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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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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食品安全 問題 對策

食品安全是社會秩序和穩定,以及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內容。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曝光率急劇上升,引起了社會和政府的重視。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卻沒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產經營者違法生產銷售的“問題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僅危害了人們的生命安全,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學界對此已進行了相關的研究和論述,取得了較為豐富的成果,但尚沒有形成體系。因此,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的研究成果進行綜述,引起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視,從而為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提供一種方向,為食品安全實踐提供理論支持,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是迫切需要深入開展的研究。

1、學界關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學科和領域的學者們對于食品安全的概念進行了闡釋和界定,但由于學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異,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現出了較大的差異性,如美國學者Jones曾建議把食品安全區分為絕對安全與相對安全二種不同的概念。[1]張濤認為絕對安全是確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種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傷害的一種承諾,也就是食品應絕對沒有風險。[2]與此相稱,相對安全指“一種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會導致對健康損害的確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強國家級食品安全性計劃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釋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或)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4]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視角和理論基礎決定著學者們得到不同的見解,從另一方面來說,正是這些不同的見解共同促進了食品安全問題研究的進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樣,“分析優于定義”,從不同學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著以下幾個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權得到保證;二是食品不存在潛在的風險性;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種制度性規定,其依據是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范圍”。

2、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中存在問題的研究

2009年我國相繼通過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對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確保公眾消費安全等有著繼往開來的重大意義。學者們從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偏差,并通過考察研究分析了當下制約食品安全法律實施的阻力,當然對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學者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滯后

食品安全的標準和行政執行的重要依據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因此,有關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自然成為學界研究和討論的首要問題,許多學者從法律制度建設的角度出發,依次來討論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因由。

許多學者認為2009年通過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臺較晚,存在指導作用低的弊病,沒有充分顯示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與歐盟相比,我國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對較晚。這或許是因為我國人口眾多,一直在致力于解決食品供應問題,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視”。[5]在此,張小勇舉了個貼近實際生活的例子,對法律制度建設的滯后性進行有力的論證,他指出“我國規范生豬屠宰的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但對牛、羊等食用動物屠宰還沒有明確的規范,與現在的社會實際情況脫節”。[6]再者,李凱年稱“《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也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對肉類食品衛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點屠宰場水平低下,私屠濫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屢禁不止”。[7]

2.2行政執法覆蓋面較低

行政執法是學界關注和研究的另一個重點內容,學者們從行政執行的各個環節作為研究的切入點,提出當下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執法力度不夠,行政管理的覆蓋面較低,從而無法有效的對食品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規制。

食品從最初原材料的生產到最終在市場上流通,要經過眾多環節,而各個環節中都可能出現不安全的因素。農業作為我國的源頭產業,有學者指出,我國“每年有20多萬噸,一千多種農藥施用于農作物,有些甚至是違禁藥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萬噸,平均施用量超過400kg/h㎡,大大超過美國和歐盟施用225kg/h㎡的標準”。[8]顯然國家的作用在這一階段缺位,而農民不能也無力解決和考慮到這些問題。正如有的學者所提出的那樣,“糧食原料進入流通后,首先在糧食收購過程中,由過去國家糧站統一集中收購轉變為走向市場自由收購,在收購中對質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齊,使劣質糧食進入流通市場提供了可乘之機”,[9]進一步加劇了食品安全的問題。

2.3食品安全司法處罰力度不夠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對違反食品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相差甚遠,賈敬敦認為“在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會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法律對于出現問題的商家懲處也相當嚴厲”、“這樣嚴厲的處罰使經營者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樣維護食品的安全”。[10]如“美國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屬有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5年以上的監禁,如有假冒前科,罰款額可達500萬美元”,而“法國將假冒偽劣食品與和軍火走私并列為威脅消費者生活安全的有害產品”。[11]為此,葛少鋒認為“當前中國的食品安全呈惡化趨勢,現有法律法規中的懲罰力度不強可以說是一條重要原因”。[12]

3、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的對策研究

有關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的學者們,如向平萍、王艷林、王世洲、楠軒、程東等通過對不同地區食品安全法的實際運行效果進行調研,針對運行過程中存在的現實問題提出了優化路徑:

3.1加強食品安全法制建設,“與時俱進”

學界對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觀點在于:法律法規體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執法、司法和維權的重要依據,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為規范。為此,學者們提出,應堅持立法先行,逐漸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使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處于法律的規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會的控制。例如程東認為,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每個國家都需要面對和解決自己的問題,同時隨著國際貿易進出口行業的不斷發展,食品安全已經不單單是各個國家自己的問題了,應及時“調整和完善標準的內容和指標,逐步建立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國際食品標準體系相接軌,滿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貿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13]同時,向平萍指出“要引導公眾的道德意識,例如加強對農民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引導其在種植養殖方面合理使用農藥獸藥,從源頭上控制、防止源頭污染"。[14]

