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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比較;建議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流轉稅一直是中國的主體稅類,其收入占到整個稅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國多年來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在購進機器設備時繳納了進項增值稅之后,不能從企業銷售產品的銷項增值稅中得以抵扣。這種重復征稅不僅加大了企業負擔,而且對企業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形成負激勵。本文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1國外增值稅制度簡介
1.1法國的增值稅制度
增值稅問世于法國。早在1954年,法國即在原流轉稅的基礎上建立了增值稅,并逐步擴展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1968年擴大到商業零售環節,農民也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實行增值稅,1978年進一步擴大到與經濟、生產直接有關的設計師、建筑師、工程師等自由職業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現行的增值稅模式。2004年,法國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6.7%,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7.3%。
總的來看,法國增值稅幾乎涵蓋了商品或勞務的生產、銷售的所有經營活動,基本上覆蓋所有的經濟領域(包括農業、工業、建筑業、商業、服務業等領域)的所有應稅交易行為。對于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增值稅稅金允許一次性扣除,實行的是消費性增值稅。
在稅率方面,法國是實行的多檔稅率結構,包括標準稅率(19.6%)、低稅率(5.5%)、特別稅率(2.0%)和零稅率。一般的商品和勞務都要征收增值稅,免稅范圍十分嚴格。
法國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征管制度,這也是其成功經驗。法國稅法明確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強制性進行稅務登記,沒有依法進行等登記的企業主將受到懲罰。當納稅人拖欠稅款或不繳納稅款時,稅務人員不需要經過法院,就可以執行稅收強制措施。事后如果納稅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訴。
1.2德國的增值稅制度
德國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稅制,以取代多年實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環節征稅的“階梯式”的銷售稅。經過近30年來的不斷改進與完善,德國的增值稅制度已日趨合理,征收管理也較為規范并積累了經驗。目前,德國的增值稅是僅次于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主體稅種。
德國實行全面型增值稅,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勞務征收范圍包括勞務的自我供應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動產出租業務、商從事的勞務以及部分金融活動、出租契約、建筑活動、運輸活動等。在稅率方面,德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減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其中,標準稅率適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進口;減低稅率適用于家養動物、魚、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來水、文化用品等46種特種物品;零稅率則適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國的增值稅制度
20世紀70年代初,鑒于西歐各成員國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稅。英國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課稅制度,將購買稅和特別就業稅調整合并為增值稅,并使該稅成為英國間接稅中的一個最主要稅種,其稅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間接稅收入的50%一60%。
英國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即對納稅人購入的所有物品或勞務所含的增值稅予以扣除。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除政府通過稅法特案規定免征增值稅的交易項目外,企業主從事任何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活動,都要繳納增值稅。至于從事進動,不論是企業主還是非企業主,除特殊規定外,都有就進口行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
英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目前,標準稅率為17.5%,低稅率為5%。在免稅方面,英國增值稅的免稅分兩種類型:一種是通常意義上的免稅,即免繳銷項稅金,但進項稅金不能獲得抵扣,稱為“不可抵扣的免稅”;另一種是零稅率,即在免繳銷項稅金的同時還可以對全部的進項稅金進行抵扣,稱為“可以抵扣的免稅”。現階段,不可抵扣的免稅主要適用于:①購置不動產;②企業的轉讓;③某些金融業務;④郵局提供的通訊及其他勞務(如電話服務、保險、教育、火葬、體育等)的供應。零稅率主要適用于食物、水、書籍等商品和勞務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勞務。
1.4韓國的增值稅制度
韓國1977年正式實施增值稅,是世界上實行增值稅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韓國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為10%,實行單一稅率。一部分納稅人和我國一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相同,這部分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30%左右,余下的70%納稅人采取簡化納稅的方法(即我們所說的小規模納稅人),稅率也為10%,不像我國對小規模納稅人另行規定征收率。
1.5東盟國家的增值稅制度
東盟國家中引入增值稅的一個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對于間接稅改革的重點放在了改革銷售稅上,并以增值稅方案(包括增值稅和奢侈品消費稅)取代了銷售稅。改革時增值稅稅率統一定在10%,增值稅在最后的消費階段征收,除個別情況外,國內消費的商品幾乎沒有免稅和低稅率的待遇。從2004年起,印尼將分階段對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稅、奢侈品消費稅和進口關稅。增值稅改革不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增強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稅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強,國內原來重復課稅的問題也緩和了,同時增值稅對物價的影響也不明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貧困階層的利益,增值稅改革取得了較好成效。
