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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師資隊伍不穩定由于獨立學院創辦時間不長,在政治理論課程教學方面主要是聘請母體高校政治理論課程師資隊伍,或是聘請相關的離退休教師進行教學,很少有獨立學院專門建立相對獨立的、穩定的政治理論課程師資隊伍。作者查閱了一百多所獨立學院的網站,只有若干所獨立學院建立了政治理論課程教研部門,這說明獨立學院“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師資隊伍不穩定。這種情況勢必導致“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質量參差不齊,課程教學改革難以推動,教學質量難以保障。
(二)教學模式單一由于獨立學院創辦時間不長,辦學模式不夠完善,辦學經驗不夠成熟,政治理論課程教學方面照搬母體高校教學模式。“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中,主要采用傳統的填鴨式、滿堂灌、照本宣科的教學模式,以教師為中心,注重教師的權威,強調學生的接收。缺乏討論教學、體驗性教學,更是缺乏師生互動,教學氣氛呆板,教學手段單一。
(三)課程內容選擇缺少特色目前獨立學院都是按照國家統編教材和一些示范性課程教學方案(PPT)開展教學,在教學內容的選擇、課時分布、教學重點難點的確定等方面沒有充分結合自身特殊性。由于沿襲其他院校的教學內容選擇方式,導致課程內容上以理論知識為主,實踐性知識和操作性知識較少,如視頻影視內容少、道德兩難情景設計少、法律案例設計過少,等等。
(四)實踐教學環節薄弱獨立學院“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與其他院校一樣,存在實踐教學缺乏的問題。具體表現為:實踐教學沒有制度化,沒有列入課程計劃;有的院校采用課外實踐的方式,導致實踐教學流于形式,教學內容與生活實際脫節,缺乏知識應用的環節等等。實際上,道德認識、道德情感、道德意志與道德行為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法律知識與法律素質、法律能力也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實踐教學在知識與素質、行為的轉化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可見獨立學院“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迫切需要加強。
(五)考試評價方式不科學獨立學院“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考核與評價方面,一般采用書面考試的形式進行。實際上,學生的道德素質與法律素質很難通過書面考試的形式形成科學結論的。書面考試只能考核到學生的道德認識和法律認識,并不能很好地考核到學生的道德素質與行為能力、法律素質與行為能力。而知識與素質、能力并不一定能建立一致的關系。
二、改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的路徑
獨立學院要根據獨立學院人才培養規格和獨立學院學生特征,在把握教學規律的基礎上,建立一套科學完整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方案。
(一)建立穩定的師資隊伍獨立學院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而誕生的新型高等教育機構,以應用型人才作為培養定位,這種人才的具體規格是:綜合素質高、專業基礎好、應用能力強、具有創新精神。另外,獨立學院具有與其他類型高校不同的學生特質,其優勢表現在:(1)大部分學生為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理想,學習目的非常明確,學習十分刻苦,具有強烈的進取精神和學習欲望,這是獨立學院學生的主流和根本性特質所在;(2)大部分學生的人際交往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較強;(3)部分學生基于家庭背景等原因使得信息接收渠道比較多,見識比較廣;(4)很多學生知識面比較寬;(5)小部分學生特長比較突出。其不足之處表現在:(1)整體的知識文化基礎相對薄弱;(2)部分學生的自律意識和自控能力較差;(3)部分學生的學習方法不科學;(4)極少數學生缺乏人生的理想和目標,內心世界比較空虛,對自己的認識、定位和未來的職業生涯發展比較迷茫;(5)少數學生缺乏刻苦精神,沒有很強的進取意識。針對獨立學院的培養定位和學生特質,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政治理論課程教師隊伍,對于獨立學院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獨立學院要利用靈活高效的民營辦學機制,選拔和培養一支高效精干的政治理論課程教師隊伍,以適應獨立學院思想政治理論課程教學。而且要經常性地通過教學比武、教學研討等形式,引導政治理論課程教師根據獨立學院培養定位和特質,開展有針對性的教學,以提高教學質量和教學效果。
(二)創新教學模式“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必須破除傳統的以教師和書本為中心的教學模式,構建多樣化、新穎化的教學模式。一是要構建師生互動性教學模式,以增強教學效果。如增加討論課程環節,就一些“道”與“法”嚴重沖突的問題開展討論,激活學生思維。二是要構建案例教學模式,重點引入典型案例教學,運用典型案例分析的方法,帶領學生總結出一般性、規律性的結論,便于學生學習、效仿和運用。三是構建主題教學模式。主題教學可以是針對某一社會熱點問題進行討論,或是針對某一敏感問題開展專門論述,或是針對某一似是而非的問題進行旗幟鮮明的思想教育,或是針對某一案例進行深層次剖析,等等。在主題教學中,教師不能回避現實矛盾,要緊緊圍繞學生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層層深入,讓學生既能明理,又能動情,還能應用。
(三)精選教學內容“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涵蓋哲學、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學、法學等多學科知識,內容非常龐大,如何精選教學內容成為改進教學的關鍵所在。獨立學院“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內容,既要全面兼顧(核心價值體系、理想信念、愛國主義、“三觀”、“三德”、法律基礎),又要重點突出。如在職業道德知識模塊的講授中,要重點突出大學生求職心理、求職技能。在法律基礎知識模塊中,要突出勞動法律法規。作者在擔任“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中,就專門用兩節課時間講授《勞動合同法》,讓學生掌握如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本領。如何統籌全面性和重點性兩者的關系,我們認為,教師要從大處著眼、小處入手,通過細小的知識點推及到大道理、大主題、大方向。此外,在課程內容的選擇方面,要格外注意突出道德與法律的關系,促進學生的道德觀念和法律素質的完美結合。在這方面,必須要充分突出法律與道德的聯系及區別。