3.2建立從“從農田到餐桌”的“一條龍”監管

學者們認為,食品安全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單純控制和監督一個環節和過程就能實現的,必須從食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管和控制。例如有學者指出,“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高級目標,將安全和質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產至消費整個過程中,可以達到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在此過程中,“生產者、加工者、運輸者、銷售者及消費者在確保食品的安全及質量上均要發揮重要的作用”。[15]為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促進國際貿易,王艷林稱中國的食品安全應以《食品安全法》為龍頭,以國務院實施條例為軸心,會同各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國家食品標準、地方食品標準和行業標準為細化規則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16]達到從源頭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有些學者針對當下我國食品市場中違法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較低,不足以對其產生威懾效應,從而直接或間接的助長了違法行為的產生和滋長,促成了違法經營者的投機心理和機會主義,為此,學者們針對性的提出了應根據市場發育的實際情況,加大違法行為的成本,以對違法行為產生有效的威懾。例如王世洲認為,發達國家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過處罰使其傾家蕩產,無法繼續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或者直接禁止其終身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資格。[17]李長健進一步分析“由于企業違法經營的源頭在于贏利,一旦其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獲利益,那么企業就自然會選擇遵紀守法,不再生產經營不安全產品”,[18]因此,對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責任者要加大懲罰力度,增加對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惡意侵害消費者行為的懲罰賠償金額。實踐證明,法律的尊嚴是執行出來的,而不是制定出來的,“只有加大違法責任的處罰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擊食品犯罪”。[19]

參考文獻:

[1]蒲民等著:《美國食品安全體系特點分析》,《中國標準化》,2006年,第19一20頁.

[2]張濤著:《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22頁.

[3]石揚令等著:《我國食物消費分析與預測》,我國農業出版社,2004,5(30).

[4]顏景辰等著:《加強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對策建議,政策研究》,2004,7(25).

[5]周峰著:《歐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對我國的啟示》,2007年第10期.

[6]張小勇等著:《中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關切——對天津市消費者的調查與分析》[J].中國農村觀察,2004,(9):35.

[7]李凱年著:《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突出解決任重道遠》,載《畜牧獸醫科技信息》2004.

[8]《多角度審視食品安全:每年食物中毒超過20萬人》,http://.cn.

[9]羅麗等著:《市場經濟條件下小型食品加工企業衛生現狀及管理對策》,載《中國公共衛生》2001.

[10]賈敬敦著:《中國食品女全態勢分析》,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出版社,2003,12.

[11]錢貴明著:《論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上海:華東政法學院,2006年.

[12]葛少鋒著:《關于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的幾點思考》,載《社科縱橫》2002年.

[13]程東著:《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控制體系研究》,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14]向平萍著:《食品市場中的安全問題及對策研究》,南京:南京理工大學.2006(5).

[15]J.L.Jouve,《Principles of Food Safety Legislation》,Food Control 1998 Volume 9 Number 2-3.

[16]王艷林著:《食品安全法概論》,中國計量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頁.

[17]王世洲著:《從比較刑法到功能刑法》,北京:長安出版社,2003:126一127.

[18]李長健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困境及對策》,法治論叢.2006(3).

[19]孫斌著:《食品安全管理存在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載《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06.

食品安全法全文范文第2篇

這件事情,在某種意義上說,是令人高興的,因為通過“金葡菌”這個詞匯,消費者終于認識到,原來食品安全問題不僅僅是食品摻假問題和添加劑濫用問題,還有致病細菌的問題。

人們不僅熟悉了金黃色葡萄球菌,還知道它廣泛存在于自然界當中,人體和食物中都常見它的蹤跡;知道它本身不耐高溫烹調,但麻煩在于它會產生很厲害的細菌毒素,其中“毒素A”最為臭名昭著。這種毒素耐熱性非常好,煮沸十分鐘也難以被破壞,在古今中外引起過不計其數的食物中毒事件。要想避免這種麻煩,就要在生產全過程當中進行控制,一方面要避免金黃色葡萄球菌的源頭污染,一方面要把這些菌的數量嚴格控制住,讓毒素的產量少到不能引起實質性危害的水平;另一方面,要想方設法讓細菌得不到好的環境條件,比如保持在低溫、冷凍條件下,讓細菌沒有“精力”來產毒。

