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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政府責任。 對策和建議。
2009年7月,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做出重大決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8月啟動,年內將覆蓋10%左右的縣(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推行,意味著討論多年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終于從理論走向實踐。但“新農保”的實行仍然面對著許多挑戰,這關系到農村經濟社會能否持續穩定發展的大問題。
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困難。
1.新農保制度的吸引力不足,覆蓋范圍難以擴大。“新農保”計劃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而根據2008年中國人口信息數據,而鄉村總人口為7.2億人;2008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總人數為5595萬人。面對如此低的覆蓋面,在當前經濟條件和政策條件下,要想將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全面鋪開還存在很大的難度。
首先,“新農保”支付的標準比較低,這嚴重影響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其次,大部分農民缺乏對養老保險的了解,致使很多農民參保意識不強。而且新型農村社會養老制度比較偏重于農村留守人員,對那些土地被征收的和城鎮務工返鄉的老農們沒有切實的政策,導致養老保障的覆蓋率低,保障得不到有效的提高,更不利于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建立和實施。
2.籌資難,政府對農保重視不夠。我國新農保的籌資機制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地方財政補貼三方共同分擔,且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補貼相比,體現了作為社會保障主體的政府責任。同時,新農保持續發展的關鍵在于地方政府財政支持能力和農村集體經濟的發達程度。在一些試點地區,政府還只是將農村養老保障重點放在縣、鄉鎮地區,而對于一些市區的農村養老保障的重視還有待提高。
目前從一些縣、鄉鎮地區的試點效果看,由于資金來源少,地方財政困難,在具體的實踐工作中,各級政府對建立新農保制度解決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的認識程度和重視程度仍然不夠。
3.受二元的社會經濟結構影響,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大。我國二元的社會經濟結構決定了我國需用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來滿足不同人群的養老需求。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較早,因此城市化發展較快,大多老年人對養老保險認識較好,籌資方式廣,許多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養老保障。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較晚,農民對養老保險重視程度不夠高,政策不夠完善,資金少,因而受保障人群少,覆蓋面小。此外,二元體制下各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也大不相同。發達地區與貧困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明顯的差異,表現在籌資渠道、政府重視程度和農民意識程度以及對農保基金管理上的差別。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我國目前存在的、短時期內不可改變的現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不同的農保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危害,這關系著我國能否建立健全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
4.新農保投資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保值增值難。在農保資金管理和運營上,新農保仍然以縣(市、區)為統籌單位,沿用了老農保低層次的管理運營模式。這主要表現為投資渠道單一、基金管理運營層次低、現行基金管理體制不健全、缺乏統一規范的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等方面。按規定基金主要存銀行和買國債,在銀行利率和國債收益率持續走低時,基金難以保值。因此,加強中央政府對新農保實施的領導,加大各級政府的財政投入力度,對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和基金保值增值有著重大意義。
二、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的對策。
[關鍵詞] 新農保 宜都市 逆向選擇
一、引言
2009年9月4日,《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國發(2009)32號”文件形式正式。近年來,中國政府十分重視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問題,從農業稅的取消和農業直補,到義務教育免費、新農合政策、家電下鄉活動的施行,以至當前新農保政策的試行,都不斷地提高了農民的社會地位和生活水平,提升農民對生活的預期和信心。
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參保范圍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國家為每個參保農民建立終身記錄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二、宜都市基本情況和新農保制度特點
宜都市被選為首批新農保試點縣市之一,于2009年3月1日正式啟動試行。統計資料顯示,目前該市“新農保”工作的各項指標在湖北省均處于領先水平,所以通過對其調研可以大致了解我國新農保政策試行以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調研人員于2010年4月至5月在湖北省宜都市展開了實地調查。本文使用的數據來自于調查結果和宜都市統計局、宜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相關統計資料。
1.宜都市基本情況
宜都市位于鄂、渝、湘三省交界處,隸屬于三峽宜昌“半小時經濟圈”,在 2009年湖北省縣域經濟發展綜合考核中的經濟發展綜合指數為(總指數為100)72.095,居全省80個縣(市、區)第2位。至此,宜都已連續7年獲得“縣域經濟發展先進縣(市、區)”榮譽稱號,連續4年位居前3甲。
目前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宜都市人口老齡化已較為嚴重。人口老齡化是指總人口中因年輕人口數量減少、年長人口數量增加而導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應增長的動態過程。表2顯示,2009年宜都市60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已高達18.4%,而60歲以上的農業人口占農業總人口的比例也高達17.3%,因此選擇宜都作為新農保試點是十分及時和必要的。
