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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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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論文

證據法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電子證據可接受性證據清單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子商務迅猛發展,數字化通訊網絡和計算機裝置使得信息載體的存儲、傳遞、統計、等環節實現無紙化。但是,這種信息載體的革命性變革也引發了諸多法律問題,單從程序法律角度來講,就涉及到網上法律問題的管轄和電子商務中相關電子資料的證據力問題。而電子資料的證據力又與電子證據在證據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關;從最近的學術資料中可以看出,電子數據的證據價值在法學研究與法學實踐中得到相當的肯定,這也使得討論電子證據法律地位問題的時機日漸成熟。

我國關于證據規則的立法一般是開列一份可接受的證據清單,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材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這類立法不象德國、日本等國的證據法那樣可以自由提出所有有關證據,開放程度較低,致使經過計算機傳輸和處理形成的電子證據難以確定其證據價值和法律地位。由于網絡安全和電子商務風險等方面的原因,人們對電子證據在生成、存儲、傳遞和提取過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提出更高的要求。這種對電子證據可信度予以“高標準,嚴要求”的理念,足以表明電子證據不同于以往的證據規則,是一種全新的證據類型。

鑒于我國證據法的相對滯后性和不確定性,以及法學理論界關于電子證據的一些爭議,本文針對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問題仍須闡明如下觀點:

電子證據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電子證據是存儲于磁性介質之中,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訴訟證據。反對電子證據作為訴訟證據的人認為,電子證據可能由于人為因素以及網絡環境和技術限制等原因無法反映客觀真實情況。但是其他傳統類型的證據在真實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沒有弊端的。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切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成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一切證據必須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這些規定表明任何證據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證屬實”。依此邏輯,電子證據只要“查證屬實”,就可以與其他證據一樣成為訴訟證據。

證據的“可接受性”不僅是電子證據面臨的問題,其他證據也不例外;誠然,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電子證據可否作為訴訟證據,但是這種日益普及的新事物已是無法回避。“實踐中一切能反映案件真實客觀情況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我們唯一的出路只能是結合國際通用的證據規則對此予以應答”。從電子證據的可接受性方面看,可以從《聯合國電子商務法范本》中找到佐證。該范本第九條第一款指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應用有關證據的任何規則時,如果涉及一條數據消息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就不能以它僅僅是一條數據消息為理由予以拒絕,更不能在當它是提供者在合理情況下所能提供的最好證據時,僅以它不是原初形式為理由加以否認;其第二款進一步闡明,“以一條數據消息存在的信息,應當獲得其應有的證據分量。在評價一條數據消息的證據分量時,要考慮到生成、存儲或傳播該數據消息時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考慮到保持該信息完整性時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考慮到判明其原創者時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以及其它的相關因素”。電子證據不為法院和仲裁機關采納的后果是不可想像的,它意味著電子商務交易的實體法保障難以實現,使電子商務交易演變成高風險的交易形式。

如果我們在法律上對計算機存儲數據的采集,保全以及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的認證等程序作出明確規定,通過電子數據的中轉存證解決電子數據的不確定性問題,使電子證據的不可抵賴程度大為提高,那么一項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電子證據就基本掃清了作為訴訟證據的法律與技術障礙。

二、電子證據不同于傳統的書證

傳統的書證是有形物,除可長期保存外,還具有直觀性、不易更改性等特征,如合同書、票據、信函、證照等。而電子證據往往儲存于計算機硬盤或其他類似載體內,它是無形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呈現出與傳統書證不同的特征。

首先,電子證據保存的長期性、安全性面臨考驗,計算機和網絡中的電子數據可能會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襲、誤操作也可能輕易將其毀損、消除,傳統的書證沒有這些問題的困擾;其次,電子證據無法直接閱讀,其存取和傳輸依賴于現代信息技術服務體系的支撐,如果沒有相應的信息技術設備,就難以看到證據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提取電子證據的復雜程度遠遠高于傳統書證;再次,雖然傳統書證所記載的內容也容易被改變,在司法實踐中亦曾發生過當事人從利己主義考慮,擅自更改、添加書證內容的現象,但是作為電子證據的電子數據因為儲存在計算機中,致使各種數據信息的修正、更改或補充變得更加方便,即便經過加密的數據信息亦有解密的可能。從這一點可以看出對電子證據可靠性的查證難度是傳統書證無法比擬的。

電子證據與傳統書證的差異是顯著的,在證據立法相對滯后的情況下,將其歸入傳統書證只能是權宜之計。事實上,電子證據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不僅體現為文本形式,還可以圖形、圖像、動畫、音頻及視頻等多媒體形式出現;這些暫且不論,電子證據以其對現代信息技術和安全防范措施的依賴,就已顯示出不同于傳統書證的獨立性格。

三、電子證據不宜歸入視聽材料的范疇

訴訟法學界相當一部分學者從電子證據的可視性、可讀性出發,對視聽材料作出了擴大解釋,突破了視聽材料關于錄音帶、錄像帶之類證據的局限,把電腦儲存的數據和資料歸于視聽材料的范疇。但是,視聽材料在證據法中的地位是有限的,它充其量是印證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等其它證據的有力工具;也就是說,視聽材料能否作為定案證據,還必須結合其它證據來考察。正如《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材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把電子證據歸于視聽材料的人認為,這是電子證據易于被偽造、篡改、拼接,且難以被覺察和發現的特點所決定的。事實上,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領域值得探討。

拿網上購物合同為例,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系統,該合同從訂立到履行的全過程基本可以在網絡上完成。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相關民事爭議,他們所能提交的只能是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法院將電子證據按視聽材料處理時,就會陷入缺乏其它證據可供印證的尷尬境地。由于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網上的隱私權問題、知識產權問題、合同問題日益突出,電子證據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過程中將起著關鍵作用,這是視聽材料的印證作用所無法解釋的。雖然電子證據與視聽材料都必須通過一定手段轉換成能為人們直接感知的形式,但是電子證據是從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中提取,并且需要對數據重新整合才能反映出案件事實,其中一些數據經計算機輸出后更象是一種書證。

