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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復習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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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復習計劃

生物復習計劃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權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國家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對西部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國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隨訪。

第八條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三)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四)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項目。具體項目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

第九條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

(二)取出宮內節育器;

(三)輸卵(精)管結扎術;

(四)早期人工終止妊娠術。

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項目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其申請的項目,進行逐項審查。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并在其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項目。

第十條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開展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1名以上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其中,申請開展輸卵(精)管結扎術、早期人工終止妊娠術的,必須具備1名以上執業醫師;

(二)具有與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診療設備;

(三)具有與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搶救設施、設備、藥品和能力,并具有轉診條件;

(四)具有保證技術服務安全和服務質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與申請開展的項目有關的技術標準和條件。

具體的技術標準和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互相通報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審批情況。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臨床醫療服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請、登記和執業。

第十二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當事人對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編制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指導列入目錄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推廣和應用。

第十五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八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章機構及其人員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二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

第二十一條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鄉、鎮已有醫療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醫療機構內必須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既有醫療機構,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沒有醫療機構,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從嚴審批。

第二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征求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準機關校驗一次。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不得買賣、出借、出租,不得涂改、偽造。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和搶救與轉診制度。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立避孕藥具流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并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鑒定制度和報告制度。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在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應當同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分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時公布和通報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一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二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批準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導致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發生的,對該部門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項目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國務院關于修改<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已經獲得批準開展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項目的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重新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開展相應的項目,并收回原批準文件。

生物復習計劃范文第2篇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各級各類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時,有權了解自身的健康檢查結果和常用避孕節育方法的作用機理、適應證、禁忌證、優缺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其處理方法,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負責任地選擇適合于自己的避孕節育方法。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應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勞動強度及其所處的生理時期,指導公民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并為其提供安全、有效、規范的技術服務。對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條

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免費提供的技術服務項目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第五條

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具體結算標準和結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國家向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其費用解決途徑為: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它相關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公民,由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對西部困難地區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章和制度;

(二)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范,編制并頒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藥具目錄;

(三)制定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相關的科學研究總體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和避孕藥具上市后的監測工作;

(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管理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第八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堅持“面向基層,深入鄉村,服務上門,方便群眾”的工作方針。各級各類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合理分工,密切協作,優勢互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節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務工作。

第九條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并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的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推進與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項目。國內外企業、基金會、國際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承擔或參與推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新技術的引入和推廣。

技術服務

第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是指使用手術、藥物、工具、儀器、信息及其他技術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齡公民提供生育調節及其他有關的生殖保健服務的活動,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

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節育與降低出生缺陷發生風險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傳、指導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對服務對象進行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在手術前、后提供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

第十二條

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主要指按照避孕、節育技術常規,為了排除禁忌證、掌握適應證而進行的術前健康檢查以及術后康復和保證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檢查;

(二)各種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鑒定和治療;

(三)施行各種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術等恢復生育力的手術以及與施行手術相關的臨床醫學診斷和治療;

(四)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共同制定的有關規定,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五)病殘兒醫學鑒定中必要的檢查、觀察、診斷、治療活動。

第十三條

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而申請醫學鑒定的,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執行。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導,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暫行標準及再生育指導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生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報同級廣告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向實行計劃生育的服務對象做必要的解釋,征得服務對象的同意。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服務對象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其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需收費并可能對服務對象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第十八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準再生育者,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定,到指定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鑒定確診后,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應出具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的鑒定意見和處理意見。

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隸屬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具有醫療保健性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已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依照條例規定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并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單位。

第二十條

設置鄉級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機構設置標準。

村級和城市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依照分級管轄原則辦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縣、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批準執業的,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

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除可以開展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外,可根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設置標準》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申請開展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人工流產術以及與避孕、節育有關的臨床技術服務;經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逐項審查、批準,方可開展相應的服務項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設置標準,內設計劃生育科(室),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

鄉、鎮既有衛生院,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已有衛生院而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鄉、鎮衛生院內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衛生院內雖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但無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不能滿足計劃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妥善解決;鄉、鎮既沒有衛生院,又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條例規定的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受理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作出許可決定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批準的單位同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應根據衛生部會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管理辦法申辦服務項目申請。

獲準開展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服務項目的機構和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開展服務。

第二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執業許可和校驗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執行。

申報新設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取得設置批準書和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執業許可證上應注明獲準開展的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八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第二十九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將執業許可證明、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及其他有關的制度。

