中,學生自覺地拓寬自己的知識面,其自身學習能力也得到了提高。在實踐能力方面,通過教師的引導,卷宗案例教學可以使學生像律師一樣思維,像檢察官一樣思維,像法官一樣思維,不僅使其邏輯論證能力得到提高,其證據調查能力、口頭表達能力、法律文書寫作技能等也均可以得到充分的培養。

(三)培養學生具備“法律人”的優秀品質

“法律人”是法律從業人員中的精英,除了專業素養之外,“法律人”還要具有合理懷疑的態度,維護正義的使命感。法律人是法治的旗手,除了熟諳法律之外,他們還應有一種信念、一種責任感、一種事業心。卷宗案例教學細致地反映了犯罪行為的起因發展和社會危害;體現了涉案人員的生活背景、心理活動;更展示了法律工作者為實現正義的艱苦工作,為發揮法律社會效益的全面考量。當然卷宗材料也會透露中國法治的缺陷和社會現實的陰暗面,這會激發學生對實然法(法的現實)和應然法(理想法)的深入思考,從而成為高度信仰法律,敢于為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而斗爭,為權利而斗爭的“法律人”,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證。

二、卷宗案例教學實施的準備

卷宗案例教學的實施是完全可行的,雖然公安、檢察院、法院系統通常不會提供給學校卷宗材料,但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卷宗是前述機關主要卷宗材料的綜合。大部分高校都有法學教師兼職律師工作,所以通過學校或私人關系獲取卷宗并不是難事。卷宗案例教學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不可能經常實施。所以教學并不需要大量的卷宗,但教師可以在相關單位的檔案庫中選擇符合教學需要的卷宗并進行充分的準備。

(一)選擇實施的主題

雖然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展現的內容涉及刑法多方面的罪行規范和具體制度,但是也應明確教學的主要內容,突出主題,否則學生收獲的只能是知識的一盤散沙。所以教師仍然應結合刑法理論教學的重點來確定主題,例如針對刑法總論中的正當防衛制度,就可以以此為中心進行實施。當然此前需要完成理論環節的教學,將正當防衛的概念、特征、構成要件、防衛過當、特別防衛權等基本問題講解透徹。

(二)選擇案例卷宗

所選的案例必須是針對主題的典型案例,同時要具有啟發性;卷宗的篇幅也不能太龐雜,否則難以在有限的課堂時間組織實施。例如正當防衛案件,筆者選擇了自己曾經辦理過的兩個案案件,案情簡介如下:

案例一:男青年高某認為研究生李某與自己爭女友(黃某),于是約李某出來談談。當晚李某只身赴約,而高某早已帶了10多人等候。雙方一言不合,徐某便一記重拳將李某的雙眼打腫、鼻子打折,其他人也上前對李某拳打腳踢。情急之下李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小刀一陣亂捅,當場造成對方張某、王某重傷。

案例二:石某在露天菜場路邊的小鐵皮房賣雜貨。某日下午,地痞肖某在鐵皮房外與人打牌,肖某喊石某拿兩瓶啤酒來,石某因肖某以前多次拿酒不給錢便裝作沒聽見。于是肖某怒罵石某,并走進房內用自來水管將石某打得頭破血流,石某被迫拿起所賣小刀刺肖某兩刀,第二刀刺中其心臟致其死亡。

以上雖然是兩個案件,但材料數量適中,內容且各有側重,能較充分地反映正當防衛法律制度的各個方面,具體運用闡述于后。

(三)卷宗的處理和分發

卷宗材料包括公安機關偵的查卷、檢察院的審查卷、法院的審判卷,當然還有律師的辯護卷,其中又分為證據材料和法律文書兩大類。由于內容龐雜,這就需要教師進行編排處理,把一些本課程暫時不需要的材料剔除;需要在課堂上進行展示的就掃描進電腦;涉及到當事人的隱私的內容,就要隱去或者更換相關人員的真實姓名。

卷宗處理完畢后,還要復制分發給學生進行卷宗閱讀,歸納犯罪事實、適用的法律規范、提出自己的判斷和理由。此外,對于卷宗材料的各種類型,教師應事先給予講解,對學生閱讀中的障礙隨時予以解答。

三、卷宗案例課堂教學的實施策略

卷宗案例教學實施的核心是引導,簡言之即教師在課堂上引導學生討論并做出解答,這一過程不可能像庭審一樣存在固定的程序模式。只能由教師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引導,而引導的基礎在于卷宗材料運用。以前述案件為例,教師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辯論與模擬相結合

首先分別請控方和辯方學生發表自己的意見,包括罪刑的主張,歸納的事實、理由、支撐的證據、適用的法律;然后引導雙方進行辯論,從而歸納出爭議的焦點,再進一步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做出正確的判斷。

