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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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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信函

商業信函范文第1篇

[關鍵詞] 商業信件語言描述語境因素

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功,國際貿易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重視。在國際貿易中,信息的交流是必需的,而信件是信息交流通常采納的一種形式。即使在人們成功地使用電報、電傳之后,信件仍用于確認是否收到了電報、電傳。現在,傳真、E-mail比信件、電報、電傳受到更多人的歡迎,而傳真、E-mail通常采納信件的形式,因此,傳真、E-mail也可看成是商業信件的一種變體。從這一意義上來說,信件仍然是現代交際的主要方式。英語,作為一種全世界通用的工作語言,自然也就成為商業信件的主要語言。所以,本文討論的將是英語商業信件。

為便于分析,也為了增加分析的真實性,我們選了美國一家公司的經理發給河北某企業集團的五封信。本文擬從兩個角度對所選信件進行文體分析:語言描述和語境因素分析。在語言描述當中,我們采用文體標記系統給語言特征進行分類。在文體學中一般把語言特征分為四個層面:音系、字位、詞匯、句法,商業信件是一種書面語言,音系文體標記不具有文體意義。我們只分析字位、詞匯、句法三個方面。對一語篇的徹底理解也取決于它所存在的語境。語境可分為兩類:語言語境(linguistic context 或co-text)和情景語境(extralinguistic context或context of situation)。在討論商業信件時,我們將從情景語境的組成部分,即語言使用者的特點,語言使用的目的,主題,交流媒介,角色關系五個方面對商業信件的語境因素進行分析。

一、語言描述

字位文體標記:英語商業信件采用的是書面語言,目的是為了讓收信人獲取某種信息,或采取某種行動,無意于達到音系的效果。因此,音系文體特征在這里并不顯著。我們將從字位文體標記開始,著重討論以下幾個方面。標點:逗號和句號是人們最常用的兩種標點,它們的用法因而常被忽略。但在英語商業信件中,它們的用法很值得討論,因為多數語體常使用各種各樣的標點以達到自己獨特的文體風格,而商業信件經常采用逗號和句號。逗號,在商業信件中,主要用于把狀語從句與主句分開,或者把表示過渡性的短語與句子其他部分分開。 大寫:是英語商業信件的又一重要文體特征。與其他語體中的大寫不同,商業信件中的大寫字母主要用于專門術語或固定詞組的縮略。隨著經濟步伐的加快,為了節約時間和金錢,更多的表示縮略語的大寫字母將出現在商業信件中。段落:在文學作品中,意義相關的句子常組成一個段落。而在商業信件中,段落是作為一種使信息更易讀懂的方法而存在的。因此,商業信件的段落很短,以留出更多的空白來吸引讀者。

詞匯文體標記:商業信件受其特定的目的、主題和讀者的影響,詞匯的選擇有下面幾個典型的文體標記。簡單、專門、具體的詞匯:鑒于商業信件的目的、主題和讀者的影響,許多商人提出了商業信件的寫作標準,即七個C:完整(completeness),簡潔(conciseness),體諒(consideration),具體(concreteness),清楚(clearness),禮貌(courtesy),正確(correctness)。在七個C當中,簡潔、具體、清楚、正確要求詞匯表達準確無誤,這對商業信件的獨特風格的形成有重要影響。借詞: 商業信件從普通詞匯中借用大量詞匯,再賦予新的特殊的含義,這種特殊詞匯已經成為商業信件的典型特點。動態動詞: 動態動詞與狀態動詞不同,它能夠賦予句子生命,使讀者注意該動詞表達的動作,從而說服讀者采取某種行動。因此,商業信件盡可能地大量使用動態動詞以達到其目的。數詞:為便于讀懂,商人遵循“新聞工作者的十原則”,即10以及10以下的數字用英語單詞拼寫,10以上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寫出。用這種方式來寫數字,便于校對是否符合要求。這一原則的例外是日期的寫法,日期通常采用基數詞(1,2,3等),而不用序數詞(1st,2nd,3rd,等)。另一特點是數字的大量使用,這與商業信件的主題有關,因為商業信件經常談到價格、規格、貨物的數量、日期。縮略詞和簡寫:在商業信件中,普遍使用縮略語來代替商業術語。特有詞匯:商業信件有其獨特的使用頻率極高的詞匯,這已成為這一語體的典型特征。

句法/語法文體標記:從句法角度分析,商業信件的文體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陳述句和祈使句比例較高:商業信件的主要目的是通知、勸說和否定,通知與否定的目的決定了事實性的敘述――陳述句。這是由于商業信件的勸說目的所決定的,因為祈使句可表達命令、請求、建議,它的使用可影響讀者的行動。祈使句可用于第一人稱、第三人稱,也可用于省略主語的第二人稱。商業信件多使用省略主語“you”的祈使句。簡單句占據多數:由于商業信件的寫作要求清楚、準確,所以信件中的句子通常很完整、簡單。在私人信件中,簡潔會被認為粗魯無禮,但在商業信件中,簡潔才像商人。但是,一系列較短的簡單句在結構上平行,沒有一個觀點能引人注目。使用相對較短的句子:根據Dr. Rudolph Flesch的 The Art of plain Talk ,長度為17個詞的句子具有較強的可讀性。為使商業信件易懂,作者應在頻繁使用短句的同時,注意變換句子的長度。這一現象表明商業信件的句子比其它語體的句子較短,而且句長也變化多端。句子結構的復雜程度能反映該語體的正式程度。短句的頻繁使用說明該語體不太正式。

二、語境因素分析

語言使用者的特點:語言使用者的特點可以從他的年齡、性別、社會區域、種族、所受的教育反映出來。所有這些因素都會對語言的文體風格產生直接的影響。年齡對商業信件的影響并不明顯。性別主要反映在稱呼上,社會區域或種族背景對語言風格也有一定的影響。

語言使用的目的:根據William Jackson Lord,Jr. Jessamon Dawe的觀點,商業信件的目的主要有三個:通知,勸說與否定。通知是為了讓讀者了解某事。為達到這一目的,作者使用了陳述句。勸說的目的是為了說服讀者采取某種行動,因此作者會用大量的包含動態動詞的祈使句。否定的目的是轉達否定的信息,這種信息常會使讀者失望,甚至會惹惱他。