如在講授法律與道德的互補關系時,作者經常運用“大義滅親”(違反法律關系)和“見死不救”(違法道德關系)的案例來論述道德與法律的關系與區別,使學生能深刻體會到“以德治國”和“以法治國”相結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四)加強實踐教學為加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實踐教學,一是要根據獨立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在課時的分布方面設置實踐課時。設置這種實踐課時不是放任學生隨意去實踐,而是在教師的引導下開展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實踐。如組織學生到福利院看望孤寡老人,參加無償獻血活動,參觀監獄,組織模擬法庭,等等。教師在這些實踐課時中要認真設計,精心組織,細致總結。二是要根據獨立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在理論課程中穿插情境性教學和討論性教學。因為該課程課時有限,不可能設計過多的專門實踐課時。所以要提高教學的生動性和培養學生的知識應用能力,還需要在理論課堂教學中,想方設法將理論知識與實際生活有機結合。在課堂教學中多采用情境式教學和討論性教學,實際上也是在強化知識應用能力培養,是一種間接的實踐教學形式。
【關鍵詞】高校;法律基礎課;德育功能;策略
在新的課程改革背景下,人們對高校的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之面臨著新的挑戰與機遇,培養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仍是當今高校的育人方向。因而,作為高等學校現行的法律基礎課,它不僅僅是一門法律基礎課,同時也能夠向學生傳導出其思想教育功能。但是,調查顯示,目前我國高校法律基礎課程還沒有引起高校的足夠重,甚至存在重法律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而輕思想教育的現象。因此,這就需要高校相關教育工作者必須探討新課課堂教學模式,不斷引進國外先進的教育理念,充分發揮法律基礎課教學作用,使得其德育功能有效地體現出來,進而提高高校法律基礎課的效率。
一、法律基礎課德育功能的概述
德育功能,指的是在教育人的過程中在促使學生個性充分發展,獲得知識的愉悅以及獲得自我實現的滿足等,從而學生的主體意識得到積極發揮。主要體現在:通過德育教育來引導學生對不適應社會發展規律、時代要求以及個性發展起限制作用的因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恰當的選擇,進而達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使自身得到全面的發展,同時,德育又能通過一定的規范來約束、規定學生的思想行為,確保學生各方面的發展正規化。
二、高校法律基礎課的現狀分析
1、高校人才教育理念滯后
現代高等教育的目的就是為當今社會的發展培養現代化的人才,核心是人才的培養,也就是強調“做人”教育。高校法律基礎課程從其教育內容來看,包括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兩大方面的內容。然而,目前還有許多高校在進行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時往往強調教育的科學性,只重視知識傳授,課程設置也是以知識傳授的課堂教學為主要方式,而忽視了德育的教學,教育理念顯得比較滯后。由此可見,忽視實踐教學,將會導致理論與實踐脫節,從而使得高校法律基礎課的教學難以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
2、高校德育缺乏一個有效的協調管理機制
調查顯示,管理育人與教書育人脫節是我國高校的一大問題所在,從而使得高校在進行教學活動時缺乏與學生的交流與溝通,不能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激情,進而影響高校法律基礎課教育協調性和整體性。由于高校法律基礎課程教學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幫助學生完成由中學到大學的轉折與適應問題,進而通過該課程的德育功能來切實提高學生的品質,但是,我國高校普遍缺乏一個有效的協調管理機制以協調與整合。這樣不僅浪費了教育資源,又因重復而讓學生產生厭倦應付心理,嚴重影響思想政治教育的實效性。
三、如何現實高校法律基礎課的德育功能
1、明確法律基礎課的學科性質是發揮法律基礎課的德育功能
在新的歷史發展階段,社會對高校培養人才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作為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大學生,其法律素質在大學生綜合素質中占有重要的作用,是法治時代大學生素質教育的基石。因此,高校在開展法律基礎課時,必須充分發揮其作用,不斷提高改革教育方法,以提升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和對大學生進行德育滲透為出發點,引導學生分析其中的深刻內涵,進而掌握我國憲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內容,不斷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和社會責任感,依法辦事,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權益。
2、建立與完善組織協調機構,協調高校教育中德育系統之間的相互配合
高校法律基礎課程的堂教學是以理論知識與法律基礎的認識為基礎,但若要讓理論真正地進入學生心靈,使學生對國家的法律有一個大概的理解,必須將其內化為內心的原則與信念,同時還要與他們的實際生活相聯系,指導學生到廣闊的社會環境中去踐行理論。因此,在課堂教學中必須建立與完善組織協調機構,協調高校教育中德育系統之間的相互配合,進行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引導學生通過有限的理論知識的學習來進行無限的實踐,進而豐富學生的學校園生活。
3、高校要全面更新教育理念
在大學生教育中,法律基礎課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對于培養大學生的人格,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健全人格、良好思想品德的培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高校必須重視法律基礎課的教學,全面更新教育理念,綜合各種有效的教學方法,在課程教學中安排課堂理論的講授與探討、課外實踐的感受與體驗,徹底改變傳統的、枯燥、乏味的法律基礎課堂教學模式,讓學生在實踐活動的參與中去認知理論、感知世界、內化規范,進而使他們具有良好的人生理想,形成善良的道德觀念成為一個身心健康的現代公民。只有這樣才能切實地發揮高校法律基礎課的德育功能,為學生步入社會打好堅實道德基礎。
參考文獻:
[1]郝雪玲.高校法制教育改革刻不容緩[J].中國高教研究,2000,(02).
[2]甘玲.深化“法律基礎”課教學改革增強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04,(06).
[3]李冬霞.關于高校德育顯性課程的幾點思考[J].淮北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9,(05).
