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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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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權范文第1篇

第二個原則,保護私人財產權就要保護集體所有權里 邊的私人的成員權。我們過去只強調集體財產的集體性質、 公有性質,而否認了集體財產中的私有性質。現在物權法 起草里面已經注意到了集體土地所有權里面應當尊重它的 成員權。我想,這個成員權應當包含三大權利,類似《公 司法》里面的股東的權利。第一個就是土地的集體所有在 重大決策上要由它的成員來決定,在《物權法草案》中已 經有了集體土地承包給地區以外農民這樣的重大決策要經 過全體成員2/3以上的同意。第二,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保 證成員的利益分配權。現在集體土地被征用所拿到的補償 的費用往往不能落實到每一個農民,而集體所有的土地真 正的利益者恰恰是每一個農民。所以應當保障集體土地所 有權里面的成員權中的財產收益權,補償的費用應該歸成 員來享有。第三,土地雖然歸集體所有,但集體所有的管 理機構的成員應該由具有選擇權或者叫作選舉權的集體成 員選舉產生,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當然 這部分的權利不一定完全在民法里面作規定、物權法里面 作規定,但是這三個權利應該充分得到保障。如果在集體 所有權里邊不能夠保障每一位成員的這幾種權利,集體所 有權就會變成空的、凌架于個人之上,甚至是危害和侵害 個人利益的一種所有權。

《公司法》里邊我們正在考慮代位權,當公司利益受到損 害時,每個股東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叫派生訴訟 或代位訴訟。那么,集體所有權為什么不能有這樣的一條規 則,不僅僅是集體的管理機構的人員違法了以后造成了損害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受到了侵害,這 種侵害雖然名義上侵害的是集體的土地,而實際上受到損害 的恰恰是每一個私人成員,這時候應該允許每一個私人、每一 個成員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利益的保護向法院提起訴訟。我想, 這樣一種代位訴訟的權利應當從法律上給予肯定。只有把集 體所有的財產權利和集體成員的財產權利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才是真正的勞動群眾的集體所有。

第三個原則,保護私人財產權就要明確,除非有法律 的規定,否則不得對私人的財產進行剝奪和限制。我想這條 原則是至關重要的,只有法律的規定才能夠對私人的財產加以剝奪和限制。這一條在《立法法》中已經有了。《立法 法》中不僅規定對私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必須是法律的規定,而 且在《立法法》中,也規定了對于私人財產的征收只能夠在法 律上作規定。現的法律明確規定的是只有社會公共利益需要 的時候才能對私人財產征用或征收。但是由于國家和城市發 展,把什么都看成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必須明確哪些 是社會共同利益的需要,哪些是商業利益的需要。民法學家早 就提出,在商業需要征用土地時,國家只批準允許其用多少 地,而不具體負責該片土地的征收和出讓。比如在北京的四 環以外修建一個占地500畝的超市,至于這500畝地是在哪 一塊,向誰來買,那就跟土地所有人直接談判,價格應該由 雙方共同確定,所得利益應該完全歸土地所有者、集體所有 的土地的農民獲得。只有這樣我們才能貫徹一個公平的原 則,能夠使得商業用途的人不至于利用征收土地,用一個低 的價格買進來,變成房屋或其它建筑,再用一個高的價格賣 給農民或城市居民。所以,我們必須看到,只有社會公共利 益需要的時候,國家給予相對比較低的價格向農民征用土 地,而如果不是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而是商業利益需要的時 候,那要按照商業利益的原則,用比較高的價格取得這塊土 地。

第四個原則,保護私人財產權,就必須明確,國家 在征收或征用個人財產時,必須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這 個問題在憲法修改后又引起了人們新的議論。因為這次憲 法修改是這樣表述的:征用“并給予補償”。有人提出 為什么在補償前面沒有加一個定語呢?既沒說合理補償也沒 說適當補償,也沒說相應補償。有一種解釋是,既然講 了征收并給予補償,那么補償不是賠償。補償就是征收征 用的財產是多少就應該補償多少,所以不寫多少更好。但 是也有人擔心,如果憲法中沒有寫明給予什么樣的補償, 那么到了具體實施時會不會也按照這樣的原則,既然憲法 只講了給予補償,給予 2 萬元也是補償,給予 5 萬元也是 補償,只要給了補償就是補償,那可以不可以呢?所以現 在爭論的問題是,憲法在補償前面沒有寫定語,那么物權 法要不要寫定語,具體的法律中要不要寫?我認為憲法只作 了原則的規定,但應該看到,在貫徹法律時,如果沒有寫明 一個一定的限制詞或者一定的定語,在具體執行時就會相差 十萬八千里。按照民法公平的原則,我認為在征收時必須寫 明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這樣,使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人才 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私有財產權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民法、私有財產權、私有財產、體系

