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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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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檔案管理范文第1篇

房屋登記與宅基地準予登記范圍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是房地一體的原則。當事人如申請對地上房屋進行登記,則需先行明確準予登記的宅基地范圍,對于實際使用宅基地面積超出準予登記面積的,應以權利人指認范圍為基礎,原則上保持主房的完整,在宗地圖上虛線標注宅基地超占部分范圍。

二是以房確地原則。圍繞主房范圍確定宅基地登記范圍。對于整個房屋已全部劃入準予登記范圍,但因基底占地界限超過宅基地準予登記界限的,具備權屬來源材料或已按規定出具相關確認證明的,可對該房屋進行登記,超出部分房屋用虛線標注,證書記事欄注記“房屋面積××平方米,對于其中位于準予登記用地范圍內房屋面積××平方米予以登記”;對于指認宅基地超占范圍時故意將房屋大部分劃在準予登記范圍外,并要求登記房屋的,整個房屋不予登記。

對于房屋基地占地范圍超出宅基地準予登記范圍的,符合分戶條件的,可以通過分戶的方法來擴大宅基地準予登記的范圍,從而實現擬登記房屋的完整;對于通過分戶也無法解決的,按照上述方法處理。

九、關于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與后期管理的銜接

《天津市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對于實際占用范圍超出批準范圍、準予登記范圍超出宅基地面積標準、房屋面積、準予登記宅基地范圍內房屋面積等相關注記事項,為確權登記結果與后期宅基地管理政策的銜接打好基礎。對于實際占用宅基地面積超批準面積或宅基地面積標準的,或是房屋超出準予登記用地范圍的,在進行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抵押等處分時,應當明確整體處置,轉移登記及抵押權實現時應當先對超出部分進行處理后再辦理相應的登記。有關政策未明確如何處理的,在轉移登記或抵押權實現時按原發證情況繼續注記。

十、關于宅基地分戶標準的確定

“戶”的認定是全國宅基地登記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對于解決“一戶多宅”、面積超標等問題都是至關重要的,但“戶”的認定標準全國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個地方認定的方法也不相同,天津市在出臺《規定》對“戶”進行規定時主要出于以下考慮:一是讓農民有更多獲得感的原則,按照《民法通則》中關于年滿18周歲的公民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有關規定作為確定的最低標準;二是城鄉統一的原則,參照限購時對“戶”的認定標準確定;三是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的原則,在2013至2014年到各區縣國土分局調研時發現,各區縣對戶的認定標準不統一。例如:武清《武清縣農村住宅用地審批管理辦法》(武政發〔2000〕9號)“(一)有一個子女滿18周歲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戶口,三世以上同居一宅……(二)有兩個以上子女,一子女滿18周歲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戶口……”;靜海《關于土地依法集約高效利用的實施辦法》(靜黨發〔2010〕23號)規定“18周歲以上男青年應分戶”等。因此,在《規定》中為區縣留下一定空間來與自己歷史上的政策進行銜接。

基于此,在《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了戶確定的最低標準,即:“屬于‘一戶多宅’的,原t上申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處宅基地進行登記發證,其余的只調查不登記。其中,家庭中有18周歲以上成員的,可單獨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登記發證,具體‘戶’的認定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十一、關于不予登記發證的情形

宅基地空閑兩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以外的非農業戶口居民、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的;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因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小城鎮建設、遷村并鎮和村民遷入新建住宅等原因,按規定已分配新樓房,應當拆除地上房屋的原有宅基地或應當交回的原有宅基地;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十二、關于與歷史上登記結果的銜接

鑒于此次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總登記的方式開展,對于歷史上已核發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應由權利人申請換發新證書。登記機構應調閱登記檔案核實,經核實為依法取得的予以換發新證,只辦理土地登記或者房產登記的經登記后換發記載完整土地房產信息的新證書;屬于《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原以圖解法、勘丈法等測繪并登記發證的土地,需按原范圍調查測繪后,重新換發新證”;經核實存在宅基地面積超標情形的,根據《規定》第六條與《天津市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在新證書上作相應記載。對于因登記機構保管不善不能核實登記檔案的,登記機構應結合證書記載和現狀調查情況進行核實后,按規定換發新證。登記機構不宜以公告形式將原證書作廢。

