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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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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改革范文第1篇

農地轉用是焦點

從國外過往經驗看,工業化占GDP 30%的時候,城市化可能達到50%,一半人進了城。如果城市作分母,工業化作分子,系數是1.5-2個單位。

但中國的情況很特別,工業化超前,城市化滯后。原因就是中國過去實施的是計劃體制,對要素流動有很多的束縛,造成了城鄉的巨大差距。改革開放后,要素雖然流動了起來,但原有的土地制度在適應城市化過程中還存在嚴重滯后,土地制度方面存在三個圈圈,它們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

先看兩端的兩個圈圈。一邊是農村的集體土地,基本上是農業基地,生產的是中國人無論怎么發展都離不開的農產品,種地的積極性長年沒有解決,所以改革之后就把這個制度做了一個變動:地還是國家或集體的,但是長期承包給農民去經營、管理并使農民受益。現在通過一系列的改革,基本確立了這樣一種制度,即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或集體的,使用權、收益權、轉讓權歸農戶。在這個圈圈里面,農業土地不構成人口流動的障礙,農民可以把土地轉讓出去,讓給別人去做,自己到城里打工。

在土地制度的另一端,政府手里有國有土地,歸國有企業調撥使用。因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是全民的,剛開放的時候外資到中國要落地還引發了麻煩。1987年進行了調整,國有土地所有制不變,但使用權可以批給市場用,可以轉讓,解決了這一問題。

兩端的這兩個圈圈,應該說盡管制度上還有很多細節需要完善,但是大體上可以適應中國城市化加速的要求。比較麻煩的是中間環節這個圈圈。計劃經濟時代,中國規劃了一些城市的版圖,隨著大量資金、人口的涌入,這個版圖嚴重不適應,城市就要擴大。矛盾來了,因為原來規劃的城市有一個邊界,周圍都是農業用地,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就是城市擴大的時候,怎么把原來的農業土地轉成城市和工業用地,簡稱農地轉用,這是所有矛盾的焦點所在。

過去各級政府的財政能力很弱,又想集中土地來完成國家工業化,所以當時的土地法令非常傾向征地這一方,補償價格比較低。隨著城市化急速擴大,地價迅速上漲,結果就是政府可以從農民的手里將土地以很低的價格拿來,再以很高的價格賣出去,于是矛盾開始加劇。

成都經驗

成都自2003年就開始了以城鄉統籌為取向的改革,2007年6月7日得到國家批準,與重慶一道成為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

成都的經驗顯示,在城市化進程中釋放農村建設用地的經濟潛力,第一步是按適度集約的原則重建農宅和村莊,節余部分建設用地;第二步是完成復墾、新增農地;第三步則是按經濟規律在規劃的許可位置(本地或遠程),利用節余建設用地發展工商服務業,在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的條件下,實現對建設用地更有效的利用,支持工業化與城市化,大幅增加土地資源的價值。這樣的三步跳,既要有資本投入拆舊、建新與復墾,還要實現農村建設用地的合理位移。全部過程下來,一個項目總要2-3年時間,而涉及農戶越多,籌資規模就越大;項目的執行期越長,發生各類變故的風險就越高。

成都最成功的做法就是在確權方面進行了地方統籌。這種地方統籌不是證券化,而是通過用增減掛鉤政策加快農村產權改革。確權工作從2008年1月份一直做到2010年完成,現在大概發了166萬本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還有農村土地經營權權證180萬本。

要讓社會有秩序,不是說說就行的,是需要有投入的,要有法律表達。老百姓可以根據法律表達保護自己的財產,而不是靠少數官員替他保護財產。于是有效的保護體系建立了起來,更重要的是清楚的產權建立以后,推進了土地的市場化流轉。因為現在人口已經流動了起來,農民進城可能永遠不回農村了,那他原來擁有的土地和房屋權利就得有一套相應的權利體系來保證它的流轉。

這是中國幾十年沒有完成的任務,現在成都完成了。于是就有了第四步,2010年以來,成都在確權流轉的基礎上,推動了全面土地流轉交易的進行。

再出發

成都改革經驗的三點啟示:第一,除了國家征用農民土地,要允許在符合某些框架的條件下,農民自己使用土地。既可以指標交易,也可進行實地資產交易。應該發明集體土地進入市場的第二個渠道,這樣就會使得征地逐漸減少,交易的比例逐漸提高,等到條件成熟時再實現并軌,就可以實行城鄉統一的土地機制。

