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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共健康;藥品;氣候變化;知識產權;技術開發與轉讓
知識產權保護對氣候變化與技術轉讓影響的問題,在聯合國氣候談判初期并未引起國際社會的重視。但是,隨著談判的深入,特別是隨著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開始承擔Trips協議所規定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義務,以及受到多哈回合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問題談判的影響,發展中國家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問題在聯合國氣候談判中的重要意義。在氣候談判過程中,包括我國在內的很多發展中國家提出了許多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觀點和建議,要求在涉及氣候變化的技術方面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行調整,使之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充分、快捷、低廉地獲得環保技術。雖然由于發達國家的反對,知識產權問題尚未被氣候大會列為正式議題,但是,從哥本哈根大會談判的進展和結果觀察,知識產權問題在未來氣候談判中必然會成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爭論的一個焦點。特別是各國一旦就減排義務和減排責任達成共識,那么后期談判的焦點就會集中在如何落實前期談判成果之上,知識產權問題就會更加突顯出來。
一、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議題談判進程回顧
1996健康行動國際(Health Action International)在德國就“健康與TRIPS協議”召開了第一次非政府組織會議。1998年,世界衛生組織召開世界衛生大會,對其成員國就實施TRIPS協議、限制高水平的專利保護對藥品獲得的消極影響提出了建議指南,并增強了WHO在貿易領域的行動權利。1999年,聯合國發展計劃署的人權發展報告呼吁重新制定全球化規則以使得“為人類而非僅僅為利益”而工作。同時呼吁對TRIPS協議進行全面和廣泛的審查,建議對TRIPS協議中的靈活性條款在實踐中給予尊重。1999年11月,在西雅圖WTO部長會議前夕,技術消費者計劃(Consumer Project on Technology)、健康行動國際和醫生無國界組織(MSF)等非政府組織召開了阿姆斯特丹會議,發表了《阿姆斯特丹聲明》,呼吁WTO就TRIPS協議和藥品的獲得問題成立一個工作組,就使用強制許可來增進對藥品的獲取、消除知識產權壁壘、解釋TRIPS協議有關數據保護和反競爭行動為限制條款以及促進對新藥的研究開發和經費負擔等問題尋求方案。 該聲明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對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議題的談判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在西雅圖召開的WTO部長會議上,由于遭到發達國家的反對,發展中國家提出的關于公共健康和對基礎藥品的獲得問題并未列入官方議程。2000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就《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關于健康權的規定做出了評論,指出了保護國民健康是國家不可推卸的國際責任。2001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也通過決議,指出TRIPS協議對健康權、食品全和自決權造成的消極影響,要求所有國家的政府注意其依據國際法所承擔的保護人權的國際義務應優先于經濟貿易政策和國際貿易協定。同年11月14日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最終達成協議并發表《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以下簡稱《多哈宣言》),成為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問題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文件。在有關公共健康的問題上,宣言除了繼承性地承認知識產權仍在保護新藥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之外,也強調了TRIPs的執行應該擔負起保護公共健康義務,特別是處理艾滋病的問題,更同意TRIPs不應防止會員采取保護措施以保護公共健康。根據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發表的《部長宣言》以及《多哈宣言》的要求,2003年8月31日,經過1年零8個月的艱苦談判后,WTO總理事會終于打破僵局,成員方政府一致通過了關于實施專利藥品強制許可制度的最后文件,即《關于實施與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的決定》。
可以認為《多哈宣言》第一次在世貿組織體制內確認了公共健康權優于私權性質的知識產權,且明確規定了成員方可在適用時采取必要的彈性(Flexibility),比如成員在使用解釋國際公法的習慣法規則時,對協議應按照其目標和原則所表達的宗旨和目的來解釋。這樣就有利于廣大發展中成員更靈活地應對發達國家的法律訴求。《多哈宣言》第一次對發展中國家有關公共健康問題的要求做了正面的回應與支持。這為氣候變化領域知識產權的談判提供了實例,在面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時如何做出抉擇。但這種實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有反對意見認為與公共健康領域的藥品專利問題相比,氣候變化領域的環境友好技術的可替代性更強。這意味著該類技術轉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與公共健康領域的知識產權問題不具有可比性。就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或者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緊迫性探討并不具有更深遠的意義,當下更需要關注的是如何糾正國際知識產權制度以及相關的國際國內制度的不足和偏頗,以尋求與環境友好技術在全球范圍內的開發、擴散和應用。
二、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議題談判的經驗和教訓
WTO以及其他場合有關公共健康的談判有許多經驗教訓,這對發展中國家的談判官員在討論知識產權和氣候變化時有一定的意義。
1.各方利益的協商和讓步才能取得談判的實質進展
在WTO下,就藥品是否列入專利保護范圍,曾存在著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分歧。代表藥品使用者的發展中國家指出,TRIPS協定提高了專利保護水平,這種高水平造成了公共健康藥品的高價格,而這種高價格又直接影響了藥品的獲得。處于公共健康的目的,需要通過靈活的政策調整完成藥品為發展中國家和欠發達國家輕易獲得。代表制藥商和專利持有者的發達國家對該觀點持否認態度,認為藥品研發的主要動力來自藥品專利保護制度,并且藥品價格的高低取決于研發的成本和風險。若專利保護力度較弱會使仿制藥品泛濫,使藥品專利權人無利可圖,影響藥品發明人的研發積極性,從而導致整個藥品市場的發展。最終TRIPS 協議中采納了對藥品實施專利保護的規定。但是由于WTO下的談判和決策奉行“協商一致+投票表決”原則,這種情況下,成員國自身實力的強弱對規則和決議的影響力得到一定的抑制。歐盟或美國不是總能將其利益最大化于全體成員國利益之上。因為這類經濟體和發達國家若想達成有利于其利益的決策,必須顧及到發展中成員國的利益,否則協商若不能一致,將啟動投票表決的程序,這時148個成員國席位中的110多個發展中國家席位的否定投票很可能否決前述國家的提案。因此,專利的保護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以確保平衡各方的利益,達成了一些折衷的條款,主要體現在郵箱制度、獨占銷售權的制度和強制許可制度。《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認可技術開發與轉讓對應對氣候變化的關鍵作用,也明確了發達國家以優惠條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綠色技術的義務。然而,在對技術轉讓至關重要的知識產權問題上,各國卻很難達成共識。國家利益使得氣候變化中的知識產權分歧短時期內難于消除。就知識產權對技術開發與轉讓的作用,不僅存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的“南北之爭”,還存在不同發展水平和不同利益訴求的發展中國家間的“南南之爭”。另外,氣候變化談判和決策奉行“協商一致”原則,若有國家反對則無法達成對其有約束力的文件。因此,政治經濟利益的揮之不去再加上多種利益訴求的交織,目前技術轉讓議題的談判進展緩慢。
2.非政府組織的作用不可小視
面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日益嚴重的公共健康問題,各國政府與一些非政府組織采取了一系列的活動促進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的議題在WTO的談判進程。這些非政府組織采取了多種形式的措施,包括政策建議的準備和,非正式會議的召開和與成員國談判代表的交流。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極大地推動了談判進程,政府代表的政策建議開始考慮非政府組織的提議。在90年代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國的北美自由貿易區談判、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大會中以及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后階段,非政府組織均在積極地行動。由此看,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多變會談的模式也被廣泛認可。值得關注的是,目前的公益性質的非政府組織的生存空間有限,一方面又礙于資金來源的不穩定,另一方面還有可能面臨著不被政府認可的問題等。到目前為止,NGO主要還是借助政府來實現組織的發展。政府部門也在考慮是否有必要通過NGO的作用促進政府政策措施的實現。
