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中國政法大學怎么樣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世界排名第一的張怡寧在5月5日舉行的第四十八屆世乒賽女子單打決賽中,以四比二擊敗隊友郭焱,成為繼鄧亞萍、王楠之后第三個包攬世界杯、世乒賽、奧運會三項女單冠軍的“大滿貫”得主,也為中國隊第十六次捧得了代表世乒賽女子單打冠軍的蓋斯特杯。奪得大滿貫的張怡寧心靜如水,她說:奪得大滿貫后要做的事是“走下領獎臺,從零開始。”這句話,是中國乒乓球隊五十年長盛不衰的名言之一。
張卓玉:“奧數”班有三宗罪
日前,山西省教育廳副廳長張卓玉歷數了“奧數班”三大“罪狀”:一、奧賽及奧數班的商業因素過于濃厚,多數是為謀取經濟利益的商業行為,很多學校老師的奧賽輔導,也賺這個錢。二、導致校長不正確的政績觀,擾亂數學等學科正常教學。學生不是為了培養數學思維習慣,而完全為了競標,為了取得競賽成績。三、強訓練扼殺了孩子興趣。許多學生靠奧賽獲獎保送上了大學,卻拒絕選擇數學,而選了其他專業。學生已經厭倦、恐懼數學,強訓練就導致了這樣的惡果。
郝勁松:通過個案,打倒一個,解放一片
33歲的郝勁松是中國政法大學在讀碩士研究生,從去年夏天開始,他和中國鐵路部門、國稅總局、北京地鐵連打了6場與發票、公廁等雞毛蒜皮有關的官司,被一些單位和部門稱作“刁民”。然而,郝勁松認為自己是一個有正義感,勇于抗爭的人,他在為公眾的利益和權益而作努力!老跟鐵路和發票“過不去”的郝勁松要“通過個案,打倒一個,解放一片”。他認為,索要5毛錢的發票,是想通過行動向社會說明,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是可行的,也是應該的。他的這些訴訟不是為了幾張發票,而是要用實例來告訴公眾怎么樣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論文摘要:訴訟法學教學內容以法典為基礎、以注釋為方法,基本組成是基礎理論、基本原則、訴訟制度和訴訟程序四大版塊。筆者建議拓展法律適用的教學內容,因為它是訴訟制度中的必要組成部分。
訴訟法學課程在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教育部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中,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都是獨立的一門課,行政訴訟法和行政法合成一門學科。對于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哪些應當固守、哪些應該拓展,筆者談一點個人己見。
一、訴訟法學教學內容的組成與固守
縱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訴訟法學統編教材的體例和內容,就會發現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安排有兩個基本的特點:第一,體例和知識點與法典幾乎是同質同構;第二,理論內容主要是對法典條文的注釋。例如,陳光中先生主編的《刑事訴訟法》教材,其第一編“總論”主要對應《刑事訴訟法》法典第一編“總則”;教材第二編“分論”主要對應法典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三編“審判”、第四編“執行”。[1]再如,宋朝武教授主編的《民事訴訟法學》,教材“理論編”包含了《民事訴訟法》法典第一編“總則”的第一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教材“制度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一編的第二章至第十一章;教材“通常審理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二編“審判程序”的第十二章至十四章、第十六章;教材“特殊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二編的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教材“民事執行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三編“執行程序”;教材“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編”主要對應法典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2]這樣安排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是科學合理的,它的好處在于便于學生迅速地掌握國家法律規定,在較短的時間內理解現行法律法規。
以法典為基礎、著力注釋法典內涵其實是訴訟法學教學的傳統風格,在大陸法系各國以及舊中國都存在著這種現象。例如,民國時期陳瑾昆著述的《刑事訴訟法通義》就與當時的“刑事訴訟法”法典有緊密的對應關系。[3]再如日本學者松尾浩也著述的《日本刑事訴訟法》與日本刑事訴訟法典也存在著密切的對應關系。[4]在西方,中世紀后興起的法學,首先一個流派就是注釋法學派。通過對羅馬法的注釋,傳播法學知識、灌輸法律理念,對西方法制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歷史貢獻。今天我們進行包括訴訟法學在內的法學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應當堅持這個傳統,提高人才培養的有效性。
當然,言講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與法典同質同構、以注釋法典條文為主,絕不意味著我們的教科書和課堂教學就是簡單的法條釋義。理論的鋪墊、理性的解剖、理智的批評、理想的建議,在訴訟法學教學中是隨時都存在的。比較而言,本科教育著重解決“是什么”的問題;研究生教育則以“為什么”或“應該怎么樣”為主。筆者認為,可以把我國現行以法典為基礎、結合理論論述的訴訟法學教學內容分解為四大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是:
1.基礎理論
該部分主要講解這門學科的基本概念、歷史沿革、若干訴訟原理和訴訟理念等。[5]臺灣學者的教科書也有這部分內容,盡管有人闡述得多,有人介紹得少。[6]???
