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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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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論文

行政征用論文范文第1篇

(一)市場訴求

信息不對稱和市場機會主義假設信息完全均勻分布、交易雙方相互對稱,并且每一次交易都能做到精確計算,那么,信用就不是市場所必需的。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商品不是新古典經濟學所描述的“搜尋品”,即在購買過程中消費者就可以確定其質量,而是只能等到試用一段時間才能知悉其質量,即“經驗品”,有的甚至在使用一段時間后仍不能確定商品的質量,即“信任品”。更甚者,在交易前,買家充其量只能對商品進行所謂的“代表性”考察。而這種考核結果會導致賣家有意或者無意地為改進“代表性”而忽視甚至降低商品的質量。正是由于市場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交易就變得“復雜”起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時,交易主體的“不老實”行為,即市場機會主義。逆向選擇是在簽約或交易之前,由于信息分布不均和不對稱,導致交易者無法獲取市場真實信息放棄“正確”而選擇“錯誤”,即“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道德風險是在契約簽訂之后,在履約過程中交易主體不完全按照約定的條款或者在條款并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盡量從自身利益出發來行事。依據交易雙方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所發生的內容和時間兩個維度,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隱藏知識的逆向選擇,即在簽約前由于信息擁有不均和不對稱而放棄“正確”選擇“錯誤”現象;二是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人選擇了委托人不能直接觀測的并給其帶來損失的行為;三是隱藏知識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人不向委托人報告不能直接觀測的并給其帶來損失的契約未窮盡的或發生變化的信息,甚至與“客戶”共謀,共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

(二)信用自我管理機制:重復博弈、聲譽機制和合作機制

1.重復博弈。該定理認為,在無限次重復博弈中,會出現對雙方均有利的合作均衡。在經典“信任博弈”例子中,博弈者A和B,如果A會選擇一開始就不信任,雙方都獲得0收益,如果A選擇信任,可能受損,也可能獲益,在此情況下,B為了獲得利益可能會采取可置信的承諾,比如進行抵押,與A簽訂一個強制合約,使得違約的懲罰金超過B欺騙的租金等。另一個解決途徑就是增加交易次數。只要未來的合作交易貼現不低于即期違約的租金,則交易雙方的信用關系就會產生。

2.聲譽機制。四位經濟學家(Kreps,Milgrom,RobertandWilsons)將不完全信息引入重復博弈,建立了聲譽模型,即著名KMRW定理。定理的解釋是,每一個參與人盡管在選擇合作時可能會面臨被對手出賣的風險,但是如果不合作則暴露了自己的類型,從而失去長期合作收益的可能(如果對方是合作類型的話)。因此,如果博弈重復次數足夠多的話,出于對未來收益的考慮,每一個參與人都會盡量樹立自己合作的良好聲譽(即使本質上是非合作類型的),以獲得對手同樣的回報。

3.合作機制。有學者提出的合作機制演化研究認為,凡是具有善良性和寬容性的個體合作性較強。“針鋒相對”的個體則集中了善良和寬容的特征,善良性防止他陷入非合作的麻煩中,對對方背叛的報復則保證了對方背叛行為的謹慎性;寬容性則有助于在對方背叛后重新開始合作,而簡單清晰的規則更易于被人理解,從而導出長期的合作。另有學者提出了集體穩定策略,即假設存在一個全部采取某一個特定策略的群體和一個采用不同策略的變異個體。如果這個變異個體能得到比群體中的個體更多的收益,則這個變異策略就能入侵這個群體。而如果一個群體的策略是不能被入侵的,則就是一個集體穩定的策略。信任與合作的戰略只有在長期的交互關系中才能成為集體穩定策略。

(三)信用外部管理機制

雙邊信用管理機制、第三方信用管理機制和匿名社會的非人格信用管理機制

1.雙邊信用管理機制。有學者在對中世紀熱那亞商人遠程貿易研究中發現,在熱那亞商業社會,商人一般會讓人其地中海沿岸的遠程貿易,若商誠實履行貿易,則獲得合作剩余,而若選擇欺騙,則商人損失了的貨物,但終止關系。熱那亞商人普遍會支付較高的傭金或工資,使得人對未來繼續合作的預期收入貼現超過了其背叛所得,因此,遠程貿易制度在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商業往來中得到普遍推廣,商人間長期交易關系的確立有助于建立“雙邊聲譽機制”。據學者考證,熱那亞的商業人一般為貧窮和低收入階層人群,優厚的傭金使得他們可以經過若干時間的誠實而上升到中收入階層,這種社會階層的流動構成了社會縱向的緊密結合和“文化信任”的形成。

