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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為推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工作和排污單位“一證式”管理模式提供了指導性文件,明確了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和總體規劃。2016年,火電行業、造紙行業相繼開展排污許可改革試點工作,作為首批開展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排污單位,海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電廠于2017年3月申領了全國第一張具備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標志著排污單位“一證式”環境管理工作的開端。2021年3月,《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實施進一步明確了排污單位排污管理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要求及相應責任方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強化了排污單位的環境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
1石化行業排污許可證技術體系
石化工業作為“兩高”行業的代表性行業,具有高污染的排污特點,是推進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重要行業領域。2017年8月,原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石化工業》(HJ853-2017),與之對應,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同步開啟了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機化學原料制造、化學試劑和助劑等工業類別的填報模塊,以供石化企業開展線上申請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線上核發工作。同時,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石油煉制工業和石油化學工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支持性技術文件相繼,構成了石化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及證后環境管理的全周期的指導性技術體系,為石化企業排污許可證證后管理提供了管理依據。
2石化行業排污許可證主要內容
石化行業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的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登記事項以及許可事項三部分內容。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生產經營場所地址、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文件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以及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時間等。登記事項明確了排污單位工程建設及生產運行情況,主要包括生產裝置、生產設施、原輔材料及燃料和產排污節點、污染治理措施等內容。許可事項作為排污許可證證后管理的主要依據,主要包括各排放口位置和污染物種類、排放標準和年許可排放量,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以及信息公開等要求。
3石化企業排污許可證證后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為進一步提高環境管理效能,推進排污許可審查審批與證后監管執法相銜接,持續開展排污許可證的證后監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了一系列的排污許可證專項檢查工作,根據2021年11月生態環境部公布的排污許可違法違規的典型案例,排污許可違法違規問題主要涉及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未提交執行報告以及未建立臺賬等方面。石化企業排污許可證證后環境管理較為普遍性的存在以上問題,問題的出現主要歸結于以下原因。
3.1企業的主體責任意識不強
排污許可制度構建了一種企業、政府及公眾權責更加清晰的固定污染源管理及治理體系,旨在改變排污單位現有的“要我守法”的管理觀念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包攬式”的管理模式,以推進企業建立“我要守法”的自主觀念。根據已通報的排污許可違法違規案例顯示,部分問題企業主動開展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意識淡薄,排污許可證“一領了之”,且一定程度上成為生產運行與污染物排放的“敲門磚”,未能有效落實排污許可證的管理要求,導致排污許可證“一證式”管理模式成效不足。其中,通報案例中的某石化公司自排污許可證申領后從未開展執行報告填報工作,且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多次提醒后,執行報告的填報仍未達到相關規范要求,反應了部分排污單位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仍未足夠重視,對環境治理及管理的主體責任仍未有效落實。
3.2企業環境管理技術水平不足
石化工業排污單位涉及的生產裝置及工藝流程復雜,生產設施數量較大,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眾多,一個大型石化企業的排污節點甚至可能達到上千個,VOCs核算過程中涉及的動靜密封點數量數以萬計,一個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可能達到數十種,以上行業特點對石化企業排污許可證填報及證后環境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石化工業排污許可規范雖然對排污單位提出了配備專職環境管理人員的要求,但是部分中小型石化企業仍存在未設置專職環境管理人員的現象,且存在環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能力欠佳,對排污許可技術規范及排污許可平臺填報規律理解不夠深入,導致在排污許可申請環節不能達到排污許可相關規范要求,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現象,進一步導致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證后環境管理工作無法正常開展[1]。大型石化企業雖然配備了專職的環境管理人員,但由于石化工業環境管理工作的復雜與繁重,存在環境管理人員數量不足和技術水平欠佳導致無法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落實證后環境管理工作的現象,是導致違法違規現象頻發的主要原因。
4石化企業持證管理的工作要點
排污許可證是企業證后環境管理工作開展的重要依據,也是監管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排污許可事后監管的“執法手冊”,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有效落實進一步推進了“按證排污、按證監管”目標的實現。其中,《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對于排污單位“按證排污”的主要管理要求如圖1所示,石化企業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落實條例中關于排污管理的要求,開展證后環境管理工作。
4.1提升環境管理能力,建立環境管理制度
隨著排污許可制度的有效推進,石化企業作為工藝復雜、污染物排放量大和環境管理工作專業性強的排污單位,需提高環境管理意識,根據自身需要配備足夠的環境專業管理人員,提升環境管理能力,推進企業環保管理的精細化、專業化,推進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的有效落實。同時,石化企業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置環境管理機構,建立環境管理制度,明確從企業管理、環境管理到運行崗位等各級崗位的環保責任,促使環境管理與生產管理過程的全過程的有效融合。
4.2規范設置污染物排放口
排污口規范化是開展自行監測,達到科學化、定量化環境管理以及排污總量控制的基礎性工作,也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強化對污染源排放合規性檢查的重要監管手段。開展排放口規范化自查自檢工作是石化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過程的重要步驟之一,排污口規范化證明材料也是排污許可證審批的重要附件之一。在排污許可違法違規通報案例中,存在較多企業排放口設置不規范,與排污許可證中承諾的情況不一致的現象,排污口的不規范設置導致了自行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可疑,從而導致證后管理的源頭性違規現象。作為排污許可證證后監管的重要內容,排污口規范化的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是否設置合規的采樣口、環境保護標識牌,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測設備等。排污單位要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開展自檢自查工作,確保排放口設置的規范化,為開展自行監測、總量核算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4.3依法開展自行監測
自行監測工作是排污單位履行的排污許可證證后管理的責任之一,是污染物達標排放的重要依據,也是主要污染物總量及環保稅核算的重要數據支撐[3-5]。排污單位存在的自行監測方面的違法違規情況主要包括未制定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方案不規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和監測過程質控措施不達標等現象。2021年1月,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對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排污許可證證后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且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監測過程無質量控制過程證明記錄,因此,對以上違法違規行為處以一定的行政處罰。為避免出現以上違法違規現象,石化企業首先要在排污許可申請過程中根據HJ947-2018《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石油化學工業》、HJ880-2017《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石油煉制工業》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大型石化企業可通過建立具備自主監測能力的滿足質量保證與控制的監測力量和自行監測質量體系,以保證自行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對于不具備自主監測能力的企業,建議委托具備CMA資質的第三方監測單位開展污染源監測,切忌在未經過監測資質認證的情況下開展污染源監測工作。同時,石化企業可將自行監測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企業環境管理制度中,嚴格按照自行監測方案開展污染源監測工作,并依規開展監測數據記錄、保存及公開工作,作為自證守法的一個重要“證據”。