對于個別區縣之前核發證書時證載面積未區分年代,無用地批準文件,全部超出宅基地面積標準的問題,建議各區縣結合宅基地取得年代、通過分戶等方式妥善處理,按照連續、穩定、公平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出臺相關處理意見。

十三、關于嚴格規范權籍調查卷及登記卷的制定

為規范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調查確權登記工作,按照房地“統一調查、統一測繪、一并申請、一并登記”的原則,天津市在市政府《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了《實施細則》,對調查成果標準及登記要件進行了規定,結合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各作業隊伍及國土分局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出具調查成果,組制權籍調查卷及登記卷,具體要求如下:

1.調查成果標準

《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就調查卷的組卷和成果資料整理歸檔做了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 房地調查成果資料

(一)權屬調查成果資料

宗地調查資料:

(1)權利人身份證明,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

(2)土地房屋調查表;

(3)界址表;

(4)宗地草圖;

(5)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村級調查匯總資料:含通告、集中指界通知書、工作底圖、村級宗地明細表、地籍總圖。

四鄰指界是按照實際占用范圍指界,主要是為了保證與周圍鄰居無爭議,維護農村社會穩定,避免后續繼續擴大用地范圍引發矛盾沖突,該四鄰指界需在調查階段完成;確權登記時對準予登記范圍的指認只需當事人自行指認,如調查階段已經進行了的,就在調查卷中如實記載,如調查階段未進行的,可在申請登記前完成。

(二)測繪成果資料(包含紙質和子資料)

(1)控制測量原始記錄與平差資料;

(2)控制點坐標成果表及其點之記;

(3)控制點點位分布圖;

(4)地籍測繪技術報告;

(5)地籍圖;

(6)宗地圖及相關測繪資料(包括宗地示意圖、界址點坐標成果表等);

(7)房產測繪成果報告;

(8)房屋分丘圖(獨用宗地適用);

(9)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共用宗地適用);

(10)以區縣為單位的技術報告、質量檢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 成果的整理與歸檔

應建立地籍調查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地籍調查檔案整理、歸檔、管理和使用。在地籍調查工作結束后,應該及時對成果資料進行立卷整理歸檔。

(一)成果資料整理應檢查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凡發現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補充修正。

(二)應按照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對成果資料進行整理、立卷、組卷、編目、歸檔。對權屬有爭議的宗地要單獨立爭議卷宗,并做好記錄。各種成果資料按照“區(縣) -鄉鎮-村”分級存放,電子數據集中存儲。

(三)以宗地為單位,每一宗地立一地籍調查卷;共用宗時,以權利人為單位,分別立卷。

(四)建立以村為單位的資料匯總案卷,案卷內容包括以村為單位的宗地面積總表、建筑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總表、調查指界通知(通告)、工作底圖(已經指界蓋章)、村內各宗地的宗地情況明細表、糾紛調解情況說明、調查日志等。

(五)卷內文件排列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權屬變化、文件材料產生時間及文件主次關系為序。

2.登記成果標準

《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對登記要件及審核要點做出了明確要求:

(一)登記要件

申請人申請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要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

(4)權屬來源證明等相關文件;

(5)權籍調查成果。

(二)審核要點

在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審核時,應把握以下要點:

宅基地檔案管理范文第2篇

工作目標:為滿足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用地需求,爭取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畝,完成供地批復*畝,收繳土地出讓金*億元;深化經營性用地清理工作,收回土地畝,補交土地出讓金*萬元;繼續加大解決農村無房戶和困難戶宅基地問題工作力度,基本完成全區農村無房戶和困難戶宅基地(平房)的審批工作;完成*平方公里的1:500城鎮地籍權屬調查、地籍測量工作;推進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實施,提高地礦行政管理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水平;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從嚴從快查處各類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加強基礎業務和干部隊伍建設,保障全年各項工作任務圓滿完成。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積極拓展發展空間,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資源保障