主題:不同的主題需要不同的詞匯。商業信件的話題是談判雙方為成交而就商品進行的討論。這種話題可以是詢盤、報盤、還盤、支付、裝運,甚至索賠。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這種話題需要商業信件采用具體的詞匯,動態動詞,數詞與商業術語等,簡短的句子與段落。但是,同樣的主題,由于其目的不同,語言也會有差異。因此,商業信件是因主題及目的而產生的變體。這兩個因素與其他方面結合起來才能決定詞匯,句法以及其他的文體特征。

商業信函范文第2篇

一棵大大的白玉蘭,襯得天空也分外澄澈了。白玉蘭花如其名,就如溫潤通透的白玉綴在樹梢、千朵萬朵冰清玉潔,微風拂面似有暗香如蘭,癡癡望著,春天真的來了。

白玉蘭是落葉喬木,高達25米,徑粗可達200厘米,樹體較小巧,但花團錦簇,遠觀潔白無瑕,妖嬈萬分。故不同起源之白花先葉開放,頂生,直立枝頭,鐘狀,盛開時如玉碟形,徑10—16厘米;花瓣9片,偶有12—15片,甚至30余片者,倒卵形,玉白色,有時基部帶紅暈;花絲紫紅色;雌蕊群淡綠色,無毛。花粉粒長橢圓形,如一葉扁舟,赤道面觀為橄欖形,大小為46.6*20(微米)。具單溝,左右對稱;外壁表面具模糊的細網狀雕紋,網孔小而不明顯,網脊模糊。二月東風吹夜寒,花心夢醒上枝端。

有首小詩說得好:

凌波塵起吐金蕊,霞薄輕綃繞玉干。

素袖新妝留紫陌,霓裳蟬羽駐天壇。

商業信函范文第3篇

摘要:對于交易實踐中已被廣泛采用的“新類型擔保”,司法部門面臨著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如何解釋我國現有擔保物權制度,是對這些所謂“新類型擔保”進行性質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前提。對《物權法》擔保物權編脫胎于《擔保法》以及在何等程度上超越了《擔保法》的認識,又是我們解釋現有擔保物權制度的基礎。我國未來擔保物權制度應建立統一的動產擔保物權制度,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擔保物權制度的要求。

關鍵詞 :新類型擔保 抵押權泛化 統一動產擔保

本文受作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動產擔保物權一元化立法研究”(項目號:13BFX093)以及教育部社科基金項目“統一動產擔保法立法研究”(項目號:12YJA820015)的支持。

作者簡介:董學立,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近幾年來,一些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采取了以《物權法》和《擔保法》未予明確規定的可以擔保的財產和權益,作為清償特定債權的方式融通資金。比如江浙等地部分商業銀行開展的商鋪租賃權質押、出租車經營權質押、銀行理財產品質押、排污權質押等。但由于我國《物權法》、《擔保法》對這些新類型擔保方式的效力、公示方式和權利實現等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它們在司法實踐中面臨著不少法律適用上的困難。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經邀請一些法學專家、學者會商,探討這些疑難問題的解決之道。②受邀參加會議者之一,武漢大學法學院陳本寒教授于會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提交了“關于新類型擔保法律適用問題的建議”的咨詢報告,并將該咨詢報告整理后,以題為《新類型擔保的法律定位》發表在《清華法學》雜志2014年第2期(以下簡稱“陳文”)。

陳本寒教授的該篇文章分五個部分:一、實踐中新出現的主要擔保類型;二、新類型擔保客體是否均屬權利質權客體的范疇;三、新類型擔保的公示問題;四、新類型擔保的效力問題;五、完善我國新類型擔保法律適用的思考。筆者認真研讀了陳本寒教授的文章,有一些不同見解,現提出來與大家一起討論。希望借此把最高人民法院也認為是“新類型擔保”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討論,再進一步引向深入,也期待這樣的學術商討有助于法學理論界和法律實務界在法律解釋和立法完善等方面達成一致見解。

一、實踐中新出現的主要擔保類型

陳本寒教授認為,所謂新類型擔保,是指我國以現行法律未明確列舉的財產權利設定的擔保。主要包括以下類型:一是以“商鋪租賃權”為客體的擔保,此類擔保方式是指貸款銀行、借款商戶和商鋪所有人之間,為確保借款商戶按時歸還銀行貸款,以商鋪的承租權為擔保標的而達成的一種擔保協議;二是以“出租車經營權”為客體的擔保,此類擔保方式是指出租車公司將其出租車經營權質押給銀行或其他企業,以獲取銀行貸款或其他企業的借款,若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或借款,則貸款債權人有權將出租車經營權變價,所得款項優先用于清償所擔保的借款債權;三是以“銀行理財產品”為客體的擔保,此類擔保方式是指公民個人或企業以其在銀行所持有的理財產品為標的,為其自同一銀行申請的貸款提供擔保,若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銀行貸款,銀行將該理財產品折價變現,以清償所借貸款;四是以“企業銀行賬戶”為客體的擔保,此類擔保方式是指企業與其開戶銀行達成協議,該企業向開戶銀行貸款時,須以該企業在該銀行設立的賬號內往來資金作擔保,若貸款屆期不能清償時,銀行將直接從企業的賬戶中劃轉資金,用于清償該銀行的貸款;五是以“公用事業收費權”為客體的擔保,此類擔保方式是指經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從事公路管理、供水、供電、供氣等涉及民生的公共事業經營企業,以其享有的公用事業收費權為標的質押給銀行,以獲取銀行貸款,若屆期不能清償貸款時,貸款債權人有權將經營收費權變價,所得款項優先清償所擔保的貸款債權;六是以“企業排污權”為客體的擔保,此類擔保方式是指以企業排污權為擔保標的,在頒發排污權許可證的環保部門辦理質押登記,為特定債權提供擔保的方式;七是“保理融資”,此類擔保方式是指在賒銷條件下,企業將由賒銷形成的應收賬款請求權有條件地轉讓給銀行,銀行為該企業提供貸款,若企業到期不歸還銀行貸款,銀行則取得應收賬款請求權的完整權利。可以看出,“以現行法律未明確列舉的財產權利”作為擔保物,是上述擔保類型被界定為“新類型擔保”的關鍵。