因此,筆者認為將電子證據簡單地歸入視聽材料一類會限制其證據效力的發揮,進而影響到案件事實的認定,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穩定的狀態。

四、正確認識與電子證據有關的全球化解決方案

聯合國貿法會采用了功能等價方法,以使電子證據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并且對“原件”作了擴大解釋,主要考慮到英美法系國家的傳聞規則與最佳證據規則會制約電子證據的可接受性;事實上,英美等國為了適應計算機技術廣泛應用的現實,也已突破了傳統證據法的限制。而大陸法系國家,多是允許自由提出所有有關證據(如德、奧、瑞典等國)或是開列一份可接受的證據清單(如我國),因此在對電子證據的接納上看并不存在實質。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功能等價方法作為全球化解決方案主要解決的是電子證據的可接受性問題,而電子證據在各國證據法中的法律地位仍然需要各國在各自的證據法體系中予以確證。由于各國的法律傳統和信息技術發展的差異,在電子證據究竟屬于何種類型的證據這一問題上的規定是不可能一致的。如果我們繼續在證據的可接受性上進行爭論,就可能會喪失證據法律為信息化社會服務的良好機遇,也會給我國的信息化進程帶來不必要的程序法律障礙。因此國內證據法在考慮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時,還要規定相應的具體規則以統一認識,以避免法院和仲裁機構因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造成電子證據歸類方面的分歧。

結語

鑒于電子證據以數字信號的方式存在,它的客觀性、可靠性、不可抵賴性受計算機網絡系統及其所依存的軟硬件環境的影響很大;電子證據與案件事實間的關聯性,也由于用特定的二進制編碼表示,需要用特定的技術手段來確定。另外,電子證據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如文本、圖形、動畫、音頻及視頻等多種媒體信息),也使它難以完全歸入任何一個傳統類型的證據當中。在確立電子證據的具體規則時,如果考慮到這些重要特點,我們就會把電子證據視為新的證據類型,進而對電子證據的收集原則、收集方式及其運用作出有利于實務操作的規定,以適應計算機網絡與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現實。

AbstractAsasortofnew-styleevidence,E-evidencehasitsowncharacteristicswhichisdifferentfromthetraditional-styleevidence.Whenwecarrythroughthelawmakingofevidenceathome,theE-evidenceshouldbetreatedindependentlyinthelistingofacceptableevidence.

參考文獻

1、劉滿達:《論數據電文的證據價值》,《法學》1999年第8期。

2、游偉等:《計算機數據的證據價值》,《法學》2001年第3期。

3、王申:《全國首例以電子郵件為定案證據的勞動爭議案件理論研討會綜述》,《法學》2001年第2期。

4、秦甫等編著:《律師證據實務》,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65頁

5、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1003條至1006條

證據法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非法證據;檢警一體;控制;參與權

(1)排除非法證據是證據合法性的要求,是收集證據、審查證據和使用證據進行判決,保障訴訟公正的關鍵

證據是刑事案件中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和依據,對認定事實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在刑事審判階段,通過證據的證明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邏輯推論的過程,由于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天然的邏輯關系,證據被視為認定事實的前提,司法機關對事實的認定在很在程度上依賴于訴訟中收集的證據。如果作為推論前提的證據不充分、不具有真實性或不具有法律上證據意義,由此得出的結論(法律事實)也必然會出現錯誤。

刑事訴訟的過程是一個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的程序過程。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的過程中,刑事訴訟的主體不僅要注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更重要的是要以合法的方式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在三者中,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能力的核心,證據的客觀性和關聯性是證據能力的要件之一,但它們本身并不能代替證據能力。如果一項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不僅影響程序的公正性,更有可能會影響對事實的認定。

不過影響審判的公證性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如果我們把非法證據放在收集、審查、判斷的程序過程中來看,就會發現,無論一項非法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而能否影響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其都是違反法定程序而通過刑訊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竊聽等手段獲得的。即使其因為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等特點而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其非法的收集手段對被告人甚至其他公民的隱私、生命、健康、自由等合法權益都是一種粗暴的侵犯。如果在刑事訴訟中采納這種證據,刑事訴訟就會在追求絕對真實以打擊犯罪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喪失人權保障的價值追求。

因此,分配證據的收集權和非法證據的控制權至關緊要,無論在外國還是我國,都把控制證據的收集權和合理處置非法證據作為刑事訴訟立法、司法的一項重要內容。

我國對司法中的非法證據采取排除的態度。在實踐中,公安機關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非法搜查、扣押、竊聽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行為仍然層出不窮;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越來越多的辯稱其口供系通過刑訊逼供、威脅、欺騙、引誘等方法獲得。面對這種辯護理由,檢察機關一方面因為證據并非自己收集,也不需要自己負責而漠然置之,另一方面又因為自己沒能查明證據系非法證據而處于被動的境地。但當檢察機關準備防止或消除這些非法證據的產生時,又感到無能為力。

(2)我國存在非法證據排除不力的現象。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的“三道工序式”訴訟構造造成檢警關系權利分散、目的二元化和責任不對等特點。檢察機關不享有偵查的指揮權,偵查機關沒有配合檢察機關的義務。

固然,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可以把它歸結于公安人員的素質不高,因為偵查是非法證據的高發階段,我們也可以把它歸結為刑事訴訟法關于嚴禁非法取證的規定過于原則,只有禁止性規定,沒有懲罰性措施而無法操作,致使法院在發現非法證據時往往束手無策而不得不予以采用。但最根本性的原因卻在于我國的刑事訴訟構造在公檢法的職能及相互關系的定位上存在缺陷。我國根據“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來定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的職能分工及相互關系,從而形成“三道工序式”的訴訟構造。在此構造中,三機關分別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和審判,互不隸屬、相互獨立地完成自己的職責而呈現“相互銜接、前后接力”的格局。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負責抓獲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并根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原則決定案件是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偵查卷宗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對案件提起公訴。在審查之前,檢察機關無需也無權參與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更不能對需要調查何種證據及如何調查證據提出自己的意見。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審查也是通過對公安機關偵查卷宗的審查實現的,如發現疑問或證據不足,則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調查。一般也不進行主動調查。這種刑事訴訟構造在檢警關系上呈現出權力分散、目的二元化和責任不對等的特點。這些特點使檢察機關系和公安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時往往獨立行事,缺乏統一的控制。