[英文摘要]:
[關鍵字]: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法律分析
[論文正文]: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發端于1970年代的美國,是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特設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由SPA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在這一過程中,SPV以證券銷售收入償付發起人的資產出售價款,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所持證券的權益。資產證券化是融資過程,也是融資方式、金融工具和金融發展趨勢[1]。
東南亞金融危機之后,具有直接融資和表外融資等優勢的資產證券化在亞洲資本市場發展迅猛,形式也漸趨多樣。日本、韓國、泰國、菲律賓、新加坡、中國香港及臺灣地區都積極利用這一金融工具為本地經濟服務。我國自1990年代起,成功進行了珠海機動車輛收費、中遠集團航運收入、中集集團應收款證券化等資產證券化離岸操作,開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2]。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成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這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在中國正式啟動。
國家助學貸款是一種國家貼息的、國有銀行承辦的、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經濟困難學生的無擔保貸款,它集政策、福利、教育、金融為一體,是一種以信用方式提供的個人教育消費信貸。2001年-2004年以來助學貸款余額在我國個人消費信貸中所占比例為0。4%-0。5%,與個人住房貸款以及汽車信貸、信用卡消費貸款共同構成我國個人消費信貸“一個大頭,三個輔助”的格局[3]。因此,在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探索前進的過程中,國家助學貸款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并且呈現出自身鮮明的特點。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法律基礎及其現實困境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法律基礎
1。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受教育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國家積極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通過學習促進身心發展,以獲得平等的生存和發展機會的基本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規定了“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表明受教育權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是國家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到高等教育方面,《反對教育歧視公約》(1960)第四條要求締約國“使高等教育根據個人成績對一切人平等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一章第九條規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2。政府有責任幫助公民完成高等教育
約翰斯通(D。BruceJohnstone)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理論認為,根據“誰受益,誰付款”的原則,高等教育的各種成本應由學生本人、學生家長、納稅人、政府以及社會慈善機構共同承擔[4]。該理論符合高等教育產品的準公共產品屬性,并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政府面臨的高等教育財政危機。我國從1989年開始實行大學收費制,每學年學費由最初的200元漲到如今的4000?10000元。漲幅近10倍于居民收入的增長。此時,只有確立合適的資助制度,才能避免高校收費剝奪來自貧困家庭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1世紀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動世界宣言》指出應積極為一些特殊目標群體的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便利條件”,“特殊的物質幫助和特殊的教育解決辦法,可以幫助這些群體克服在接受和繼續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所遇到的障礙”[5],我國政府也提出了“不讓任何一個學生因貧困而失學”的政策目標。為了幫助經濟困難的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我國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于1999年應運而生。
3。國家助學貸款中各方的法律關系
在我國現行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中,貸款學生與銀行之間是借貸合同關系,屬于法律上的合同之債。該合同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學校是介紹人,與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學生家長、輔導員或班主任等)是見證人。介紹人、見證人并非擔保人,因此在法律上與貸款之債并無直接聯系。
由于政府在該貸款體系中只是提供貼息等優惠政策,而貸款按銀行的商業貸款模式運作,學校和銀行均未得到授權而成為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或被委托的組織,因此政府并未與學生形成任何行政法律關系。
2004年,政府對原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進行了調整,設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分擔銀行風險,促進助學貸款。該專項資金在國家助學貸款關系中具有一定的擔保功能。
(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面臨的困境
1。貸款規模發展緩慢,結構失衡
我國自1999年實行助學貸款政策以來,截至2005年2月,相關部門累計審批國家助學貸款96億元,涉及學生115萬人。雖然在總體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相對于貧困學生的人數和貸款需求來說,其規模還是太小。2004?2005學年,全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中來自貧困家庭的學生約263萬人,其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有122萬人。2004年,全國有80萬名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實際發放人數為35萬人;申請貸款金額為140億元,實際發放貸款金額為57億元。同時,國家助學貸款投入的地區結構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國家助學貸款的投入情況較好,例如浙江省獲貸學生數達到高校經濟困難學生數的90。16%,而西部地區在這一指標上遠遠低于平均水平,青海省僅有30%的經濟困難學獲得助學貸款[6]。
2。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性要求和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之間的矛盾
國家助學貸款作為商業銀行的一項授信業務,受到市場運作規律的制約。助學貸款的資金來源是銀行吸收的存款,銀行的營利性和安全性目標要求貸款的發放必須遵循信貸資金運動的基本規律。因此,銀行審慎風險管理和給予困難學生足夠的信貸支持之間存在沖突。雖然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能夠帶來好的社會效益、培養優質的潛在客戶,但是由于成本高、利潤薄,手續煩瑣,貸前、貸中、貸后都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相對于其他貸款管理成本高,嚴重影響了銀行開展這項業務的積極性。
3。貸款風險大,違約率高
助學貸款市場是信息不對稱市場。高校通過核實相關文件資料來確認申請貸款學生信息的真實性,但是不能到生源地實地調查。銀行無法了解貸款學生的真實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在選擇發放助學貸款的對象時存在逆項選擇。另外,由于學生就業的流動性大,銀行很難掌握學生畢業后的去向,我國的個人征信體系又很不完備,這又使助學貸款有著一定的道德風險。同時,由于助學貸款的還款期限(4?6年)較短,大學生就業率走低,收入水平不高,導致目前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現象極為普遍,廣州、北京、上海等地國家助學貸款的不良貸款率高達20%?40%。面對困境,國家助學貸款如何“突圍”成為當前的熱點議題。
二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結構模式及法律環境