(一)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拓展發展空間。要在完成全區1:1萬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基礎上,積極開展規劃實施評價、基礎調查、資料收集、課題研究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前期工作,結合“四查清、四對照”(即查清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總量,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對照檢查;查清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數量,與規劃確定的節約用地挖潛目標對照檢查;查清耕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與規劃保護目標對照檢查;查清違法用地數量和處理情況,與違法用地的處理要求對照檢查)工作的要求,實現我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十一五”規劃及其他專業規劃的銜接與配套。

(二)通過爭取用地指標,拓展發展空間。為切實保障全區建設用地,緩解土地供需矛盾,要依靠項目爭取用地指標,通過與區發展改革局、區招商局及各街道的緊密聯系,確保招商引資項目的順利落戶;要依靠項目質量積極爭取用地指標,通過嚴格用地標準,重點落實好*拓展區、*組團概念性規劃區域的用地;要結合全區城市化改造和宅基地問題爭取用地指標,通過落實人員、保障經費,積極主動地協調市、省、國土部,切實加大農轉用和土地征收報件審批工作的爭取力度。

(三)通過盤活挖潛,節約集約用地,拓展發展空間。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要繼續做好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嚴禁“曬地”,對于閑置土地要依法處理,并通過加強與建設、規劃等單位協調,貫徹“布局集中、用地集約和產業集聚”的原則,鼓勵和引導企業依法轉讓或出租閑置廠房,使現有土地能夠充分、合理、有序地利用;要嚴格用地標準,通過制定*區土地集約利用控制指標和*區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明確限定建設用地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嚴把項目的預審、用地審批、供地關,進一步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程度。

二、加大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力度,創造規范有序的用地環境

(一)做好各類重點建設項目供地。要扎實圍繞項目建設用地,搞好供地服務,提前介入做好相關工作,優先保證市、區重點急需建設項目、高科技大項目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投入產出率高的科技型、節能型、生態環保型項目用地。

(二)擴大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嚴格執行《劃撥用地目錄》,從嚴控制劃撥供地范圍,通過全面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全面落實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積極探索工業用地市場配置機制,研究探討工業用地等非經營性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提高土地的市場配置化比例。

(三)進一步規范劃撥土地決定書和土地出讓合同。要完善劃撥土地決定書,完善土地出讓合同條款內容,將土地用途、容積率等使用條件的約定和工業項目用地投資強度、開發進度等控制性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合同,做到嚴格按土地劃撥決定書、土地出讓合同和補充協議的約定,依法供地。

(四)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管理。要強化項目竣工的復核驗收工作,對未達到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確定的用地控制指標和其它相關條款的,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或決定書規定的相關條款追究土地使用者違約責任。

三、強化工作措施,不斷深化經營性用地清理工作

(一)對需要辦理退款補償和需要補交差價完善手續的經營性用地,要逐宗進行清理并形成報告,提出進一步處理的建議,為區政府決策提供依據;要妥善處理經營性用地清理工作中出現的各類矛盾和問題,積極爭取上級業務部門支持和相關單位配合。

(二)對國土資源部查處的土地逐宗落實有關處理情況,形成工作報告,上報國土資源部;對*旅游度假村開發建設指揮部所簽訂的*宗土地合同(協議),要依法提出清理意見。

四、強化礦產資源管理,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一)全面展開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要按照上級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巡查力度,對各類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及時進行排查和清理,予以有效打擊,防止非法采石現象蔓延擴張。

(二)切實抓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繼續對已列入20*年區財力投資計劃的工程加強督促管理,保質保量完成地質災害點的施工建設;同時要協調2009年區財力投資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的立項及實施,有效防范地質災害發生,力爭使災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要加強和完善2009年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值班制度、汛期巡查制度,及時處理險情。

