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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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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收征管法范文第1篇

摘要:全球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不僅加速了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對人類己有的法律文化理念和各項規則制度帶來了全方位的沖擊。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流動性、虛擬性、隱蔽性和無紙化等特征,給傳統的稅收征管體制中的稅收原則、納稅主體、稅收監管以及稅收管轄權原則帶來了極大的沖擊。在本文中,筆者旨在通過對電子商務環境下出現的稅收征管問題進行分析,以探討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原則稅收征管稅收管轄權

一、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征管制度的沖擊和挑戰

1.對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的沖擊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稅源進行控制的基礎,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了解掌握稅源情況的基本手段,傳統的稅務登記是工商登記,而在電子商務狀態下傳統的稅務登記方式已經不能適應電子商務主體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傳統的稅務登記制度,使其適用于電子商務納稅人。

2.對傳統的賬簿、憑證管理制度的沖擊

現行征管方式在無紙化的賬簿和憑證以及無紙化的申報和扣稅這兩方面無法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的需要。

3.對中介機構代扣代繳作用的沖擊

電子商務使用互連網交易的雙方或多方的交易,不再借助于商業中介機構,導致傳統的稅收征管中依靠中間環節進行代扣代繳的方法失效,使得稅收征管復雜化,易導致漏征漏管。同時,電子商務將使納稅申報的依從性受到削弱。

4.電子貨幣及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運用對稅收征管制度的沖擊

電子商務中,電子貨幣及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運用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由于網上交易集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于一體,而電子商務采用網上支付電子化,一筆交易能以從個人賬簿或信用卡上直接劃帳的方式輕易且低成本地轉移到國外,并且電子貨幣具有隱蔽、迅速、交易數額巨大、不易被追蹤的特點,而這些都對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監管和控制提出很高的要求。

5.對稅收管轄權的沖擊

(1)電子商務對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擊

納稅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是一國對其行使稅收征管的前提條件。一般認為,法人居民身份常常以公司的注冊地為標準來確定,然而,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全球性、匿名性、難以追蹤性等特點,對確認電子商務納稅人的身份帶來了很大困難。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的廣泛運用,使得公司更容易按照需要選擇交易發生地,這將造成大量交易活動轉移到稅收管轄相對較薄弱的國家或地區。一些原來讓人難以想象的情況將會成為可能。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該公司征收所得稅,以至于使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顯得形同虛設。

(2)電子商務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沖擊

目前,世界各國所實行的稅收管轄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但是各國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的原則。在傳統的貿易環境下,管轄區域有著明確的地理邊界,而電子商務打破了傳統的地域管理結構和交易模式,使得收入來源地很難確定,試圖以地域式按屬地原則管理納稅人已經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探討

(一)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電子商務在我國也將迅速發展,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如何征稅,目前政府、專家與企業各界對這一問題各持己見,意見不統一。但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在促進經濟增長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方面有較大影響。從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長遠角度來講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既是必然的。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有利于貫徹稅收公平的原則,有利于維護國家的稅收,有利于保障國家財政收入,避免稅款流失。

(二)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的原則

1.以現行的稅收原則為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稅收公平、稅收效率原則

2.堅持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公平原則、征稅效率原則、稅收征管的公開原則

3.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

4.簡化、實用原則

5.堅持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并重,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原則

(三)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具體管理措施

1.稅務管理的完善

(1)完善稅務登記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到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稅務登記,并且將企業的網址、數字認證證書、E-mail 以及資金支付方式和相關的銀行賬號等資料提交到稅務登記機關,由稅務機關發給企業其專用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碼,并要求該企業必須將該號碼在其網址上展示并不得修改或刪除,網站的訪問者可以依據該登記號碼來查詢企業的合法性,確保企業的信息與稅務機關登記的信息一致,同時也便于稅務機關掌握該企業網絡交易的情況,從而保證對企業的稅收征管。只有在法律上明確了從事電子商務商家的稅務登記義務以及稅務機關的稅務監管權利,才能從源頭上治理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混亂局面。

