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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催化劑
國有企業改革是一場深刻的制度革命,涉及企業外部環境和內部系統的各個方面。從廣義上來理解,國有企業改革就是調整企業的生產關系,使其符合生產力的發展;狹義上,就是設定一個支點,調整企業管理層及全體職工的利益取向,使之與企業的利益取向和發展方向相一致??倳浽邳h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國有企業改革就是圍繞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這一核心,通過“深化國有企業公司股份制改革,健全現代企業制度”,使誕生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企業向現代公司制企業方向不斷調整,進而成為“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的主導力量。
我國推行國有企業改革數十年,“摸著石頭過河”總結的經驗就是:一切妥協、權宜、變通的辦法都解決不了國有企業經營績效低下的根本問題,各種道路嘗試過之后殊途同歸:只有進行國有股份減持,實行股權多元化,將企業推向市場,才是國有企業的最終生存之道。國有企業尋找外部力量,引入國際戰略投資者,使之成為具有一定話語權的股東,正是在國有企業改革新發展下應運而生的,也可以說國際戰略投資者的進入極大地推動了國有企業改革的進程,是國有企業改革的催化劑。
首先,國際戰略投資者促進了企業對自身資源重新整合,培育核心競爭力,帶動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力,提高國有企業的經營業績;其次,國際戰略投資者作為有影響力的股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國有企業的治理問題,改變長期存在的由于控制權集中導致的委托一問題,發揮股東大會的全體股東利益制衡作用,發揮董事會的公司決策作用,發揮監事會的監督功能;最后,國際戰略投資者可以將國有企業帶入國際資本市場,接受全球投資人的價值評判和經營監督,這樣自然會促使國有企業加強自身信譽和品牌的維護,真正成長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型企業。
(二)國際戰略投資者的加入提升了我國企業的國際化水正
外資進入中國,都會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戰略投資者高于其他外資的一個重要方面是促進國內企業的國際化。不管對于實力雄厚、規模超大的國有企業,還是經營手段靈活、充滿活力的非國有企業,改革開放以來都在國際化的道路上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這其中,國際戰略投資者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國際戰略投資者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國際化水平:
首先,國際戰略投資者可以增強企業的實力,同時給企業帶來資金、先進管理經驗和全新的商業模式,發現企業管理鏈條中的缺陷,使企業一系列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模式,尤其是財務信息的披露模式和國際慣例對接,幫助企業經營水平達到國際水準。
其次,國際戰略投資者會參與到企業發展過程,他們自身的國際資源可以為企業的發展壯大搭建國際平臺,包括通過自身資源介紹新業務、合作方等,促進企業“走出去”,拓展國際市場。例如我國上市公司中信海直是國內綜合競爭實力最強的通用航空企業,國內海洋石油直升機運輸市場占有率超過80%。為加強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在擴大國內市場規模的同時,公司引入國際戰略投資者,開拓國際市場。國際戰略投資者的進入有效降低了公司營運成本,尤其是降低直升機和航材的采購成本,同時使公司可以借鑒國際成熟的行業管理經驗來應對國際市場的規則。藍星集團借助引進黑石國際戰略投資者,實現其“拓展全球市場、建立國際化經營平臺、鍛造化工新材料帝國”的國際化發展戰略。國際戰略投資者給我國企業提供的這條通往國際市場的通途,將是我國企業真正和國際經濟融為一體的強有力保障。
最后,國際戰略投資者給我國企業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進軍國際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我國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通過尋找國際戰略投資者的幫助。紛紛開辟國際融資渠道,在海外上市,上市地點遍及美、歐、亞,在香港上市的也很多。我國企業海外上市不僅僅獲取了資金,也在全球資本市場打出了中國的品牌和形象,使我國企業真正參與到資本全球流動的循環中來。
(三)國際戰略投資者促進了我國金融自由化的進程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之后,尤其隨著加入WTO的進程,我國已經加入全球貿易自由化、一體化的步伐當中。而金融自由化是貿易自由化的產物。近年來,境外資本在第二產業的投資相對飽和,金融業的開放步伐越來越快。國際戰略投資者進入我國金融業是我國開放金融業的標志之一。
我國的商業銀行比較早地開始了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的行動,例如1996年光大銀行開始引進戰略投資者。而后從地方商業銀行,如浦發銀行、深發展等。逐步到四大國有銀行。國際戰略投資者進入銀行業,促進了銀行的混業經營模式,加快了銀行的自主創新,各種金融產品不斷問世,經營范圍逐步擴展到全球,現在,我國的銀行大多在境外設有分支機構。
保險業同樣是國際戰略投資者青睞的對象。2000年,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兩家公司在香港上市,2003年和2004年,中國平安等大型國有企業在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的基礎上實現了海外上市。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改革開放三十周年保險業發展的回顧中指出,保險公司通過引入國外戰略投資者,優化了股權結構,國際化程度顯著提高。
在銀行業和保險業逐步向國際戰略投資者開放之后,我國的資本市場也有層次地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2002年11月開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通過一系列文件,逐步允許國際戰略投資者在我國資本市場上買賣股票、債券、基金等,還可以參與股票增發、配股、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的申購等。有了資本市場的參與機會,國際戰略投資者更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開放。第一,資本市場給國際戰略投資者提供了與國內企業新的合作渠道。我國國內的上市公司可以通過二級市場的股份買賣引入國際戰略投資者,可以通過新股發行、定向增發、股權轉讓等方式直接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而且上市公司對國際戰略投資者會更具有吸引力,因為資本市場為其投資提供了良好的流動性,降低了投資風險。第二,不論國際戰略投資者入股國內機構投資者,還是直接投資于資本市場,有助于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價值判斷理念,有助于提高國內機構投資者的產品創新,有助于資本市場制度的進步。
(四)境外戰略投資者也可能對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一定的風險
第一,國際戰略投資者的投資行業往往是一些國民經濟的關鍵行業,比如能源、金融、電信,他們通過戰略投資,在這些行業具有越來越多的影響力。盡管現在并沒有對我國的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影響,但他們的買進賣出還是會影響行業的穩定發展。因此,國際戰略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會對監管當局的管理能力形成新的挑戰,弱化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效應,甚至加劇壟斷和對其他企業形成競爭壓力。
第二,國際戰略投資者作為國際買家,具有豐富的談判能力和股權并購經驗。而我國企業相對稚嫩,經驗不足,加之對國際市場的研究不夠,可能會導致公司股份出售價格過低,不僅原有股東利益受到損害,也可能導致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流失。
第三,國際戰略投資者會把別國危機傳導人我國。經濟開放程度越高,聯系越緊密,國家的經濟起落的相互影響就越大。國際戰略投資者的投資業務遍布全球,如果在某一個國家的業務受到嚴重影響,可能導致全球的經營策略的改變,使其他被投資國家遭到打擊。從這點看,國際戰略投資者既可以充當先進資本和經驗的傳播者,也可能成為經濟危機的傳導者。危機來臨時,為了避險和保存實力,已經投資于我國企業的國際戰略投資者可能要求贖回股權、撤出股份,或者由于當初存在的合作條件已經不存在,提出違約。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發展資金有可能陷入困境,合作項目也可能被迫中斷,而且打亂了原有的發展計劃,發展進程受阻。國際戰略投資者的資金外逃行動也可能對我國的金融部門和實體經濟的穩定造成威脅。