2.基本原則
這部分基本都是把相應法典中的基本原則加以詳細介紹。稍微復雜一點的會增加外國法律中的基本原則和學理上主張但立法尚未采納的一些基本原則。從法的要素角度看,法律原則是與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并列的組成部分。從法的適用角度分析,法律原則有助于準確理解法律、正確運用法律,以及可以彌補具體規則之漏洞。因此,這部分的學習其實非常重要,但常被學生所忽視。
3.訴訟制度
訴訟法學對訴訟制度的介紹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三大訴訟法共同的、內容基本一致的訴訟制度,往往稱之為“基本制度”,例如回避、合議、兩審終審、公開審判、陪審等;另一類是某訴訟法獨有的,或者其制度安排有特色的訴訟制度,例如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制度,民事訴訟中的和解制度等。訴訟制度作為比較集中的規則安排,對于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至關重要,是學習的一個重點內容。
4.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是訴訟法學教學內容的重中之重,是最為復雜的一個版塊。以民事訴訟程序為例,首先,它可以分為國內訴訟程序和涉外訴訟程序;其次,國內訴訟程序可以分為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第三,審判程序可以分為通常審理程序和特殊審理程序;第四,通常程序又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特殊程序又包括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海事訴訟程序等;第五,一審程序可以分為一審普通程序和一審簡易程序。如此眾多的訴訟程序構成一個嚴謹的體系,內容復雜,學習難度也大,但是也最重要。
筆者認為,以上這些教學內容都是訴訟法學應該固守的。但是,除此之外,訴訟法學的教學內容還需要拓展。
二、訴訟法學教學內容的拓展與理由
筆者一直主張且在自身的教學實踐中施行,訴訟法學應當拓展法律適用技能的講授。
1.在訴訟法學中增加法律適用的教學內容的理由
(1)這是司法裁判的本質要求。陳光中先生指出:“司法”從中外的詞義來說,具有以下三項相關的內涵:其一,實施法律;其二,解決獄訟;其三,體現公正。而作為司法中心的審判,則是指法院或者法庭對案件通過審理,認定事實,適用相關法律,加以裁判的活動。[7]這充分表明,訴訟活動是一個法律適用的活動,就是把相關法律規則作為大前提、把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運用三段論推理得出裁判結論的過程。訴訟法學作為研究訴訟活動的法學學科,為什么重視事實認定而輕視、甚至忽視法律適用呢?為什么看到裁判推理的小前提而忘卻大前提呢?筆者認為這是一種誤解。那就是認為事實認定困難、法律適用容易,是法官就自然會法律適用。其實,不是這樣,至少不完全是這樣。
(2)這是訴訟程序救濟的審查內容。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89條、《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行政訴訟法》第61條都規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是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裁判的必要條件之一;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是二審法院更改一審裁判的充分條件。可見,在程序救濟的體制安排中,一審中的法律適用是與事實認定、程序規范一樣作為審查的內容的。毫無疑問,訴訟程序有三個主要問題:一是事實認定,它要求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是程序操作,它要求規范合法;三是法律適用,它要求正確、準確。既然都是程序的組成部分、都要面臨上級法院、社會大眾的監督,為什么只是關注程序操作和事實認定,偏偏又忘卻了法律適用呢?
(3)這是有效解決疑難案件、遏制司法錯案的具體措施之一。什么是疑難案件?無非是事實認定難、法律適用難,或者案件事實與法律法規結合難。[8]什么是錯案?也無非是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如何解決這些疑難案件或者錯誤案件?當然應當采取包括提高法律適用技能在內的各種綜合措施。如果僅僅解決了事實認定中可能出錯的地方,而忽視法律適用中的錯誤,同樣會發生疑難案件和錯誤案件。
有人認為,外國和民國時期的訴訟法學教育也沒有法律適用的專門內容,不是照樣培養了許多合格的法律人才,這如何解釋?筆者認為如果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法科學生,他們本身的教育模式就是以法律適用為教學依歸,那么訴訟法學教科書中有無這個內容就不重要,因為他們每堂課都在學習著活生生的法律適用。美國的判例教育法就是如此。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科學生的教學計劃中有專門的、必修的法律適用方面的課程,那么訴訟法學也可以忽視這部分內容,因為學生可以在其他課堂上學習到法律適用的技能。德國注重法律方法論的學習就是如此。假如這兩類情形都沒有,試問:法科學生何以獲得法律適用技能的理論學習與培訓呢?僅僅在法理學課程中講一點就足夠了嗎?筆者認為不夠。而我國法科學生現行的教育模式和教學內容恰恰就是欠缺這方面技能學習的。所以,作為訴訟法學教師,筆者主張應當首先在訴訟法學教學內容中拓展法律適用技能的學習。 轉貼于
2.訴訟法學中增加法律適用部分的內容
如果說在訴訟法學教學內容中增加法律適用的部分是有必要的,那么我們應當給學生講授哪些具體內容呢?筆者主張最低限度應當告訴學生如何找法、定法、釋法、用法。
(1)所謂找法就是三段論裁判大前提的尋找與確立。找法可以分找到、找不到、找到不太適合的等情形,出現這些情形時法官如何采用體制內許可的方法加以解決是一項重要的技能。[9]筆者認為:找到合適的法律規則需要對其進行結構分析;找不到法律規則就要進行諸如漏洞補充的措施;找到不太合適的法律規則就要進行諸如利益衡量的措施。
(2)所謂定法就是排除已經找尋到的法律規則之間的沖突。如果說找不到適合于本案的法律規則是法律的消極沖突,那么找到兩個以上可以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則、而彼此又有矛盾,就是法律的積極沖突。由于立法主體的不同、立法背景的不同、立法目的的不同等原因,法律規則之間的積極沖突是一個無法根本杜絕的現象。出現這些現象就要遵循一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加以確定。這些規則很多,諸如“新法大于舊法”、“特別法大于一般法”等皆是。