(2)完善電子發票的管理

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中明確電子發票作為納稅人記賬核算以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規范其申領、使用、保管、傳遞、繳銷等相關程序。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號申請、領購電子發票。要求企業對通過網絡的交易活動單獨進行核算,并使用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在該交易達成后,將其開具的電子發票送往相關的網絡銀行,銀行在收到企業的電子發票后才進行交易款項的結算。

(3)完善交易記錄的保存制度

在《稅收征管法》中增加關于電子記錄保存的條款,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保存每一筆交易活動的電子記錄,且企業有義務保證該電子記錄的準確性和可閱讀性。當企業確因一定的情況不能保存電子記錄時,必須保留相應的書面資料,以備有關部門的查詢。

(4)完善電子納稅申報

《稅收征管法》應當進一步突出電子納稅申報的方式,給納稅人的申報提供便利,以減少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2.稅務稽查系統的完善

應當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稅務主管部門對電子商務納稅人交易數據資料的稽查權。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獲取到的各種電子憑據、資料以及企業提供的用戶名、密碼,經由網絡進入企業的財務系統進行稽查,企業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而拒絕檢查。同時,稅務部門也可以把電子商務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的對象和手段。

(四)培養精通電子商務稅收的專門人才

稅務主管部門應該加大投入,培養一批既精通稅務專業知識又精通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型人才,提高稅務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對電子商務的有效監控和稅收征管。

(五)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的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互聯網的開放性、沒有國界性,使得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必須具有全球性和整體性。這在客觀上要求各國政府從本國的長遠利益出發,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與其他國家建立更全面、更深層、更有效的協調與合作,努力爭取在電子商務稅收方面達成國際間協議。

三、結論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在改變傳統貿易方式、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在很大程度上給稅收征管模式、稅收管轄權等帶來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和沖擊。對此,本文提出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思路和措施。首先,從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的長遠角度來講,我國在近幾年內逐步制定和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是必要的。其次,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除了以現行的稅制為基礎,繼續堅持稅法的有關基本原則之外,還應當遵循依法征稅原則、征稅公平原則、征稅效率原則以及公開原則等稅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則,同時,還應當考慮到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的原則,簡化、實用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的原則等。再次,對現行的稅收征管法進行適當的修改、補充、重新界定和解釋,如稅務登記制度、賬簿和憑證的管理、電子發票的管理等,并增加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條款,以解決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征管問題。

參考文獻:

[1]劉劍文:財政稅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2]何睿:淺析電子商務環境中的稅收問題及基本對策[J],時代經貿,2008年。

[3]胡利民:中國 C-C電子商務模式的稅收問題與對策[J],涉外稅務,2006

年第 2 期。

[4]劉期洪:電子商務涉稅法律沖突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1年,第2期。

新稅收征管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稅制改革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因特網為載體、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為依托的全新的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正以其無可比擬的優勢和不可逆轉的趨勢,極其迅速地改變著傳統商務活動的運作模式。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活動方式,電子商務將帶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其影響已遠遠超出商務活動本身。它對人類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人們的生活和就業、政府職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都將帶來十分深刻的影響。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據國際數據集團的預測,今年全球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源將達1 500億美元;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收制度、政策和國際稅收等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時間很短,但發展速度異常迅速,今年電子商務的交易額預計可達8億元,2002年預計可達100億元。中國被看作世界上發展電子商務最有潛力的國家之一。面對撲面而來的電子商務發展大潮,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變得刻不容緩。現行稅制的改革,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又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保證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又能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并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主要主張