速凍餃子之類的帶餡食品,本身是未經烹調的生食物,它材料很多,既有魚肉類配料,也有蔬菜類配料,還有糧食類配料,各種原料中所帶的菌都可能匯聚一處,互相“交流”;清洗、切分、混合、包制過程中,溫度都是室溫,不可能全在冷藏條件下進行,這又給細菌的繁殖提供了機會。生產線上工人的個人衛生和機械設備的清潔程度,也是控制致病菌來源的環節。所以,對這類食品,一定要和對待生魚生肉一樣,在冰箱里和菜板上,都不可以和熟食品放在一起,吃之前要徹底煮熟殺菌。

其實,千萬年以來,微生物造成的麻煩,包括細菌總數過多造成食品的腐敗,包括致病菌超標問題,包括細菌和霉菌產生的毒素,一直都是食品安全事業當中最重要的關注點。它們引起的死亡和疾病真是數不勝數,即便在發達國家,每年死在致病菌或微生物毒素上的消費者仍然數以百計。

那么,為何在西方國家,人們那么關注致病菌,而中國人卻關注比較少呢?其實還是因為老祖宗給我們留下的一個食品安全習慣:什么東西都要煮熟吃,連水都要喝燒開過的水。很多人以為這個老習慣太落伍,總覺得煮熟了會損失營養素,卻不知道,在食品加工儲藏條件很差、食品安全沒有任何標準的古代,如果什么都吃生的,沒有加熱殺菌這個安全保障措施,胃腸道疾病和寄生蟲疾病就很容易暴發流行,中國恐怕很難在兩千年中獨居世界第一人口大國的位置。

不過,我們不僅吃加熱食物,也經常制作生食和涼菜,這就對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事實上,因為有加熱殺菌的保障,不少國人對廚房衛生相當漫不經心,不少家庭廚房的干凈程度,還不及有資質的食品加工企業。比如,農村廚房四壁往往沒有瓷磚,地面房頂并不平滑,難以打掃,灶臺油垢厚厚,不能隔絕蚊蠅老鼠的“造訪”,很多家庭沒有冰箱來冷藏食物。平日吃了家里的東西之后拉肚子或胃腸疼兩天,幾乎被人們視為平常,只要不出人命,很少把它和食品安全事故聯系起來。

即便在城市,廚房往往也是家里最不干凈的地方(實際上,廚房應當而且必須是家里最干凈的地方!),而且操作中有很多安全隱患。這里咱們就來細數一下,那些可能縱容致病菌作亂的環節。

廚房環境:

――廚房地面能否做到每天擦凈?

――灶臺在每餐做飯之后都進行清理清潔嗎?

――每年給廚房整體(包括墻壁和屋頂)做幾次大掃除嗎?

――擦餐桌、灶臺和洗碗刷鍋的抹布,是否能分開使用和清洗?

――洗滌劑、去油煙劑等非食用化學物質,是否能和食物分開存放?

廚具清洗:

――刀具和菜板是否在切一種食品之后馬上洗凈,再用來切另一種食品?

――用來拌生魚生肉生蛋液的筷子或勺子,是否煮沸消毒或徹底清洗晾干之后,再用來接觸其他食品?

――每餐做晚飯之后,菜板是否要徹底洗凈,然后控干水分令其干燥?

――鍋具和鏟子是否及時洗凈之后晾干或掛起?

――刷碗時是否還在用臟乎乎使用了很久的抹布?

――每餐后是否及時刷碗,避免微生物在剩食物中繁殖?

――洗干凈的碗里有水卻不控干,而是沖洗干凈之后再用抹布擦干?

――各種清洗劑、防霉劑等,能否做到不同時使用,避免發生不良化學反應?

食材處理:

――處理肉和蔬菜,處理生食物和熟食物,是否能分開菜板、刀具和洗菜盆?

――是否固定某些盤子、碗等用來裝生魚生肉,用過之后不再裝熟食品?

――是否在浸泡、處理過魚肉之后,只是簡單沖一下水池,就把蔬菜、水果等放進去?

――蔬菜是否不洗干凈就用水長時間泡著?

――食物是否切了之后不及時烹調,而是在室溫下一放就是一兩個小時甚至更久?

――是否在沒有經驗也沒有菌種的情況下,就自己勇敢地動手制作富含蛋白質的發酵食品,比如自制豆豉、納豆、臭豆腐、發酵魚之類?

――是否隨意使用可能有一定安全風險的物質來處理食材,如粉、亞硝酸鹽、硝酸鹽、純堿、明礬等?

烹調加熱:

――商店外購的熟食是否能加熱殺菌之后再食用?

――動物性食品能否做到徹底烹熟再食用?

