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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號: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貸款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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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乙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發放 (幣種)資金委托貸款。甲、乙雙方按 年 字第 號《委托貸款委托合同》約定的條款和委托人 年 月 日提出的《委托貸款通知單》所列各項,并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幣種、項目、種類、金額、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
│幣 種││項 目│ │
├─────┼──────────┴───┴─────────────┤
│種 類││
├─────┼────────────────┬───────────┤
│ 金 額 │(大寫)│(小寫) │
├─────┼────────────────┴───────────┤
│用 途││
├─────┼────────────────────────────┤
│利 率││
├─────┼────────────────────────────┤
│期 限│年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第二條 甲方應在乙方的營業部門開立貸款帳戶和存款帳戶、用于辦理用款、還款、付息等。
第三條 甲方在提用借款前,應向乙方提交提款計劃,并按提款計劃提款。乙方應在甲方辦理提款手續后 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按約定的金額放出。
第四條 甲方用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五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旭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提交具體還款計劃,按還款計劃還款。
第六條 利息計付方式。本合同項下貸款,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利率計息利息。自乙方劃撥貸款之日起計息,按 結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國家調整利率或委托人要求調整利率,乙方有權根據委托人的要求,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并毋需通知甲方,從調整之日起,即按新的利率計收利息。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取得委托人認可的擔保人以保證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并另行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條款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必要時應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未按約定的日期和約定的金額將貸款放出的,應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但出現本條第2項的情況時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發放的貸款,并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 %的利息。乙方收回貸款和收取加息可直接從甲方存款帳戶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歸還借款的,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關提前還款通知時,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提前歸還借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貸款的,應給甲方支付提前收回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但出現本條第2項、第6項的情況時除外。
4.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還款通知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權催收貸款,并可對逾期貸款加收 %的利息。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變更本合同其它條款或解除合同的,應按貸款總額的萬分之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或保證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經營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財產發生損毀、滅失,危及貸款安全時,乙方可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貸款。乙方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帳戶中扣收。
