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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攤交易源遠流長,從遠古時生在“共同體”邊界的以物易物到現在最發達的市場經濟體系,地攤交易綿延幾千年,表現出了旺盛的生命力。時至今日,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能夠使地攤交易銷聲匿跡。為建設文明城市,我國很多城市的執法部門對地攤交易反復“掃蕩”和“清剿”,其結果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執法人員可以在幾分鐘之內趕走水果攤端掉蔬菜點,裝車拉走地攤上的交易器具,把攤主攆得“作鳥獸散”。但過不了半小時,隨著執法人員蹤影的消失,地攤交易又恢復了正常。
一、我國地攤發展的現狀
在全國各地,擺地攤的小商販和城管這對“天生冤家”已經“斗智斗勇”了幾十年,地攤幾經打擊但表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在全國各大中小城市頑強的生存下來并表現出健康的發展勢頭。就以西安市為例來說明地攤在我國的存在情況:西安市全市轄9區四縣,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為3個“城內區”,都較為繁華,新城區是市政府所在地,也是西安最繁華的地方之一。這三個區分別都有自己的地攤集中地,所賣的東西也都有各自的地方特色。主要的集中地為各個區的菜市場門口,醫院和學校門口,天橋上下,另外還有住宅區附近、火車站和汽車站廣場等。
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會有地攤,對地攤有需求是其存在的基本條件。如菜市場門口一般會賣些廉價的水果、蔬菜等,因為正規的菜市場里面的東西較貴,同樣的東西比較起來人們更愿意去買價格便宜的地攤貨物;醫院門口最多的是一些賣小吃的攤子,因為趕著去醫院排隊掛號或者從醫院剛做完長時間的治療可能還沒來得及吃飯的人很多;學校門口則是一些文具書籍、小件飾品,還有各類小吃等;住宅區附近白天基本只有一些賣快餐小吃的,偶爾也有賣水果和擺盜版書集的,但一到晚上,更多的排擋、燒烤及其他夜點都紛紛上場;天橋上,火車站人流量大,人群復雜,為了迎合各種人群的喜好,這里出售的東西種類繁多,有手機套、飾品、報刊雜志、旅游地圖,另外還有賣魔術撲克的,各種小東西應有盡有;東、西、南、北四大街都是西安最繁華的商業街,白天在這些地方地攤并不算多,一到晚上就會出現更多的地攤,種類五花八門,商品應有盡有。所謂民以食為天,不管在哪里吃的東西都會有容身之處。
像西安這樣的地處西北部中心的大都市都有大量的地攤存在,在其他的一些中小城市中的地攤就不言而喻。在溫州、鄭州、南寧、榆林等的一些高校附近、天橋、路邊、車站等處,地攤是非常之活躍。地攤為廣大市民提供了不少方便,也為很多人的就業提供了機會。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地攤交易也不例外,它在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帶來很多負面的問題,如污染環境,阻塞交通,產生臟、亂、差,損害城市形象等等。
二、地攤存在的原因
以現代化為準則的城市規劃拒絕任何游離于秩序之外的東西,但是地攤在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中占據的地位是不可忽視的。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只要不存在外部經濟,任何自愿的交易都會帶來社會福利的改進,這就說明地攤的存在是有其價值的。經濟學關于外部效果的問題認為,因為人們議定契約的權利無法嚴格界定,沒有嚴格界定的這種權利,就不可能有產品的市場,所以就產生了外部效果。趙英軍教授的觀點認為:地攤市場的存在是產權界定不完全的產物,是攤販和政府博弈后的一種納什均衡,它的存在符合帕累托改進的要求。實踐證明,凡是能夠頑強生存下來的東西,總是有它生存的依據和理由。地攤這種原始的交易方式,其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政府打擊成本高
正如趙英軍教授所講,政府掌握著公共產品的控制權,為了優化市政建設、美化市容市貌而禁止地攤的存在。而作為地攤攤主的目標很簡單,只要期望收益大于期望的機會成本,他就會繼續擺地攤。并且他發現,由于過高的打擊取締費用,政府沒有太高的積極性追查非法擺攤的小販,當然,偶爾打擊一下是必要的,至少可以增加一點表面成績。趙教授通過對政府和小販對于擺地攤的博弈,認為這個博弈中,攤販處于優勢地位,最后的均衡狀態是:攤販擺攤,政府則不再過問。政府要禁止擺攤,那就不是一種納什均衡。事實上,現在的狀況就是這樣,政府只能默認地攤的存在。
(二)擺地攤的成本低
擺地攤的小販不用購置固定資產,不用購買或者租賃店鋪,也不用跑去各個部門辦理各種證件,地攤涉及的費用都極低,基本無需貸款或支付利息,也不用繳納稅款,只需少量流動資金就可做小本買賣。小販們在路邊、天橋、廣場等公共場所進行擺攤,由于這種公共產品的產權界定不清晰,只有政府對其有控制權,攤主們才會積極的尋租。
(三)消費者有需求