2、我國合理引進境外戰略投資應采取的對策
(一)我國企業應該注重自身修煉,打造具有吸引力的經營業務。吸引國際戰略投資者前來投資
我國擁有世界最快的經濟增長速度,擁有最有活力的企業和最具吸引力的投資項目,這些都是吸引國際戰略投資者的方面。但這并不意味著每家企業都值得投資。我國企業應該注重自己能力的提高,創新業務類型,創新人才機制,創新管理機制,培育具有凝聚力的核心競爭力,并具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只有這樣,才能吸引具有資金優勢和國際經營優勢的國際戰略投資者,給我國企業提供更廣闊的市場空間,國際戰略投資者和我國企業的合作才能具有互補效應并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建立一致的發展目標。
(二)我國企業應該拿出誠意,主動溝通
我國企業應該破除陳舊的治理弊端,降低經營風險,在信息披露準則方面改變思路,以便能夠和國際戰略投資者進行充分溝通,能夠順利對接國際先進管理體制、信息披露準則、國際法律法規。例如,在會計準則的推行上,在公司控制權的變革上,我們要積極配合,盡量披露投資人關心和存有疑慮的問題,降低投資人對違背協議風險的預期,消除信息不對稱,提高信用度,并認真聽取對方的意見和建議。達成利益一致的合作內容。
(三)管理層提出有效的制度安排遏制國際買家的入侵
鑒于國際戰略投資者的投機動機或控制動機會對我國經濟穩健發展不利,我們必須審時度勢,引入國際戰略投資者時在政策上加以有效指引,采取有效的制度安排,為我所用,趨利避害。例如,在國有商業銀行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實踐中,管理層提出了“合格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概念。并引進戰略投資者的五項原則和五個標準,注重尋找長期利益捆綁的投資者。避免同一國際戰略投資者入股幾家同質銀行可能造成的金融安全問題、利益沖突和市場壟斷問題。堅持國家利益和經濟穩定,不但是我國企業和管理層在項目操作過程必須牢記的原則,而且是管理層制定政策、制度的根本指導之一。
(四)企業和監管層共同打造配套的資本監管體系和法律體系以防范國際經濟風險
引進了國際戰略投資者的企業,就融入了世界經濟的大家庭,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防范國際經濟的波動帶來的風險。戰爭、政治動蕩、經濟危機、法律糾紛,各種因素都可能使國際戰略投資者作出出人意料的反應,隨時可能發生損壞我國企業的利益從而導致我國企業處于艱難的處境。打造完善的資本監管體系,洞察國際戰略投資者的異常行為,會在關鍵時期避免巨大的損失,維護我國企業利益,維護國家利益。另外,在國際戰略投資者的帶動下走出國門、跨國經營的我國企業,也隨時會面對國際形勢變動帶來的風險。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受侵害,是一項必備的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有完善的配套法律體系,維護國際合作的公正公平。
總之,在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的時候,我國的企業和監管層都需要體現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穩健進取的理念,符合實事求是、科學探索的精神,持有以誠相待,互利共贏的態度。我國需要從科學發展的角度宏觀調控國際戰略投資者的布局,重點引進和我們具有經濟互補性的投資者,敏銳地判斷進攻性、投機性較強的投資者,防范風險,維護經濟體系的安全,使我國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當中占據有利和優勢地位。
內容提要:當前,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在風險證券公司處置程序中的現狀是地位缺失、角色模糊。本文目的在于厘清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性質和特征,并對行政處置程序,破產程序的管理人制度和債權人自治制度中的角色準確定位進行深入探討,并據此行使和維護自身的權利。
一、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性質和特征
(一)我國證券者投資基金公司的性質
根據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按照該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是指為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而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基金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并依法從事政策性經營,在經營中承擔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職能,屬于特殊企業。其經營目的在于對投資保護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是國家投資者保護計劃的重要保障,不同于普通企業以營利為目的。此外,作為國有獨資公司,保護基金公司屬于國有企業,這一法律屬性在其設立、監管和運作過程中體現出極強的行政干預色彩,具有“準行政”的性質。
(二)我國證券者投資基金公司的特征
1.在風險處置程序中,基金公司一般會成為風險證券公司的最大的債權人。托管清算機構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申請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使用保護基金收購個人債權、彌補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后,應當按照《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受償債權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向保護基金公司轉讓債權。保護基金公司受讓債權后取得對證券公司的債權,可以參與清算要求受償。證券公司的大部分業務來自經紀業務,因此個人債權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巨大,在受讓此部分債權后,一般將成為證券公司的最大債權人。
2.基金公司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債權是依法收購產生的非自然債權,它的收購對象是廣大個人債權人,這部分債權人數量極大,目前,在滬深交易所開戶數量已逾7000萬,遍及社會的各階層,對于他們債權的收購,不再是個別證券公司、個人的得與失問題,而是影響面巨大的公眾投資者權益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極易發生,甚至引起社會動蕩。客戶保證金如果不能得到及時彌補,將嚴重影響被處置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剝離,甚至給證券市場造成比較大的波動,影響證券市場的穩步發展。因此,保護基金公司背后是千百個債權人和公共利益,對這部分債權收購的同時,也成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在行政處置程序中的角色
(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在當前行政處置程序中的尷尬處境
證券公司的行政處置程序始于2002年的鞍山證券,而基金公司組建于2005年。當時以及后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采取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的方式來解決客戶資金的收購問題。這種方式的不合理性在于,它把證券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風險轉嫁到了中央銀行,而中央銀行的錢來自于稅收,實質是把證券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轉移到了全國人民。申請再貸款來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不合理性導致其飽受非議,后轉設投資者保護基金和基金公司。這種方式下,基金的來源包括: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的交易經手費、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比例繳納、以及各方的捐贈等,統一由基金公司負責基金的收集和管理。在新老方式轉換的過程中,在基金正常運轉之前,由基金管理人取代清算組,作為再貸款的承貸人,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來收購個人債權,因此基金公司的角色舉足輕重。但是,在具體的行政處置程序中,由于行政處置的強大慣性[1],基金公司并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還有種錯誤的觀念認為,行政處置程序是一種行政程序,行政處置組的組成應由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組成,比如證監會、證監局,及各地政府的工作人員,而且基金公司不是行政機關,因此不應成為行政處置組的成員,應在行政處置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參與行政處置的必要性。