第二,從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明晰的土地轉讓權可以實現城市化密度的提高。但是這需要相應的改革和社會監督跟上。為了防止中間發生問題,相應的改革應該透明化、公開化。

從成都經驗來看,用四個財力專門建立耕地保護機制是非常了不起的。首先是保護好耕地,其次是建設農村社保養老體系,然后加上對掛鉤操作的檢查,最后是形成媒體的監督。這樣就既可以保證包括宅基地在內的新增用地的產權流動合法合理,也可以保證農地的總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還通過重新配置土地的位置實現了城鄉統籌。

第三點,在法制的框架下,還給農民土地轉用的權利。土地是農民世世代代賴以生存的資源。使用權是農民的,放棄使用權也是農民的權利。讓農民自己議價,可以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城鄉差別在于城市人民的財產性收入的比例比農村居民的財產比例高很多,而農民并不是沒有財產,只是過去實行的體制導致了農民有財產也不能獲得收入。如果這一環解開,中國農民不僅可以售賣農產品,打工,還可以獲得城市化進程當中的土地權益,這會大大增加中國內需的厚度。

產權改革范文第2篇

4年的時間內,全鎮累計辦理農村土地使用產權交易面積34089畝,成立以土地為紐帶的土地合作社15家,頒發產權證4417本,使用產權大證12本,通過產權登記交易后以土地使用產權為抵押辦理抵押貸款570萬元。徐莊鎮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證明:土地流轉是農業產業化的基礎,只有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將向農業經濟規模化、市場化方向運作,才能使不同類型的土地得以更好的利用,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工則工,提高土地規模經營效益,優化農業產業結構,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增加農民收入,在帶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全面推進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徐莊鎮經管站站長高崇鑾談起這幾年土地合作社的運作,自豪又自信的說:“當年三個全國第一讓我們這里的老百姓逐漸富裕起來,今后圍繞深化流轉土地使用權統籌城鄉發展,建設我們自己的新農村。”

“新”創下三個“全國第一”

徐莊鎮經管站站長高崇鑾是徐莊“新”發起者,2008年,做了22年農村工作的他發現隨著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城,很多農民自己的土地都沒人耕種,有人私下轉包還經常引發糾紛。如果把這些缺乏勞動力家庭的耕地由一個專門合作社承包下來統一分配,既可以有效利用了耕地,又能解決外出務工人員的后顧之憂,豈不是雙方都受益?有了這個想法,他和土山村會計張凱華一起系統地學習了《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轉辦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費時一個多月起草了土地流轉合作社章程,提出了一個“新”概念:村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民擁有土地承包權,合作社擁有土地經營權。

2008年5月1日,按照章程,全崮山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成立了,位于全崮山下的土山、柿行、湖溝和前徐4 個村280 戶以土地入股加入了合作社,入社耕地將近 3000 畝。7月15日,全國首家經工商注冊的土地流轉合作社成立。

在合作社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土地使用權無序流轉現象,要解決這個問題,集中社員土地進行規模生產是關鍵,由于農戶集資較少,缺少資金成了制約土地使用權流轉瓶頸。為有效解決土地合作社融資難的問題,山亭區政府探索實施了農村土地使用產權制度改革,由政府向社員頒發了《農村土地使用產權證》,持證人產權期內,按照規定用途可依法使用、經營、流轉,也可作價、折股為資本從事股份經營、合作經營或者抵押擔保,賦予農村土地使用產權以轉讓權、收益權和抵押權的造血式改革實現了土地使用權的資本化運作。同年9月,徐莊土地合作社以334畝土地使用產權、評估價 102.5 萬元為抵押從山亭區農村信用社貸款 30 萬元,購買了化肥、麥種、農機等。至今,全鎮土地累計抵押貸款達570萬元。

為了提供更完善的服務,山亭區建立了全國首家農村土地使用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徐莊鎮建立了農村土地使用產權交易服務所,農民拿著土地使用產權證可到服務所進行咨詢,服務所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評估公司對土地進行等級評估,提供參考價格,促進公平交易。

高崇鑾說:“向農民頒發《農村土地使用產權證》,用這個證抵押貸款使土地由無形資產變成了有形資產,這解決了規模經營中的土地面積小、地塊零星問題,進而出現了一批糧食種植大戶,種糧面積穩步增長,糧食安全也有了保證。”土地使用產權的改革嘗試在市場環境下的流轉帶活了區域經濟,促進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徐莊人探索出一條適合農村發展的土地使用產權合作之路。