所謂“以現行法律未明確列舉的財產權利”作為擔保物,依據陳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召開新類型擔保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的函”的理解,即這些擔保物類型在我國《物權法》之“權利質權”一章中沒有被明確列舉。所以,在這里,我們需要將討論的話題首先圈定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這些擔保類型是不是只能接受我國《物權法》之“權利質權”一章的調整?二是與“只能接受《物權法》之‘權利質權’一章的調整”相聯系,這些新擔保類型是不是在“權利質權”一章沒有被一一明確列舉?如果對第一個問題作了肯定的回答,則剩下的問題就只有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了。從《物權法》之“權利質權”一章的規定來看,該章第223條第(1)至(6)項一一列舉了可以被出質的權利類型,這其中沒有對前述所謂“新類型擔保”標的的列舉;我們可以據此認為,確實也已如陳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所認為的那樣,我國《物權法》之“權利質權”一章沒有對前文所列舉的各類“新型擔保物”予以明確列舉;再者,該條第(7)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該條款指向的是現有的法律、法規明示規定的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但除了《物權法》之“權利質權”一節明文規定的可以出質的權利之外,本文關于“新類型擔保”標的,均沒有在現有法律、法規中被明文列舉規定。

質言之,包括《物權法》、《擔保法》在內的我國現有法律、法規,都未明文規定“新類型擔保標的物”可以作為出質標的。因此,在“新類型擔保”只能接受《物權法》之“權利質權”一節調整的立論前提下,新類型擔保因為沒有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而產生了法律適用上的困難。以此為問題研究之背景,上述所謂的“新類型擔保”的說法是可以成立的。但如果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不是肯定而是否定的話,則第二個問題的回答就無從談起,甚至因此而有截然不同的問題解決方案。由此,我們開始了與陳本寒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認識上的差異。

二、新類型擔保客體屬于哪一類擔保物權客體的范疇

陳本寒教授不認為上述新類型擔保物權不屬于“權利質權”一節的調整范疇。為此,他認為,要回答“新類型擔保”是否屬于權利質權的范疇,需要從三個方面考察:一是新類型擔保客體,是否符合權利質權對其質押客體的要求;二是新類型擔保的設立,是否進行了公示及公示方法是否符合權利質權的要求;三是新類型擔保權利的實現方式,是否符合權利質權實現方式對變價清償的要求。⑥凡完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者的,構成權利質權;反之,欠缺其中一個條件者的,則有可能不構成權利質權,不能適用權利質權之規定。以此為判斷標準,陳本寒教授判定“上述新類型擔保中,有些屬于權利質權的范疇,有些則否”。譬如,陳本寒教授認為,上述新型擔保類型中的“商鋪租賃權質押、出租車經營權質押、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均屬于權利質押客體的范疇,如果當事人達成了書面質押協議,并依照法定方式進行了公示,應當認定該質押成立”。對此主張,陳本寒教授從三個方面進一步予以論證:第一,從各國(地區)立法規定來看,構成權利質押的客體,條件有二,一是屬于可讓與的財產權利,二是與權利抵押的客體范圍相區別;第二,我國《物權法》第223條第(7)項的規定,為上述權利的質押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三,允許上述權利質押符合大陸法系各國(地區)的通行做法。

但筆者認為陳本寒教授的上述三項理由都不成立:對于第一項理由,即“一是屬于可讓與的財產權利;二是與權利抵押的客體范圍相區別,權利質押的客體只能是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和準物權以外的財產權利”來說,雖說我們對“屬于可讓與的財產權利”這一理由沒有任何異議,但對“權利質押的客體只能是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和準物權以外的財產權利”的主張,卻不能茍同:陳本寒教授論證“權利質押的客體只能是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和準物權以外的財產權利”這一理由的論據,是“大陸法系國家通說認為,抵押權屬于不動產物權,質權屬于動產物權,如果以‘權利’設定擔保物權,必然涉及對‘權利’屬性的判定,才能作出究竟是準用‘抵押權’還是‘質權’規定的判斷。用益物權和準物權在土地上成立或與土地密不可分,其上設立的權利變動也準用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則。因此,自應成為抵押權的客體,構成‘權利抵押權’。而權利質權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準用動產質權的規定,因此,可用于設質的‘權利’應當具有動產屬性”。質言之,陳本寒教授認為,因為抵押權是以“不動產”為客體的擔保物權,質權是以“動產”為客體的擔保物權,所以,上述擔保物在性質上是不屬于“不動產”的新類型擔保物權,即它們只能屬于權利質押。

之所以說第一項理由不能成立,是因為“抵押權”即“不動產”抵押權已經不是我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的立法選擇。從抵押權制度的歷史演變來看,以抵押物的范圍和類型為標準,其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個階段,即抵押權為不動產抵押權階段。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屬于這一立法體例。正因此,基于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臺灣地區才不得已,在其“民法典”之外另以特別民法的形式頒布了“動產擔保交易法”,以解抵押權即不動產抵押權之立法局限。第二個階段,抵押權即不動產抵押權與有限范圍動產抵押權階段。我國《擔保法》即屬此一立法體例,該法對可抵押財產在有限動產范圍上的擴展,緩解了抵押權即不動產抵押權不濟社會之需的立法不足。第三個階段,即“泛抵押權”階段——“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財產”都可以抵押。依據我國《物權法》第180條第(7)項的規定,可以判定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抵押權即“泛抵押權”。所以,陳本寒教授關于上述幾種新類型擔保權屬于權利質權的第一項理由,在我國民事立法關于抵押權的規定采行“泛抵押權”的立法體例之下,是不成立的。

之所以說第二項理由也不成立,是因為陳本寒教授對“我國《物權法》第223條第(7)項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的解釋出了問題——應該說,陳文進行了斷章取義的解釋。關于對此項規定的理解,亦如前文中筆者所認定的那樣,依據此項規定,我們所能得出的結論是且只能是:上述幾種新類型擔保不屬于“權利質權”一節的調整范疇。但陳本寒教授在解釋該項規定的時候,只關注該項規定中的后半部分即“……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之字眼,而全然沒有顧及到該項規定的前半部分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并在此基礎上與其前述“構成權利質押客體的兩個條件”,即“屬于可讓與的財產權利”,以及“只能是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和準物權以外的財產權利”相勾連,從而得出了“該條文中沒有列出的財產權利,只要符合上述權利質押客體的兩個條件,就應當理解為符合該法第223條第(7)項的規定”的結論。筆者認為,《物權法》第223條第(7)項所要表達的全面意思是,除了本法該條(1)至(6)項明文列舉的可以出質的財產權利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的“其他財產權”,也可以出質。“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則要求有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即便是“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只要《物權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出質”,則在此種類型財產權利客體上是不能設定權利質權的。所以,從《物權法》第223條第(7)項字面含義中,我們完全得不出陳本寒教授已經得出的結論——這又反過來提醒我們,是不是我們在理解這一規定的時候出了錯?