地攤大多設在行人較多的路邊、道口、居民區的適當部位、工棚區等,而且最佳銷售時段掌握得特別好。由于它比較靈活,時間、地點可以隨機應變,賣什么東西也都由地攤主自己做主。這樣可以使工作既充滿樂趣,新鮮感,還可以根據市場的需求在短時間內變換自己所銷售的商品。在一些沒有或很少有商店的地方也有地攤存在,地攤為這些地方人們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消費者可以在晨練結束或下班時以較低的價格順便買回蔬菜、瓜果、糧油及其他各種小商品。對于消費者來說,以較低的付費獲得了較大的效用。
(四)適合了低收入階層
地攤商品的一個特色是價格便宜,有時候會出現一些質量問題,卻也能滿足低收入階層的需求。城市的高消費讓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望而卻步,地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低收入者階層的價格需求彈性較小,地攤商品相對較低的價格正好適應了他們的要求。低收入者階層購買力低,只能多消費低檔次商品,這也是地攤生意之所以紅火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五)緩解了就業壓力
擺地攤小販的大多數人都是一些下崗職工或者進城務工人員,他們的生活水平都很低,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是沒有什么一技之長,靠擺地攤來維持生計,因為擺地攤所需要的資金很少,這正好符合他們的經濟條件。如果在一些地方適當地允許地攤經營,這樣也解決了他們的就業問題,減少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減輕了政府的負擔。自發的、非正規的地攤式的就業方式不僅有充足的存在依據,而且有積極的社會意義。
三、改進地攤交易的措施
小販通過擺地攤攫取了政府落在公共領域里對道路、天橋、廣場等的一部分權利,這種權利掌握在政府手中與掌握在攤販手中是不一樣的。在趙英軍教授看來,它對攤販產生的效用大于政府,要不然就不是一種納什均衡。在這種情況下,地攤產生的利益大于其外部不經濟產生的負效用,所以這個均衡對于整個社會而言就是一種“帕累托”改進。
(一)改變名義產權,使其向實際產權靠攏
改變權利所產生的外界條件(博弈的支付矩陣),使實際產權按照人們的愿望趨向于名義產權。例如政府加強對地攤的打擊(使攤主被逮住的可能性增大或加重對其處罰),并且達到使擺地攤的凈值為負的程度,即(擺地攤收益-處罰×被逮的概率)
(二)政府收取部分管理費,使地攤合法化
擺地攤這種行為具有外部性,是外部經濟的,對于整個社會福利的提高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有人認為“公共領域”實際上是“外部性”的源泉。產生外部性的權利有時候需要重新界定以消除“外部性”。對于擺地攤的問題,政府通過對攤販收取少量的管理費來使其合法化,并加強對地攤的管理。看作將“擺地攤的權利”賣給攤販。此時,攤販將自己承擔擺攤的外部成本。并且,由于政府的管理(這時是有收益的),地攤對市政建設的影響將減少到最低限度。
(三)采取限地、限時、限品種的管理辦法
為了有效扼制地攤交易的負面效應,采取限地、限時、限品種的管理辦法是比較合理的。限地,即對交易場所加以限制。什么地方允許交易,什么地方不允許,應有明確的規定。限時,即限制交易時間,有很多地攤交易場所,不需要也不宜全天候開放,在什么時段開放,既要考慮到方便消費者的需要,也要考慮到不同時段上空間價值的差異。限品種,即對特定場所的交易品種加以限制。什么場所適合交易什么種類的商品,應有一個大體的分類和規定。要消除地攤交易的某些不良之處,與其進行“行政清剿”,不如進行“經濟招安”。
(四)政府應提供更多就業機會
通過對西安的地攤進行調查研究發現,在本次調查中發現87%的地攤主是外來人口,就算是本市人口,也是本市下屬的小農村,小鄉鎮的居民。他們大多是沒上過學或者學歷很低的,這就限制了他們的就業渠道。政府應該為他們的就業提供更多的機會,提供一些相關的就業培訓及就業指導,為他們的吃穿住問題想更多的方法,讓他們有生存的機會。可以使一部分下崗工人實現再就業而不去擺地攤,也可以使部分低學歷群體有就業的機會。
地攤在中國有其存在的價值,為中國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雖然對市容市貌等有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擺地攤這種行為產生的社會利益是大于外部不經濟的負面效應,擺地攤對整個社會福利的改進和提高有積極的作用。政府不應該對地攤進行“清剿”,應當對地攤進行規范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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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維迎,博羿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7。
【關鍵詞】 反傾銷 經濟因素 替代國制度
一、反傾銷決策的相關經濟因素
反傾銷涉及兩國或地區之間的經濟行為,反傾銷需要確認存在傾銷行為,但反傾銷的發起通常和各國的經濟發展狀況相關。
1.反傾銷的本意是規范國際貿易秩序,防止不正當競爭,也有保護幼稚工業的意圖。
反傾銷也因此和反補貼、保障措施成了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的保護國內產業的三種合法的貿易救濟措施。發起反傾銷的國家或地區,其經濟發展情況的好壞影響到其發起反傾銷的頻度和規模。如果其經濟穩定增長、就業充分,投資和需求旺盛,那么其就更愿意依比較優勢進行分工,獲取貿易利益,因而對進口產品發起反傾銷的可能性就較小;否則,即使并非單由傾銷所致的銷售額下降、失業等“產業損害”也會歸咎于進口產品,而發起反傾銷訴訟。