――豆角、豆子、黃豆芽之類含有毒素和抗營養物質的食品,是否能徹底烹熟?

――在夏秋季節,制作蔬菜類涼菜是否能盡量用加醋、蒜蓉等方式以減少微生物增殖的風險?

個人衛生:

――進廚房之前是否脫去外衣換上圍裙?

――開始烹調操作之前是否洗手?手上的護手霜和臉上的脂粉是否卸去?

――廚房用的擦手巾是否很少清洗?

――圍裙是否經常清洗?

――是否經常用臟圍裙或者抹布來擦干手上的水?

――是否經常披頭散發進廚房,沒有將頭發扎起來,更沒有帶上帽子或用頭巾包起來?

――是否手上有傷口或癤腫等未經處理就下廚?

――是否在流鼻涕打噴嚏咳嗽時不戴口罩就下廚?

――是否去衛生間后不洗手不換圍裙就繼續處理食物?

――接觸過生肉、生魚、生蛋殼的手,是否及時用洗滌液洗凈,然后再接觸其他食品或者餐具?

――打雞蛋之后,生蛋殼是否立刻扔進垃圾桶,而不是隨手放在案板上或灶臺上?

冰箱使用:

――冰箱是否放得太滿?

――冰箱各層是否有分工,熟食放在上面,生食物放在下面?

――冰箱中的食物是否能盡量放入有蓋保鮮盒中,或用無毒保鮮膜、保鮮袋覆蓋?

――是否知道各類食物的最佳儲藏溫度并放到合適的區域?

――冰箱中的食物是否經常檢查,避免過期和霉變?

――冰箱是否每個月清洗一次?

――食物是否能切成一次吃完的分量冷凍?

――是否能做到食物不反復化凍和冷凍?

剩菜處理:

――剛做好的菜,明知道吃不完,是否能提前撥出一部分放在干凈碗或保鮮盒中及時冷藏,其他部分當餐吃完?

――是否在用餐結束之后馬上把剩菜剩飯放入冰箱,而不在室溫下放至下一餐?

――從冰箱里取出剩食物之后,是否充分蒸煮殺菌(100℃以上3分鐘〜5分鐘)或微波殺菌(中心溫度70℃以上)后再食用?

――是否能做到剩食物只加熱一次,不反復剩再反復加熱?

――蔬菜類涼菜是否能做到一次吃完,不剩到第二天?

食品安全法全文范文第3篇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事關乎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當前,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近年來,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凸顯了我國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能力不足。從大陸居民赴港購奶到赴港購米的現象中可以發現: 民眾對食品的安全以及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能力均持不信任態度; 民眾為了保障自身飲食安全采取了一種用腳投票的自力救濟模式。顯然,這種模式是不可持續或者不可能全面推廣的。本文采取了破而不立的方式對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行政法治問題進行了梳理。作為一種重要的預警手段,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應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變危機應對為風險預防,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兩大理論爭點

( 一) 爭議背景: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立法疏漏

隨著食品安全問題日益突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作為一種重要的風險預警手段出現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法》第82 條所規定的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明確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納入了需要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范疇;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 條亦規定了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后的具體職責。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食品安全法》還是《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具體內涵以及外在表現形式。為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為,衛生部聯合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該《辦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確了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的范圍,即包括: 對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 具有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的風險警示信息。但是,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法律性質以及統一表達問題并未在立法中得以明確。不可否認,立法疏漏在某種程度上是源于理論界對這些問題共識缺乏,但從立法效果而言,立法缺憾又給理論界的繼續爭論提供了一定空間。

( 二) 表述爭議: 差別概念抑或競合概念

在食品安全風險規制的實踐中,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是較為常見的表述方式。這些是差別概念還是競合概念,學術界目前還存有較大爭議。有學者認為,這些概念是被不加區分的混淆使用,相關概念也缺乏法理上的明確闡釋,并指出食品風險公告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在調整層面、信息來源、主體等方面存在區別 亦有學者認為食品安全消費警示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兩者在權限、法律性質均不相同。學者們對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進行概念比較所得出結論反映了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之間的一些差別。但有差別與差別概念之間并不必然劃上等號。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的上位概念是公共警告,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統一于公共警告,即是行政機關或者其它政府機構對居民公開的聲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業或者農業產品,或者其它現象。實際上,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之間僅有形式差別,其行為模式與價值目標并無二致。《食品安全法》第82 條所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權的專屬性僅是一種立法上的特殊安排,從內容上根本無法有效辨識食品安全風險警示、食品安全消費警示、食品安全風險公告。例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抽檢速凍餃子后公布抽檢結果并向消費者發出警示,提醒大家慎買速凍餃子。從警示內容上看,這既可以被視為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 風險警示) ,亦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而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而就消費者而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抽檢結果并發出警示,又是一種消費警示行為。事實上,早在《食品安全法》出臺之前,實踐中就已經存在著食品消費警示、食品安全預警信息、食品安全警示、食品安全風險提示、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食品安全風險預警通告等不同表述,這些表述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無本質區別,它們的基本內核或價值目標均指向預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不同的表述是競合概念而非差異概念。