之所以說第三項理由亦不能成立,其理由與前述第一項反駁理由有些相似,就是以抵押權為不動產抵押權或者不動產和有限動產抵押權為前提的邏輯推演,其得出的結論當然不能在抵押權已然是“泛抵押權”的現實立法條件下成立。陳本寒教授為論證其主張所舉立法實例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條之規定,“臺灣民法典”第900條之規定以及《德國民法典》第1274條之規定等,都是在抵押權即不動產抵押權的立法框架內的法律規定。與此同時,這些法典在另一方面有一點卻又是完全相同的,即它們都規定“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均得為質權之標的”。之所以都有這樣規定,唯一的法規體系原因就是抵押權即不動產抵押權。在此立法體系下,其他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就只能在體系上歸屬于“權利質權”章節部分調整。但我國《物權法》之擔保物權體系已是顯有不同,其抵押權既然已是“泛抵押權”,其權利質權的兜底條款也非陳本寒教授認定的那樣,其是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為前置定語的文義規制,對其解釋顯然不能如陳本寒教授所言。

至此,我們想要表達的思想是,將新類型擔保置于權利質權章節加以討論,并因此得出其屬于或者不屬于權利質權的結論,在我國現有擔保物權法制體系下,都是不成立的。那么,最高院提出的這些新類型擔保物權,在我國現有擔保物權體系之下,究竟可以屬于哪一種類擔保物權呢?

三、動產擔保物權的立法趨勢及新類型擔保物權的歸屬

對新類型擔保屬性的認定,需要我們放眼世界——認清動產擔保物權的世界立法趨勢,也需要我們擺脫歷史藩籬——認清我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的新變化、新發展。

就動產擔保物權的世界立法趨勢而言,起始于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即“動產擔保交易法”,是現已被世界相當數量的國家和地區,以及世界性組織采納的動產擔保物權的一元化立法模式,是動產擔保物權現代立法的新發展。所謂動產擔保物權的一元化立法模式,就其寬泛的描述意義而言,就是相對于大陸法系將動產之上的意定擔保物權在縱向上被立法“豎切分塊”為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以及在此基礎上進而又在橫向上被立法“刨切分層”為動產擔保物權的概念、設立、公示、效力、次序、實現、消滅等而言,以“一元化”的動產擔保概念體系諸如“動產擔保物、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擔保人、債務人”,以及動產擔保物權的“設定、公示、效力、次序、實現”等,所形成的一整套單一的動產擔保物權概念術語體系和單體的動產擔保物權法制。相比于多元化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模式,一元化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模式的主要優勢有三:一是將多元化立法模式下,依非單一標準分類的各種動產擔保物權類型,按照功能方法予以整合——凡是在動產之上依合意設定的為擔保債權實現的排他性權利,均受到該法的調整,且“動產”的范圍除了被立法列舉不能用于設定擔保的以外,所有具有價值且可以轉讓的財產,都可以作為動產擔保物。這樣一來,本文所謂的那些“新類型擔保”就納入了一元化動產擔保物權的調整范圍。二是得以減少因將動產擔保物權“豎切分塊”而容易導致的對共性制度的忽視或遺漏,這主要表現在,相比較于多元化立法模式,一元化立法模式更加能夠關注動產擔保物權立法的共性問題,如同一動產擔保物上不可避免的因疊加而并存的各種擔保物權之間的優先次序規則,以及各種動產擔保物權都需要面對的公示制度尤其是統一登記公示制度等,而這些共性問題在多元化立法模式下,卻很容易被忽視,此恰如我國多元化立法模式已經顯現的缺陷一樣。三是可以避免因“豎切分塊”而又須“橫刨分層”而產生的制度之重復、不一致甚或矛盾等問題。在多元化立法模式之下,每一種動產擔保物權制度都需要立法給出其定義、擔保物范圍、設立、公示、效力、次序、實現、消滅等。但這些規則所規制對象的個性不足、共性有余。在這種情況之下,分別規制只能造成制度間的重復、不一致甚或矛盾。筆者曾經撰文就這些制度之重復、不一致甚或矛盾進行了專門研究,發現問題確實頗多。⑨

也正是因為多元化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模式本身所具有的結構性弊端,美國在起草《統一商法典》第九編之時,其起草人即發現了這一結構性弊端——將原初設計為多元化的動產擔保物權法制,遂轉而整合為一元化動產擔保物權法制,由此改變了動產擔保物權多元化立法的歷史,開啟了一元化動產擔保物權的新時代。隨后,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歐盟等區域組織以及世界性組織等紛紛效仿,或頒布了自己的動產擔保交易法,或推出了自己的動產擔保交易示范法等。

一元化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模式對我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不是沒有影響,盡管該法在形式上與《擔保法》相比幾無變化——仍是以動產擔保物權的多元化立法模式為基礎,但其內容的些許方面,還是受到了一元化動產擔保物權的立法模式和先進制度的影響。比如,在先進制度方面,我國《物權法》擔保物編移植了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即“動產擔保交易法”中的浮動抵押制度(該制度在美國《統一商法典》中為嗣后獲得擔保財產制度)、買受人優先權規則等。在一元化立法方面,我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在內容上的悄然變化,足以使得該法在其內容和精神層面,已經將一只腳踏進了一元化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模式。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判斷,是因為該法關于動產抵押權已經是“泛抵押權”,以及動產質權即有形動產質權,并且權利質權也是以“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可以質押的財產”為限。這樣的規定,足以使所有動產之上的擔保物權,凡是不能作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者,都是可以置于動產抵押權范疇加以調整的。當然,如陳本寒教授一樣,國內許多民法學者并沒有注意到這些變化,他們仍然固守著抵押權即不動產抵押,以及動產擔保物權的多元化立法思維模式。聯系到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這些所謂的新類型擔保物權,其顯然不符合“移轉占有”的有形動產之列,也不符合權利質權調整的范疇——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和陳本寒教授均認為其屬于權利質權的范疇。但這些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示規定的動產擔保物上的擔保物權,是完全可以置于“抵押權”概念范疇加以調整的。