“新”在實踐中成熟

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在“新”中探索前進的徐莊人沒有因為創下了三個全國第一沾沾自喜而放慢了自己的腳步,在以土地使用產權流轉為中心的系統工程中,他們為實現現代農業的目標繼續創新工作思路,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完善了經營管理體制、成功組建了多個專業的農產品合作社以及對流轉之后的土地進行生產指導的做法,實現了農業規模化生產的目標,帶動轉移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讓百姓的日子逐漸富裕起來。

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百姓拿自己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易難免會產生心理上的顧慮和交易過程中的糾紛,針對這些現實問題,合作社和服務所在實際的工作中總結經驗,探索出一套有效的風險規避、利益分配和矛盾調解機制,從根本上保障了老百姓的利益。為防范農民失地的風險,合作社規定農民土地使用產權只能入股合作社不能入股其他企業,合作社成員農民不得低于80%,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保證農民對土地的絕對控制權,有效規避了農民土地用途“變質”的風險,同時為預防經營風險,土地合作社用于抵押貸款的土地使用產權證最多不能超過1/3,最長期限不能超過3年,確保合作社能擁有絕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在收益分配方面,農戶以土地入股合作社,簽訂協議約定每年度保底利潤,以不低于80%的比例二次分配給入股社員,僅這一項,入社農戶比社外農戶每畝每年增收500元以上。此外,區級土地合作社還專門設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庭來專門調解土地使用產權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合作組織內部也設立了矛盾糾紛調處委員會,及時處理農民糾紛,讓農民安安心心的進行土地使用權交易流轉。

在完善保障機制的前提下,土地產權合作社和土地使用產權交易服務所還通過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土地進行評估,按照土地的質量和地面附屬物進行等級分類和價格評估,一些農戶家的土地集中起來進行產權交易,這樣就為發展規模化農業提供了便利的條件。在政府的引導下,一大批依據當地優勢資源的專業農業合作社如雨后春筍般蓬勃發展,板栗專業合作社、金銀花專業合作社和核桃專業合作社等合作社的出現將徐莊鎮農業資源的優勢放大,集中大規模的生產使傳統分散的農業種植走向了產業化道路。同時,農產品專業合作社的成立也妥善解決了合作社社員沒有土地后的就業問題,各合作社根據用工需求優先安排社員上崗。其中,桑村民生蔬菜種植合作社就吸納了200多名社員就業,社員在領取入股底金的同時還能掙取工資,年收入達1.9萬元。

針對土地流轉到種植大戶后依舊延續粗放式的耕種方法,并沒有將土地集中生產的效益優勢發揮出來的問題,服務所的同志了解到情況后很是著急,經管站站長高崇鑾說:“新不光是做土地流轉的中間人,我們有義務讓土地產金生銀發揮最大生產作用。”對此,服務所牽頭組織了多次農業技術指導,邀請了人民大學等多個高校的教授專家對農業土地利用和農業技術進行指導。

“新”帶動城鄉統籌發展

“新”帶來了群眾收入的大幅提升,富裕起來的農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也隨之提高。圍繞徐莊鎮的“新”的一系列措施,順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時代要求,山亭區探索出適合自己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道路,以土地使用產權流轉為契機規劃出適合自己的發展藍圖:土地入社、農民進樓、企業進園。

產權改革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地產權;產權改革;漸進式道路;改革約束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5-0020-02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對我國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推進農村改革發展作出了部署,強調要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加強農村制度建設應該從何著手呢?最關鍵的是要加強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創新,因為土地是農村中最核心的生產資料。而土地制度改革最關鍵的是改革土地產權制度,因為“產權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

一、農地產權制度的缺陷和改革的方向

目前,我國農村實行的是“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產權制度,這是一種介于集體產權和個人產權之間的制度。集體擁有土地發包權,但不擁有使用權和收益權。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但缺乏土地轉讓權、抵押權等權利,而且承包經營權缺乏穩定性。這種既非集體又非個體的產權制度,存在的根本缺陷就是產權模糊,由此產生很多效率缺失。

一是農地產權缺乏延續性和穩定性使農民的投資激勵不足。投資需要激勵,而激勵產生于穩定的收益預期。當前,我國農地產權由于承包期短暫和承包權的頻繁調整,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嚴重影響了投資激勵。二是農地產權殘缺影響到土地的流轉和規模經營。同一塊土地在不同的人手中價值不同,土地只有通過流轉才能產生更高的價值。當前,農村土地流轉非常困難,雖然有的地區青壯年農民大量外出務工,但是土地流轉卻沒有發生,部分土地出現荒蕪。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農民缺乏土地轉讓權。土地無法流轉,也就無法集中,土地的規模經營就很難實現,這嚴重影響了土地的效率。