( 三) 屬性之爭: 法律行為抑或事實行為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是一種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但其具有何種法律屬性亦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一種代表性觀點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劃歸行政事實行為,認為: 食品風險公告應該屬于行政事實行為食品風險公告客觀上可能影響到第三方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政府風險公告時并不具有為特定經營者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種事實上的信息提供行為,經營者的損失只是客觀上的事實結果。另一種代表性觀點是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劃歸非類型化行政行為,即認為: 食品安全消費警示具有行為性質上的不確定性,并非是一種類型化的行政行為,而是屬于非類型化行政行為的范疇,其性質上表現為行政法律行為、行政事實行為兩種基本形態。當然,如果從食品安全違法事實公布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又可被視為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手段。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法律屬性之爭的本質是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的可訴性問題。從法治行政以及權力分立的原則出發,任何行政行為均應受到司法監督。當前,行政法學中的行政行為可訴性理論以及行政訴訟立法所圈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只是一種實然狀態而非應然狀態。此外,行政事實行為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不產生任何影響的行為,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具有雙重面向,法律效果并非單一,它取決于受眾對象。有的風險警示對于消費者而言是一種風險提示,對于生產經營者則可能是一種銷售禁令或信息懲罰。當然,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所產生的負面效果未必是警示主體的主觀意圖,但就主觀意圖與客觀效果相比較而言,法律更加關心的是行為及行為的結果。正如馬克思所言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律只調整主體的外在行為而不太關注主觀意圖。因而不能以行為主體的主觀意圖作為界定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法律屬性的標準。例如,在好心辦了壞事的情形中,好心并不非壞事的絕對免責事由。而且,如若僅以主觀意圖來判斷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可訴性,那么可能會造成一種可怕的后果: 行政機關以主觀善意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之名,行主觀惡意的信息懲罰之實。因此,本文認為: 在現有理論框架下,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具有復合屬性,并非是一種性質單一的行政行為; 某一特定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的法律屬性應依據行政行為理論并結合警示行為的具體情況判定。

三、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行政立法問題

( 一) 配套立法問題

當前,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立法密度不強,配套立法不健全。《食品安全法》第82 條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制度,但檢視我國現行的行政立法,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出鏡率并不高,就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問題的專門性立法亦尚未出臺。僅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行政法規)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部門規章) 以及少數地方規章提及食品安全風險警示。關于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主體權限、啟動條件、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社會協同、法律責任等問題的配套立法尚未全面跟進,因此,當前要不斷完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立法體系,以充分發揮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預警能力。加強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首先要在行政法規層面出臺一部專門性法規《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條例》,全面規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 其次,在部門規章層面,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等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辦法的聯合立法工作; 第三,在地方性規章層面,各省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出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具體操作性規定,內容盡量詳盡、細化。另外,各地政府還應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加強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手段之間的聯結性。

( 二) 不確定性法律概念

法律的形式特征之一就是確定性,確定性是法律適用的必然要求。但不確定法律概念在法律用語中,隨處可見,甚至較確定法律概念為數更多。不確定性法律概念是指未明確表示而具有流動的特征之法律概念,其包含一個確定的概念核心以及一個多多少少廣泛不清的概念外圍,公共利益、夜間、有毒有害、數額巨大等均屬于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范疇。在食品安全風險規制領域,風險的不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安全立法的不確定性。《食品安全法》及配套立法的法律用語中存在許多不確定性法律概念,例如,《食品安全法》多用可能一詞描述風險難以確定的狀態,共有八條使用了一詞,與該法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七條使用了可能一詞。《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雖然首次在立法上對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進行了界定,但潛在、較高程度等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存在消解了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的概念內涵與外延。何為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以及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闡明,從而使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得以具體化,具有可操作性。這種闡明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是通過立法或立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上述不確定性法律概念; 二是在立法中賦予監管機關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行政解釋權; 三是在立法中確立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司法釋明模式,通過司法途徑闡明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具體內涵。