例如在案例一中,對于李某致人重傷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學生展開了激烈的辯論??胤綇娬{李某帶了兇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后果;而對方并沒有兇器,并不想危及李某的生命。辯方主張李某被打中頭部后又面臨十多人的毆打,已經喪失了認識和控制能力,揮刀亂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剞q雙方理由各自成立,沒有卷宗材料完全不能分清事實真偽。筆者提出當時李某能不能認識判斷自己的行為還需要進一步查。終于有學生提出:證據顯示李某刺傷張某、王某后,又爬起追上已經逃遠的高某將其打倒,這表明李某并未受到嚴重的傷害,認識判斷能力并未受到影響,所以結論是防衛過當。

在辯論中遇到的問題,教師往往可以通過案例模擬的方法加以解決。案例模擬是讓學生把自己置身于案例實際情景中來扮演相關角色,使其領悟如何解決有關疑難問題。例如案例二中,控方認為石某致人死亡的行為明顯是防衛過當。辯方難以提出有力的反駁,筆者引導模擬的現場是一個6平方米、堆滿了雜物且沒有后門的狹小空間,讓兩個學生扮演石某和肖某的角色,讓其他學生宣讀證人證言說明在小屋內的打斗時間很短,還有石某頭部被砸的鮮血染紅了眼睛的情景。學生才終于明白當時石某在命懸一線、在無處逃避、視線不清的情形下,舉刀猛刺是唯一可能制止行兇的行為。所以結論是正當防衛,適用特別防衛權的規定。

(二)證據與事實相結合

卷宗中以證據材料為主,包括大量的被害人筆錄、證人筆錄、犯罪嫌疑人筆錄、證物、書證材料、司法鑒定書、視聽資料等種類。在課堂實施的過程中,教師不能簡單地提出或否定事實,必須引導學生掌握“事實是如何來的,其中包括證據的收集、篩選,事實的認定和推定等環節?!?/p>

例如,在案例一中,為李某作正當防衛的辯護必須尋找證據的支撐。經過細致調查,有一名目擊證人稱看見一群人邊毆打李某邊將其往車輛川流不息的馬路中間拖。在課堂上,經過教師提示,辯方學生指出這表明李某的生命受到了嚴重的威脅,是正當防衛的有利證據。在案例二中,控方的多名證人筆錄顯示石某是在肖某逃出鐵皮房后,追上去刺出的致命第二刀,屬于事后防衛。但辯護律師也作了大量的調查工作,有一名辯方證人出庭作證:石某沒有追出來刺肖某,在鐵皮房內的打斗時間也很短。而控方證人均未出庭作證。課堂上,學生對此兩方證據進行了激烈討論,并且同法醫鑒定書查明死者刀傷在前胸結合,辯方學生取得了辯論的勝利。

(三)文本與內容相結合

卷宗也包含大量的司法文書,如公安卷的報案登記、拘留證、逮捕證、破案報告、起訴意見書,檢察卷的告知委托律師辯護書、審查報告、起訴書,法院卷的立案登記表、起訴書送達回證、通知律師開庭書、判決書,律師卷的委托辯護()協議、授權委托書、辯護詞、詞,還有各種詢問、訊問筆錄等。教師可以解答學生的疑問,向學生介紹這些法律文書的文本格式及其在訴訟程序中的作用。

另一方面,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文書如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辯護詞、判決書,其內容應當要求學生認真研讀,研究其中對事實的證據論證、法律適用的推理。同時作為測評的手段,教師可以安排學生在課前或課后自己撰寫相關法律文書,例如在前述案例教學中,筆者在課前并未提供公訴人的公訴意見、律師的辯護詞、法院的判決書,而是在課堂教學結束后,要求學生自己寫作,再擇時評析。這不是單純的法律文書寫作,而是在閱卷基礎上解決刑事案件的重要實踐。

(四)法理與情理相結合

刑事案例范文第3篇

先說有名的深圳筆架山莊命案。1998年3月,二罪犯潛入筆架山莊,在山莊的空置房屋內潛伏4日,掌握了某業主的出入規律,第4天深夜某業主回家時,罪犯在家門前將其搶劫殺害。二年后,刑事案件偵破、審理完畢,二罪犯均被執行死刑。死者家屬認為物業管理公司疏于對空置房屋的管理,對出入住宅區的可疑人員不加防范,存在嚴重的過錯,對死者的被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將物業管理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賠139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物業管理公司支付死者家屬10萬元賠償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原法院判決,認定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二起案件發生在上海北區的一個新建成小區。2001年3月5日凌晨,罪犯翻過圍墻進入最靠近圍墻的一樓人家,采用扼頸、毛巾堵塞口腔等暴力手段對某女實施奸并致其死亡。然后打開小區建筑垃圾堆放地的一扇小鐵門,順著垃圾攀上墻,翻出小區。罪犯后被抓獲,死者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判決賠償13246.50元。之后,死者家屬又對物業管理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507701.55元。寶山區法院一審判決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責任。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二審撤銷原法院判決,裁定物業管理公司賠償4萬元。

兩起案件性質類似,但最終的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物業管理公司在這種刑事案件中到底有沒有責任?有什么責任?承擔或免除責任的根據是什么?作為物業管理公司從這兩起案件應該借鑒的經驗或教訓是什么?