3.國際組織的合作意義重大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鼓勵在國際層面重新認識環境友好技術與知識產權的關系,并且要求各締約方承諾排除不利于技術轉讓的知識產權政策。知識產權與商務貿易活動聯系緊密,前述條款和決議只有在國際和國內貿易和投資政策的作用下才能得以實現。因而迫切需要有這樣一類項目,即能夠加快國際國內相關組織和部門(包括WTO,WIPO以及氣候框架公約締約各方等)的合作和交流,以便促進上述條款和決議盡早反映在與之相關的政策措施中發揮它的效用。
在氣候變化談判下,UNFCCC應當與其他國際政府間組織協調工作。尤其是WTO組織,可以支持和參與一些項目,這些項目的目的將是確定和實施以下措施:(1)排除知識產權保護中的貿易壁壘問題。(2)支持發展中國家的自主創新,特別是促進這些國家的創新能力建設。這個過程也需要新興技術企業和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另外,UNFCCC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信息報告制度”,要求其成員報告為了避免技術轉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而采取的行動。并且這些行動的實施也應當及時報告UNFCCC報告。作為與以上UNFCCC合作的另一方,WTO應當增進其系統內對有關全球氣候變化談判有關的相關規則的認識,主要包括:(1)排除WTO排除規則中的壁壘。(2)建立并逐步加強鼓勵自主創新和能力建設的規則。(3)改革全球知識產權競爭框架,支持發展中國家自主創新,以彌補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能力上的差距。另外,WIPO也已經制訂了支持發展中國家自出創新和能力建設的目標,其中致力于解決發展中國家為不平衡的知識產權制度付出的高昂專利獲取費用以及為加強這一體系所付出的能力建設投入。
4.技術轉讓需要現實可行的具體機制安排
技術轉讓的雙邊或多邊協議并不足以解決問題,技術轉讓需要更加具體的政策安排。私營部門不會處于社會公益以優先的技術轉讓協議幫助其他私營部門、發展中國家和政府。私營部門的最大利益是是追逐利潤而不是增加競爭。為了刺激私營部門達成技術許可協議,有必要提供財政刺激政策。或者,優先的技術也必須是由政府出面購買或通過專門的項目得以轉讓。類似上述硬性要求應當在技術轉讓談判的磋商中將其落實到最終的協議條款中。一個可以借鑒的成功例子是The Drugs for Neglected Diseases initiative(DNDi),在這里私營部門和非盈利機構之間建立了技術轉讓的公私伙伴關系。其中,藥品公司方已經通過這種合作模式為進一步的研發積累了一些可供利用的組合技術。盡管關于上述活動還沒有標準的模式,但可給予氣候變化領域的技術談判以啟示。公私伙伴關系的安排往往發生在性質不同的公共和私人部門之間,例如公共服務性質的機構和私營制造商。公私合作使混合藥劑的進一步研發和新產品的上市得到了持續,而公共服務機構也因為這種合作獲取了技術,雙方達成了雙贏。如果新的藥物被成功開發,患者是最終的受益者。
公共健康的談判情況表明:根據發展中國家的觀點,零和的談判不太可能取得進展,關于技術轉讓的“軟性”承諾通常不會取得成果,而且將“平等”訴求作為要求讓步的基礎是不夠的。發達國家的私營部門控制了大多數的制藥技術和環境友好技術。發達國家政府不可能“命令”私有部門去轉讓該類技術。因此,發展中國家不妨集中精力來有效地搭建一個框架,以政府之手巧解市場失靈的困境,促成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企業之間各種形式的共贏經濟安排,以此來刺激創新和切實的技術轉讓,共同應對氣候變化。氣候變化談判中所達成的技術轉讓承諾應該盡可能的具體而實在。
三、中國在氣候變化談判中的應對
1.堅持多邊談判途徑,加強區域知識產權合作
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問題上倡導雙邊談判,其意圖是想通過“分治” ,使南北國家之間談判實力不均衡。另外,當前即使是多邊框架下,如WTO,WIPO和UNFCCC,由于利益取向差異尚大,也難以在多變框架談判下形成南北實力抗衡的局面。本著通過環境友好技術全球擴散和應用以盡早解決氣候變暖問題,應盡快加強與環境有益技術轉讓有關的區域性的知識產權合作與協調,使得同一區域的發展中國家就敏感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尤其是《TRIPS協定》中的彈性條款問題能夠形成共識或共同的約束性規則,這樣,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在單獨與發達國家進行雙邊談判時,就可以具有更強的討價還價能力和必要的集體后盾,從而有可能堅守住《TRIPS協定》預留給其的政策空間,頂住來自發達國家的強大壓力。
2.加強相關問題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在談判中提出符合本國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可行方案。
目前有必要加強相關問題的基礎性研究,以雄辯的事實和理論為依據在氣候變化談判中有理、有力、有節地提出知識產權議題,以便獲得公平、公正、互利、雙贏的談判成果。研究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與氣候變化問題,應該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一是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會在哪些方面能夠對環境有益技術的研發、傳播和轉讓產生哪些具體的不利影響,并在可能的前提下,建立易受知識產權影響的環境有益技術數據庫以及案例庫。二是發展中國家如何充分利用現行國際知識產權制度中的靈活性機制,有效避免知識產權保護對環境有益技術的研發、傳播和轉讓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三是在靈活性機制覆蓋范圍之外,發展中國家還應有哪些與氣候變化有關的知識產權訴求,以消除知識產權保護對環境有益技術的研發、傳播和轉讓所造成的阻礙。四是從發達國家所應承擔的歷史責任和所應履行的國際法義務出發,研究如何通過談判敦促發達國家接受發展中國家提出的與氣候變化有關的知識產權訴求。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一個問題是,由于法律文化與體系的差異,相同的條約規則在不同國家的執行情況是不同的:發達國家法律體系內部已經存在較為成熟的利益平衡機制和例外,因此,看似嚴格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條約義務往往在發達國家法律體系內效力有限,法律體系不完善的發展中國家在談判中應當謹慎,在對本國的經濟發展清楚了解的基礎上,提出和接受適當的義務可以避免盲目的談判可能帶來的不良后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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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推進WTO知識產權多邊談判遇到強大阻力的情況下,發達國家起初采取了將談判場所轉移至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下同)的策略,因為發展中國家在WIPO中也齊心協力地提起了“發展日程”,發達國家遂將談判場所再次轉移至雙邊談判框架之下:迄今包括美國、歐盟、日本在內的發達國家或其集團都開始紛紛通過與發展中國家簽訂雙邊投資或者貿易協定的方式,規定比《TRIPS協定》義務還高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成功實現了其在多邊談判框架下原本無法實現的談判目標。
作者簡介
「案情
1995年11月5日,綠色制藥廠與其所在省藥物研究所簽訂了“1”針劑生產專利轉讓合同,雙方約定,省藥物研究所將其完成部分研究工作的“1”針劑與綠色制藥廠協作完成加工任務;待成果鑒定后,省藥物研究所擁有該成果的所有權,綠色制藥廠則取得“生產專利權”;綠色制藥廠在產品投產后3年內支付省藥物研究所產品利潤的20%,3年期滿后,“生產專利權”完全歸屬綠色制藥廠,未經雙方協商,不得將該技術轉讓給第三人,不得泄露技術內容或修改中止本合同。1996年9月19日,省衛生廳組織成果鑒定,將“1”針劑定名為“123”。隨后,綠色制藥廠按批準證書進行生產,并從1996年至1999年共支付給省藥物研究所利潤提成150萬元。2000年5月12日,省藥物研究所與A制藥廠簽訂了一份“123”技術轉讓合同,取得技術入門費20萬元。2000年10月15日,省藥物研究所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123”發明專利。 原告方以被告方擅自將“123”技術轉讓給A制藥廠,違反了與綠色制藥廠合同的約定為理由,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撤銷省藥物研究所與A制藥廠的技術轉讓合同,賠償違約金及經濟損失100萬元。 被告辯稱:123系省藥物研究所多年研究的重大科技成果,綠色制藥廠有償取得的“生產專利權”是普通生產許可權。提成期滿后,綠色制藥廠享有繼續生產的權利,但這種技術轉讓并非買斷。省藥物研究所享有向第三方轉讓技術的權利,且雙方1995年所簽合同已期滿,省藥物研究所的轉讓行為不屬違約。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綠色制藥廠與省藥物研究所在1995年11月5日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生產專利權”,應屬生產專用權,與產品或方法的專利權不應等同。雖然雙方所簽合同的提成期滿,但雙方的其他有關約定仍然有延續性。因此,省藥物研究所在申請×號發明專利前,將技術轉讓給A制藥廠實施的行為,違反了與綠色制藥廠的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省中醫研究所賠償金陵制藥廠違約金25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本案訴訟費由省藥物研究所承擔。
「評析