( 三) 立法沖突問題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中列舉的兩類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對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 具有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的風險警示信息) 之間存在語義沖突,這種語義沖突使得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的內涵充滿了模糊性。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強調的是食品安全的無風險性,即只要有風險,就要風險警示信息; 而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強調的是風險管理的效益性,即具有較小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無需警示信息,正如,桑斯坦所言如果規制成本也很小的話,一種相對微小的風險有可能要求規制; 如果規制成本巨大,那即使風險是巨大的,可能最好的辦法也是對其不加規制。一種合理的規制制度并不孤立地考慮風險的大小,而是將風險與排除風險的成本相比較進行考慮[8]。由此觀之,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與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之間是存在矛盾的,這種矛盾的存在使得我們無法明白立法者的真實意思,而行政執法實踐中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范圍也變得模糊不清。因此,后續立法工作不僅要解決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問題,而且還要解決矛盾表述所引起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問題。

四、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行政實施問題

( 一)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價值沖突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制度價值在于為廣大民眾提供一種生存照顧。職能主體的食品安全監管時間與空間范圍明顯擴大。但職責的時空變化打破了原來的價值均衡格局,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等權利的同時亦可能會侵犯企業的營業自由。風險的蓋然性特征使得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不是一種證據確鑿的可靠決策。而企業營業自由則可能會成為行政主體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決策的犧牲品。生存照顧與營業自由之間的沖突實質上是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源于人們對法律制度的不同需求。當現有法律不能同時滿足各種不同需求時,沖突就不可避免。這種價值沖突不像法律沖突一種可以通過法的位階原則、新法優于舊法原則、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予以調整。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沒有位序、新舊、特殊性區別,公共利益并不必然優于個人利益。因此,行政機關在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存在價值平衡難題。在現有規則下,行政機關自身往往無法解決這一難題。較為可能的辦法是通過立法細化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時間條件、空間范圍、事實條件、權限規定以及責任條款等,在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從而找到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私人利益之間的最佳結合點。

( 二)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主體多元沖突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主體多元不利于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制度預期功能的實現。我國《食品安全法》第4 條的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因此,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方面采用多元監督模式。雖然,《食品安全法》第82 條明確規定: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但是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亦有根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的義務,食品安全風險警示還有消費警示、食品安全黑名單、食品安全風險公告等孿生兄弟。且《食品安全法》第82 條還規定: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由此,我國在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主體上形成了一種央地共治的多元主體模式。這種多元風險警示模式可能會加強食品安全警示密度,實現人多力量大的效果,但這是一種可能性,因為多元警示模式也可能出現三個和尚沒水喝的結局。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各行政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的權限,形成一物一權的品種專屬管理模式,將風險警示權責條理化以避免行政機關在食品安全風險警示過程中的積極沖突與消極沖突。

食品安全法全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食品安全;企業責任;安全信用考核

一、食品安全現狀

1.何謂食品安全。2009年最新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附則第99條明確指出: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對食品安全有著不同的解讀,但目前廣泛接受的觀點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銷售、消費等活動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致消費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的隱患。通常,食品安全包括食物質和量的安全。但隨著溫飽問題的解決、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更多考慮質的安全。食物質的安全就是確保食品消費對人類健康沒有直接或潛在的不良影響,它不僅是食品衛生問題,更是全球性問題;它不僅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安全、社會穩定,更關系到政府、國家形象。

2.食品安全現狀。食品安全備受國人關注,得益于2003年以來,一些營養成分嚴重不足的偽劣奶粉充斥安徽阜陽農村市場,眾多嬰兒受害甚至死亡。中國多數家庭獨生子女的現狀和母乳喂養的缺失,導致全社會對奶粉問題格外關注、社會影響非常大。但國人仍錯誤認為,農村生活水平低,偽劣商品充斥,與城市生活相去甚遠,在廣大的中國地區,這只是個案。該事件未引起國人對食品安全的高度關注。直到大中城市陸續出現:肯德基蘇丹紅、三鹿奶粉“結石”與“三聚氰胺”、硫磺熏生姜、瘦肉精、上海毒饅頭等事件。食品安全危機在神州大地遍地開花,致使人人自危,國人開始懷疑、糾結:什么食品還可以吃?怎么才能吃不出問題?要不要回到農耕的自給自足社會?

食品安全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引起中國政府和社會如此強烈的關注;媒體對食品安全的報道,也從沒像今天這樣,受到公眾如此熱切的關注。食品安全作為關系社會公眾健康安全的最基本要素,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都有可能被放大,甚至威脅到食品企業的存亡。但是,我們必須看到:一方面,國人和政府在聲討不良企業昧著良心所犯下的罪行,呼吁全國企業加強社會責任意識;另一方面,社會各界也在不斷呼吁政府加強監管力度、加強完善立法、加強執法力度。可是,我們必須要思考:在國人不斷加強學習識別偽劣商品與不安全商品的知識和技能時、政府也加大監管力度,而制售偽劣商品、不安全商品的企業在做什么呢?企業是否愿意不斷改進管理措施、不斷增加產品安全系數呢?