2.反傾銷針對某特定產業的產品,關系到兩國或地區的產業結構。
產業損害的確認首先要界定與涉案產品相似的產業范圍,而生產能力的提高使得企業對有限市場的爭奪和同質產品的競爭異常激烈,若進口方與出口方的產業結構相同,產品差異性較小,則使得競爭加劇,進口方為保護國內生產企業,會傾向于發起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即使產業結構不同,兩國有較好的互補性,進口國也會因為經濟、政治等原因保護落后工業而發起反傾銷。所以分析反傾銷成因應該從兩國的貿易結構和產業結構分析入手。
3.反傾銷涉及眾多利益主體,包括被反傾銷商品的出口商、進口商,進口國或地區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該產品的進口商和出口商等等。所以,唯有對反傾銷的相關利益主體進行一般均衡分析,才能全面地對傾銷和反傾銷的成因、對反傾銷的福利影響進行分析。
二、反傾銷制度的經濟分析
反傾銷制度是反傾銷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反傾銷發起國正是通過運用各種反傾銷制度來達到自己的經濟目的。制度作為經濟的內生變量,在制定時就充分考慮了其對經濟的影響程度和運行方式。因此,就必須對相關制度作深入分析,以下主要以替代國制度為主要闡述。
(一)替代國制度的含義
替代國制度是反傾銷中的一個特有的概念,在西方反傾銷體系中,對于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NORMAL VALUE)的認定是帶有歧視性的。出口價格低于產品的正常價值是確定傾銷行為存在的首要因素。WTO《反傾銷協議》中只規定了出口國國內價格、出口第三國價格和結構(推算)價格三種正常價值確定方式。但美、歐等國國內法中卻增加了這樣的表述: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產品,其正常價值不以該國國內銷售價格(或其他兩種價格)為準,而要尋找一個與其經濟水平相近、有可比性的第三國作為“替代國”,以“替代國”產品價格確定正常價值,一旦我國商品售價低于替代國內市場價,就可被認為傾銷成立。他們的理由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價格是中央計劃的產物,不能反映產品的真實價值。在區別是否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時,訂立了政府對生產資料所有程度、企業自主經營程度、貨幣可兌換性等若干苛刻標準。很明顯,替代國制度主要針對中國和前社會主義國家。
(二)替代國制度的歧視性
到目前為止,尚無哪個國家完全承認中國已完成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這也是外國對華反傾銷逆向選擇和歧視的表現之一。因為認定中國為非市場經濟的國家,外國對華反傾銷案件的裁決就可以不直接引用我國市場價或成本價,而是選用替代國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據外經貿部提供的資料顯示,曾被選用做替代計算的有美國、歐盟國家、日本、澳大利亞、香港特區、韓國、津巴布韋、印度尼西亞、南非、丹麥、智利、中國臺灣、土耳其、新加坡、阿根廷、挪威、印度、馬來西亞、泰國、烏拉圭、斯里蘭卡、南斯拉夫、奧地利等23個國家和地區。以歐盟對華案為例,曾被選用作為替代計算的有美國(9次)、日本(3次)、歐盟(4次)、韓國(4次)、中國臺灣和香港特區(共5次)、澳大利亞(1次),占歐盟案35%強,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資源開發方式、成本構成和經濟水平與我國實際相差甚遠,其成本是中國內地企業的若干倍,這樣計算出的傾銷幅度往往高到不可思議的地步。如墨西哥對我國鞋類征稅1105%、秘魯903.92%(鞋)、巴西760%(普通鎖)等,通過隨意選擇替代國別說1100%,就是2000%的稅率也照樣可以辦到。但是這種做法卻嚴重違背了WTO規則,也無視我國改革進程和成就。這種明顯帶有歧視性的法規,給西方國家打擊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出口提供了鋒利的武器,無怪乎中國產品頻頻遭難。
(三)替代國制度的弊端
1.替代國方法缺乏可預測性
在進行價格比較時,國外反傾銷法允許市場經濟國家以其產品在本國市場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因此,這些國家的出口商在向國外出口商品時,通過與國內市場價格的比較,能清楚地知道其賣到國外市場的價格是否構成傾銷,或傾銷幅度是多大,可以實現做好防范準備。但是,對我國出口商而言,國外機關會牽強地為我國出口商品尋找“正常價值”,在找到這個替代國前,連國自己也不知道“正常價值”是多少,更何況我國出口企業。很明顯,國外反傾銷法對我國存在很大的不可預知性,加大我國企業進行事前防范的難度。
2.替代國制度抹殺了我國出口產品的成本優勢