助學貸款是各國高等教育財政中最復雜、最具爭議、經常被誤解然而又可能是最重要的問題,在高等教育公共政策議程上越來越受關注[7]。美國的高等教育助學貸款體系最為發達,不僅資助主體多元,而且資助形式多樣。其中,斯坦福貸款約占美國助學貸款總額75%。該貸款依托于政府的再擔保來提高助學貸款的信用等級,進而通過助學貸款資產證券化實現在二級市場的流通來規避不良貸款的風險,因而其運作極其成功,貸款違約率低至5。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的同時,探索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相信對解決當前助學貸款市場面臨的困難有所裨益。
(一)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結構模式
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是將貸款債權銷售給私有資本持有者,使之成為在私有資本市場上具有投資價值的資產,為助學貸款體系提供更多的資金并使之具有流動性,從而分散違約風險。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過程涉及的范圍很廣,除了高等教育發展狀況、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發育情況、外部政策及法律制度的完備之外,各專業機構分工合作至關重要。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基本參與主體和交易結構模式的設計如圖所示。
1。由發起人組成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AssetPool)
發起人分析自身的融資需求,確定符合條件的助學貸款成為證券化的客體,組成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在結構上,由于國家助學貸款均以學校為單位在新生入學后統一辦理,因此在資產種類、利率、期限、到期日等方面具有同質性,有利于對其資產風險進行重組和配置[8]。在形式上,參與國家助學貸款的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對助學貸款均使用語言規范、條款清楚、書面材料完備的合同,便于對資產實行有效的管理。
為了避免地域經濟波動或衰退影響債務人履行債務,組成資產池時應盡量選擇資產債務人的地區分布相對廣泛的資產。一般來說,助學貸款的債務人畢業后工作地點分布較廣,更符合對證券化資產來源上的要求。
2。組建具有政府信用的特設載體(簡稱SPV)
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最重要的是要使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風險相隔離。當發起人破產清算時,證券化資產不作為清算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按交易契約由SPV擁有,并支付給投資人,從而降低風險,保護投資人利益。SPV是資產證券化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載體,SPV既可以由發起人建立也可以由第三方組建。
國家助學貸款帶有政策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對SPV的獨立性和穩定性要求頗高。設立有政府信用的、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的、以經營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為其惟一目的的SPV,能夠保證其良好的信用,解決由銀行、信托公司設立SPV時容易產生的利益沖突問題。而且,通過政府組建SPV既能推動銀行在組成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時加強內部管理、實現標準化,又能規范與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相關的各中介機構的運作。
3。通過實現真實出售(TrueSale)破產隔離(BankruptcyRemote。
如上所述,破產隔離實現)是SPV的本質要求。否則,發起人破產時,SPV可能會沒有足夠的現金流支付給破產者,從而導致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目標落空[9]。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轉移給SPV通常可以采用出售和擔保融資兩種方式。各國法律和會計制度中所要求的真實出售,是指發起人出售給SPV的資產以及由這些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權益必須是有效的,資產池中的資產能夠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移出,SPV對證券化資產擁有完整的控制權不會被歸入發起人的破產財產。由于真實出售能夠改變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因此它在破產隔離的實現上比擔保融資更為徹底。所以在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中只有實現真實出售,才能實現已經證券化的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
4。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
SPV對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中的資產采取信用增級手段,使其所發行的證券獲得更高的資信評級,這有利于降低融資成本、吸引投資者,是一種為了確保證券順利發行與募集而設計的附加擔保制度[10]。信用增級包括外部信用增級和內部信用增級。外部信用增級是指外部第三方提供的信用增級工具。在國外的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實踐中,政府往往充當擔保的角色。我國可以在現有的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基礎上成立專門的政策性機構??國家助學貸款擔保基金,為助學貸款提供擔保。內部信用增級常見的方式是建立優先/次級結構,即對優先級證券本息支付先于對次級證券的支付,在付清優先級證券本息之前對次級證券僅付利息,在優先級證券本息支付完畢后才支付次級證券的本金。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也可以通過這種結構安排,使優先證券的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被次級證券吸收,達到信用增級的目的。
5。對國家助學貸款證券進行發行評級,安排證券銷售。
SPV請信用評級機構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向投資者公布評級結果,準備法律文件和辦理法律手續,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證券。SPV從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國家助學貸款買賣合同中的價格把發行收入的相應部分支付給發起人。至此,發起人達到了通過國家助學貸款進行融資的目的。
6。進行資產管理,償付證券權益。
SPV收取、記錄證券化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并存入托管銀行的收款專用帳戶,首先用于償付投資者持有的到期證券權益,不得用于任何紅利分配或進入破產,未到期的現金流按資產風險輔助安排處理。償付了證券權益后,SPV向貸款證券化過程中聘用的各類專業機構支付費用。之后,由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產生的收入若有剩余,則按SPV與發起人之間的約定進行處理。至此,整個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過程完成。
(二)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法律環境
資產證券化是一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綜合各項法律制度的新型融資工具。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結構模式,既是經濟過程也是法律過程。在支持資產證券化的環境中,法律制度的作用具有根本性意義。
1。與國家助學貸款合同相關的法律問題
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這一法律行為來建立的,因此其法律關系的內容體現在一系列合同上[11]。銀行與貸款學生簽訂的助學貸款合同確立了發起人??銀行享有法律保障的收取應收款的權利,是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文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下列三種情形下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按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因此,發起人如果將來欲將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應當在訂立助學貸款合同時做出有利于未來轉讓的設計。只有明確該債權的轉讓條件,發起人才有可能將應收款匯集成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出售給SPV,進行證券化。目前的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對此還未作特別設計。