我國司法構造的這些特點在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特別是非法證據控制方面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活動目的是不同的。在我國,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目的僅僅是抓獲犯罪嫌疑人并將其送交檢察機關審查決定,對檢察機關的公訴失敗并不承擔責任。而檢察機關則要為達到勝訴的目的使用相關證據。檢察機關無權命令或指揮公安機關按照公訴的目的來收集證據,更無權要求公安機關調查某些證據。因此,當證據不足需要再收集證據時,檢察機關只能通過補充偵查的方法予以補救,不僅嚴重影響訴訟效率,而且可能因為公安機關不愿按照檢察院的要求收集證據而導致檢察機關無法達到控訴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檢察機關不參與偵查過程,整個偵查過程中就缺少對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活動的有效控制,檢察院無法保障公安機關按照合法的方法并依照檢察機關的控訴要求收集證據。

再者,如果辯護方在庭審過程中對證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檢察機關也可能會陷入被動而無法與辯護方有效對抗。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對證明責任的規定,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機關,應當向法院證明該證據是合法收集的。但檢察機關根本沒有參與到偵查過程中去,對證據收集的過程幾乎一無所知,根本不可能作出有理、有利的證明。而作為從事偵查活動的公安機關,卻無須證明自已是合法收集了證據。

(3)西方國家在三方構造的基礎上建立了檢警一體的偵控模式,確立了檢察機關的偵查主導、指揮權,使偵察機關在收集、審查和使用證據上成為檢察機關的助手。

在對收集證據的控制方面,外國為我們提供了較為成功的經驗。它們通過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范和法官司法審查制度,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但是,法官的活動一般都被嚴格限制在審判階段,只能消極排除非法證據,卻無法積極參與審判前程序以防止非法證據的產生。因此,在確保“控辯裁”三方構造的基礎上,西方國家還構建了“檢警一體”的偵查格局,以防止和控制非法證據的產生。“檢警一體”的核心是使檢察機關參與甚至主導刑事偵查的過程,為控訴準備相應的證據材料。根據這一原則,刑事司法警察從行政警察那里脫離出來,除人事、財政等問題仍由其負責解決以外,刑事偵查活動則隸屬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進行指揮和領導。檢察機關作為正式的偵查機關,有權決定立案的開始與終結,并且一開始就關注著案件的能否成功,所以極力在偵查中收集足夠的證據以支持控訴。檢察機關如果需要一定的證據,可以指揮或要求警察機關收集,并對其收集證據的方式、程序進行審查,以決定該項證據是不是非法證據而可能被法院排除。警察則作為檢察官的助手和控訴支持者,在檢察官的領導、指揮下開展偵查工作,根據檢察官的要求收集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有關的逮捕、拘留、扣押、搜查、竊聽等規定。這樣,偵查的過程就始終和審查的過程合為一體,檢察機關在偵查的過程中就對有關的證據進行審查,并指揮警察補充相應的證據,直到檢察機關認為證據已足以保證控訴的成功而宣布偵查終結“檢警一體”的另一方面在于警察機關不僅是檢察機關偵查的助手,而且也是其控訴的輔助人,這在檢警關系較為密切的法德與檢警關系較為松散的英美都是一樣的。在法庭審判階段,檢察機關和警察機關都履行相同的職責,即保證對犯罪的控訴成功。無論在偵查階段兩者之間是否存在領導和指揮的關系,他們追究犯罪的活動都要受到法院的審查。如果法院通過審查認為控訴證據不足,或者某項證據系非法所得,檢察機關將面臨敗訴的危險,同時也表明了警察機關偵查活動的失敗。這種共同利益使警察在法庭審判階段具有一項特殊的職責,即作為控訴的助手,隨時根據檢察官的要求補充調查以提供新的證據材料,必要時還應作為檢察機關的證人出席法庭,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以言辭的方式向法院說明自己收集的證據系合法所得。對于特殊的證據,如現場勘驗、鑒定結論等也應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

(4)解決我國非法證據控制問題的出路之一即建立檢警一體的偵查控格局。在現階段,可以在實踐做法的基礎上適當擴大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的參與權,確立偵查機關的控訴輔助義務。

證據法論文范文第3篇

技術創新和數字設備的普及,使得大量的數據從各種各樣的數據源頭通過不同渠道定期產生,海量數據增長逐步衍生出一個新概念——大數據。大數據不僅強調數據巨量,更強調從海量數據中快速獲得有價值信息和知識的能力。當前,大數據所蘊含的戰略價值已經引起多數發達國家政府重視,相繼出臺大數據戰略規劃和配套法規促進大數據應用與發展。在政府大數據戰略部署和政策推動下,發達國家的政府部門、企業、高校及研究機構都開始積極探索大數據應用。據悉,美國大數據戰略后,12個聯邦部門啟動開展了82個大數據相關項目[1],涵蓋了國防、能源、醫療衛生、人文社會科學等眾多領域。企業借助于大數據政策的東風,強化大數據的技術研發和創新應用。Gartner公司的調查結果表明,全球64%的企業已經開始向大數據項目注資,或者打算在2015年6月之前將計劃付諸實踐。[2]

完善的政策是當前大數據先行國家推廣應用大數據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國國家層面還沒有專門針對大數據出臺相關政策。研究國外大數據相關政策,對我國制訂大數據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政府大數據政策比較研究框架

為更好研究大數據政策,建立如下政策比較框架,從戰略規劃、技術能力提升、應用與管理三個方面比較分析各國政策著力點(見圖1)。

“戰略規劃”層旨在通過分析國家級大數據戰略或規劃,探析西方國家發展大數據的目標定位、主要內容、重點發展的大數據應用領域,以及相應的管理體制等,總結各國大數據戰略規劃特色及要點。戰略規劃的制定為大數據技術能力儲備、大數據推廣應用與項目實施提供宏觀指導與執行依據。