在筆架山莊案件中,一審法院認定業主入住后,與物業管理公司構成事實上的物業管理合同法律關系,保障住戶的人身、財產安全是物業管理合同的附隨義務,物業管理公司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的發生。案件中,罪犯潛伏4日,物業管理人員在第2天即發現罪犯的行跡,但由于責任心不強,疏忽大意,對空置房疏于管理,對出入的可疑人員不加防范,客觀上已將住戶置于不安全境地,從而使犯罪分子在第4天得逞。被告沒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上海案件中,二審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對三大監控系統(即周界報警、電子巡更和攝像監控)沒有公安局的驗收合格證明;在不能確保三大監控系統發揮安全防范作用的情況下,仍不同意居民在自家的門窗上安裝防盜鐵門;未將理應鎖閉的小鐵門鎖閉,使犯罪分子輕易進入和翻出小區。這些行為充分證明了物業管理公司在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證明了其未能切實履行安全防范的義務的事實,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在對這兩起案件判決賠償的主要事實根據就是物業管理公司“疏于管理”。

在2002年10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向社會大眾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第二款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疏于管理(下劃線為筆者加注),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安全防范義務,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對自己的行為不存在“疏于管理”承擔舉證責任。如何證明是否“疏于管理”就成了關鍵。在上海案件的第一審中,物業管理公司認為物業公司按約配置保安人員進行保安值勤、巡視,并安裝了周界報警、電子巡更、攝像監控系統,就已經履行了小區的保安義務。一審法院也對上述觀點進行了支持。但二審就從上述的三個方面的行為從反面認定為“疏于管理”。深圳筆架山莊命案也是從“在第2天已發現罪犯行跡、對空置房疏于管理、對出入的可疑人員不加防范”幾方面認定物業管理公司“疏于管理”的。因此,物業管理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做好預防和處理措施:

一、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明確物業管理公司的安全防范義務。在現在普遍使用的《物業管理合同》中,大都籠統規定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24小時保安服務”或者“24小時值班電話”。這種規定很容易引起歧義,產生糾紛。在一起物業管理糾紛中,業主就認為“24小時”應當是24小時內每1分每1秒都必須提供保安服務。物業管理公司能做到嗎?幾乎每一個物業管理公司的保安都只是定時巡更、簽到,如每小時兩次等等。

二、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說明自己的保安監控系統是全面的、充分的、有效的。由于刑事犯罪的突發性、隱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樣化,即使物業管理公司給予應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對業主(住戶)人身、財產的侵害。這種侵害一旦發生,只能從物業管理公司是否盡到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來判斷是否違約。因此,物業管理公司必須根據物業管理行業的性質、特點和條件,隨時、謹慎地注意保護業主(住戶)的人身、財產安全。如小區是封閉的,安裝了紅外監控、電子巡更、周界報警等系統,并且這些設施的產品是合格產品;物業管理公司制定了嚴格的安全防范制度,配備了足夠的保安人員,裝備了足夠的保安器械。

刑事案例范文第4篇

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網絡著作權是著作權的下位概念,是指各類以數字形式存在的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換句話說,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網絡中的作品。在網絡中傳播的作品主要有兩類: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借助數字化技術產生的作品形式,統稱為“網絡作品”?!? 〕網絡著作權與傳統著作權相比有以下特點:網絡著作權的地域性消失;網絡著作權的權利人身份認證困難;網絡著作權的專有性被削弱。在批量復制技術、網絡傳播技術日益發達的今天,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日益嚴重,也受到了很大關注。對于網絡著作權案件是否應予以立法上的特殊關注,筆者認為這屬于刑事政策范疇的考量,對于任何一種社會現象的規制,尤其是因為社會現代化而在商業、經濟領域內新出現的社會現象的規制,都不僅僅是法律條文、法律體系的討論,還有實際的國情及立法價值的探討?!? 〕而本文僅在現行法的框架下展開,擬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在現行法看來,網絡只是一個環境,一個場所,很多傳統的行為在網絡上都可以發生,同樣地,犯罪行為也會隨之而來。例如,盜竊Q幣的構成盜竊罪,散布謠言的視為尋釁滋事,〔3 〕雖然頗有爭議,但這些論爭乃至最后結論的得出很大程度上都是將網絡視為一個看不見摸不著的場景,認為在這個場景中切切實實地發生了傳統的民事行為和犯罪行為。此時,民法和刑法的觸角伸及網絡,并非法律的擴張,而是技術的進步給我們的生活拓寬了空間。對網絡行為進行規范判斷,首先要進行定性分析,如果從性質上等同于我們在傳統生活場景中的行為,那么適用傳統法律法規就沒有問題,除非在傳統生活中找不到對應的情形,才需要特殊的網絡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規制。 