在“泛抵押權”立法模式之下,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之間的差異只剩下動產之上擔保物權的公示方式不一——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式,動產質權以“占有”為其公示方式,以及基于此公示方式的不同而產生的不同,如動產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不同等。動產抵押權與權利質權之間的差異又在哪里?原先的差異——可抵押者為不動產、可質押者為動產(權利)——不存在了。在“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的財產”都可以抵押的法制背景下,那些“權利質權”章節沒有明示可以質押的權利或者“財產”,是不是也可以被抵押?以及那些《物權法》擔保物權編“權利質權”一章明示可質押的權利,是不是也可以被抵押?從《物權法》擔保物權編的規定來看,答案是肯定的——那些被《物權法》明示可以質押的權利的公示方式是登記,這與抵押權的公示方式一樣;那些沒有被法律明示可以質押的權利,依據對現行法的擴大解釋,也是可以被抵押的。正是基于這一認識,我們的結論是,凡是具有價值且可以被轉讓的財產,都是可以被抵押的。如果擔保物是有形動產,且當事人約定以占有移轉為其公示方式,則在現行法制之下,其就是動產質權;如果擔保物是無形動產,且其是《物權法》明示的可質押權利,則其就是權利質權;如果其不是前兩者之一,則其就是抵押權——動產抵押權或權利抵押權。由此,我國《物權法》通過對“抵押權”概念的泛化之法制改造,實現了對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的強大“吸附力”,立法者在有意或無意間向著一元化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模式邁出了一大步。所以,將新類型擔保物權解釋為抵押權,也是以我國現有立法為解釋背景而得出的結論。如果將眼光再放遠一些,以一元化動產擔保物權為比較法視野,則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以及權利質權,都是動產之上設定的動產擔保物權,它們只是在公示的方式(登記、占有等)上有異而已。但公示方式的不同,并非動產擔保物權的本質問題,盡管公示方式的不同受到了擔保物類型的影響,也直接決定了動產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次序等。

四、關于新類型擔保物權的公示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召開新類型擔保法律使用問題研討會的函”對新類型擔保物權的公示問題和效力問題提出了研討要求。陳文也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給出了較為詳盡的回答。恰如與對新類型擔保物權屬性的認定那樣,不能認識到多元化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模式的局限性,不能跟蹤動產擔保物權一元化立法模式的新發展,以及不能正確解讀我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的新發展等,導致了對上述兩個問題的回答,都帶有很大的不足甚至在筆者看來是明顯的錯誤。

關于動產擔保物權的公示問題,我國多元化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模式給予的回答是: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式,動產質權以占有為其公示方式,權利質權以登記或“交付”為其公示方式;一元化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模式給予的回答是:動產擔保物權的公示方式一般是“登記公示、占有公示和控制公示”——所有類型動產之上的擔保物權都可以登記方式公示,只有有形動產之上的擔保物權可以占有方式公示,個別動產包括“投資財產、儲蓄賬戶、電子契據和信用證權利”之上的擔保物權可以或者必須以“控制”為公示方式。綜合國內外動產擔保物權的公示方式,登記、占有是其主要公示方式,控制是新出現的一種公示方式,僅適用于個別“動產”,其實質是對這些個別動產的抽象的“占有”。

陳本寒教授在談及新類型擔保物的公示問題時,提出了兩項原則:一項是確定新類型擔保公示與否的原則,另一項是新類型擔保如何公示的原則。

針對第一項原則,陳本寒教授認為,應當甄別新類型擔保的法律性質,對于屬于物權性質的擔保,應當要求公示;對于債權性質的擔保,則無須公示。至于哪一種新類型擔保屬于債權性質的擔保,陳本寒教授認為,最高法院邀請函中提到的“保理融資”性質上即屬于債權性質的擔保,因而無須公示。⑩并為此進一步闡述,債權性質的擔保之所以無須公示,是因為該擔保權性質上屬于債權,而債權為請求權,沒有排他效力,公示對第三人來說毫無意義。陳本寒教授通過“物權性擔保”和“債權性擔保”兩個法學概念的運用,就把“保理融資”過渡到了“債權性擔保”之列。應該講,“物權性擔保”和“債權性擔保”之概念,是基于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類型而歸納出的學理概念,其中的“債權性擔保”是指《擔保法》中規定的保證和定金兩種擔保類型。因這一擔保類型對其擔保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是非排他性擔保權,所以,就是債權性擔保權。但陳本寒教授文中所提“保理融資”,被其認定為性質上不屬于應收賬款質押,而屬于應收賬款的讓與擔保。此處暫且不說“保理融資性質上屬于應收賬款的讓與擔保”是否正確,但就其是否屬于擔保物權而言,我國法學理論一向認定“讓與擔保”是擔保物權,且曾經是一項非典型擔保物權,且陳本寒教授本人也直言保理融資是擔保物權。所以,陳本寒教授在文前認定保理融資是擔保物權的情況之下,在其文后又在學理上將保理融資說成是債權性擔保,系“前言不搭后語”。此其一。

其二,即使是債權,如果其具有價值且可以被讓與,也是可以被作為擔保物權標的物的。且此時,以債權為擔保物權標的物的擔保物權,亦如同以不動產或者動產為標的物的擔保物權一樣,同樣是擔保物權,也同樣需要公示并以此公示實現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在此順便交代的是,擔保物權需要公示,不等于擔保物權必須公示。我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關于抵押權的設定大量采公示對抗主義,就是最有力的說明。因此,陳本寒教授所言“物權性擔保基于物權公示原則的要求必須進行公示”的判斷,是經不起理論推敲和比較法考察的。陳本寒教授以此錯誤判斷為基點,并進而推斷保理融資“本質上屬于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因此無需公示”,就是“錯上加錯”——將保理融資定性為債權本身就是錯誤,如果將以債權為擔保標的物的擔保物權經過公示也能產生排他效力,也予以否定,就更是錯誤。再進一步而言,陳本寒教授將讓與擔保與抵押權斷然割裂開來的認知,與我國《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學界對“讓與擔保性質上即抵押權”的認定,相左。