第一,成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目的,是在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個人債權人予以償付?;鸸敬C券公司對債權人予以清償后,擁有原債權人對證券公司的債權,有權向證券公司主張債權。在行政處置程序中,證券公司個人債權的申報、登記、認定是復雜的工作,而個人債權如何認定直接關系到基金公司收購債權的多少,并且其收購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并不一定能得到足額清償。從民法原理上講,這個過程是債權轉移的過程,債權受讓方自然有權利對受讓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查。因此,基金公司參與行政處置程序中,對擬收購債權的審查確認十分必要。
第二,在行政處置程序中還要對證券公司的資產進行清查、清收,包括對證券類資產的處置。行政處置程序中對證券公司資產清收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破產清算程序中破產財產的多少。基金公司在收購債權作為證券公司的最大債權人,有必要提前介入到行政處置程序,以監督、制約行政接管組,最大限度地保全公司財產,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第三,基金公司直接參與到債權甄別等程序中,可以減少中間環節,節省行政處置費用,還可以對債權的甄別確認工作起到監督作用。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參與行政處置的可行性
第一,基金公司參與行政處置程序有法律依據?!蹲C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明確規定,基金公司的職責之一,是“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雖然該條款并未明確指出,基金公司可以組織、參與行政處置中的清算工作,但由于對證券公司的撤銷、關閉都是行政處置程序中的一種方式,所以基金公司參與行政處置程序是有法律依據的。
第二,基金公司已有參與行政處置程序的實踐經驗。證監會已經先后委托基金公司對廣東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科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托管、行政處置工作,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三,國外的相關制度提供了借鑒和參考。美國的證券公司破產清算有兩套程序:一種是SIPC程序,一種是破產法規定的程序。SIPC程序即是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啟動并主導的清算程序,它是針對風險證券公司特別設計的程序。在SIPC程序中,托管人及其律師由SIPC全權選出,然后由法院任命。在證券公司賠償數額少于75萬美元并且該證券公司的客戶少于五百人的情況下,SIPC可以自己或由其一名雇員作為托管人。雖然,SIPC制度和我國的風險證券公司清理程序的法制背景和法律框架不同,具體的制度設計和操作程序有所不同,但是其法律原理是基本相同的,即投資者保護公司提前對證券公司客戶進行清償并代位其取得債權,之后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參加分配。因此也可為我們提供經驗借鑒。
(四)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在行政處置程序中的定位
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在指定行政處置組時應當把基金公司納入其中。但是考慮到行政處置程序不僅僅是清算工作,還包括托管、協調等多項工作,還需要由多個單位、部門的人員參加。在由人民銀行、證監會、地方政府等強勢行政機關組成的行政處置組中,基金公司在行政處置程序中的定位應當是參與而不是主導。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在破產程序中的角色
根據新《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保護基金公司的破產債權屬于普通破產債權,只有在前面順位的破產債權完全得到清償,保護基金公司才能得到受償。然而,基金公司以普通債權人身份抑或作為管理人參與破產程序,還需深入探討。
(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擔任管理人的法律障礙及對策
由于金融機構具有的特殊性,新《破產法》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作出了特別規定,即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破產原因的,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本文研究主要限定在經過行政清理后證監會申請破產清算的情形,在法院裁定受理證券公司破產案件后,需要同時指定管理人,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2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推薦的已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破產申請受理前,根據有關規定已經成立清算組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
從上述規定以及《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來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被指定為破產管理人存在兩個方面的法律障礙:
就第一種途徑而言,即經金融監管機構推薦而被指定為破產管理人,其前提條件是被推薦的人必須是已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由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不屬于社會中介機構,因此不能被編入管理人名冊。
就第二種途徑而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不屬于因直接指定為清算組成員從而成為管理人的范圍,但是,依據“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派人參加清算組”的規定,并不排除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經過證監會的指定或者委派參加清算組并從而成為管理人。
但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4條第3款的規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可能因為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而不能被指定為清算組成員并從而成為管理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23條第1款第1項規定,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破產法》第24條第3款第3項規定的利害關系。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正是因為收購證券公司的個人債權而成為進入破產程序,從而與債務人存在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存在成為管理人的障礙,但至少從現行立法看,這種障礙并非完全不可以克服,理由如下:
第一,按照法律規定,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非是認定“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的唯一條件,必須同時存在“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員”,方能認定為存在利害關系。由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具有特殊的公共性職能,因此其擔任管理人并不會影響到其忠實履行管理職責。另一方面,在風險證券公司的行政清理程序中,由于存在“政府有關部門、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多種主體,彼此有效制約保護基金公司很難做出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事情。