關于著作權法禁止的違法行為,《刑法》第217條至第218條著作權刑法規范從8種侵犯著作權行為(2010年《著作權法》第48條)中選取特定的4種行為(非完全一一對應 〔4 〕)成立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并且明確了“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前提。就“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廢論,有“取消論”、〔5 〕“加重量刑情節論”、〔6 〕“有條件的保留論”、〔7 〕“保留論”,〔8 〕觀點聚訟,爭鋒相對。在網絡侵犯著作權的情形,只是著作權侵權行為發生的地點和方式發生了變化,同樣的爭論不僅重演,甚至“取消論”者的呼聲更高。筆者認為,網絡著作權刑事案件不能因為網絡侵權的便宜性、犯罪偵查的復雜性就輕易提出要特殊相待,甚至提出降低犯罪構成的門檻。學界關于網絡著作權刑事案件中“以營利為目的”應否廢止的論爭實際上源自于對網絡新生事物的恐慌,缺失刑法學的理性判斷。 

如果說人類的智力成果是廣袤的海洋,無邊又無際,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就只是其中的幾座孤島。而鑒于知識產權是私權,公權力對私權的保護只是基于最后保障性地位,因而應具有最大程度的謙抑性。據此,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只能是孤島中的大島。刑法的威懾性在經濟犯罪中本身就是有限的,而刑法對于新興事物的“事必躬親”是缺乏說服力的。網絡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作為新生事物,司法機關既要保護知識產權、打擊侵權行為,也要注意區分、加以甄別,對輕微侵權行為和非典型權行為慎用刑罰,以期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立足司法適用的視角,筆者首先要明確的是,現行刑法關于著作權犯罪就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兩個罪名,下面就這兩個罪名中的“以營利為目的”展開分析。 

二、我國刑法學界關于著作權犯罪“以營利為目的”的觀點 

“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人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不僅僅停留在其大腦中的純主觀思維活動,而是必然通過支配行為人客觀的犯罪活動,從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一系列客觀外在活動表現出來?!? 〕《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和第218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雖然從表面上看,兩罪的罪過形式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但通過對行為方式的考察,大致可歸屬于侵犯著作權的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情形。所謂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直接實施了侵權行為,主觀上有直接的故意,并造成侵權后果的發生,如《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相應的網絡上著作權的直接侵權可以表現為行為人沒有合法的理由,把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上傳到網絡上或從網絡上下載使用,以此營利。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雖沒有直接實施侵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但為直接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這種便利本應包括引誘、教唆或有意幫助。在刑法上僅就事后的“幫助”行為進行了規定,發生在網絡環境下就可能是對于明知的侵權復制品在網絡上加以銷售。根據《刑法》第217條和第218條的關系,可見間接侵權是建立在直接侵權的基礎之上的,也就是說沒有直接侵權就不存在間接侵權。我國現行犯罪論體系采取的是主觀的違法性說,即只有同時符合主客觀要件的行為,才具有違法性。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兩罪的不同在主觀方面也會體現出來,這就需要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進行辨析。 

1.同一論 

有學者認為,我國《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和第218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主觀方面都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如果行為人缺乏該主觀要件,即使行為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依然不能構成犯罪。還有學者認為,我國《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的故意是一種包含了“營利目的”的故意——認識到未經他人許可,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復制發行他人作品,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營利性,并且希望自己的行為能夠復制發行他人作品,希望自己的行為能夠營利。同樣,第218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犯罪故意也是包含了“營利目的”的故意。這兩種觀點雖然對于兩罪的“目的”屬于何種性質的認定未必相同,前者認為兩罪犯罪構成要件中故意以外的必備要素,是籠統的、一般的主觀超過要素;后者認為“營利目的”是犯罪故意的意志要素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共同點在于,認為“以營利為目的”在《刑法》第217條和第218條中明確規定表明著作權犯罪是一種目的犯,目的犯的罪過前提是故意,即排除了過失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可能。在兩罪的司法認定中,舉證責任相同,都需要對故意以外的“營利目的”進行證明,故為“同一論”。