本案從受理至結案,123處于專利申請階段,案件的性質應屬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糾紛。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之一是:如何理解合同中提到的“生產專利權”。 在1995年簽訂合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尚未出臺,合同中所用的“生產專利權”一詞,無準確的定義和說明,上述兩法中也沒有這一用語。糾紛發生后,雙方都將“生產專利權”這一含混的提法朝自己有利的方面解釋。原告綠色制藥廠認為,“生產專利權”是獨家生產權,即通過3年給予研究所的利潤提成,將123的生產權獨家占有,研究所不能再行轉讓。研究所認為,“123”的成果所有權屬于自己,綠色制藥廠取得的“生產專利權”是指一種普通的生產使用權利,3年內有償占用,3年后無償使用,但綠色制藥廠并未將此發明成果買斷,研究所完全可以另行處分。 我們認為,對于當事人雙方1995年所簽的合同,應理解為“獨占”性質的“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其理由是: (1)在合同中,雙方約定,新藥投產后,“未經雙方協商”,不能再將技術轉讓給第三家,并且不得“泄露技術內容或修改、中止本合同”,在案件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均提交了合同的文本,可見該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研究所將“123”再次轉讓給第三方是不妥當的。“生產專利權”在此處實質上應理解為獨占性質的實施權。這是指一項專門的權利,綠色制藥廠有償取得,研究所在沒有新的約定或取得法律上的授權外,無權再行處分。在排他性的實施權外,雙方還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2)“123”已受到國家藥品種有關行政法規的保護,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即使有企業受讓了該項技術,亦不會得到生產批文。因此,綠色制藥廠在事實上已擁有了獨家生產的權利。 通過對本案合同性質的正確認定和對“生產專利權”的正確理解,法院認定研究所擅自轉讓技術給A制藥廠是違約行為,從而做出相應處理,是完全正確的。
一、 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的一般關系
根據反壟斷法,不僅企業間固定價格、限制數量以及劃分銷售市場的行為是違法的,不僅壟斷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行為如微軟公司的搭售行為是違法的,甚至企業謀求壟斷的行為也被視為違法,如美國謝爾曼法第2條的規定。反壟斷法之所以禁止壟斷行為,禁止卡特爾行為,禁止大規模的企業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業過不去,而是因為在市場存在壟斷的情況下,產品的價格高而且質量差,即社會資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費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護。因此,反壟斷法通過各種反壟斷的措施,把企業置于市場競爭的壓力之下,迫使它們努力降低產品的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增加新產品,其結果就是優化配置資源,提高消費者的福利。
知識產權則是指人們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和版權。許多國家現在都制定了專利法、商標法和版權法。在專有技術方面,各國一般通過合同中的保密協議保護被許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術秘密的權利。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法對知識產權也有保護性的規定。知識產權同一般財產權一樣,其最重要的特點是專有性。即未經權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權利人的專利、商標、版權或者有著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正是因為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識產權權利人才可能通過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個有限時間和一定地域內就某種產品的生產或者銷售取得市場優勢地位,甚至壟斷地位。然而,授予專有權不是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最終目的,而是保護知識產權的手段,即國家通過給與知識產權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權利,以鼓勵社會的發明與創造工作。如專利權可以激發人們的創造和發明活動,著作權可以激發人們生產知識產品,商標權則有助于改善產品質量,從而激發同類產品的生產商開展價格競爭等等。
另一方面,知識產權也是國家對知識產權所有人應當給與的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不僅與一般財產權所有人一樣,在取得權利之前需要付出資金、汗水和辛勤的勞動,如果國家不賦予他們行使知識產權的專有權,社會上就會出現對他人創造性成果的隨意侵占,出現搭便車,出現不勞而獲,最終就會挫傷人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其結果就是損害消費者和整個社會的利益。因此,知識產權保護與一般財產權的保護一樣,一方面是避免和減少人們以暴力和欺詐手段剝奪他人財產的現象,避免和減少隨意侵占他人創造性成果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是激勵人們的聰明、才智和創造性,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推動社會技術進步和提高社會福利。
知識產權保護雖然和反壟斷法一樣,目的都是激發人們的競爭性活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但是它們兩者推動競爭的方式有不同:反壟斷法是通過禁止限制競爭行為來推動競爭,因為這些行為能夠損害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競爭;知識產權保護則是通過保護權利人的專有權,即以某些限制競爭的方式,激發人們在知識經濟領域開展競爭。這也即是說,在保護知識產權和保護競爭二者之間,很難說那一個更重要。事實上,它們二者是互為條件,有著相同和平等的地位。但是,因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它與其他的財產權一樣,能夠產生限制競爭的影響。因此,它與其他財產權一樣,也應當受到反壟斷法的制約。這即是說,一方面,知識產權所有人因其發明創造中付出了勞動,有權通過這些發明創造或者知識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甚至取得壟斷地位,而且也應當有權通過合同方式將其智力成果轉讓給第三方,為自己獲取一定的收益。但在另一方面,因為市場經濟的本質是競爭,為了維護競爭,法律不應當允許知識產權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壟斷地位而妨礙、限制或者歪曲市場的有效競爭。
需要指出的是,專利、商標、版權或者商業秘密本身雖然都具有專有性,即涉及它們的生產、使用甚至銷售活動都受到了排他性的限制,但它們本身并不必然等于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壟斷地位。除了像微軟公司這種特殊的情況,絕大多數的知識產權產品事實上也是處于市場競爭之中。另一方面,即便像微軟公司這種通過知識產權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甚至壟斷地位的企業,因為這種地位往往是企業憑借自己的優質產品,或者憑借自己的遠見卓識,或者是由于歷史的原因而取得的,這個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壟斷地位本身并不違反反壟斷法,擁有這種地位的企業更沒有義務免費向其他企業轉讓自己的知識產權。當然,另一方面,這些企業也不會因為它們的知識產權而得到反壟斷法的特殊豁免。這即是說,與一般企業一樣,通過知識產權而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因為不受競爭的制約,容易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更可能會濫用知識產權。例如,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知識產權所有人可能會強迫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通過一攬子價格搭售某些競爭性的產品或者服務,這就會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甚至會把競爭者排擠出市場。因此,因知識產權而取得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壟斷地位的企業與其他擁有這種地位的企業一樣,應當受到反壟斷法的特別監督。
二、許可協議中的限制競爭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生產要素。它要實現自身的價值,必須得與廠房、機器、勞動力、原材料等許多其他的生產要素相結合。因此,知識產權所有人往往通過知識產權轉讓的方式,允許他人甚至允許很多人使用自己的知識產權,以獲取一定的收益。知識產權的轉讓一般是通過訂立許可證協議的方式進行的。由于許可證協議的客體是無形財產權,而且被許可方只能在一定時期和一定地域內使用被轉讓的技術,這種協議一般都含有許多限制競爭的條款。例如,轉讓專利或者轉讓技術秘密的合同規定,被許可人在合同限定的地域內不得將專利權或者技術訣竅的使用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技術秘密的被許可人在許可證合同期間不得泄漏許可人的技術秘密。這些具有限制競爭影響的許可證協議一般都是有利于競爭的,因為這可以有效防止被許可人或者第三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或者有利于知識產權得到有效地使用。但是,這隨之也提出了一個問題,即為了維護市場的有效競爭,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人或者受讓人可在多大的程度上合法地相互限制對方。或者說,就某種專利產品的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來說,人們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例如,一個專利權所有人是否有權利給被轉讓人的產品定價?是否有權限制被轉讓人銷售產品的地域?是否有權利要求被轉讓人接受一攬子許可?一個專利權被許可人是否有權利要求禁止進口其他被許可人的專利產品?