五、嚴格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一)加大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要全面落實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責任制,重點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保護區及濱海大道等主要交通沿線兩側動態巡查力度,結合全區宅基地審批工作,會同區綜合執法局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各類違法占地行為,發現苗頭,及時查處,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率、結案率達到95%以上。

(二)加大土地工作力度。要以省委、省政府局在我市召開“局長帶案下訪”工作經驗交流現場會為契機,認真落實工作領導責任制、排查預報、領導帶案下訪、情況通報等制度,確保案件尤其是上級督辦案件件件有落實,事事有答復,努力遏制“三訪”(即集體上訪、越級上訪、赴京上訪)案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維護社會穩定。

六、繼續推進基礎業務建設,促進國土工作全面發展

(一)抓好宅基地審批和查驗工作。一方面要繼續加大解決農村無房戶和困難戶宅基地問題工作力度,基本完成全區農村無房戶和困難戶宅基地(平房)的審批工作。宅基地審批過程中嚴格執行“兩公示、三到場”制度,確保宅基地審批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同時,要做好與宅基地相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宣傳工作,要通過利用新聞媒體、制作宣傳標語、召開土地工作座談會等形式向社區干部和群眾廣泛宣傳我國土地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我區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開發等方面的現狀和相關政策,使土地法律意識逐步深入人心,積極營造廣大干部群眾依法自覺用地的良好氛圍。另一方面要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查驗工作。結合1:500城鎮地籍調查進一步摸清全區土地權屬,按照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查驗工作實施意見的要求,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對于工作的復雜性、特殊性、長期性要做好充分的準備,積極應對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確保查驗工作的穩步扎實推進。

(二)加快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按照市局的工作進度要求,遵循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的原則,積極推進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并探討研究實現逐步聯網,對窗口收文、地籍調查、申請審批、資料檢索等各個程序和環節實行規范化、程序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嚴格土地登記。按照省廳《創建“省級地籍管理建設規范化單位”實施辦法(試行)》的要求,逐條落實《地籍管理規范化建設內容和標準》中十個大項、89條細則的規定,開展好土地登記發證的規范化工作,統一規范土地登記標準,把握登記發證服務承諾時限,提高登記發證的準確性,妥善處理權屬糾紛。

(四)抓好1:500城鎮地籍調查工作。要按照市局關于城鎮地籍調查工作的統一要求和部署,組織各測繪單位完成60平方公里的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工作任務,進一步摸清調查宗地的權屬、界線、面積、用途和位置等情況,同時要做好后期的地籍測量數據整理及城鎮地籍管理系統數據庫的建設,確保工作成果達到上級部門的檢查驗收標準。

(五)加強土地檔案管理。要在上半年完成分散在各街道及其它相關部門的土地檔案的移交工作,并在全區土地檔案統一管理的基礎上,對每宗土地檔案實行規卷整理,使其準確全面地反映土地審批、登記的來龍去脈,進一步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七、以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為契機,著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的干部隊伍

(一)完善國土資源管理機構。根據省、市關于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完善土地儲備職能,加強對儲備土地的管理。同時,要強化土地測繪中心工作職能,切實擔負起對全區測繪行業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狠抓基層國土所建設。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深入開展“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年”活動的要求,將基層國土所建設作為全局組織建設的重點,立足實際,著眼長遠,抓基層,打基礎,學習和借鑒*市基層國土所建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在資金投入、建章立制、人員培訓等方面加大力度,提高各國土所的規范化水平。

宅基地檔案管理范文第3篇

目前,許多地區曾嘗試農房抵押貸款,為緩解貸款擔保難問題提供了制度平臺,有積極的借鑒作用。早在2001年,浙江湖州市政府就開始探索農房抵押貸款。之后,2007年,嘉興、溫州等地也陸續試驗農民住房抵押貸款,2008年,安徽省以農房產權登記為基礎探索農村住房抵押貸款,以農村住房的抵押實現農村宅基地的市場化流轉。