不同的國家不僅由于不同的經濟水平,工資水平和人口狀況從而在勞動力價格上有很大差異,而且還因為自然資源的豐裕程度,產品的加工條件以及國內市場需求的不同在產品成本配置的其它方面也有很大的差距。比較成本優勢不僅存在于市場經濟國家之間,而且也存在于市場經濟與非市場經濟的國家之間。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低收入國家,平均工資水平僅為美國的1/40,管理費用以及大多數原材料價格比起世界上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來說也低得多。然而,在對我國出口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訴訟中,一些國家對我國產品的成本優勢或者根本不予考慮,或者是隨意抹殺。
3.結構價格缺乏合理性
在采用結構價格時,國一般會先到出口國調查一定數量的產品所使用的土地,廠房,設備,勞動力,原材料,能源等,然后到生產水平大致相同的國家或地區去計算使用這些土地,廠房等的費用,加上運費,10%的企業管理費和8%的合理費用即構成結構價格。這種理論上的計算方法在實踐中很難實施,目前世界上很難找到一個與我國具體情況相同的國家和地區。于是,國外反傾銷當局有時就采用從不同國家分別使用生產要素的費用來聯合計算成本,有時甚至用一些發達國家的生產要素來計算我國的生產成本,這就更不合理了,國外用結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很容易得出我國傾銷的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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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美秀.傾銷與反傾銷的經濟學探討.云夢學刊,2003,(2).
關鍵詞:經濟法;民法;關系;經濟學;解析
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課題是經濟法的基本理論中一個避無可避的問題,而研究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是每一位經濟法或民法專家都要面臨的。而通過長時間的研討,卻并未形成統一的認識,經濟法學領域就沒有再去解答這類老生常談的問題。然而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實際上是獨立的經濟法律機構需要妥善處理的,這個問題解決不當將不利于經濟法的健全與進步。
一、民法與經濟法經濟學比對解析的理論、模式以及必要性
(一)形成經濟法律的兩類關鍵的法律規程
民法是調節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參與的財產關系以及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程的統稱。經濟法是調節我國協調本國經濟運轉流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程的統稱。因為經濟法與民法調節對象都牽涉到經濟關系,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能夠指導市場經濟法律,是其藍本或模板。所以,經濟法律就是調節經濟關系的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的統稱。以往的法學理論對二者的比對關鍵是從調節對象、法律關系主體、功能、調節模式、調節準則等視角實施比對解析,民法調節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參與的財產關系以及人身關系,隸屬私法的范疇;經濟法調節我國協調經濟運轉的流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歸于公法的范疇。民法的主體為法人以及自然人;經濟法的主體包含我國各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司的內部組織以及相關人士、農民以及公民。而民法的功能是調節市場體制,用來保證自然人以及法人的權益;經濟法是我國協調經濟運轉的法律,其能夠保障我國權益以及社會公共權益。民法使用民事制裁的形式,經濟法則獎懲融合。民法倡導的是對等自愿、等價有償、誠實守信的準則來協調民事關系;經濟法除去在特殊環境下使用民法的準則外,還使用指令與服從的準則來協調經濟關系,映射了我國對經濟生活的強硬的干涉以及調整。法律經濟學就是從二者的體制構成、經濟構成、規范構成、運行、作用等視角,透過研討兩類體制規程與經濟的互相影響的關系,使用與以往解析模式不同的模式,對二者實施經濟學解析比對。
(二)經濟解析的基礎解析工具、理論辦法以及基本假設
法律與經濟學的關系極為緊密。經濟學研討的是人的理性舉動,目標就是對緊缺型資源實施合理配置,而資源的有效配置憑借的是完善的法律體制,并需要經濟學分析工具對法律實施深度的解析以及研討。法律經濟學是一類打破傳統的法哲學理論,在當今經濟學領域以及法學領域備受推崇。其以一部分假設為基礎,利用各類解析工具以及理論辦法,研討、檢驗法律以及法律體制的發展情況,并且同時要兼顧效果以及今后的進步的可能性。它的基本理論工具是由有關民法經濟學的微觀經濟學以及有關經濟學基礎的宏觀經濟學兩個版塊組成。其包含:加爾布雷思的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等等;它的理論辦法通常包含:規范分析法、實證分析法、邊際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等。它的假設關鍵是資源的稀缺性假設、經紀人假設、有限理性假設、法律主體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假設等等。諾貝爾獎獲得者科斯是最有說服力的法律經濟分析模式的理論奠定人。