菲律賓已經采用了稅率為10%的增值稅,2005年5月,菲律賓參議院批準了《增值稅法案》,新的《增值稅法案》取消了一些產業先前享有的免繳增值稅的特權,這些行業包括電力、航空、航海等,依據該法案,菲律賓的增值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由原來的10%提高到12%。泰國也引入了增值稅,目前的增值稅稅率為7%。新加坡開征增值稅時間較晚,到1994年才進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務稅(也就是增值稅,稅率為3%)為中心的稅制改革。
綜上所述,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大都采取消費型增值稅制度,征稅范圍廣泛,從農產品銷售、工業制造、一直實行到批發、零售和勞務。國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計算機與網絡的應用,從技術上保證了增值稅征收的效率和對納稅人的監督及管理。
2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2.1進一步擴大扣稅范圍,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增值稅是中國的第一大稅種,自1994年以來,增值稅收入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稅稅基轉型改革面臨的最最主要問題,就是如何在改革的過程中,使增值稅收入的減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為此可先實行較窄范圍的消費型稅基,然后在過渡到純粹的消費型稅基。從國際經驗看,大多國家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都曾對投資品做出過特別的過渡性規定。如法國,德國等。可將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電信行業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并納稅口稅范圍,實行徹底扣稅的消費型增值稅,以根除生產型增值稅的種種弊端。目前制約增值稅能否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的關鍵因素是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實行增值稅轉型,條件已經基本成熟,估計不會給國家財政造成太大的壓力。其一,目前國有企業欠稅十分嚴重,且許多欠稅是難以收回的,該征消費型增值稅后,將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可以抵減欠稅,消化一部分減收因素;其二,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延長了增值稅的“鏈條”,增強了增值稅的內部制約作用,減少部分稅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稅轉型后可以降低企業投資成本,相應增加企業的利潤,企業所得稅會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為重要的是,從中長期來看,消費型增值稅理順了經濟關系,增強了經濟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資,拉動了積極增長,也會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2.2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以保持增值稅的鏈條完整,促進增值稅的規范化管理
從本質上講,增值稅征稅范圍愈廣,稅基愈寬,越能發揮增值稅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稅多環節征收原則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對于完善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也很有好處。
現行增值稅主要覆蓋商品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郵電通信以及其他勞務服務等仍實行營業稅。這使得增值稅鏈條不夠完整,不利于生產性勞務進項稅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發揮增值稅的普遍調節功能,還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事實上,商品和勞務在交易中是密切相關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稅的設計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勞務采取同樣的稅收待遇。但由于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會相應的縮小營業稅的使用范圍,而營業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稅種之一。因此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改革要考慮對地方財政的影響,中央需要對地方財政利益進行調整,而且有一定的難度。
面對這種局面,擴大增值稅范圍的改革應按照平穩過渡,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開展。可以根據增值稅的屬性和經濟發展的內在關系,應是首先將與經濟發展關系密切的建筑安裝、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訊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在條件成熟時再將銷售不動產、部分服務業和娛樂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僅將比較難于管理的金融保險業和部分服務業暫時保留征收營業稅。
2.3進一步縮小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范圍,以維持增值稅扣稅鏈條的完整性
對確實需要減免的產品和項目,可由“直接免稅”改為“先征后返”;另外,對一些過渡性的優惠措施,要認真清理,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業,在企業組織形式上變化很大,應盡快取消對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恢復征稅。
2.4加強增值稅的管理,進一步加快“金稅工程”建設,確保足額依率征收入庫