1、美國法
美國司法部對知識產權轉讓中的限制競爭條款長期處于敵視的態度,特別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道訥姆(R. Donnem)先生1969年的一個講話中,提出了對許可證協議中9種限制競爭條款一攬子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這9種條款包括:
(1)要求被轉讓人從轉讓人處購買與專利權無關的材料;
(2)要求被轉讓人向轉讓人轉讓許可證協議生效后取得的所有專利;
(3)限制專利產品銷售中的買主;
(4)限制被轉讓人就專利權之外的產品或者服務的交易自由;
(5)未經被轉讓人同意,轉讓人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授予許可;
(6)要求被轉讓人訂立一攬子許可協議;
(7)要求被轉讓人對所有產品的銷售,包括與專利權無關的產品銷售支付轉讓費;
(8)限制工序專利被轉讓人銷售由這種工序生產的產品;
(9)要求被許可人按照固定價格或者最低價格銷售相關產品。 [1]
20世紀80年代之前,美國司法部依據這些原則對許多涉及知識產權的限制競爭行為提出了指控。 [2] 然而,隨著美國最高法院在1977年大陸電視公司訴西爾維尼亞公司一案的判決中,對一個縱向地域限制適用了合理的原則, [3] 美國司法部對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協議不再像過去那樣,動輒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而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適用合理的原則。20世紀80年代,隨著里根政府上臺,美國政府和法院對縱向限制競爭協議包括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限制競爭協議,更是表現出寬容的態度。例如在對待9種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協議上,過去這些條款一概被視為適用本身違法原則,現在則被視為“既存在反競爭從而值得譴責的因素,另一方面至少也存在潛在的有利于競爭的因素。” [4] 美國司法部1988年的《反托拉斯法國際適用指南》也充分肯定了知識產權保護在推動市場競爭方面的積極因素。指南指出專利、技術秘密等各種知識產權的保護為技術革新提供了寶貴的激勵機制;指出技術轉讓是推動技術傳播的一個迅速和有效的途徑;指出技術轉讓協議中限制性條款是防止搭便車和保證技術轉讓有效的和必要的手段,從而是合法的手段;此外還通過市場結構標準的分析,為許多許可證協議提供了一個安全港。 [5]
除了法院判例,美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反托拉斯最新立法是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1995年共同的《關于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 [6] 該指南重申了美國司法部1988年指南中關于知識產權的基本看法,即出于反托拉斯法的考慮,知識產權與其他各種形式的財產權處于相同的地位;而且,出于反托拉斯法分析的目的,不能推斷知識產權可以創立壟斷地位。指南還提出了對各種許可證協議進行分析的方法,提出了區別橫向協議和縱向協議的方法,提出了合理原則和本身違法原則,特別還對各種限制競爭的條款提出了分析方法以及應當對它們采取的基本態度。
2、歐共體法
歐共體在這方面的現行法律是1996年1月31日的《技術轉讓協議集體適用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3款的第240/96號條例》。該條例于1996年4月1日生效,有效期為10年。這個條例與歐共體委員會的其他集體豁免條例一樣,其最大好處是為知識產權轉讓中限制性條款提供了法律穩定性,因為條例明確規定,什么樣的限制競爭條款是合法的,可以享受豁免待遇;什么樣的條款是不合法的,從而得被予以禁止。
根據這個條例,可以得到豁免的限制競爭主要有:
(1)排他性約束,即技術轉讓協議可以規定許可人不得在合同地域使用被轉讓的技術,或者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這種技術。這種規定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第一是被許可人的利益,即保證被許可人在合同地域內獨自使用新技術,提高市場競爭力,從而實現其購買新技術使用權的目的;第二是推動技術轉讓,提高市場競爭強度。
(2)地域限制,如被許可人不得在許可人的地域內使用被轉讓的技術;被許可人不得在其他被許可人的合同地域內生產協議產品或者使用協議工序等等。
(3) 商品標識限制,即協議可以規定被許可人在協議有效期內必須使用經許可人確定的商標或者裝潢,但是被許可人有權做出自己是產品生產者的標識。
(4) 生產數量限制,即協議可以規定,被許可人生產的協議產品僅限于為其自己的產品而必要的數量,或者被許可人只能將協議產品作為自己產品的零配件或者作為自己產品的關聯產品進行銷售。這種豁免的前提條件是被許可人可以自己決定協議產品的生產數量。
條例第2條第1款指出了技術轉讓協議中通常包括的18種不具有限制競爭影響的限制性條款,這些條款也被稱為白色條款。例如,技術秘密的被許可人在許可證合同期間不得泄漏許可人的技術秘密;并且合同可以要求,被許可人在合同期后仍有保密義務;被許可人不得授予從屬許可證,也不得向他人轉讓許可;被許可人得承擔義務,在被轉讓的技術秘密仍具有機密性或者被許可使用的專利仍受專利保護的條件下,許可證合同結束之后不再使用被轉讓的技術;被許可人得在合理條件下允許許可人使用其對被轉讓技術進行了的改善或者新應用;被許可人在被許可的產品生產中得遵守最低的質量規范要求等等。
條例第3條提出了技術轉讓協議中不能得到集體豁免待遇的限制競爭條款,這些條款被稱為黑色條款。黑色條款主要是價格約束;禁止競爭協議(這個條款的目的是,權利人不得通過技術轉讓將其壟斷權不合理地擴大到其他領域,從而不合理地限制競爭);禁止出口;限制用戶;數量限制,即限制被許可人的生產數量、銷售數量或者被轉讓技術的使用次數;強迫被許可人將其改進或者應用被轉讓技術而取得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許可人。這個禁止性條款的目的是制止許可人在技術轉讓中濫用其優勢地位,不公平地將被許可人取得的權利攫為己有,從而有利于平衡許可證協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過度的地域限制。即要求許可人在技術轉讓協議的豁免期限之后,仍不得向其他企業授予許可,以阻止在合同地域內使用該技術;或者要求一方當事人在技術轉讓協議的豁免期限之后,仍不得在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他被許可人的地域使用該技術。
三、再包裝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
產品的再包裝是指進口商合法購買某種商標產品后,經過對產品的重新包裝,向另一成員國出口的行為。歐共體法院關于再包裝的案例大多涉及藥品,這是因為同一種藥品在歐共體不同成員國出于各種原因在價格上往往有著很大的差別。在這種情況下,藥品銷售商便從藥品價格便宜的國家如西班牙、葡萄牙、法國、希臘以及英國等采購了藥品,經過重新包裝,運往丹麥、德國等藥品價格昂貴的國家。在這些涉及藥品再包裝的案例中,除了包裝形式的變化,藥品銷售商還都在其新的包裝上增加了進口國的文字。
1993年的帕拉諾瓦(Paranova)一案是歐共體法院近年來關于商標產品再包裝的一個重要判決。法院認為,商標權的功能不過是向消費者保證商品的來源,這個案件的結果是,對商標產品經過再包裝的銷售商在進口再包裝產品方面被授予更廣泛的權利。根據判決,僅當商標產品的再包裝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產品的原始狀況,商標權人才有勝訴的可能性。直接的影響是指再包裝使產品的功能發生變化或者受到損害,間接的影響是指進口商的再包裝說明忽視了對用戶的重要指導,或者增加了與生產商意圖不符的額外說明。此外,商標產品合法再包裝的一個前提條件是,銷售商在進口該商品之前向商標權利人通告了再包裝的信息。而且,與以往判決的不同之處是,法院在這個判決中增加了“其他要求”,即商標產品的再包裝如果能夠損害商標的信譽,權利人有權制止銷售再包裝的產品。
歐共體法院關于商標案件的判決受到歐共體許多學者的批評。他們批評法院沒有充分地考慮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沒能在商標權保護和歐共體競爭法之間實現一個合理的平衡。他們指出,任何國家的商標法都不是把商標權的功能僅僅限于向消費者說明商品的來源。因為商標權可以鼓勵權利人為商標產品的信譽進行投資,而且,在商標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制止侵權行為,以維護商標產品的信譽,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此,商標權對權利人是一種有著重大經濟價值的類似有形財產的權利。
