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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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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范文第1篇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業、金融業、電子商務業深度滲透與融合所產生的一種全新的金融業態、金融模式。近年來,隨著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的風生水起,互聯網金融漸成熱門話題。2013年6月以來,隨著余額寶的大紅大紫、余額寶模式的頻繁復制及“類余額寶”互聯網理財產品即“寶寶軍團”的風起云涌,互聯網金融迅即成為了金融市場的新寵。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快金融改革創新步伐的呼聲日益高漲,此時互聯網金融持續發酵,有著深刻的變革意蘊,人們圍繞互聯網金融的討論更是絡繹不絕、鋪天蓋地。通過對各種觀點的梳理,不難發現,人們對互聯網金融的形形的討論并非建立在統一的基礎定義之上,即并非站在同一個維度、“頻段”上,定義模糊、概念亂象始終存在,各種界定與解釋令人眼花繚亂。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之辯,就是其中一典型。

一、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之辯的由來

一般認為,謝平教授是互聯網金融概念的最早提出者、界定者。他認為“在這種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達到與現在直接和間接融資一樣的自愿配置效率,并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大幅減少交易成本。”[1] 謝平教授的研究無疑具有開創性意義。但也有人認為,謝平教授給出的定義過于理想化、烏托邦化,盡管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發展態勢有聲有色,嚴格意義上的符合謝平教授詮釋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卻并不存在。如此一來,概念的重新界定乃至爭論,在所難免。

有一類觀點習慣于把所有涉及到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化經營模式,都納入互聯網金融范疇;另一類觀點對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作了嚴格區分,即互聯網企業介入金融領域才是互聯網金融,而金融企業使用互聯網手段被界定為金融互聯網。2013年6月馬云提出:“未來的金融有兩大機會,一個是金融互聯網,金融行業走向互聯網;第二個是互聯網金融,純粹的外行領導,其實很多行業的創新都是外行進來才引發的。金融行業也需要攪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進來進行變革。”[2] 在馬云的理解中,金融行業擁抱互聯網不算互聯網金融,只是金融互聯網,互聯網行業擁抱金融才算互聯網金融,馬云的觀點廣受推崇。由此,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兩個詞看似接近,意蘊卻大相徑庭,前者突出互聯網公司,后者突出的是金融機構;傳統金融機構期望的是金融互聯網,由自己主導金融和互聯網的融合,而互聯網公司期望的則是互聯網金融。然而,這種純粹從主體出發作出的概念劃分,有意無意間把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對立了起來,排斥了兩者融合的可能,引發了一系列“口水戰”,具有明顯的狹隘性。

我們注意到,監管層的態度似乎并不主張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的截然對立。《中國人民銀行年報(2013)》“互聯網金融專欄”指出:“金融機構創新型互聯網平臺也在不斷發展,以中國建設銀行‘善融商務’、交通銀行‘交博匯’等為代表的平臺日漸成熟。第一家網絡保險公司‘眾安在線’于2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籌辦,并于9月29日由中國保監會正式批復開業。”[3]央行在其年報中,旗幟鮮明地把金融機構的互聯網化與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眾籌融資、互聯網理財并行羅列,視為互聯網金融的子范疇。內中暗含的邏輯是,一切依托互聯網技術或借鑒互聯網模式所開展的消除行業痛點、優化成本、提高效率的行為模式,都應被納入互聯網金融之范疇。竊以為,這種以充實互聯網金融內涵來超越概念之爭的做法,更貼近互聯網金融種類多樣、形態各異、蓬勃發展的事實,也更經得起推敲。

二、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之辯的背后考量

1.刻意與傳統金融機構劃清界限。金融是一種門檻極高的商業形態。長期以來,中國金融業都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圈子,金融機構處于牌照管理、分業嚴格監管、利率管制的狀態,準入門檻極高,局外人很難進入,拿不到相應牌照就成立不了相應的機構,也就做不了相關的金融業務。如今一些互聯網公司扛起互聯網金融大旗,在沒有獲得相關經營牌照的情況下,以互聯網技術包裝事實上的金融行為。此時掀起一場概念之辯,不失為一種策略選擇。(1)在一定程度上把金融和非金融的界限給模糊了,便于打政策上的擦邊球;(2)有利于示好監管當局并贏得輿論支持,盡可能減少來自各方的違規爭議,回避諸多“成長的煩惱”。果不其然,監管當局也樂見其成,并給予了足夠的寬容。有些互聯網金融企業還趁機演變成了“披著互聯網金融外衣的金融機構”,從事著跟傳統金融機構一致的金融運作,并想方設法把規模做大,以圖最終形成“生米煮成熟飯”、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的局面。

2.謀求監管套利。銀行業普遍抱怨,互聯網企業不用牌照,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沒有這樣那樣的監管成本。此抱怨不無道理,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業務,法律地位不明確,業務邊界模糊,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只是由于銀行業長期享受著制度性優越,加之低成本吸儲的“制度性合謀”、久居神壇的傲慢、無暇顧及長尾市場等詬病,銀行業的抱怨淹沒在民眾的指責、唾罵中。不可否認,有些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優勢并不在于互聯網技術,更不在于互聯網給金融帶來了更好的風控能力,實質在于暫時沒有納入監管體系,或者說突破了監管,進入了監管空白地帶,實施著監管套利的行為。例如,注冊資本一億元的小貸公司,受到嚴格的監管,最高業務操作上線即最高負債額度為1.5億,而注冊資本一百萬的P2P網貸公司卻可以做到幾個億的規模,兩者強烈的反差所折射的是,典型的監管不一致所引發的P2P進行監管套利的行為。