      2.區別論 

有學者將犯罪目的與犯罪故意的關系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犯罪目的屬于注意規定,犯罪目的對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的違法性都沒有影響。這類犯罪雖然含有犯罪目的,但不是目的犯;第二種,犯罪目的是犯罪故意的意志要素的一部分,其功能在于明確犯罪故意的內容。第三種,犯罪目的是犯罪故意之外的主觀超過要素,其功能在于影響行為的違法性?!?0 〕根據這個分類,作者將《刑法》第218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以營利為目的”歸于第一種,即不影響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違法性,只是起到提醒司法工作人員注意的作用。換言之,《刑法》第217條不屬于這種注意規定可有可無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是具備實質意義的構成要件要素,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對之予以證明。故稱“區別論”。 

三、《刑法》第217條和第218條“以營利為目的”性質辨析 

筆者同意上述區別論,認為對兩罪“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有必要區別對待,并嘗試運用德日刑法中目的犯之“二分法”進行辨析。 

1.目的犯之“二分法” 

對于主觀的超過要素,德日刑法學通說將目的犯分為斷絕的結果犯與短縮的二行為犯兩種類型。〔11 〕在斷絕的結果犯中,事實上的行為結果與規范上的危害結果不一致,發生斷裂。因此,僅僅根據客觀要件(行為和事實上的行為結果)以及對客觀要件(行為和事實上的行為結果)的認識與意志尚難以認定犯罪是否成立或成立何罪,此時就需要(立法規定和刑法解釋)某種目的以揭示、補充犯罪故意的意志要素。例如,誣告陷害罪的客觀行為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從該行為并不能夠推出行為人具有犯罪故意,如果行為人出于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或者使他人受行政處分的目的都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構成本罪,只有當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時,該目的“補足”本罪犯罪故意所缺少的內容,從而才能夠明確行為人具有犯本罪的故意,有助于本罪的認定。〔12 〕而短縮的二行為犯(間接目的犯)是以實施第二行為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行為是構成要件行為,第二行為不是構成要件行為;間接故意可以成立短縮的二行為犯;例如,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實施第二個行為;與此同時,如果行為人不以實施第二個行為為目的,即使客觀上實施了第一個行為,也不成立犯罪(或者僅成立其他犯罪)。〔13 〕例如《刑法》第269條轉化型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作為法律擬制的搶劫罪,其對于特殊的目的有法律明文規定作為依據,這種目的是超過主觀故意以外的要素。而且,有學者認為,短縮的二行為犯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4 〕因為,第一個行為的結果與行為人實施第二行為的目的并不相同,因此,對第一個行為的結果的放任與對第二個行為的目的完全可以并存。簡單說來,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斷絕的結果犯的目的是直接故意的內容;短縮的二行為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獨立要素。據此,斷絕的結果犯的目的必須在論證直接故意之上;而短縮的二行為犯的目的相對獨立,在主觀方面不需要證明有直接故意,證明間接故意即可告成。 

隨著概念的引進和不斷的被討論,我國學者對這兩個概念也逐步地接受并內化形成了自己的理解。針對《刑法》第217條中的“以營利為目的”究竟屬于哪種類型,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侵犯著作權罪的“以營利為目的”屬于斷絕的結果犯。侵犯著作權罪的故意是一種包含了“營利目的”的故意——認識到未經他人許可,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復制發行他人作品,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營利性,并且希望自己的行為能夠復制發行他人作品,希望自己的行為能夠營利。如果抽掉犯罪故意中的“營利目的”,剩余的內容就是一種法國刑法傳統概念式的抽象故意,這種故意不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故意。另一種觀點認為,侵犯著作權罪是一種典型的“短縮的二行為犯”。就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目的與其所具體實施的侵權行為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侵犯著作權罪屬于所謂“短縮的二行為犯”,是為了達到最終實施第二個行為的目的,直接實施了第一個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就以犯罪既遂處理,對于行為人的第二個行為是否實施、及其實施的程度沒有任何客觀要求。 