如果同一商標的產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平行進口,一定地域內的商標權人就會失去他們壟斷銷售商標產品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能就不再按照特定市場的要求生產商標產品,這就會損害商標權的質量保證功能。此外,一定地域的商標權人可能也不再像過去進行壟斷生產和壟斷銷售的情況下在商標產品上進行大規模的投資,例如廣告方面的投資,因為擔心這些投資會給同一商標的其他權利人帶來不公平的好處。帕拉諾瓦一案的判決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因為法院僅是在商標產品的再包裝會直接或者間接影響產品原始狀況的情況下才禁止再包裝產品的進口,這種做法勢必會影響進口國商標權人對商標產品的投資。例如,因為擔心自己的廣告宣傳會被外國進口的商標產品搭便車,他們就會減少廣告費用。此外,在進出口國家的同一商標產品的價格存在重大差異的情況下,允許再包裝產品的平行進口還會嚴重影響進口國商標權人的經濟利益,其結果就是減少商標產品的生產數量和對市場的供給。
四、著作權中的濫用行為
歐共體法院近年來關于著作權特別是關于碼吉爾(Magill)一案的判決表明,歐共體對著作權的保護與對共同體市場競爭的保護相比,前者是處于次要的地位。
在瑪吉爾案件中,原告是在愛爾蘭和北愛爾蘭地區從事電視廣播業務的RTE、ITV和BBC三家電視臺,被告瑪吉爾電視指南有限公司是愛爾蘭的一家出版商。該案的主題是,如何處理成員國的著作權與歐共體體條約第82條的沖突。案件的起因是,瑪吉爾以“瑪吉爾電視指南”為名出版了一個周刊,預告可在愛爾蘭收視的所有電視節目。在瑪吉爾出版每周電視節目預告之前,這三家電視臺分別通過報紙預告它們當天的節目。在周末或在節假日的情況下,它們預告雙日節目。此外,根據愛爾蘭法和英國法,這種周期性的節目預告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因此,當瑪吉爾電視指南預告了它們電視節目的名稱、頻道、日期和時間之后,它們以瑪吉爾公司侵犯了它們的著作權為由向愛爾蘭法院起訴,法院以保護著作權為由禁止瑪吉爾公司出版其電視指南。瑪吉爾于1986年4月向歐共體委員會提出申訴。
委員會1988年12月的裁決指出,RTE等三家電視臺的行為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從而違反了歐共體條約第82條。作為對這三家電視臺的制裁,委員會要求它們停止違法行為,特別是要求它們以不歧視的方式應第三方的請求提供每周電視節目的預告,并允許第三方復制它們的電視節目單。委員會的裁決還指出,這三家電視臺如果允許第三方復制它們的節目預告,它們可以收取合理的報酬。RTE等三家電視臺不服委員會的這個裁決,便向歐共體初審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委員會的裁決。初審法院駁回上訴之后,它們又向歐共體法院提出上訴。歐共體法院于1996年4月6日對該案做出了終審判決,贊同初審法院的觀點,駁回原告的上訴。
歐共體法院在判決中首先認定這三家電視臺共同占有市場支配地位。法院指出,知識產權本身雖然不等于市場支配地位,但在這個案件中,這些電視節目的名稱、頻道、放映日期以及放映時間是瑪吉爾電視節目預告公司唯一的信息內容。因為這三家電視臺的電視節目在愛爾蘭的大多數家庭和在北愛爾蘭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家庭中事實上處于壟斷地位,這些電視臺的行為就妨礙了電視節目周刊發行市場的有效競爭。
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上,原告認為,它們的行為是在行使依成員國國內法而取得的著作權,因此不能被視為違反條約第82條。法院雖然承認授予知識產權是國內法的問題,復制的專有權是著作權人的部分權利,所以,即使權利人有著市場支配地位,拒絕給予復制許可的行為也并不一定就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然而,法院指出,在這個案件中,著作權人行使其專有權是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是因為,第一,該市場上實際沒有電視節每周預告的替代物。某些日報或者周末報紙雖然有24小時或者48小時的節目預告,或者有每周重點節目預告,但它們只是在有限程度上替代一周的電視節目預告。因為只有全面的電視節目預告才便于消費者事先決定和安排他們所要收視的節目,而這三家電視臺在自己沒能滿足消費者需求的情況下,憑借其著作權阻止這種能夠滿足消費者需求的預告電視節目的周刊問世,這就構成歐共體條約第82條所指的濫用行為。第二,電視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第三方出版電視節目預告周刊。第三,這三家電視臺拒絕向瑪吉爾公司提供電視節目預告周刊必不可少的信息,這表明它們準備將其在電視播映市場上的支配地位擴大到電視節目預告的信息市場上。在這種情況下,歐共體法院認定初審法院適用法律適當,從而駁回了原告的上訴。
瑪吉爾案件是歐共體法院近年來關于著作權領域最重要的判決。這個判決對于一些高科技產業如軟件業、數據庫公司、電信業和信息技術產業的企業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根據這個判決,一個企業只要在某種產品市場上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它就無權憑借其著作權將其市場支配地位不公平地擴大到相鄰市場上。特別是在電信業,為了避免在下游市場產生排除競爭的后果,網絡經營者有義務保障競爭者以相同的和適當的條件進入網絡。在歐洲競爭法中,人們將這個理論稱之為“基礎設施”理論。德國《電信法》第35條針對占市場支配地位的網絡所有權人,規定它們有義務保障競爭者進入網絡。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9條第4款針對濫用優勢地位的企業以及德國《州際廣播協議》第53條針對特定媒體服務商也分別做出規定。在微軟公司一案中,美國司法部、地方法院以及聯邦最高法院都一致認定微軟公司捆綁銷售瀏覽器的行為違反了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在AOL/Time Warner一案中,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根據反托拉斯法裁定Time Warner有義務保障與之有競爭關系的英特網服務商優先獲得Time Warner寬帶網的進入權。總之,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的趨勢是,為了維護市場競爭,占壟斷地位或者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的監督,監督的目的是防止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限制競爭。
當然,同其他知識產權領域的判決一樣,歐共體法院關于瑪吉爾公司的判決也受到了某些學者的批評。有人批評法院在著作權領域的判決比在知識產權其他領域的判決還要不公正。因為歐共體法院在其他判決中畢竟承認專利權的本質是排他性,即權利人有將專利產品首次投放市場的權利,由此使之創造性的勞動得到一個回報。但是在瑪吉爾案件中,法院將原告拒絕給予瑪吉爾公司復制電視節目預告的行為認定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從而剝奪了著作權所有人自由決定將其產品投放市場的條件,從而也剝奪了權利人行使其著作權的能力,使之未能從其創造性的成果中取得充分補償的可能性。因此,他們批評法院的這個判決是損害了著作權的基本原則。
上述的批評意見也許有一定道理。但這里的問題是,歐共體成員國目前還沒有統一和協調一致的著作權法,因此,歐共體法院不可能在著作權保護和歐共體競爭法之間找到一個準確的平衡點。在這種情況下,歐共體法院優先適用歐共體競爭規則和維護歐共體市場的有效競爭就是理智和正確的選擇。
國家計委主任曾培炎最近表示,今后,非國有經濟在企業開辦、土地使用、上市融資、進出口等方面,將享受與國有經濟同等待遇。
今后一段時期,有關部門將著力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推動非國有經濟更快發展。國家將鼓勵和引導集體、個人、私營等非國有經濟健康發展,發揮多種所有制在增加就業、活躍經濟、滿足群眾多樣化需求方面的作用。國家將支持和引導具備資質的非國有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和教育、衛生等公共事業的投資;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非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辦法,解決非國有企業融資問題;同時,完善個人獨資企業法,鼓勵個人創業。