一、 簡述私有財產權的起源

有關私有財產權的起源問題,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晚期時期,這是一個很古老的話題了。古希臘晚期的斯多葛派提出了自然法概念學說,從那時起許多哲學家和法學家們就開始從不同的角度,闡述私有財產權制度的淵源問題,總之,本文簡述一下自然權利學說,這是最具有代表意義的學說,同時也是提出人眾多的一個學說,自然權利學說簡述如下:

自然權利學說主要是以亞里士多德、格勞修斯、阿奎那以及霍布斯等為主要人物所代表的學說,自然權利學說是提出人數最多的一個學說之一。盡管這些代表人物對自然權利學說提出的分析注重點不同,但是基本都是以自然法觀念作為理論基礎,都是以理性或抽象的人性自身來解釋所有權的根源,闡述所有權的合理性,主要說明私有財產是合理的,是符合人類理性的財產制度,同時又是具有天賦行和不可侵犯性的固有權利。此后,亞里士多德編著的《政治學》中也對私有財產權做了相應的闡述,同時亞里士多德的自然法財產權思想對后來的學者研究私有權做了巨大的貢獻。進入中世世紀之后,私有財產權的觀念仍然在西方延續,阿奎那將自然法財產理論和私有財產權兩種理論結合起來,論真了私有財產權的優越性和其合理性,在他看來,財產的私有化是上帝賜予的、特批的,一次是具有神圣的意義。英國的唯物主義思想家霍布斯也是自然法則的創始人之一,他認為私有權是人的天性,是用來保護自己自由的一種自然權利,因為人天生就具有一種趨利避害的天生本性,而這種天性就是自然權利,自然權利就包括著財產權利。

二、 簡述私有財產權與所有權制度

所有權在私法層面上可以說是整個私法的基礎。從淵源上看,所有權是勞動者和所有者之間分離的結果,是勞動關系中剩余價值的部分,是私有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在原始社會中,所有的財產都是以共享的方式存在的,因此沒有剩余也就沒有了所有權問題。當出現了產品的剩余之后,也就出現了私有制,自然就產生了歸屬問題。也就是說,所有權是私有制的出現而出現的。因此,私法關系中,所有權是一項私權,是以私人利益為核心的法律法規,保護的是私人之間的歸屬權關系。

“所有”,可以解釋成為一種事實狀態,而在法律語境下,所有是強調特定人對待指定事物的排他性直接支配關系,是具有占有、收益 、使用以及處分。而在民法中對此種狀態的肯定和保護就被稱做為所有權。所有權在民法體系中是最健全的一種物權,是用擔保物權和益物權兩種體系派生而來的,是物權制度的基礎保障。

所有權的存在是具有永久性的,也就是說,與其它的權益相比,所有權不受存續期間的限制。其行使權是具有社會性的,所有權在行使的時候是具有一定的社會義務,盡管存在著私權的神圣觀念,但是,在私法范圍內,所有權的授權與行使都是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

所有權的主體在民法中的主體是自然人個體,這是由于,只有個人才具備完美的責任能力和權利能力,組織和團體是無法實現的,除非法律特指的。在古今中外的歷史差異中,我們不難發現,沒有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法律法規,私有財產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護,沒有以私為核心的個人利益就不能將私人權利得以重視,所以說,歷史證明,只有私有財產的發展,才能夠促進經濟越來越快的發展。

三、 簡述民法對私有權的保護

談及民法中對私有權的保護,我們就不得不想到物權法對私有權的保護,因為物權法是對私有權詮釋和保護的最為核心的一項法律法規之一。物權法相對于與民法的其他部分更注人的基本生存條件。從某種程度上說,物權法是與人的生存和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其社會作用是確保財產權,創建一個健康的交易安全場所,使私人之間不發生利益沖突,同時物權法為確保當今社會相關財務的安全做了有效的保障。所以說,民法中,私有權主要體現在物權法中。