2.性質辨析 

對于外來法學理論的借鑒,還是要“不忘初心”,回歸到最基本的關系上進行解讀。 

首先,考察目的和行為的關系。就侵犯著作權罪而言,行為人實施故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只有在為了營利時才構成犯罪,侵犯著作權是第一個行為,營利可以通過行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銷售以達到目的,這是第二個行為。第二個行為未必要實現,只需要有第二行為的目的即可,二行為犯(營利)目的的實現與否,既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也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侵犯著作權是數額犯、情節犯,達到數額或情節要求的按既遂處理;而未達到量的要求的按照未遂處理,跟二行為犯的目的沒有關系。對于銷售侵權復制品而言,雖然規定了“以營利為目的”,但“銷售”一詞表明了行為的營利性,“營利”根據《辭海》釋義,是謀求私利、謀求利潤或贏利的意思。從表面來看,這是對行為人主觀罪過的要求。有學者對“營利、盈利、贏利、牟利”進行了詞義考察,指出贏利與盈利,兩者很相似,是企業經營獲得利潤的結果。而“營利”強調謀求利潤的目的性,與“牟利”接近。〔15 〕銷售是賣出(貨物)的意思,作為商品買賣的雙方,一方為了營利,一方為了獲得自己所需。所以,銷售活動本身就是一種經營活動,其目的就是營利。也就是說,行為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就可以實現其目的,符合斷絕的結果犯對目的和行為關系的定義。 

其次,考察事實和規范的關系。事實上,有沒有不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形?答案是肯定的。這種情形“不以營利為目的”是否需要刑法規制?答案是否定的。這是按照目的解釋得出的必然結論:如果沒有對目的加以規定,立法者認為其行為對法益的侵犯沒有達到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于是該目的具備了區分罪與非罪的機能。從事實層面來看,“以營利為目的”是內化于“故意”之心的。但是從規范意義上來說,正是由于立法者基于應受刑罰懲罰的目的性考慮,只擇取了營利目的這一種情形入罪,體現了強烈的規范意義。所以,對于直接侵權而言,“以營利為目的”不僅僅是注意規定,它不是犯罪故意里面所包含的必然要素。誠然多數犯罪故意都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不否認有其他目的例如娛樂、滿足自我愛好等目的。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才能構成犯罪,“以營利為目的”這個主觀的超過要素,是法律規范施加的,相應地在司法實踐中也需要得到特殊的證明。而銷售侵權復制品的事實和規范內容是同一的。實施銷售活動本身的目的里面就包含了營利目的,在罪狀描述中強調了“以營利為目的”只是對銷售行為的主觀方面的一種重復,并沒有任何補充。這只是法律的一種提示性規定,用以提醒法律工作者在認定行為時常與此相關聯,彼此間存在事實和規范相互印證的關系。2011年“兩高”、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11意見”)第10條關于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問題的表述也說明了這一問題,“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這說明如果具有銷售行為的,就不再需要對“營利目的”加以說明,有銷售行為即證明主觀上有“營利目的”,這是一種基于字面解釋得出的結論,是合理的司法推定。

       可見,雖然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都規定了“以營利為目的”,但在兩罪的構成要件中所起的作用截然不同,第217條是限制作用,第218條是強調作用。按照目的犯的“二分法”,前者屬于短縮的二行為犯,后者則是斷絕的結果犯。對此性質的辨析和明確,有助于司法實踐中準確定罪量刑。 

四、網絡侵犯著作權罪中“以營利為目的”的司法適用 

1.目的犯和間接故意 

[案件一] 〔16 〕被告單位北京易查無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某為其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起,于某為提高“易查網”的用戶數量,通過技術部早已開發的爬蟲軟件將互聯網上發現的小說形成目錄索引,用戶搜索、點擊某小說閱讀時,就通過自己開發的程序進行文本樣式轉碼,最后將轉碼后的小說內容緩存到自己的服務器,從而提高用戶的瀏覽速度;用戶訪問觸發轉碼,互聯網上的小說就自動緩存下來,供移動電話用戶在小說頻道內免費閱讀。 

面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不存在主觀故意,“被告單位易查公司設有法律部門負責處理涉嫌侵權作品的‘通知-刪除’工作,盡到了注意義務……于某僅提出了做小說轉碼業務的要求,其設想的技術過程并不侵權”,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某在被告單位易查公司中負責技術工作,其提議開發涉案觸屏版小說產品,且由其直接提出該產品的技術需求,則在具體開發中,尤其是產品上線前,其應跟蹤了解該產品的技術實現方式,以確保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于某自認其并未完全了解該技術的具體實現方式,也未就開發中的具體技術問題進行后續跟蹤,其主觀上至少存在放任的間接故意”。對此,有人認為,如果僅僅證明被告人具有間接故意,對于說明主觀罪過恐怕不夠充分。因為傳統刑法理論告訴我們,目的犯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問題,間接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中的行為人,都不期望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如果無法證明行為人具有直接故意,則不能證明其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 

但由于侵犯著作權罪屬于短縮的二行為犯,這就為間接故意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從心理事實來說,當行為人所放任的結果與行為人所追求的目的不具有同一性時,即兩者分別為不同的內容時,完全可能并不矛盾地存在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中?!?7 〕換句話說,在短縮的二行為犯中,由于行為人預期的前行為的犯罪結果與后行為的犯罪目的指向的內容是不同的。因此,行為人主觀上完全可以既有對前行為的結果的放任態度,又有追求后行為的目的。 