相對而言,消費型增值稅比生產型增值稅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資產的處理上,強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稅款稅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減少稅收征管成本,節省財政支出。計算機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稅務部門應該繼續重視和加強計算機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法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2]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德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關鍵詞:生產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 分析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的整合時期,轉換國有大中型企業經營機制,運用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擴大內需,吸引外資進入內地市場,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等等都需要稅收政策的大力支持。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的增值稅類型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這一轉型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系統工程,并將最終成為我國整體稅制改革的強力助推。
1 我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現實意義
我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現實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實施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拉動內需
消費型增值稅的實施,對所購固定資產支付稅款可通過進項稅額的抵扣得以補償,相當于為企業注入一筆流動資金,從而刺激企業使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增加有效需求,帶動經濟增長,并且在目前通貨緊縮的狀況下,財稅政策可以克服貨幣政策的時滯性。
(2)實施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區域經濟的平衡
實施消費型增值稅,由于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基礎產業和技術、資金密集性產業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加,從而增值稅稅負下降,投資風險得到最有效的規避。這樣有利于企業的發展,符合我國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需要,最終將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結構趨于優化。另外,消費型增值稅在客觀上解決了地區間稅負的不平衡,有利于縮短地區間的經濟差距。
(3)實施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簡化稅制,增強稅收征管的嚴密性
增值稅征收國際通常實行發票上注明稅款的制度,某環節增值稅應納稅額通過本環節銷售收入乘以增值稅率,再減去允許扣去的進項稅額,而扣除的進項稅額正是上一環節已納稅額。這樣上一環節已納稅額的正確與否,將直接影響本環節扣除稅額的準確性。因此,將產生對上一環節納稅情況的自動稽核效果,從而拓寬了稅務機關監督檢查的渠道,增強了稅收征管的嚴密性,有利于簡化稅制。
(4)實施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我國增值稅的實務操作和國際接軌,有利于出口貿易的發展
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在入世的大前提下,我國實施消費型增值稅,有助于和國際增值稅實踐的統一,有利于進一步吸引外資的流入,從而促進國內企業經濟規模的不斷發展壯大,增強國內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同時消費型增值稅消除了重復征稅的弊端,實現了出口產品的徹底退稅,促進出口貿易的發展。
2 增值稅制度設計的國際借鑒
(1)法國的增值稅制度
法國增值稅幾乎涵蓋了商品或勞務的生產、銷售的所有經營活動,基本上覆蓋了所有的經濟領域(包括農業、工業建筑業、商業、服務業等領域)的所有應稅交易行為對于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增值稅稅金允許一次性扣除,實行的是消費性增值稅。在稅率方面,法國是實行的多檔稅率結構,包括標準稅率(19.6%)、低稅率(5.5%)、特別稅率(2.0%)和零稅率。一般的商品勞務都要征收增值稅,免稅范圍十分嚴格。法國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征管制度,這也是其成功經驗。法國稅法明確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強制性進行稅務登記,沒有依法進行登記的企業主將受到懲罰,當納稅人拖欠稅款或不繳納稅款時,稅務大員不需要經過法院,就可以執行稅收強制措施。
(2)德國的增值稅制度
德國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稅制,以取代多年實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環節征稅的“階梯式”的銷售稅。經過近30年來的不斷改進與完善,德國的增值稅制度已日趨合理,征收管理也較為規范并積累了經驗。目前,德國的增值稅是僅次于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主體稅種。德國實行全面型增值稅,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大勞務,征收范圍包括勞務的自我供應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動產出租業務、商從事的勞務以及部分金融活動、出租契約建筑活動、運輸活動等。在稅率方面德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減低稅率 (特殊稅率)和零稅率,其中,標準稅率適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進口;減低稅率適用于家養動物、魚、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來水、文化用品等46種特種物品;零稅率則適用于商品出口。
(3)東盟國家的增值稅制度
東盟國家中引入增值稅的一個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對于間接稅改革的重點放在了改革銷售稅上,并以增值稅方案(包括增值稅和奢侈品消費稅)取代了銷售稅,增值稅稅率統一定在10%,增值稅在最后的消費階段征收,除個別情況外,國內消費的商品幾乎沒有免稅和低稅率的待遇。從2004年起,印尼將分階段對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稅、奢侈品消費稅和進口關稅增值稅改革,不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增強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稅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強,國內原來重復課稅的問題也緩和了,同時增值稅對物價的影響也不明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貧困階層的利益,增值稅改革取得了較好成效。