美國是電子商務的發祥地,也是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最快、影響最為顯著的國家。美國政府始終對電子商務采取積極的扶持政策,先后頒發了一系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1997年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指出“對Internet商務只適用現有的稅務制度,而不對Internet商務開征新的稅種”;1998年通過的《網絡征稅自由法案》規定對網絡接人稅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等;今年年初美國眾議院又以352票贊成,75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一項延緩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的法案,繼續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包括歐美發達國家和日本等29個成員國的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華召開了第一次以電子商務為主題的部長級會議,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指出“采用電子商務進行的交易相對于非電子方式進行的交易應接受中立的稅收待遇,電子商務的稅務應同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并以最簡便的方式進行管理”。OECD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既要防止偷漏稅,又要保護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各國在分配稅收管轄權上要采取合作、協調的方針,而不是針鋒相對的態度。

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顯得相對保守,傾向于制定較為嚴格的監察和管理措施,對免征關稅問題也較為慎重,主要是擔心免稅會影響各成員國的財政收入。但目前也原則上同意不再對開展電子商務的公司征收新的稅種,并就跨國電子商務的有關原則與美國達成了一致。

綜合主要發達國家及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則,可概括為以下幾點:(1)稅收中性原則。即對通過電子商務達成的交易與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稅方面要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或附加稅,以免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2)公平稅負原則。即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訂應使電子商務貿易與傳統貿易的稅負一致,同時要避免國際間的雙重征稅。(3)便于征管原則。即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訂應考慮Internet的技術特征和征稅成本,便于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否則,就無法達到預期目的,從而難以成為一種可靠的稅源;(4)簡單、透明原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應容易被納稅人掌握,并簡單易行,便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若干選擇

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對我國的稅收制度帶來了直接的挑戰。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首先必須在以下幾個稅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選擇:

1.征與不征的選擇

無論是通過電子商務方式進行的交易,還是通過其他方式達成的交易,它們的本質都是實現商品或勞務的轉移,差別僅在于實現手段不同。因此,根據現行流轉稅制和所得稅制的規定,都應對電子商務征稅。如果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不對電子商務交易方式征稅,則有違公平稅負和稅收中性原則,對一類納稅人的稅收優惠就意味著對其他納稅人的歧視,從而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在美國,沃爾瑪特等傳統的零售商對電子商務免征銷售稅也存在較大的異議。在我國,電子商務將會日漸成為一種重要的商務活動形式,如不對之征稅,政府將會失去很大的一塊稅源,不利于政府職能的有效發揮。而且,如果不及時出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可行性辦法,因為電子商務具有無地域、無國界的特點,在日益復雜的國際稅收問題面前,稅收的國家主權和由此帶來的國家利益就會受到影響。當然,為了推動電子商務在中國的快速發展,制定相應的稅收鼓勵政策是必要的,但主要應通過延遲開征時間和—定比例的稅收優惠來實現。

2.是否開征新稅的選擇

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商務運作模式,國際上對其是否開征新稅也眾說紛紜,一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以因特網傳送的信息流量的字節數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開征新稅比特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引起廣泛的爭議。就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和稅制建設來說,征收比特稅顯然是不現實的。再說在許多基本問題尚未搞清之前,如哪類信息的傳輸需要征稅、哪類納稅人可以免稅、跨國信息的征稅權如何劃分、國際重復征稅如何避免等,匆忙征稅未免過于草率。

比較可行的做法是不開征新的稅種,而是運用現有稅種,對一些傳統的稅收基本概念、范疇重新進行界定,對現行稅法進行適當修訂,在現行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中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將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納入現行稅制框架之下。

3.稅種的選擇

在不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種的情況下,原有稅種如何使用需區別情況對待。電子商務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為兩種,即在線交易和離線交易。所謂在線交易是指直接通過因特網完成產品或勞務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計算機軟件、數字化讀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謂離線交易是指通過因特網達成交易的有關協議,商務信息的交流、合同簽訂等商務活動的處理以及資金的轉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網來完成,而交易中的標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務的交付方式以傳統的有形貨物的交付方式實現轉移。因此,對于在線交易,宜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對于離線交易宜按“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通過因特網提供網上教學、醫療咨詢等業務,則應屬于服務業,宜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4.關稅的選擇