當然,在本案中,對直接故意的認定也并無困難。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通過在“易查網”內植入廣告,使用易查公司的銀行賬戶收取廣告收益分成。從這個事實就可以看出行為人對采取技術手段侵犯他人著作權將為自己帶來利益是明知并且希望的主觀心態,從而可以得出行為人主觀罪過為直接故意,并具有“營利目的”。這與司法解釋“投放相關廣告收取相關費用”也是一致的,“投放相關廣告收取相關費用”作為一種司法推定,符合了刑法理論中直接故意和犯罪目的之間的關系而具有合理性。所謂犯罪目的,是行為人對發生危害結果的希望或者追求的心理態度。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犯罪目的不作明文規定,因為通過分析這些犯罪的構成要件,便可明確其要求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不是犯罪主觀方面的必要要素,但明確犯罪目的,對正確定罪量刑有所幫助。而在目的犯的場合,則需要證明這主觀的超過要素的存在。由于目的和動機往往深藏于人的內心深處,無法洞察,表面上看增加了公訴方的舉證責任,但實際上運用合理的司法推定就可以使行為人的狡辯遁于無形,例如“投放廣告收取費用”說明行為人為了獲利而直接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排除了放任結果發生的可能。 

2.直接營利和間接營利 

[案件二] 〔18 〕2010年12月,被告人馬某某在互聯網上設計并推出了“Excel三國殺”游戲,并于2011年7月取得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其間,馬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了邊鋒公司運營的三國殺游戲的圖片和聲音。2012年7月,馬某某和邊鋒公司在談判合作“Excel三國殺”游戲未果后,邊鋒公司明確禁止馬某某使用三國殺游戲的相關圖片和聲音。馬某某為謀取私利,仍編輯三國殺游戲的相關圖片和聲音,制作成“Excel三國殺”素材包V2.0,為規避法律,使用“六只白蟻”的網名在互聯網上該素材包供用戶下載,用于“Excel三國殺”游戲的運營。 

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Excel三國殺”游戲是馬某某用以營利的主要手段,其直接目的是通過“Excel三國殺”游戲獲取相關收益?!癊xcel三國殺素材包”是其用以增加“Excel三國殺”游戲用戶體驗從而增加下載量的輔助手段,該侵權行為的實施客觀上增加了“Excel三國殺”游戲的營利,馬某某對此事實明知,但仍積極實施侵權行為,間接地收取了相關費用,故應認定其具有“營利目的”。在一審判處被告人馬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后,被告人提出上訴,諸理由中有一項是認為“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事實不清。被告人提出,司法解釋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間接收取費用的。而馬某某在馬峰窩網站中不存在投放相關廣告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 

對于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的案件而言,公訴方除了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犯罪故意以外,還需要證明額外的“以營利為目的”?!?011意見”以列舉的方式表明三種情形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并在第(4)項兜底性地規定了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也可構成。也就是說,“以營利為目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前三項,關鍵在于行為目的的牟利性,只要排除非營利的目的(包括著作權合理使用)皆有構成犯罪的可能。所以,被告人認為自己沒有投放廣告收取費用就不構成“營利目的”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從營利取得的途徑來看,可以分為直接營利和間接營利。直接營利目的相對容易理解;間接營利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并不能直接獲取利潤,尚需要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實施其他行為才能獲取利潤。在實踐中,間接營利因其具有隱蔽性、復雜性而難以認定的情況多發生于網絡環境下。〔19 〕本案就是典型的通過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方式,增加其用戶(第三方)體驗,從而增加下載量而獲利的情形,屬于間接營利,也是屬于短縮的二行為犯的第二行為目的的情形。

       除此以外,間接營利的情形還有:行為人以通過電子郵箱免費發送某專業領域的他人作品為誘餌,在網絡社區要求他人留下郵箱地址,大量套取他人的郵箱地址,出售給電子郵件廣告者,等等。這種通過侵犯他人著作權,通過網絡渠道營利的情形雖然頗經周折,但仍然不能阻斷其中的“營利目的”,屬于以間接方式構成的“以營利為目的”。 

3.積極利益和消極利益 

[案例三] 〔20 〕磊若公司系“Serv-U”系列軟件的版權所有人,依法對該系列軟件享有所有權及著作權。2011年4月11日,磊若公司通過系統命令監測到,朗科公司的官方網站netac.com.cn正在使用磊若公司一款“Serv-UFTPServerv6.3”的軟件,該軟件系磊若公司于2006年,然而至今為止,其銷售系統上都未見朗科公司的購買記錄。由此可見,朗科公司系長期使用盜版軟件,侵害了磊若公司享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法院通過審理,認定被告朗科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性使用侵權行為,判決如下:(1)朗科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卸載盜版軟件;(2)朗科公司在國內主要報刊上向磊若公司公開賠禮道歉;(3)朗科公司賠償磊若公司為本案支付的律師費及公證費。確定朗科公司賠償磊若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0000元。 