“技術能力提升”層探討各國政府在大數據技術儲備方面的相關政策措施,包括基礎研究部署、核心技術研發、為相關產業和研究機構提供的技術創新扶持、人才培養以及技術研發資金保障等。技術能力提升為戰略規劃的落地提供技術方面的支撐。

“應用與管理”層從推進政策和項目實施兩個角度,研究為確保大數據推廣應用與項目實施而制定的各項政策,包括數據開放政策、數據共享政策、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政策,以及政府和商業領域的試點項目規劃等。應用與管理為戰略規劃的落地提供制度支撐和實施保障。

二、大數據戰略規劃比較分析

(一)美國大數據戰略規劃

2011年總統科技顧問委員會提出建議,認為大數據具有重要戰略意義,但聯邦政府在大數據相關技術方面的投入不足。作為回應,美國白宮科學和技術政策辦公室(OSTP)建立了大數據高級監督組以協調和擴大政府對該領域的投資,并牽頭編制了《大數據研究與發展計劃》(以下簡稱《計劃》)。2012年3月29日,《計劃》正式對外,標志著美國率先將大數據上升為國家戰略。

《計劃》旨在大力提升美國從海量復雜的數據集合中獲取知識和洞見的能力。具體實現三個目標[3]:(1)開發能對大量數據進行收集、存儲、維護、管理、分析和共享的最先進的核心技術;(2)利用這些技術加快科學和工程學領域探索發現的步伐,加強國家安全,轉變現有的教學方式;(3)擴大從事大數據技術開發和應用的人員數量。

第一波納入《計劃》的聯邦政府部門主要有:國家科學基金會、國家衛生研究院、能源部、國防部、國防部高級研究計劃局、地質勘探局等,投資兩億多美元,推動大數據技術研發。大數據發展不能僅靠政府,因此《計劃》還鼓勵產業、大學和研究機構、非盈利機構與政府一起努力,共享大數據提供的機遇。

(二)澳大利亞大數據戰略規劃

2012年10月,澳大利亞政府《澳大利亞公共服務信息與通信技術戰略2012-2015》,強調應增強政府機構的數據分析能力從而實現更好的服務傳遞和更科學的決策,并將制定一份大數據戰略作為戰略執行計劃之一。2013年2月,澳大利亞政府信息管理辦公室(AGIMO)成立了跨部門工作組——“大數據工作組”,啟動了《公共服務大數據戰略》(以下簡稱《戰略》)制定工作,并于2013年8月正式對外。

《戰略》以六條“大數據原則”為指導,旨在推動公共部門利用大數據分析進行服務改革,制定更好的公共政策,保護公民隱私。這六條大數據原則分別為:數據是一種國家資產,應被用于人民福祉;數據共享和大數據項目開發過程中嚴保用戶隱私;數據完整和過程透明;政府部門間以及政府與產業間應共享技術、資源和能力;與產業和學術界廣泛合作;加強政府數據開放。《戰略》還決定成立數據分析卓越中心(DACOE),該中心將通過構建一個通用的能力框架幫助政府部門獲得數據分析能力,并促成政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以培養分析技術專家。《戰略》列舉了2014年7月前需完成的6項大數據行動計劃,分別為:制定信息資產登記簿;跟蹤大數據分析的技術發展;制定大數據最佳實踐指南;總結明確大數據分析面臨的各種障礙;強化大數據分析的相關技術和經驗;制定數據分析指南。具體工作由大數據工作組與數據分析卓越中心協作完成。

(三)英國大數據戰略

2013年10月31日,英國《把握數據帶來的機遇:英國數據能力戰略》。[4]該戰略由英國商業、創新與技術部牽頭編制。戰略旨在促進英國在數據挖掘和價值萃取中的世界領先地位,為英國公民、企業、學術機構和公共部門在信息經濟條件下創造更多收益。為實現上述目標,該戰略從提升數據分析技術、加強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研究與產業合作、確保數據被安全存取和共享等幾個方面做出了部署,并作出11項行動承諾,確保戰略目標得以落地。

(四)法國大數據戰略

為抓住大數據發展機遇,促進本國大數據領域的發展,以便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占據主動權,2013年2月,法國政府了《數字化路線圖》[5],宣布將投入1.5億歐元大力支持5項戰略性高新技術,而“大數據”就是其中一項。2013年7月,法國中小企業、創新和數字經濟部了《法國政府大數據五項支持計劃》,包括引進數據科學家教育項目;設立一個技術中心給予新興企業各類數據庫和網絡文檔存取權;通過為大數據設立原始扶持資金,促進創新;在交通、醫療衛生等縱向行業領域設立大數據旗艦項目;為大數據應用建立良好的生態環境,如在法國和歐盟層面建立用于交流的各類社會網絡等。[6]

(五)各國戰略規劃比較

按照政府大數據政策比較研究框架,從戰略規劃層面,主要從戰略目標、戰略內容、發展領域和管理體制四個方面對各國的大數據戰略規劃進行比較分析(如表1),通過比較發現它們之間既有共同點又存在明顯差異。

1.共同點

一是戰略目標基本相同,均旨在通過國家性戰略規劃推動本國大數據技術研發、產業發展和相關行業的推廣應用,確保領先地位。

二是戰略規劃均具有明確的行動計劃和重點扶持項目。例如,美國大數據戰略明確闡明了政府擬重點發展和扶持的領域和相關項目。法國為本國的大數據發展制定了五步驟的支持項目。澳大利亞列舉了一年內的大數據行動計劃和具體時間節點。英國規定了11項政府將采取的行動承諾。

三是戰略規劃指定了管理機構和執行機構。美國由白宮科學和技術政策辦公室牽頭建立了大數據高級監督組,通過協調和擴大政府對大數據的投資,提供合作機遇,促進核心技術研發和勞動力發展等工作促進大數據戰略目標的實現。澳大利亞設立跨部門大數據工作組負責戰略落地,同時配備專門的支撐機構從技術、研究等角度確保對大數據工作組支撐。英國戰略分別針對技術能力、基礎設施和軟硬件建設、推進合作、數據開放與共享等指定具體的負責機構,同時,由信息經濟委員會負責根據戰略進一步制定具體戰略實施路徑。