(3)所謂釋法就是對確定下來的法律規則進行一定的解釋,包括文義解釋和各種論理解釋。[10]正如本文前述,訴訟法學本身的內容結構就是一種對訴訟法典的解釋。培養的法律人才也應當會對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行必要的解釋。
(4)所謂用法就是將法律規則這個大前提與案件事實這個小前提進行結合推理和法律論證。推理要遵循一定的邏輯規則,包括形式邏輯的規則和辯證邏輯的規則。這種規則的運用還要體現為心證公開中的裁判理由公開。也就是說法官不僅要會推理論證,還要把這個過程表示出來接受上級法院和當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三、結束語
訴訟法學應當為培養合格法律人才做出應有的貢獻。
在某些場合,法學已被人戲稱為“垃圾專業”了。當然這種說法是否正確值得討論。但是,某種程度和某些方面的貶抑應當引起我們從事法學教育的人的思考:我們應當如何培養法科學生?合格法律人才的標準又是什么?筆者認為,法學教育不能培養“華而不實”、“夸夸其談”的人,應當培養能夠熟稔運用法律的人才。法學是一門應用之學,不能教給學生“屠龍之技”,而應當傳之以“殺牛之術”。
參考文獻:
1 陳光中.刑事訴訟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2 宋朝武.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3 陳瑾昆.刑事訴訟法通義(郭爍整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 [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訴訟法(丁相順譯)[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5 劉玫.刑事訴訟法[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6 褚劍鴻.刑事訴訟法論[M].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2001
7 陳光中.中國司法制度的基礎理論問題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4~9
8 邱愛民、張保玲.論司法裁判中的辯證推理[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4(1):120~121
關鍵詞:國際法學;方法論;研究對象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2-0148-03
引言
法,大體上可以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兩部分,相對應的,也就分為國內法學和國際法學。從國際法本身的產生、發展和壯大來看,它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各國聯系的日益緊密而產生的,伴隨著各國之間的經濟文化交往的日益增多而發展起來的。在不存在一個有效的國際政府的現狀下,國際法的研究注定與國內法大不相同。
國際法學的研究方法離不開其所調整的法律關系,某種意義上,正是研究對象的特點才決定了國際法學的研究方法。盡管國內學者對國際法的定義各有千秋,但爭議較少的一點是,國際法的發展趨勢是調整不同的國家、國際組織、法人乃至自然人之間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即“國際法已不是傳統的國際公法,而是反映國家意志的協調,調整一切國際關系(不僅僅限于國家之間的政治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總和”。①
國際法學的研究對象與國內法研究對象有顯著的不同。國內法的研究,比如一國的民法、刑法等實體法,以及各部門法的程序法,都不可避免地由本國的統治階級或者說是立法機關的立法目的決定,其范疇大體在一國范圍內,而很少涉及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以及法人、自然人之間的關系。而國際法的研究應該從宏觀上,以更廣闊的視野來看待不同國家之間的國際法主體,其各自的訴求不同、立場不同、知識背景或者生活環境不同,也決定著國際法主體之間的關系調整達成統一、協調的過程更難。
一、國際法學的傳統研究方法
鑒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不同,以及國際法學所調整的法律關系的不同。其研究方法應該更側重于比較研究(包括橫向的各國之間比較和縱向的歷史比較),價值研究,體系研究,實證研究,演繹與歸納研究,以及結合運用系統論、控制論、信息論的研究方法等等。以上這些研究方法在國際法學的學習中不可或缺。誠然,國際法學的研究方法必定是建立在普遍的法學研究方法之上的,但也有特殊之處。下面就作者發現的應當受到重視的幾種研究方法或者國際法學的學習方法做一些理解和闡述。
首先,從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角度來看,有學者認為,“國際法學研究的確對我國的涉外實踐―廣義上的―未起到有力的指導作用”[1],盡管大體如此,但也應該看到我國的國際法學已經在處理WTO爭端、松花江跨界污染、解決爭端、大陸架的主張等等領域起到了一些作用。普遍認為,國際法學始于西方,發展于西方,我們所要做得更多的是消化吸收,才能有所創新。孫世彥研究員認為,當前的國際法學研究過多側重于理論研究,理論創新只能作為我們長期的目標,而不能每日追逐的目標。從這一角度來看,國際法學的研究更應該從實踐入手,從案例入手,從我國所面臨或可能面臨的國際法問題入手來做一些研究。從歷史上來看,國際法在中國的產生發展,正是現實所迫,才得以引進。在晚清和民國時期,針對理論研究較少,而主要是針對中國面臨的國際問題尋找解決辦法。中國那段時間“面臨著收回租界的斗爭、日本侵略、兩次世界大戰、聯合國成立等重大事件”[2],因而當時的研究重點放在“國家(領事裁判權)、條約法、戰爭法等國際法領域”[2]等領域。盡管當時的研究是被人牽著鼻子走,是不得不為之舉,卻奠定了中國國際法研究的良好基礎,產生了一批國際法學巨著,如1932年周鯁生先生的《國際法大綱》,1943年的王鐵崖先生的《新約研究》,1948年李浩培先生的《國際私法總論》等等至今仍被國際法者視為經典大作。所以,無論從理論研究,還是實踐研究的角度來看,可能還是側重于實踐研究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從這一角度來看,目前我們學習國際法學還是要多從實踐入手,多從我國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國際法問題入手,多關注我國的經濟貿易發展現狀和前景,才能更有可能主動地學好國際法學。