2。與SPV設立、資產轉讓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結構模式設計中,SPV采取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這是因為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證券法》規定“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所以我國承擔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不能作為SPV的控股公司。而根據我國《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規定,政府設立SPV基本具備現實操作性,不存在法律障礙[12]。
要實現資產轉讓,必須首先確認債權的可讓與性。國家助學貸款屬于個人信貸,我國《商業銀行法》并未允許商業銀行轉讓其信貸資產,只有根據關于商業銀行業務范圍的授權性條款,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規章的形式賦予商業銀行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向SPV轉讓信貸資產的權利,才能實現資產轉讓。
我國《合同法》關于債權的轉讓采用的是通知轉讓原則,這大大節約了貸款證券化的支出成本。但是,國家助學貸款的債務人分布地區廣泛,流動性大,為了便利操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案件的規定》:在指定的媒體上債權轉讓公告即視為履行了《合同法》規定的通知義務。
3。與破產隔離、真實銷售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結構模式設計中采用“真實出售”來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這是因為我國尚無法律對SPV的性質作特別規定,普通企業之間自行借貸是被禁止的,所以擔保融資的風險較大[13]。我國在立法上還沒有關于“真實銷售”的規定,但在會計準則上有相關處理方法可以參考,例如財政部《關于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為了明確發起人的表外融資的操作標準,有必要在設計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時,對發起人資產轉讓意圖、資產價格、追索權、回贖權、剩余利潤抽取等做出規定,規范資產真實銷售的操作,避免交易被界定為擔保融資。
4。與國家助學貸款證券發行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我國,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受《證券法》的調整,《證券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和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在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中,SPV是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載體,不同于股票、公司債券以及政府債券的發行。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條件下,還無法明確該證券的屬性和法律適用問題[14]。從利用現有證券監管體系的角度出發,修改《證券法》,把資產支持證券納入其調整范圍,是降低立法成本、切實可行的做法。
另外,國家助學貸款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證券法》的適用問題。由于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是以資產信用為基礎的,如果將《證券法》中關于信息披露的標準用于該證券,可能會使發行人公開與證券化無關的一些公司資產結構、治理結構、公司決策信息等內容,投資者并不能根據這些信息了解該證券化資產本身的情況。而適用《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關于銀行資產狀況和風險的信息披露要求,能夠加強對銀行的市場約束,有利于投資者了解與證券化有關的信息,增加投資者的購買動力。
5。與信用增級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外部信用增級方式中,政府擔保是國外助學貸款證券化中通常采用的方式[15]。但是我國《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因此不可能直接采用政府擔保。在當前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中設立了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可以在此基礎上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基金會這樣的政策性機構,專門負責助學貸款的擔保,降低違約風險,提高資產信用等級。
在內部信用增級方式中,超額擔保方式(指SPV向發起人支付的價款小于貸款證券化價值)并不適用于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這是因為根據《破產法》,超額部分應列入發起人的破產財產,這樣就不能實現破產隔離。因此,建立優先/次級結構是目前法制環境下較好的選擇。
突破國家助學貸款的困境,建立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需要有完善的法律環境。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過程中除了上述的主要法律問題外,還旁及與之相關的稅收處理辦法、信用評級的標準、程序等等,在此未能盡述。但從以上分析已可發現,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中已存在有利于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發展的因素,同時也有一些法律障礙和立法空白,有待于調整和完善。總之,改善法律環境,審慎發展助學貸款證券化“二級市場”,有利于推動銀行開展助學貸款業務,增加我國高等教育的非公共基金收入來源,緩解教育資源短缺的狀況,從而為公民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機會。
注釋
程荃(1975?),女,安徽滁州人,暨南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1]洪艷蓉。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李建偉。知識產權證券化:理論分析與應用研究[J]。知識產權,2006,(1)
[3]楊大楷,俞艷。中國個人消費信貸狀況及風險防范研究[J]。金融論壇,2005,(7)
[4]楊晴,沈紅。從法學視角分析國家助學貸款面臨的兩大難題[J]。科技導報,2004,(3)
[5]趙中建。全球教育發展的研究熱點??90年代來自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報告(修訂版)[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
[6]高國華。淺析現行國家助學貸款的運行問題與對策分析[J]。特區經濟,2005,(11)
[7]馬經。助學貸款國際比較與中國實踐[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
[8]李尚公,沈春輝。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分析[J]。法學研究,2000,(4)
[9]朱懷念,唐棣。試論我國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環境[J]。法學評論,2002,(5)
[10]覃天云,申海恩。論資產證券化的有價證券制度基礎[J]。中國法學,2005,(2)
[11]何焰。關于貸款證券化的法律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6)
[12]張志忠。資產證券化從理論到現實的法律思考[J]。西安金融,2001,(5)
[13]周顯志,吳曉萍。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對法律的影響及對策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3)
野生動物保護的問題,是這十年最頻繁的熱詞。
近些年來,我們提倡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諧社會其實不僅僅是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政府和民間之間的和諧、人倫關系的和諧,還包含了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
要建設一個環境友好型社會,人與自然首先應當是不分離的。河南省三門峽市在白天鵝保護方面所經歷的變化和結果,這就屬于典型的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過程。
德國的動物保護
對于野生動植物資源怎么進行保護,從歷史上和各國來看,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國家的選擇是不一樣的,
對于野生動物,最早人們是把它當做無主物來看待的,認為它不從屬于任何人,就是大自然的恩賜。在古代社會,這等于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那時生存是第一位的,誰先獵捕到動物,誰就取得它的所有權,魚類、包括林木都是一樣的,這是最早認定為無主物的觀念和方式。
當社會進入市場經濟以后,現代化的社會以私有制為核心,這個時候沒有無主物,都是有主物,有主的怎么辦呢?