2.差異點

一是戰略規劃的推動路徑略有差異。美國重在“以點帶面”,通過公布重要部門的大數據項目規劃,扶持重要領域的大數據技術研發,帶動其他部門和社會各界對大數據技術的研發投入和推廣應用。澳大利亞重在“方法指導”,通過設定大數據原則指導各部門應用大數據,同時注重技術跟蹤、指南制定。英國和法國強調政府“鋪路打基礎”的作用,闡明政府在人才培養、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扶持、項目規劃、合作環境搭建中的基礎保障作用。

二是戰略制定機構不同。戰略規劃推動路徑的差異與政策制定機構有關。美國、澳大利亞的戰略制定機構主要是科學技術相關部門。美國白宮科學和技術政策辦公室是美國的高級科技咨詢機構,該辦公室主任被任命為總統科技顧問。澳大利亞政府信息管理辦公室職責是就信息與通信技術(ICT)投資管理、工程實施、ICT政策執行為澳洲政府及其機構提供建議,指導政府應用信息技術為公眾提供更好服務、提升自身運作效率。而英國和法國的戰略制定機構則是與經濟發展相關的部門,制定大數據戰略旨在充分挖掘大數據對生產、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三、大數據技術能力提升政策比較分析

(一)基礎研究與關鍵技術研發

在大數據應用的技術需求牽引下,數據科學研究顯得越發重要。美國大數據戰略確立了國家科學基金會在基礎研究中的核心地位。為促進基礎研究,國家科學基金會采取相關政策措施包括:將向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資助一千萬美元,幫助他們研究如何整合機器學習、云計算、眾包(crowd sourcing)三大技術用于將數據轉變為信息;提供對地球研究、生物研究等基礎性研究項目的撥款等。在關鍵技術研發方面,聯邦部門大數據項目列表[1]詳細部署了國防、民生、社會科學等領域的核心關鍵技術研發。英國大數據研究扶持與技術研發政策包含在《英國數據能力戰略》中,重在體現對高校、研究機構的資金扶持和合作平臺搭建。

(二)人才培養

人才培養已被各國政府納入推進大數據發展的重要議程中。Gartner預測,到2015年,全球大數據人才需求將達到440萬人,屆時僅有三分之一的需求能夠得到滿足。[7]美國《大數據研究與發展計劃》的一個重要目標是“擴大從事大數據技術開發和應用的人員數量”。通過國家科學基金會,鼓勵研究性大學設立跨學科的學位項目,為培養下一代數據科學家和工程師做準備,并設立培訓基金支持對大學生進行相關技術培訓,召集各個學科的研究人員共同探討大數據如何改變教育和學習等。英國《英國數據能力戰略》對人才的培養做出專項部署,包括在初、中等教育中加強數據和計算機課程學習;全面評估當前大學各學科所教授的數據分析技能是否需要進一步完善并實現跨學科交流;通過獎學金、項目資助的形式支持高校培養滿足當前和未來數據分析需求的人才;政府與相關專業機構一起強化數據科學這門學科,勾畫數據分析行業不同的發展道路。澳大利亞《公共服務大數據戰略》強化政府部門與大專院校合作培養分析技術專家,同時計劃將各類大數據分析技術納入現行教育課程中,強化人才儲備。法國《政府大數據五項支持計劃》中第一步計劃便是引進數據科學家(datascientist)教育項目。

(三)產業扶持

大數據對經濟社會真正做出價值貢獻,離不開對大數據相關產業的扶持。在產業扶持方面,《英國數據能力戰略》指出英國政府將通過多種途徑為大數據產業提供扶持,在資金支持方面,英國政府將為本國公司及有關組織提供更多機遇和便利,以獲取歐盟研究與創新資金——展望2020(Horizon 2020)展望2020是即將于2014至2020年推出的歐盟研究與創新計劃,擁有超過700億預算,旨在提升歐洲科學水平。的資金支持,同時將各類大數據分析中心納入“英國資本投資戰略框架”中,促進大數據分析技術的研發與產業應用。在產學研結合方面,英國還通過建立研究成果展現門戶、搭建多種合作交流平臺等方式,促進產業與各類研究、學術機構之間的合作和成果轉化。

(四)資金保障

明確具體資金保障是國外大數據政策的一大亮點。繼美國宣布投資兩億多美元促進大數據研發后,英國、法國也相繼宣布政府對大數據的投資。2013年1月,英國財政部明確將投入1.89億英鎊用于大數據和節能計算技術的研發,旨在提升地球觀測和醫學等領域的大數據集分析能力。同年4月,英國經濟和社會研究委員會又宣布將新增6400萬英鎊用于大數據研發,其中3400萬英鎊將用來建立“行政數據研究網絡”,用于匯聚政府部門和機構所收集的行政數據,促進發揮政府數據對科學研究、政策制定和執行的作用。法國政府宣布將在2013年投入1150萬歐元,用于7個大數據市場研發項目,旨在通過試點探索,促進法國大數據發展。這些國家對大數據的投資,體現出一定的共性特征:一是投資領域均是關乎國家競爭力和全民生活福祉的重要領域,這些領域僅憑市場資本無法推動;二是強化投資的核心目的是提高關鍵領域的大數據技術能力,它是市場化應用的前提。

(五)各國技術能力儲備政策比較

在大數據技術能力儲備方面,各國的政策和計劃均有側重點。如下表2所示。

從縱向政策要點來看,注重人才培養、產業扶持、資金保障是多數國家的共識,這三方面正是政府為產業發展構建良性生態環境的政策落腳點。從橫向國家來看,美國、英國國家層面配套技術能力儲備政策較為完善,這也是兩國引領大數據前沿的主要原因之一。法國和澳大利亞的配套政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大數據應用與管理政策比較分析

促進大數據發展,除了搭建技術能力儲備政策外,還從應用實施的角度,制定配套推進政策、規劃試點示范項目,推動戰略規劃的具體實施。

(一)應用推進政策比較

1.數據開放與共享

大數據應用的基礎是數據足量全面。為加強各部門所掌握的海量數據資產開放與共享,促進社會應用創新,美、英、澳、法等國政府均制定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政策。具體統計如表3所示。