4.4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
環境管理臺賬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證后監管的重要依據,是排污單位從生產裝置、原輔料、污染治理設施及污染源監測結果等從產污、治污到排放的全過程記錄過程。石化企業要根據企業生產運營情況、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及環境管理臺賬技術規范要求制定全過程環境管理臺賬,石化行業環境管理臺賬主要包括生產裝置運行情況,工藝加熱爐、焚燒爐等產污設施運行情況,儲罐及有機液體裝載設施運行情況,原輔材料及燃料的消耗情況,主要產品的生產情況,污染治理措施的運行情況及自行監測數據的記錄等內容。排污單位要按照頻次要求開展臺賬記錄工作,并保證臺賬記錄內容的真實性,杜絕臺賬內容弄虛作假現象,且環境管理臺賬要實現電子臺賬與紙質臺賬兩種方式的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小于五年。
4.5按時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排污許可違法違規案例的歸納統計,未提交、未按時提交執行報告的案例占有較大比例。按照執行報告填報頻次要求分類,石化企業執行報告主要分為年度、季度和月度執行報告,其中年度執行報告中要求填報的內容最為全面,主要包括生產情況、原輔材料的消耗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情況、實際排放情況等內容。石化企業要定期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許可證執行記錄-執行報告”模塊下開展執行報告填報工作。其中,在執行報告填報過程中的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環節主要包括對執行周期內的污染源的手工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進行達標性分析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符合性分析,值得關注的一點為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總量達標判定過程中,需滿足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動靜密封點及儲存廢氣分別不超過其年許可排放量的要求,此點為企業總量達標判定過程中容易忽略的一點。
4.6自覺開展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制度可有效促使企業規范環境行為和環境管理工作,對排污單位依規開展生產經營、促進企業環保技術升級改造有重要的督促引導作用。石化工業作為重點排污行業,各企業必須加強對排放信息公開主體責任的認識,履行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義務及責任,依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要求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按時公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及污染源源監測數據等信息,并確保披露的環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客觀性。
5結語
至此,石化工業現已建立了包括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自行監測方案制定及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等從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到證后環境管理的全過程的排污許可管理體系,為石化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后環境管理提供了工作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與實施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證后監督檢查要求,為石化企業的證后環境管理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石化企業的環境管理面臨新的壓力。在此形勢下,石化企業要主動落實污染治理主體責任,提升環境管理專業能力,完善環境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并在以上基礎上強化按證排污能力,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報告填報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等關鍵工作,不斷提高自身環保管理水平,推動企業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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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承擔土地勘測工作的單位,必須申請領取《土地勘測許可證》,方可實施作業。
二、頒發《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工作,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組織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審批、頒發和管理。省級土地管理事業單位申請土地勘測許可證,一般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批、頒發;必要時也可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批、頒發。
三、勘測單位向當地省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勘測許可證》時,需提交《土地勘測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
審批單位接到申請表后,應在3個月內完成審查,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發給《土地勘測許可證》。
1.具備從事土地勘測工作的專業隊伍和技術人員。
2.具備必要的勘測儀器和勘測手段。
3.土地勘測成果達到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和《土地分等定級規程》等規定的標準。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要不定期地對具有《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復查,如發現不符合條件的,要注銷其許可證。
五、頒發《土地勘測許可證》的機關,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堅持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系統內外一視同仁,一個標準,做好《土地勘測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六、《土地勘測許可證》和《土地勘測許可證申請表》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印制。
七、《土地勘測許可證》不得轉讓,違者注銷其許可證,并追究其責任。
第一條為從源頭提高產品質量,保證產品安全,規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保護國家安全、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等重要工業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
國家統一制定并公布《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其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查、發(換)證以及標記的使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該產品的,視為無證生產。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在充分發揮國務院各部門和行業作用的基礎上,對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各類發證產品審查部及各類發證產品檢驗機構,共同完成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產品質量檢驗以及材料匯總上報工作。
第四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公開、高效的原則,不搞重復檢查。
第二章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第五條國家質檢總局管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二)制定生產許可證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制定并公布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
(四)根據需要設立各產品審查部,并進行監督管理;
(五)制定并各類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六)審定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七)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
(八)公告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錄;
(九)組織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的培訓、考核和聘任;
(十)監督生產許可證審查和管理人員的工作行為;
(十一)組織生產許可證發證后的管理和監督;
(十二)組織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十三)組織對無證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四)建立生產許可證信息管理體系;
(十五)受理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承擔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國家質檢總局做好相關領域的生產許可證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依據國家經濟發展政策和相關法規,提出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項目建議;
(二)組織起草和審定適用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根據要求,組織起草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四)推薦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五)確認符合取證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國家質檢總局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工作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受理企業生產許可證申請;
(二)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