2.第三方信用管理機制。第三方信用管理機制就是一種俱樂部制度,或者說是一個多邊互惠體系。體系外具有排他性,盡管俱樂部體制對于成員沒有強制的約束,但是一旦發現成員的背叛行為,將使得俱樂部所有成員迅速知曉而將其排除在整個俱樂部之外,停止與這個成員交易。這種俱樂部“放逐”行為能保證俱樂部仲裁結果的有效實施。這些俱樂部組織形式的第三方信用保障機制能使成員間保持信息高度流通,從而大幅度降低交易的信息不對稱。

3.匿名社會的非人格信用管理機制。熟人間或俱樂部式的信用保障的根本點在于長期穩定的交易,因此,交易秩序必須封閉于一個特定的群體之內。而在現代匿名社會中,非穩定交易是常態,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尤為突出,外部性普遍存在。在存在外部性的世界里,容易產生“公共地悲劇”,即個體利用自身信息與行為優勢占有公共領域的剩余;“搭便車”,即個體不付出成本只獲取集體收益;“囚徒困境”,即在信息不對稱博弈中,參與人的自利行為會導致非合作的“納什均衡”等現象,以及簽約人對合約簽訂后的可執行性和執行結果的機會主義預期,執行過程的難以監督會導致簽約人行為的扭曲。因此,用于熟人社會的信用機制不能解決匿名社會里的所有市場外部性問題,信用關系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非人格的制度與法律框架。專家系統、正式制度、司法系統都是匿名社會非人格化的信用管理機制。

(四)政府信用管理機制

降低信息成本和改變信用預期從廣義上理解,正式制度、司法系統都屬于政府信用管理的范疇,而狹義的政府信用管理主要是針對市場信用問題政府進行直接干預,即政府信用管制。西方學者認為需要政府信用管制是因為:一是消費者雖然可以通過諸如民事法庭判決獲得補償,但不足以彌補損失,社會總成本高于政府管制代價。二是消費者不可能輕易地對搜索到的信息作出評價,而犯錯誤的代價很高,如某種藥物的潛在效力與安全,某一特定的航線安全性。三是市場供給方不能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而政府在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具有降低得到信息成本的規模效益。政府信用監管的基本原理是在企業信用雙方(或各方)博弈矩陣中嵌入政府博弈變量,以第三方或者以博弈對手身份參與博弈,并以盡可能低的政府成本改變企業間一般信用博弈的參與者預期,從而減少信用風險發生。有學者認為:第一,如果政府擁有更多的企業信用信息并對外公布,將有利于消除市場交易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從而減少“逆向選擇”。第二,如果政府對企業失信行為處罰力度足夠大,企業將消除失信的動機,從而克服“道德風險”。第三,如果政府能提高發現企業失信的能力,企業失信的概率將降低。第四,如果企業失信收益越高,其失信概率越大,政府對其監管的力度也應加大。第五,如果加大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企業信用失職瀆職的責任追究,將有利于降低企業失信概率。

二、工商行政管理企業信用監管的工作重點

工商部門是負責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政府管理部門,承擔著市場主體準入資格認定、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職責。隨著市場逐步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企業信用與信用監管地位日益顯現。工商部門作為政府市場監管主要部門,信用監管貫穿整個工商行政管理監管領域和監管過程,其監管重點包括:

(一)不斷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從建設法治信用出發,不斷完善《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資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工商部門在企業信用監管中的內容和責任,將企業信用監管納入法治軌道,從制度上保障企業信用管理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和執法必嚴,提高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的地位與權威,從而引導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改變信用成本預期,減少市場機會主義發生,為構建良好的市場秩序創造條件。

(二)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

系統的功能進一步完善與政府其他部門、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接的信息互聯互通渠道,提升數據交換質量,提高數據交換效率,盡快將企業經濟戶口數據庫提升為企業信用信息公共數據庫。開展企業公示信息科學研究,探索企業信用數據變量間的影響路徑、相關關系和因果關系,提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增強政府企業信用信息的權威性,充分發揮企業信用信息的規模效應,擴大企業信用信息的社會應用,最大限度地緩解市場信用信息不對稱現象。

(三)充分發揮企業信用自我管理約束機制指導企業、行業組織建立信用管理組織

健全信用管理體系,注重企業聲譽或信譽,開展信用自我評價、行業評價活動,主動維護企業或行業整體信譽。積極培育企業信用服務組織,積極開展企業信用調查服務(專項服務)和第三方企業信用評價活動,定期區域市場信用評價指數;制定企業信用獎勵政策,積極探索企業信用積分制度以及信用資產管理制度,賦予誠實守信企業更多的信用資產。

(四)積極探索政府信用監管和行政執法方法充分運用互聯網、云計算和大數據處理等現代科學技術

行政征用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行政聽證適用范圍確立標準完善

回顧行政聽證制度在《行政處罰法》中第一次出現至今20年間,它以較強的生命力在不斷發展壯大著。隨著行政程序價值在依法行政過程的凸顯,作為行政程序核心制度的行政聽證仍將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這樣的背景下回顧行政聽證的適用在我國的發展歷程,分析其不足,使其不斷得到完善具有積極意義。