表中所述國家在政府數據開放政策上具備兩個共性特征:一是數據開放政策均建立在開放政府行動之下,使得數據開放有了更高的戰略支撐;二是建立數據開放門戶成為普遍趨勢,有力保證政策得以落地。

美國是政府數據開放與共享的領頭者。從其政策制定脈絡來看,數據開放共享分為兩大維度:一是對公眾和社會,大力推動政府數據開放,制定一系列確保公眾平等獲取數據、開發利用數據的政策法規,二是對政府自身業務管理,積極制定信息共享戰略法規,特別是在國家安全等方面,要確保在正確的時間將正確的信息分享給正確的人。英國政府數據開放強調政策的執行力度。《開放政府白皮書》明確要求各政府部門每隔2-3年就要制定詳細的數據開放策略,闡述他們將要對外開放的數據內容、首次開放時間、數據更新頻率,以及促進市場使用這些數據的政策、原則,并定期進行數據開放總結匯報。

2.隱私與數據安全保護

大數據所帶來的一個全新挑戰就是對個人隱私與數據安全的威脅。因此,需要通過法規政策強化大數據應用過程中對個人隱私與數據安全的保障。當前大數據應用所適用的隱私與數據安全保護法規政策大多沿用多年前的法規文件。個別國家已經開始針對大數據特點制定專門的隱私與數據安全政策。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英國《開放數據白皮書》明確將在公共部門透明度委員會(監督各部門數據開放的核心機構)中設立一名隱私保護專家,確保數據開放過程中及時掌握和普及最新的隱私保護措施,同時還將為各個部門配備隱私專家;二是內閣辦公室強制要求所有政府部門在處理涉及到個人數據時都要執行個人隱私影響評估工作(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s),為此還專門制定了非常詳細的《個人隱私影響評估手冊》,三是各政府部門開放數據策略中均明確將開放數據劃分為大數據(big data)和個人數據(my data),大數據是政府日常業務過程中收集到的數據,可以對所有人開放,而個人數據僅僅對某條數據所涉及到的個人自己開放。在數據安全方面,澳大利亞政府于2012年7月了《信息安全管理指導方針:整合性信息的管理》為海量數據整合中所涉及到的安全風險提供了最佳管理實踐指導。

(二)項目實施規劃比較

試點示范項目的規劃是推動應用實施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通過規劃政府領域的大數據試點項目,有效帶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大數據技術應用;通過規劃商業領域的大數據試點項目,充分鼓勵應用模式創新,促進技術研發,推動產業發展。

在國外政府大數據試點項目規劃方面,美國政府最為明確,其特色主要是“聚焦政府領域應用,落實具體部門”。美國《大數據研究與發展計劃》以及與計劃同時的更為詳細的聯邦部門大數據項目列表,均是涉及國家戰略發展、不便市場化的核心領域大數據項目,這些項目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機構來實施。美國商業領域的大數據應用已經廣泛開展,因此政策引導重在推動政府領域的項目實施。

五、結語

總體來看,國外政府大數據政策措施體現出如下明顯特征:一是頒布戰略規劃進行整體布局。為搶占大數據先機,增強國家在大數據領域的國際領先地位,大數據先行國家均將發展大數據提升為國家戰略予以支持;二是注重構建配套政策,包括人才培養、產業扶持、資金保障、數據開放共享等,為本國大數據發展構筑良好的生態環境。

隨著數據的與日俱增及其背后所蘊藏的巨大價值,大數據正在成為信息時展的新潮流,謀劃制訂大數據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就顯得非常必要。由于各國大數據技術基礎、市場基礎、數據文化氛圍不同,各國的政策側重點存在一定差異。對我國而言,大數據市場剛剛起步,配套規劃與政策還存在較多缺口,為加快推進我國大數據技術應用與產業發展,在政策環境構建方面:一是要加快研究制定大數據發展國家戰略。戰略應進一步闡明大數據的有利發展機遇,規劃重點領域的大數據研究計劃,布局關鍵技術研發方向,強化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和人才培養,加強對大數據產業的扶持,做好體制機制、資金、法規標準等方面的保障等,真正將促進大數據發展提升為一種國家行動,為后期專項政策制定、項目規劃等提供依據。二是借鑒國外政府大數據政策,勾畫符合我國實際的大數據配套政策制定路線圖,注重從戰略技術能力儲備和戰略應用實施兩個角度,落實相關部門職責,為大數據產業孵化、技術研發、推廣應用營造完善的政策環境。(文/張勇進 國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電子政務研究室副處 編選: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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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artner. Gartner Survey Reveals That 64 Percent of Organizations Have Invested or Plan to Invest in Big Data in 2013.gartner.com/newsroom/id/2593815, 2013-10-11.

[3] Big Dat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itiative. 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big_data_press_release_final_2.pdf,2013-9-11.

[4] Seizing the data opportunity: A strategy for UK data capability. 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254136/bis-13-1250-strategy-for-uk-data-capability-v4.pdf, 2013-11-01.

[5] Feuille de route du Gouvernement sur le numérique. gouvernement.fr/sites/default/files/fichiers_joints/feuille_de_route_du_gouvernement

_sur_le_numerique.pdf, 2013-10-09.