綜上所述,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大都采取消費型增值稅制度,征稅范圍廣泛,從農產品銷售、工業制造、一直實行到批發、零售和勞務國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計算機與網絡的應用,從技術上保證了增值稅征收的效率和對納稅人的監督及管理。
3 后轉型時期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措施
消費型增值稅只是我們對增值稅類型的理論選擇。在增值稅從理論上確立了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后,需對現行增值稅存在的諸多不足進行改革和完善。
(1)擴大征稅范圍以保持增值稅同現行的營業稅合理接軌
1)勞務的增值稅抵扣問題
我國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仍然偏窄,目前只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進口貨物征稅,勞務服務行業仍實行傳統的營業稅。這一分工最突出的矛盾是混淆經營和兼營的稅收界定問題,使稅收征管復雜化,直接導致了增值稅銷售貨物與營業稅應稅勞務抵扣鏈條的中斷,影響了增值稅作用的發揮,不利于公平競爭。商品和勞務在交易中是密切相關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稅的設計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勞務采取同樣的稅收待遇,但由于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會相應的縮小營業稅的使用范圍,而營業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稅種之一,因此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改革要考慮對地方財政的影響,中央需要對地方財政利益進行調整,而且有一定的難度。針對這種局面,擴大增值稅范圍的改革應按照平穩過渡,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開展可以根據增值稅的屬性和經濟發展的內在關系,應是首先將與經濟發展關系密切的建筑安裝、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訊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在條件成熟時再將銷售不動產、部分服務業和娛樂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僅將比較難于管理的金融保險業和部分服務業暫時保留征收營業稅。
2)無形資產的抵扣問題
無形資產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意義重大。如果不予抵扣,不僅重復征稅問題不能完全消除,而且一定程度上阻礙著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如果準予抵扣,如何抵扣?如果將無形資產改征增值稅,將直接影響地方財政收入。同時,無形資產的計價也很復雜如果按現行的會計制度,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買價計入成本,自制無形資產以自制成本計價,自制成本高于外購成本,這就削弱了企業自主創新的動力。對此,應考慮將轉讓無形資產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以保證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對外購無形資產,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額進行抵扣;對于自制、自用的無形資產則根據開發費用的多少,一次或分次抵扣。這既能鼓勵企業創新,又可以簡化稅收征管。
(2)規范稅款抵扣和稅收減免以堵塞稅收漏洞
目前增值稅在稅款抵扣方面存在諸多問題:一是稅款抵扣時間不合理。工業企業購進貨物入庫后抵扣,商業企業購進貨物付款后抵扣,一般納稅人購進應稅勞務在費用支付后抵扣。這在理論上不合理,在實踐中征稅機關難以操作;二是抵扣憑證不規范。除法定扣稅憑證外,購進免稅農產品按買價的13%抵扣,扣稅率較低,制約了農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廢舊物資收購按13%、運費發票按7%抵扣,極易導致虛開專用發票、虛扣稅款等偷稅問題的發生;三是扣稅不徹底,固定資產稅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產品成本,削弱了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限制了對外貿易的發展。為了進一步縮小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范圍,以維持增值稅扣稅鏈條的完整性。對于確實需要減免的產品和項目,可由“直接免稅”改為 “先征后返還”,另外,對一些過渡性的優惠措施,要認清真理,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業,在企業組織形式上變化很大,應盡快取消對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恢復征稅。增值稅改革必須在這些問題上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最大可能地規范稅款抵扣,取消各環節的減免稅,用足wto規則允許出口退稅的條款,對出口產品產銷全過程已征的增值稅,實施全部徹底的退稅,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稅收漏洞。
(3)合理設計并實施統一稅率
目前國際上征收增值稅的國家,增值稅稅率大體在8%-20%之間。如果將我國目前生產型增值稅17%的基本稅率換算為國外可比口徑的消費型增值稅稅率,實際稅率大約在23%左右,高于西方發達國家水平。同時,現行的增值稅還存在著13%的低稅率和工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適用6%、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適用4%征收率的稅率不統一的情況。這不僅限制了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不便,不符合公平稅負和簡化稅制原則。對此,我們可以參照國際通用做法,將增值稅實際稅率控制在20%以內,且統一稅率,對需要鼓勵和照顧的特殊情況,可以按照稅法規定予以適當減免。
(4)取消對納稅人的不合理劃分以簡化稅收征管
現行增值稅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不同,許多納稅人無法達到一般納稅人的規定標準。小規模納稅人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及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交易對方確需開具專用發票的由稅務所代開。如此規定顯然不合理,這意味著小規模納稅人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增值稅納稅人,限制了其與一般納稅人的商業往來,并且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重于一般納稅人。要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與協調,必須統一納稅人。改消費型增值稅后,應不再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簡化納稅人認定,可以考慮增加一條行業標準,根據該行業在社會再生產中所處的環節,區別對待,公平稅負,實現納稅人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規范化征管辦法,促進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納稅人生產經營正常健康發展。