近幾年的實踐證明,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建議在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可以通過試點推行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加快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進程,促進農民創業增收,有效緩解農民貸款擔保難的問題。但是,在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實務操作中尤為要注意規避法律風險。

一、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點

目前推行農村住房抵押貸款面臨以下幾個風險點:

1.現行法律不予支持。根據《土地法》規定,中國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宅基地也不例外,其法律意義是農民只有使用權而無處置權。《擔保法》也規定,農村的房屋及其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宜作貸款的抵押物。《物權法》對宅基地“用益物權”作了保護性的規定,但回避了能否允許農民處置的問題,農民住宅流轉,需要制定房產登記和法律處置的配套措施。

2.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房產是農民最后的生存依據,近年來諸多法律文件規定禁止城里人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否則會引發農民流離失所,影響社會穩定,故在實踐中出現農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3.房管部門拒絕為農民辦理房產抵押手續。根據《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等規定,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沒有征用前是不能上市流通,而抵押物必須能自由轉讓,因此房管部門在辦理農房所有權證前承諾不承擔責任,抵押銀行必須承擔抵押無效風險。

4.房屋價值評估無法科學認定。由于我國實行城鄉分割的房地產制度,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可以進入市場交易。而在農村,農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只能在本村流轉,造成農民住房長期不可交易,剝奪了農民對宅基地的處分權,相應的房屋權屬登記系統也極為滯后,價值也無法科學評估,抵押率無法確定。

5.農民房屋抵押發生糾紛難以處置。目前農民的宅基地和自建房無法流轉,農房抵押引起糾紛,法律上較難處置,村民受傳統觀念影響,礙于情面一般不愿購買抵押房產,銀行處置抵押物變現難。

二、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可行性農民貸款難、擔保難已成為制約新農村建設的一大瓶頸,這在民營經濟發達地區尤為突出。因此,推行農村住房抵押貸款,通過探索對農戶家庭房屋進行評估、確認和計量其價值,明確其產權,規范其交易方式,為農戶擴大抵押擔保范圍融資開拓了一條新的渠道。

1.法律制度上存在實施空間。目前我國法律允許的不動產抵押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和房產。盡管法律上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但農民的房屋建筑在宅基地上,實際上被農民視為自己的家產,國家歷來沒有法律禁止農民的房子抵押、買賣,公民對其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世紀90年代后,土地管理部門給農村宅基地發放了“農村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進一步確認了農民的宅基地權利。《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土地法》第二條和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表明,農民的房子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轉讓、出賣,應當允許農民抵押,只不過農民對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只有“一次獲得權”,今后不能得到第二處宅基地。既然允許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抵押,那么集體土地使用權也應該可以抵押。如果有關方面能及時制定農房抵押權實現后的后續政策,平衡改革試點與現行土地管理法律的潛在沖突,可為全國農地制度改革提供樣本。

2.城鎮化提供了內在條件。目前農村閑置的宅基地比較多,有不少抵押貸款者擁有兩處以上的宅基地,有一部分農民已在城鎮買房居住,舉家進城不再返鄉,但農村的房子長期閑置,如果可以用來抵押,其房子的價值完全可利用起來。

3.農民住房和宅基地確權后,自發私下流轉甚多,潛在價值變現容易。現在許多失地農民的安置房多是樓房,與城市商品房沒有區別,近年來,農村住房私下轉讓現象相當普遍。

據調查,浙江義烏市城鄉結合部大約有三分之一的宅基地都存在“地下交易”,未辦任何手續,每平方高達2萬元以上,就連農村的宅基地每平方米也要5000元左右,極易變現,每年的租金收入也十分可觀。因此,農村私有住房進行抵押不會損害農民集體的利益,尤其

是東部沿海地區,許多農戶擁有造價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農村私人住房,如此巨額的私人財產如果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抵押擔保作用,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來說,無疑是財富的一種巨大浪費,不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