第三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后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相關醫學專家及計劃生育、衛生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評審;

(二)參與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考試、考核;

(三)指導病殘兒醫學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及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技術鑒定;

(四)協助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科研項目,指導當地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培訓;

(五)參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考核和評估;

(六)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調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是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并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及國家有關鄉村醫生、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管理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暫未達到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注冊條件,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3年以上且未發生過醫療事故,并已取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推薦,由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從20xx年10月1日起緩期2至3年認定執業資格。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技術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業務培訓,熟悉相關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了解國家和地方的計劃生育政策,掌握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取得《合格證》,按《合格證》載明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的《合格證》的審批、校驗及其管理分別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

擬從事咨詢指導、藥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申請表應清楚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的類別,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人口政策與計劃生育技術基礎知識考試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學歷、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條例實施前已取得計劃生育手術施術資格并繼續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換發《合格證》。換發《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施術合格證;

(二)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近3年內無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合格證》的申請辦理、申請換發和審批,均應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獲準從事手術服務項目的,應注明手術術種。已取得《合格證》,要求增加技術服務項目或手術術種的,須向原發證部門申請。

第三十七條

《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持證人應持《合格證》、單位審查意見、近3年內無重大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到原發證機關進行校驗。逾期未校驗的《合格證》自行作廢。受理申請辦理、換發、校驗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條例和本細則及其他配套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并負責組織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結果的;

(三)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的匯總、分析和信息,指導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對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提出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其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許可、登記和許可證明文件的校驗;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

(五)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出現的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管理工作;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八)對違反條例及本細則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配備科技管理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由具有相關專業學歷并經計劃生育技術執法和管理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責。

第四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可以向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向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不得拒絕和隱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員制度,聘請計劃生育技術專家、科技管理專家和藥品檢測專家對本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受理轄區內機構、個人對銷售計劃生育藥具、相關產品的質量、事故、不良反應以及轄區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質量、事故的舉報和投訴,并對舉報和投訴進行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以及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報告制度,如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統計數據、事故、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的11月1日前,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所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統計數字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衛生部每年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通報,并將藥具不良反應數據匯總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中發生的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并及時上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

罰則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違規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

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有以上行為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該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條例及本細則所涉及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統一格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印制。

生物復習計劃范文第3篇

一、多策并舉,精心實施,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扶工作

林學院2007級學生陳某2011年6月下旬畢業。畢業前夕,他不慎從高臺上摔下來,導致頸椎骨折,造成下肢癱瘓。由于該生家庭經濟困難,林學院籌資7000多元予以幫扶,學校也通過困難補助機制提供了8000元的困難補助,還通過大病救助機制報銷了1萬元的醫療費。在學校的大力幫助下,該生及時得到治療并迅速康復。

近年來,河南科技大學不斷完善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臨時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綠色通道”緩繳學費、醫療保險等“七位一體”的激勵和解困助學體系,全力幫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確保“不讓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學校把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作為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問題的主要途徑,按照“應貸盡貸”的指導思想,努力提高貸款比例,同時加大其他各項措施的工作力度,實行多管齊下的幫扶策略,取得了突出成效。僅2011年,學校就為5562名學生辦理了助學貸款,助學貸款覆蓋率達到16.52%;為8530名學生發放國家助學金2559萬元,為382名學生發放企業和社會助學金82萬元;通過“綠色通道”現場為837名特困新生辦理了學費緩繳手續;設立869個勤工助學崗位,發放勤工助學款101萬元;為1000名學生發放了過冬棉被,并通過“情系特困生、嚴冬送溫暖”活動,為340余名學生發放臨時困難補助近3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267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予以學費減免,減免總額77.8萬元;完成了29458名學生的續保和新參保工作,建立了大病救助機制,給5名特困生解決醫療救助費用10余萬元。5年來,學校累計發放國家助學貸款2億元,發放各類獎學金、資助金、臨時困難補助等累計1.5億多元,惠及學生5萬余人(次)。學校連續5年在河南省助學貸款工作和學生資助工作考核中獲得“優秀”。

二、三級聯動,點面結合,做好心理問題學生幫扶工作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2009級學生王某,因未能考入理想的大學,在大學第一學期一直處于極度的失望和困惑中,還幾度表現出可能會發生過激行為的跡象。為挽救該生,學院制定了心理幫扶方案,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老師給予輔導,在他情緒出現波動時,宿舍成員每晚輪流通宵值班,班干部白天輪流值班跟著他,輔導員和學院領導定期找他談話,全班同學關心他的心理變化。經過4個學期的努力,該生終于走上了正常的學習和生活之路。