證據法論文范文第4篇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大數據越來越受到關注,其應用逐步滲透至多個行業,開啟了全新的數據時代。數據是征信業務開展的基礎資料,征信活動主要是圍繞數據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最終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大數據不僅為征信業發展提供了極為豐富的數據信息資源,也改變了征信產品設計和生產理念,成為了未來征信業發展最重要的基石。我國征信業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在大數據時代存在征信法律制度和業務規則不夠完善、征信機構數據處理能力有待提高等問題。未來征信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并存,研究大數據時代征信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大數據時代征信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目前,對大數據無公認的定義,一般認為大數據是指所涉及的資料量規模巨大到無法通過目前主流軟件工具,在合理時間內達到擷取、管理、處理、并整理成為服務于經營決策的資訊。大數據的出現,使征信業發展面臨的外部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一)大數據時代征信業面臨的機遇。

1.優化征信市場的格局。

隨著征信機構市場化運營機制的確立,將會有更多信息資源優勢的企業借助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的創新進步,從征信業薄弱環節切入,通過服務創新或產品創新打破原有的征信市場格局。一是電商企業將組建征信機構。以阿里巴巴為例,其利用淘寶、天貓、支付寶平臺上的行為數據和信用情況,建立成了涵蓋數十萬企業的數據庫,具備了開展網絡征信服務的基礎和實力。二是金融機構建立征信機構。例如平安集團擬整合網貸信息、銀行信貸信息、車輛違章信息等,建立金融數據挖掘中介機構。三是新型征信機構應運而生。一些大數據公司依靠技術手段,以電子商務、社交網絡為平臺,采集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務,可能成為新型的征信機構。

2.推動征信業的轉型升級。

大數據給征信業帶來轉型升級的歷史機遇,未來的征信業將以智能數據分析系統為平臺,利用大數據挖掘技術,支持征信業發展創新。大數據支持征信業升級和轉型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一方面大數據促成征信業建立全新的風險控制體制,向有效監管轉型。大數據技術對客戶信用信息進行深度挖掘,實時監控,防范潛在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大數據支持征信機構向精細化管理轉變。大數據的核心優勢在于信息挖掘,精細化管理的首要條件是充分信息化,包括業務信息化和管理信息化。

3.促進征信業差異化競爭。

征信機構通過采用不同的數據來源,不同的數據處理方式,針對不同的客戶,開發出不同的產品,滿足不同層次客戶的市場需求,實現差異化競爭。例如,金融機構對征信服務的需求將從單個借款主體的信用報告,擴展到運用信用信息拓展網絡影響和金融服務渠道。P2P網絡借貸、電商金融等業態需要借助信用信息共享防范風險,降低交易成本。

4.拓展征信數據來源。

大數據使征信數據來源呈現多元化、多層化和非結構化的特點,更加全面和真實地反映信息主體的信用情況。征信機構從在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實體機構中采集信息,轉向從互聯網等虛擬世界中獲取信息。在數據采集的廣度和深度上,征信數據量將激增,采集包括證券數據、保險數據、商業信用數據、消費交易數據和公共事業繳費數據等,全面地覆蓋與信息主體相關的各項因素。

(二)大數據時代征信業面臨的挑戰。

1.現有征信業務規則與大數據時代不匹配。我國有關征信業的法律法規的規制對象主要是傳統金融領域,《征信業管理條例》及其配套制度初步構建了我國征信業的法律法規框架,但是《征信業管理條例》是否滿足大數據時代征信業務的規則要求,尚未得到市場驗證。目前,缺少對大數據時代征信活動的規范,如有關大數據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處理的制度要求。因此,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征信業務規則,以更好促進大數據時代征信市場的發展。

2.征信業監管技術和水平需改進。大數據時代給征信業發展帶來深刻影響,同時也對征信業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適應大數據時代的征信監管需求,征信監管水平要能跟上大數據征信的發展水平,監管政策要符合大數據的基本規律,監管人員要具有適應大數據的知識和能力。在行業自律監管方面,我國行業監管尚未發育成熟,行業標準尚未統一,行業規范以及行業職業道德等內容尚未完善。

3.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形勢嚴峻。隨著數據的進一步集中和數據量的急劇增長,對海量數據進行安全防護變得更加困難,數據的分布式處理也加大了數據泄露的風險,隱私保護和數據安全成為制約大數據發展的瓶頸。大數據時代下的征信業同時具有了大數據和征信兩個特性,對隱私保護和數據安全的要求更高。

4.數據處理能力亟待提高。如何有效處理大數據,是大數據發揮作用的重要環節。益百利等大型征信機構在數據處理方面已經采取多層次數據挖掘等先進技術,利用私有云平臺,對系統中海量數據進行處理和研發,減少主觀判斷,提高風險預測的準確性。但是目前我國征信機構發展起步較晚,缺少對數據處理的核心技術,導致數據分析結果不能夠準確的識別個體或組織的行為。

5.硬件基礎設施需要全面升級。過去征信機構存儲征信數據主要是在本地建立數據庫,大數據時代隨著數據量呈幾何級數的增加,征信機構硬件技術的發展已經跟不上數據容量的增長速度,數據存儲面臨較大壓力。

大數據時代征信業發展的措施與建議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未來征信業發展要從制度設計、技術進步、信息共享、監督管理、隱私保護等方面不斷創新,促進征信業在大數據背景下的跨越式發展。

(一)建立符合大數據的征信法律制度和業務規則體系。現有的征信法律體系都是基于傳統數據模式下制定的,難以滿足大數據等新技術條件下征信業發展的制度需求。在征信業務開展過程中,大數據的收集使用可能涉及國家信息安全、企業商業秘密、公民隱私等,為了給大數據條件下征信業發展提供制度保障,需要從征信立法層面完善信息安全和數據管理的法律制度,明確大數據背景下數據采集、整理、加工、分析、使用的規則,確保大數據時代征信業發展有法可依。

(二)加強征信產品創新。隨著可獲得的數據量呈幾何倍數的增加,征信機構通過深度挖掘和使用這些數據,就可以極大地拓展征信產品的種類,不僅能夠提供信用報告查詢等基礎服務和產品,還可以提供其他綜合性產品,滿足社會各界的需求。從征信產品的滿足層次高低的不同,可以分為宏觀、中觀和微觀的征信產品。宏觀層面,征信機構通過大數據分析可以對系統性、全局性的風險信息進行預測。中觀層面,征信機構的海量數據包含大量時效性和政策含義都很強的信息,可以靈活多樣地進行多維度組合分析。把這些信息整理和挖掘出來,建立對應的指數體系,有助于行業監管。微觀層面,在信用主體(包括企業和個人)同意的前提下,征信機構可以提供每一個信用主體的信用報告、信用評分、身份驗證、欺詐檢測、風險預警、關聯分析等多種數據服務。