2.宜都市新農保具體政策的特點
(1)覆蓋面較廣。凡是具有該市農村戶籍且年滿16周歲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均可參保。
(2)參保門檻低。新農保實行按年繳費,繳費基數為本市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平純收入。繳費費率設七個檔次,分別為100、200、300、400、500、600和1200元,大大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金額,同時也保留相當的彈性空間,適應農村不同收入水平人口的需求。
(3)待遇計算明了。參保后,年滿60周歲且符合繳費年限的規定,就可按月享受養老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由財政提供,規定每人每月60元,高于國家補助標準5元。凡是年滿60周歲、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增加2元。該待遇還包括喪葬補助費,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費1000元。
(4)照顧弱勢群體利益。凡是年滿60周歲以上的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的人員,不用繳納任何費用,可以直接領取每月的基礎養老金。同時,對于被征地農民和殘疾人參保實行補貼,被征地農民參加新農保可以享受15年的政府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年繳費金額的75%;殘疾人參加新農保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的,財政全額補貼;選擇其他繳費檔次的,按150元補貼。
3.宜都市政府開展新農保工作的成果
宜都市政府于2009年2月制定出臺了《宜都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同時,當地政府在宣傳、組織等方面的工作是比較行之有效的,取得一定成果。截止到2010年4月底,全市新農保參保人數達88781人,征收保險費10948萬元,為53708人發放養老待遇4701萬元,其中為1680名已故老人發放喪葬補助費168萬元,至此宜都市已在全省率先實現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
三、宜都市新農保試點制度運行評估
調研人員采用了問卷調查、入戶訪問、咨詢當地主管部門等方法,較為深入得了解到宜都市新農保試點的工作情況。
1.帶給國家和地區的宏觀利益
(1)構建和諧社會,其挑戰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尤其是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問題。新農保對于化解農村的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有利于農村地區的和諧發展,從而全面實現和諧社會目標。與之同時,新農保對解決“三農”問題,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以及落實科學發展觀等問題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2)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隨著當地經濟的發展和新農保等各種惠農政策的有效推行,當地農民的收入總體增加了,同時農民基本養老問題也得到解決。所 以,年輕人贍養老人的壓力減輕,老年人可以領取政府發給的養老金,使得農民們整體上逐漸出現敢于消費的態勢,這對當地的經濟發展又有一定的反作用和推動作用。調查資料顯示農民的支出隨著收入的增長呈現上升趨勢。一季度現金支出人均達到1763元,同比增加61元,增長3.6%。
2.帶給農民的切實利益
(1)增加老年農民的收入。最直觀的表現是,新農保現今已經增加了當地60歲以上農民的收入,使其生活水平顯著提高。而且,長遠看來新農保無疑會增加參保農民的收入,使其老年生活有所保障。據百戶農民抽樣調查資料顯示: 2010年一季度全市農民人均現金收入為2344元,比上年增長12.4%。促進農民收入增長的主要因素中包含轉移性收入的增加。農民轉移性收入人均達到115元,同比增長9.8%,主要是新農保政策和各種政策性補貼在當地的實施使農民從中得到了實惠。
(2)顯著提升農民對生活的預期和信心。農民可以與城鎮職工一樣領取國家發給的“退休金”,對于農民來說是物質需求和心理需求的雙重滿足,生活水平和社會地位的雙重提高。根據許多農民的反映,新農保政策體現了國家對農民群體社會地位的肯定和重視,他們感到對未來的生活充滿信心和希望。
3.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1)參保的逆向選擇問題。同商業保險一樣,新農保也出現了逆向選擇的問題,年輕人參保積極性不高。
表3顯示,45歲以上參加新農保的人占參保總人數的83.8%,而18到45歲之間的年輕人僅占參保總人數的16.2%。新農保的資金雖然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但并不可以完全指望國家的財政補貼,要想其健康地運作下去、持續地造福于民,就必須逐步形成良好的參保秩序。否則,隨著農村老齡化的加劇會出現資金短缺問題,甚至造成類似城鎮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轉的惡性
循環的局面。這個逆向選擇的問題需要通過政府、法律的強制性來解決。從本質上講,只有增大低齡者參保比率才會對政府、集體、以及各個年齡層的農民產生“共贏”的結果。作者建議在試點取得一定成果,農民看到實實在在的利益后,從政策上引導和鼓勵年輕人參保繳費,并逐步增加參保的強制性要求。
(2)養老金的繳納和領取的程序問題。宜都市許多地方地處偏遠山區,交通和通訊都不便利,而新農保工作涉及農村的每個家庭,因此在程序設計上存在一定難度。調研發現,宜都市目前僅在各鎮指定一個銀行進行養老金的收繳和發放工作,這對偏遠地區的參保人員和多數高齡老人造成不便。另外,沒有完全做到養老金的按月發放,例如枝城鎮就規定一個季度發放一次,這容易產生不必要的道德風險。作者建議銀行可以每月安排專門人員到各村集中發放,村干部及時通知并監督發放過程。
四、結論
本次調研通過對宜都市農民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獲取了當地新農保試行情況的一手資料,同時向宜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主管部門咨詢了具體工作情況等,得出了以下主要結論:第一,國家試行新農保政策是十分適宜的,符合當前國情的要求。第二,新農保在試點階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為國家、地區和農民均帶來了利益。第三,新農保試行過程中也暴露出逆向選擇,養老金領取程序復雜、制度轉接等問題,應當引起國家有關部門重視,從而進一步完善新農保政策。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城鄉一體化 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一、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推行的原則