其次,由于“國際法學看起來不像‘法’的特點”[3],國際法需要運用更多的實證方法來充實研究,使國際法學也更有血有肉一些,不是僅僅有國際法原則和國際條約的骨架。國際法著眼于國際法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調整,相對更抽象,運用好實證研究的方法,才能更好地為國際實踐服務。從實證方法本身來看,其經典論點是“惡法亦法”,側重于研究對象“是什么”,注重于還原研究對象的本來面貌,因此,首先要獲得大量真實確切的第一手資料,才能進而加工提煉。那么,如何搜集資料,顯得尤為重要了。盡管現在搜集資料的方式很多,如文章檢索方面可通過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JS-Tor等外文數據庫,中文的CNKI等數據庫以及WTO、ICJ等判例,而一些核心的第一手資料的確很難掌握,比如近期中國與歐盟的光伏談判,由于是閉門談判,以至于基本不可能拿到未公布的第一手資料。看來,要用實證方法必須要多下功夫,僅僅依靠書籍、檢索文獻、判例等還是不夠的。因為,缺乏第一手資料區還原、分析該問題的實際情況。然而,宋連斌教授認為“就算是純基礎理論構建,也并不排除實踐”,因為“沒有一個時代像美國沖突法革命那樣,選法理論與方法層出不窮,但其中有影響力的,還是那些從實證中來,到實證中去的。”[3]實證研究對國際法學的學有裨益,不過確實需要下苦功夫,否則即使有大量翔實的第一手素材,也不能做出創新的結論來,以至于有學者認為“實證闡釋是國際法學的看家本領”[4]。
從傳統國際法學的角度來看,自然分析法對于國際法學的研究,地位與實證分析法基本相當。自然研究的方法,解決的是國際法“應當怎么樣”,它主張國際法應該體現普遍的價值,應該是正義的、公正的,對國際法主張進行價值評判。對于當前國際法的現狀,不存在一個行之有效的國際政府的情況下,國際法在判定國際法主體的行為上,更多的是運用評價的方法,包括肯定性評價和否定性評價等,來影響國際法主體的行為。因此,對于研究國際法本身來說,不僅僅在于要重要國際原則、國際習慣等準則,更要抓住國際事件和國際關系的內在主線進行分析,也要注意價值評判和道德評判本身就具有“立場”,因此在研究中,分清事實是什么,立場是什么對研究的中立性格外重要,更進一步來說,自然分析與實證分析并重,才能改變一些學者認為的目前國內國際法研究上的“注釋法學”趨勢。
二、跨學科研究方法
從國際法與其他學科的關系來看,國際法天生與其他學科不可分割,需要借鑒其他學科的知識,甚至于要以其他學習為根基。比如國際經濟法,天生與國際貿易相關聯,不熟悉國際貿易的規則和實物,無異于閉門造車。正如周忠海教授所言,不知道什么是波、什么是濤,怎么作好海商法的研究?因此,有學者主張國際關系與國際法是包容與被包容,一般與特殊的關系,提出一條從國際關系理論入手來分析國際法的新路[5]。這種理論認為,不能僅僅關心,何時、何地以及什么,而是要分析如何、為何。該理論主張,要避免實證分析所帶來的國際法學趨向“注釋法學”的危險,避免脫離國際關系的現實來論國際法,要以國際關系入手,分析原因,進而真正繁榮國際法學。在國際關系理論看來,國際法的產生、發展等要從歷史角度、政治角度來衡量,要國際關系入手作為研究主線。如“一戰”以后“巴黎和會”的召開,國際聯盟的建立,這都與國際關系中的理想主義密不可分,也就是說為了形成戰后新的國際局勢,避免戰爭,從而促進了“一戰”后國際法的繁榮局面。而“二戰”后,聯合國、關貿總協定等國際組織的建立,以后隨之的聯合國法律體系的制定與遵守都受國際關系理論的影響很大。
從國際關系理論中的博弈論來分析,國家之所以遵守國際法,是因為國家在合作中關心的是相對獲益,也就是本國所得利益多于還是少于其他合作國家。國家并不在意是否所有參與方都能獲益,而關注的是誰獲益多。這種博弈論可以很好地解釋國際立法博弈的失敗原因,以及一些國際條約遲遲不能生效的原因。與博弈理論不同的是,國際關系中的新自由主義認為,理性國家關注的是本國的獲益,而不是其他伙伴獲益的多少,因而在一次博弈中,一國不惜代價獲得利益,容易導致欺詐的產生,從而忽視了長遠利益。又如,在GATT烏拉圭回合中引入的“議題掛鉤”理論,即同時構建和談判多個領域的國際規則,用國際關系的理論來看,它避免了在蛋糕做大之前而分割蛋糕,滿足了利益的分配和平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5]。誠然,國際關系的理論對于理解國際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與協助提出了獨特的看法,加強了對國際規則制定的客觀認識,不失為國際法理論的很好補充,似乎看來為構建國際法上的法理學提供了可能。
除國際關系外,國際法學與邏輯學、經濟學等天生存在密切聯系,國際法學無論采取何種研究方法都離不開邏輯的基本規則,而經濟學是進行國際經濟法研究的必備工具。還有一些基礎學習,如外語,在國際法發展的今天,不掌握一門以上的外語,想研究好國際法已經不存在可能。在一國法律體系內,還需要具備民商法、仲裁法等國內法律學科來促進國際法的研究。除此之外,社會學、心理學、政治學等學科的知識和研究方法都對國際法學研究有重要意義。
三、綜述
由于國際法學的研究對象相對分散,研究領域廣闊,因此選取何種研究方法,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總體上來說,要遵循實證分析、自然分析的原則,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從思維上來說,要有強的邏輯思維能力,有客觀國際關系的分析能力;從研究工具來說,要必備一定程度的外語知識,掌握與研究對象相關的經濟學、政治學等理論;從研究對象上來說,國際法學要借鑒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知識,如果研究海商法,要掌握潮汐、水文反面的自然科學知識,研究外空法,要掌握航天領域的知識等等。從研究的態度上來說,還需保持不怕吃苦,不能偷懶的態度深入研究。
在國際法哲學中,有學者提出了呈倒金字塔狀排列的五個層次的知識結構,最底端是哲學,往上依次是社會學、經濟學、國際關系等社會科學,法理學,民商法、憲法等部門法學,最頂端是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國際法學[4]。可見,國際法學要想有所創新,必須要實現與其他學科融會貫通,具備更加開放的視野和視角來分析國際法問題。
參考文獻:
[1]孫世彥.中國的國際法學:問題與思考[J],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5,23(4):34-35.
[2]王貴勤.民國時期國際法研究考[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4):74.
[3]宋連斌.國際法研究應注重實證[J].華僑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1):51.