關稅問題是電子商務帶來的重要稅收問題。1998年5月20日,WTO132個成員國的部長們在日內瓦召開的電子商務大會上達成了一項臨時性協議:“網上貿易免征關稅的時限至少一年”。在1999年12月召開的WTO西雅圖會議上,東道主美國竭力要求WTO能夠頒布一項禁止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永久性議案——《全球電子商務免稅案》。該法案最終遭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因為發展中國家擔心無法控制正在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而導致稅款的大量流失,從而影響這些國家經濟的正常發展。盡管該法案沒有通過,但是要對電子商務正式開征關稅,從技術上來說,各國都還存在很大的困難。

我國加入WTO在即,因此采取“網上貿易零關稅”的政策顯然是明智之舉。一方面,有利于加快“人世”進程,另一方面,也可推動中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值得注意的是,WTO電子商務“零關稅協議”中并不包括離線交易達成的貿易,因此對這部分交易可視其為傳統的進出口業務而對其征收關稅,以維護我國的稅收主權。當然,在具體征收時還應掌握靈活性的原則,在一定時期給予必要的優惠措施。

5.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選擇

世界各國在對待稅收管轄權問題上,有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屬人原則”的,有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屬地原則”的,不過,很少有國家只單獨采用一種原則來行使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往往是以一種為主,另一種為輔。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能夠從國外取得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因此多堅持“屬人原則”為主來獲取國際稅收的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收入較少,希望通過堅持“屬地原則”為主來維護本國對國際稅收的管轄權。

根據我國目前外來投資較多的實際情況,在行使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管轄權問題上,應堅持以“屬地原則”為主,“屬人原則”為輔的標準。

三、改革現行稅制,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成為我國稅務管理部門的一項迫切任務。現行稅制的改革,主要應著重于以下幾個方面:

1.修訂稅收實體法

我國稅收實體法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和其他稅法,其中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是流轉稅法。流轉稅法的修訂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對增值稅法的修訂,主要是在增值稅法中增加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而不論這種有形動產是通過什么交易方式實現的。二是對營業稅法的修訂,主要是在營業稅法中增加網上服務和在線交易的征稅規定,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轉讓”,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將網上服務等同于一般服務,按“服務業”征稅。另外,相應地在所得稅法和其他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的征稅規定。

2.完善稅收征管法

完善稅收征管法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稅務機關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嚴格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2)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現行稅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需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稅務機關備案,也要求那些使用財務軟件記賬的企業,在使用前將其記賬軟件、程序和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但實行起來并不嚴格,征管法中也沒有規定明確而嚴厲的法律責任,因此基本流于形式。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稅務機關必須對其實行嚴格的財務軟件備案制度,否則稅務機關將無從進行征管和稽查。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要求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電子商務的發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征管,可以考慮使用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應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收管。

(4)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除了上門直接申報、申報、郵寄申報外,允許納稅人采取電子申報方式。納稅人上網訪問稅務機關的網站,進行用戶登錄,并填寫申報表,進行電子簽章后,將申報數據發送到稅務局數據交換中心。稅務局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審核驗證,并將受理結果返回納稅人。對受理成功的,將數據信息傳遞到銀行數據交換系統和國庫,由銀行進行劃撥,并向納稅人發送銀行收款單,完成電子申報。

(5)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隨著電子商務交易量的不斷擴大,給稅務稽查帶來的困難也越來越大。目前的稅務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紙質賬簿、發票等作為定案依據,顯然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形成的數據電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應盡快予以明確,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