(三)經濟分析的必要性
法律經濟學解析模式的運用必要性,體現在其倡導研究法律與經濟的內部關聯。其中至為關鍵的一點是:讓理論、概念法學過渡到實務、應用法學。對民法以及經濟法實施經濟學解析比對,就是要打破常規,消除兩類部門法間的已有界線,推動法律的效益化整合以及重構,讓立法與理論研討有據可依。
二、民法與經濟法的經濟學比對解析
(一)民法與經濟法的體制構成以及經濟構成
參考科斯對交易費用以及產權的闡述,從經濟法律的資源配置功能的視角來說,經濟法律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形成的經濟基礎是大同小異的;其均要權衡到“市場失靈假設”———就是說:它們都是以節約市場失靈所產生的交易費用為其理論基礎。所以,民法與經濟法的實質趨同,經濟法實質上是要以建立在民法所倡導的平等主體間的平等交易協商為前提的。然而兩類體制產生的社會經濟環境相異,其經濟構成也不盡相同。假如價格體制在各層面都可以自發高效地產生影響,形成自由談判、有序競爭的態勢,交易費用就是0,不管權利怎樣界定都能夠透過市場交易完成資源的最優配置———這是聞名遐邇的科斯定律。此時,民法盡管對市場交易的經濟效益沒有起到太大的作用,然而隸屬于民法的物權體制的產權法律規程,是為了維護自由交易。并且,對等、自愿、協商得當也即是交易費用為0的狀況下,經濟法的干涉并非唯一途徑,經濟法也沒有調節的必要。在正交易費用的狀況下,市場失靈開始出現。而在交易費用為0的狀況下,市場失靈也會產生。對市場失靈(市場價格體制在資源配置中沒有成功),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就能顯現出“威力”。其差別在于:民法規程在交易費用是0的最佳態勢下就能夠形成;這時民法對交易實施界定,維護自由交易,預防由于產權協調不到位或不清楚而致使主體形成矛盾、交易的不可控性以及外部性等市場失靈情況的產生,預防交易費用從零到正。
(二)民法與經濟法規范構成以及體制構成
民法隸屬權利法,其規程關鍵是任意性規程;而經濟法隸屬權力法,其規程通常是帶有強力約束性質的。對應的民法規程是以構成性規程為核心的,而經濟法規程是以調控性準則為核心的。因為構成性準則中任意性規程較多,不會過度依靠我國權力的干涉,民眾為其讓渡的權益很少,所以價格偏低;而經濟規程的運轉則帶有強力約束性質,過度依靠我國權力,我國權力的擴張來自于民眾權利的大規模讓渡,所以價格偏高。民法形成于遙遠的“分析年代”,其體制構成的顯著特點是:除了訂立實體法,還要訂立程序法;經濟法則誕生于市場經濟快速進步的“綜合年代”,其顯著特點是:將實體法與程序法融會貫通,專業說法是經濟法形成了自足性的特征。這是由于經濟法對調控主體的規定是:根據相關的流程規章完成立法以及執法工作,對被調控的市場主體同樣根據程序規程來保證權利的獲得。
(三)民法與經濟法的運轉特征解析
民法運轉針對的是司法行業,而經濟法體制運轉通常針對行政方面。由于經濟法的司法權要考慮到公共利益并干涉行政領域,并且有著把實體性規程與程序性規程融會貫通的自足性,讓負責調控以及規制的行政機構過渡為執法主體,其呈現出顯著的行政性特征。對民法來講,在有關個人權益的時候,就需要在其權利遭到損害的時候獲得司法救濟,明確其可訴性極有必要;而經濟法———尤其是在宏觀調控法層面,對一部分立法,其呈現出的特征是不可訴性。
三、結語
綜上所述,民法與經濟法是相互補充的關系,而并不是分離的。二者能夠相互融合、相互參考、互為補益,如此才可能構建并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制,協調與社會間的關系,推動經濟法律的有效運轉。
作者:趙霞 單位:天津交通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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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大學合并 教育成本 規模效益 成本次可加性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Economic Analysis of Universities Merger
SHI Ji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ehai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8)
Abstract Universities merger is an important step of university management reform in China recent years , and it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our higher education .In this paper , the feasibility of universities merger is analyzed with relevant theories of economics .