2011年的自主招生序幕即將拉開。對想參加自主招生的考生來說,機會就擺在自己面前,如何去把握才能成功?本期我們將與考生一道,對自主招生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
自主招生院校介紹
一、本科院校
縱觀本科自主招生的模式,可以分為三種:一是教育部屬或“211工程”院校實行的學校考評與高考成績相結合的錄取形式,這部分院校共80所;二是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試行并可能逐漸推開的以學校測評為主、高考成績為參考的形式;三是部分學校在所屬地進行的自主選拔。
類型一:基本面向全國
在我國自主招生的大軍中,大部分自主招生高校都是面向全國招生,自主招生的方式基本一致。到2009年,掐指一算,有76所之多,真是數量眾多。這些學校要求考生都要參加高考,以高考成績作為錄取的主要依據,但在學校投檔錄取時分數上有一定的“優惠”,有的達到考生所在省一本控制分數線即可錄取,有的提檔線下優惠30分,有的提檔線下優惠20分等。這一陣營學校眾多,而且特色各異,自主招生選拔條件的側重點也不同。如華中農業大學對“農業科技具有濃厚興趣,立志學農愛農,以及熱愛生命科學,立志從事生命科學相關領域研究”的考生十分鐘情;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對“在航空、航海模型運動項目上具有特長”的考生很感興趣;北京中醫藥大學對“中醫藥名家子弟且對中醫藥學科有濃厚興趣,并在中醫藥學科方面有獨特見解與領悟能力者”敞開大門;中國人民大學對“國學、黨史研究具有濃厚興趣的文科特長學生”情有獨鐘。
類型特色:1,這些都是炙手可熱的名校,均在本科一批次招生,因而對成績的要求比較高,所以成績還是“硬指標”。2,同時教育部表示,已經開展自主招生試點三年的“985工程”院校,對于少數在某方面特別優秀的考生,可以不受本地控制分數線的限制予以破格錄取。這為一些“偏才”“怪才”掃除了分數必須上控制線的障礙,提供了上大學的機會。
教育部公布的2009年進行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76所高校名單: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化工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北京林業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北京語言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傳媒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吉林大學、合肥工業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大連海事大學、東北師范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東華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南京理工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河海大學、江南大學、南京農業大學、中國藥科大學、浙江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廈門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武漢理工大學、華中農業大學、蘇州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華中師范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重慶大學、西南大學、四川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蘭州大學。
類型二:針對部分省(區市)
在我國本科自主招生的大軍中,有兩所學校可以說是最牛的――高考成績只作為錄取參考,決定是否被錄取的是自主選拔的面試和筆試結果。這兩所學校來自同一個城市,在自主招生隊伍中一枝獨秀。它們就是復旦大學和上海交通大學。這兩所高校除了在全國跟其他重點大學進行一樣的自主招生外,在上海實行的都是自主選拔合格后直接錄取,高考成績只作參考。
類型特色:1,高考成績只做參考,但是必須參加,參加高考才能取得入學資格,而且高考成績對入學后的獎學金發放等方面有影響。2,復旦大學2009年除了上海,在浙江也實行這樣的自主招生政策。今年這種模式是否還有突破的地方,值得關注。
院校列舉: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
類型三:只對所屬省(區市)開放
在我國的自主招生大軍中,有一些省份的高校只在省內實行自主招生。如江蘇、湖北、云南等省份。江蘇省的南京郵電大學在江蘇省進行自主招生較早,但招生比例一直不大;湖北省開展這種自主招生的高校較多,2009年已達到7所;云南大學從2009年也開始在云南省內進行自主招生,對屬于云南特有少數民族的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類型特色:1,這一類型自主招生的門檻相對不高,很多的學生有機會參加,但在自主招生中的優惠條件也有限。2,這一陣營中,要看清楚學校要求,優惠政策照顧的是一本線還是二本線。
院校列舉:南京郵電大學、湖北工業大學、武漢工程大學、湖北經濟學院、武漢科技學院、武漢工業學院、三峽大學、江漢大學、云南大學。
二、高職(專科)院校
高職(專科)自主招生是在高職(專科)院校單獨招生試點成功后發展起來的。高職(專科)試點的招生院校辦學實力比較強,多為以前參加高職單獨招生試點的院校。
類型一:國字當頭響當當
這一類型高舉以“國”為中心的旗幟,即是國家示范高職院校。這一批院校是我國高職(專科)院校中的自主招生開展最早的院校。目前我國有33所國家示范離職院校進行自主招生(單招)。各試點院校可單獨或聯合組織文化考試,也可結合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組織以職業技能洲試為重點的相關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錄取工作。
類型特色:1,示范院校的自主招生專業都是很有實力,特色鮮明,競爭力也較大。2,已被試點院校錄教的考生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及錄取。
院校列舉:浙江金融職業學院、寧波職業技術學院、金華職業技術學院、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溫州職業技術學院、浙江警官職業學院、蕪湖職業技術學院、福建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威海職業學院、青島職業技術學院、湖南鐵道職業技術學院、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永州職業技術學院、湖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湖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番禺職業技術學院、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廣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南寧職業技術學院、成都航空職業技術學院、四川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四川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四川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新疆農業
職業技術學院、克拉瑪依職業技術學院。
類型二:京津滬渝獨試點
近年來,教育部在京、津、滬、渝四市試點進行高職(專科)自主招生。在這一試點院校中,無論是公辦高職還是民辦高職院校,都有機會進行自主招生。天津市已被高職自主招生試點院校錄取的考生如參加普通高考。只能參加本科三批及以上批次的錄取。
類型特色:1,京津滬渝等四市的高職(專科)自主招生院校很多,雖然不是示范院校,但是其專業特色同樣都很突出。2,民辦公辦院校沒有等級之分,只有專業特色之分。當然學費也是需要考慮的內容。
院校列舉:
北京:首鋼工學院、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北京勞動保障職業學院、北京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北京農業職業學院、北京財貿職業學院、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北京經濟管理職業學院、北京北大方正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北京匯佳職業學院。
上海:上海建橋學院、上海邦德職業技術學院、上海震旦職業學院、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上海濟光職業技術學院、上海杉達學院、上海新僑職業技術學院、上海中僑職業技術學院、上海電子信息職業技術學院、上海工藝美術職業學院、上海第二工業大學、上海工商外國語職業學院、上海思博職業技術學院、上海醫療器械高等專科學校、上海醫藥高等專科學校、上海立達職業技術學院、上海電機學院、上海商學院、上海旅游高等專科學校、上海東海職業技術學院、上海民遠職業技術學院。
天津:天津生物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天津海運職業學院、天津城市建設管理職業技術學院、天津職業大學、天津開發區職業技術學院、天津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天津現代職業技術學院、天津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天津渤海職業技術學院、天津對外經濟貿易職業學院、天津城市職業學院和天津交通職業學院。