該案是商業使用盜版軟件的民事案件,商業使用盜版軟件的刑事判決尚未檢索到。這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權解釋》第21條規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边@是我國法律上第一次對最終用戶使用盜版軟件的民事責任予以明確,這一規定使得追究商業使用盜版軟件有了法律依據。2013年修訂后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負行政責任。這是對商業使用盜版軟件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的直接法律依據。至于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商業使用盜版軟件行為的含義等沒有明確規定?!?1 〕 

在實踐中,商業使用盜版軟件行為并不罕見,很多企業使用網絡上的盜版軟件,一般不會直接產生經濟效益,而是為了節約購置軟件的成本??隙ㄕ撜哒J為,如果“以營利為目的”包括間接營利的話,商業使用盜版軟件也屬于間接營利的情形,可以認定為第217條的“以營利為目的”。判定某項行為是否具有營利目的,需要進行宏觀上的、整體上的考察,考慮到單位經營行為的整體性,成本與利潤的“此消彼長”性,完全可以把節省的成本納入單位的利潤中,從而把單位降低經營成本的目的與動機視為營利的動機與目的。否定論者認為,將商業使用盜版軟件行為人節省開支等的動機理解為間接營利,進而認定屬于營利目的,不符合刑法解釋的原則,不利于法律的理解和適用?!?2 〕 

筆者認為,上述的直接營利和間接營利都體現為積極利益的增加,只是增加的方式不同,對于認定其屬于“以營利為目的”并無困難,司法解釋也證明了這一點。而對于節省開支是不是間接營利的問題,筆者持否定觀點。首先,擬借用民法上關于“不當得利”的概念來加以說明,民法上將取得財產利益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范圍。二是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跟上面的無論是直接營利還是間接營利所產生的積極利益的增加相比,節省開支體現的是消極利益的增加,這是一種狀態的描述,而“營利”的關鍵在于“營”,即通過經營方式謀求。從語詞邏輯上來看,消極利益只能獲得,而不存在“消極營利”的可能。其次,根據系統解釋,在相關知識產權罪名中,如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侵權復制品、侵犯商業秘密罪等,都存在“營利目的”的構成要件,而這些“營利目的”從罪名體現的表現形式來看,通常都是通過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獲取積極利益的增加。唯獨將侵犯著作權罪“營利”包含消極利益的增加,恐怕行之過遠。再次,“2011意見”第(4)項規定中的“利用”非“商業使用盜版軟件”中的“使用”?!袄谩币辉~帶主觀負面評價色彩,而“使用”則是一般的中性詞。刑法是追求精準的科學,用語上的差之毫厘有可能謬以千里。這里是否可以將“使用”解釋為“利用”,是否會突破罪刑法定的邊界,不無疑問。最后,在我國法律對商業使用盜版軟件行為作出民事和行政責任追究的明文規定之前,對該行為追究民事和行政責任尚且被認為沒有法律依據,而要進行刑事責任追究恐怕更需要以法律明文規定的方式,而不是模棱兩可的學理解釋所能解決。 

4.銷售行為反制“營利目的” 

《刑法》第218條的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屬于斷絕的結果犯,“以營利為目的”作為注意規定,并不需要額外的證明,都只要證明其行為性質為銷售即可,因為銷售本身就涵蓋了“營利目的”。同樣地,《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中涉及銷售的情形亦是如此。 

刑事案例范文第5篇

1、十二星座劃分時間是按照陽歷來區分的,也就是按身份證上面的出生年月來計算的,如果你的身份證上的日期不是正確的話,就是按照你實際出生年月的陽歷來計算。

2、星座的起源地,據傳是和中國同為四大文明古國之一的古巴比倫,那時候他們把天空分成不同的區域,稱之為“星座”,而這就是星座的來源。然后古巴比倫人又對這些“星座”進行了長期的觀察,通過不斷的觀測,又定下黃道,最終又進行了十二等分,由此“黃道十二宮”就出現了。

3、最后的結果,就是古巴比倫人將這十二宮分別以十二星座命名,春分點起,按照逆時針方向依次為白羊座(牧羊座)、金牛座、雙子座、巨蟹座、獅子座、處女座、天秤座、天蝎座、射手座(人馬座)、摩羯座、水瓶座(寶瓶座)、雙魚座。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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