農地產權的缺陷不利于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產權改革勢在必行。改革的原則就是消除產權的模糊性,清晰界定產權,以提高產權效率。改革究竟應該怎么實施呢?我們知道,產權有三種類型:國有產權、共有產權(或集體產權)、個人產權。改革的方向是把產權清晰界定給國家、集體,還是個人呢?這需要從效率角度考察問題。“在新制度經濟學家看來,一種產權結構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能否為在它支配下的人們提供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在國有產權條件下,由于國家只是一個抽象主體,必須選擇人來經營土地。但人也只是“個人利益最大化者”,缺乏完全的土地收益權,從而缺乏經營激勵。“故國有產權下的外部性是極大的。”在共有產權下,一個共有土地的所有者無法排斥其他人過度使用土地,也無法排除其他人來分享努力的果實,所有成員要達成一個最優行動的談判成本非常之高。因此,“一個人的活動對他的鄰里和后代的效應在這里不會被全部考慮進去,共有財產導致了很大的外部性。”相比之下,個體產權,由于所有者擁有完整的使用權、收益權、轉讓權,“使與共有制相聯系的許多外部成本內在化,……這種收益與成本的集中,產生了更有效使用資源的激勵。”因此,在個體產權下,產權的模糊性被消除,資源的利用效率較高。這一結論為農地產權改革指明了方向,即賦予農民更完整、更持久的土地產權,這是產權改革的必然選擇。

二、農地產權改革的約束條件

盡管從效率角度看,農地產權改革的方向是確立農民個人產權,但是這一改革卻面臨諸多約束條件。如果不突破這些約束條件,改革是難以順利展開并最終取得成功的。正如消費不能擺脫當前的預算約束、生產不能擺脫當前的成本約束一樣,改革也不能擺脫當前所面臨的各種約束。忽略了改革的約束條件而空談改革的終極目標,只會使改革停滯不前。農地產權改革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約束:

(一)意識形態的約束

“意識形態可以被定義為關于世界的一套信念,他們傾向于從道德上判定勞動分工、收入分配和社會現行制度結構。”意識形態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對穩定的特性。“收入分配、勞動分工或其他制度變遷,并不立即引起個人意識形態的變遷。”中國農地產權改革自確立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集體所有制以來,由于路徑依賴的作用,已形成了一種穩定的意識形態,即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集體所有制是與中國基本制度相適應、適合中國國情的有效制度。任何改變這種制度的企圖,不僅受到原有意識形態的抵觸,而且會因為擔心背離基本制度而受到其他人的質疑。

(二)人地矛盾的約束

人多地少的矛盾是中國長期面臨的基本國情,任何改革都不能不受到這一矛盾的制約,農地產權改革也是如此。從效率角度看。農地產權改革必須確立個人產權,但這會因為加劇人地矛盾而引發貧困和穩定問題。可以預見,在確立個人產權后,農戶之間的競爭必然加劇,規模經營將成為一種趨勢。雖然此時農戶對出售土地更為謹慎,但貧困、疾病等因素都有可能使農民最終放棄土地,真正淪為“無產者”。數量眾多的農民淪為無產者,在農村機械化經營和城市經濟的發展對這些剩余農民無法完全吸收的條件下,必將產生嚴重的貧困問題,導致兩級分化,從而影響社會穩定。

(三)工業化、城市化的約束

工業化和城市化是任何落后國家邁向發達國家必須經歷的一個過程,是經濟發展不可逆轉的趨勢。目前,中國正處在這樣一個加速發展的過程中。工業化和城市化產生了巨大的土地需求。一部分土地尤其是臨近城市的土地,在部分行政干預下都被低成本地轉化為工業和城市發展用地,這成為推動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動力之一。各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方面的競爭,以及因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導致的對土地增值收益的依賴,使各級地方政府對土地的控制都到了欲罷不能的地步。在這種條件下,確立農民的個體產權,消除政府對土地的控制和收益的攫取,可能會延緩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步伐,因此會遭遇到來自政府的強大阻力,使改革難以向前推進。