7.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約定如下: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和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擔保合同的,和擔保合同同時生效。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時,本合同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其授權人) (或其授權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注:1.如立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 人簽字。
2.如本合同毋需擔保,劃去第七條。
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使用說明
一、適用范圍:本合同是金融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在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對象發放委托貸款時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二、如果借款人是貸款人的開戶單位,簽訂合同時劃去第二條。
三、第三條中的提款計劃和第五條中的還款計劃,分別指分期借款計劃和分期還款計劃。
四、第七條中的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第三條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填寫具體期限。
六、第十條違約責任中違約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填寫。
┃委托單位 ││ 委托存款賬號 │ ┃
────┬┴────────────┴───────┴─────
┃借款單位│名稱 地址 開戶行及賬號 ┃
────┼─────┬───┬─────────────────
┃貸款幣種│ │ 項目 │ ┃
────┴─────┴───┴─────────────────
┃貸款金額(大寫) (小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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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年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
───┬────────────────────────────
┃利率 │┃
───┴──┬──────────┬──────────────
┃提款計劃│ 日期 │┃
──────┼──────────┼──────────────
┃│ 年 月日│┃
──────┼──────────┼──────────────
┃│ 年 月日│┃
──────┼──────────┼──────────────
┃│ 年 月日│┃
──────┼──────────┼──────────────
┃│ 年 月日│┃
──────┼──────────┼──────────────
┃還款計劃││┃
──────┼──────────┼──────────────
┃│ 年 月日│┃
──────┼──────────┼──────────────
┃│ 年 月日│┃
──────┼──────────┼──────────────
┃│ 年 月日│┃
──────┼──────────┼──────────────
┃│ 年 月日│┃
──────┼──────────┴──────────────
┃擔保形式│保證保證人┃
┃│抵押抵押人 抵押財產 ┃
──────┴─────────────────────────
┃上列貸款已經我方審查,請進行貸款調查、核貸 ┃
┃┃
┃ 委托單位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簽字(或授權人) ┃
┃ 年 月 日 ┃
────────────────────────────────
┃受托單位經辦意見┃
┃┃
┃ 簽字 ┃
┃ 年 月日 ┃
┃受托單位法定代表人 ┃
┃┃
┃ 簽字 ┃
有關貸款卡委托書[1]我系 (這里填寫委托機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將授權委托 (這里為被委托機構)公司的 (這里為被委托人)為我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 支行辦理代辦貸款卡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人無轉委托權,特此委托。
代 理 人: (簽字) (如有必要還可添加貸款人性別年齡)
身份證號:
委 托 人:(委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需簽字或蓋章)
授權委托日期: XX年XX月XX日
有關貸款卡委托書[2]本授權委托書聲明:我XX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托XX公司的XX為我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宜昌市中心支行的貸款卡申辦事項人。人無轉委托權,特此委托。
代 理 人: (簽字) 性別: 年齡: 歲
身份證號碼:
關鍵詞:委托;最后貸款人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6)11-0018-05
一、作為監管當局的最后貸款人的委托問題
在研究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政策的有效性問題上引入委托理論很有必要,因為最后貸款人(中央銀行)也是人。將委托理論引入最后貸款人制度后,形成了多層關系,通過下列圖標(圖1)可將這種委托關系簡化為最基本的三種:即社會公眾與中央銀行之間委托關系、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委托關系、社會公眾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委托關系,并假設中央銀行就是監管當局。