(一)協調統一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生命力在于既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又要適應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關鍵是要正確處理權利與義務、公平與效率、城鄉的關系。一是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政府承擔制定養老保險制度、財政支持責任,,公民承擔相應的義務。二是公平與效率相統一原則。在社會保險領域,公平主要是指養老基金籌集標準及分配公平;效益主要是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開支運營要合理,實現保值增值。三是城鄉協調原則。
(二)因地制宜原則
經濟水平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前提條件,國家應該立足國情,根據不同經濟發展層次的農村地區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制定不同的發展目標,推行不同的養老保險政策及財政補貼政策,頒布不同地區的養老基金征納、發放標準,建立“低水平、廣覆蓋”的養老保險體系。此外,國家還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最低標準和運行機制,在分類推進新農保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廣大農民的實際需要,及時修正政策中不合理的部分。
(三)責任共擔原則
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不發達、農村人口基數大的國情,決定了政府財政不能完全負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基金問題的最佳途徑是建立責任共擔機制,以政府財政供給為主,集體經濟輔助和個人繳納次之。首先,政府主導作用體現為:一是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和稅收優惠,二是政府資金用于建立養老保險儲備基金。其次,集體經濟主要是由企業、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的捐款構成,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只能起輔助作用。
二、城鄉一體化背景下推進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加強基金管理、運營,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1)加強中央統籌,發揮地方積極性。目前,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由縣級政府統籌管理的,管理水平和人員配備受縣級政府行政、財政影響較大,社會化程度較低。因此,要積極響應黨的十七大號召,成立農村養老保險中央統籌基金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基礎養老基金,頒布統一的養老基金籌資管理條例,強化基金的繳納、運營、轉移、發放等方面的監管。
(2)創新個人賬戶電子化管理。社會經濟的發展,打破了傳統城鄉二元制結構的束縛,促進了了人口的大規模流動;因此,創新電子賬戶十分必要。目前,農民憑身份證和戶口本在當地辦理社會保險專用卡,此卡具有存入現金、轉賬和查詢功能,到期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3)細化養老基金的籌集標準。新農保試點實施繳費標準設置從100元到1000元不等,比舊農保的標準更加合理,但是許多農戶仍選擇了最低標準,300元以上的標準無人問津,無法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4)規范基金管理、運營,實現保值增值。隨著經濟的發展,基金管理的壓力不斷增大,成為制約新農保的一大難題。因此,規范養老基金的管理手段,拓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運營渠道,尤為重要。規范管理方面:一是成立新農保基金管理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制定監督制度。二是嚴格規范參保人員登記注冊信息、領取養老保險專用卡等程序。三是成立社保基金監督部門,自覺接受農民監督。
(二)深化宣傳,增強農民參保意識
我國農民的參保意愿很大程度上受相關部門宣傳報道、村干部上門講解相關知識和周圍村民的影響。因此,要使廣大農民支持、參加新型農村社會保險,讓他們知道新農保對他們晚年生活的影響,轉變他們傳統的家庭養老觀念,就要加大宣傳力度,扎實做好宣傳工作,廣泛利用電視、報紙、廣播等傳統媒體,開展專題講座,選取村民代表進行培訓,向農民發放宣傳材料、講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使廣大農民了解、支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三)加快新農保法制化進程
法律是開展一切行政活動的準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項國家政策,需要法律來支持其發展;養老保險又是一項分配制度,更需要法律來規范其利益分配。首先,國家要從國情出發,綜合考慮我國區域經濟和城鄉經濟的不平衡性,出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確定農村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內容、模式和機構設置,明確基金籌資方式、運營情況和給付標準,規定國家、地方政府的責任,打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制平臺。其次,鼓勵地方人大和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的框架內,補充地方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規,制定《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將農村社會養老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中去。
(四)明確政府責任
政府作為新農保責任主體,不僅要制定合理的政策、提供財政、人力支持,保障新農保制度的地位,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是政策責任。政府要深入分析地區差異、城鄉差距的深層次原因,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地方政府要根據當地農民經濟收入情況,創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細化養老基金繳費標準,做好新農保與城鎮養老保險的銜接工作。二是財政責任。《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是個人為主、以政府和集體為輔。三是管理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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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供給;分類保障
2007年8月,勞動保障部聯合民政部、審計署《關于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工作進行清理,理順管理體制;對農保基金進行全面審計,摸清底數,并研究提出推進農保工作的意見。這標志著自1998年以來停擺十年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復蘇”的跡象,探索低參保率的制約機制必將有利于農保的“復蘇”。