關于第二項原則即“新類型擔保如何公示”的問題,陳本寒教授認為,“擔保物權的公示方法應當與其客體的流轉方式相一致”,并以《德國民法典》第1274條、《瑞士民法典》第900條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902條為證,加以說明。遺憾的是,陳本寒教授在拿出過時了的多元化擔保物權立法模式說事的同時,唯獨沒有拿出我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的規定加以說明。為何?恰如前文所言,盡管我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在形式上依然是多元化立法,但其在內容和精神等方面,已經將一只腳踏人了一元化立法的門檻。“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的財產”都可以抵押的規定,就已經將該法歸人了一元化立法的大門。該立法的其他方面暫且不言,僅陳本寒教授的“擔保物權的公示方法應當與其客體的流轉方式相一致”的判斷,在該法制背景之下就不再成立——所有可以“占有”為其公示方式的動產質權,同時又都是可以“登記”為其公示方式的抵押權;除了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可以“交付”權利憑證為其公示方式外,所有的權利(有憑證以及無憑證)質權都是可以“登記”為其公示方式。所以,在動產擔保物權的公示方式上,我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已經與一元化動產擔保物權立法采取了基本一致的做法——唯獨沒有明示確立動產擔保物權的“控制”公示方式——一種對權利質權的抽象“占有”。

基于以上分析,關于新類型擔保的公示問題,宜借鑒一元化動產擔保法,確立登記、占有、控制三類公示方法——所有類型的擔保物權都可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有形動產上的擔保物權可以占有為其公示方法,個別類型財產上的擔保物權可以或者必須以控制為其公示方法。

五、新類型擔保的效力問題

陳本寒教授將新類型擔保的效力問題分為兩個方面:一是“依法定方式公示的新類型擔保的效力”問題,一是“未依法定方式公示的新類型擔保的效力”問題。

本文僅就前一個問題進行研究,因為解決了前一個問題就基本解決了后一個問題。⑩關于“依法定方式公示的新類型擔保的效力”問題,陳本寒教授認為有兩種情形應當區別對待:一種是新類型擔保雖然進行了公示,但公示方法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對此,陳本寒教授認為,應當認定權利質權不成立,當然,具有權利質權的效力也就無從談起。其理由有二:一是認為“不同的物權有不同的公示方式方法,公示方法法定是物權法定原則的主要內容之一,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二是認為“錯誤的公示根本起不到告知的作用,這樣的公示與未公示沒有任何區別”。因此,其結論是:在錯誤公示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權利質權不能成立。

對陳本寒教授的上述見解,有兩點需要甄別:一是什么是錯誤的公示,二是錯誤公示的效果。

關于錯誤公示,陳本寒教授認為,“用交付權利憑證替代質押登記的,或者用權利憑證的交付替代背書質押的情形等”,就是錯誤公示。陳本寒教授得出這一結論的前提仍然是,新類型擔保身屬“權利質權”,登記或者背書是其正確的公示方式,權利證書的交付則不是其正確的公示方式。殊不知,我國的動產擔保物權體系已經發生了很多的變化,盡管其在形式上仍是多元化立法模式,但在內容上以及精神上,已經是初具一元化立法模式。僅就公示方式而言,在新類型擔保上設定的擔保物權的公示方式就有登記、占有和控制等多種可以同時被適用——盡管有的新類型擔保物權的公示方式具有個別性,如有權利憑證標的擔保物權可以占有權利憑證的方式公示,個別權利上的擔保物權可以控制公示,但正如前文認定的那樣,所有標的物上的擔保物權都是可以登記進行公示的。如此一來,同一標的物上的擔保物權就可能有多種公示方式——有權利憑證的標的物上的擔保物權可以同時使用占有、登記等公示方式,個別權利上的擔保物權可以同時使用控制、占有和登記等公示方式等。但如果一下手就把新類型擔保置身于權利質權之列,并以此為前提推演其公示方式,就犯了前提性邏輯錯誤。了解這一點,對我們界定一些現有法制下的新類型擔保物的公示方式,很有必要。

關于錯誤公示的效果,陳本寒教授認為,“在錯誤公示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權利質權不成立”。同樣,將新類型擔保視作權利質權,是其得出此一結論暗含的邏輯前提。這一判斷還來自陳本寒教授文中的這樣一段話:錯誤公示“與未公示沒有任伺區別,而公示行為又是物權變動的必備行為”。將公示行為作為物權變動的必備行為,只能是在我國《物權法》之“權利質權”法制下得出的結論。相比較于動產抵押權之采行公示對抗主義,公示不是物權變動的要件而言,這一結論定然是不周延的。所以,在邏輯上,將新類型擔保視作或者歸人何種擔保物權類型,是確立其適用何種規則的前提:將新類型擔保視為權利質權,適用公示生效主義規則;將新類型擔保視為抵押權,則可適用公示對抗主義規則。尤其在法學理論上以及比較法視野里,動產擔保物權公示生效主義難以找到合理根據的情況下,斷言經錯誤公示的新類型擔保物權不成立,就確實難以被接受。⑩

六、完善我國新類型擔保法律適用的思考

新類型擔保糾紛在司法實務中之所以令人困惑,絕非是因為“我國在學說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缺少對讓與擔保制度的研究和認可”。因為,讓與擔保制度在我國《物權法》制定過程中的定性早有蓋棺之論:讓與擔保本質上就是抵押權。而我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中的抵押權制度,則采取了“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都可以抵押的寬闊胸襟。這一規定極大地擴展了抵押權制度的適用范圍。這一現象,被筆者認定為是動產抵押權制度對動產讓與擔保制度、權利質權制度的吸收——抵押權的泛化、質權的矮化現象。就是在這里,筆者與陳本寒教授開始了理論觀點的分野:陳本寒教授把新類型擔保視為讓與擔保——動產擔保物權的多元化結果;筆者把新類型擔保視為抵押權——動產擔保物權的一元化操作。以此為分歧之始點,隨后的相關各個問題的結論也就相去甚遠了。