Key words universities merger; educational cost; economies of scale; subadditive of cost
大學合并是我國大學體制管理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指兩所或兩所以上的大學取消各自原有的建制,重新組合,形成一所新的大學,合并前的各大學成為合并后的新大學的各個校區。
國內許多專家學者對大學合并后的諸如系科結構調整、校園文化融合、教育資源配置等問題作了大量有價值的研究,固然對大學合并中存在的這些問題的研究是至關重要的,但是筆者認為大學合并這一行為本身的合理性、可行性作為基礎性、根本性問題則更為關鍵。大學的合并是否合理、可行受多方面條件制約,本文僅從經濟學的視角,運用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對此進行分析。
1 規模效益是大學合并的初衷
合并后的新大學一般規模較大,使我國因歷史等多方面因素導致的大學數量多、規模小的狀況有所改善,高等教育管理者們的初衷正是期望通過大學合并所產生的規模效益來提高辦學的綜合效益。
規模效益,又稱規模經濟,是指在一定的產量范圍內,生產單位產品的成本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產量的提高而降低。
對大學合并規模效益的分析需要引入教育總成本、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邊際成本的概念。教育成本是指在培養受教育者的活動過程中所消耗的費用,教育總成本、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邊際成本都是其下位概念。
教育總成本是指在某一區域內培養受教育者的活動過程中所消耗的一切費用的總和。教育總成本包含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兩部分,固定成本是指一定的時間段內,當學生數量在一定的范圍內,不隨學生數量的變化而變化的那部分教育成本,如用于教學科研的實驗設備等,固定成本在一定時間段內僅當學生數量發生急劇變化時才發生變化;變動成本是指隨著學生數量的變化而變化的那部分教育成本,如購買教學用品的費用、學生的獎助學金等。
教育平均成本是指教育總成本均攤到每一名學生的額度。教育邊際成本是指每增加一名學生所致的教育成本的增加額。將規模效益的概念移植到大學合并的活動中,可以表述為在一定的學生數量范圍內,教育的平均成本隨著大學規模的擴大而降低。
在大學合并后,辦學規模擴大,如果合并后新大學的教育平均成本與合并前各所大學的教育平均成本相較降低了,即對于參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學來說,合并后的教育平均成本低于合并前,則合并具有規模效益。顯然,具有規模效益時,大學的合并在經濟上是可行的。
如果學生數量用來表示,固定成本用表示,教育成本在每增加一名學生時的增加額用表示,那么,在一定時間范圍、一定學生數量范圍內固定成本不變時,教育總成本、教育平均成本、教育邊際成本可以表示為:
= +
= / = / +
= () / =
上述關系式是在每增加一名學生教育成本的增加額均相同的情況下建立的,但是在實際中,學生數量的增加不同的時候教育成本的增加額并不相同。
假設 = + + +
則 = / = / + + +
= () / = + 2 + 3
上述函數關系可表示如下圖1:
從圖1中與教育總成本曲線TC對應的教育平均成本曲線AC和教育邊際成本曲線MC可以看出,當學生數量不超過n1時,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邊際成本均隨著學生數量的增加而降低;學生數量達到并超過n1后,教育邊際成本開始隨學生數量增加而升高,直至學生數量為n2時,教育邊際成本的升高和平均成本的降低相抵消;此后,邊際成本的上升具有了主要影響力,學生數量繼續增加時則教育平均成本升高。由此可知,學生數量在不超過n2范圍內時具有規模效益,超過此范圍規模效益便消失,亦即僅當教育邊際成本不(下轉第53頁)(上接第21頁)高于教育平均成本時具有規模效益,否則規模效益消失。
這樣來看,大學合并辦學規模擴大后是否真正具有規模效益不能一概而論,對于參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學來說,并不是合并后大學的規模越大教育的平均成本就越低,當辦學的規模超過了這個“度”規模效益就會枯竭。當大學的合并具有規模效益時,對于參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學來說都可以降低教育平均成本、提高辦學效益,具有經濟上的可行性。我國許多大學的合并正是遵循了這個規律實現了辦學效益的提高。