3.爭奪話語權主導權。關于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有人認為是去中心化,也有人認為是去中介化,兩種理解算比較接近。按此邏輯,金融互聯網之所以與互聯網金融產生概念上的分野,就在于其并非主張金融脫媒。然而事實上,余額寶模式既沒有真正實現金融脫媒,也沒有真正達到去中心化,卻依然被視為互聯網金融的典型范例。可見,互聯網精英不遺余力挑起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之辯,其“醉翁之意”并非在于是否脫媒的糾結,而在于金融話語權、主導權及行業利益的爭奪,折射的是互聯網金融企業與傳統金融機構的攻守關系。馬云說過,“如果銀行不改變,我們就改變銀行”。“改變銀行”與“銀行改變”,其側重點不同,攻守關系迥異,前者強調的是互聯網金融,突出的是互聯網行業的主導作用,后者強調的是金融互聯網,突出的是傳統金融機構的主導地位。眾所周知,在傳統經濟互聯網化的過程中,也時常發生到底應由互聯網精英主導還是由傳統行業精英主導的爭論,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之辯正是這種爭論在金融行業的具體貫徹。由于金融行業的特殊性,話語權主導權的爭奪更加重要,也更加激烈。

三、互聯網入局金融業與金融業擁抱互聯網,構成互聯網金融的兩個演進路徑

如前所述,這場非此即彼的概念之爭有著先天的狹隘性,對互聯網金融概念的真正厘清、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創新并無幫助,且容易在實踐中造成割裂與混亂。充實互聯網金融概念的內涵,把金融互聯網看成是互聯網金融完整業態的一部分,是有效超越這場概念之辯的最佳選擇。從這個意義上,互聯網業切入金融業與金融業擁抱互聯網,與其說是一種攻守關系,反映的是你死我活的競爭態勢,倒不如說是互聯網金融演進的兩種不同路徑,相輔相成,遙相呼應。再者,互聯網與金融的共存與融合是大勢所趨,互聯網的擴散性、滲透性,與金融產品服務獨特的嚴謹性、保守性必然需要尋求一個平衡點,這個尋求平衡點的過程,不應是單向的過程,而應該是互聯網切入金融與金融擁抱互聯網的雙向過程。這個融合過程大體上要按三個階段演進。

1.攻守階段。互聯網企業借助成本優勢、效率優勢、渠道優勢、體驗優勢,以傳統金融機構服務相對薄弱的長尾市場特別是小微客戶作為切入金融領域的最佳突破口,實現對金融業務的攪局,形成鯰魚效應,震撼傳統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商業模式。傳統金融機構則在網上銀行、信用卡商城等基礎上積極發展電商乃至“類余額寶”產品等,建設和優化平臺,逐步培育客戶的粘性,以化解困局。監管層也在為要不要監管、由誰來監管、什么時候監管、怎么監管等問題而絞盡腦汁。

2.形成交集階段。備受沖擊的銀行業逐步意識到中小客戶的數據價值,開始著手借助互聯網技術實現客戶群體下移。互聯網企業則完成用戶的積累,具備了一定的多樣化的金融產品開發能力,服務對象逐步從微型客戶向中小型客戶拓展。銀行的“下沉”與互聯網機構金融服務的“抬升”,使得雙方的核心客戶群體形成了交集。在這個階段,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暴露較為充分,監管層在一致性監管問題上,政策逐漸明朗,但競爭程度更趨激烈,同質化競爭現象有所抬頭。

互聯網金融范文第2篇

【關鍵詞】互聯網 金融 電子商務

一、互聯網金融定義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不僅僅在于金融業務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參與者深諳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髓,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工具,使得傳統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理論上任何涉及到了廣義金融的互聯網應用,都應該是互聯網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為第三方支付、在線理財產品的銷售、信用評價審核、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等模式。

二、互聯網金融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在關注互聯網金融積極效應的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到這一新生業態對金融系統的沖擊,即風險。傳統金融服務的互聯網延伸和互聯網金融服務已經成為了新興的金融機構,而金融的互聯網居間服務這一模式由于行業本身的不確定性一直處于非監管的“真空”狀態,也成為互聯網金融最突出的風險。從歐美經驗上講,英國對于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治理沒有建立專門的機構進行監管,但是相應的法律規則制度對這一新興事物有著明確的約束。

一是外部監管及法律規范缺失,行業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國在監管制度及法律規范方面尚不存在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內容。受“哈哈貸”倒閉及行業風險逐漸顯現的影響,銀監會于2011年8月曾《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根據該文件,P2P信貸業務本身并不在銀監會監管范圍之內,發文目的在于督促商業銀行設置與P2P信貸業務之間的“防火墻”,防止2P信貸風險向銀行體系傳導和蔓延。