河南科技大學通過“學校――學院――班級”三級網絡體系,積極推進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學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開展重點心理咨詢工作,學院輔導員開展一般性的心理咨詢工作,班級心理委員負責發現和關注苗頭性的問題。三級網絡互動,形成了完整的幫扶體系。學校每年5月都要開展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宣傳周系列活動,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舉辦各種主題的心理知識講座。每年開展心理知識講座、組織心理沙龍、團體輔導20余場(次);每年都對本專科學生心理狀況進行全面普查,并對普查結果進行分析,建立心理檔案,對普查中發現的需要關注的學生進行篩選,對需要重點關注的學生及時與學院溝通并實施跟蹤輔導。近年來的普查結果顯示,有10.8%的學生存在心理異常,平均每年有700余人得到各學院的關注;學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接待“一對一”重點學生咨詢300余人(次),每年對300余名心理聯絡員、心理委員、心理協會會員進行培訓和指導。同時,對一些因各種原因不愿走進咨詢室進行面對面咨詢的學生,加強網絡咨詢力度,多渠道解決學生的心理問題。

三、建立檔案,重點跟蹤,做好學習困難學生幫扶工作

車輛與動力學院2007級學生李某,從大二開始沉迷網絡游戲。到大三上學期,他還有50多學分未修完,并收到了兩次退學警告。若再有一次退學警告,李某就要離開大學校園了。針對這一情況,學院動員各方力量開始了與網絡游戲爭奪學生的較量。學院分管教學、學生工作的老師找他談心,同宿舍同學、學生干部和他一起上課、聊天……為幫助該生,他的父親也到校陪讀,學校后勤集團公司為他們父子單獨安排了住房,并為其父親找了份臨時工作。經過一系列的努力,該生發生了巨大轉變,性格開朗了,與同學們相處融洽了,有疑問能夠主動向老師咨詢。經過多方幫助,該生終于順利畢業。該生父親在給校黨委副書記茍義倫的感謝信中寫道:“是河南科技大學給了孩子勇氣和信心去面對學習和生活,是河南科技大學挽救了他!”

近年來,學生工作系統高度關注學習困難學生的學習,尤其是關注處在退學邊沿的學生,號召全校各學院建立學習困難學生檔案,制定跟蹤措施,采取多種幫扶措施,及時挽救學習困難學生。為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幫扶工作,除建立檔案實行重點幫扶外,學校還通過“抓好學風建設、釀造學習氛圍”“建設教育平臺、引導學生學習”等方式激勵大學生刻苦學習。近年來,學校把抓好學風建設作為學生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每年11月開展“學風建設月”特色品牌活動,并通過英語四六級考試先進單位、考研工作先進單位、學風建設月優秀組織單位等評比活動,從整體上推動了全校各學院抓學風建設工作的積極性;學生工作處重點建設的“成長論壇”和“文化大講堂”教育平臺,通過開展系列講座,引導學生學習,每年舉辦講座50余場(次),在推動學生學習及成長成才方面發揮了重要的導向作用。

四、個案關愛,群體引導,做好適應困難學生幫扶工作

醫學院2006級學生李某,高中復讀過3年,2006年考入河南科技大學醫學院5年制本科,進校后由于不適應醫學專業的學習,于2007年休學一年。按規定休學復學后要留一級,這就意味著他至少要用7年時間才能完成學業。由于該生家庭十分困難,多上一年家里就無法承擔。這樣他就面臨著兩個難題:一是不能留級,二是不適應醫學學習。怎么辦?他終于鼓足勇氣找到了校黨委副書記茍義倫。茍書記根據他的實際情況,與學校相關部門協調,將他轉入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4年制本科專業學習。最終,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李某順利完成了學業。

適應大學生活是大學生面臨的實際問題,學校高度重視學生的適應問題并給予特殊的關懷。學校重點從四個方面開展學生適應幫扶:一是各學院在新生入校時選派高年級優秀學生與新生結成幫扶對子,幫助新生辦理報到手續,介紹學校和學院的基本情況、專業特點、校園周邊環境、學校辦事流程等,讓新生盡快熟悉并適應大學生活;二是有針對性地解決學生不適應的個案問題,如由于特殊原因不適應某些專業的學習等;三是在軍訓活動中融入團隊合作意識、集體主義觀念、吃苦耐勞精神的培養,提高新生的適應能力;四是開展“破冰訓練”等團體活動,增強學生之間的交流和溝通,培養學生主動尋求溝通與合作的能力,提高適應性。