第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組織結構、專業水平、資金能力在證券公司破產案件中具有相當優勢。
即使保護基金公司不宜擔任管理人,也可以通過推薦管理人,從而對管理人形成有效的制約,使其公正、高效履行其職責。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在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角色
即使不能擔任管理人,基金公司還可以通過新《破產法》賦予普通債權人的權利來發揮職能作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通過參加債權人會議及其常設機構參與破產程序
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保護基金公司作為普通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通過債權人會議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31、33條的規定,行使《企業破產法》第22條第2款的權利,即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的權利。其程序應由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在收到債權人會議的申請后,應當通知管理人在兩日內作出書面說明。人民法院認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管理人書面說明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更換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管理人書面說明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更換管理人的決定。[2]此舉可以有效制約管理人,使其能夠公正、高效履行職責,切實保護包括保護基金公司在內的債權人利益。
(2)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報告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方案有意見的,可以進行協商。雙方就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協商一致的,管理人應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并附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請求和理由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3]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異議書應當附有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4]
(3)對管理人的監督權
在追究管理人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的責任時,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本身并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因此,擁有一定比例數額債權的債權人來行使這種監督權是較為妥當。因此,作為債權人會議中的最大或者較大債權人,保護基金公司是適格主體,在將來的破產法司法解釋中,應當對此予以明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的權利
債權人委員會是債權人會議中的常設機構,司法實踐中已經證明了其重要性、必要性,債權人委員會制度的設立,以及債權人會議對其成員的選任和更換權,對增強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意思自治及監督管理人的重要作用。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是在破產程序中實際監督管理人的人,保護基金公司要更好地維護自己的破產債權,爭取加入債權人委員會至關重要。
2.以單一債權人名義進行債權確認之訴
《企業破產法》第58第3款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訟?!边@就是《企業破產法》新創設的債權表訴訟制度,其意義作用重大。它賦予了債權人對于異議債權的直接訴訟權,不需要向管理人提出異議。
注釋:
[1]即按照以往行政處置組的組成、運作方式來處置新發生風險的證券公司。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31、32條。
關鍵詞:證券公司經營失敗客戶利益賠償基金
證券公司作為一種市場主體,必然存在經營失敗和市場退出的問題。但作為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市場退出不同于一般的生產企業而具有特殊性。在我國,證券公司往往集經紀商、承銷商和保薦機構、機構投資者等諸多角色于一身,且其經營范圍涉及全國和境外,其經營失敗還會波及到數量眾多的個人和機構客戶,甚至中央銀行和財政。本文將結合我國證券公司市場退出的實踐模式,重點討論作為證券公司客戶的投資者利益保護的法律問題。
證券公司客戶的權利類型
本文所指的投資者是從證券公司客戶的角度來談的,并不是指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投資者。實踐中,證券公司市場退出影響客戶的權利主要是集中在經紀業務和委托理財業務方面。具體而言,客戶與證券公司主要的利益連接點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1、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存托人??蛻艚灰捉Y算資金是客戶用于保證證券投資交易、結算的資金,所有權應該屬于客戶所有。但是長期以來,交易結算資金往往存放在證券公司處。正常狀況下,證券公司應當幫助客戶開列資金帳戶,該帳戶內的資金所有權應該屬于客戶,客戶對該類資金具有取回權。但當證券公司因挪用而無法返還時,就形成了客戶對證券公司的債權。
2、證券類資產的托管方。同樣,根據國內目前的證券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為客戶開立與資金帳戶對應的股票帳戶,用于記載其購得的證券類資產(包括國債、基金單位)。這些資產實際托管在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在實踐中常將客戶資產與其自營資產混同,挪用客戶的證券類資產。
3、資產管理的委托人。實踐中,客戶將資金委托給證券公司,雙方簽訂委托理財合同。受托證券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授權進行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計劃。委托合同屆滿后,返還本金和一定的受益。為招攬客戶加入委托理財計劃,證券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承諾高于銀行利率水平的高收益和回報,即保底條款。保底條款可分為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和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三種。在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時,委托人的財產權利(特別是違規理財行為)如何保護已經成為投資者關注的焦點。
4、借款人(質押權人)。實踐中,客戶可以直接將錢存入證券公司(或其營業部等分支機構),形成事實上的借貸關系;還有的證券公司還有將客戶的資金進行國債回購融資,由證券公司出具虛假的國債或其他證券托管憑證給客戶,證券公司通過這種形式向客戶融資或融券,也形成客戶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借款關系。2004年11月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連續了《短期券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等規定,可望會給證券公司的合法的融資帶來機會和可能性。當然這些融資方式也產生了新的借款人類型:債券持有人和銀行(股票的質押權人)。
證券公司市場退出的實踐模式
1、破產清算方式退出市場