三、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操作途徑

1.探索交易平臺。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工作是一項探索性的改革創新,可以選擇市區城鄉結合部的中心村或者城中村開展農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本著因地制宜、務求實效、有利于推進農民創業增收的原則開展示范工作。同時,在明確產權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農村住房流轉交易平臺,建立宅基地流轉制度,突破原有農村宅基地流轉的政策限制,實現自由流轉、合法轉讓。

2.完善管理機制。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政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做好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操作實施等工作,加強指導服務和管理監督,國土局、建設局、房管處、農辦、法院、財政局、金融機構等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國土、建設部門加快積極做好試點區域農村住房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的權屬登記和發證、相關抵押手續的相互銜接工作,適當降低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涉及的權屬登記、發證以及抵押登記等環節的收費標準。房屋登記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農村住房抵押登記申請,應予以受理,頒發《房屋他項權證》。國土管理部門在變更土地使用權時,應事先查詢該房產抵押狀況。抵押期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該農村住房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予辦理變更登記。農村住房抵押貸款人在無力償還貸款情況下需對農村住房進行處置時,相關單位應協助執行法院對抵押物的裁決,國土、建設部門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給予辦理農村住房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金融機構在辦理農村住房抵押時應簡化手續,方便農戶,出現不良貸款時采取多渠道的救濟措施,不能追溯相關登記機構的登記責任。

3.規范操作程序。金融機構在辦理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時應根據《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物權法》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明確對象范圍、操作流程和條件要求,有效防范各類風險。

宅基地檔案管理范文第4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要求,積極履行政府職責,引導村鎮合理規劃、規范建設和有效管理,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堅持以維護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法財產權為出發點,積極探索構建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產權處置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縣的農房登記制度,促進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由資產轉變為資本,緩解生產經營中的資金困難,開創我縣農村改革和發展新局面。

二、組織領導

(一)成立領導機構

(二)成立鄉鎮農房確權登記發證機構

對,抽調上述鄉(鎮)原房管所工作人員會同縣房管局派遣的技術工作人員開展農房登記發證工作,對原沒有設立房管所的鄉(鎮),由縣房管局委派專人負責農房登記發證工作。

(三)明確部門職責

1、縣房管部門:負責印制相關登記發證的材料和表格,按規定審核登記申請材料,組織對申請登記的房屋進行測繪,核發集體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2、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擬定農房登記過程中土地證明認定的具體意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證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證明,協調處理登記過程中涉及到的土地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配合開展農房登記發證工作。

3、縣建設部門:負責提供鄉鎮的規劃成果,擬定農房登記過程中規劃證明認定的具體意見,核發或補發規劃許可證書,審核或核發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協調處理登記過程中遇到規劃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配合開展農房登記發證工作。

4、縣財政部門:負責協調解決農房登記工作經費。

5、縣公安部門:負責編制提供集體土地上房屋公安編號、戶籍等情況,處理登記工作中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6、縣物價部門:負責核定農房登記中相關收費標準,監督、規范登記收費。

7、縣農行、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負責辦理農房抵押貸款手續,幫助農民解決生產經營中的資金困難。

8、鄉(鎮)人民政府:承擔與村委會、居委會及農村居民的協調,參與農村房屋產權登記發證的宣傳摸底、組織發動及負責房屋登記紙質檔案管理,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農房登記發證工作。

三、登記范圍、登記申請人、登記程序

(一)登記范圍界定

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

2、依法利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

(二)登記申請人界定

1、申請登記房屋為村民住房的,申請人應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建造(繼承)的所有人;

2、申請登記房屋為依法利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申請人一般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該鄉(鎮)的農業人員。

(三)登記程序

1、申請。由當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2、受理。由房屋登記機構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對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記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應當予以受理。

3、審核。由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登記事項進行審核;房屋登記機構審核時進行實地查看的,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為確保登記無誤,審核一般包括初審、復審和審批。

4、公告。對符合初始登記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組織測繪人員對申請房屋進行測繪,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登記房屋上張貼公示進行公告,公告期為15個工作日。公告應拍照并予以存檔。

