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民事判決書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筆者認為,我們現行的民事判決書的主要不足之處,是職權主義思想還沒有完全從歷史的舞臺上退下來,現代司法理念沒有在判決書中得到充分體現,當事人主義思想表現的還不夠明顯。其具體表現在:
一、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的表述過于簡單和概括性了,有的甚至力求越簡單越好;
二、證據的例舉和分析論證過于簡單和形式化了;
三、內容結構不夠嚴謹和制作樣式不夠統一。
上述這些問題,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判決書結構安排和寫作方法問題。但是,筆者并不這樣認為。其實質上反映了兩種不同的思想,既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思想。也就是說我們在制作判決書時,是貫徹執行職權主義思想,還是貫徹執行當事人主義思想。同時,也反映了我們司法機關的審判思想是否統一的問題。
筆者認為,目前我們的判決書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主要是職權主義思想在部分法官思想中還有一定的地位,當事人主義思想還沒有深入到我們每個法官的腦海中。一般來講,職權主義主張法院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著重突出法院認定的事實和法院的判決意見,以及法院認定的證據的例舉和分析。而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應當處于次要地位,以從簡表述為最佳。而當事人主義,一般主張法院判決書的事實部分要著重體現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當事人的舉證情況。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司法改革的思想和精神,特別法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制定和實施,筆者認為我們現在的民事判決書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應該要向現代化司法思想和理念發展。也就是說我們的判決書必須充分體現當事人主義和法官居中裁判的思想,使我們的當事人和社會能在判決書中充分感覺和體會到法院的當事人主義和居中裁判的思想氣息。
根據上述思想和理念,筆者對民事判決書的制作提出以下改革建議,以求我們在思想上達到最大限度的統一和提高:
目前,我們的民事判決書的樣式主要是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尾部五個部分組成。筆者認為,除保留首部、判決結果和尾部不變外,事實和理由部分要大改特改。并且應當將原判決書樣式中的“事實部分”和“理由部分”分別改稱為“當事人訴爭部分”和“法院審理部分”。
(一)關于當事人訴爭部分的制作。
筆者認為,當事人訴爭部分應當著重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當事人對證據的意見和爭議的焦點。而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則不再在這里進行表述了。其具體如下:
1、原告訴稱。既原告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2、原告證據。既原告提出的證明事實的根據(包括向法院申請調查的證據);
3、被告辯稱和反訴。既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辯解,以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被告證據。既被告提出的證明事實的根據(包括向法院申請調查的證據);
5、第三人的述稱。既第三人對案件的意見;
6、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的意見;
7、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意見;
8、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
筆者認為,對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證據的例舉,應當全面、客觀、準確的進行敘述。特別是對于證據的例舉,更應當逐一進行編號,并一一加以全面、客觀、準確的表述。要力克傳統的職權主義簡單的、概括性的表述方式,要大力弘揚當事人主義思想,使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這里能得到充分的體現。同時,也要使社會能在這里感覺到法院審判的公開、公正的真實性,以及當事人到法院進行訴訟必須具有舉證的責任和義務。
(二)關于法院審理部分的制作。
法院審理部分,也就是法院認為部分。它主要應當寫明法院對當事人的證據進行分析論證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以及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定性的看法。具體如下:
1、法院對當事人證據的分析與認定;
民事判決書是公正的載體,是司法機關體現公正的外部表現形式。筆者以為,民事判決書的改革應當實行“繁簡分流”。所謂“繁”就是指案情復雜,當事人舉的證據較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所謂“簡”就是指當事人對爭執的焦點分歧不大、雙方所舉的證據較少、案情簡單、雙方陳述基本一致,僅就當事人的爭執的一、兩個焦點分析論證即可釋闡法理,判定權利義務歸屬。該繁則繁,該簡就簡。
一、幾種證據分析的寫作方法
(1)先總后分。先總后分就是將原、被告雙方陳述一致的事實證據進行歸納確認下來,一般表述為“雙方當事人對下列陳述一致,本院予以確認。”之后再將雙方當事人有爭執的焦點歸納出來,一般表述為“原、被告有下列爭議的焦點”,將原、被告所舉的證據及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分析、論證,決定取舍證據,說明取舍證據的理由,這種方法適用于簡單的民事案件。多數案件適用此法。
(2)先分后總。先分后總有三個步驟:一是將原、被告、第三人所舉的證據逐一排列,不僅要寫清證據的名稱,還要寫明當事人所舉證據擬證明的對象。一般表述為“原告圍繞自己的主張提供了下列證據”;二是對一方當事人所舉的證據,其他當事人對其所列的證據逐一進行質證,并將質證過程敘述清楚。質證當事人舉出反證的應當交另一方當事人再行質證。質證過程應當一證一質;三是合議庭對舉證、質證、反證的情況進行評析,采用“篩選法”對證據逐一進行過濾,逐一進行排除。然后留下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若干個自然事實,且這些自然事實(也叫良然事實)之間具有內在的關聯性,并互為印證,形成證據鏈,從而將若干個自然事實上升為法律事實,為后來的審理查明事實作好鋪墊。第三個步驟一般表述為“合議庭評議認為”。這里的“合議庭評議認為”就是合議庭取、舍證據的理由,為什么采信此證據,為什么否認彼證據應當寫明。凡是當事人所舉證據都要進行質證、認證,都要說明取、舍的理由,不能以當事人所舉證據與案情無關或無理攪三分為由隨意不論述。一般來說,認證程序中不能用“本院認為”來代替“合議庭評議認為”或“獨任審判員認為”,因為“本院認為”是一種制式規范,是判決中將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的意見上升為法院處理意見的必由過程。此類表述方式適用于案情疑難、民事法律關系復雜、當事人所舉證據較多、以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以上幾種對事實證據的分析方法通過去偽存真,由表及里使得案情事實已然清楚。可以將自然事實上升為法律事實,一般表述為“綜合以上的證據分析與認定,經審理查明”。用簡潔的語言將法律事實羅列出來,審理查明即告完成。