(6)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稅務機關在得到適當的授權和履行必要的手續后,有權查閱、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納稅人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等理由而拒絕。同時,稅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網絡信息和密碼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對有關信息予以保密。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網絡信息而造成偷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積極參與制訂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電子商務產生的深遠影響已廣泛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完善電子商務稅制問題上,必須同其他行業、領域密切配合,協調運作,在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時,也離不開稅務部門的參與。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牽涉的范圍十分廣泛,作為稅務部門來說,主要應關注電子合同的有效性、電子貨幣的使用管理、電子數據證據的合法性、電子商務交易的管制、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律的制訂。同時,還應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交流合作,共同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4.培養精通電子商務的稅收專業人才,不斷提高征管水平

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電子商務業務運作,又具有扎實稅收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稅務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這類人才的培養。如果稅務工作人員自身不能掌握現代信息技術,搞不清其中的運作機理,那么,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就會無從下手,即使當局制訂出了十分完善的稅收征管條款,也只能是一紙空文。可以說,目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最大困難還是技術問題。因此,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養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擁有大量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現代化的征管手段,才能真正提高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水平。

5.加強國際間合作與協調,共筑國際稅收新體系

電子商務是一種無國界的交易活動,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有著完全不同的特點。它的開放性、無國界性使得一個國家的稅務當局很難全面掌握交易的情況,世界各國的稅務機關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全面、準確地了解納稅人的交易信息,從而為稅收征管提供翔實、有力的依據。

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使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不斷加快,也使得國際稅收協調在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諸方面需要更加緊密的合作,以形成更加廣泛的稅收協作網。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問題,實際上就是稅收利益在國與國之間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國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稅收理論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訂,并應站在發展中國家的立場上,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共同構筑面向21世紀的電子商務國際稅收新體系。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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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收征管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 稅源管理 納稅評估 信息化建設

一、新企業所得稅變革亮點

1、納稅人認定、納稅義務和納稅地點。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資本來源作為區分標準的作法,統一了適用對象。按照國際慣例,采用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明確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同時改變以獨立核算為標準確立納稅地點的方法,確立了以法人為標準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制度。

2、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充分考慮了財政減收承受力度、國際稅收競爭等因素的基礎上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統一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改變了原有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分設檔次過多、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的現象。

3、收入確認。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增加了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并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在實施條例中又進一步明確了應計入應稅所得額中的收入形式及確認標準和確認時間,比原有稅法更清晰明了。

4、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僅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而且調整了扣除基數,盡量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接軌,避免調整計算的復雜性。比如工資薪金支出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改為內外企業統一據實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計稅基數從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標準統一為12%。

5、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較原有所得稅法做出了重大調整。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定了5年過渡優惠政策,使外資企業能平穩過渡。二是基本廢除原有“區域優惠”體系,構建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體現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細節上將原來對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改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和減計收入政策。

6、反避稅。為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制定了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將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增列了無形資產和勞務方面的成本分攤協議條款、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要求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和提供相關資料,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義務。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引發的稅收征管問題

1、稅收管轄權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適用范圍,按法人標準確定納稅人,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并規定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但在稅收征管上仍適用過去“一稅兩管”體系,即按企業開業登記時間劃分國稅、地稅征管范圍,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業由地稅征管,之后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由國稅負責征管。而在實踐中發現,原來由地稅部門征管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投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通過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吸收新成員組建為公司制企業,這類企業是仍由地稅征收,還是由國稅征收?總機構在2002年之前成立由地稅征管,分支機構在2002年以后成立由國稅征管,匯總納稅時管轄權歸國稅還是地稅?這些在新稅法中都未明確,這就可能導致國、地稅征收機關爭相介入管理,也可能相互推委,無法做到有效控制,給管理工作帶來許多困難。

2、稅源管理。

(1)企業納稅地點變更導致的稅源管理問題。原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實行就地納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公司應稅所得要匯總到總公司進行納稅。隨著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納稅地點的變更,對于各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說,其納稅戶戶籍管理和稅源管理將隨之發生變化。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由于沒有所得稅征收權不便監管,法人所在地對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情況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稅務機關如何防止漏征漏管、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掌控分支機構的涉稅信息、如何交換和共享已經擁有的征管信息,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現實問題。