一、農保低參保率的直接原因:制度供給不力
以什么樣的制度規范農民參保會有不同的效果。以“新農合”和“農保”相比,前者得到了農民的普遍擁護,參合率達到90%以上,基本實現了全覆蓋;而后者卻始終在低水平徘徊。制約農民低參保率的原因是復雜的,但制度供給的匱乏無疑首當其沖。
第一,《基本方案》未充分體現政府的經濟責任,制約了農民參保。當前我國農保實施的根據依然是1992年由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方案》),其規定“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個人交納要占一定比例,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也就是說農保繳費主體是農民、集體與國家,不過后兩者作用的發揮都依賴于強大的鄉鎮企業經濟體。但自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鄉鎮企業大多改制為民營企業,這就導致農保中“集體補助為輔”在許多地方成為空話,“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也沒了載體,結果農保成為農民的自我養老保障。這嚴重地阻礙了農保的發展。從現存5 000多萬參保農民大多具有集體補助也可反證,僅靠農民自身不可能真正實現農保的發展。
第二,《基本方案》未及時修訂,制約農民參保。《基本方案》頒布之初具有可行性:當時高利息率可以保證在低交費、低物價的情況下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鄉鎮企業等集體經濟也可以適當交費,因此可以預見未來農民依靠養老保險金一定程度上彌補生活所需。但此后不久,我國的存款利息率不斷下降,物價上漲,原有的鄉鎮企業也大多私有化,加之管理中的漏洞,資金難以保值,更遑論增值。在這種情況下制度未能與時俱進,最終導致絕大多數農民被排斥在了制度保障之外。
也許有人會說,制度一旦頒布不能隨意修改。這無疑是正確的,但同時也要強調,當制度已不適應需要時就必須修訂。這一點從政府對國有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上可見一斑,相對于8年內國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兩度調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下17年卻未見修改,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二、農保制度的新選擇:分類保障
當前,農民已分化為純農戶、農民工和失地農民。正是基于農民分化的實際,《基本方案》已不能適應其變化的需求,根據農民的不同特點進行分類保障是較為可行的制度選擇。
第一,“基礎養老保險”+“附加養老保險”——純農戶社會養老保險模式。在我國,純農戶的收入水平總體上仍呈現出東、中、西部三大地區由高到低的趨勢。假定農民收入構成中剔除工資性收入即為純農戶的收入,則東、中、西部純農戶收入分別為2 522.2元、1 903.96元、1 704.39元,東部地區分別是中部和西部地區的1.32倍和1.48倍(國家統計局,2006)。這種差距就要求形成適合不同純農戶的保險模式:即在保障所有純農戶最低生活水平的基礎上,鼓勵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民參加附加養老保險,這一模式可表示為:“基礎養老保險”+“附加養老保險”。
“基礎養老保險”的基本特點是廣覆蓋、低保障、強制性。保險資金的籌集由純農戶、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共同負擔。在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出資比例上,應是經濟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多出資,中央政府少出資,甚至不出資;而經濟欠發達,特別是落后地區的地方政府應該少出資,甚至不出資,完全由中央政府補貼。這種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各級政府在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責任,也符合“國際慣例”,因為據對131個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國家的統計,有129個國家由政府出大頭,農民出小頭,政府在其中的責任不可或缺。
“附加養老保險”的基本特點是不平衡性、自愿性。由于各地純農戶收入,以及集體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對于農民收入較高,或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富裕地區可設計出不同的繳費與享受水平檔次的“附加養老保險”,以吸引不同收入水平的農民參保。與“基礎養老保險”的強制性不同,“附加養老保險”的參保是自愿的,其籌資主體主要是農民自身,以及(或)集體經濟較好的集體經濟組織,且這種保險采取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誰參保,誰受益。
第二,“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賬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由于農民工在收入、職業、居住方式等方面與城鎮職工有相似之處,而目前,我國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保”)采取的是“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賬戶”相結合的模式,所以對于農民工,特別是進城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選擇,可依然借鑒這種模式,但又有區別,其差異主要體現在繳費主體與社會統籌賬戶的層次上。
1.繳費主體的具體安排。事實上,隨著就業的復雜化,農民工本身具體分化為業主層、個體勞動者層和雇工層。所以,與城保相比,農民工的“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賬戶”的出資主體顯得相對復雜。
農民工的“個人賬戶”可完全由個人(個體勞動者、業主)出資,或由個人(雇工)與雇傭者(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共同出資構成。之所以個體勞動者與業主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其個人繳納,是因為他們自身占有了全部剩余勞動成果;而雇工的“個人賬戶”由其本人與雇傭者共同出資,是因為雇工得到的僅僅是勞動力價值,其剩余勞動由雇傭者占有,因而雇傭者有必要以剩余勞動的一部分貼補雇工的“個人賬戶”。農民工的“社會統籌賬戶”則由政府出資(針對個體勞動者,因為他們已合法納稅),或政府與個人(針對業主,因為他們除納稅外,又占有了由工人創造的剩余價值)共同出資,或政府與雇傭者(針對雇工,因為雇傭者占有了雇工創造的剩余價值)共同出資。
關鍵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養老金替代率;改革路徑
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概述