三、農地產權改革的漸進式道路

農地產權改革面臨的諸多約束,為改革設置了一個邊界,使改革在特定階段只能盡量逼近約束邊界,而不能躍出。改革只能遵循漸進式道路,逐步向前推進。隨著改革的成功和逐步深入,曾經對改革形成的約束將被逐步突破,邊界將會向外拓展,從而使改革一步步前進,并最終達致目標。

農地產權改革的具體做法,就是把農村的土地按距離城市的遠近分為“近、中、遠”三類地區或者五類地區,首先在最偏遠的農村地區實施土地產權改革,賦予農民完整的土地產權。時機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廣到其他地區。

這一改革路徑的優勢在于能夠規避并逐步突破改革的約束條件。

首先,漸進式改革能夠規避和突破意識形態的約束。目前的主流意識形態認為,農村集體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有效政策,所以,改革絕不能改變農村的集體所有制。但是,改革首先在偏遠地區展開而不涉及其他地區,波及范圍小,不會影響大局。正如部分中小企業改制不會影響中國公有制主體地位,一小部分農村地區實施產權改革實驗,也不會影響農村集體所有制,更不會動搖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因此,改革與原有意識形態不會發生嚴重沖突,能夠得到一定范圍的支持。隨著偏遠地區改革的成功,實事求是的思想作風一定會促使人們的意識形態發生迅速轉變,從而推動改革進一步深入。正如經濟學家指出的:“當個人的經驗與他的意識形態不一致時。他會改變意識形態的看法。實際上,他是試圖發展一套新的、能更好‘適應’其經驗的合理解釋。”

產權改革范文第4篇

[關鍵詞]產權改革 礦難 問題思考

一、引言

近幾年來,因為煤礦事故死亡的礦工人數達5000-6000人之多,占全世界煤礦事故死亡人數的80%多。雖然我國政府對礦難事故和煤礦安全十分重視,也制定了不少措施,特別是2004年國家推出的對我國煤礦企業進行產權改革,期望通過產權的明晰和資源的有償使用,達到根治礦難和提高煤礦資源回采率的目的。許多學者也認為,啟動以產權改革為標志的煤炭行業深層次改革,理順煤礦企業產權,建立責、權、利相統一的煤礦產權制度,才是治理礦難的根本之法。但從2003~2006年的相關數據來看,我國礦難事故并沒有明顯好轉的跡象,礦難層出不窮的現實狀況與政策設計者的理論期望形成了明顯反差。為什么礦難事故長期以來一直難以得到根本性的改善?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究竟還有哪些?這不得不引起我們對產權改革的重新思考,是一個急待研究的理論與實踐課題。

二、礦難問題的經濟學原因分析

首先,事故是與需求緊密聯系的。近年來,我國快速發展經濟,同時,帶來了能源需求的高速增長,煤炭供不應求,煤礦行業完全處于買方市場,需求的激增必然導致煤炭價格上升,作為理性經濟人的礦主在利益的刺激下,不惜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鋌而走險,追求產量的最大化。因此,他們往往忽視了安全生產問題,使煤礦和礦工超負荷運行,從而造成安全事故。

其次,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前,我國的煤炭資源基本上是通過行政方式劃撥給國有煤炭企業開采的。煤炭資源的非市場化,造成了行業的困境,其突出表現為煤炭產品的成本中資源的成本被低估,煤炭資源不能按市場機制進行有效配置,在這樣的市場格局下,一些小煤窯同樣只需不多的投資即可打進采煤,因此也出現了小煤窖“遍地開花”的局面。為了更多的獲利,他們采取原始粗放的生產方式,浪費了大量的煤炭資源,造成現在能源供給不足的情況,也造成了安全事故激增。

再次,礦難的發生,不僅僅涉及技術層面的問題,與礦主的所有權息息相關。于礦主而言,由于其隨時面臨著煤礦被收購或者關閉的危險,礦藏只是他們暫時的擁有品。所以,他們也抱著僥幸的心態,能生產一天算一天,因此,他們沒有動機去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進行安全檢修,部分礦主對安全建議采取逃避、敷衍的策略。

綜上,基于安全投入的增加會降低其利潤,煤炭價格的升高增加了停業檢修的機會成本,而礦主對煤礦的產權不完全三方面的原因,促使礦主忽視安全生產,埋下了安全隱患。

三、產權改革理論評析

煤炭產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能源產業,但長期以來開發利用效率低下,發展也相對滯后。我國的礦產資源產權制度,是以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為背景建立起來的,雖然這些年也進行了改革,但總的說來已經不能與現在的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政府、很多學者都認為煤炭資源的產權界定不清,是我國煤礦濫采濫挖、礦難頻發的根本原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開始了煤炭企業產權改革。