2 成本次可加性與大學合并可行性
由規模效益的“度”聯想到近年來我國大學合并浪潮中出現的一些超大規模大學,這些合并后的新大學的規模顯然已超過了規模經濟的范圍。那么,是不是僅當體現規模效益時大學的合并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呢?答案是否定的,成本的次可加性理論將告訴我們:規模效益并不是衡量大學的合并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唯一標準。
成本次可加性,也稱成本劣可加性,是指在某一行業中,由某一個生產部門生產該行業全部產品時,其成本比兩個或更多個部門分別生產時的總成本小。
將成本次可加性理論移植到大學合并的活動中,可以表述為如果高等教育產品由合并后的一所大學來提供時的成本比由合并前的兩所或更多所大學分別提供時的總成本小,成本就具有次可加性。不難理解,具有成本次可加性時,大學的合并是合理的、可行的。
成本次可加性表示當把參加合并辦學的若干所大學看作一個整體時,這個整體在合并后比合并前的教育總成本降低了,對于這個整體來說,教育的平均成本必然也是降低的,但是如果從每一所參加合并的大學個體角度來看,其教育平均成本并不一定都是降低的,對于某些參加合并的大學來說,合并后的平均成本可能反而是升高的。結合規模效益的特征可知,規模效益僅是成本次可加性的特殊情況。在大學合并中規模效益是成本次可加性在滿足對于每一所參加合并的大學個體來說合并后平均成本均低于合并前平均成本的一種特殊情況。規模經濟必然具備成本次可加性,成本次可加性卻未必要求規模經濟。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規模效益不是大學合并經濟學可行性的唯一衡量標準,而只要大學的合并具有成本次可加性,就具有可行性。
通過本文的分析,大學的合并是否具有經濟學上的合理性并不能簡單地以是否體現規模效益來衡量,體現規模效益情況下的合并必然是合理的,但是即使不能體現規模效益只要具有成本次可加性,大學合并同樣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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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用;確定性效應;分離效應;從眾行為。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市場經濟可以說是信用經濟。信用的好壞是衡量、制約或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指標。針對信用的經濟學分析,傳統主流經濟學已有諸多的闡述,筆者在此首次運用行為經濟學理論來對我國市場經濟建設中遇到的信用問題進行詮釋。
一、信用問題概攬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我們的交易各方,都在抱怨別人信譽差,希望有一個良好的信用環境,使得社會交往和經濟交易活動能在一個有序、安全的氛圍中進行,但對自己這一方是否會遵守約定、恪守信用,卻并不嚴格要求,甚至自己在交易時就預留了不守信的伏筆。也就是說,在社會交往和經濟交易活動中,人們均希望別人守信、社會誠信,而惟獨自己可以不完全誠信。當大多數人都是這種思維時,整個社會信用狀況差也就成為一種自然的普遍現象了。北京市工商局統計的數據顯示,2004年,北京市被列入“黑名單”的個人及企業近七萬,其中,自然人占兩萬七千八百七十六人,企業有三萬九千兩百七十五戶,這些個人及企業,因為失信,被鎖進“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他們將為各自的欺詐、哄瞞等失信行為付出沉重代價。在全國各地,因失信而導致的經濟糾紛,甚至惡性案件,拾俯皆是;有些地區因信用度普遍低下而嚴重阻礙區域經濟的發展,如汕頭經濟特區因90年代以前不太重視經濟活動中的契約信用,甚至在90年代末因國稅部門開出的增值稅發票可信度低,而被國家稅務總局通報不能作為出口退稅之用,致使汕頭特區1000多家外向性企業不得不外遷,嚴重影響了汕頭經濟發展。
信用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日益彰顯重要,傳統主流經濟學對此已有諸多的分析,“經濟人”假設是傳統經濟學的基石,其核心內容是:人是“理性經濟人”,“經濟人”的目標是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傳統經濟學的“經濟人”假設揭示了市場利益原則,把道德、情感等因素排斥于經濟動機分析之外,使“經濟人”成為純理性的人,忽視非理性因素在經濟主體行為中的作用,“經濟人”的一切行為都圍繞著市場利益原則,并以此作為行為(包括信用行為)的動機。信用是商品貨幣交換關系的一個經濟范疇,信用行為作為“經濟人”的市場行為,其出發點是利益預期,利益成為信用行為的經濟杠桿,“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則取決于他對贏利的預期。”