(2)“老企業”和“新企業”的身份認定與過渡期優惠政策的享受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老企業5年過渡期優惠政策,新企業則不能享受。原則上說,新老企業的認定以工商登記時間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還是之前為界限。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組的增多,企業新辦、合并與分立之間的界限日趨模糊復雜,難以有明確的標準。

3、稅基管理問題。

(1)納稅人身份認定變革帶來的稅基管理問題。原所得稅法按資本來源劃分納稅人和納稅義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此判定標準,取而代之的是法人地位、實際管理機構和控制地雙重標準確定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若為居民納稅人則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作為稅基繳納所得稅。稅務機關如何清楚界定什么是“實際管理機構和控制地”,什么是“僅在我國設立的機構、場所”,成為確定企業所得稅稅基的關鍵性問題。

(2)收入確認、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的變革引發的稅基管理問題。基于納稅人經濟理性的考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會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采取各種手段來縮小稅基,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比如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確認日期均為“合同約定的應付日期”,企業可以通過調整合同約定方式改變稅基。稅前扣除中的工資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企業就可能采取虛增雇傭人數,虛假提高工資水平等方式增加稅前扣除基數。再比如,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當年扣除上限時,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是否可以作為計提基數,各項扣除的審批手續是沿用原有審批規定還是一切推倒重來呢?如沿用現行規定,哪些有效哪些無效呢?如推倒重來,基層征收機關的工作量又將如何?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又將如何?另外,因國稅、地稅部門對政策的理解不同帶來的稅務差異是否會干擾企業的經濟活動呢?

4、反避稅引發的稅收監管問題。過去外商在優惠政策多、實際稅負低的情況下,規避所得稅的動機較弱,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大部分外資企業不僅稅率有所提高,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將逐漸減少,這就使得外商會采用轉讓定價、資本弱化、成本分攤等方式在各環節規避所得稅,這無疑需要我們增強稅收監管。但目前稅收監管本身存在以下問題。

(1)監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礎管理工作薄弱。基層稅務機關在監管方面,一般以企業所填數據為準,對企業申報的境外情況基本上是依據企業申報什么,就予以承認并予以抵免,易導致反避稅行為的發生。

(2)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稅信息化程度不高。與地稅、工商、統計、房管等部門信息溝通不夠,信息共享和反饋機制沒有建立。

(3)“一稅兩管”各自為政,同一類型企業稅負差異較大。在實際監管工作中,兩個稅務部門為了強化所得稅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體監管辦法,對同一類型的企業,由于不同稅務機關運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監管力度不同、規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勢必會出現稅負“避重就輕”的問題。

(4)稅收監管缺乏專業人才,管理隊伍有待加強。新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專業素質和先進征管理念與方法的管理人員。而現實中所得稅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與新稅法的要求差異較大。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稅收征管的改進建議

1、合理界定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優化機構設置,明晰職責分工。從理論上說,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應由國稅部門統一征收、上繳國庫,再按分享比例返還給地方。這樣“一稅一管”,執法主體明確、執法力度一致。但我國當前國稅、地稅機關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短期內達不到“一稅一管”的要求。因此,本文有如下建議。

(1)建議5年內延用“一稅兩管”,采取隨流轉稅稅種確定的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即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國家稅務機關征管,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地方稅務機關征管。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的,一律在總機構稅收管轄機關納稅。一方面,兩個稅務機關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資源進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減少納稅人的負擔;另一方面,這樣劃分征管范圍,各級地方政府必然會加大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力度,這對國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意義重大。