破產是指證券公司發生支付危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法繼續經營情況時,由法院宣告其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破產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處置證券公司的債權。國際證券市場已經發生多起證券公司破產的實例:1997年日本三洋證券、小川證券、山一證券破產,韓國高麗證券破產,中國香港地區正達行證券公司破產。根據報道,中國的大連證券、新華證券、佳木斯證券的破產案件已由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機構的破產應受所在地《破產法》的規制,特別是在破產的程序性規定上,可以準用破產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機構的破產與一般企業的破產在實體性規定上具有較多的不同點。各國各地區在破產法之外均有特別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的受理標準、依職權宣告破產等。這些特別法的規定涉及到金融機構的行政管理機構與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的分工和權經濟改革限分工問題。例如,美國《1978年破產改造法》授權美國證交會(SEC)參與證券公司的破產。我國《商業銀行法》第71條和《保險法》第86條分別作出相關規定: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破產應該經過金融監管機構同意;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組織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在證券公司破產問題上,我國《證券法》卻唯獨沒有作出任何規定,應該說存在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國法院在證券公司的破產案件上缺乏特別性的法律規定,更無法準確處理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權利銜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證券公司破產程序中的權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會增大證券公司破產對證券市場的沖擊,特別是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動搖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因為,法院在處理證券公司破產問題上,其專業能力和對資本市場的獨特性明顯不如專業性的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客戶的權利保護是證券公司破產法應當亟待完善的內容。
2、托管經營的逐步退出方式
證券公司的托管經營是中國處理問題券商廣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顯的權宜之計和過渡性質。從托管實踐模式看,包括以下三種模式:(1)同業托管經營,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違法券商和問題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資者解決問題證券公司個人賬戶窟窿,接管其證券營業部,獲得證券牌照,成立新證券公司。太平洋證券托管云南證券便是新成立券商托管的適例,而老券商托管經營往往不承擔問題券商的債務,中國民族證券托管鞍山證券、東北證券托管新華證券就屬于這種情況。(2)行政接管:2004年初國家組成托管組接管南方證券。(3)資產管理公司托管證券公司。如2004年7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證券、德恒證券等,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托管閔發證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托管漢唐證券。
但是對托管經營的法律性質,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資者、債權人的關系卻從來沒有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從而造成大量懸而未決的問題。托管機構和被托管機構的債權人、職工發生的法律訴訟和糾紛不斷發生,法院在處理類型案件中由于無法可依,存在極大的任意性,造成證券市場的嚴重混亂。特別是在證券市場整體不景氣的情況下,被托管機構的債權人認為托管是一種重組和合并,要求托管機構承繼問題券商的全部債務,從而進一步增加了證券市場主體的經營風險。
3、非破產清算方式
企業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強制解散,前者是指股東方通過一定的程序宣布結束合資關系,法人因發起人(或股東)合意而消滅;強制解散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被國家行政機關命令解散的情形。強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守行政法規的行為,如不參加年檢,違反環境保護法的污染行為,股東出資瑕疵,達不到法人成立條件等。證券公司是特許行業,受到金融監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雙重行政管制,所以證券公司的強制解散包括許可證取消和工商執照吊銷。無論是自愿解散和強制解散,證券公司必須經過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場。我國法律在破產清算程序上明顯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證券公司的重組包括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這里我們主要討論證券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情況下,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問題。從吸收合并的主體來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資控股證券公司,也不允許外資介入投資銀行和基金業務以外的其他證券業務。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資的證券公司的收購。根據法理,合并包括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這兩種收購,都關系到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因為,證券公司的資產本身構成投資者、債權人利益的一般擔保。證券公司被合并后,產生了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關系人的債務承擔問題。
證券公司市場退出與投資者利益保護的現狀與問題
1、我國證券公司市場退出和投資者保護實踐
我國證券公司目前的退出實踐包括下列幾種方式:通過批準新的券商成立,要求新的券商來承擔問題券商的債務,特別是其中的客戶保證金債務。太平洋證券托管云南證券所屬證券營業部及相關經紀業務部門屬于適例。國家在查清違規券商問題的基礎上,通過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或央行再貸款或發債的方式,解決券商的資金短缺和支付危機。2004年10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出通知,就收購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公告作出解釋。對被處置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按照分類原則進行有限賠付,即對個人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收購。顯然公告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國家為化解金融危機,維護社會穩定的政策角度來處理證券公司退出時的客戶利益保護問題。為了防止券商支付危機的發生,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還允許券商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來提高凈資本和支付能力。南方證券在被托管之前,就曾經成功地增資擴股。
2、我國解決券商退出的方案具有明顯的政策性導向,屬于權益之計。因而存在一定的問題:無論是央行再貸款還是發債來解決券商退出市場的遺留問題,其實本質上均是由國家財政進行支付。也就是說由全民來承擔券商違規經營的后果。這無疑增加了中央財政的負擔。另外,由于證券公司股權結構的多元化,一些民營證券公司逐步退出市場,如果完全由國家承擔退出成本,就存在公共財政為民營機構承擔債務的問題。從目前我國證券投資者損失救濟的實踐可以看出,基本上是采用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區別對待的“分類處置”的原則。對于機構客戶的債權國家一般不予處理,即個人債權優先原則。筆者認為,無論是機構債權還是個人債權,債權本身是沒有優劣區別的,這是債權平等原則的應然之義。況且,其實嚴格區分機構債權和個人債權可能會違反政策設計者的良好的初衷,特別是在基金和其他集合理財計劃中,雖然委托人是以基金等機構的名義出現,但實際上背后的受益人或財產的實際擁有方是個人財產。