訴訟程序中采用其他法律規定的方式解決過實體問題的應在“本院認為”之前敘述清楚。如先予執行、財產保全、財產評估、鑒定等,且獨立成一自然段。
二、“本院認為”的幾種表述方式
論證說理是“本院認為”的內容。如果說對證據的分析與認定是判決書的核心,那么“本院認為”中的理由闡述則是判決書的精華。這是昭示法、情、理的窗口,既不能說的過于專業化,也不能寫的過于口語化,要既通俗易懂又循循善誘。既要有張揚、鼓勵,又要有規勸、批評,兩者相互滲透,相得益彰。實踐中,民事責任大凡分兩類,一是違約責任,二是侵權責任。義務人所承擔的責任方式不一,在論證說理的方式方法上也應不一樣。
(1)先法理,后事理。
先將案件所應援引的法條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說清楚,使當事人明白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般情況下應當就案情最直接使用的法條進行闡述。如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對法條有補充完善之功效時,也應一并闡述清楚。爾后,結合案情分析違約的性質、起因、后果以及各方當事人在本案中的責任。一般來說,違約責任適用此類方法。
(2)先共性,后個性。
法條是歸納總結事物個性后將人們的價值取向法制化的具體表現。民法通則中的每一個條款均是規避該法條行為共同所有的特征,這種共性的社會化集中代表了某一社會現象,雖為法律所不恕,但確實存在于人們現實生活中。先將某一社會現象的共性予以剖析,分析出規避法律的實質共性。根據已得出的行為違法性的實際,結合法條的禁止性規定再作分析,從中看出某一侵權責任與某項法律制度相悖,因此派生出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再結合案件當事人的行為與法律禁止性規定相互比較,從中折射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的特征,理應承擔民事責任,一般來說,侵權責任適用此類方法。
民事判決書
(2011)烏中少民終字第6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1985年出生,回族,無固定職業,現住烏魯木齊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鎖某某,男,漢族,1976年出生,村民,住烏魯木齊市。
原判認定,原告鎖某某與被告馬某經人介紹相識,雙方于2006年4月5日登記結婚,2007年2月17日雙方生育一子鎖某楠。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培養,導致夫妻感情逐步淡化。
原判認為,原告鎖某某與被告馬某婚前認識時間較短,雙方缺乏足夠的了解。婚后又未能注重感情的培養,雙方發生矛盾后也不能及時的溝通化解,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雙方離婚。對于原告鎖某某要求婚生子鎖某楠由被告馬某撫養的請求,因被告馬某下落不明,婚生子鎖某楠應當由原告鎖某某撫養,撫養費暫由原告鎖某某自行承擔。被告馬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其已放棄了庭審中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遂判決:一、準予原告鎖某某與被告馬某離婚;二、婚生子鎖某楠隨原告鎖某某共同生活,撫養費暫由原告鎖某某自理;三、駁回原告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審被告馬某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我同意與鎖某某離婚,婚生子鎖某楠現在年齡尚小,而且一直跟隨我生活,現要求婚生子由我撫養,鎖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并依法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輛吉利出租車新BT5143、TCL54寸彩電一臺、美的冰箱一臺、一張餐桌、四把椅子及鎖某某名下的共同存款。
原審原告鎖某某答辯稱,我同意婚生子鎖某楠由馬某撫養。但我現在沒有工作,馬某要求的撫養費數額過高,我只能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我們共同財產中沒有吉利出租車、共同存款,只有債務。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村委會證明、一審法庭審理筆錄、二審詢問筆錄附卷佐證。
三、婚生子鎖某楠由上訴人馬某撫養,被上訴人鎖某某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給付至婚生子鎖某楠18周歲止。
一審案件受理費150元,郵寄費30元,公告費500元,合計680元(鎖某某已預交),由被上訴人鎖某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馬某已預交),由上訴人馬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汪 波
審 判 員 馬 駿
審判員 鄧 穎
民事判決書
(2011)烏中民一終字第47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晁某某,女,漢族,個體工商戶。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某某,男,漢族,業務員。
委托人:于新軍,新疆西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3 344.25元。遂判決:一、晁某某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謝某某貨款49 000元;二、晁某某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謝某某欠款利息3 344.25元;三、駁回謝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晁某某上訴稱,我是代表綠巢公司購買的謝某某的石粉,其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我不應當承擔本案的還款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利息有誤,我出具欠條未約定還款日期,2009年8月22日謝某某收到付款10 000元,也未對付款提出延遲異議,故從付款當時計算利息,顯然不合理。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謝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謝某某答辯稱,一、我和綠巢公司并沒有業務往來,我在一審法院開庭時才見到晁某某人出示的其與綠巢公司間的合伙協議,對此我不認可。我給晁某某供貨,也是晁某某給我結算并出具欠條,因此我認為晁某某應當歸還所欠貨款。二、關于利息計算問題,我認為應當從打欠條當日計算,一審法院判決從晁某某給付10 000元貨款時計算,我也沒有上訴,對此項判決沒有異議。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以上事實有、一審庭審筆錄、二審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及時清償。