但是,物權法中的規定盡管是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們的財產,鼓勵人們創造財富,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原則,但是,私人所有權的保護和行使的一些規定中,還是比較原則的,缺乏一種人性的關愛,為此,本文簡要的提供了幾點細化正法規的可操作原則,具體如下:

首先,所有權的內涵太小,可以將其擴大為財產權。在民法體系中的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中一遍只限定于物權范圍內的。這其中不包括股權、知識產權等民事財產權和非所有權的財產。因此,建議將其權利范圍擴大話,這樣就更具有人性化,在現如今多元文化背景下的中國,文化產權、知識產權的確立以及有法律物權的保護,也就更有利社會的穩定以及法規的規范化。

再次,物權法中,不僅僅要重視個人生活資料的保護,同時要加強對生產資料的保護。《物權法》中基本上是對公民的房產、財產等的保護,而對于投資性財產沒有明確的法規進行保護。這就輕視了對公民的生產資料的保護,從長遠角度去看,這是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議將投資性財產也規范在物權法范圍之內,這樣生活與生產資料同時得到平等的保護,有利于社會良性發展。(作者簡介: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李桐.論私有財產權與民法的價值體系[D].大連海事大學.2008

[2]參見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二章.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56

私有財產權范文第3篇

關鍵詞:私有財產權;行政法保護;公共利益;個人利益

一、私有財產權行政法保護的執法缺陷

(一)部分行政主體漠視私有財產權

隨著依法行政的實施,行政主體法治意識的提高,保護私有財產權越來越受到行政主體的重視。對于行政主體而言,保護私有財產權是行政主體的義 務。這種義務最重要的特點是它不同于等價交換關系,是無償履行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部分行政主體漠視私有財產,如有些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在這方面就存在 模糊觀念,將履行法定職責視為等價有償的民事義務,再有就是有些公安機關對于執法中的錯誤不能及時糾正,造成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損害。公安機關實施的行政處 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都直接涉及公民的財產權,由于特權觀念的影響,存在無視公民財產權受到的損害的現象。

(二)濫用行政權的現象較突出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行使原則不明晰,濫用自由裁量權侵害私有財產權的現象突出。行政自由裁量權作為一種公權力,從根本上講是法律賦予 的,正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才有高效運作的行政管理系統。wWw..COM因而,鑒于行政執法活動的復雜性、主動性等特點,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允許行政主體享有自 由裁量權,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然而,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產生執法的任意性甚至人為的擴大執法的范圍,加大處罰的力度。在實踐中的很多侵犯私有財產權的情 形均發生于行政主體的裁量權不當行使上。如涉及公民財產權益的行政救助、行政獎勵等給付行為之中,雖然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合法的財產請求權,但最終能否獲取 以及如何獲取,通常依賴行政主體的裁量權限的行使。

其次,濫用行政執法權對私有財產權侵犯的現象突出。又具體表現在:其一,濫用行政處罰權侵犯私有財產權。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一些執法部門利用權 力搞“創收”,超越法律權限亂罰款。其二,濫用行政強制措施侵犯私有財產權。主要表現為濫用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拆除建筑物、變賣拍賣財物等行政強制措 施。常見的有交警部門、稅務機關、動物檢疫部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隨意扣押、使用乃至損壞公民的運輸車輛、生產器械、工程設備等現象。[1] (p.34-38)實踐中也存在雖然是合法扣押行為,但卻因沒能依法履行妥善保管的附隨義務,致使財物丟失的情況。其三,濫用行政處理權侵犯私有財產權。 行政處理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的,依法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特定權利義務事項的執法行為。實踐中濫用行政處理侵犯私有財產權主要表現為行政征收 行為的違法使用。“從各國工業化、現代化發展的歷史進程來看,國家權力對私有財產的不當征收和征用,是損害私有財產權的主要形式。從我國的發展來看,也不 例外。”[2](p.53)行政征收行為是具有羈束性和強制性的行為,行政機關需按規定征收,但是,有些行政機關往往隨意擴大工商管理費、城市管理費、資 源使用費等的收費范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甚至重復征收,造成了對私有財產權的侵犯。[3](p.42)再次,行政不作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權的現象突出。 行政主體不作為,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公民私有財產權遭受不應有的侵害。如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工商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履行行政 許可的法定職責等。