2006年全國各地開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200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出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指導意見》取代了1992年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簡稱《基本方案》),指導并推進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覆蓋范圍
2009年8月,中央政府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會議上提出,2009年試點范圍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覆蓋對象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并在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到2020年前基本實現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二)籌資模式
新農保籌資模式主要采用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加政府補貼。與1992年《基本方案》的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相比,有了很大的改進,具體體現為:
1、個人繳費。《指導意見》指出:新農保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可選擇任意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集體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地方政府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給付模式
新農保給付模式主要采用“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模式。根據《基本方案》的規定,90年代全國各地摸索推行的“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自我積累過程。然而“新農保”推行后,與“老農保”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加政府補貼構成。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在達到退休年齡時都會得到政府給予的基礎養老金,該基礎養老金由國家和地方財政全額支付,可以看作是一種“普惠式的農保政策”。另外,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繳費滿15年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可以看出,這種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的給付模式一方面減輕了農民的繳費負擔,提高了農民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新農保與現行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相互銜接。
(四)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根據《指導意見》有關規定,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為: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二、試點中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及其不足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特點
《指導意見》在一定程度上為新農保制度的試點起到了指導作用。因此,相對老農保來講,新農保在許多方面都有了較大的改善,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加大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30元/人年;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這些規定相對老農保中政府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有了很大改進。
2、個人繳費檔次有所提高。新農保中100元-500元5個檔次的繳費標準相比90年代2元-20元十個檔次的月繳費標準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繳費標準層次減少,使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更易于理解,便于實施。
3、養老金待遇有所改變。新農保制度中增加了基礎養老金給付部分,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這一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老年農民的生活水平。
4、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再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老農保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由縣(市)成立的事業性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管理運營,地方財政一次性撥給開辦費,然后管理服務費按國家規定由農村社保基金中提取并分級使用。而《指導意見》規定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確保了基金的安全運營。
(二)現行新農保中仍然存在的問題
1、相關政策法規缺乏。目前為止,針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只有現行的《指導意見》和《社會保險法》,并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或條例來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導致了新農保在制度運行中由于沒有法律的保障和約束而面臨種種障礙。
2、統籌層次仍然較低。《指導意見》中指出,試點階段,除部分有條件地區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外,大部分地區新農保基金暫且實行縣級管理,這使得養老保險關系在縣際或省市際之間轉移很困難甚至不可能,這實際上就從制度層面上限制了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
3、養老金替代率水平不高。我們以四川省參保農民為例,根據《指導意見》和《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以四川省農村居民平均繳費金額300元為基準,已知2009年四川省農民人均純收入4462.1元,人均月收入371.84元的情況下,假定達到60周歲退休年齡的農民稱為“老人”,老人可以不用繳費即可享受政府發放的基礎養老金,因此本文不予考慮;距離退休年齡不到15年的參保農民稱為“中人”,其個人賬戶部分月領取養老金計算公式為[(15-r)AA(1+i)r];距離退休年齡大于15年的參保農民稱為“新人”,其個人賬戶部分月領取養老金計算公式為A(1+i)r,月領取養老金總額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月領取養老金。