任何財產,只要具有價值且具有可讓與性,都是可以作為擔保物權之客體的。⑩如此一來,與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權有關的公用事業收費權、企業排污權等,當然也就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擔保物權的客體。陳本寒教授關于“以公用事業收費權為客體的擔保,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設立的,應當認定該質押擔保不成立”的觀點,與時下學界關于法律行為成立與效力的基本觀點相左;其關于“企業排污權不宜作為權利質押的客體”的判斷,更是被時局斷然擊破。

商業信函范文第4篇

日前,迅雷在深圳召開的2013戰略會上宣布,公司旗下視頻業務迅雷看看將以獨立品牌運營,主打電影營銷。迅雷CEO鄒勝龍稱,迅雷看看已和航美傳媒、一壹影視投資基金、坤宏傳媒達成合作,宣布斥資5億元打造中國的跨媒體電影院線平臺。

如果說視頻客戶端的聲音還不足以讓視頻老大優酷土豆警醒的話,那么搜狐視頻等“富二代”們頻繁的動作,則足夠讓它擔心。12月11日,搜狐視頻宣布將斥資1億元簽約《中國好聲音》,并與星空華文傳媒達成戰略合作,成為其獨家新媒體戰略合作伙伴,開展深度網動和營銷創新。

“富二代”與“草根”聯袂發力,是否意味著視頻網站即將展開新一輪競爭?

“富二代”蓄勢待發

搜狐視頻、愛奇藝、騰訊視頻都是視頻行業不差錢的主,被人戲稱為視頻領域的“富二代”,它們依靠背后強大的靠山,近幾年來在視頻領域出盡風頭,市場地位僅次于優酷。

張朝陽、李彥宏、馬化騰均是不愿屈居人后的互聯網梟雄。現在,他們眼看著古永鏘率領的優酷在視頻行業中大有一騎絕塵之勢,加快了追趕的腳步。目前,騰訊視頻已實現彎道超車,成功進入第一陣營。據Millward Brown的專項調研報告顯示,騰訊視頻在專業視頻領域的滲透率最高,媒體屬性和專業能力的優勢得以展現。

愛奇藝也隨著百度與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普羅維登斯資本的交易完成,相信誰也無法小看它在百度幫扶下散發出的威脅。據公開披露的消息,百度與普羅維登斯資本的交易將在2012年第四季度完成。此后,愛奇藝將會合并進百度。而愛奇藝將在現有管理團隊的領導下,繼續以獨立品牌運營。

同屬“富二代”,搜狐視頻這段時間稍顯安靜。業內熟悉張朝陽個性的知情者透露,在其他兩家視頻網站頻有大動作的前提下,搜狐視頻絕對不會成為安靜的看客。它肯定在預謀一場大的事件。

猜測被得到了證實。12月11日下午,搜狐視頻CEO鄧曄宣布,公司將與燦星制作合作,以獨播《2013年中國好聲音》的方式迎接2013年的到來。據知情者透露,綜合資源投入達數億元,顯露其獨霸視頻門戶綜藝版圖的實力和雄心。

鄧曄對《IT時代周刊》表示,搜狐視頻是最早提出并引領行業進行“臺網聯動”新模式探索的視頻網站,在版權引進、聯合營銷、共同運營和聯合投資等領域,與國內多家領先的電視臺和內容制作機構進行了深度合作。

記者了解到,燦星制作是目前最火的制作公司,它擁有頂尖的綜藝節目制作團隊和專業的電視精英,出品了《加油好男兒》、《舞林大會》等高收視率的王牌綜藝,更是引進并成功復刻了歐美最熱門的綜藝節目——《中國達人秀》和《中國好聲音》。

業界認為,搜狐視頻與燦星獨家戰略合作,將會聚攏2012年業界圍繞綜藝的臺網聯動分散合作局面,集中優勢資源,開啟業界綜藝盛世新元年,綜藝領域將成為全網具備統治性影響力的戰略關鍵點。

不屈服的“草根”

視頻領域一直由視頻網站占據主導地位,特別是隨著優酷、土豆的上市,客戶端視頻的風頭全被視頻網站搶占。

網絡視頻市場主要分為客戶端視頻、網頁視頻兩大陣營。知情者介紹,網頁視頻作為第一大陣營,分為獨立型、平臺型、傳統媒體型三種。一種是以優酷和土豆、樂視網為代表的獨立型視頻網站,它們處于網絡視頻市場成長階段,擁有良好的品牌認知度,廣受用戶認可。

第二種是以搜狐視頻、愛奇藝、騰訊視頻、新浪視頻為代表的平臺型視頻網站,它們憑借母公司豐富的資源,在競爭中更有優勢,被稱為“富二代”。而傳統媒體型視頻網站有CNTV、鳳凰視頻、芒果TV等,它們依靠傳統媒體的品牌優勢,走較為小眾化的發展路線。

而另一陣營則是客戶端類型的網絡視頻,它們成立時間較網頁端更早,發展于中國互聯網硬件技術較為匱乏的歷史時期,以視頻技術優勢、邊下邊播等為主要賣點。雖然在覆蓋人數上略低于網頁端視頻網站,但它們具有非常強的用戶黏性。這類視頻客戶端以暴風影音、PPS、迅雷看看、PPTV為代表,被稱為“草根”。

在PPTV、風行等視頻客戶端中,迅雷也許是情緒最低落的一個。作為有著國內最大下載工具的迅雷,它在視頻領域的地位稍顯尷尬。在很多人看來,迅雷的最大優勢是下載。事實上,這是行業對它理解不全面。據了解,迅雷看看于2007年成立,現在是中國最大的影視片庫、累計高清電影內容超5萬小時的平臺。艾瑞9月份的數據顯示,迅雷看看用戶已超2.6億,位列行業前茅。

自2012年10月15日起,迅雷看看正式更換了新域名和標志,意味著其進入了視頻產品的獨立品牌運營階段。劉豐擔任迅雷看看CEO,負責未來整體運作和發展。“迅雷看看已發展到一個新的里程碑。”劉豐告訴《IT時代周刊》,“獨立品牌運營能實現迅雷看看更好的產品定位和發展,迅雷看看將全力專注于網絡高清影院的全產業鏈上,將門戶和客戶端的產品優勢和高清的品質發揮到極致。”