重慶:重慶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重慶電子工程職業學院、三峽職業技術學院、重慶航天職業技術學院。
類型三:異地招生成風景
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高職(專科)院校只在本省內進行自主招生。但是也有例外,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可以跨省進行自主招生。從2008年開始,上海的上海醫療器械高等專科學校等5所高職(專科)院校開始在重慶投放自主招生計劃。
類型特色:想通過高職(專科)自主招生出省就讀的考生機會不多,但還是要多關注這些信息,隨著自主招生力度的增大,以后應該會多起來。
院校列舉: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面向13個省、區、市);上海醫療器械高等專科學校、上海醫藥高等專科學校、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校、上海工藝美術職業學院和上海立達職業技術學院(面向上海、重慶)。
報考攻略
每年11月前后,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高校開始陸續公布自主招生簡章,緊接著是接受廣大考生的報名、組織考試等工作。縱觀眾多本科高校的自主招生簡章,雖然在結構上、篇幅上、細節上等有所不同,但主要內容大同小異。熟悉并掌握招生簡章,是考生首先要做的工作,也是必須認真對待的。
一、細究簡章,把準“自主”規則,參照“招生對象”
總的來說,高校的自主招生一般要求考生在某些方面具備突出的能力,如具有突出的創新和實踐能力,在文學、藝術、體育等方面有特殊才能,學科競賽獲獎,綜合素質名列前茅等。各校的招生簡章往往細化了招生對象:
優秀+特長――指學習優秀或者特長突出的考生。有的高校比較籠統地注明,招生對象為綜合素質優秀、特長突出、品學兼優的高三畢業生,并不詳細說明到底怎么樣的學生才是優秀,比如北大;有的高校則列舉詳細,如中國人大,自主招生的考生必須是各省級示范性高中應屆畢業生,要么是學習優秀生(學習成績始終名列所在中學年級前茅,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綜合素質突出的),要么是理科特長生(高中階段在全國中學生各項理科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對物理學、化學專業具有濃厚興趣的),要么是文科特長生(高中階段在文史哲等基礎學科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對國學、黨史研究具有濃厚興趣的),要么是美術特長生(具有一定美術理論基礎,對美術學具有濃厚興趣的);關于學習成績優秀,有的高校很明確地提出了“條件”,如四川大學,在省級以上重點中學就讀,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績一貫優秀、高中三年排名均在年級前5%之內(國家級重點中學年級排名前10%)可報考自主招生。
競賽――指各類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的考生。如南京大學,高中階段參加數學、物理、化學、生物、信息學五大學科奧林匹克競賽,某一學科獲省級賽區一等獎或數學、物理兩個學科均獲得省級賽區二等獎者;高中階段參加全國創新英語作文大賽獲優勝者、新概念作文大賽獲一等獎者等;高中階段在省級以上科技創新等大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可報考自主招生。
品德――指思想品德突出的考生。比如南京大學、蘇州大學提出,本人或父母具有見義勇為行為者(以政府頒發的證書和新聞稿為準)可以報考自主招生;如中國政法大學,高中階段在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現,獲得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干部榮譽稱號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其中以省級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干部稱號報名的須在高中階段連續兩年擔任班級以上學生干部且成績優異)可報考自主招生。發明創造――指在科技發明創造方面有突出成績的考生。如南開大學,有超常的創新和實踐能力,在科技發明創造方面有優異成績者(其獲得的各種專利及科技發明須經校專家認定)可以報考自主招生。
免費師范生――指的是免費師范生招生任務的試點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計劃主要用于招收免費師范生。如西南大學,熱愛師范教育學生:在演講、書法(毛筆字、鋼筆字或粉筆字)、普通話等方面具有特長,有志于長期從教、終身從教,并志愿報考免費教育師范專業的考生可以報考自主招生。
報考自主招生的考生是否要求是應屆生,各校的規定也不一樣。絕大多數高校提出,自主招生只招收應屆生,只有少數高校不做要求,如天津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
二、看清“生源范圍”
高校在自主招生簡章里一般不會公布具體在某省的招生計劃,但有的高校會特別說明在哪些省招生。比如華南理工大學在全國范圍內招收理科生,文科生限在廣東、廣西、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西、安徽、浙江、江兩、吉林11省招生;吉林大學自主招生則在吉林、遼寧、黑龍江、內蒙古、北京、天津、河南、河北、山東、湖南、湖北、四川、陜西共13個省進行。所以,考生要看清楚,如果你心儀的高校當年在你所在省沒有招生計劃,你也只能另擇他校了。
三、熟知“報名程序”
自主招生采取的是中學推薦和個人自薦相結合的方式。有的高校向中學分配推薦名額,如華南理工大學,中學推薦名額原則上為省級以上重點中學20人,市級重點中學5人;有的高校則不向中學分配推薦名額,如浙江大學。
如何報名呢?高校采用的是網上報名,大體程序是:
登陸院校招生網站――在相關網頁辦理報名手續――報名信息填寫完,打印申請表(報名表)(用A4紙)――申請表(報名表)貼好照片,由學校填寫相關意見、校長簽字并加蓋學校公章――郵寄材料給高校招辦,如相關獲獎證書、成績單、身份證等材料的復印件(有的高校要求提供原始成績單)、個人陳述(多數高校要求有一定的字數,由學生本人撰寫并手抄)、申請表(報名表)等。各校的報名程序在細節上有所不同,考生應一細讀。此外,考生還應注意網上報名截止時間和申請材料郵寄截止時間,一定不要錯過。
四、了解“考試安排”
高校依據自主錄取對象條件對報名考生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考生名單將在一定的時間在高校招生網站上公布。接下來就是高校組織筆試和面試,有的高校還會進行心理測試,如東南大學。各高校筆試的科目會有所不同,筆試和面試成績的比重也不同。
各高校自主選拔測試方式不同。一種是單獨考,如電子科技大學分別在成都、鄭州、長春設點進行筆試和面試。還有一種是聯考,由北京郵電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林業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化工大學五所學校聯考(筆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和綜合能力),統一命題、統一閱卷,同一時間進行考試,面試由各高校自行安排。
[關鍵詞]:人身傷害;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
一、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沿革
精神損害是指已構成妨礙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壓力、自卑感、恐懼等心理上的不利益。精神損害一般是因人格利益或人身遭受損害而產生的傳來性的損害,也可以因債務的不履行而產生,但對因物質利益遭受損害而產生的精神損賠償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侵害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死者的近親屬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而產生的損害,包括受害人的肉體痛苦、精神折磨、喪失生活享受、生命縮短、喪失親人之痛苦等。當今,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明顯增加,精神損害方面的理解及適用不甚統一,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上的損害,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權利而導致其心理上的損害,無法用金錢加以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法中的精神損害,我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稱“撫慰金”。