(三)推薦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四)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宣貫;
(五)負責對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實施對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七)負責對無證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部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技術審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配合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起草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二)組織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宣貫;
(三)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
(四)推薦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
(五)審查、匯總申請取證企業的有關材料;
(六)配合實施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第九條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經批準方能承擔生產許可證相關產品的質量檢驗任務。其主要職責為:
(一)承擔生產許可證相關產品的檢驗測試任務,科學、公正、準確地提供檢驗報告;
(二)配合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生產許可證獲證產品的監督檢驗工作;
(三)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發證產品的質量狀況。
第十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受聘承擔相應的審查工作。審查人員必須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收費包括審查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具體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取證程序
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二)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企業明示的標準;
(三)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四)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
(五)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量、檢測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生產《目錄》所列產品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
新建和新轉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對企業的生產條件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現場審查:
(一)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省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二)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審查部自接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審查部自收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三)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由審查組承擔,審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第十五條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后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標準中對產品檢驗有特殊要求的,按標準規定進行。產品檢驗周期超過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送時限時,材料報送時間以檢驗完成時間為準。
第*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匯總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定。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并告知企業。
第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第四章證書和標記的管理
第十八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
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數(××)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九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有效期自證書簽發之日算起。
企業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換證申請。因未按時提出申請,而延誤換證時間的,由企業自行承擔責任。
申請取證企業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其產品在自受理通知書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仍視為有證產品。
第二十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準發生改變的,由審查部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進行補充審查;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應當在變化后3個月內向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名稱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證書更名申請。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登報聲明,同時報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及時受理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并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二十二條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第二十三條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將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轉讓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持續生產合格的產品。
銷售《目錄》中產品的企業,應當保證所出售的產品已獲取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生產和銷售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企業必須接受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企業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按本辦法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生產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條生產銷售不符合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中相關產品標準要求的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轉讓或者涂改生產許可證標記或者編號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的,按無證論處,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取證條件,但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承擔發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偽造檢驗結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并取消其承擔檢驗任務的資格。
第三十二條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營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從事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產品審查部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警告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資格。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水利工程啟閉機是用于水利工程的固定卷揚式機、螺桿式啟閉機、液壓啟閉機和移動式啟閉機。
第三條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是指通過對啟閉機產品進行質量檢測和對企業生產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確定該企業產品是否可以用于水利工程的一種管理方式,亦稱水利工程啟閉機產品質量等級評定。
第四條未取得使用許可證的啟閉機,禁止在水利工程上安裝和使用。
第五條水利部產品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產品質量監督總站)受部委托,具體承辦工作。
第六條啟閉機的質量檢測,依據下列技術規范、標準進行:
(一)DL/5019—94水利水電工程啟閉機制造、安裝及驗收規范;
(二)SD315—89固定卷揚式啟閉機通用技術條件;
(三)SD298—88QL型螺桿式啟閉機技術條件;
(四)SD207—87QPPY系列液壓啟閉機。
若上述規范、標準進行了修訂,產品質量的參數也按新修訂的參數執行。
第七條生產和服務等過程的質量保證體系的審查,參照全面質量管理和ISO9000質量標準進行。
第八條水利部水工金屬結構質量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承擔啟閉機的質量檢測工作。
第九條產品質量監督總站負責申請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審查工作。
第十條申請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備生產啟閉機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測設備;