(5)完善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環節,只向符合發售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售專用發票,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此外,檢查使用過的發票是否有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用票的問題。在增值稅納稅申報稅環節,應該切實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日常稽核工作,防止用票單位人為地延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時,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計稅功能和抵扣功能要有機地連接起來,進一步完善專用發票的抵扣制度,嚴格限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時間。對于虛開、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加大打擊的力度,依靠嚴厲的懲處手段來維護增值稅法的尊嚴。
(6)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強化稅收征收管理
增值稅的扣稅機制雖然提供了購銷雙方交叉審計互相監督機制,但其自身也極易誘發虛報抵扣稅額,偽造倒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行為。增值稅征管最大的難度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增值稅的改革必須輔之以先進、科學的征管理念和技術手段。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構筑“電子發票”運行和管理制度,積極推進“金稅工程”的實施。其基本要求是:取消手寫發票抵扣稅款制度,采用電子系統開具發票、認證交易和進行稽核,建立健全安全的防范體系,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參考文獻
[1] 楊君昌.財稅體制改革研究文集[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2).
[2] 陸煒.中國增值稅轉型的可行性實證分析[j].稅務研究,2002(9).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試點制度變遷路徑依賴稅收中性
一、增值稅轉型制度變遷的特點
(一)國家行動構成“變遷過程I” 在這個變遷過程中的各主體的路徑是:初級行動團體――國家;次級行動團――稅改機構(如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產權――稅收收益;制度裝置――地區認定標準、行業認定標準、抵扣范圍認定標準、稅收分配標準等;交易成本――轉型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成本、社會投機損失等;潛在利益(變遷收入H專型后的交易成本節約、稅改的超額收益;合同――轉型政策。這一路徑具有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特點,如盈利性與自發性。國家要權衡各方面的利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轉型辦法。這是最基本的轉型路徑,形成最基礎的路徑依賴。
(二)地區行動構成“變遷過程Ⅱ” 在這個變遷過程中的各主體的路徑是:初級行動團體――地區;次級行動團體――代表地區利益的政府機構(或沒有);產權―參與轉型的身份、稅收收益;制度裝置――地區認定標準、稅收分配標準;交易成本――轉型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成本、信息成本、社會投機損失等;潛在利益(變遷收入)――轉型后的交易成本節約、稅改的超額收益;合同――轉型政策。這是國家強制變遷,地區間的談判與地區向國家的游說都有效果。游說與談判的后果將形成基于地區序列的先后參與機制,這種機制很可能影響轉型路徑。
(三)行業行動構成“變遷過程Ⅲ” 在這個變遷過程中的各主體的路徑是:初級行動團體――各行業的企業;次級行動團體――行業主管部門(如各產業部與司);產權――參與轉型的身份;制度裝置――行業認定標準;交易成本――轉型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成本、信息成本、企業投機損失等;潛在利益(變遷收入)――轉型后的交易成本節約、稅改的超額收益;合同――轉型政策。這也是國家強制變遷,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間的談判效果不明顯,相反企業的游說效果明顯。企業通過其所屬的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國家參與轉型。如果游說有效,將形成一種基于行業序列的先后參與機制。同樣這種機制在以后可能會形成路徑依賴。上述增值稅制度變遷如(圖1)所示
二、增值稅轉型的路徑依賴分析
轉型對制度環境與制度安排都存在路徑依賴。從制度變遷的角度,增值稅轉型可以從是否轉型和如何轉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如果將我國增值稅的建立看作一次制度變遷,那么轉型僅是這個變遷中的一個步驟。1994年稅制改革中我國建立了增值稅制度,這個變遷是強制性的而且是漸進性的。我國的制度環境決定了制度安排,沒有按西方經驗來建立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符合當時我國的經濟環境和國家宏觀發展利益。
(一)轉型對試點制度安排的路徑依賴分析 轉型是通過試點形式開始的。稅制的發展軌跡一經建立,制度環境、組織學習過程、協調行為和主觀模型都會加強這一轉型的軌跡。轉型制度安排的自我強化機制可以理解為:一是設計試點方案需要大量的初始設置成本,而隨著現行生產型制度的推行,單位成本和追加成本就會下降,現存的試點制度處于獲取初始設置成本帶來的規模效益的過程中。二是對現存試點制度的學習效應產生相應的合理預期。適應現行稅收制度的利益主體,如試點地區企業會抓住現行稅制框架提供的獲利機會來安排自身目前和將來的投資與消費活動。學習具有適應現存稅收制度的思維模式,形成對現行稅收制度回報率的合理預期,產生對舊制度的強烈依賴。三是利益主體與其他組織締約形成的互利性組織對現行稅收制度進一步投資,形成了基于現行試點制度的協調效應。這些利益主體包括國家的財政部門、稅務部門、銀行信貸部門、企業等。這些主體為了適應現存稅收制度的運行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資金使用規范或者投資吸引計劃來協調自身在制度環境中的運行。這種協調效應產生的正式與非正式約束的存在,使得改革稅收制度的制度成本不斷提高。四是現行試點制度的推廣與盛行,使得其他以此為基礎或相互依賴的規則和這項制度本身減少了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使得相關制度也在產生規模遞增報酬,其制度網絡的遞增報酬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又使得現存稅收制度的軌跡不斷保持下去,從而實現現存稅收制度長期運行的軌跡。