(2)中長期應對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進行職能整合,重新設置機構,并明晰職責分工。考慮我國現行的不徹底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在國家稅務總局職能不變的情況下,按照現有國稅部門負責稽查、現有地稅部門主管征收和管理,對國稅、地稅兩局的資源進行整合,取消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在國稅局設置稅務稽查機構,原地稅局負責稽查的人員調到該機構,國稅只負責對納稅人進行稽查并開展各類專項整治活動。在地稅局設置稅收征管機構,原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等的人員調至地稅,負責為納稅人提供登記、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地稅局將企業所得稅統一繳入地方金庫,再由地方金庫按規定比例上繳中央,實現共享。

2、加強稅源管理、核實稅基、完善匯算清繳制度。

(1)進行戶籍信息源頭管控。通過進駐政府行政審批中心,建立從工商登記到國稅、地稅稅務登記的“無縫管理”機制,從源頭上減少漏征漏管戶。

(2)進行戶籍信息全面監管。認真做好納稅人設立、變更、注銷稅務登記等工作,并切實加強對外出經營業戶、非正常戶、停業戶、扣繳義務人的監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管理上的漏洞。

(3)進一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把稅源管理納入稅管員的職責范圍,從日常檢查、信息采集、資料核實、稅源調查等方面明確稅管員崗位職責,并制定統一標準的業務流程,促使稅管員規范管理稅源。

(4)建立經濟分析制度。加強與工商、統計、物價等部門的聯系,從各方面采集經濟信息,運用對比分析、指數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準經濟稅源的變化規律,核實稅基。

(5)加強日常管理,完善匯算清繳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對納稅人進行檢查和監督,及時做調賬;對于稅法和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要求企業設立相應的輔助賬簿,在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正常賬務處理的同時,按照稅法規定對需要調整的項目在該輔助賬簿中逐筆登記,在年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將累計數填在納稅申報表有關項目中。這樣既方便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減輕年終匯算清繳的壓力,又可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質量和效率。

3、建立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互動機制。鑒于目前所得稅征管中信息不對稱,稅務稽查部門得到企業納稅真實信息少、難于發現問題等情況,建議先按照“降低頻率,加大深度,提高質量,注重效益”的納稅評估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所得稅、流轉稅聯評互動,對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申報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評估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導性、系統性、時效性、針對性的行業評估指標體系或評估模型。再從納稅評估中選定稅收稽查的對象,避免稅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時根據稅務稽查反饋的結果,及時調整納稅評估的內容,保證企業納稅評估有效實施。這種互動機制有利于及時發現征管中的問題,找出薄弱環節,提高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4、加快企業所得稅信息化建設。一是做好綜合征管軟件更新工作,滿足企業按照新稅法預繳申報和按照老稅法進行年度申報的需求。二是要加快電子申報、網上申報信息系統和平臺建設,實現企業所得稅多元化申報。三是要優先建立匯總納稅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再逐步建立各企業、各行業的基礎信息數據庫,為納稅評估工作深入推進打下扎實基礎。四是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拓寬信息獲取渠道。要建立健全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渠道,特別是與國土、科技、貿發等部門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項目登記、信息采集、稅款征收、納稅評估和項目清算等環節的管理工作。

5、強化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加強政策宣傳和服務,確保所得稅政策全面、準確貫徹執行。對內加強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堅持專門培訓與自學相結合,提高稅務人員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建成一支適應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稅管理隊伍。對外利用網絡、上門服務、免費咨詢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對新稅法的宣傳和輔導,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納稅申報的辦理等,提高納稅遵從度。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Z].

[2] 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新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2.

[3] 楊斌、徐家尊: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探討[J].稅務與經濟,2008(2).