(三)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

在現實的執法中,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表現比較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部分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不高,到執法機關辦事常遇到 “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部分執法人員貪圖享樂,吃請受賄,為一些違法者逃脫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錢和人情的俘虜,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其二是部分執法人員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層執法機構人員表現更為突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數。其三是執法隊伍的知識結構不合理。部分執法 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去甚遠。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的過程中,經濟糾紛大量出現,要求執法人員不僅要懂法律,還要懂經濟、懂外語。而實際懂 法律、懂經濟、懂外語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法律是靠人來執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來維持的,因此,要推進依法行政,就必須高度重視行政執法隊伍 建設。

二、私有財產權行政法保護的執法完善

(一)確立符合現代行政法治的執法原則

其一,依法行政原則。要求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在某一行政領域,只要存在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機關就必須予以適用且須正確適用而不能有所偏離。這一原則是行政執法活動準則的基礎,也是行政執法最重要的原則。

其二,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平等原則并不是對每一個人、每一個事物都采取同一種處理辦法,它只要在條 件相同的情況下給予相同的處理。平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進行差別對待,它并不禁止法律或行政機關根據事物的性質或情節的不同進行合理的差別 對待。

其三,行政信賴保護原則。行政信賴保護原則是指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已產生信賴,并且這種信賴因其具有正當性而應當得到保護 時,行政機關不得變動這種行為,或者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變動這種行為時必須補償相對人的基于信賴而遭受的損失。[4](p.23)

其四,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應在其所追求的目的和為追求該目的所采取的手段給私人的權利、自由與利益所造成的損害 之間保持平衡。通說認為比例原則包括三個下位階的子原則,即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以及狹義上的比例原則。在我國的實踐中,行政執法對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 之間進行選擇時就應該遵守比例原則,盡量減少對私有財產權帶來的損害。英國學者認為,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也需要為特定的公共目的而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予以限 制;只有當相應的限制措施與立法所追求的目標成比例時,對于基本人權的限制才可以視為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所必需的。

(二)加強對于行政權力的監督

首先,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社會輿論監督主要是指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介,將公權力運行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公 之于眾,從而督促其糾正的一種監督形式。社會輿論監督雖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和強制性,但是它的廣泛性、透明度和轟動效應也是其他的監督形式所不具有 的。特別是對于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一經報道就會產生強大的社會震撼力,因為“一個事件負面因素越多,它構成新聞的可能性就越大;一個具有負面效應的新 聞題材比正面題材的新聞具有更大的吸引力;負面新聞有一種缺憾,而有缺憾的東西才更有吸引力。”[5](p.48)正是新聞輿論監督的這種特性使其在對涉 及私有財產權的行政權力的監督中不可或缺,事實也已證明了這一點。其次,加強對涉及公民財產權的行政權力的國家監督。國家監督具有社會輿論監督所不具有的 強制力和法律效力,而且具有多層次性,既有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還包括司法機關的監督,尤其是作為司法監督的審判監督可以彌補立法的不足,在 實際操作中,如果相對人對之有疑義或異議,則可訴諸法院,由司法部門進行審查,根據法律的精神和現實情況作出能動的判斷,就具體個案合法合理地解釋公共利 益的內涵和外延,靈活公正地處理爭議案件。

(三)提高執法隊伍的素質

第一,加強執法人員職業道德和思想政治教育。執法隊伍的素質高低,執法水平的優劣,是關系到法律能否落實的關鍵環節。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 和法制觀念是依法行政的基礎。行政執法隊伍龐雜,執法任務繁重,法律政策性強,行政執法機關要樹立公正廉潔的形象,使其執法行為高效廉潔,必須提高執法人 員的素質。只有從思想教育入手,通過上法制課、看展覽,進行警示教育等活動,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感,提升正氣。加強對行政執法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牢 固樹立思想觀、人生觀、價值觀,自覺地貫徹依法治國方略,自覺地推行依法行政。第二,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和業務培訓,通過以制度約束、以 考試促進、以學習強執法、以執法樹形象等措施,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特別是要提高行政執法人員準確適用法律的能力。去除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重實體 輕程序的錯誤觀念,在注重對案件事實調查的基礎上,更加注重正確適用法律及規范執法程序,確保行政執法行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第三,堅持“公開、平等、 競爭、擇優”的原則,健全對行政執法人員的錄用、考核、晉升、獎懲、辭職、辭退等具體制度,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機制。

參考文獻

[1]孟憲孝,楊柏林.訴黑龍江省樺南林業地區公安局違法行使林業行政處罰[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2]陳淑智.制度視野下的私有財產權保護[j].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2).