二是信用信息交換較困難,違約成本低。在英美等P2P借貸業務起步較早的國家,注冊借款人賬號或注冊互聯網金融公司,都需要注冊其社保賬號,關聯銀行賬號、學歷、以往不良支付的歷史記錄等信息,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較高,違規成本也因之較高。相比而言,國內的信用環境和信用信息系統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更為不利。目前,互聯網金融公司尚無法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各公司之間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對借款人的信用審核完全依賴各公司自身的審核技術和策略,獨立采集、分析信用信息。由于信用信息交流存在難以逾越的障礙,無法形成有效的事后懲戒機制,借款人違約成本較低,對行業的長期健康成長極為不利。

三是技術存在潛在風險,平臺安全面臨考驗。金融業務與互聯網技術對接雖然大大提升了業務的便利性,但同時也帶來了較為突出的信息和資金安全問題,即使是已經發展較為成熟的正規金融網絡化平臺,也還存在著較多的技術風險。P2P借貸平臺的設計和搭建主要依據web2.0技術,與傳統金融網絡化平臺在技術理念上基本一致,因此,對于傳統網絡金融面臨的潛在安全缺陷,P2P借貸平臺也難以回避。

三、如何解決互聯網金融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互聯網金融這一新型業態,其發展時間雖短,但發展勢頭迅猛,對于該業務的運行特點、面臨的風險、發展趨勢,特別是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影響,短時期內尚難以定論,還需時日加以觀察分析。為保護金融創新,同時避免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應對這一行業采取密切關注、科學引導、分流疏導、加強公眾教育、適時出臺法律法規的管理策略。

密切關注,防止互聯網金融業務風險蔓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保持對相關風險的警醒:一是工商、稅務等部門在部門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機構的監管,適當加大檢查頻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信息,及時反映該類機構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二是工業信息以及人民銀行、銀監會等行業監管部門,可從信息技術、信貸政策、金融安全等角度,聯合科研院所等機構對新型金融業務加強研究,并探索建立網絡和風險的“防火墻”,避免相關風險蔓延;三是公安機關加大對利用互聯網金融之名詐騙公眾錢財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科學引導,推動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提高行業透明度。建議國家和地方各級金融主管部門在密切關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加強與小額信貸行業自律組織、行業協會的溝通和聯系,循序滲透或闡明國家的相關政策。

分流疏導,提高正規金融機構普惠金融服務能力。面對互聯網公司的強勢逆襲,傳統的金融機構不能坐以待斃。

強化責任金融理念和認識,加大金融知識普及。提倡普惠金融、責任金融的行業理念,深入實踐行業自律、監管部門、消費者能力的提高三大戰略。

適時出臺國家層面法律法規。金融創新和金融監控是統一的,希勒在《金融與好的社會》中提到“金融體系應該擴大化、民主化和人性化,監管更加技術化,但誰也不應該拒絕金融和它新的形態。”法規出臺的“適時”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監管者對新生事物的認識過程和創新的包容水平。

因此對于監管決策者一方面建議政府主管部門出臺相應的規章,明確小額信貸中介服務性質定位,對互聯網金融的業務范圍、發展方向、監管辦法及違規處罰、退出制等相關內容作出界定。另一方面,加強政策引導,探索建立必要的風險補償、財政補貼及稅收、信貸優惠等正向激勵機制,降低運營成本。同時支持民間融資備案登記,發揮備案登記管理作用,以完善國家征信系統,防止過度負債的信用風險,促進互聯網金融的陽光化和規范化。

互聯網金融范文第3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P2P 阿里金融 銀行

互聯網金融是不存在金融中介的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大幅減少交易成本。從目前市場上所出現的各種打著互聯網金融旗號的產品來看,符合這個帶點烏托邦性質定義的金融產品或者模式應該并不存在,所以,單純從概念提出的角度而言中國并不存在現實的互聯網金融模式。

撇開定義,就現象來看目前最普遍定義為互聯網金融的有五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拍拍貸為代表的線上P2P模式,第二種模式是以阿里為代表的電商介入金融領域,第三種模式是以支付寶、理財通為代表的吞噬傳統銀行支付結算體系的第三方支付,第四種則是以東方財富網為代表的互聯網企業介入金融服務領域的模式,這些互聯網企業只是提供了金融產品交易的網站,第五種模式就是眼下最火暴的,那就是以Q幣、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對實體貨幣的替代。目前市場上最熱門、討論最多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是P2P模式和阿里模式。本文也主要以這2種模式展開討論。

一、P2P模式

(一)P2P的分化和實質

P2P業務始于2007年,2009年之后發展非常迅速,引起的關注也越來越多。由于進入門檻低、業務模式簡單、監管法規空白,這個模式從誕生開始就充分競爭,總體而言,P2P業務已經遠離了其金融脫媒的初衷,轉而變成不需要準入牌照、沒有監管法規的金融機構。

目前P2P在國內主要是三個模式:

第一個是拍拍貸模式,即平臺模式。P2P公司提供一個交易場所,幫助資金提供方和資金需求方進行信息互通和需求匹配,P2P公司本身并不參與交易。這種模式其本質就是直接融資,資金不再通過銀行等中介先匯集再流向資金需求方。大量的P2P公司選擇了擔保的模式,使拍拍貸這種堅持做平臺模式的P2P生存難度日益加大。