其中i為農保基金的投資收益率,即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利率;r為繳費年限;A為參保農民年繳費金額(包含政府繳費補貼)。
據此可計算出以下年齡段參保農民養老金替代率情況,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在平均的繳費比如水平下,假定農民從30歲開始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為30年,到60歲時的替代率水平也僅為42.76%,而對于距離退休年齡剛好15年的參保農民,其替代率水平僅為26.46%,因此,可以看出相對農村較低的收入水平,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參保農民的養老金替代率水平仍然很低,難以滿足農民的老年生活需要。
4、基金的保值增值難。主要體現為:一是農保基金的管理運營依舊集中在不具備相應基金管理人才、技術和投資主體資格的區縣一級,因此在管理農保基金時往往存在著基金投資專業人才缺乏、投資運營困難、易受當地行政干涉的問題;二是基金投資渠道單一,基金主要用于存銀行和買國債,隨著銀行利率和國債收益率持續走低,基金難以保值,更難以增值;三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至今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投資風險防范運行機制,因此很難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實現增值。
三、未來道路的探索
在近兩年的試點中,我們發現我國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雖然相對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很多改進,但是仍然有一些問題需要完善,因此,筆者在此提出一些針對性的建議,希望對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未來的發展道路上能夠有所幫助。
(一)加快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
縱觀國際間,西方發達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加之他們受羅馬法思想的影響,所以部分國家已經擁有非常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如德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起步相對較早,早于1951年就頒布了《農民養老保障法》,邁出了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一步。因此呼吁我們國家能夠在《社會保險法》和《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出臺一部專門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以法律形式明確諸如農保制度的主要內容、參保條件、管理體制、籌資模式、給付標準、基金的運營與監督、相關部門的責任等,以求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二)進一步改革戶籍制度,加快城鄉統籌
為促進城鄉養老保險的統籌,應當進一步改革戶籍制度,使已經在城市定居的進城務工人員通過放棄土地承包權,同時獲得相應的福利補償后,轉變為城鎮戶籍,并逐步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同時根據鄭功成教授提出的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部分三步變一步的辦法,直接由目前統籌層次較為凌亂的省、市、縣級統籌一步過渡到全國統籌。主要是目前形成既得利益的地區還比較少,在分散統籌的基礎上推進全國統籌,較從完善地市級統籌到省級統籌、再到全國統籌要容易得多,至少可以少付兩次轉移成本。另外,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仍可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并通過市場機制進行投資運營,但應當建立相應的參保人監督機制。
(三)提高農民的養老金替代率
1、加大財政補貼。包括增加基礎養老金部分和地方政府繳費補貼部分。目前將近1億農村老年人口的基礎養老金年支付約660億元,占2009年財政收入的0.96%,財政支出的1.5%。可以看出,政府對農村居民的養老補貼在巨額的財政收入中所占比例非常小,同時也說明,政府在這方面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2、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由于農民收入水平普遍較低,在現有水平上增加繳費已較為困難。因此增加繳費的最好辦法還是通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幫助農民脫貧致富,增加農民收入水平,最終增加農民的養老保險參與率,提高繳費水平。
(四)重視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
一方面可以將農保基金集中在具有基金管理水平的省(市)級統一管理,實現省(市)級統籌,同時建立垂直管理的社保專門機構,避免當地政府部門的行政干涉;另一方面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多元化投資組合運營,基金投資范圍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為準,確保基金保值增值。同時,各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農保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基金的內審稽核制度。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要將農保基金納入日常監督管理范圍,對基金使用、投資運營進行規范和定期檢查,并逐步加強財政監察、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五)與“家庭養老”、“土地養老”有機結合
目前,雖然家庭養老面臨著種種的困難與挑戰,但并不意味著將退出歷史舞臺,它仍是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必需的養老方式。同樣,盡管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十分有限,但目前還找不到能夠替代土地為農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物質條件,土地仍然是多數農民的養老支柱之一。因此,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仍然需要充分發揮家庭養老功能,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并始終將社會養老與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相結合,以保證我國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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