(三)有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啟閉機產品質量達到現行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五)已經建立且能夠保證運行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一條申請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一式四份;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測設備清單;
(四)產品檢測報告;
(五)有關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第十二條企業在提出啟閉機使用許可證的申請時應與質檢中心簽訂委托檢測合同。
第十三條使用許可證的發放一般每年進行一次,企業可隨時向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產品質量監督總站組織對產品的檢測報告、質量保證體系報告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企業,以水利部文件公布,同時向企業頒發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簡稱許可證)。
第十五條經審查不合格的企業,經過半年整頓后,可按本規定向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提出復審申請。
第十六條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自行失效。
第十七條使用許可證有效期期滿,企業可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注消其使用許可證:
(一)產品質量下降,造成質量事故的;
(二)發現在質量檢測和體系審查中,弄虛作假影響了評定結論的;
(三)拒絕接受檢查的;
(四)人員或設備發生重大變動,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
(五)將產品使用許可證轉讓或變相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的。
第十九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
(二)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
第二條從事廣告業務的下列單位,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廣告經營活動:
(一)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
(二)事業單位;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為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本辦法所稱廣告經營單位,為依照本辦法申請從事廣告業務、并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第二條所列明的各類單位。
第四條《廣告經營許可證》是廣告經營單位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
《廣告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廣告經營許可證》載明證號、廣告經營單位(機構)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廣告經營范圍、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項目。
第五條在《廣告經營許可證》中,廣告經營范圍按下列用語核定:
(一)廣播電臺:設計、制作廣播廣告,利用自有廣播電臺國內外廣告。
(二)電視臺:設計、制作電視廣告,利用自有電視臺國內外廣告。
(三)報社:設計、制作印刷品廣告,利用自有《××報》國內外廣告。
(四)期刊雜志社:設計和制作印刷品廣告,利用自有《××》雜志廣告。
(五)兼營廣告經營的其他單位:利用自有媒介(場地)××廣告,設計、制作××廣告。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廣告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分級負責所轄區域內《廣告經營許可證》發證、變更、注銷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直接廣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設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
(三)有廣告經營設備和經營場所;
(四)有廣告專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員。
第八條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由申請者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呈報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批準的,頒發《廣告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告經營登記申請表》。
(二)廣告媒介證明。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經營的媒介,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三)廣告經營設備清單、經營場所證明。
(四)廣告經營機構負責人及廣告審查員證明文件。
(五)單位法人登記證明。
第十條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在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核準的廣告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未申請變更并經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改變廣告經營范圍。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發生變化,廣告經營單位應當自該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變更《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廣告經營單位申請變更《廣告經營許可證》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告經營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原《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廣告經營范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事項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自受理變更《廣告經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新的《廣告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廣告經營單位由于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或者停止從事廣告經營的,應及時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廣告經營單位注銷《廣告經營許可證》的,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告經營注銷登記申請表》;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廣告經營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廣告經營單位在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后,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又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撤回《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廣告經營單位違反《廣告法》規定,被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停止廣告業務的,由發證機關繳銷《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將《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經營許可證》發生損毀、丟失的,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及時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九條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并定期對轄區內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廣告經營單位進行廣告經營資格檢查。廣告經營資格檢查的具體時間和內容,由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確定。
廣告經營單位應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其廣告經營情況進行的日常監督,并按規定參加廣告經營資格檢查。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按照如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予以警告,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廣告經營許可證》。被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照本項規定撤銷《廣告經營許可證》的,一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三)《廣告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廣告經營單位未將《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廣告經營許可證》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廣告經營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廣告經營資格檢查、報送廣告經營資格檢查材料的,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日常監督管理的,或者在檢查中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交虛假材料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過程中、、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以及《廣告經營登記申請表》、《廣告經營變更登記申請表》、《廣告經營注銷登記申請表》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各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據第五條規定核定的申請者廣告經營范圍、廣告經營項目或業務類別,應與其具備的條件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