5、登記。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繕制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應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6、發證。房屋登記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后,向申請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7、歸檔。房屋登記機構將已發證的房屋登記資料進行整理成電子檔案保管后,及時將紙質檔案移交縣房產管理局妥善管理。

四、申請農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所需提交的材料

農房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1)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3)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合法用地證明;(4)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5)房屋測繪報告;(6)房屋質量證明;(7)其他必要材料。

五、開展方式

1、加強輿論宣傳。通過電視、報刊、張貼公告和發放農房知識問答等多種宣傳方式,向農村村民廣泛宣傳農房登記政策法規、辦理程序。讓農民充分了解、真正理解政策,提高農民自愿辦證積極性,使農民得到真正實惠。

2、搞好調查摸底。農房登記工作覆蓋面廣、政策性強,與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充分了解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對農村房屋產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調查摸底,深入研究和開展農房登記發證工作。

3、實行分片管理。根據我縣各鄉鎮的實際情況在集中力量搞好試點巴山鎮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工作經驗,先行在孫坊、白路、河上、三山、馬鞍、白陂6個鄉鎮開展,進一步鞏固試點鄉鎮取得的經驗,再根據其他鄉鎮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分片派駐人員對農房進行登記,由專人負責,集中發證。

4、加強部門配合。農房發證涉及面廣,情況復雜。要求房管、國土、建設規劃、財政、公安、物價等職能部門,認真配合,各鄉鎮政府及各村級組織要加強協調溝通,形成工作合力。

六、時間節點安排

從2011年7月開始,力爭用兩月時間完成崇仁縣巴山鎮轄區內試點村委會農房登記發證工作,共用一年半時間全面完成我縣農房登記發證工作,基本建立我縣農房登記制度。

第一階段:2011年7月—12月底,基本完成巴山鎮的農房登記發證工作,力爭2012年1月鋪開我縣先行6鄉鎮農房登記發證工作。

第二階段:2012年1月—2012年4月底,對先行6個鄉鎮分片進行登記發證工作,在發證過程中明確目標任務和時間進度,做好進一步全面鋪開我縣農房登記發證的準備工作。

第三階段:2012年5月—2012年8月底,在認真總結試點鄉鎮和先行鄉鎮農房發證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全面鋪開我縣其他的8個鄉鎮現有農房登記發證工作。并積極穩妥地探索構建農房產權處置機制,初步建立農房由資產向資本轉化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四階段:2012年底,基本建立符合我縣的農房登記制度,同時把新增農房登記發證納入正常發證軌道。

七、經費保障

1、農房登記發證工作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且點多面廣,根據工作需要,給予解決辦公設備、電腦、運用軟件、打印復印資料數碼相機及交通工具等。

2、按照國家相關標準收取農房登記工本費、測繪費等費用,用于彌補工作經費和人員開支。不足部分由縣財政專項經費解決。

八、農房發證過程中的具體收費標準等相關事項的認定

(一)縣城規劃區內農房登記發證按崇辦發[2010]1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集中整治“兩違”工作的實施意見》文件執行。

(二)凡違法占用耕地,不予辦理登記。

(三)按住宅建設面積控制標準和批準面積登記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在進行房屋登記時,應當區分合法建設和超面積建設的房屋面積,原則上應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登記。應以《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頒布實施時間,區分認定不同時期農民住宅建房合法手續依據和建設面積控制標準。對超面積建設的,在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上分別注明批準建設面積和超建面積。

鄉鎮規劃區范圍內(含公路沿線、旅游景點及交通比較便利的地方)農房登記發證超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10元進行處罰;“自然村”范圍內農房登記發證超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進行處罰。

(四)農房登記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

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五)農房原則上按一戶一宅登記發證

達到自然分戶條件,經戶籍管理部門批準的新分戶,可申請辦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記。將宅基地及住房非法轉讓給他人的,不予辦理登記。

(六)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登記的,應當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具有防偽技術的房屋權屬證書。不得非法印制、仿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