首先,在社會公眾與中央銀行之間存在激勵沖突。假設作為社會公眾代表的中央銀行的公眾目標就是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從而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優化。在信息對稱的條件下,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最優監管合同的設計和監管價格的確定,使監管當局的行為目標與公眾目標達成一致。但是在社會公眾——銀行——監管當局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監管當局的目標有可能偏離公眾目標,即不再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而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監管當局的行為目標有可能變成努力厭惡型,即當收入一定時,他們追求自身努力的最小化(Campbell,1992),或者追求自己的聲譽最大化(Boot,Thakor,1993)。也就是說,在信息不對稱及監管者獲得規定薪酬的條件下,會產生監管當局與社會公眾的激勵目標沖突,出現監管當局的信息租金和社會公眾的福利損失,從而使得監管失靈。
其次,在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存在激勵沖突。如果按照監管經濟理論(陸磊,2000;蔣海、劉少波,2003),監管并不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礎上,而是建立在被監管集團的利益及損害消費者利益上,因此監管也是由市場中需求與供給進行配置的金融服務,供給者是政府或政治家,在監管交換中他們獲得了金融資源或投票權,需求者是專門的利益集團,在監管中他們盡力拓展自己的經濟地位,例如尋求直接的資金補貼,控制進入者和相關政策等(Stigler,1971),也就是說監管當局與商業銀行之間存在共謀,如果兩者間是完全共謀的話,那么監管當局就是金融機構在政府部門的代言人,兩者利益完全一致,此時,監管只會進一步加劇社會公眾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利益沖突。
如果按照公共利益監管理論,監管是對市場過程中不合適或低效率的一種反映,通過監管的最優設計可以毫無疑問地增加社會福利(Spiering,1990),公共利益監管理論否定了監管當局與商業銀行間存在著共謀,但是仍然無法回避在信息不對稱和最后貸款人制度下的激勵沖突問題。這表現在,以最后貸款人和存款保險制度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安全網,使金融機構并不完全承擔因投機失敗造成的損失,卻可以獨享投機成功帶來的豐厚回報,形成了風險制造者與風險承擔者的不對應(蔣海,2002)。大量的研究證明,這種不對應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造成了金融機構普遍的道德風險行為(Hellmann,2000;Eisenbeis,1997;Grossman,1992;Keeley,1990),產生了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轉嫁激勵和不穩定(Kaufman,1996;Kane,1997)。商業銀行為了降低成本,獲取更大的利潤,會具有盡可能地降低資本充足率的傾向,導致了有效控制風險的激勵嚴重不足,從而加大了監管當局的監管成本,加劇了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激勵沖突,另一方面使整個社會承擔了商業銀行投機失敗帶來的損失,降低了社會福利水平。
社會公眾與中央銀行、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兩重委托關系上的激勵沖突,使得最后貸款人的行為有可能偏離社會公眾目標,這是問題造成監管失靈的主觀原因。從客觀上來看,造成監管失靈的外部原因還有:①成本與收益的時間不一致性問題。也就是說,目前最后貸款人干預的未來可能顯現出來的成本遠遠高于當期收益,但是政策制定者必須考慮到使經濟短期運行最優,“他們的任期太短,甚至不能保證持續到下次危機”,因此,當前干預帶來的收益現值可能會高于未來成本的現值,任何可能的收益都會被歸功于當前的干預;②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判斷失誤。這也可稱為是造成監管失靈的客觀原因,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使監管永遠處于一個動態的決策過程中,一方面做出正確的判斷是有難度的,另一方面對監管有效性進行判斷的標準也是很難確定的,在此時正確的監管到彼時就不再正確了;③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導致對監管者監管的弱化。盡管近年來對監管政策的“透明化”的呼聲越來越高,但最后貸款人在政策制定上,仍然主要是按照傳統的“保密”的原則來操作,特別是在最后貸款人政策的決策過程中,為保證中央銀行擁有相機抉擇的能力普遍采取“建設性的模棱兩可”的原則,決策過程的非透明化實際上也軟化了對監管者自身的約束及弱化了對監管失靈責任的追究。
二、監管分設前提下的最后貸款人的委托問題
中央銀行集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責為一身時將面臨“內部角色沖突”問題。如果從委托理論的視野來觀察,這種內部角色沖突的起因也可歸納為人的激勵沖突問題。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作為社會公眾的人同時承擔了兩類職責:一是維持貨幣供應量的穩定增長;二是通過銀行監管維護金融穩定。這兩類職責彼此存在著博弈關系,如果人偏重一種職責的履行會導致對另一種職責目標偏離。如,作為銀行監管者,央行可能會更傾向于盡可能少地采取不利于銀行體系利益的政策,從而導致監管捕獲或監管寬容,當銀行陷入流動性危機時,它總是傾向于發放最后貸款人貸款,這樣做會帶來通脹的壓力,當最后貸款人貸款損失后,它不得不犧牲貨幣政策的穩健目標,用發行鈔票的辦法來彌補損失,這實際上是將損失分攤到了社會公眾的頭上。