既然產權界定不清是煤炭資源無效率配置與礦難頻發的重要原因,那么提高煤炭資源的配置效率、治理礦難的根本途徑就在于建立完善的產權制度。最為要緊的是改變煤炭資源為公共資源的特性,使其變成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資源,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像愛護與珍惜自己的財產一樣加以開采和使用。不久前開始的山西省煤礦產權改革從煤炭資源的有償使用著手,采礦權從無償獲得過渡到有償使用,煤礦經營者根據不同煤種及煤炭的儲藏規模在繳納幾百萬到上千萬元的采礦權價款換取新的采礦證后,成為其煤礦的合法采礦權人。

由于采礦權是有償獲得的,且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煤炭資源具有了一定的排他性。這將有利于提高煤礦經營企業節約資源、有效開采煤炭的積極性,并促使它們從長遠出發,增加投入,采用新的生產技術,在提高生產率的同時,增強礦井抗災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礦難的發生。

目前,部分換取新證、明晰了產權的煤礦企業已經有了煤炭資源開發和利用的長遠規劃,它們有的已經或者正加大投入、更新設備,在擴大產量的同時提高煤炭資源的回采率,并主動落實了安全生產責任制。

當煤礦的產權得到明確的界定,且真正能夠按照市場經濟原則推進,資源的出讓能夠切實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公平的競爭辦法,政府只對參與競標的投資者設定相應的規模、技術、環保措施等門檻,“權錢交易”和“官煤勾結”將可以得到根治。

四、根治礦難需要綜合治理

雖然長期以來,煤礦安全生產中的許多問題,確實是由于我們在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缺少有效、明晰的產權制度等一系列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所造成。但這也只是礦難頻發的原因之一。而追根溯源,關鍵不在于我們缺少了什么制度,而在于我們為什么會缺少這些制度?筆者認為,這是由于在我國煤炭行業市場化改革中,政府職能轉變的滯后。

1.提高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能力

在提高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能力方面,可以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一些經驗。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由行業協會或專門事故調查機構組織事故調查,對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后果的,國家安全監察員有權提起公訴,并處以經濟罰款;二是由國家安全監察機關組織事故調查,必要時邀請技術部門參加,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做出處理。因此,改善煤礦監察管理機構的構成,增加一些技術性的人員,強調煤礦安全監察管理機構的獨立性,是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加強監管時所必須予以關注的。

2.阻止煤炭企業的過分民營化和小型化

作為煤礦企業這樣一個集戰略性和安全性于一身的重要的戰略性企業,需要進行大量的技術和安全方面的投入,而私營企業和規模比較小的煤炭企業往往不愿意進行這種投入。這也是為什么小型煤礦的事故死亡率比大中型國有煤礦的要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我國煤礦企業的發展方向應該是繼續走國有化和大型化的發展道路,這不僅有利于對煤礦安全事故的防范,也將使得煤礦企業獲得更多的規模經濟上的好處。

3.推動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必須通過制度創新、技術創新來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以緩解礦難發生需求層面的壓力。因此,各級政府要形成合力,促使煤礦企業加大科技投入,不斷引進先進的采礦設施,努力推進采煤技術的自動化和信息化,以達到不斷減少需要下井采煤的礦工的數量。另外,要不斷加大對煤礦工人的培訓力度,使得煤礦采掘技術更加先進,煤礦工人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不斷地得到提高。

參考文獻:

[1]楊宜勇,李紅梅.解決礦難問題建議.科學決策,2005,5.

[2]茅于軾.關閉不安全煤礦未必能減少礦難.

產權改革范文第5篇

關鍵詞:產權 市場經濟 梯度變革

問題的提出

中國最具權威的學術機構--中國科學院下設的一個可持續發展研究組,2001年3月公布了一個勇氣可嘉的研究報告,該報告以行政省級為單位預測中國的現代化進程認為,上海將最早進入現代化,時間為2015年;西藏最晚進入現代化,時間為2090年;其余各省、直轄市將在這個期間先后現代化。[1]本文無意質疑這一現代化進程的時間表,只是十分困惑其現代化的指標體系,難到報告中的全部數據足以表達一個國家的現代化?顯然,報告"忽略"了現代化的其它重要參數。