[3]劉雪屏.論和諧社會構建中私有財產權的保護[j].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8,(3).

[4]張闖,梁艷.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研究[j].長春理工大學學報,2005,(2).

私有財產權范文第4篇

關鍵詞: 西方財產權思想 保護財產權 基本自然權利 私人合法財產的征收與征用

一、近代西方財產權的重要思想

西方私有財產權的思想主要來源于天賦人權學說,洛克最早對財產的內涵進行了解釋,即勞動創造價值,只要凝結了人類的勞動,自然物就被賦予了由勞動創造的非自然的價值,那么被勞動改造后的自然物就理所當然地歸為該勞動者私有,便成為了該勞動者的財產。他說:“上帝是以什么限度給我們財產的呢?以供我們享用為度。誰能在一件東西敗壞之前盡量用它來供生活所需,誰就可以在那個限度內以他的勞動在這件東西上確定他的財產權;超過這個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應得,就歸他人所有。”洛克認為:“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在人類的自然狀態中,人類具有平等、自由、享有和平的天賦人權,同時財產依循自然法而被保護起來。

盧梭將財產作為政治社會的真正基礎。他在《政治經濟學》里寫道:“財產是政治社會的真正基礎,是公民訂約的真正保障。”他在《社會契約論》里說:“最初占有者的權利,雖然要比最強者的權利更真實些,但也唯有在財產權確立之后,才能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

財產權在西方國家被視為與生命權、自由權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權之一,且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在這些思想的影響下,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將保護私有財產寫入憲法當中。

二、近代西方財產權思想對中國保護財產權的啟發

在財產權思想的影響下,保護私有財產權深入人心。西方財產權思想對當代西方國家保護私有財產權提供了理論基礎,同時這些理論加之他們的實踐經驗也為中國保護私有財產權有所啟發。

2.1 財產權是基本自然權利之一

洛克對財產源于勞動所得的思想,奠定了財產權是自然權利的基礎,因為人類勞動是天生的、自由的,而由勞動所改造后的自然物也應當自然地成為財產。盧梭也同意勞動是確定財產所有權的標志,他說:“人們之占有這塊土地不能憑一種空洞的儀式,而是要憑勞動與耕耘,這是在缺乏法理根據時,所有權能夠受到別人尊重的唯一標志。”因此,中國應當摒棄私有財產權就是非社會主義的觀念,從基本自然權利的角度出發保護私有財產權,確定私有財產權作為基本自然權利之一。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以所有權為基礎。馬克思指出,以自己的勞動為基礎的所有權,在流通中成為占有他人勞動的基礎,“從法律上來看這種交換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對自己產品的所有權和自由支配權”。商品等價交換關系即契約自由關系,是構成契約權利的基礎,所有權和契約權是商品經濟的私人權利體系的核心。財產權居于至高無上的地位,一切權利最后都被歸結為財產權,而平等自由的契約交換關系是財產權得以實現的核心因素。從社會契約的角度,憲法被視為社會契約的成文形式,人類自愿結合為人類社會,自愿將權利交予國家,由國家作為者代表行使國家,人民嚴格履行契約內容,服從者。但是洛克認為人類在交出所有權利的時候,保留了一項權利,那便是生存權。

在當代社會生活中,財產是維持基本生存的保障,因此無論從基本自然權利還是社會契約角度,國家都應當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權。

2.2 國家對合法私有財產的征收與征用

霍布斯奠定了一個有關征收、征用合法私有財產的基本原則,即在共同的和平與安全面前,高于財產權。霍布斯說明基于和平與安全以及國家的存在,私有財產權不能排斥者,其原因有二:第一,國家分配財產所有權是為了和平與安全;第二,如果私有財產權排斥者,國家將趨于解體。