第二個是擔保的P2P模式,這是目前P2P的主流模式,本金擔保和不擔保,交易性質截然不同。本金擔保的P2P模式實質已經是間接融資的概念了,P2P公司不再只是提供信息的平臺,而成為了一個擔保機構,本來應該由投資人基于自身資金狀況和借款人信息來判斷、定價的借款行為,就成為了依賴P2P機構信用的借款行為。而P2P公司成為了交易中介,資金、信息、風險匯聚一身,從這個層面上說P2P公司已經具有了典型金融機構所具有的一切特征,只不過吸收資金從銀行柜臺變為互聯網,這種線上吸存線下放貸的本質跟傳統的金融機構本質是一樣的,不能被界定為互聯網金融。

第三個模式是陸金所等類P2P模式,這種模式是將金融機構或者準金融機構的存量或者新增信貸資產通過互聯網的方式化整為零,以極低的準入門檻對外銷售。這種模式下,資金來源更加分散,資金期限更加靈活。這類P2P本質上是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平安擔保公司通過對平安旗下各類金融資產的擔保、打包、現金流再造的過程,這類P2P公司規模的大小其實取決于擔保公司的擔保規模和擔保能力,而壞賬率則直接取決于基礎資產的質地。陸金所與其說是平安在互聯網金融的嘗試,不如說是在銀行理財監管日益嚴格、資本金對業務發展掣肘日益明顯的當下,突破瓶頸的一種手段。

(二)P2P的興起的背后

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均有準入制度,牌照就是敲門磚;分業監管和利率管制就是監管攔路虎;GDP高速發展與金融業落后的落差必然導致金融畸形業態。民間借貸、信托、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機構都是典型的“邊緣金融”,他們圍繞在以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大佬的周圍,通過監管縫隙源源不斷地從核心金融機構手中接過他們的殘羹冷炙,再通過自己的特殊業務進行翻新,再遞回給核心圈中的大佬們。大佬們解決了自我發展訴求與監管、資本之間的矛盾,邊緣金融也用“創新”賺取了可觀的收益。如此這般看來,邊緣金融的存在有其必要性,P2P只是其中的一種。

從本質而言,P2P在我國的異化,很大程度上是對我國扭曲的金融體制的一種市場化訴求,但是這種訴求在大的制度性體系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雖然對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有一定的意義,但是實質性的意義還是相對有限。

放任擔保模式的P2P野蠻式增長,一方面遏制了真正的金融創新,另一方面也因為壞賬率、擔保比率等數據的不公開加大了壞賬風險。對P2P發展而言,無論是從金融市場創新角度考慮,還是從現實風險角度考慮,監管介入已經是迫在眉睫的要求。

(三)P2P的監管

現在的擔保類P2P公司很多已經大而不能倒,純粹的一刀切可能會引發社會問題;而且在金融市場不發生重大變革的前提下,消滅這種模式很快會引發別的替代品。單純的取締打壓意義不大,進行整體性的金融體制改革才是問題的關鍵,當前對P2P的監管也只能采取過渡性的權宜之計。(1)參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進行監管和實施,對P2P所能操作業務規模跟核心資本進行掛鉤;(2)對P2P債權的分拆標準進行設定,避免債權過于分散;(3)限制債權的轉讓次數,避免借新債還舊債;(4)嚴格監控虛假債權,避免P2P資金池業務。

而對于平臺模式的P2P公司,在確保資金和平臺隔離以及無相互關聯債權的存在的情況下,不但應當松綁監管,還要進行政策扶持,支持和鼓勵創新。

二、阿里金融模式

(一)阿里金融的實質

阿里金融基本上涵蓋了互聯網金融四大類型的除P2P模式外的三塊業務,一塊是以放貸和擔保為特征的風險業務,一塊是以支付寶為核心的第三方支付業務,還有一塊是基于淘寶和支付寶基礎上的基金銷售業務和數據分享業務。阿里自建金融機構且承擔實質性的風險,由于目標客戶群的不同,目前來看與傳統金融機構的正面競爭不多;但是隨著銀行不斷調低目標客戶群的門檻,也隨著阿里金融的不斷成長,雙方會形成直接的對抗,對抗結果取決于阿里金融的野心、傳統金融機構的效率以及監管的態度。

當阿里成為了一家銀行,可以預見到的是阿里可能更多會成為一家專營銀行,切入的是以淘寶為基礎的電商市場,阿里銀行的規模大小取決于電商規模的大小,畢竟金融作為借貸交易的核心是其背后的信用風險控制能力。阿里金融的核心風控來自于淘寶和天貓對體系內的控制力和建立在交易數據下的風控模型。阿里金融雖然名為金融,但是他的內核還是帶有明顯的互聯網特征,并且其基于互聯網的數據分析優勢形成了其在金融領域獨特的信貸交易風控模式,這種優勢在體系內可批量復制并且遵循邊際成本遞減規則,隨著淘寶天貓不斷的擴大規模,阿里金融的成本不斷降低,還賬率始終可控。總而言之,阿里金融雖然批了金融的外衣,但是他的實質是互聯網金融。