五、分工協作,合力關注,做好就業困難學生幫扶工作

促進大學生順利就業是高校人才培養工作的最后環節,也是檢驗高校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體現。為形成全方位服務畢業生就業的機制,河南科技大學要求全校教職員工人人關注學生就業、人人幫助學生就業,每一個教職員工都要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不斷為畢業生拓展就業渠道。招生就業處下大力氣組織各種類型的畢業生就業招聘會,充分發揮高校就業聯盟的優勢,利用高校就業信息網絡平臺,為畢業生提供大容量的就業信息服務;學生工作處高度關注對就業有特殊困難學生的幫扶,指導各學院加強就業教育,指導重點跟蹤幫扶;各學院建立健全學生就業實習基地,以實習帶動就業,多渠道加強創業教育,以創業帶動就業,努力提高畢業生的就業率和就業質量。

近年來,河南科技大學深入貫徹“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緊緊圍繞學生的全面發展,以精細化服務理念推進學生工作不斷上水平、上臺階。在構建五大幫扶體系的同時,學校還著眼于學生的長遠發展,開展更加深入的服務工作,如針對違紀學生進行跟蹤教育,對表現突出的學生降低或解除處分;圍繞大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每年通過社會實踐活動、科技創新活動、學科競賽活動、校園文化活動等,培養大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動手能力,全面提升大學生的綜合素質。這些舉措為推進和諧校園建設和人才培養工作作出了突出貢獻。

生物復習計劃范文第4篇

為進一步引導高校畢業生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的有關文件精神,以西部計劃實施五周年為契機,推動西部計劃健康可持續發展,特制定2012年西部計劃實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內容

2012年由中央財政支持的全國項目實施總體規模保持xx年年水平。除2012年申請延長為2年期的志愿者外,按照公開招募、自愿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新招募7000名左右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應屆畢業生,到基層鄉鎮一級從事為期1-2年的志愿服務工作。繼續實施支教、支醫、支農、區域化推進農村共青團工作和建設(以下簡稱"農村區域化")、全國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西部基層檢察院、西部基層法律援助、西部基層人民法院、開發性金融和西部農村平安建設等專項行動。完善2012年延長為2年期和2012年新招募志愿者的管理服務工作。努力做好xx年2年期和xx年年1年期志愿者的就業服務工作。

二、主題口號

到西部去、到基層去、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去

三、工作步驟

(以下時間均為參考時間,具體進度將根據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一)崗位申報

1.申報原則

4月上旬,服務省項目辦按照相對集中原則,根據全國項目辦確定的本省(區、市)計劃派遣名額以及已經明確的各專項行動的服務崗位,根據《關于加強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服務縣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全國項目辦發【2010】1號)的要求,在充分考慮服務縣的工作業績、志愿者的服務成效以及當地黨委、政府對西部計劃工作的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審定西部計劃服務縣資格,確定志愿者名額,并報全國項目辦審定。曾因管理不力導致志愿者重大安全健康事故的服務縣,2012年不再派遣新招募的志愿者。

2.有關專項行動服務縣、服務崗位的確定

需要申報農村區域化、現代農村遠程教育、基層檢察機關、基層法律援助、基層人民法院、開發性金融、西部平安建設等專項行動崗位的市、縣(區)級實施單位需填寫崗位申報表(2012年西部計劃服務崗位申報表見附件1),并由同級團委確認蓋章后報到省(市、區)專項行動實施部門。省(市、區)專項行動實施部門匯總后與省項目辦充分溝通,確認蓋章后統一上報全國項目辦和相關部委審核確認。全國項目辦將據此招募和分配志愿者。上述專項行動的崗位設置應在現有西部計劃服務縣范圍內。

3.申報審核服務崗位

服務崗位的確定采用申報制度。各服務縣項目辦在本縣開展服務崗位申報工作。崗位類別原則上從教育、醫療衛生、農業科技、農村區域化、農村現代遠程教育、基層檢察機關、基層法律援助、基層人民法院、開發性金融、西部平安建設和其它中選擇。各服務單位申報崗位時,要詳細填寫崗位信息,崗位需求要切合實際,不應過于局限專業要求。