在這個問題上,近代的德國在野生動物保護上走得相對早一步。德國的《物權法》首先規定了關于“物權”的概念,通俗來說,這個條款認為物就是財產,是民法上的客體,可以任由主體權利人支配。這樣,對于自己的私有物,你可以任意宰割,不管是吃掉它,還是消費掉,都是不違法的。
但是在德國《物權法》物權編里,在對“物”進行定義的條款里專門有一個但書,即物但動物除外。這里的動物,不僅僅指野生動物,也包括家養動物。也就是說,這些都不能當成物來看待了,就是采用了“動物不是物”這個觀點。
“動物不是物”這個觀點其實對于許多學者來講,也引起來一個疑問,動物不是物那是什么?
德國學者后來給出一個解釋,認為動物不是物,意味著它沒有倫理上道德上的色彩,而只是記錄上的物。動物這種特殊的物,特別是野生動物,它不受《物權法》的調整。既然這樣,動物又是否應當接受法律調整呢?德國采取了專門的單行法的保護方式,設立了專門的特別法庭,也有專門對于野生動物保護的規則。
因此,德國成為在全世界范圍內最早提出野生動物保護的國家。而最早提出野生動物保護的人,其實也很奇怪,是一個很臭名昭著的人,是納粹戰犯,納粹黨的二把手格林。
格林很喜歡打獵,也修建了很多莊園。他喜歡小動物,并且作為一個熱愛自然、熱愛動物的人,他促成了全世界最早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制定。但是這么一個人卻對人沒有任何感情,格林殺了很多猶太人,這也是讓人很玩味的事。
現代動物權利理論與物格
在德國,采取了把動物排除在財產之外,不能作為私有財產的方式,那么動物不是物是什么?隨著二戰后生命倫理的發展,還有環境保護運動如火如荼,動物權利理論就開始浮出水面。
動物權利理論實際上就是動物不是物,那么是什么?動物不是物那就只能當做主體來看待了,就是把動物擬人化來進行保護。這個理論的理論基礎,就是動物權利理論。在中國,法學界很多學者是這種觀點。
人們傳統認為人是有權利的,動物不是主體,所以它不享有權利,它是權利的客體。但按照動物權利理論,動物不僅僅是客體,同時也是主體了,所以要作為人來保護,一些傳統法律學者認為這一點難以理解,這樣怎么設計我們的法律?
國外很多學者都提出過一些設想。譬如認為動物雖然沒有人的意志,沒有人的靈魂,就把它當成嬰兒,即無行為能力人。國外在實踐方面的探索也很前沿,已經有把動物當做無行為能力人來看待。認為一個人擁有他的寵物,但不是寵物的所有人,而是它的監護人。這個人沒有權利,只是一種義務,你是為了它的利益,去撫養它,喂養它,就像你的孩子一樣。
動物權利理論在國外的這種探索已經相當多,但在中國,僅僅是學者在這十年來在理論上提出來的一個前沿的設想,是野生動物保護的新的火花。
在這方面,我國著名的民法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曾很有創造性地提出一個理論,就是物格理論,這種理論其實受到動物權利的影響非常大。楊立新認為,人有人格,人又分成完全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那么物怎么不能有物格呢?楊立新教授提出來物格理論,把物也分成三六九等,這個范圍比較大,動物只是其中之一,分成純粹的財產和有人格性的財產。包括有特殊重大人格意義,比方說尸體,比方說器官,但這些其實是物,但他的人格性跟人無法區分。但其中還包括動物,它雖然是一種客體,一種客觀存在,但從中折射出的人的一種感情,人的一種對自己的定位。對人與自然的關系的一種定位,所以按物格理論,動物不是一種統一的財產,不是任你支配的一種東西,要具體化,分成三六九等,這也是一種探索。
楊立新教授的這種物格理論,據作者所知,在學術界還是不太被廣泛接受,但我認為至少還是有創意的,從無主物到動物不是物,到動物是不是能作為人,到動物是不是能分為幾種不同的等級去進行不同的對待。這樣一個過程,從中可以看出學術界、知識界,對這個問題也是在不停地思索,不停地探索,來提供一些知識上的資源,去更好地保護野生動植物。
我國動物保護的立法基礎
當然我國目前的法律相對還是比較傳統的模式,從立法上來看,大概有以下幾點:
首先在權利的歸屬上,在民事法律領域,我國其實把動物還是當做財產來看,即傳統的所有權模式。比較特殊的是,我國的所有權模式是分開的,是二元的所有權模式,分成國家所有權模式和私人所有權模式。私人所有權就是我們私人養的寵物,農村養的家畜,作為私人財產,一般動產沒有特別規定,就按照財產規則。
而像野生動植物資源,特別是法律規定的珍稀動植物,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了這些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不再是能夠被私人財產權所擁有的了。也就是如果你對它捕獵,進行銷售,販賣,消費,其實就侵犯了國有資產。
除了《物權法》確定歸屬之外,特別法上我國還專門頒行了《野生動物保護法》,而《刑法》中也對捕獵野生動物的行為苛以了比較嚴格的刑事責任,這是對于珍稀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
但現實中也有漏洞,衛生部正在起草的《動物保護條例》。目前在條例的制定中有一個爭議,就是禁止虐殺動物,不僅是珍稀野生動物,還包括非珍稀不受國家保護的像貓狗等。這里面主要涉及的是濫殺的問題。
“禁止虐殺動物”這個條款的出現與現實的刺激有關。眾所周知,前兩年網絡視頻上就有“虐貓門”,好多人把貓狗踩、燒,弄死了,令人發指,社會輿論很大。因此,衛生部的這個部門規章里在起草上就考慮加上禁止虐殺動物這一條,但還沒有出臺。
主張者認為這些一般的動物可以作為私有財產,也可以進行消費,但卻不能濫用權利。《論語》中孔子講“君子不忍殺”,但吃肉時吃得挺香。
反對者的疑問是,虐殺是不是就挑戰人類感情的底線了?這個爭議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市場經濟下,動物飼養業工業化條件下怎么去看待?特別是對于養了就是為了殺的動物,特別像現代化工業養殖出來的豬、雞、鴨,例如麥當勞、肯德基,對這個條款它可能就構成違法了。這些工業養殖者通過生長素,幾天就把動物催肥并且殺掉,養殖環境也是非常擁擠、暗無天日,這構不構成虐殺?所以虐待動物這個條款,到現在還沒有出臺。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動物保護的基本框架就是所有權加上刑事責任。但是,這個框架在現實中依然面臨著諸多爭議。
爭議一:國有化是否是最優的模式
前文提及的《物權法》第四十九條,確立野生動植物資源歸屬國家所有這個基本原則。其實《物權法》2007年公布之前的歷次論證中,大多數民法學者對這一條都是反對的。
反對者主要是認為規定野生動植物歸國家所有,只考慮了權利歸屬國家,卻沒有考慮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責任和權利是不可能只要一邊不要另一邊。
法理學上有一條基本常識,是有權利就有責任。假設一個人在野外一不小心被野生動物給咬傷了,按照《國家賠償法》,這就屬于國有資產致人損害,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提出損害賠償。實踐中也有這樣的問題,東北虎咬傷人、熊把人弄傷的事件都很多,這時候國家是否應當賠償?