晁某某購買謝某某的石粉,并出具欠條,就應及時還款,逾期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晁某某稱其與綠巢公司之間系合伙關系,付款責任應由綠巢公司承擔,從晁某某與綠巢公司之間簽訂的合伙協議書可以看出,晁某某與綠巢公司之間是合伙關系,合伙期間二者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該筆債務在合伙期間形成,晁某某與綠巢公司對此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謝某某訴晁某某履行付款義務并無不可。謝某某以晁某某出具欠條次日計算欠款利息的主張,是合理的。但謝某某未對此上訴,也認可一審法院對利息的判決,本院對此應予維持。故晁某某要求駁回謝某某訴訟請求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 108.61元(晁某某已交),由晁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金 波
審判員 項 穎
審判員 譚健艷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圣松商貿公司。
委托人:屈紅亮,新疆鼎信旭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業資產公司。
委托人:時培勇,新疆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融盛投資公司。
委托人:時培勇,新疆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本院認為: 新業資產公司擅自改裝暖氣管線與圣松商貿公司庫存貨物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新業資產公司對損害事實的發生存在主觀過錯,故新業資產公司對圣松商貿公司構成侵權行為。圣松商貿公司要求新業資產公司就受損財產進行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具體金額應以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確認的財產損失金額為準。發生兩次漏水事件期間,融盛投資公司已不再承租使用酒花大廈13樓,圣松商貿公司亦未提供融盛投資公司應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的證據,對圣松商貿公司要求融盛投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一、新業資產公司賠償圣松商貿公司38 800元;二、駁回圣松商貿公司要求融盛投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新業資產公司人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原審法院對圣松商貿公司的貨物損失進行了價值評估,所作出的評估報告程序合法,內容準確。雙方對于賠償數額的協商過程不能代表本案的最終判決結果。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融盛投資公司稱:本案的發生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在案件發生時不在該大樓內辦公。原審判決我公司不承擔責任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以上事實,有證明、房屋租賃協議、照片、統計表、資產評估報告書一、二審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證。
38 800元。因此,原審判決依據上述評估報告,判決新業國資公司賠償圣松商貿公司財產損失38 800元并無不當。關于圣松商貿公司認為雙方對于賠償數額曾經協商調解,但雙方最終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圣松商貿公司認為應當按照雙方調解數額進行判決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 601.49元(圣松商貿公司已交),由上訴人圣松商貿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圣松商貿公司。
委托人:屈紅亮,新疆鼎信旭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業資產公司。
委托人:時培勇,新疆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融盛投資公司。
委托人:時培勇,新疆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本院認為: 新業資產公司擅自改裝暖氣管線與圣松商貿公司庫存貨物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新業資產公司對損害事實的發生存在主觀過錯,故新業資產公司對圣松商貿公司構成侵權行為。圣松商貿公司要求新業資產公司就受損財產進行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具體金額應以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確認的財產損失金額為準。發生兩次漏水事件期間,融盛投資公司已不再承租使用酒花大廈13樓,圣松商貿公司亦未提供融盛投資公司應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的證據,對圣松商貿公司要求融盛投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一、新業資產公司賠償圣松商貿公司38 800元;二、駁回圣松商貿公司要求融盛投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新業資產公司人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原審法院對圣松商貿公司的貨物損失進行了價值評估,所作出的評估報告程序合法,內容準確。雙方對于賠償數額的協商過程不能代表本案的最終判決結果。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融盛投資公司稱:本案的發生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在案件發生時不在該大樓內辦公。原審判決我公司不承擔責任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以上事實,有證明、房屋租賃協議、照片、統計表、資產評估報告書一、二審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證。
38 800元。因此,原審判決依據上述評估報告,判決新業國資公司賠償圣松商貿公司財產損失38 800元并無不當。關于圣松商貿公司認為雙方對于賠償數額曾經協商調解,但雙方最終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圣松商貿公司認為應當按照雙方調解數額進行判決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 601.49元(圣松商貿公司已交),由上訴人圣松商貿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黎 劍
審 判 員 肖 煒
審判員 蔡 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