毋庸諱言,在銀行貸款之外,民間融資在中小企業的經營過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民間融資中所存在的多種不確定性,也使得中小企業很難以相對較低的成本獲得借款。
從事紡織機械生產的劉先生就深有體會,由于工廠擴大生產的需要,劉先生的公司急需要200萬元的資金。而劉先生的一位生意伙伴賬面上正有一筆流動資金。但是讓這位生意伙伴有所顧忌的是民間借貸的安全性。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企業之間是無法直接進行信貸活動的,因此兩家企業之間發生的信貸活動也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以個人的名義進行借貸,生意伙伴覺得不可控因素就更多了,即使劉先生愿意支付較為豐厚的利息回報,生意伙伴也有頗多的顧慮。
其實,像劉先生這樣的情況,可以通過商業銀行所提供的委托貸款業務來進行操作,以引入銀行第三方監管平臺的方式,由銀行來進行貸款的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提高了民間借貸的安全性。當然對于貸款人來說,在委托貸款中需要繳納一定的貸款管理費用,但委托貸款程序的引入,有利于貸款人成功地獲得借款。
提供民間借貸平臺
所謂委托貸款,就是委托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自身可以自主支配的資金,委托銀行按照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進行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與銀行貸款所不同的是,委托貸款屬于銀行的第三方業務,簡單地說,在委托貸款業務中,銀行的作用更加強調“監管”、“平臺”這兩個作用。
首先,在委托貸款業務中,往往需要委托人預先找到資金投放的對象,包括資金借貸的項目、公司和個人等等,就如劉先生和他的生意伙伴事先已經就貸款的意向達成了一致,同時貸款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也都是由放貸人和借貸人進行協商后決定。在此基礎上,委托人把貸款的資金存入銀行,由銀行將資金放貸給借貸人。同時,銀行還將發揮資金監管的作用,并負責資金的回收。
既然資金的借貸發生在放貸人和借貸人之間,銀行的參與有什么幫助呢?銀行介紹說,銀行在其中起到了風險控制的作用。舉個例子來說,對于放貸人來說,最為關心的問題莫過于資金的安全控制問題。擔心資金借貸出去后,出現風險,難以回收。也正是這樣的原因,很多具有融資需求的企業往往難以獲得民間的信貸。而銀行的參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貸款的安全程度。
商業銀行最大的優勢在于,他們在資信調查、借貸人的風險控制上具備更多的經驗。在借款之前,銀行可以幫助委托人對借貸人的情況進行調查,給予評估,并將信息提供給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根據這些資料來確定是否放貸給借款人。同時,在貸款發放之后,銀行還將對借貸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后續調查,并提醒借貸人按照約定的方式進行還款等等。
同時,相比較起個人來說,銀行的后臺系統及貸款運作經驗,可以幫助委托人更加安全地進行放貸。當然,作為銀行所提供的一項中間服務,委托人則需要按照一定的費率向銀行支付傭金。據了解,銀行將視每筆貸款數額、期限、利率等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一般為貸款金額的0.1%至3%,最低每筆1000元。不過,很多情況下,手續費往往會轉嫁到貸款企業身上。
風險自擔利率不得超限
對于具有借款需求的中小企業和企業主來說,個人委托貸款最大的好處在于辦理手續便捷。通常來說,銀行對于委托貸款的條件,像抵押、擔保手段并沒有具體的要求,完全依據借貸雙方協議的結果。甚至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抵押無擔保也可進行借貸。對于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和個人來說,要比獲得銀行貸款容易得多。
在辦理的手續上也相對簡單。首先由委托人向銀行進行申請,經過銀行審核通過后,由委托人、借款人和商業銀行三方來簽訂個人委托貸款協議書,在協議書中要對貸款對象、用途、項目、期限、利率,受益人和法律責任等等予以明確;之后商業銀行就可根據協議相關內容向委托人所指定的貸款人來發放貸款。
通常來說,大部分銀行對于委托貸款期限規定最短為三個月、最長則不能超過三年,對于貸款的額度只需要滿足銀行的最低要求,大部分銀行的設置為5萬元人民幣。同時,委托貸款的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浮動區間。按照2004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下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下限系數0.9,上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上限系數1.7。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盡管銀行在委托貸款的過程中起到了風險控制的作用,但是銀行僅作為第三方,并不承擔其中的風險。
服務各有特色
總體上說,各家商業銀行所提供的委托貸款業務模式和操作方法基本相近,沒有顯著的差異。但一些銀行業務和服務上也有著各自的特點。
例如華夏銀行將委托貸款明確分為個人委托貸款和企業委托貸款兩種。其中,個人委托貸款的借款人明確為自然人,不得為企業客戶。而貸款的目的除了經營需求外,也可以滿足購房、購車等消費需求。
光大銀行所推出的個人委托貸款,為借款人提供了多種還款方式,主要包括按月等額、按月等本、組合還款法、按月(或按季、按年)還息到期還本、等比累進還款、先還息后等額(或等本金)還本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等七種方式。同時,光大除為委托人提供貸款發放、管理和回收等服務,還可為借款人提供賬務查詢等一系列增值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