服務縣項目辦在確定服務崗位時,盡量選擇崗位需求說明詳細、后勤保障得力的單位,其中農村區域化、現代農村遠程教育、基層檢察機關、基層法律援助、基層人民法院、開發性金融、西部平安建設等專項行動的崗位按照省項目辦分配本縣計劃名額100%的比例確定服務崗位,支教、支醫、支農等專項行動按照120%的比例確定,縣鄉機關、企業等其它類崗位,數量不得超過申報崗位數的10%。服務省項目辦嚴格審核崗位信息和數量。確定服務崗位特別是教育崗位要盡可能保持連續性,形成接力機制。服務崗位原則上在服務縣的鄉鎮一級(、新疆、青海單獨確定)。4月初,各服務縣項目辦將服務崗位詳細信息報服務省項目辦。

4.錄入并分配服務崗位

4月10日前,服務省項目辦將審核合格的服務崗位信息,按一崗一人的原則,錄入"招募信息管理系統"。同時按照本省服務人數再次核實服務崗位數量及比例,按照對口招募省的招募名額分配相應的服務崗位,并及時向對口省項目辦通報分配情況。

生物復習計劃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的社會福利待遇不斷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不斷上升,給社會居民提供的優質的服務。雖然中國的整體社會公共服務水平有顯著上升,但是,中國的公共服務質量任然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尤其是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方面,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水平還不能夠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需求,急需改善。本文就針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進行分析和研究。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全面開展,中國社會整體水平得到顯著提高。但是,仍然存在著很多社會問題需要解決。就針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來說,中國的公共服務水平還比較低,尤其是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水平。中國是人口大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應該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尤其是加快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一、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的措施

為了更好的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實現公共基本衛生均等化,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解決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只有這樣做才能更好的實現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1、建立完善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機制

在實現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的過程中,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該建立完善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能作用,促進工作人員的優化配置,提高公共衛生服務質量以及處理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能力。例如,建立職責明確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機制,可以明確機構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建立嚴格的獎懲制度,提高機構的工作效率。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通過建立完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機制,加強了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和協調互助的能力,提高了機構整體服務水平,加快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步伐。

2、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能力

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醫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為廣大社會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以,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該加強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醫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合作,提高基層衛生服務單位的公共衛生服務能力,例如增強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衛生監督的能力,疾病預防控制的能力等。有利于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質量,快速實現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3、培養公共衛生技術人才和公共衛生服務管理人才

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了早日實現人口與計劃生育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應該加強對基層公共衛生技術人才和公共衛生服務管理人才的培養。機構通過舉辦公共衛生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培訓班,對公共衛生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系統的專業培訓,可以有效的提高公共衛生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的綜合能力。機構還可以招聘一些高素質和專業性強的大學畢業生和社會人才,有利于提高機構組成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所以,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通過加強對公共衛生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養提高了機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質量,增強了公共衛生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工作能力,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二、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的意義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科教文衛等公共服務機構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社會居民開始重視生活質量和身體健康。所以,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對于提升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1、是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重要保障

中國是人口大國,進入21世紀以來,國家非常重視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但是,為了控制人口增長,提高計劃生育工作質量,國家首先應該實現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由于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在于基層社區和廣大農村,尤其是農村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由于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還不夠發達,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公共衛生服務水平比較低以及農村居民對于計劃生育的意識觀念較弱導致中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面臨很大的困難。所以,為了順利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做到人口合理統籌,穩定計劃生育低水平就必須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只有實現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才能保障新時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完成。

2、是實現農民工市民化的關鍵

從中國的具體實際情況看中國有2.3億農民工,由于受到城鄉分割體制的阻礙使很多農民工徘徊于城市和農村中,不僅影響了農民工的發展機會而且危及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的發展,阻礙城市化發展進程。所以,實現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能夠使農民工像城市居民一樣享受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使農民工真正融入城市之中,有助于實現農民工市民化。

3、是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健康保障

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有助于城鄉人口與計劃生育保障體系建立,提高社會居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社會居民的身體健康,進而完善了社會基本保障體系,對實現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提供重要的健康保障。

三、總結:

本文通過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進行分析與研究,深刻的認識到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對中國社會發展的重要性。通過分析實現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措施,有助于快速實現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通過研究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意義了解到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對中國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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