(七)規范農房登記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按照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測繪局《關于印發<測繪工程產品價格>和<測繪工程產品類別細則>的通知》(國測財字[2002]3號)和省發改委《關于規范商品房交易有關收費問題的問題》規定,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10元/本;農民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設的住房登記費每宗80元,非住宅每戶550元。房屋測量費標準住宅為:鄉鎮規劃區范圍內(含公路沿線、旅游景點及交通比較便利的地方)農戶登記發證測繪費為1.36元/平方米;“自然村”范圍內農房登記發證測費為1元/平方米;商業樓用房2.04元/平方米,多功能綜合樓用房2.72元/平方米。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農房登記收費類型及標準,杜絕搭車收費,增加農民負擔。

九、工作原則

1、堅持自愿申請和依法登記的原則。

宅基地檔案管理范文第5篇

一、泰來縣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現狀

泰來縣轄8鄉2鎮83個行政村,目前全縣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整體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發展還很不均衡。

(一)檔案工作管理情況

全縣大部分鄉鎮、村的新農村建設檔案收集齊全完整、管理規范,并且在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方面,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但個別鄉鎮、村由于檔案工作管理力度不夠,個別檔案室對檔案工作趨于應付,注重保存較單一的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致使一些勞動力轉移、村務公開、合作醫療以及農業生產經營等檔案資料分散在個人手中,沒有及時歸檔,給檔案安全及利用工作埋下了隱患。

(二)檔案信息服務利用情況

新農村建設檔案反映了農業農村建設情況,開發利用好這些檔案資料,可為制定建設規劃、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效服務。如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一步深入,檔案為“三農”服務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利用新農村建設檔案可以解決村集體資產分配、宅基地審批、合作醫療、計劃生育、勞動力輸出、財務收支管理等諸多復雜的問題,不但增強了村民組織工作的透明度,維護了社會的穩定,推動了農村改革與發展,而且增強了農民群眾的檔案意識,使其知道了有糾紛找檔案,有問題利用檔案。

(三)檔案意識現狀

大部分鄉鎮、村檔案工作普遍得到了重視,做到了檔案工作有分管領導、規章制度、檔案室、符合要求的檔案裝具、檢索工具,檔案管理基本符合要求。但個別鄉鎮、村的領導檔案法制意識薄弱,對檔案重視程度還很不夠,導致規范化建設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實際問題,如個別行政村沒有專門檔案室、檔案裝具不符合要求、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影響了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檔案人員素質

村級檔案工作人員絕大多數身兼數職,分擔著村里生產、民政、治安、計生等各種工作,既要抓檔案工作,又要抓村務工作,還要從事農業生產。由于工作繁忙,大多數檔案工作人員連整理檔案的時間都擠不出來,更談不上參加檔案業務培訓,致使村級檔案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得不到提高,對新農村檔案資料收集范圍、歸檔程序、管理規范知之甚少,影響了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做好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的措施

(一)創新方式,穩步推進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良性發展

根據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實際情況創新工作方式,對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行政村可以采取不同的檔案管理模式。條件好的村,要根據經濟發展的速度逐步使檔案管理工作達到規范化認定標準;經濟條件較差的村,要達到檔案工作有分管領導、有檔案員、有檔案管理制度、有庫房、有裝具,實現檔案的集中統一管理;暫無條件的村,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新農村建設檔案采取“村檔鄉管”的模式,以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二)加強管理,建立健全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體系

要做好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必須建立有效的檔案工作體系。一是要成立各級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領導小組,小組成員包括檔案部門和相關涉農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領導、協調檔案工作及經費爭取與落實工作。二是將新農村建設檔案管理列入新農村建設規劃當中,以利于檔案工作的開展。三是茌實際檔案工作中做到責任到人,職責明確,充分發揮好管理作用。四是加強對檔案人員的培訓工作,使他們具備應有的檔案工作業務技能,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五是健全制度,依法治檔,做到檔案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利用工作有章可循,確保檔案安全。

(三)服務民生,為新農村建設做好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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