據了解,被稱為“草根”的視頻客戶端,現在發出了自己的聲音,顯然是對現有視頻格局不太滿意。艾瑞數據顯示,在線視頻用戶覆蓋率達到96%,用戶規模首次超越搜索服務躍居第一,繼時長份額居首后又成為覆蓋最多網民的網絡服務,成為互聯網第一大應用。面對以優酷為首的視頻網站搶走了媒體、行業和廣告主的大部分注意力的現狀,客戶端終于按捺不住發出自己的吶喊。

業界認為,跨過了燒錢、版權、洗牌幾座大山,網絡視頻在2012年真正進入了良性的穩定發展階段。在廣告主層面,網絡視頻也已經成為廣告主進行整合營銷的必選媒體。草根們選擇此時發力正是時候。

差異化競爭

在經歷圈地時代用戶之爭、市場地位之爭及商業模式之爭的階段后,視頻行業現正處于一個的激烈競爭階段。用戶的數量依然在保持穩定增長,用戶剛性需求也在逐漸加大。如何在提升整體實力的過程中,細分市場、尋找差異化成為視頻行業各個選手發展的重中之重。

艾瑞總裁鄒蕾認為,“視頻行業內容同質化局面正被逐漸打破,各家企業都在尋求差異化內容營銷,其中,以影視劇為主要視頻內容的企業已占行業主流。”她說,“影視劇內容會逐漸成為主流的原因,還在于網絡視頻電影用戶的高媒體價值。最新數據顯示,網絡視頻的電影用戶已突破2億,幾乎占網絡視頻用戶的一半。可見其高價值性,而由此產生的用戶付費市場潛力也是巨大的。”

CTR副總裁田濤告訴記者,“電視獨占受眾比例越來越少,越來越多的電視觀眾開始使用互聯網,多媒體接觸的習慣逐漸形成,很大程度上促使廣告主開始尋求ROI(投資回報率)更合理的渠道。”據了解,某全球知名企業2012年在廣告投放上,電視費用已減少了20%,與此同時,在互聯網上的投入增加了30%。足以見證,互聯網用戶未來的高媒體價值。

現在,無論是愛奇藝、騰訊視頻還是搜狐視頻,都在圍繞自己的優勢展開廝殺。百度2012年Q3財報時,其董事長兼CEO李彥宏直言:“我們非常重視愛奇藝,對取得的進展非常滿意。消費者瀏覽網絡視頻的時間將越來越多,我們將嘗試把愛奇藝的內容,更加無縫地整合到百度的整體搜索服務中。”

在業界看來,百度全資收購愛奇藝,不但有助于解決愛奇藝的資金問題,還為其提供更多資本來購買內容,而不必花時間尋求外部融資。而作為“富二代”的代表,搜狐視頻在成功擠入視頻網站前三甲后,張朝陽已經表露了他的心跡——搜狐視頻的未來將獨立上市。

搜狐視頻CEO鄧曄認為,不斷深化的矩陣營銷模式,目前獲得了業界與廣告主高度認可,獨家引入燦星制作的一系列綜藝網絡版權,是因為在用戶方面,網絡視頻與電視臺之間聯動、互補的效應愈發明顯。調查顯示,互聯網在具有高學歷、高收入和高消費能力的19-40歲之間主流用戶群占比高達81%,這意味著,臺網聯動具備增強品牌覆蓋到達率的深厚基礎,網絡視頻在品牌營銷上,可以對電視形成有效互補融合。

商業信函范文第5篇

中文商務信函的寫作格式

如同一般信函,商業信文一般由開頭、正文、結尾、署名、日期等5個部分組成。

(1)開頭

開頭寫收信人或收信單位的稱呼。稱呼單獨占行、頂格書寫,稱呼后用冒號。

(2)正文

信文的正文是書信的主要部分,敘述商業業務往來聯系的實質問題,通常包括:

①向收信人問候;

②寫信的事由,例如何時收到對方的來信,表示謝意,對于來信中提到的問題答復等等;

③該信要進行的業務聯系,如詢問有關事宜,回答對方提出的問題,闡明自己的想法或看法,向對方提出要求等。如果既要向對方詢問,又要回答對方的詢問,則先答后問,以示尊重;

④提出進一步聯系的希望、方式和要求。

(3)結尾

結尾往往用簡單的一兩句話,寫明希望對方答復的要求。如“特此函達,即希函復。”同時寫表示祝愿或致敬的話,如“此致敬禮”、“敬祝健康”等。祝語一般分為兩行書寫,“此致”、“敬祝”可緊隨正文,也可和正文空開。“敬禮”、“健康”則轉行頂格書寫。

(4)署名

署名即寫信人簽名,通常寫在結尾后另起一行(或空一、二行)的偏右下方位置。以單位名義發出的商業信函,署名時可寫單位名稱或單位內具體部門名稱,也可同時署寫信人的姓名。重要的商業信函,為鄭重起見,也可加蓋公章。

(5)日期

寫信日期—般寫在署名的下一行或同一行偏右下方位置。商業信函的日期很重要,不要遺漏。

也許你會問“商務信函真的這么重要嗎”?

是的,答案是肯定的。

當買家和供應商從互相并不了解的基礎上開始進行業務聯系時,買家通常是怎樣來評估跟他聯系的供應商的呢?

以下5個方面是買家最關心的:

供應商如何回復買家的郵件?

供應商網上的簡介和/或目錄是否做得專業?

當買家詢問信息時,供應商是否完整答復所有問題?

供應商的信頭是否寫明了公司地址和傳真號碼?

供應商如何答復買家提出的要求?

供應商多久做出答復?

供應商是否愿意對產品進行修改?

買家詢問多個問題時,供應商是否答復所有的問題?

供應商的信用如何?

供應商的銀行信用記錄如何?

供應商銀行帳戶開立的年數?

大致的通常收支情況?

銀行給供應商的貸款額度?

銀行對供應商的帳戶情況是否滿意?

供應商貿易往來的信用如何?

合作者與該供應商的合作年數?

供應商可承受多大的定單?

交貨是否及時?

是否能準確地完成定單?

供應商是否使用了標準質量管理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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