總之我國證券公司的市場退出及配套制度存在明顯的任意性,本身規范化程度遠遠不夠,造成投資者利益保護缺乏有效的長期的規范體系。
我國證券公司市場退出和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制度設計
1、積極推動證券公司的市場化收購和重組
可以說,有效的產權交易和收購市場的形成、運行,對證券業經營風險的自我化解具有顯著的作用。一方面,我國證券公司在經營上同質化明顯,市場細分不夠。另一方面,證券業存在寡頭壟斷和惡性競爭。證券公司的贏利模式雷同,造成證券公司難以適應市場,而惡性競爭提高了證券公司的交易成本,降低了證券公司的生存能力。通過證券公司之間收購和兼并,從外部治理和控制權市場的角度促進證券公司的內部治理水平的提高。
當然控制權市場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主要包括證券公司本身股權的多元化和完備的產權交易機制,就目前而言,應該說這些條件的完全具備尚需假以時日。目前,證券公司之間的市場化收購還不普遍,比較多的是證券行業主管部門以政策為導向的危機處理機制。這種行政性的“拉郎配”式的重組,造成了證券公司退出市場問題上問題叢生。因此,應該放寬證券公司股東的持股資格的限制,允許實力民營機構收購證券公司,促進證券公司的股權多元化。除此以外,國家還應該鼓勵證券公司股權在全國范圍內的市場化收購和兼并,限制和破除證券公司經營的地方依賴性。
2、我國證券公司市場退出和投資者保護的制度設計
投資者賠償基金是發達國家應對證券市場經營風險的重要手段。與存款保險制度一樣,發揮了穩定市場的作用。關于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因各國而不同。可以說,各國建立的投資者保護計劃和基金運作模式均是市場化的應對市場風險的制度安排。在我國金融市場改革和證券公司分類監管、重組的趨勢下,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我國投資者保護機制已刻不容緩。有鑒于此,我們提出下列制度設計:從組織形式上來看,可以成立投資者利益賠償基金,以公司化形式進行組織運作。該公司性質上為國家特設公司,類似于公益法人的地位,受特別法的調整。初始資本由國家財政撥付。但其成立后,國家不再撥付資金,而是由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會員公司按照其總資產的一定比例繳納投資者利益保護基金,該保護基金必須逐年實際繳納。從行政隸屬關系上,可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但行政管理機構不得干預投資者利益保護公司的日常管理。行政管理權的內容主要包括規章制度的審批、重大投資項目的備案制和合規性、合法性的監督等從賠償對象和標準上看,主要是適用于被吊銷金融證券經營資格或進入強制性清算程序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客戶的債權。具體程序上看,應該由清算組在登記和確認債權數額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作限額賠償。
參考文獻:
[1]張育軍,隆華武,投資者賠償基金的國際經驗及在我國的構建,證券法律評論,2003(2)。
【關鍵詞】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變革
一、投資者關系管理定義及實施意義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的原理加強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戰略管理行為。
投資者關系管理致力于在公司和投資者之間搭建溝通的橋梁,一方面上市公司盡可能向市場誠實、準確和及時地描述公司的發展戰略,贏得投資者對公司的認同;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又能夠從市場獲得有助于公司制定和實施發展戰略的各種信息反饋。
二、國外投資者關系管理發展態勢
1.投資者關系管理國際化
隨著跨國公司的增加,跨境投資的廣泛,金融管制逐步放松,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日益開放,導致投資者跨境持股數額日漸增多。為了與海外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搭建相互溝通的平臺,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范圍延伸到了境外。
2.互聯網成為公司與投資者進行信息交流的最有效、最經濟的媒介
早期的投資者關系管理的主要溝通媒介為報刊、書信、電話和現場會議,伴隨著信息技術發展,特別是互聯網的普及,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方式與工作內涵得到了大大的改善和豐富,網絡在線的投資者關系管理成為新的發展方向。
3.投資者關系管理形成專業化的格局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也逐步專業化,為做到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客觀性、專業性和標準化,海外成熟的資本市場中已出現了一些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業公司,把上市公司各自為政和透明度較低的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部分轉變為專業公司系統化、程序化和公開化的業務。
三、國內投資者關系管理發展現狀
1.實施投資者關系管理的上市公司還很少
多數上市公司管理層對投資者關系、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重視程度仍然不夠,還沒有完全樹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理念,尊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意識不強。
2.上市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帶有極強的功利性,缺乏穩定性
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大多是為了公司融資活動,而一旦融資活動結束,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自然就告一段落。并沒有真正認識到投資者關系管理工
作是企業實現利益最大化的一項戰略管理行為,對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有一個長期持續的實施計劃。
3.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參與程度不夠
對于公眾投資者來說,尚未形成成熟的股東文化和自我保護意識,普遍存在的投機心理和持股短期化行為,致使許多投資者不關心公司的投資價值和實際運作,與上市公司交流的意愿并不強烈,對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的認識和參與程度明顯不夠。
4.專業的投資者關系管理機構和人才匱乏
投資者關系管理涉及金融、市場營銷、公共關系等各方面的專業知識。但長期以來,上市公司缺少專門的部門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日常工作。而專業的投資者關系咨詢機構在中國本身起步較晚,大部分又是從廣告公司轉型而來,直接導致了專業咨詢顧問大量欠缺和專業人才的匱乏。
四、我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變革取向
1.從戰略高度認識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要從戰略高度推進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加強與投資者以及其它相關市場主體進行有效的溝通和交流,真正地讓廣大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情況,更理性地進行投資;使上市公司不斷地采納投資者的合理化建議,改善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法人治理結構,增強核心競爭力,促進公司產業運作和資本運作的融合,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
2.營造適宜的社會氛圍,廣泛開展研討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是證券市場各方的共同責任,上市公司、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以及各中介機構、新聞媒體都應發揮自己的作用,促進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起步和發展,需要不斷的實踐、交流、總結、創新、深化,需要行業引導和規范,因此,適時成立行業協會,出版專業性報紙、刊物,開展常規性的研討活動指導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也十分必要。
3.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礎工作