外幣利率本月底放開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外幣利率管理體制將從2000年9月21日開始進行重大改革,以推進我國利率市場化和銀行業對外開放的進程。
據介紹,放開外幣貸款利率成為此次外幣利率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改革后,將由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市場利率的變動情況以及資金成本、風險差異等因素,自行確定各種外幣貸款利率及其計結息方式。
按規定,300萬(含300萬)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的大額外幣存款,其利率水平由金融機構與客戶協商確定,并報當地人民銀行備案。今后,大額外幣存款起存金額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調整。
同時,對300萬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以下的小額存款,各金融機構統一按中國銀行業協會公布的利率水平執行。
中小企業將全面享受“國民待遇”
中國國務院辦公廳最近轉發了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根據該《意見》規定,中國近千萬家中小企業將同國企一道共享“國民待遇”。
按照這個《意見》,凡屬科技型、就業型、資源綜合利用型、農副產品加工型、出口創匯型、社區服務型的中小企業將成為國家鼓勵和扶持的重點。中小企業設立審批程序將予以簡化,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者外,有關部門不得在企業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前設置前置審批條件。
《意見》要求,各級政府應采取設立風險投資基金等必要措施,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予以有效扶持。鼓勵社會各類投資者以技術等生產要素入股或創辦中小企業。各級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資金投入,重點用于中小企業的創業資助和信用擔保、科技成果產業轉化、技術改造項目貼息等方面。
鼓勵和支持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鄉合作金融機構等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鼓勵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鼓勵政策性銀行在現有業務范圍內支持用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前景、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中小企業的發展。繼續擴大對中小企業貸款利率的浮動幅度,在條件成熟時允許符合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選擇有條件的中心城市進行企業法人間的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的試點。
面對這個號稱“20年來第一份”的國家級文件,國人無不歡欣鼓舞。對于眾多的中小企業來說,能夠取得“國民待遇”是其多少年的渴求和夢想,此舉必將推動我國中小企業更大踏步地前進。
中國鼓勵外商投資有新舉措
外經貿部部長石廣生不久前在第四屆中國投資貿易洽談會上,詳述了中國政府在鼓勵外商投資方面的一系列新舉措,其實質性的內容包括:1、對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給予符合條件范圍內的免征有關進口環節稅以及有關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2、外商投資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可免征有關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放寬有關投資條件、持股比例等限制;符合條件的可延長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期;外商再投資項目比例達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允許沿海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承包經營管理外商投資和內資企業。3、外商投資零售商業企業的地域擴大到全國省會城市和經濟特區。4、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A股、B股市場上市,擴大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的投資性公司的經營范圍,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等等。
互聯網廣告法規年內出臺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位官員透露,有關制止網絡虛假廣告和不正當廣告競爭行為的法規有望在今年底出臺。
國家工商局廣告監管司副司長王晉杰表示,即將出臺的一系列網絡法規將更有效地規范中國互聯網廣告市場,使互聯網行業逐步走向規范化和法制化。
王晉杰說,目前一些網站的虛假廣告和誤導消費者的廣告服務信息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制約著互聯網業的健康發展。但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一項專門的法律或法規來制止上述違法行為。
為此,國家工商局從今年初開始著手制定互聯網廣告的法規,并在北京、上海、廣東等地選擇一批知名度較高的網絡公司,如新浪、中華網等,進行互聯網廣告經營登記試點。
據介紹,經過一定時期的試點工作后,國家工商局將出臺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對申請開展廣告業務的互聯網企業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廣告經營許可證。互聯網企業只有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廣告經營,違者將以超范圍經營查處。
超標排污年底通殺
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最近發出“最后通牒”:對于7000多家至今還超標排放,在年底前不能達標(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的中小工業企業,環保部門將依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堅決將他們“關停并轉”。
截至今年4月底,中央環保部門監控的全國234萬個工業污染企業中,有202萬個企業達標,達標率為85%,但仍然有近7300多家中小企業和491家大型工業企業至今還超標排放,而且沒有采取行動削減污染物,另外還有7700多家中小企業正在設計污染防治方案,其中908家屬于大型企業。
解振華說,對于那些工業污染治理進展緩慢的地區和企業,國家環保總局今年下半年將重點加強督查,還將配合最高立法機關開展執法檢查,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推動全國工業污染的防治。
地方動態
上海:小企業最高可貸500萬
100多家高新技術、支柱產業和都市產業類的上海小企業,最近獲得了新組成的上海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提供的總額1億元的首批貸款。
由上海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上海分行、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技術產權交易所4家單位聯合建立的這個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將提供最高500萬元的擔保貸款、收購兼并貸款、高新技術專項貸款、政策性轉貸款、小企業一次性授信等。
河南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者免征營業稅