(三)提高大數據技術處理能力。大數據價值的完整體現需要多種技術的協同。數據抽取與集成、數據分析以及數據解釋,是大數據時代征信數據處理的三個重要環節,在數據處理過程中搜索引擎、云計算、數據挖掘等新技術使用必不可少。因此,征信機構要加大數據處理分析專業人才隊伍的培養,同時要引進大數據處理的專業方法和工具,建立前瞻性的征信業務分析模型,更好的把握、預測市場和信息主體的行為。

(四)健全大數據信息共享機制。完善的大數據標準體系是推進數據共建共享的前提。目前,我國來自各行業、各渠道的數據標準存在差異,成為阻礙數據開放和共享的關鍵瓶頸。建議盡快統一標準和格式,以便進行規范化的數據融合,提升大數據的整合能力,打破資源部門間的信息孤島,從而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證據法論文范文第5篇

例如在一起相鄰權糾紛案件中,原告以自己的采光權受到被告的房屋妨礙為由,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而被告在訴訟中則以其房屋修建是經縣城建局審批通過為理由提出抗辯,主張所建房屋雖對原告的采光造成一定妨礙,但不構成對原告的采光權的非法侵害,因為其建筑行為屬于行政機關的許可范圍之內。在此民事案件中就涉及到如下問題:人民法院可否在審理該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縣城建局批準被告建房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如果不予審查,則對案件在程序上應作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具有如下特點:①發生在民事案件中;②作為抗辯理由由一方當事人提出,引起雙方當事人爭議;③同時涉及行政法律依據和民事實體法律依據的問題。正是由于上述特點。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具有其內在的復雜性。

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時有發生。在當前我國行政立法不規范和不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又缺乏有效制約以及行政法與民事實體法之間不夠協調的情況下,這一問題在相當長時期內不僅不會減少,反會隨民事糾紛數量和種類的增多而越來越突出。但長期以來,由于立法上的疏漏,這一問題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始終是一個困擾人民法院的難題。

從立法上看,民事訴訟法典對如何解決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未有涉及。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只有一些針對具體案件或具體情形的零星規定,而散見于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又存在著不一致。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中規定:“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地登記為集體所有制企業,但實質為個人合伙或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按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對待。”按此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直接推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然而。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后,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又規定:“被告在答辯期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可見,按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能對專利主管機關授予專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與立法上的情形相適應。民事審判實踐中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存在著不同的解決方式,大致有四種:①先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然后對案件進行裁判。②避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依據民事實體法對案件作出裁判;③尊重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不予審查,在此前提下對案件作出裁判;④先裁定中止訴訟,讓當事人提起其他程序解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然后對案件作出裁判。

對于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筆者認為,從理論和實務的角度分析,在民事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對案件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是不合適的,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活動。民事審判是由于平等地位當事人之間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糾紛,而由人民法院根據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審判,作出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權威性判定的活動。而行政審判則是指由于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就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行政機關發生爭議,而由人民法院根據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并作出權威性判定的活動。因此,在民事審判程序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與民事審判的性質不符,而且勢必混淆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的區別。

第二,行政權與司法權是各有分工、彼此獨立的兩種國家權力。除非經過行政訴訟程序人民法院不能否定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即構成了對行政權力的不正當干預。而且,如果人民法院以民事審判權否定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行政機關則堅持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勢必造成社會生活中存在兩種對同一事實的認定結論截然相反但又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如此不僅使得民事糾紛無法獲得真正的解決,而且造成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矛盾與沖突。

第三,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會引起實體法適用的難題。從法理上分析,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事實體法解決爭議,行政法顯然不屬于民事實體法的范圍。然而,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必須適用行政法,因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指的是該行政行為在行政法上合法與否的問題。

第四,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時,由于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無當事人地位,也就無任何訴訟權利可言。行政機關無法對自己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舉證和辯論,更不能對人民法院的判定提起上訴,這顯然有違訴訟公正的價值目標。并且,由于行政機關不能就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參與訴訟,進行舉證、辯論以及對人民法院的判定提起上訴,則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與判定難免偏聽偏信或主觀臆斷,其結論的正確性缺乏程序保障。另外,通常情況下,民事審判組織的審判人員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其司法經驗與業務素質往往比不上行政庭審判人員,讓他們去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利于保證案件質量。

既然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不宜對案件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則對于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就不應采取由民事審判組織先審查,然后對案件作出裁判的處理方式。那么是否可以采取避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僅依民事實體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呢?從表面上看,這一做法避免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直接審查所面臨的一系列問題,但其實不然。首先,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予考慮,而僅依民事實體法對案件進行裁判的做法本身就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的間接否定,仍然構成了對行政權的不正當干預。其次,如果人民法院僅依其民事實體法對案件作出的裁判內容與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相互矛盾的話,則仍未避免對同一事實即某一民事行為或權利成立與否存在結論相反又都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的情形,民事糾紛仍難以徹底解決。再次,避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則主張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承受不利裁判的當事人自然不愿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這也使得民事糾紛難以真正解決,可見,對于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人民法院也不宜采取避開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僅依民事實體法進行審理與裁判的做法。

至于對于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采取無條件尊重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并據此作出裁判的處理方式,其不妥當更是顯而易見的。按照這種方式,如果經行政機關許可的行為或授予的權利依民事實體法確是違法的行為或是不能成立的權利,則必然使得人民法院變相地維護了在民事實體法上違法的民事行為或不能成立的民事權利。這當然違背了民事審判維護正當民事權益的宗旨。而且,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勢必會因為無條件尊重具體行政行為的有效性,而放棄對民事實體法的尊重,這也就違背了人民法院以民事審判維護民事實體法的權威性與嚴肅性的職責。當然,如果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案件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未發生任何爭議,人民法院自當無條件尊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上文已經指出,本文所討論的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僅指在當事人就案件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當如何處理的問題。

筆者認為,處理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比較妥當的方式就是:先裁定中止訴訟,讓當事人提起其他程序解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然后對案件作出裁判。這里的“其他程序”包括行政訴訟程序和行政復議程序。這一處理方式的合理性在于:其一,避免了上文所列的由民事審判組織直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產生的各種難題及弊端;其二,使民事案件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爭議能通過正當、合理的途徑得以解決,其三,通常能確保民事糾紛最終得以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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