(1)健全公司內部制度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流程
上市公司應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明確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內容和范圍以及相應的工作程序,保證公司在投資者關系管理運作過程中能夠有章可循。
(2)建立培訓機制,提高投資者關系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
投資者關系管理執行部門應積極主動參加證監會、交易所有關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培訓,積極探索提升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效率的途徑,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以適應證券市場不斷改革發展的需要。
(3)充分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的手段,搭建與投資者交流的平臺
上市公司應在自己的公司網站上專門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欄目,構建與投資者交流與互動的平臺,拓寬與投資者溝通的渠道。
4.運用專業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成熟,上市公司也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管理顧問,策劃和處理投資者關系,包括媒體關系、發展戰略、投資者關系管理培訓、危機處理、分析師會議和業績說明會等,以提高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專業水平。
五、中國投資者關系管理前景展望
國內外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理論和實踐均已說明,在資本市場運行日漸成熟的今天,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重大決策等方面的作用越來越明顯,特別是在大力提倡保護股東利益尤其是廣大公眾股東利益、大力構建和諧社會主義資本市場的前提下,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更是尤為重要??梢灶A計,在不遠的未來,投資者關系管理將成為中國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加強與投資者及中介機構交流與溝通的有效管理工具,并將成為上市公司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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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次貸危機資產證券化投資者保護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是銀行分散信用風險的最基礎的工具。美國于1969年末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30多年的時間里在世界范圍內發展迅速。我國首批證券化試點于2005年12月由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開始,隨后浦發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也成功發行了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證券化可加速將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提前回收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會給商業銀行利用其專業化優勢發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擴大收益來源提供可能。始于美國2007年4月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以下簡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已由單一市場波及多個市場,由一個國家迅速蔓延至全球。此次次貸危機發端于次級住房抵押貸款的大規模違約,由此引發以其為基礎的證券化產品收益大幅下降,價格急劇下滑,投資者遭受了巨大損失。然而,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運行、能否吸引投資者的關鍵取決于投資者保護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也是資產證券化市場能否健康、繁榮發展的核心問題。因此,重新思考和審視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制度設計,完善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成為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關鍵。本文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主線,以次貸危機為背景,嘗試構建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保護機制。
影響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利益的主要因素
(一)資產的品質
所謂資產的品質,是指證券化的資產到期能夠產生預期現金流的可靠程度。資產是資產證券化的邏輯起點,資產的品質是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基礎。對于投資者而言,關注資產的品質更勝于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因此如何提升資產的品質、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和流動風險,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也是吸引投資者的關鍵。美國次貸危機發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些貸款機構為了獲取高額收益而向信用程度較差、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貸款,當利息上升、房產市場降溫時,不可避免地出現債務人違約和貸款機構的破產,歸根結底,問題在于貸款的品質。
(二)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
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包括與發起人資產的獨立、與發起人以外的其他機構的獨立。確保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實現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資產的“破產隔離”。首先,在資產證券化的制度設計中,發起人與投資者之間設立了一種特殊的機構,即特殊目的載體(SPV)。根據SPV設立方式的不同,目前主要有公司型SPV和信托型SPV,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肯定了信托型SPV,沒有涉及公司型SPV。在我國,如何構造SPV并且在法制框架下運行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為了確保資產池中的資產的獨立性,阻斷發起人與證券化資產的聯系,應遵循“真實出售”的做法,在會計上、法律上確定“真實出售”的標準也成為影響投資者的因素之一。
(三)信息披露程度
資產證券化的環節復雜、參與者眾多,證券化資產的信息與原始債務人、發起人、SPV、資產的管理人、中介機構密切相關,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信息是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方面,也是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實現信息公平的重要機制。在美國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運行中,存在信息不透明的問題,投資者無法全面了解次級貸款申請人的真實償付能力,也就無法準確了解證券化資產的信息,妨礙了投資者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識別。
(四)投資者權利的行使機制及救濟機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規定投資者的權利外,還應建立相應的權利行使機制,當投資者權利受到不法侵犯后,還應有完善的救濟機制,這樣才能充分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如我國臺灣在信托型SPV的構造方面設置了受益人會議和信托監察人,投資者通過受益人會議行使決策權、監督權等,信托監察人則從外部進行監督。