二、食品安全問題責任分析

1.企業追逐利潤最大化、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淡薄。現代企業不僅是經濟組織,還是社會重要組成部分。現代企業擔負的社會責任和社會影響力在過去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大多數中國食品企業對于企業的理解還停留在一切以盈利為出發點的水平。多數食品企業依然還未認識到社會和企業之間相互依存的關系。試想:如果沒有社會的健康、或社會的存在,哪里還有企業存在的可能和必要,企業家不能只以經濟利潤作為唯一目標,更要考慮到自身的社會責任。只有當企業的發展符合社會的總的價值取向或社會發展方向,并且企業所追求的經濟利益和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相協調的時候,該企業才能長期生存,才有成為百年老店的條件。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三條規定了食品企業對食品安全應承擔主體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據此,勇于承擔食品安全的企業責任至關重要。

2.食品安全懲罰力度低、不足以對制售企業產生威懾作用。《食品安全法》規定賠償上限為10倍于食品價值,而對于三鹿奶粉、雙匯瘦肉精之類的安全事故,10倍賠償過低、不會被瘋狂逐利的商家認真看待,也與給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不對等。只有當公民能夠通過訴諸法律獲得巨額賠償的時候,食品安全體制才可能真正影響生產企業的所作所為。

3.食品安全監管不到位、不足以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一種“分段管理為主,品種管理為輔”的模式,導致食品安全管理出現條塊分割、溝通不暢,同時食品安全多頭監管的局面導致一些領域重復檢測,而一些領域得不到檢測,出現監管上的漏洞甚至“真空”。比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農業、質檢、衛生、工商和商務等眾多職能部門都對“鴨蛋”具有監管職責,但是卻未能阻止“紅心鴨蛋”的出現。基層執法人員只“管”不“監”,通過管理食品企業趁機從中撈取好處,卻不認真“監督”、不承擔責任。同時,由于執法人員薪酬低,很容易被造假企業收買。一旦執法人員成為造假鏈條中的“分利者”,在他們的保護下,造假者就更加肆無忌憚。

4.消費者不良的消費習慣和淺薄的食品安全知識、不足以維護自身安全。中國改革開放30年,經濟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由于地域差異、城鄉差別、文化傳統、收入差距等,導致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具備的食品安全知識差異都很大。有時候,大家貪圖便宜,購買“三無”產品;有時,挑選蛋、蔬菜、水果,喜歡專門揀大的、新鮮的、顏色鮮艷的買;有時,買面粉,專門喜歡揀雪白顏色的買。中國人特有的消費習慣和購物特點間接促進了食品企業無視食品安全規定、鋌而走險。同時,生活水平才剛提高,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的快速發展,使得中國人還來不及拿出更多的精力關注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知識的匱乏,法律觀念與知識的缺乏,又促使大家極少進行食品安全方面的維權,間接壯大了食品企業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膽量。

三、強化企業責任才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出路

綜上所述,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責任人眾多,但歸根結底都是商品制售者的責任。如果沒有不安全商品的生產、銷售,就是監管再不到位、懲罰力度再低、消費者再缺少自身安全維護能力,終究不會出現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安全事故。因此,強化企業責任才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最終出路。眾所周知,生產經營者掌握著生產加工的工藝流程、技術標準等核心信息,食品在其控制下產出,消費者和監管者均不可能實施生產經營全程監控。只有生產企業自身才能全方位的細致監管食品從田間到市場的全過程,才能完全明白食品的安全水平如何,使用的加工原料是否安全,生產過程是否安全,以及存儲、運輸環節是否安全等等,無論在哪個環節,生產經營者自己是最清楚的。因而,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安全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但是,要讓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的自我監管責任,嚴格自律、自糾自查,嚴守食品安全的底線,強調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生命價值的關注,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這不是一蹴而就的。這需要不斷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轉變企業單純追逐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目標。為了更好地體現企業履行食品安全責任的質量,政府有必要建立完善安全信用考核制度,以促進食品企業加強自律。通過有關部門不定期對食品企業進行安全質量信用方面的考核,并把量化考核結果、綜合評價意見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建立企業食品安全考核檔案,錄入歷次考核結果,對初次留下不良考核記錄的企業采取強制性監管措施,而再次出現不良考核記錄者或初次出現嚴重不良考核記錄者,我們要嚴格執行市場退出機制,直接清除出食品行業,不允許其再涉足食品行業。