(二)阿里金融的優勢與劣勢

阿里金融是構建在互聯網體系基礎上的金融衍生,維護成本低且風險可控。但是這種模式本身是不具備可復制性的,事實上淘寶天貓只能自己越來越強變成寡頭而不能產生新的競爭者。但是這就違背了市場競爭的基本原則。其次,淘寶和天貓的邊際擴張也是需要不斷的投入和維護的,目前淘寶面臨的問題也日益復雜,建立在一個虧損面超過80%的商戶基礎上的淘寶體系,也面臨著擴張衰竭的趨勢,使得在此基礎上衍生金融的可能性在降低,同時,五六年的阿里金融實踐之后的阿里小貸、擔保的整體規模和壞賬率都與設想中的規模差距甚大,阿里小貸的規模大概不會超過三十個億的規模,這個顯然跟他號稱一萬億銷售額的數字是不匹配的,阿里小貸面臨著雙重邏輯困境。體系內有效需求不足導致不能快速上規模,或者是雖然存在有效需求但是滿足其量化放貸模型的客戶太少。這是一個死循環,一旦阿里上規模,其壞賬率還會攀升。

阿里小貸和阿里擔保的核心還是風險控制能力,但是由于這兩個金融拍照在所有的金融業態中屬于邊緣化業務品種,阿里很難依靠這2種市場夕陽產品維持龐大的互聯網金融需求。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阿里申請銀行是必然的趨勢。只有申請牌照,阿里才有機會跟傳統金融機構在競爭的同一平臺,否則即使握有淘寶和天貓,也很難對抗銀行的帶有制度性保護的流動性優勢。轉型銀行的阿里金融所面臨的問題,一方面是確立體系內的排他性優勢,另外一方面在保衛固有田地的基礎上要走出來,跟傳統金融機構的進行正面對抗,畢竟光淘寶和天貓是很難滿足一家銀行的生存需求的。

(三)阿里金融的風控體系

淘寶和天貓擁有別人不可企及的數據優勢,阿里通過體系內龐大的數據基礎進行大數據的應用,辨識客戶、量度風險,區分體系內的客戶類別,差異化服務。但是大數據的運用在信用風險控制層面,其實難度相對較大,大數據其實是概率論的一種表現形式,通過對各種維度的數據集中處理來統一計算可能潛在的違約概率,只要讓違約概率低于收益率,模型就是成功。這種以概率論為基礎的信用風險識別體系,有其自身的先天缺陷:首先,概率要求數據基礎是有規律的隨機事件,在大量重復出現的條件下,呈現必然的統計特征,所以樣本的選擇必然是那些有規律的隨機事件,這種隨機事件要求是事件發生是相互獨立事件的,就是A發生違約跟B發生違約沒必然的聯系,但是小微企業必然是不符合這樣的特征的,他的違約既無規律,也不隨機,樣本篩選困難成為必然。其次,阿里金融數據的有效性不足。大數據維度要全數量要多,而目前阿里能依賴的排他性數據只有淘寶天貓這個平臺的交易數據,這是一個單一維度。依靠這個單一維度上統計出來的數據,構建信貸風險控制模型,真實性以及邏輯性都不足。第三,目前淘寶數據的失真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幾乎所有的淘寶賣家都不同程度的有買賣信用記錄的行為,嚴重的損害了正常的交易型數據的真實性,基于這種行為上所形成的數據分析是沒有意義的。第四,量化模型里忽略的黑天鵝事件、模型本身的漏洞、系統的BUG,這些都會讓模型出現非常龐大的系統性風險,帶來致命的風險性事件。

三、互聯網金融的現實

我國的金融體系其實長期是在相對封閉的體系里完成的,改革開放以來的高速增長和競爭性保護壁壘,使銀行取得了飛速的發展,這個發展是壟斷的產物。未來的金融體制改革的核心就是打破壟斷,從這個角度來看,銀行業面臨各種沖擊是必然的,互聯網金融只是大量的競爭者中的一員。

互聯網的優勢主要是體現在對大量小額的分散的人工辨別成本極高的領域具備降低成本的優勢。簡單的例子:一百筆五十萬的信貸業務如果采取人工逐筆審核的難度是遠高于審核一筆五千萬的信貸業務的,前者適合用互聯網的方式進行共性化的審核標準,而后者則適合采取人工審核,因為收益遠高于成本,沒必要用互聯網來解決,整體意義不大。所以,互聯網金融更適合在中小企業層面發揮既定的優勢。也正因為如此,互聯網金融不可能改變金融競爭的格局。

目前互聯網金融還是資金入口的概念,只有觀念上的沖擊沒有實質業務上的沖擊。顛覆銀行業必然是來自于一些基礎性的金融制度和框架,破除這些制度框架之后,互聯網金融的概念才會真正出現,互聯網金融才真正具有正面的積極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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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建華,互聯網金融模式創新與未來金融業變局,新金融評論,2012(1).