(五)監督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監督機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內部監督機制,即證券發行人內部的監督機制;二是外部監督機制,即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機制。次貸危機暴露出美國政府監管的缺位,也進一步證實了政府干預的必要性。
資產證券化投資者保護機制的構建策略
(一)整合現行的法律規范且提高立法的效力層次
由于缺乏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經驗,我國在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中采取了邊試點邊立法的思路,大部分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例,從2005年試點至今,共有十余部規范文件出臺,的主體包括央行、銀監會、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本文認為,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整合、完善現有的規章制度,制定一部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性法律,內容包括證券化的資產的范圍,投資者的范圍,資產轉移,風險隔離,抵押權變更登記,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交易、結算,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責任等,立法層次可提升為行政規章,待理論及實踐均成熟后再上升為法律。
(二)SPV的法律構造
資產證券化架構的核心是風險隔離機制,SPV則是風險隔離機制的產物。SPV是連接發起人與投資者的橋梁,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信托、公司、合伙等是SPV采用的常見的組織形態,且以信托和公司最為常見。完善SPV的法律構建,減少投資者的法律風險,是投資者保護機制應該關注的重要方面。
1.理順資產證券化與信托法的關系,完善信托型資產證券化。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了以信托的形式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然而,在法理上,以信托為特殊目的載體的交易結構依然面臨著一些似乎無法逾越的障礙。”信托的基本結構為委托方—受托方—受益人,《管理辦法》構建的信托結構可以簡化為委托人(即發起人)—受托人(信托SPV)—受益人(投資者),問題在于,此信托是自益信托還是他益信托?由于發起人與投資者不可能是同一主體,因此可排除自益信托,如果是他益信托,則按照信托理論,發起人應無償地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機構,顯然,這與“真實出售”相違背。有學者提出可將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理解為“雙信托”,即存在兩個自益信托,那么,這兩個信托間是何種關系?如果相互割裂,則如何體現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的完整性?況且,在發起人為委托人的自益信托結構中,發起人的受益權在《管理辦法》中并未規定。兩組信托的存在使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陷入困境,以上的種種障礙,影響到信托資產證券化的有序進行。因此,改變兩組信托并存的局面,轉為以其中一種信托為主,比如保留發起人為委托人的信托關系,則發起人可以委托SPV轉讓信托受益權;或者保留投資者為委托人的信托關系,則發起人與SPV間僅為資產的轉讓者與受讓者的關系,上述的障礙將不復存在。中國-.構建SPV與自身破產風險隔離機制。在實踐中,SPV多以“空殼”公司的形式出現,為了避免SPV自身破產的風險影響投資者的利益,構建SPV時應從以下方面考慮:首先,在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約中嚴格限制SPV的經營范圍,禁止其從事與證券化無關的經營和投資活動,避免發生與證券化無關的債務和提供擔保;其次,建立有力的監督機制。不受監督的權力必定會走向腐敗,為了防止發起人與SPV串通或控制SPV進行有損投資者的行為,SPV應設置監督機制??蓞⒄展痉ǖ南嚓P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或引用公益信托中信托監察人的設置,在信托型資產證券化中設置信托監察人,賦予其監督權和提訟權。
(三)完善真實出售制度
為了實現發起人與證券化資產的破產隔離,“真實出售”是重要環節。從合同法的角度看,“真實出售”實質是合同債權的轉讓,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的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債權的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即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清償債務,雖然可因不當得利請求原債權人返還,但無疑會使操作更加復雜,也增加了運行成本。為了減少這種風險,在法律上可確認公告通知的效力,同時,由發起人充當資產管理者的角色也可簡化其中的繁雜。
(四)強化信用增級制度且增強信用評級機構的公信力
信用增級一方面可吸引投資者,另一方面可以保護投資者,通常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前者如劃分優先/次級結構、開立信用證、進行超額抵押等;后者主要由發起人以外的第三人對SPV證券提供擔保。在我國,由于市場發展不成熟及傳統觀念的影響,并沒有建立信用較高的專門的擔保機構,在試點操作中,主要采用內部信用增級的手段。在美國、韓國等國家,均組建了專門的擔保機構,甚至由政府出面,如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本文認為,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初期,成立由政府參股的專門擔保機構以增加資產的信用等級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推動力。信用增級后的環節是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是投資者決策的主要依據。目前我國信用評級機構公信力不高,獨立性較差,有必要建立一套信用評級的基本準則,確定信用評級機構的資質,提高其質量。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一切關于資產投資價值的信息均屬應披露的范疇,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美國次貸危機一個重要警示即強化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2007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的第16號公告要求發起機構、受托機構等就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加強相關信息披露,并規定了受托機構詳盡披露基礎資產池的標準。這一舉措進一步保障了投資者的信息獲取權,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沒有建立資產信息共享機制、信息傳遞不及時、責任缺失等,對于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的責任主體及內容不明確,投資者的救濟權得不到實現。針對上述問題,應盡快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增加信息披露的渠道,完善責任體系。
(六)完善監督機制
首先,加強證券發行人的內部監督。資產證券化和其他金融產品一樣,投資者均面臨“內部人控制”的狀況,通常,SPV是發起人建立的子公司,資金的管理機構也由發起人擔任,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間或者存在關聯關系,或者存在角色重合的現象,因此,對發行人內部不同利益主體間權力的分配、不同部門間權力的制衡進行制度安排,引入獨立董事或信托監察人,防止權力的濫用。其次,完善金融監管制度。應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結合我國國情,完善金融監管制度。在進行金融創新的同時應加強監管,平衡效率與安全的關系。金融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
參考文獻:
1.卜壯志.從美國次貸危機看我國商業銀行房貸風險管理[J].經濟縱橫,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