但是,霍布斯認為“公共財富除了緊急情況的需要以外,便不能加以其他的限制。”以及他認為“劃撥一份資財給國家并沒有用的”,他給者規定了一個基本原則,即為了和平與安全而分配和征用私有財產。“所作的任何分配如果違背了這一目的,便是和那些把自身的和平與安全付托給他、由他按照自己的決定和良知處理的每一個臣民的意志都相違背,因之,根據他們每一個人的意志說來便都應認為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國家有權征收、征用私有財產,但是必須是基于國家的和平安全與存亡關系上,在其他任何不足以威脅和平與安全的情況下,國家都不能挑釁私有財產所有權。

中國處于全球化進程浪潮,以“公共利益”優先的基礎設施建設,城市房屋改造等國家、地方政府項目吞噬著私人財產,“公共利益”成為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挑戰。在沒有國家和平、安全威脅下對私人財產的征收、征用,國家就應當以市場原則進行等價交換,即補償。國家為提高“公共利益”對私人財產的征收、征用所給予的補償應當嚴格按照市場交換原則進行,并完全尊重當事人的自愿意志平等協商。國家不得以國家強制力威懾財產所有者,而是應當以國家權威保障財產所有者的一切合法財產權。

參考文獻:

[1] 洛克.政府論(下)[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20

[2] 盧梭.社會契約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28

[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P454

[4] 李偉敏.論市場經濟條件下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J].法制與經濟,2007(4):233

[5] 霍布斯.利維坦[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193

[6] 馬基雅維里.君主論[M].陜西:陜西人們出版社,2005:109

[7] [美]R?科斯等.財產權與制度變遷[M].胡莊君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6

私有財產權范文第5篇

關鍵詞: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保護

新修訂的憲法第13條增加了對合法的私有財產保護的條款,但這一條款不會自動落實到8億農民的身上。8億農民的重要的合法私有財產—“土地私有財產權”還是殘缺模糊的,農民的土地還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村的市場化和現代化的關鍵,也是影響整個中國的市場化和現代化進程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須妥善解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

一、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模糊殘缺的私有產權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就是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其他組織或個人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縱觀現行土地使用權制度,可以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劃分為以下幾類: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耕地、林地、草原的使用權,承包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U1。所以,作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的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2003年月1日生效配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力。該法案第一次從法律上界定了農民在長達30-70年的承包期內,擁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收益處置權和使用權的轉讓權或流轉權等。依照該法,農民實質上已經擁有了對承包土地的私有財產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是使用權人占有、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宅基地使用權實際上也是一種私有財產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對宅基地的占有與使用權、出租權、實施附屬行為權、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的征用補償權,同時也實際上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權、抵押權。因為雖然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單獨轉讓、抵押,但是并沒有禁止或限制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權的轉移而產生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抵押等。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要特殊身份,但是依合法方式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受讓人的身份條件。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權,也將不可分割地一并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清楚完整的私有財產權,體現了農民是土地的真正主人的立法意圖。然而在現實中,這種私有財產權卻是模糊殘缺的,農民對土地私有財產沒有取得真正的處分權。

首先,基礎權利的模糊。土地使用權的基礎是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是非常模糊的。首先,權屬不具體。現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結構是在196?年實行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上確定的。“三級”即“鄉(鎮)、村、組”。從法律上看界線十分清楚。但具體到每一塊土地,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權歸屬則比較模糊,具體屬于哪個集體所有,是鄉(鎮)是村還是組?不明確。同時鄉(鎮)、村、組是行政單元,并不都是經濟學概念上的“經濟集體”,也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經濟法人”。其次,主體不明確。目前無論是鄉(鎮)、是村、還是組,對土地所有權的產權均無具體的土地產權證書予以界定和確認,無產權證就無土地產權的法律依據,這樣在一個鄉(鎮)范圍內,其土地所有權可以說成是鄉(鎮)所有,也可以是村、組所有,法律界定不清晰,隨意性大。第三,權能不清楚。在賦予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的權能之后,集體所有權的權能有哪些?由誰實現?怎樣實現?都是一片空白。第四,農民作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他們作為具體個體的所有者權利如何得到保證?怎樣實現農民對鄉(鎮)、村、組等集體“所有代表”的監督?這些也缺乏制度規定。最后,集體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也不清楚。表面看來集體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可以并行不悖,實則關系并不清楚。一是因為集體所有權的模糊,二是當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也沒有相關的處理依據。