透視世界各國現代化給定的全真信息發現,除了各種剛性的經濟數據外,一套重要甚至至為重要的指標體系亦被納入其中,這就是制度現代化。[2]可以認為,沒有制度的現代化,很難說這個國家達成了現代化--目前,已經現代化的文明國家無一例外地詮釋著現代化的這一內含。如果單從制度角度審視現代化,這樣幾個方面的制度設置及其邏輯順序具有普遍性:產權個人化,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國家法治化。截至目前,還沒有個案否證這一制度現代化的經典概念。

今天,以具有普遍意義的現代化范式界定中國,沒有誰否認中國物質層面現代化的突飛猛進,但人們認為中國制度現代化的社會演進并不正常,并且比照世界各國現代化的演進路徑,這種不正常似乎太過離奇,離奇得拒絕按照制度現代化的一般軌跡演變--不要忘記,中國的現代化雖然緣于政府的發動,但仍然是由各國現代化共同采用的生產方式--市場經濟推動的。既然由市場經濟推動,那幺以市場經濟為經濟基礎所規定的制度在中國的演進,不可能悖逆其固有的規律。所以,我們必須以市場經濟為背景,探析中國制度現代化演進之所以如此離奇的主要障礙。

然而,當我們從市場經濟視角審視中國的現代化進程時,我們即能發現一個十分明顯的事實,幾乎所有國家,無論它們的文化與歷史差異多幺巨大,都是在個人產權自然演變的基礎上開始物質與制度的雙重現代化歷程的,唯獨中國是在政府全面控制產權的基礎上開始經濟的市場化發展的。已有的全部材料證強勁地證明,恰恰是這種產權的政府所有,作為絕無僅有的特殊國情決定了中國現代化演進初始基礎的不同,導致中國的制度演變隨著經濟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日益扭曲與畸形。現實已經正告我們,作為中國制度現代化正常演變的核心障礙,產權的政府所有幾乎與中國現代化進程中所暴露的一切主要制度缺陷存在關聯。經驗和事實給出的判斷十分確定,沒有產權制度的到位,中國目前市場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制度演變仍將是扭曲和變異的。中國最負責任感的學者之一,吳敬璉先生針對中國的現狀警告說,中國正在天堂與地獄之間,并認為中?quot;現在改革的大關還沒有過,""我們正在過大關"。[3]也許吳敬璉先生所說的決定中國上天堂還是下地獄的大關另有所指,但本人的指向即是產權關。直面產權,應當成為國人的共識。

一、產權政府所有:中國制度現代化正常演進的主要障礙

二十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驕人的成就,這成就不僅縱向比較巨大,而且橫向比較令人羨慕。但是,同樣是這二十年,中國社會卻并發出如此之多的問題,有些問題簡直達到令人匪夷所思的程度。對于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發展與問題尖銳并存的現實,盡管人們從不同視角進行了有說服力的分析,[4]但本文認為,其直接原因是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制度沒有同步生成并發揮相應的作用,核心障礙則是產權的政府所有--政府所有產權通過障礙中國現代制度的正當建構和演進,導致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問題叢生。

之一:政治

現代政治學的一個常識是,市場力量即是民主力量,現代民主政治緣于市場經濟力量的支撐。研究政治發展的著名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認為:"民主的前景取決于經濟發展的前景",[5]他明確闡釋了市場經濟的民主意義。在由市場力量構成的民主力量中,主導力量是所有者力量,所有者力量強大民主力量即強大,反之即弱小。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摩爾指出"沒有資產階級就沒有民主"。[6]縱觀世界各國特別是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中許多國家的政治民主化進程發現,當經濟市場化發展到今天中國這樣的水平時,許多國家不是已經民主化就是由市場力量轉換或支撐的民主力量已經非常強大。但是,在中國,到目前為止似乎還發現不了民主力量的存在。[7]原因何在?中國的市場主體中所有者群體總體上不合格,中國的市場力量難以成為現代民主力量。

首先,中國以產權政府所有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市場經濟,二十年來雖然一直快速發展,但并沒有同步形成具有民主性質的市場力量,因為中國市場經濟的主要力量--所有者大多由黨政官員直接充任,或是由與政府建立了直接和緊密政治、經濟聯系的經營管理者們擔任--他們不是真正的市場主體,他們的整個經營活動要面向市場,更要面向政府,是政府而不是市場絕對地支配著他們的命運。政府通過產權控制了企業及其決策者,企業當然成為主要聽命于政府的經濟力量,而不是真正獨立于政府的市場力量。由于以政府企業占主導地位的經濟力量不是完全的市場力量,它也就不可能成為真正的民主力量。