(二)轉型對制度環境的路徑依賴分析 國家是轉型的制度環境,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有兩個基本目標,即保證國家的收入最大化和社會產出最大化。但這兩個目標的價值取向是相互沖突的,并對國家的正常運轉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實際上在許多情況下,在這兩者之間選擇一個均衡點很困難。面對轉型生產型增值稅的稅基寬但抑制投資,而消費型增值稅稅基窄但對投資起著鼓勵和刺激作用。生產型增值稅模式對國家財政收入起著增量作用,符合第一個國家目標,而消費稅增值稅模式對投資起著刺激作用,有利于整個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符合社會產出最大化目標。這就需要進行制度的再安排,在兩個目標之間進行權衡。轉型后削弱了第一個目標而增強了第二個目標,如果轉型將從第一個目標向第二個目標進行滑移,考慮到滑移過程中雖不存在數量均衡,但存在制度均衡,所以必須比較兩個目標的重要性。增值稅轉型后雖然縮小了稅基有損于財政收入,并對第一個目標造成負面影響,但刺激投資的膨脹效應將是不可預計的,如擴大出口、解決就業、調整產業結構以及提高產品生產效率、擴大投資規模相應增加國家稅收從而彌補部分轉型后造成的財政收入流失等,但盲目投資與過度投資會帶來負面影響。
三、增值稅轉型試點的效應分析
(一)轉型試點“時滯”問題 雖然轉型有著其必然性,也有很強的制度需求,國家也有能力提供制度供給,但是轉型還是選擇在2004年,這是由制度供給的“時滯”引起的。由于人的理性有限,在轉型的潛在利潤出現后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時滯1),才會發現和領會這些獲利機會。發現或者創造一種可行的新制度安排(轉型方案)也需要一定時間(時滯2)。如果可行的制度安排不止一個,那么初級行動團體要比較各個制度安排之間的收益大小,在其中選擇一個(時滯3)。在比較了各個制度之間的凈收益大小以后,選擇凈收益最大的一個安排,進行啟動實施(時滯4)。之后還會需要一些時間,如組建次級性行動團體等。這樣就有了時滯l認知與組織時滯;時滯2發明時滯;時滯3“菜單”選擇時滯;時滯4啟動時滯。從目前理論研究文獻看,在轉型過程中時滯1大約是4年(1994―1998),時滯2大約是5年(1998~2003),時滯3大約是1年(2003-2004),時滯4還未結束(2004年一至今)。東北試點帶來的問題就是時滯4的延長,并會保持一段時間。
(二)試點產生的路徑依賴 轉型這個制度變遷包含了“變遷過程I”等多個變遷過程。各種類型的企業,各個行業,各個地區都要參與轉型過程。國家的發展政策經歷了集中發展重工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第三產業、扶植農業等一系列產業政策;還出現
了東南沿海的開放、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中部崛起等一系列地區政策。這些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政策在我國劃分出多個利益集團,這些利益集團對轉型有著強烈的參與欲望,都希望在自身所屬的變遷過程中發揮更大的影響力以獲得更多的收益。而國家設計了“試點”作為最初的制度安排開始了轉型。從目前的試點特點來看,試點并沒有將所有的利益集團容納進來,試點是“變遷過程I”、“變遷過程Ⅱ”、”變遷過程Ⅲ“的結合。特別是轉型屬于強制性制度變遷,除國家外其他主體均無排他性權利,且進入受限。試點的出現產生了第一批進入者,即東北地區、八個行業、擁有新增固定資產且有稅收增量的企業。國家選擇其作為第一批進入者是有著多方面考慮的。在制度經濟學框架下,做出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兩個原因:得到轉型的收益,國家意志的希望(偏好)。不論如何安排轉型,國家都會得到轉型的收益,選擇不同的進入者差別不大。差別體現在國家目前的產業政策――“振興東北”。面對轉型收益,這些第一批進入者必然希望延長時滯4的長度,多享受一段時間的轉型收益。對于其他地區、行業、企業必然希望盡快成為第二批進入者并保持時滯4;或者讓時滯4盡可能的短,盡快實現全面轉型,相比之下前者更具吸引力。雖然不可能影響國家的行動,但是其行動將不可避免的對轉型路徑產生影響。試點如此開始,將為轉型帶來分地區分行業分抵扣范圍的路徑依賴。
(三)時滯與路徑依賴產生的影響 我國增值稅的建立過程導致了試點成為轉型的步驟,增值稅轉型難免不走上地區序列、行業序列、抵扣范圍序列的推廣之路,這是一種“邊際”上的改革,是時滯4的自我延長。試點會不斷的自我強化,即一方面東北地區、八個行業、享受增量抵扣的企業都獲得了超額收益,且都會要求更多要求延長時滯4。時滯4的長短將會加強人們的適應性預期。因此,國家將面臨更大的推進成本(更容易陷入鎖定)。初始的方案選擇會提供強化其自身的刺激和慣性,后來的改革要受到原有改革道路的制約。同時一種新的體制形成以后,會形成在該種體制中有既得利益的壓力集團,即使下一步改革有利于整體效率的改進,這些壓力集團也會阻撓改革或者促使改革朝著有利于其既得利益的方向發展。所以,初始的改革傾向在有意無意之間為下一步改革劃定了范圍。
關鍵詞:營改增 稅法制度 企業財務
一 、營改增的改革背景
增值稅起源于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的法國,它經歷了從初期的不定型到逐步發展完善的過程。我國改革開放以后的1979年引進了增值稅,自此經歷了增值稅從無到有、從局部試點到全面推行、從不完整到逐步發展完善的過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進步。目前,我國經濟形勢復雜多變,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正處于重大轉型期,稅收制度與經濟狀況的協調,將會更加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減少對經濟的阻礙,隨著經濟社會環境的巨大變化,國民經濟從限制非理性投資向擴大內需和提高經濟效率進行了戰略轉移,"營改增"改革就成為當今社會的熱門話題。在《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就提出,"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合理調整消費稅范圍和稅率結構,完善有利于產業結構升級和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在此建議里,中央提出了調減營業稅征稅范圍,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方法,為以后的增值稅改革指明了方向。目前,我國貨物勞務領域存在著三稅,而營業稅、增值稅兩者無論是在征稅范圍、征稅方式、抵扣方面等都存在著一系列問題。重復征稅,稅負的不公平,都不利于服務業的發展,雖然我國的營業稅實行"差額征稅"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重復征稅的問題,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增值稅、營業稅的并存,亦存在著交叉重復征稅的問題,嚴重制約服務業的發展,鑒于這些因素,"營改增"勢在必行。改革后,增值稅取代營業稅將對經濟起到最小的干預,節省企業成本,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也將有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
二 、營改增之前稅制的弊端
(一)營業稅的弊端以及營增并存的不足