互聯網金融范文第4篇

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

1.互聯網金融規模不斷壯大。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給金融業帶來革命性變革。基于web2.0,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逐漸滲透到支付、存貸、理財等傳統金融核心業務,中國互聯網生態逐漸形成。在支付領域,2010年至今,利用支付寶支付的金額已超過了2萬億,以支付寶、財富通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占到市場份額的八成,已經超過銀聯和銀行等金融類企業網銀支付的總量。在借貸領域,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國“人人貸”式(P2P)公司超過了300家,行業交易額高達200多億元。在第三方電子支付領域,截至到2012年12月中國使用網上支付的用戶規模已經達到了2.21億人。

2.互聯網巨頭迅速搶占金融市場。目前,互聯網企業涉足金融業已呈“全面開花”之勢。中國人民銀行資料顯示,截至今年7月,已有250家企業獲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包括阿里巴巴、騰訊、網易、百度、新浪等互聯網巨頭。互聯網企業也不斷加強創新,不斷推出互聯網金融產品,阿里巴巴的“余額寶”,新浪的“微銀行”,騰訊的微信5.0與“財付通”的互聯等更是全面進軍金融市場。今年9月份,騰訊宣布要成立銀行,也成為互聯網企業進入金融行業的標志性事件。京東商城和蘇寧電器也先后宣布成立小額貸款公司,進軍供應鏈金融。互聯網企業進軍金融領域,具有快速發展態勢。例如,支付寶旗下余額寶,上線18天累積用戶數就超過250萬,存量轉入資金規模達到57億元。

3.傳統金融機構加快金融業務創新。為了有效應對互聯網企業發起的挑戰,也為了更好地滿足消費者互聯網環境下多樣化需求,傳統金融企業加快了金融業務創新。一方面,金融企業加快了金融產品互聯網化進程,運用互聯網技術把銀行產品線上化,通過網絡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目前所有商業銀行都開通了網上銀行業務,向客戶提供網上服務。另一方面,傳統金融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創新業務模式。例如,華夏銀行推出了“平臺金融”業務模式,為平臺客戶及其體系內小企業提供在線融資、現金管理、資金監管等全方位、全流程服務。中國工商銀行與阿里巴巴今年5月份在杭州簽署了整體合作框架協議,雙方將就電子商務以及相關的安全認證、資金托管、市場營銷、產品創新等多個領域開展廣泛合作。招商銀行聯手中國聯通于2012年11月推出首個移動支付產品――招商銀行手機錢包。近期,30多家基金公司的淘寶直營店也陸續開業,各大銀行、保險公司紛紛成立電子互聯網金融平臺。

4.通信運營商也開始涉足互聯網金融服務。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創新變革的大環境下,通信運營商利用其管道優勢,也開始積極探索金融業務。2010年3月,中國移動以398億人民幣收購浦發銀行20%股權,成為其第二大股東。2013年6月,中國移動與中國銀聯共同推出了移動支付聯合產品――手機錢包。2011年9月,中國電信與光大銀行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進一步加強雙方在網絡繳費、手機支付、第三方支付等領域合作。2013年6月,中國電信與中國銀行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確立了雙方在存貸款、現金管理、直接融資等領域的全面合作。2013年,中國聯通與中信銀行合作,布局移動互聯網金融業務。

發展互聯網金融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互聯網金融類企業利用數據分析優勢,可以幫助優質小微企業破解融資困境。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阿里小貸已經累計為超過32萬家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需求,累計投放貸款超過1000億元,不良率僅0.87%。

2.有利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目前中國影子銀行的規模大約在15-30萬億元人民幣間。影子銀行最大風險主要來源于信息不對稱,巨大的影子銀行規模由于監管缺失給中國金融系統帶來了潛在風險。互聯網金融的本質就是利用互聯網來減少信息不對稱,降低金融資產的風險。同時,互聯網金融將線下民間金融資產轉移到線上操作,有利于相關監管部門準確掌握互聯網金融即時數據,能有效促進民間金融的陽光化、便利化。

3.倒逼金融機構及監管部門改革。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及互聯網的廣泛普及,使得更多的企業有能力進入金融領域。很多電子商務企業及互聯網服務企業不斷推出創新金融產品,改變了銀行獨占資金支付格局,改變了銀行傳統信貸單一供給格局,打破了傳統金融機構間的競爭壁壘。互聯網金融的繁榮正倒逼金融機構加快改革,比如利率市場化進程加快,放寬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等。金融領域創新加速,不斷涌現新的金融產品、服務模式及商業模式,也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創新金融監管手段、模式,防范新的金融風險。

4.不斷催生新業態、新服務與新模式。隨著信息技術與金融的不斷深入融合,互聯網金融加速創新,從最初的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到最近的手機銀行、移動支付,無不體現了金融與互聯網的創新應用。此外,民間借貸也開始合法化、線上各類融資平臺不斷涌現、“智慧金融”也由概念開始走向市場。目前很多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也開始嘗試通過電商網銷、社交網絡,甚至是微信平臺等推廣自己的品牌或是銷售產品,基于社交網絡的金融產品與服務不斷涌現。

5.有利于吸引廣大民眾參與金融。由于專業壁壘,民眾參與金融的進程一直比較緩慢。互聯網金融加快了金融產品模塊化和標準化進程,同時也拓寬了金融市場參與主體范圍,市場參與者更為大眾化。企業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各種金融交易,風險定價、期限匹配等復雜交易都會大大簡化、易于操作。互聯網金融也正在改變金融產品傳統由少數精英控制的模式,轉而由更多網民參與共同決定金融產品的模式,使得金融產品能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