其次,二十年來,中國的民營經濟有了長足發展,但這一經濟體的所有者相當部分是靠與政府建立各種聯系,從政府獲得優惠的政策和物質(如貨款、批地)資源致富的。他們從一開始即與政府形成的并非完全正當的經濟聯系,決定了他們不會在行為上公開、直接訴求民主,因為一旦在民主的壓迫下政府的合法性出現危機,一是他們會牽連出來受到追究,二是他們失去了

特殊的體制保護。現階段的中國,這部分民營經濟雖然可以歸之于完全的市場力量,但他們并非純粹的市場力量,也就很難成為合格的民主力量。至于真正以自己的誠實勞動發展起來的部分民營企業,一是分散,二是總體力量小,三是發展到一定規模后不少即與政府聯姻而演變成為變了質的民營經濟。這類民營經濟作為民主力量是弱小而內含缺陷的。 通過對中國市場經濟力量構成的結構性分析,我們能夠獲得一個基本結論,中國的市場力量總體上是受政府直接、間接支配與控制的經濟力量,它不可能成為迫使政府轉變職能、厘清權力界線、強制約束權力行為的民主力量,中國的"經濟精英最喜觀的是錢而不是民主"。[8]因為與民主制度相比,他們從現行制度中謀取利潤更為容易和快捷。與此同時,中國市場經濟中所有者主體的基本不合格和真正民間力量的弱小,致使各市場主體缺少中堅力量自組織各類民間團體,并以組織化的市場力量采用民主的方式與政府博弈。民營"經濟發展的障礙也是民主擴展的障礙。"[9]

目前的中國,是一個已經存在龐大有產者群體但沒有強大民主力量的國家,他們絕大部分的不合格與完全的分散狀態,宣告了中國難以形成實力強大的民主運動自下而上推動中國政治的民主發展。有人認為,這是政治集權或強權所致,本文認為這樣的解釋倒置了本末。因為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如果今天的政府不控制數額龐大的資產,那幺主要由民間資本組成的強大而獨立的市場力量,馬上就是令政府無法支配的民主力量。作為民主力量,只要政府為所欲為,他們就會自主結成同盟予以抑制;只要力量足夠強大,他們就要聯合起來控束政府。所以,政府所有產權,成為中國今天健康而強大的市場力量難以形成的主要障礙,成為中國民主力量不能隨市場經濟發展同步擴張的主要障礙,同時也成為目前的政治集權難以削弱的主要原因。

之二,經濟

稍有經濟學常識和理性的人,都有可能對運行中的中國經濟做出矛盾的評價:經濟發展很快,問題擴張很快。有學者將此概括為中國發展的五個相互關聯的悖論。[10]對于中國經濟與問題的雙向同步發展,本文的解釋是:經濟發展很快在于經濟的市場化取向持續地調動著人們的積極性,問題擴張很快在于人們的積極性往往以扭曲和非正當的方式釋放出來。而對于人們的積極性之所以能夠非正常的釋放,也許與中國的市場經濟處于早期的混亂階段許多制度沒有及時到位有關,但政府控制產權要承擔主要責任。

作為一種健全的生產方式,市場經濟的運行需要所有者、生產者和消費者三大經濟主體的共同協作,其中所有者處于主導地位。但在中國,由于資產的政府所有,致使中國的市場經濟在形成的初期,自主進行經濟活動與參與市場交易的所有者缺位。為了提供市場經濟運行不可缺少的所有者角色,政府經過政治和經濟的層層授權,把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所有者職責委托給一定的個人可稱為代行者履行。問題是授權者同樣不是真正的所有者,結果真正的所有者仍然缺位,而執行所有者職責的是并不必然追求所有者效益的授權者與代行者--他們不是經濟資源的投資者,亦不是交易資源的擁有者。可是,經過授權,[11]政府權力主體合法、系統、全面進入市場以所有者身份發揮作用,市場經濟的運行內生出無法克服的制度缺陷:授權者、代行者履行所有者職責追求所有者最大效益的原則可以放棄,執行所有者職務追求自己利益實現的所有者職能有權履行--市場經濟運行中迫使授權者、代行者之間像所有者那樣通過公平交易,均衡實現各自最大利益的經濟強制力與約束力,要幺嚴重弱化,要幺完全消解,市場經濟之公平交易的市場規則首先會遭到授權者、代行者的自我踐踏,市場經濟的病態運行難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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