傳統主流經濟學對信用問題,特別是行為主體優選守信還是失信行為,從理論上歸納為以下幾種解釋:一是信用的成本收益核算。行為主體(個人、企業和政府)在經濟活動中是否恪守信用契約,關鍵在于守信或失信可能給他帶來的成本收益預期,當經濟主體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則優選守信,反之,則失信;當經濟主體失信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成本(包括受到懲處的成本),則優選失信,反之,則寧愿守信。如醫療行業中,正規大型醫療機構中的少數醫務人員做“醫托”,把來就診的病人介紹到私人機構就診,從中提取回扣,這種現象一經發現,在西方國家則是吊銷醫療執業資格而永不能從事醫療職業,失信成本遠大于收益;但在中國則是通過一番教育或罰款懲處后,仍繼續原醫療職業,失信成本小于收益,并有機會在以后的繼續失信中彌補失信成本。這就是同一事件采取不同的懲處方式,導致行為主體選擇守信或失信的不同行為取向。二是信用行為的“劣幣驅逐良幣”(又稱二手車市場或檸檬市場)現象。“劣幣驅逐良幣”是經濟學上“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結果,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們采取“舍優取劣”的行為取向以保證經濟交易時收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在實際經濟交易時,假設有甲、乙兩方,盡管雙方均深知守信是一種美德,若雙方守信都會帶來各自效益最大化,但因信息不對稱而不知對方會采取守信還是失信的行為取向,為防止對方失信并規避己方守信可能帶來的損失,而采取失信的行為取向是己方的較優選擇;假如甲方決定采用失信行為,交易的可能性是:乙方若守信,則損失;若失信程度與甲方一致,則雙方各不沾對方便宜;若乙方失信比甲方更甚,則甲方損失。此后,甲方再與乙方或其他人交易,則會以失信行為為優選。市場交易的結果是失信行為獲得較大收益,守信行為遭受損失,其導向是守信者逐漸減少,失信者逐漸增多,失信者逐漸把守信者驅逐出市場。三是信用行為的重復博弈減少。交易主體的重復博弈是誘導人們采取守信行為的有效機制之一,重復博弈機制在相對封閉的農耕自然經濟社會是誠信維護的最有效機制;但隨著商品經濟發展,特別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建設過程中,人們的經濟活動范圍擴大、交
易對象眾多,交易主體之間重復博弈次數減少,甚至由重復博弈向一次博弈演變,在信用體系尚未完善之前,優選失信行為是相對“明智”之舉。
二、信用問題的行為經濟學詮釋
傳統主流經濟學對交易主體的信用行為取向的解釋是建立在理性經濟人假設的基礎上,但現實經濟活動中,交易主體的信用行為并非完全理性,常呈有限理性狀態。運用行為經濟學理論來解釋信用問題是一種新的嘗試,能使信用問題的研究更趨完善和全面。
1、確定性效應。
行為經濟學中的前景理論認為,人們是厭惡風險的,與可能的結果相比,人們更青睞于確定的結果,既便可能的結果有更好的預期價值。例如在以70%的概率獲得300元和100%概率獲得150元之間選擇,前景理論認為人們會選擇后者;又如,納稅人在分項扣除和標準扣除之間選擇時,預期效益理論認為人們會選擇節稅最多的結果,而前景理論認為,在風險與安全之間,納稅人更應選擇后者,盡管兩種都節稅,但與標準扣除相比,分項扣除更缺乏保障、更不確定,故更有可能選擇標準扣稅。對信用問題的分析,也存在確定性效應。交易主體在交易過程中是優選守信還是失信行為,關鍵在于哪一方的收益更有保障就易于選擇哪一方,假如當選擇守信時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選擇失信時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此時,該交易主體會傾向于選擇失信行為,因為守信時有30%被蒙騙的可能性;當選擇守信時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選擇失信時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此時,該交易主體會傾向于選擇守信行為,因為失信者有30%被懲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