其次、公益征用權的模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是土地私有財產權在實際運行中常常遭遇到的公權,這種權利同樣模糊。其一,何謂“公共利益”,確認者、確認標準、確認程序等目前都不明。其二,“依照法律規定”,這里的法律是指哪些?是不是任何法律法規都可以?指向同樣不明。其三,征收或征用以及相應的補償,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規定比較明確,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外,其余的都缺乏具體的程序和標準。

土地所有權的模糊,使得農民沒有真正掌握土地,結果是“基層政權及鄉(鎮)、村干部掌握了絕大部分的土地處置權—農民失去了土地所有者的權利。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僅只有法律意義上的承租關系。作為私有財產權的土地使用權就成了殘缺的私有產權。而公益征用權的模糊,使得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也成了模糊的私有產權。這些是造成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的根本原因。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脆弱的私二產財有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是模糊殘缺的財產權。一些人就利用這種模糊與殘缺,“合理合法”地侵犯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和侵占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

(一)農民土地被大量侵占,土地私有財產權成空中樓閣

土地所有權模糊、權屬不清。土地實際的處分權落在了基層干部即縣、鄉、村干部的手上。于是,這些基層干部就常常以“合理合法”的“、集體所有“的名義,隨意處分土地,隨意侵犯農民的土地所有權。·生于斯,長于斯”的農民不能真正獲得所有者權利,也不懂得珍惜這些權利,更沒有能力去與強勢集團抗爭來保護土地所有者權利。于是,在““集體所有,,的名義下,包括縣、鄉、村在內的地方政府在上地問題上,事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形成了一種默契。其結果是,實施了幾年的“.嚴厲的土地保護政策”,絲毫未能遏制住濫占土地的勢頭。相反,就在國土資源部發出《關于進一步采取措施落實嚴格保護耕地制度》的通知后,東部幾個城市還加大了土地出讓的步伐。以至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地方成為一紙空文,三次由“‘開發區”熱引發的’.圈地熱”,圈走了220多萬hm,土地t=}]。而在一些傳統農區,由于集體經濟薄弱,村干部工資常常不能按時發放。為了籌措經費,“賣地”成為首選的籌資方式(4]。據統計,7年來全國有近6700多萬公頃耕地被征用,有4000多萬農民成為“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川。農民失去了土地,“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也成了空中閣樓。

(二)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受侵犯

盡管農民有《農村土地承包法》,但實際上掌握了土地所有權的鄉(鎮)、村、組干部的強勢集團也有“集體所有”、“發包方”的強大武器。因此,強勢集團就借“集體所有”之名干涉農民的自主經營權,無償收回或非法轉讓、出租農民承包的土地,違背農民意愿強行進行土地流轉等,也借“集體所有”之名隨意調整土地承包期。國家規定土地的承包使用期在延長15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不變。而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土地承包期不斷地被調整。“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頻繁的調整,使土地經營周期人為縮短,不利于對土地保護,不利于農民投資和經營,卻有利于強勢集團利用土地、以權尋租,從中漁利。因為承包期越短,對所有者越有利。有資料顯示,通過“圈地熱”的土地轉移用途產生的級差收益有3萬億元之巨。這些本來應當與農民共享的“級差收益“,由于現行法律語焉不詳,而成為強勢集團的“囊中之物一囚。值得注意的是,侵犯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案件,隨著經濟形勢的起伏而呈現出周期性變化的規律。于是,農民單訪或群體上訪案件居高不下,成為時下影響社會穩定與發展的重大難題。

(三)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連及房屋等私產也易受侵害

我國憲法規定了保護私有財產和征用補償的基本原則,但是國家立法機關至今尚未制定關于農村征用補償的專門法律,以調整征用補償法律關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涉及征用補償問題,對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規定比較明確,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宅基地使用權連及以房屋為主的農民私有財產權則采取忽略或放任態度,甚至根本就沒有獨立的宅基地及房屋概念,它們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根本沒有作出具體補償標準。在現行處理農民這些私產中除了極為少量的法律涉及此問題外,主要是參照由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規章及文件來干預和處分在征用過程中涉及的農民私產。由于制定征用補償標準的權力層層下放,各自為政,導致補償標準高低無據,隨意性極大。而且各級政府在征用補償法律關系中,集規則制定者、參與者、裁判員與處罰機關等多種身份于一身。農民的公平受償權利至少從法律及程序上就受到不當限制。由于缺乏法律對農民私產的征用補償法律關系的界定和規制,有的地方由鎮政府與村組簽訂《土地征用協議書》,協議中不僅處分了農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而且“打包”順帶處分了農民的房屋、樹木、青苗等私產[6]0