在人身傷害中我們立法一直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是否應該賠償。但民法理論經歷了由否定到肯定的過程。20世紀50年代的民法理論受前蘇聯的影響,否定精神損害賠償。此后很長時間對國內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承認,只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涉外人身傷亡索賠之規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或明或暗地予以承認。如1982年交通部在《關于遠洋船員死亡事故對外索賠標準的通知》中的“安慰撫恤金”。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此處雖未直接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稱謂,但司法實務界普遍傾向于推定“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因此《民法通則》第120條就是我國正式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依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將隱私歸入公民名譽權,使得個人隱私被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991年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了受害人的近親屬可得到具有精神補償性質的死亡補償費。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第4條(安撫費)的規定,使得生命權受到侵害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了依據。最高法院公報1997年第2期公布的賈國宇訴北京國際氣霧劑有限公司等人身損害賠償一案,肯定了人身傷害的精神損害賠償,擴大了《民法通則》第119條的內涵。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一次使用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并規定了死者名譽受到損害時,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立法補充。這個司法解釋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它在對人格權以及身份權進行司法保護方面作出了重大的突破,其中明確因人身權遭受到非法侵害時,受害人可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突破了《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只規定“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四種權利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為此,單純的侵犯人身權民事行為,受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有了法律依據。
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的這一發展過程可以直觀的反映出我國法學界對人權關注的程度和對生命、健康、身體內在價值的認同過程。
二、人身傷害中精神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違法行為
精神損害是精神損害賠償中最核心的內容,它是指在其他民事主體作用下激發的環境變化通過正常地心理機制作用于個體,從而引發個體的精神變態(個體脫離了原來生活狀態的自然平衡和心理狀態的動態平衡后的失衡情形)或障礙。基于精神損害所引發的賠償我們稱之為精神損害賠償,即“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廣義而言,精神損害賠償不僅包括對侵害與財產無關的人格權利所產生的非財產損害所給予的物質賠償,也應包括因遭受精神損害所伴隨的間接的物質損失的賠償。由此可知,在人身傷害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中,必須有侵權行為,而且侵權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任何人違反《民法通則》第98條、《解釋》第1條的規定,侵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使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損害,這種行為就具有違法性,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是指侵害自然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行為。
(二)精神損害事實
這是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條件,侵權行為導致一個人受到傷害,在身體上表現為肢體殘廢、容貌被毀等,造成了肉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損害的創傷可以是軀體的或情感的,單獨的或重復的,范圍可以從自然災害、事故到刑事暴力、虐待或戰爭,這種創傷可以是直接經歷,如被;也可以是間接感受,如親眼目睹親人的突然死亡或受傷。這些創傷的后果即是個體遭受的精神損害,其特征性癥狀表現為:受害人在夢中或記憶中重復體驗創傷性事件;對外界反應麻木或遲鈍,對一種或多種有意義的活動興趣明顯減少;情感狹窄、分離、疏遠;過分警覺;受害人出現不同形式的睡眠障礙,并伴有不同程度的記憶障礙,還會出現持續的視聽幻覺。”還有一種情形表現為,譬如:身體健康的人,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而成為植物人;心理素質較差的女性,因為失敗的愛情或者婚姻,或者年輕的母親因為失去愛子之后因為精神極度痛苦成為精神病患者等,受害人在精神上已經沒有感知,那么對于他們來說有沒有精神損害?一個人因受傷害成為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后,喪失了正常的思維和感覺,喪失了正常感知外部世界的能力,對他而言,已無所謂歡樂與痛苦,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也許有的法官會認為“受害人成為植物人的,視同死亡的情形,因此不存在精神損害。但是一個正常健康的人,因為侵權行為而不能享受人間的各種情感,感受生活的各種趣味,在精神上他們雖然已經感覺不到痛苦,但這卻是對他們享受生活的權利的一種剝奪,我覺得這也是一種精神損害,只是表現的是一種消極的形式。在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應該如何評價損害的事實,個人認為應該從以下幾點來判斷:一是社會上人們對受害人的不利評價或社會評價降低;二是社會適應不良,受害人的社會適應能力下降或喪失;三是受害人機會利益的損失。
(三)違法行為與精神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客觀現象之間存在的一種內在的、必然的聯系,這種聯系客觀存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法律規定,在精神損害賠償中,行為人對其侵害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果精神損害事實的發生與侵害行為無因果關系,行為人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與其他損害賠償相同;與其他損害相異的是,精神損害賠償中行為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往往會發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損害后果的大小不同。而且精神損害賠償中因果關系是一種無形的、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對人身權的侵犯與精神損害的后果之間往往需要一個轉換環節,許多侵害人身權的行為都是通過公共輿論的力量并借助人們的自尊心和名譽感而致損害。
(四)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
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是精神損害賠償在主觀上的要件。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是侵權行為人在侵害他人權利時的一種心理狀態。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上有過錯,才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如無過錯,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與其他損害賠償相同;與其他損害賠償有所不同的是其他損害賠償以彌補受害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為原則,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與過失一般不影響損害賠償數額的多少,而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上的損害,故意和過失反映了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的因素,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具有輕重之別。所以在處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一定要區別弄清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讓故意侵權者承擔較重的責任,而過失者承擔相對較輕的責任。
三、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的權利主體