我國現行營業稅按3%,5%等不同級別的稅率,營業稅主要針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經營行為征稅,范圍涉及第三產業的大部分。雖然營業稅的稅率較低,但營業稅是根據營業額全額征稅,不能扣除成本費用,這必然會加重企業的稅負。在營業稅征稅環節中,應稅項目經歷了多少環節就要繳納多少次營業稅。企業的外購應稅項目也在流通過程中一次次繳納營業稅,并且這些應稅項目的增值額還有可能被征增值稅且無法抵扣,這樣一來,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就要高于3%或5%,重復征稅問題嚴重。而且應稅項目產生的時間不同,重復征稅的額度也會不同。對于初次售價及最終增值額相同的營業稅應稅項目,當流轉次數不同,應稅時間不同,其稅負也不盡相同。雖然剛開始的售價都一樣,最終的增值額也是一樣的,但流轉方式的不同,流轉環節的不同,使得最終每個企業的稅負不盡相同。如果這個應稅項目全部征收增值稅,那么無論什么樣的流轉方式,最終都只對增值額征稅,只要增值額是相等的,那么每個企業的稅收負擔都將是一樣的。
營業稅存在著重復征稅問題,為了避免這些高成本的出現,很多企業便更傾向于自己提供所需的應稅項目,自行開發設計,這分散了企業的資金,使其不能專注于核心業務。這樣的企業發展模式,減慢了企業專業化發展的步伐,發揮不出各企業的比較優勢。另外國家給予第一、二產業較多的稅收優惠,而對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卻很少,這樣就使第三產業發展更加受到限制,使整個行業的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得不到長足發展。由于營業稅的計征方式問題,使得其下游企業的成本也相應增加,很多企業不得不更改經營決策,選擇次優方案,這不利于優化資源配置,經營效率也會降低。另外,在出口環節,名義上不含稅,但其實價款中是包含營業稅的,這種不完善的退稅使得出口商品在價格上不具備優勢,影響我國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營業稅的稅率實行行業差別稅率,這極容易造成行業間的稅負不公,不利于各行業均衡發展,復雜的征稅條目不利于稅收的征管,加之營業稅的計征簡易,對納稅人的財務核算要求不高,稅收征管部門也很難通過財務信息對企業納稅進行審核,容易造成偷逃稅款行為的發生。
(二)營改增的優勢
增值稅是社會化大生產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更適應我國目前經濟的發展要求。國際上,增值稅逐漸成為世界性的稅種。其中,相對經濟較發達、法制較健全的國家,為加快與國際稅制接軌,使我國增值稅更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發揮現代增值稅的整體優勢,長遠來看,兩稅合并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將增值稅征稅范圍擴大至全部商品和服務,以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符合國際慣例,也是未來我國增值稅改革的必然選擇,增值稅是一種較為全面的稅收制度,其征稅范圍包括商品經濟的全領域,生產經營的各環節,無論是制造業還是服務業,無論是提供貨物還是提供勞務,消費型增值稅消除了重復征稅問題,最終的稅收負擔由最后的消費者來承擔,使增值稅納稅人與負稅人分離開來,增值稅的計算方式,使增值稅與企業成本分開,無論是納稅還是抵扣,都以法定的增值稅發票為依據,簡單準確,在進口環節全額征稅,出口環節零征收,使得我國企業在面臨國際競爭時更具優勢。
由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完整性及抵扣的徹底性,對企業來說,無疑為其創造了良好的稅收環境。企業不用因在多個環節的重復征稅而更改投資決策,影響企業經營方式,企業不用因自制產品與外購產品稅負的不同而盲目進行全能生產,更有利于行業的專業化。增值稅對企業的經營決策將起到最少的干預作用,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在經濟發展方面發揮整體優勢,為企業規模的擴大及專業化分工提供支持。
三 、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并存,加重了企業稅收負擔,進行"營改增"改革,將營業稅征稅范圍納入增值稅,實現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將對企業減負帶來利好信息。不過,目前由于增值稅并不是全國、全行業征收,且企業的進項抵扣率也不同,改革帶來的稅負變化也不盡相同。來自新華網的一項資料表明,截至2012年4月9日,"營改增"改革破冰滿百日,參與上海試點的12. 6萬戶企業中,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下降超過40%,一般納稅人中,85%的研發技術和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業、75%的信息技術和鑒證咨詢業的稅負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一些勞動密集型的企業稅負卻出現了上升的現象。企業的稅負一般包含流轉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改革后計稅依據不同,則對這幾方面的稅負都會有所影響。如果因為經營周期的問題,當期取得的進項較少,或者由于上下游抵扣鏈的中斷,無法取得進項發票,或者納稅人屬于人力資源密集型企業,比如從事研發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的企業,很少投入固定資產等可取得進項抵扣的物化項目,這必然會導致改革后稅負不降反增。這些企業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而不是一味的認定"營改增"改革必然帶來稅負的減輕。
(二)營改增對企業營運能力的影響
營運能力是指企業運用所擁有的各項資源獲取利益的能力,評價了企業對經濟資源管理運用的效率。企業各項資產周轉的越快,則表明企業的獲利能力越強。分析企業的營運能力,有助于管理者優化資產結構,改善財務狀況,加速資金周轉,幫助投資者判斷企業財務的安全性及資產的收益能力,為債權人進行信貸決策提供依據。對于任一企業來講,盈利是其首要經營目標,要想增強獲利能力,就要加速資產周轉。固定資產周轉率是營業收入與平均固定資產凈值的比率,反映了固定資產周轉的速度。該比率越大,表明固定資產利用率越高,管理水平越好。總資產周轉率是企業一定時期營業收入與平均資產總額的比值,可以反映企業全部資產的利用效率。假設投資額度保持不變,那么固定資產、存貨的入賬價值會減少,總資產也會隨之降低,若改革前后營業收入相同,固定資產周轉率和總資產周轉率則會增大,若改革前后收到的營業價款相同,那么改革后的營業收入就會降低,此時這兩個指標的變化方向就由減少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價值與減少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變化的幅度來決定了。假設投資額度增大,那固定資產周轉率的變化就由增加的固定資產對營業收入的拉動率來決定了,若企業是內部籌資增大投資,那總資產就沒有變化,若是外部舉債,則總資產會增加,但是營業收入的變化不能確定,因此總資產周轉率的變化方向也不能確定。
(三)營改增對企業未來發展和競爭力的影響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本目的就是生存和發展。本文選取營業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和資本保值增值率三個指標進行分析。營業收入增長率是本年收入增長額與上年營業收入總額的比值,凈利潤增長率是本年凈利潤增長額與上年凈利潤的比值,資本保值增值率是年末所有者權益與年初所有者權益的比值。三個指標值越高表明企業發展能力越好。改革后,可能會刺激企業增加固定資產投資,長期來看,隨著固定資產的投入運行,企業規模會逐漸擴大,進而帶來營業收入的增加,加上稅負的減輕,會增加企業的凈利潤。這樣,企業的營業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及資本保值增值率都會出現增加的趨勢。總體看來,企業的發展能力是有所增強的。