河南省有關部門作出規定:對于技術轉讓、技術開發者免征營業稅,以進一步鼓勵技術創新,促進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按照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均免征營業稅。引人注目的是,這項規定還同樣適用于在本省境內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者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
關于免征營業稅的審批權限,以免稅額10萬元為界,以下的由市、地級地方稅務局代為審批;以上的由省地稅局審批。至于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從我國境外向本省境內轉讓技術的,免稅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另外,按照規定,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人員的酬金和獎金,在本省可享受適當高于國家規定比例的優惠待遇。
甘肅鼓勵非師范畢業生到非國有單位就業
為鼓勵非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到非國有單位就業或自主創業,維護非國有制單位和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加強對非國有制單位接收畢業生的服務和管理,省人事廳不久前出臺了《甘肅省非國有制單位接收非師范類大中專院畢業生暫行辦法》。
《辦法》對非國有制單位接收非師范類畢業生的人事范圍、人事內容、人事服務程序等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湖北鼓勵發展藥品零售連鎖企業
最近湖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文,界定申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要件”,并鼓勵現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進一步發展壯大。這類“企業法人”,目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運轉,企業由總部、配送中心和8個以上門店組成。年銷售額不得少于2000萬元。其中門店與門店間的距離不得少于300米,營業面積不得少于40平方米,鄉鎮不得少于20平方米。在其他商業企業或賓館、機場等服務場所設立的柜臺,只能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直接從工廠購進藥品的企業,要設立藥品化驗室。對已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省藥監局支持其跨地域兼并。
縣級藥品批發企業,改組為連鎖分部配送中心或若干個門店。對已通過GSP達標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允許其在全省范圍內跨地域開設連鎖分部或零售門店。通過GSP認證的企業,支持其參加跨省零售連鎖經營。對現有的藥品批發企業,省藥監局鼓勵其以兼并、入股、聯合等方式進行資產重組,逐步向零售連鎖企業方向發展。
行業與市場信息
誰替代“哈龍”誰就占領消防市場
消防科研一直是全世界重點科研項目之一,特別是消防市場上廣泛應用的哈龍滅火技術,因會對大氣臭氧層造成嚴重破壞,已被國際社會亮出紅牌,我國亦將于2005年禁用哈龍產品,哈龍退出市場后,如何解決替代產品已成當務之急。
據了解,目前我國每年消防產品需求量為50億元人民幣,其中絕大部分是哈龍產品。加緊研究低成本、高效率的消防滅火產品,不但是本地市場的需求,更是世界市場的需求,也是企業發展的良機,但目前,我市企業對此類產品的研究生產還是一片空白。
國內錦綸長絲市場前景看好
由于錦綸的親水性,使其對人體的舒適性優于滌綸面料,迎合了人們對服飾不僅要美且要舒適的要求,錦綸面料的市場需求量因此放大,錦綸長絲的市場前景被看好。錦綸經編類面料市場需求有穩步增長的勢頭。國內市場對裝飾性服飾需求大大增加,錦綸經編產品無疑是一大熱點。另外,近幾年錦綸經編產品的出口形勢良好,且我國襪子整體質量將會上升,需求也將增加,都將帶動錦綸強力絲的需求。同時,中、高檔錦綸面料市場需求量大。從仿真絲、仿毛、仿麻到純棉、全毛面料,市場總是在不斷推出新的流行品種,去年尼龍面料已成為市場熱點,預計今后將繼續走紅。
殘疾人用品市場亟待開發
我國殘疾人用品市場潛力巨大,亟待開發。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殘疾人達6000萬之眾,年消費額在2000億元左右,并呈現不斷增長態勢。
與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不相適應的是,我國殘疾人用品的生產水平還停留在初級階段,只能生產一些科技含量較低、功能單一、價格低廉的產品,如輪椅、拐杖、假肢等。而許多性能優越、功能多樣、技術含量高的康復器材,如電腦控制的輪椅、自動升降的電動殘疾車,假肢矯形器、高檔假肢、運動拉力器、理療床、高級助聽器、助視器等,國內尚無生產能力,仍主要依賴進口。
此外,殘疾人用品在市場布局上也不合理。在大中城市,殘疾人尚能找到適合自己的康復器材和特殊用品;而在小城鎮和農村市場,殘疾人則苦于買不到物美價廉的助殘護理用品。
農業智能溫室升溫
不靠天,不用土,不施化肥農藥,育苗、灌溉、調溫,全由電腦控制,可以一年四季無限期栽培和上市。如今,這種生產蔬菜的“另類”方式――智能溫室已經開始走向全國城郊,有望成為我國的又一新興產業。
板式太陽能發電模塊
項目提供單位:華僑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技術特點及先進性:板狀太陽能發電模塊由多個并列的線聚焦菲涅爾透鏡作面板,將太陽光分別聚焦于模塊中的多個光電池,可減少昂貴的光電池的面積;光電池及其他運動部件處于蓋板保護之下,不受風雨影響;對太陽光的跟蹤為直線運動,簡單可告;可以通過組合安裝形成對建筑物的遮蓋作用,安裝本實用新型模塊的建筑物外形基本不變。
應用范圍及市場預測:本實用新型板狀太陽能發電模塊,可以安裝在建筑物的頂部或其他有充足日照的位置,如外墻或陽臺;也可以安裝在獨立的支架上,例如公共汽車候車亭頂棚或太陽能電池的專用架上。可使太陽能電池產生的電能增加數倍,而增加的其他部件價格成本低于50%,從而降低發電投資與成本。隨著國家對太陽能發電重視,可以有很大的市場前景。
預期投資規模:人民幣50萬元(合作開發階段)。
合作意向:希望與相關企業或研究單位進行合作開發。
超聲波電機的研發
項目提供單位:華僑大學機電及自動化學院。
項目簡介:超聲波電機是20世紀末期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驅動電機。它的基本結構及工作原理完全不同于傳統的電磁式電機,是利用壓電材料的逆壓電效應,把電能轉換為機械能,進而將機械振動轉換為直線運動或旋轉運動。
項目特點:與傳統電機相比,超聲波電機具有低速、大轉矩且起動、停止控制性能好的特點;可實現直接驅動,無需中間的減速機構;沒有中間傳動誤差,可實現精確定位;具有斷電自鎖能力且易于滿足結構和形式多樣化的要求;噪聲較小,不產生也不受磁場磁性干擾;結構簡單,能量密度大,響應快。
應用前景:在微型機械、機器人和航天器、精密儀器、家用電器和汽車、機床及自動化控制技術等領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應用領域:根據超聲波電機理論與實踐的研究成果,目前國外已成功應用于照相機的自動調焦裝置、紙張或卡片的傳送裝置、窗簾的自動升降裝置、X-Y精密繪圖儀、微機械驅動器、機器人驅動器等領域。
用于肺癌的基因治療藥物rAAV-Kal
項目提供單位:華僑大學分子藥物學研究所(分子藥物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項目特點:本藥物以肺靶向性rAAV為載體,將抗腫瘤血管生長因子Kallistatin選擇性地轉入肺組織,能夠特異性抑制肺癌的生長,為抑制肺癌發展、降低肺癌轉移的發生提供了希望。
技術成熟程度:本藥物已完成動物實驗,多篇文章發表于Cance r Research等雜志。已申請國家發明專利。
應用范圍:抗肺癌藥物。
預期經濟效益:原發性支氣管肺癌(簡稱肺癌),是最常見的肺部原發性惡性腫瘤,在全世界腫瘤的發生率和患者因腫瘤死亡率的統計中居首位,約占癌癥病人總數的18%。在國外以AAV為載體的基因治療藥物還處于3期臨床階段,近期將有部分藥物披露實驗結果。因AAV載體是公認的安全性最好的基因治療載體,加上其可以介導基因的長期表達的特點,該類藥物將成為今后腫瘤治療的主導藥物。合作方式技術轉讓或聯合開發,具體合作方式可商議。
運輸優化調度管理信息系統(TOSMIS)
項目提供單位:華僑大學商學院(華僑大學物流研究所)。
項目簡介:在現代的供應鏈管理中,運輸調度的工作量大。技術性強,要進行調度過程優化具有一定難度。TOS通過將調度問題歸結為數學模型,用計算機解出優化方案,并根據具體情況修正方案,用于調配車輛,以提高運輸效率。
項目特點:靈活性強,適用度廣,系統在總體設計要求上,能對不同配送業務類型和要求下的運輸調度問題進行優化;具有多種適用算法,能對不同條件和特征的問題加以擇優使用;系統通過人一機結合,共同尋優。