存在的突出問題

中國互聯網金融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1.總體經營規模不大。由于中國金融管制等方面的原因,對于新進入互聯網金融領域的互聯網公司、通信運營商和新型網絡信貸公司,擴大發展規模還受到較多限制。一方面,金融牌照許可限制了很多具有資金實力的互聯網公司擴大金融業務;另一方面,很多新型的網絡信貸公司,由于自身規模和資金限制,擴大規模也舉步維艱。此外,擁有金融許可和資金實力的傳統金融企業,由于缺乏互聯網基因,發展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也比較謹慎。

2.監管模式和手段滯后。由于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互聯網公司、通信運營商等非金融類企業紛紛進入金融領域,傳統金融產品加快了創新步伐,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新產品、新業態與新模式不斷涌現,而中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還相當滯后。主要表現在:尚未形成完善的跨部門協調機制,互聯網環境下的監管體系還未形成,互聯網金融監管手段比較落后。

3.社會信用環境缺失。中國互聯網金融還處于發展初期階段,產業發展環境還有待進步完善。主要表現在:有的公司利用互聯網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資,損害投資者利益;以個人信息牟利現象比較嚴重,個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護;社會民眾對互聯網金融知識還比較缺乏,影響了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規模進一步拓展;政府對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和有關公共服務未能及時配套。

對策建議

1.創新金融監管模式。針對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之勢和互聯網金融跨行業融合發展的特點,吸收工信部加入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跨部門組成的工作協調小組,通過部際聯系會議制度,聯合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政策。加強與貨幣政策的協調,防范系統性風險,跨市場金融創新的協調監管,建立全覆蓋的統計體系以加強信息共享。創新監管模式,監管部門需要改變對傳統金融企業監管模式,由事前監管改為備案監管,由對企業的前端監管改為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既可以充分發揮市場活力,保證企業持續不斷創新;又可以充分保證消費者利益,有效防止金融欺詐。

2.強化政府公共服務及管理職能。出臺相關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認證,建設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臺,構建金融監管體系和互聯網安全防護網絡與信息安全體系,加強對網絡用戶的信息保護,通過制度和基礎設施建設為監管提供好的基礎。結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新情況,重新梳理各類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構建科學有序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明確相應企業、相應業務的監管部門,取締未經監管許可的金融平臺,建立互聯網金融的行業統一數據平臺。加強金融業信息安全管理,進一步制定出臺關于電子交易及電子證書、加密等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規定,積極推動網絡支付、移動支付的發展。

3.打造互聯網金融產業生態鏈。整合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資源,加強傳統金融企業、互聯網企業、通信運營商等企業間的溝通交流,實現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協同創新,營造良好的生態產業鏈環境。具體而言,金融機構擁有客戶、研究和資本優勢,而互聯網公司擁有技術、數據和創新優勢,通信運營商擁有管道優勢、掌握了大量的移動終端。通過組合產業鏈上下游不同優勢資源,實現互聯網金融融合創新發展。

互聯網金融范文第5篇

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新出現的金融模式,指為了能夠使資金實現融通、支付以及提供信息中介等業務,而借助互聯網的技術、通信技術等手段。其既不與商業銀行間接融資相同,也與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融資模式不相同。

余額寶,是由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打造的,為個人用戶的余額增值的一項服務。余額寶到目前為止,其規模已超過兩千五百億元,其用戶數超過四千九百萬戶。通過余額寶的使用,用戶不只是可以得到一定的收益,還能隨時按照其意愿消費支付和轉出,與支付寶余額的使用一樣方便。余額寶的使用者可以在支付寶網站內,直接購買基金,而且還可以隨時直接的使用其余額寶內余額進行網上購物、用支付寶進行網上轉賬等一系列功能。基金公司會對用戶轉入余額寶的資金從第二個工作日起進行份額的確定,然后基金公司根據已確認的資金份額開始為用戶計算收益。但是余額寶這種互聯網金融服務在本質上依然是貨幣基金,所以其依然是存在風險的。

二、余額寶交易風險

第一,余額寶缺少基金銷售的主體資格

余額寶用戶實質上就是在進行一種基金購買,一般購買基金都是要在那些具有基金銷售主體資格的銀行進行,余額寶卻不經過銀行,與支付寶直接掛鉤,直接運用支付寶賬戶里的資金來購買基金,因為其不具備銷售基金的資格,實際上是變相的私底下進行基金購買。并且,在余額寶交易中有部分基金賬戶沒有向相應的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也沒有提交監督協議給相關的監管機構,違背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在交易中存在補救不能的困境

余額寶向使用其產品的客戶承諾,如果客戶在使用其產品服務的過程中賬戶資金遭到竊取,余額寶方面會對客戶的損失,提供全額的賠償。但是余額寶卻又在其賠償細則中標明“客戶可以在使用余額寶產品中就客戶自身以外的原因而遭受的損失(相關金融機構原因以及因為投資性風險而造成的損失除外)向余額寶申請賠償,但是客戶最終是否可以取得賠償,以及取得的賠償的具體金額都還是要取決于余額寶自身的判斷”。按照常理來說,余額寶會更傾向于對其自身更有利的結果。這樣的補償制度,實質是“華而不實”,且余額寶也沒有提供相應措施來保障用戶使用其產品的收益。這樣,一旦雙方因收益問題而產生矛盾,最終將發展成法律糾紛,用戶則會陷入補救不能的困境。