有恒產者有恒心。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是農民主要的恒產,但這種“私產”卻還如此脆弱,還遠沒有成為“恒產”,這對農村、農業、農民的發展及至中國的現代化發展都是不利的。

三、完善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加強對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的保護

(1)改革土地出讓方式,推行依法行政,保護土地私有財產權的根本—土地。實踐業已證明,由行政審批制度決定的土地出讓方式,難于達到“嚴格保護耕地”的目的。因為,地方政府有追求GDP的沖動,為達目的會千方百計游說、“攻關‘’審批機關,其手法可以說是五花八門;而掌握著土地生殺大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則借機實現其尋租行為。強勢組織共同防范的‘對象”是擁有土地““殘缺產權”的農民,蒙騙的對象則是中央政府。現代經濟學家用、‘尋租理論‘’證明‘“政權有自動擴大權力來妨礙產權的可能“。“當特權存在時,有特權的人總是想方設法來維護特權并尋求更多的特權,沒有特權的人或受到特權所害的人總是想辦法來消除不利于自己的特權,并尋求有利于自己的特權,由此帶來了權力的博弈·.(1。這段有關、‘現代產權制度”的話語,成功地揭開了在‘·土地產權”主體混沌不清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與農民就土地問題的爭議為何愈演愈烈,而濫占耕地、侵害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行為幾乎無法遏制的謎底。

(2)明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利”。要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利,須制定具體的制度。具體的制度可以從兩方面考慮:第一是明確所有權的角度;第二是強化土地使用權的角度。明確所有權,是這項制度建設工作的重點。明確所有權,就是清晰化所有權,要將集體所有權的各項內容都用立法加以明確規定;明確所有權,不是強化所有權,而是淡化所有權,要特別強調不能以“集體‘、少數服從多數”等名義,侵犯個體合法的土地使用等私有財產權。有專家建議取消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但“實證的數據并不支持我國目前從根本上改變土地政策或實行土地私有化。作為農業大國,我國農村目前基本上沒有社會保障體系,土地的公有制可以保證每位農民都有一份土地,外出打工的農民一旦沒有了工作,還有一份土地可以養活自己,不至于完全失去依靠,這對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都非常重要。;}sl而且,實行土地私有制還將面臨政治意識形態等障礙。所以,目前我國還不宜實行土地私有制。強化土地使用權,則重在貫徹現有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加強土地的確權工作,確認農民的土地產權的主體地位。

(3)完善對土地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和補償制度。首先,要明確規定征用補償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有兩個:第一,政府行為必須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原則。對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進行征用,是行政法律關系,性質上是公權對私權的干預限制,最基本的原則是政府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授權事項不可為,包括權力的范圍和行使權力的方式。農民的私有財產應當只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第二,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征用后的一補償”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政府負有公平合理補償農民財產損失的職責和義務;農民有權要求政府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和金額的確定應遵循平等合理、彌補實際損害的基本原則,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剝奪農民的財產主體地位及求償權。

其次、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具體事項。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權限制私權過程中的行為邊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為邊界。法律要以例舉或排除的方法對公共利益作出嚴格具體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播越法律,進行商業開發等違法行為。

再次,規定嚴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對農民上地私有財產的征收必須借助嚴格的法律程序完成。具體包括:第一,征用程序。如:財產評估程序、補償標準公示程序、聽證程序、強制拆遷程序。第二,救濟程序。如:行政裁決程序、仲裁程序、訴訟程序。這些程序都必須明確而完善,特別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時充當決策者、規則制定者、征用方及糾紛的最后裁決者的多種角色。

最后,制定統一的補償計算標準及安置原則。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外,對其他土地私有財產的征用補償也應確定計算標準。在此基礎上,由各地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通過制定補償計算標準,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壓低征用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能防止被征方漫天要價、謊報和擴大面積,非法獲利,加重國家用地負擔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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