企業是食品生產和流通的主體,對食品安全保障發揮著主導作用,政府的監管只是外因。政府的監管、引導和懲罰都是為了促進企業承擔食品安全保障的主體責任,而只有讓企業真正承擔這個責任,食品安全才有了根本保障。

參考文獻

[1]閆良生.《食品安全:呼喚企業責任》[N].中國日報.2011(6)

食品安全法全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現狀;監管體系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32-01

一、食品安全定義

世界衛生組織將食品安全定義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從定義看出并不是所有的有毒、有害物質都被稱為不安全的食品,只有那些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的食品才是不安全的食品。那么可以食用的食品中卻包含了人們承受范圍內含有微量毒害的食品。

二、甘肅省食品安全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小作坊問題突出

小作坊衛生條件簡陋、設備陳舊、生產條件簡陋、生產的產品達不到市場準入標準等問題普遍存在,相當數量的小作坊不具備保證食品安全最基本的生產條件,不能保證生產出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產品,情況堪憂。而小作坊數量多、規模小、隱蔽性、流動性強等特點和目前監管中存在的多頭監管、職能交叉等問題,又使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成為當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難點和交叉空白點。

(二)餐飲行業無證經營現象普遍

一些小型餐飲店、街頭商販和社區網點,他們沒有辦理任何證照的情況下就開業經營,街頭餐飲分布廣泛,城市的繁華地帶,學校周圍,火車站等人口比較擁擠的地方存在大量這些街頭餐飲。其設備簡陋,無餐具洗滌消毒設備,周圍是來來往往的行人和車輛,食品容易受到污染,衛生條件極差。

(三)經營者自律和社會監督不足

“賣出去的產品潑出去的水”,這是很多商家秉承的經商理念,從而導致消費者維權難的現象。不少生產商把過期、變質的食品二次包裝上市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社會監督機制不完善,監督成本高,取證難,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責任難,舉報人的人身沒有保障等問題突出。

(四)食品包裝容器、材料存在安全、衛生問題

塑料包裝表面污染,降解和回收難。生產包裝紙的原材料受到污染;或在加工處理中,紙和紙板中通常會有一些雜質、細菌和某些化學殘留物。玻璃包裝的高度透明性對某些內容食品是不利的。陶瓷和搪瓷包裝由于反復使用以及加工過程中添加的化學物質而造成食品安全性問題。

(五)食品檢測機構存在問題

食品檢測力量分散,資金不足,設備嚴重不足,檢測手段落后,檢測周期長。單位間硬件基本雷同,檢驗同質化傾向非常明顯,開展的項目主要是常規項目檢驗,但對于花樣不斷翻新的假劣食品而言,又力不從心。

三、甘肅省食品安全法律監管的現狀,以及當前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今年以來,省公安廳、省農牧廳、省衛生廳等廳局聯合建立了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作機制,并簽訂協調協作協議,建立了監管執法工作會議、食品安全重大信息通報、部門案件協查、案件線索執法聯動、日常工作聯系等機制,同時,完善了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機制。

據甘肅某市場監管部門內部人士向該記者介紹,通常對下架食品,生產企業在外地的,當地工商部門除了清查本地銷售的本批次產品外,沒有權利對同一批次進入外地市場的產品進行監管,但會發函到外地相關部門,由生產地的工商、質監部門重新審查、檢驗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并根據銷售清單監督生產企業召回問題食品。

流通與生產領域的相對“脫節”與目前食品監管體系有關。按照規定,生產企業劃歸質監部門監管;而食品進入流通領域后由工商部門監管。由于這些部門是平行管理,在查出不合格食品后,其協同監管的模式往往會造成生產、流通、消費領域懲罰各自為陣的局面。

四、就甘肅省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及法律監管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應對措施

(一)加強宣傳力度,切實提高食品安全意識

要加強對餐飲單位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強化其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提高其依法依規經營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提高其誠信守法的自律性加強崗前培訓,提高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和綜合素質;二要加大宣傳力度,利用電視、報刊等載體,大力開展形式多樣、群眾喜聞樂見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的食品安全知識,逐步提升公眾的安全消費意識、維權意識,增強防范能力。

(二)注重標本兼治,構筑有效管理機制

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必須立足當前,規劃長遠,標本兼治,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和有效機制。一要實行程序化管理。應以加強預防性監督為重點,把好審批關,逐步建立一套較為完備、嚴密的程序化管理制度,將管理職能、程序、質量、責任融為一體,提高監督的規范性、準確性、時效性和系統性;二是建立健全事前預防事中補救事后評價的預警與危機處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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