項目應用范圍:該項目應用前景十分廣闊,不但適用運輸車輛調配系統,而且對航空快遞運輸系統等調度系統有應用前景。
投產條件和預期經濟效益:前期研究開發投入部分資金.該系統開發的完成和推廣可以創造較高的收益。預期投資300萬元,用于所需投入先進計算機開發及實施場所,開發產品的效益將會達到投入資金的一半收益。
輕型節能鋼-混凝土組合結構
項目提供單位:華僑大學土木工程學院。
項目簡介:輕型節能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是由密置復合連續螺旋箍筋約束高強混凝土柱、焊接圓孔蜂窩鋼梁和普通混凝土(含壓型鋼板)合成樓蓋組成的結構。
技術特點、技術指標及先進性:該結構中的密置復合連續螺旋箍筋約束的高強混凝土,其受力形式類似鋼管混凝土,增加了柱的強度與延性,可以解決一般混凝土柱的軸壓比限值及柱截面過大的問題,也可以解決短柱脆性破壞問題;焊接圓孔蜂窩鋼梁不但剛度和承載力大,而且重量輕、用鋼量少,同時,組合梁還減少了受拉區混凝土高度,增大了梁的跨度。
應用范圍及市場預測: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是一種高技術含量、高效率、符合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居住建筑生產方式。近年我國鋼產量大幅度提高,相關規范和標準也在制定或已出臺,國內的應用技術也在迅速發展,因此.輕型節能鋼-混凝土組合結構居住建筑將有很光明的發展前景。
擬合作方式:技術轉讓。
抗腫瘤新藥雄黃注射劑的研制
項目提供單位:華僑大學分子藥物學研究所(分子藥物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項目特點和技術指標:自從我國的純品三氧化二砷注射液問世以來,不僅給藥品企業帶來了直接的經濟效益,而且由于其良好的抗腫瘤效果,也給患者帶來福音,延長了其壽命。然而目前使用的三氧化二砷注射液采用高純度的化學藥品而制,價格昂貴,難以普及。本開發項目,采用特有的海洋微生物資源,對中國具有豐富的礦產資源的雄黃,進行開發利用,并用創新的生物技術研發具有我國獨立知識產權的雄黃注射液,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和經濟意義。
技術成熟程度:目前該項目已基本完成了活性產物的提取分離工藝、體內外藥理活性、毒性及毒理的研究,已申請四項國家發明專利。
應用范圍:抗腫瘤藥物,用于多種腫瘤如白血病、肺癌、肝癌等治療。
預期經濟效益:雄黃礦產在我國資源豐富,采用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生物工藝生產,工藝簡單、成本低廉。可以預測,該藥的研發不僅會給制藥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同時會帶動雄黃礦物的生產產業鏈。
合作方式:專利技術轉讓或聯合開發,具體合作方式可議。
三總式電視監控系統
項目提供單位:華僑大學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
項目簡介:電視監控系統作為一種安全防范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在銀行、交通、工廠、住宅等場所有著廣泛的應用。三總線式電視監控系統是一種以總線方式傳送視音頻信號和切換、控制信息的電視監控系統。
技術特點:視音頻切換分散在監控點完成,可對監控點實行分區管理。控制電纜既傳送視音頻切換信息又傳送前端設備的控制信息,可以克服目前電視監控系統各監控點到監控中心以獨立電纜傳送視頻、音頻和控制信息,必須鋪設大量的視頻、音頻和控制電纜的缺點。本項目已申請專利。
市場前景及效益預測:該系統將以其性能好、造價低受到廣大用戶的歡迎,可以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獲得可觀的經濟回報。
產業化投資規模:新辦廠的固定資產投資,視其產量的多少可大可小;如果是原來生產電子產品的廠家,實施本發明專利就只需追加投入部分流動資金。
成果所處階段:中試階段。
合作方式:技術轉讓。
腸溶性羅伊氏乳桿菌益生膠囊生產技術
項目提供單位華僑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華僑大學工業生物技術研究所)。
項目特點和技術指標:羅伊氏乳桿菌是一種棲息于人和動物的腸道中,具腸道表皮粘附能力的有益乳酸菌。本技術將篩選得到的具有益生功能的羅伊氏乳桿菌,采用腸溶性的壁材進行包埋保護,提供了一種延長羅伊氏乳桿菌貯藏期的制備方法;同時本技術提供了靶向羅伊氏乳桿菌微膠囊制劑,能有效保護益生菌,延長益生菌在室溫條件下的存活時間和避免口服時受到胃酸的殺滅,使其安全到達腸道,定向釋放發揮療效。
技術成熟程度:已篩選得到羅伊氏乳桿菌,并進行了培養基和培養條件的5L發酵罐優化,獲得小規模制備益生膠囊的制備條件。
應用范圍:益生保健品、生物醫藥、食品添加劑、飲料、乳制品、飼料。
合作方式:合作開發、技術轉讓。
化學鍍鎳技術
項目提供單位:華僑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項目簡介:本項目具體提供的是化學鍍鎳技術中應用最廣泛的化學鍍鎳合金技術。本技術具有鍍層均勻、結合力強、鍍層硬度高、耐磨性能和耐腐蝕性能好、污染小、鍍液穩定且維護方便等許多優點。本技術可在許多不同基材上進行施鍍,可應用于幾乎所有工業部門。
技術特點及先進性:鍍液使用壽命長,鍍層光亮、致密、與基體結合力強,鍍層硬度達到或超過電鍍硬鉻;另外,鍍液無毒、無臭,經過簡單處理即可達到環保要求。 應用范圍及市場預測:應用范圍十分廣泛,包括汽車、化工、石油、天然氣、機械、紡織、食品、軍事、電子和計算機、航天航空等工業部門。
預期投資規模及效益:投資視生產規模而定,中小規模包括廠房和設備可在50萬元~1DO萬元,所需主要設備為化學鍍槽,原材料為化學試劑;投資效益好,利潤可達30%~80%。
項目所處階段:規模化階段。
擬合作方式:技術轉讓、技術入股。
中藥新藥――復方心疾寧顆粒
項目提供單位:華僑大學分子藥物學研究所(分子藥物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項目簡介:本項目進行了“心疾寧”膠囊的治療病毒性心肌炎、心肌病和冠心病的新藥研究。其獨特的組方和制備工藝技術已獲得國家專利授權兩項,具有自主的知識產權。臨床驗證2萬余例,其有效率96.49%,顯效率57.89%。
技術成熟程度:目前已完成申報中藥新6類的臨床前研究的大部分工作,已取得醫院制劑批準并在臨床使用。經過臨床觀察.與同類藥物(茶色素膠囊、血栓心脈寧)相比,在治療病毒性心肌病、冠心病、擴張性心肌病、缺血性心肌損傷等均取得了良好的療效。
項目所處階段:中試階段。
應用范圍:心肌炎、心肌病、冠心病和缺血性心臟病的治療。
預期經濟效益:根據本項目的技術要求,估計完成本項目需新增投資200萬元,主要用于臨床前研究,完成新藥注冊并申報臨床的資料。所需設備為具有中試生產能力的中成藥生產的GMP車間。
合作方式:專利技術合作、技術入股。
帶精密調節機構的熱熔膠涂膠槍
項目提供單位:華僑大學機電及自動化學院。
項目簡介:本技術通過涂布槍結構的全新優化設計。使熱熔膠涂布設備工作時涂膠量大小能準確可調,徹底保證涂膠層厚的均勻性,提高涂布質量;同時通過全新的執行元件動作模式優化設計,使熱熔膠涂布設備的生產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項目創新性及先進性:首次提出全新的機械結構設計方案,在主槍上精密調節出膠量的大小,實現一槍多用;首次提出通過全新設計主槍過渡塊的結構,實現涂布槍在關斷狀態下,形成真空反抽,完成涂布槍開關的連續,徹底避免拖尾與拉絲;首次提出用空氣作為動力同時實現涂布槍的開啟與關斷,提高涂布槍的控制精度和動作靈敏性。
應用范圍:熱熔膠設備廣泛應用于包裝行業、家具封邊、汽車內飾密封、涂布復合商標紙、書刊裝訂、電子產品封裝等行業。
投產條件及預期經濟效益:該成果適用于熱熔膠機生產廠家、機械零部件生產廠家生產。總投資在300萬元以內,主要是一些機械制造設備,年產值可以達到300萬元以上。按利潤20%計算,五年之內可以收回投資成本。
低聚葡萄糖硫酸酯制備技術
項目提供單位:華僑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華僑大學工業生物技術研究所)。
項目特點和技術指標:多糖硫酸酯具有抗凝、增強機體免疫功能、抗腫瘤、抗病毒(如艾滋病毒HIV、巨噬細胞病毒、流感病毒)等一系列生物活性。本技術直接利用自然界大量存在的棉花,經簡單的化學反應制備具有優良生物學活性的多糖硫酸酯,制備的多糖硫酸酯分子大小可控制、硫酸基團的取代度可控制。
技術成熟程度:對利用天然纖維素制備低聚葡萄糖硫酸酯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全面研究,目前工藝已經很成熟,可直接進行生產。生產設備簡單,只需要常壓低溫反應釜及耐酸儲藏容器即可生產。原料主要使用棉花、硫酸和一些有機溶劑。每100克棉花可產出約40克的低聚葡萄糖硫酸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