第三,存在監管漏洞

我國目前在法律方面,對于余額寶的性質還沒有一個很清晰明確的規定。并且我國對于電子商務的監管方面的立法還是存在一定的漏洞。而目前出現在監管部門面前的新問題,就是如何能夠更好地進行并完善跨界監管,對于各賬戶之間的資金流轉的監管,依然存在空白。

三、對余額寶進行法律規制的建議

1、明確風險出現后余額寶責任的承擔

在余額寶的交易過程之中,制定相應的責任分擔條例,在當事人在由于故障、事故造成損失時明確責任的分擔,客戶與余額寶雙方都十分注重。我國法律暫時還沒有對此問題進行規制,立法方面對此進行完善顯得十分有必要。

第一,硬件及軟件問題造成的損害及責任分擔。責任應當由余額寶承擔,由于余額寶所提供的服務的安全以及質量是由余額寶的技術能力直接影響的。余額寶有義務為其用戶提供安全并且準確的服務,所以余額寶也有義務保障其提供的技術條件能夠恰當完善的支持交易系統的運行。不過,余額寶的業務是不是符合安全性的準則問題不容易確認,在這個時候余額寶承擔的責任應當是基于無過錯責任原則。若是這個時候基于過錯責任原則來確認責任的承擔,則由于客戶在交易信息方面同余額寶并不對稱,客戶沒有辦法得到關于余額寶的安全性指標以及業務系統的信息,并借此來證明余額寶有安全隱患存在,不益于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余額寶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帶來的風險以及責任分擔。余額寶內部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竊取并出售客戶信息,或利用其對內部信息的掌握,違規操作動用資金,對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余額寶先向用戶承擔責任,然后再向其工作人員追償。

第三,網絡經營商導致的風險及責任分擔。若事故或障礙是因為網絡經營商的過錯造成的而導致損失,法律責任應當由余額寶先行承擔,余額寶對其用戶承擔法律責任后,就可以依法行使其權利,向實際造成損失的第三方追償。即責任最初由余額寶來先行承擔,但責任最終的承擔著應當是網絡經營商,因為從用戶、余額寶、網絡經營商這三者之間關系的角度來看,在最初余額寶在利用互聯網建立余額寶項目的時候,網絡經營商便向余額寶承諾了其提供的網絡服務的安全性,而余額寶又向其消費者承諾保障為其提供的服務的安全性;而與之相應的是,網絡經營商同余額寶的用戶之間,卻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所以,不管從對消費者保護的角度來看,還是依照合同的相對性的原理,責任都應當由余額寶先行承擔。

2、完善余額寶的監管制度

第一、明確其監管主體,使各監管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得到加強。余額寶作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的支付寶,既需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也要受到證監會的管制。這樣在它身上就存在了多頭監管的情況。當前,在還沒有建立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體系,各監管主體之間的分工與合作還很匱乏的狀況下,多頭監管的情形,很容易造成監管真空和監管盲區。不過互聯網金融的相關的監督管理部門已經開始實施并推進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督管理的進程。筆者認為,應當采取分工歸口管理的方法,來確定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分工,也就是要根據各自的業務領域和行業模式來系統的分工,各個監管部門對自己的部分負責、各司其職,當牽扯到兩個以上部門監管的時候,還應該對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進行加強,防止出現多個部門重復監管的情形,甚至是出現監管盲區。只有將監管主體確定下來,明確下來的各監管主體才能根據情況進一步制定相對應的監管規則,從而有效加強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

第二、完善余額寶監管的法律體系,制定針對性較強的法規。余額寶作為新生事物,其自身往往沒有可以遵循的具有針對性的管理制度。其實這種情形在整個互聯網金融領域都存在,在有些行業模式中,甚至許多監管存在空缺,因此產生一些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對投資人利益有所損害的現象。在金融創新產生之后,必須及時制定與其相應的監管制度,并切實有效的實施管理。目前,余額寶才剛剛推出不久,所以并沒有出現很多負面影響,但根據上面本人的分析,余額寶在法律方面是有不同程度的風險,針對此類新興的金融產品,監管部門應當為其制定相應的配套的管理制度。例如,加強此類產品對其自身風險的提示的程度、對網絡技術安全加強管理、加強保護投資者信息等。總之,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監督以及管理,是要根據其具體經營方式和操作模式的不同,制定與之相適應的監管規則,并將這些監管規則有效統一、有機結合,進而組成一個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

第三、強化行業自主監督和管理,建立行業自律組織。雖然互聯網金融的業務模式多種多樣,各種業務模式的發展程度和操作方式也不盡相同,不過根據現在的情況來看,其已經具備了一定規模,其成立行業自律組織的條件也已經具備。成立互聯網金融自律組織的優勢,從對行業發展的促進方面來看,既可以提高投資者的分析判斷能力,對其進行投資指導;又可以使行業間的經驗和教訓通過行業間優秀機構的互助,而得到分享。此外,政府的監管可以以行業自律作為其有效補充,監管部門與自律組織保持密切的溝通與聯系,自律組織自覺接受監管部門進行的風險提示并遵守其出臺的一些規范舉措,這些做法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的幫助。(作者單位:云南大學)

參考文獻:

[1] 陳亮.支付寶為什么要做余額寶[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3,(11):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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