首先,是遭受非法侵害的自然人。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民法對損害的救濟,以恢復原狀為原則,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有明顯困難時,才考慮以金錢賠償填補損害。就自然人而言,其非財產上的損害表現為積極意義上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疼痛,以及消極意義上的知覺喪失和心神喪失。對于前者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方式彌補損害,若仍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害,則以金錢賠償的方式撫慰受害人,以填補損害;對于后者只能以金錢賠償作為救濟。就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言,沒有肉體這個有機物質,當然也就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了。第二,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在主體上限于自然人,體現了現代社會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體現了在個人人格普遍受到重視和尊重的時代,從民法的角度對時代思潮所作出的回應。對生命、健康、身體的侵犯和損害,在許多情況下,還包括比財產損害更為嚴重的對人的精神損害,因此,受到傷害的自然人有權請求精神賠償。而在一般的案件中,侵權人的侵害行為不僅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而且也給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此時,受害人的近親屬是否具有獨立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值得商榷。我個人認為他們應該具有獨立的請求權,因為同一行為直接導致了受害人的精神傷害的直接結果也同時導致這樣的結果給其近親屬帶來的必然的間接的精神損害結果。而根據有損害就應該有賠償的原則,侵害人就應該同時對受害人的近親屬所受損害給予相應的賠償。
其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是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自然人因侵權行為死亡后,誰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對此學界有三種觀點:(1)死者的近親屬因死者的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自己的名義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不能繼承死者的慰撫金請求;(2)受害人因為侵害行為死亡后,對于加害人可以取得損害賠償權利,這個權利由其繼承人依繼承關系取得;(3)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并非僅受害人一人受害,受害人的整個家族均受害,因此,撫慰金的請求權亦應將共同生活的全體家屬所受的精神損失以及受害人的地位等一切情況加以考慮。在我國大家庭居多,其中某一家庭成員因侵權行為死亡,會給其他家庭成員帶來極大的精神傷害,都需要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因此,自然人因侵權行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都有權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親屬也有權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最后,精神損害賠償主體中還包括了兩殊形態。(1)胎兒:能否作為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解釋》也沒有加以規定。通常分為兩種情況:第一,胎兒出生時為活體,應該給予賠償。此時,胎兒作為特殊主體,在繼承法中有所體現,在侵權行為法中可以借鑒。懷孕的母親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2)植物人和精神病人:根據人體傷殘鑒定標準,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均構成傷殘,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據參與制定本法的有關部門的解釋,包含“多種損害的賠償,如某種功能的喪失、影響美觀、精神痛苦等”,即殘疾賠償金乃精神損害賠償金。因此,他們遭受傷害后存在精神損害,有權請求侵害人賠償。
四、人身傷害中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及思考
在本文開端,我們便知道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上的損害,是侵權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權利而導致其心理上的損害,無法用金錢加以計算。那怎么樣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呢?筆者主張精神損害以金錢來進行賠償的。主要理由如下:(1)精神利益的轉化性;(2)對受害人的撫慰性;(3)對侵權行為的制裁性;(4)精神利益的可評價性。
在賠償數額的確定上,《解釋》第10條就規定了確定因素。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主要因素:首先,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過錯程度是否嚴重。其次,加害人的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是法官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需結合起來考慮的因素。最后,加害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也是均衡精神損害與賠償數額時應考慮的因素。但是我國的立法還不甚完善,司法解釋(法釋[2001]7號)也未能詳盡地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極其不統一。一些典型案件和事例生動說明了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適用現狀:當事人動輒提出數十萬、數百萬乃至上千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是法院最終的認定可能是數百元、數千元或數萬元。有的高級法院制定了數百元至數千元的賠償額指導標準;有的卻制定了下限為數萬元的賠償額指導標準。更有趣的是,在一個女大學生被超級市場非法搜身的案件中,一審法院判決賠償精神損失20萬元,而二審法院改判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在同一城市兩審法院對同一案件作出如此差別的賠償判決,這就要求我們深入研究精神損害的賠償金問題。對于此,我認為要從以下幾點加以考慮確定賠償數額:
1.致害人認定標準。即從致害人的角度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所要考慮的是致害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行為方式、侵權的場合和次數、持續時間,致害人的認識態度以及對恢復受害人的權益的態度,致害人的獲利情況,致害人的經濟狀況和承受能力等各種因素。
2.受害人認定標準。即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所要考慮的是受害人的身份、社會地位、知名度、性別、年齡、職業情況、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各種因素。
客觀認定標準。即從社會的角度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所要考慮的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
而在此點的使用上法官的自由裁量就具有了很重要的分量。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權力,是法官的職業所固有的能在多種合法選擇中自由地選擇其一的權力。自由裁量多體現在法律適用中,就像法律對法官說:“我已將法律規范的內容明確到這一點,從這一點開始,就是你法官的責任去確定法律規范的內容,我作為法律體系,已不能再告訴你應該選擇什么結論了。”自由裁量存在于法律準許的范圍內。由于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賠償數額量化的復雜性,增加了法官自由裁量的難度。所以增強和強化法官的自身素質非常有必要性。
參考文獻:
1.楊立新《人身權法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版。
2.楊立新《侵權法熱點問題法律應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版。
3.彭萬林《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2月版。
4.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于敏《日本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6.楊立新、王利明《侵權法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第一版。
7.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