還有就是可能引起一個荒謬的后果。動物是流動的,例如白天鵝,屬于候鳥,它不停地飛來飛去。對于我國的一些棲息地來說,天鵝只是一個過客,它可能飛到西伯利亞,飛到外蒙古。如果按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白天鵝屬于中國政府的國有資產,它飛到人家外蒙古,那構成外交糾紛,構成侵略了。中國政府的資產飛入外蒙古、飛到俄羅斯上空,法律上一只野鴨子和一只白天鵝以及一架軍事飛機是沒有區別的,都是外國政府的資產。所以這種流動性使得確定所有權在外交上、國際關系上就帶來了麻煩,所以很多學者是不太主張明確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
反對國有化的第三個原因就是國家所有,需要國家保護,國家需要承擔責任。那么經費從哪兒來,充足不充足?現實中存在很多問題。當然一些經濟比較好、政府也重視的地方就有資金投入。像三門峽市關于白天鵝的保護就能投入幾十萬、幾百萬的經費。但很多地方,特別是一些偏遠山區,人的生存發展都有問題的情況下,要政府提供保護動物的經費會導致很多問題。
所以說國家所有權的保護模式是我們現在選擇的一個保護模式,但這個模式是不是最優的,是不是存在改進的必要?
爭議二:保護動物是不是需要犧牲人的價值
河南省陜縣檢察院在野生動物保護實踐中提到過一個問題:就是在輕刑情況下野生動物保護怎么進行?這是一個很尖銳的問題。
但是現代刑法的發展趨勢就是逐步輕刑化,能不定罪的盡量不定罪,不濫用刑事刑罰。獵殺白天鵝就判了十幾年,這在過去的司法環境下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人們的野生動物保護意識過于薄弱,通過殺一儆百的震懾效應,使大家樹立起來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
但現在在一個常規的情況下,如何提高動物保護意識,就是一個綜合問題,是一個教育為主的問題。如果仍然科以很重的責任,就會忽視了另一面:人權保護與動物權利哪個重要?
《論語》中有一個故事,一個馬棚失火了,夫子跑過來,他不問馬燒得怎么樣,先問看馬的人怎么樣,受沒受傷。天底下人為貴,和諧社會最核心理念,就是人為本,不能空談。
如果要通過對人很嚴酷的制裁去保護動物,在利益考量上就有一個適當的問題。在輕刑化的趨勢之下,需要我們檢察實踐當中對這個問題進行思考。保護動物是不是需要犧牲人的尊嚴、犧牲人的價值來保護,是不是能夠通過其他綜合性的方法夠取得更好的效果?