新稅收征管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彤彤屋;稅收征管

1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絡小店里,“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于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絡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絡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2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

2.1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實現地標準來判斷是否屬于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都提出了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世界上各國和經濟組織對上述問題存在很大爭議。除“彤彤屋”等設在我國境內的相關網店,其業務活動范圍在國內的部分尚可以劃分為國內常設機構,可以直接行使稅務管轄權,而設在國外的無定義,且我國相關稅法并無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2.2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現行各國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果嚴格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稅種,除了按照小規模納稅人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外,個人取得相應收入后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不少交易網站的服務條款里也都注明了繳稅提醒,比如eBay、易趣網“用戶應按照國家的稅收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稅款”;淘寶網“用戶因進行交易、獲取有償服務或接觸淘寶網服務器而發生的所有應納稅賦,以及一切硬件、軟件、服務及其他方面的費用均由用戶負責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義,并無實質性的操作意義,基本上沒有主動自行納稅申報意識。

2.3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稅務處理混亂。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稽查難度加大。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3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3.1稅收中性原則

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其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彤彤屋”個案可能形成一個新的稅法解釋,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一旦嚴格執行稅法,預計“彤彤屋”經營者最終收益不多,經營者也無經營積極性。

3.2財政收入原則

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法規原則

從實質上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只不過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將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延伸至網絡經濟。“彤彤屋”稅案適用了我國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

4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4.1界定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的概念

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傳統商務是在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而非準備性、輔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應該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對它取得的各項營業收入征流轉稅,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對于各種網店,也可以參考稅收征管法律條款,超過一定規模的網店督促建賬監制,實行查賬征收,對于沒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

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專門法規,在不增加新的稅種基礎上,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修訂我國稅法,在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法等條例中補充增加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4.3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商務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交易自動實時跟蹤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4.4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務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儲備。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

5結語

事實上,這種網店式的“網絡逃稅天堂”狀況并非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務部了《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指出,交易雙方都應保存網上交易記錄,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北京市也通過了類似法規“要求互聯網從業人員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注冊登記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了納稅義務,隨之而來的納稅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網店納稅的管理難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眾多的網絡賣家。“彤彤屋”案讓所有賣家對網絡交易納稅有了更直觀清醒的認識,“彤彤屋”代表著一個開端,也有人認為其恰是那個吃了槍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個新興市場的規范總滯后于其發展但終究不可或缺一樣,日益增大的網絡交易量、逐漸明晰的法律監管規定,都將推動網店繳稅時代的來臨,大門的打開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參考文獻

新稅收征管法范文第5篇

一、砂石料經營稅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4、對那些確無建賬能力不能進行會計核算的砂石料經營業戶采取工人工資監控、燃料動力監控,產銷量實地監控,堵好產銷兩個口。按照稅源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堵塞稅收漏洞。實行查賬與查定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強納稅宣傳輔導和提高服務質量。一是將有關稅收法規送到納稅人手中,及時通報與納稅人有關的最新稅收政策,使納稅人明白稅收政策,了解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讓納稅人繳“明白稅”、“放心稅”,提高納稅人對稅收的重視程度,督促其正確進行財務核算,誠信納稅;二是主動對砂石料業戶進行納稅輔導,及時受理和解決納稅人提交的涉稅事宜,解答納稅人提出的問題,做到文明高效、優質服務,讓納稅人滿意,進而提高全社會的納稅意識。

綜上所述,只要我們找準砂石料行業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切入點,牢牢把握砂石料行業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總體思路,時刻關注砂石料行業的發展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征管策略,就能夠全面管理好砂石料開采加工行業,讓這些納稅人為我縣的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特別是2005年“8.14”我縣境內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災害,全縣大部分省級公路、鄉鎮公路被洪水沖毀,幾十座橋梁被沖斷,農戶房屋倒塌。災后重建、房地產開發熱、村村通公路建設、新農村建設。對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縣水利電力局和國土資源局聯合對全縣5大流域中的7個河段砂石料開采權實行了公開拍賣。使砂石料經營市場化。促進我縣砂石料行業有了較快的發展。然而,面對全縣已發展近20家砂石料經營業戶,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卻出現了相對滯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經營稅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4、對那些確無建賬能力不能進行會計核算的砂石料經營業戶采取工人工資監控、燃料動力監控,產銷量實地監控,堵好產銷兩個口。按照稅源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堵塞稅收漏洞。實行查賬與查定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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