流轉稅和所得稅是企業不可避免的兩大稅種,改革前繳納營業稅,稅負過重,致使企業向"全能"企業發展,不利于專業化、精細化發展,改革后,實現結構性減稅,有利于行業間公平競爭。對于企業來講,可以將生產效率低的非優勢業務外包,專注于自己的核心的優勢業務,有利于企業合理分配生產要素。而且改革后企業的進項可抵扣,減少資金占用,使得流動資產增加,企業可利用資金充裕,凈利潤的增加,使得企業有能力適時擴大生產規模,不斷提升自身在行業中的競爭力,走上專業化發展的道路。
四、營改增改革中我國稅法制度完善的建議
納稅是每個企業的義務,因此稅收管理對于一個企業來講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改革引起的企業稅負的變化給企業財務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企業應通過一定的財務對策來應對改革,加強企業的稅收管理,以享受改革帶來的紅利。因此本文認為從法律制度角度有幾點值得完善的建議:
1"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改原則是此次"營改增"改革的指導方針。國家要通過這次改革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實現稅負公平,總體來說要實現相關行業稅負的降低或者穩定。在改革的過程中,國家應根據試點發現的問題適時調整相應的政策和法規,企業應當及時了解改革政策的動態變化,一方面通過測算了解企業自身和整個行業的稅負水平,可以根據行業特點、所處環境、上下游企業類型等諸多方面綜合考慮合理測算,分析現有經營模式是否適應"營改增"改革,最后通過相應渠道向立法部門反饋,以便爭取合理的稅率。
2 目前,關于增值稅的法律條款還僅是《增值稅暫行條例》,這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極為不符,增值稅法律制度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和規范性,不能有效地發揮增值稅的調節作用。因此增值稅立法應與包括服務業改征增值稅、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增值稅稅率調整等在內的增值稅制度改革同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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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上海鉆石交易所(以下簡稱鉆交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辦理鉆石進出口手續和對鉆石交易實行保稅政策的交易場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鉆石,包括毛坯鉆石和成品鉆石。
第四條鉆交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簡稱:備案清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及對海關開具的進出鉆交所的《鉆石交易核準單》(以下簡稱:核準單)進行編號登記。
第五條按照《上海鉆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鉆石交易所交易規則》注冊登記的專門經營鉆石的所有會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鉆交所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和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稅務機關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納入輔導期管理。
第六條會員單位通過鉆交所進口銷往國內市場的毛坯鉆石,免征國內環節增值稅,并可通過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普通發票;會員單位通過鉆交所進口銷往國內市場的成品鉆石,憑海關完稅憑證和核準單(須一一對應),通過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指定的專業從事稅務業務的中介機構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發生退貨,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除按現行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收回核準單(原件);鉆石出口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內開采或加工的鉆石,通過鉆交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可憑核準單開具普通發票;不通過鉆交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照章征收增值稅,并可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會員單位通過鉆交所進口成品鉆石,憑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代征增值稅稅額抵扣,并將對應的核準單編號后,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登記。
第八條會員單位應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核準單、備案清單或報關單等對成品鉆石銷售進行編號登記,并按規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的主要內容是:進口單位名稱、國際代碼、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數量及單位、報關單或備案清單號碼、進口日期、原產國(地區)、總價、購買方單位名稱、稅務登記代碼、專用發票代碼、號碼、核準單號等。會員單位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購買方的主管稅務機關發送其從鉆交所購入鉆石的發票清單,主要內容是:所屬期限、進口單位名稱、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數量及單位等。
第九條從鉆交所會員單位購進成品鉆石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向會員單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同時,必須向其索取核準單(第三聯),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第十條從鉆交所會員單位購進成品鉆石的所有單位(包括加工鉆石飾品等單位)應當按規定對鉆石交易、庫存、委托加工等情況設置明細賬簿,按月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鉆石購、銷、損、存的明細情況。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鉆交所會員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發送來的發票清單信息與核準單相關信息按季進行核實,發現異常的,應立即移送稽查部門實施稅務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