動物保護不只是政府的問題
應該說,目前動物保護法律領域的一些爭議,某些東西可能過度強調了,但某些東西還是不足,這是現實當中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存在的需要完善的地方。
筆者認為,野生動物肯定不是個人財產,但也不能是國家政府的財產,國家政府的財產也是一種私有權的體現,只不過他不是個人所有而是國家所有。其實野生動植物這種寶貴資源屬于公共資源,是一種公共財富,跟空氣、陽光、干凈的水、自然風貌一樣。公共財產作為人類的自然遺產,確立了公共財物的觀念,公共財物不是無主物,不能任意去獲取,而是全人類的財富。把野生動植做這種定性可能更準確一些。
保護野生動物,單一靠政府是不夠的。
這時要發揮兩個積極性,一個是發揮民間組織和機構的積極性,可以放開權利給一些NGO組織和一些環境保護組織,通過自發的方式去給動物進行維權。特別是經費方面,不能光靠政府,通過稅收去保護動物。現在中國也開始進入了一個慈善逐步蓬勃發展的時代,那么在動物保護上,可以考慮通過利用慈善基金的方式使社會民間的財富更能夠吸納起來,再加上政府的財政撥款,共同來通過公益基金法人的方式進行運作。
除了民間組織和基金的積極性,還可以發揮個人的積極性。例如熊貓保護方面就有經驗,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實行個人領養制度。這樣就不是任意消費掉動物,類似于動物的監護人一樣,定期拿出一部分錢照顧它。這樣可以通過擬人化的方式激發個人對野生動物的愛心,來增加野生動物和個人的親和性,能夠更緊密地把個人的愛心、個人情趣和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大的命題連接在一起,發揮個人的積極性,來更好地保護動物。
關鍵詞:中職學校;法律基礎;教學內容
法律基礎是一門旨在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幫助學生培養健全的法治意識的一門課程。實事求是地講,中職學校所招收的學生,有的是在初中階段由于學習成績不好或者是家庭、學校等因素而進來的,他們報考中職的唯一目的是希望擁有一技之長。但是,又由于這群學生處在青春躁動的時期,他們雖然也是充滿朝氣,有理想,有抱負,但是法制知識欠缺,法律意識非常淡薄,很容易一時沖動,或者是經受不住物質的誘惑,打架、偷竊等違法、違紀行為時有發生。當他們踏入社會時,很可能會遇到一些侵犯自己權利的事情,如果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不會行使法律給予的合法權益,卻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只會使得自己更加受傷。為此,加強學生中等職業學校的《法律基礎》教學,讓學生形成法律意識,增強學生的法律素養,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刻不容緩。
一、從實際出發,適當調整法律基礎教學內容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專業課程是比較多的,例如財務會計、酒店管理、汽車維修、幼兒教育等等,并且根據不同課程的特點,男女生的結構也不一樣,其以后工作的性質也是千差萬別的。所以,教師在教授法律基礎知識的時候,一定要從實際出發,適當調整法律基礎教學內容。
根據不同專業的學生,思政老師在授課的時候應該因材施教。例如對于男生較多的班級,教師需要重點講哪些,對于女生較多的班級,教師又需要重點講哪些等。總之,使用相同的教材,但是要把握好不同的側重點,甚至可以根據專業特點進行適當取舍、增加。在授課的時候,盡量貼近實際,貼近學生的生活。
教師也可以對中職學生進行分批教學。如果在授課過程中,教師一下將一本書的內容全講授完畢,在此過程中很可能學生對此興趣不是很大。但是,教師如果將其內容進行分解,并不是全都拘泥在一學期,學生才會對此保持興趣不減。例如,在講授民法的時候,教師完全可以將其內容調到畢業前的半年來完成。這樣,由于學生面臨著畢業,面臨著工作,他們當中的很大一部分學生都有興趣去了解一些當他們走向社會、踏入工作崗位時候與之息息相關的法律,并且也能確保學生認真聽講。
二、教學過程中要充分的體現出學生學習的主觀能動性
在法律知識課堂上,學生是學習的主體與學習的主人,而教師則是引路人,要引導學生學到知識、消化知識并且最終為我所用。因此,教師在課堂授課的時候,一定要本著“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以全面發展的視野培養全面發展的人。在授課過程中,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觀能動性,讓學生能夠自主地學、自覺地學。
在授課過程中,每個學生都有自己的思維思考方式,并且千差萬別。而要讓學生自主地學、自覺地學,讓學生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其最基本的就是尊重學生獨特的思維方式和活動方式。教師不再是在講臺上發號施令,不再為了學生的成績而用填鴨式的教學,而是將自己看成一位在教學活動中的普通參與者,與學生和平相處,使學生理解和參與教學。《法律基礎》,可以說是集中我國好多部重要的法律,涉及許多專業術語和法律規則。但由于課堂時間比較短,很多內容只能一說而過,過后學生便會忘得無影無蹤。為此,教師就需要從學生的現實需要和興趣出發,調動學生內在的學習動力。例如采取情景教學,也就是模擬法庭,以案說法或者是播放與法律有關的法制教育片,讓學生在輕松愉快的過程中得到體驗、感受。
三、轉變以往概念教學方式,把教學的重點放在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上
法律基礎教學旨在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學習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應付考試,而是通過學習來增長學生的知識,使他們在遭受到侵害的時候能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并且自己也能做到知法、守法、護法。筆者在長期的教學中發現,很多教師在授課的時候,很注重對學生進行知識的傳授,特別是要求學生把握法律知識的準確性,這樣就導致了教學變得概念化,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必然會感到困乏,認為學習法律知識其實也不過為了應付考試而已。于是,他們在教師嚴厲的督促下拼命去背,費時耗力。考試的時候,即使考取了滿意的成績,但學生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依然很淡薄。
教師要把教學的重點,放在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上,需要從三個方面進行。第一,樹立學生的公序良俗意識。在學習的過程中讓學生知道法律的首要作用,并且逐漸形成愛國主義精神和愛護公共財物的習慣,不論是在公共場合還是自己獨處的時候,都能做到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會公德。第二,尊重他人的勞動成果。學生通過一段時間的法律知識學習,初步明確法律對公民、法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制度,也就是讓學生知道君子愛財, 取之有道。這樣,有利于學生今后踏入社會用辛勤的勞動獲取合法的收入,而不是搶、奪、侵占、盜取他人財產。第三,具有一定的公民意識。學生通過法律學習,要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能夠做到自覺地遵守法律, 自覺履行自己的社會義務。
四、改革考核內容,不要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判的唯一依據
法律基礎依然在考試的范圍內,而學校傳統的考試方式在通常的情況下都是以試卷的方式進行。在此期間,學生要對知識要點死記硬背,但是考試一結束,他們便會將所學的知識忘到九霄云外去。這樣的考核無價值可言,根本也不是教學的本質所在。
筆者認為,雖然考試是必不可缺的,但是教師可以適當調整考核方式。例如,將來從事的工作與一些專門的法律是微乎其微的關系,完全可以讓學生詳細了解,沒必要讓他們一字不差地寫下來,而那些可以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則很有必要讓學生掌握。又如,在考試的過程中,可以考慮是否采取開卷考試的方式,或者是采取口試的形式進行考試等,也就是從多種角度來對學生的學習程度進行考核。這樣,才能更好地了解學生是否學透知識,明白內涵。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