一、我國行政聽證適用范圍的現狀

從理論上講,聽證可分為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我們關注較多的則是借鑒了司法程序的正式聽證。行政聽證的適用范圍是指行政法上影響當事人哪些權利的行政行為必須經過聽證。我國對行政聽證的規定散見于相關法律法規,從中可以了解我國行政聽證的現狀。

(一)對行政聽證適用范圍的現行規定

1.行政聽證在行政處罰領域中的適用。1996年審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中確立了聽證制度,并且是現代意義上的聽證制度第一次在我國出現。該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聽證程序在行政處罰中適用,促使行政案件公開、公正地處理,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在我國行政程序法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2.行政聽證在政府定價中的適用。199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又使聽證制度的適用從具體行政行為向抽象行政行為方面邁進了一步。價格法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共事業價格、公益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指導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正式聽證程序在價格法中的適用,改變了過去政府定價程序上的單向性,注意發揮經營者、消費者在政府價格行為中的積極性,將調查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作為政府定價中的重要程序,從而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3.行政聽證在行政立法中的適用。2000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規定了行政立法聽證,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亦明確規定行政法規審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的,國務院法制機關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事前的聽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抽象行政行為缺乏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的不足。

4.行政聽證在行政許可領域中的適用。2004年實施的《行政許可法》順應時代需要亦引入了聽證制度。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盡管之前理論界一直對行政許可是否適用聽證存有爭議,但隨著社會經濟和行政法治的發展,我國對行政許可聽證給予了肯定,這可謂在行政法治化、民主化上又邁進了一步。

5.行政聽證在其他領域的適用。除了以上主要領域適用行政聽證程序外,一些部門規章還就行政復議過程中的聽證程序作了規定,如海關行政復議聽證程序,城市規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中的聽證程序,國土資源部的國土資源聽證規定。此外,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作為成員國,WTO協議要求我國在涉外行政管理領域注重程序公開、透明,行政聽證制度也因此在相關領域得以適用。實踐中行政聽證適用范圍的擴大,既是理論推演的結果,更是現實的迫切需要。

(二)現行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從行政聽證的現行規定中不難發現其適用范圍呈擴大趨勢。但我國在行政聽證的適用范圍這方面確也有明顯的不足之處。

1.行政聽證在行政處罰領域中適用范圍狹窄。行政處罰法僅規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這三類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而把限制人身自由這一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排除在聽證范圍之外。人身自由利益價值高于從事特許行業進行勞動的利益和財產利益,位階更高的利益卻得不到聽證這一公正程序的保障,這顯然既不合理也不公正。

2.行政聽證在其他行政管理領域中的適用范圍狹窄。在行政處罰法中確立聽證制度后不久就有學者預測了行政聽證適用范圍的發展趨勢:從現定的三種行政處罰種類向其他行政處罰種類拓寬;從行政處罰向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拓寬;從具體行政行為向抽象行政行為拓寬。[1]而近年來我國行政領域內的立法也恰恰體現了這一趨勢。在行政管理領域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可能造成影響的不僅僅限于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指導、行政收費和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同樣會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故從全面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行政聽證適用范圍的擴大不僅是行政民主化的要求,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

3.行政聽證程序適用范圍沒有明確統一的標準。我國對于行政聽證的規定散見于相關法律法規中,比較零散,沒有統一明確規定。這種狀況影響了行政程序的權威性,而且不便于具體操作,可能使行政機關對行政聽證的適用流于形式。隨著實踐發展的需要,更多的行政管理領域要求適用聽證程序,但由于缺乏關于適用范圍的明確統一的標準,有些行政行為是否該適用行政聽證程序一時難以下結論。而且我國行政聽證程序往往是在實踐的迫切要求下才得以適用的,談不上對其適用范圍有科學合理的規定。

二、確立完善行政聽證適用范圍的標準

聽證程序作為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就其作用而言應適用于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但考慮到采用聽證的成本消耗,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行政過程中效率與公正的平衡,所有行政行為都適用聽證程序是不現實的,所以要有科學的標準來界定行政聽證的適用范圍。借鑒國外相關經驗,界定行政聽證范圍一般涉及兩類標準,即行為標準,或者利益標準。(一)行為標準

所謂行為標準,就是指根據行政行為的性質和種類規定適用聽證程序的范圍。大陸法系國家大多在其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采用行為標準來規定聽證范圍。從行政行為的范圍看,聽證在美國、韓國、葡萄牙、澳門地區和臺灣地區等既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也適用于抽象行政行為。以聽證制度非常發達的美國為例,在美國法律上,聽證包括在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中。根據具體案件的性質,聽證的形式可以從正式的聽證到非正式的會談,以及合于兩者之間的各種形式。正當法律程序是一個靈活適用的程序,只要求某種形式的聽證,不要求固定形式的聽證。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的聽證范圍,適用正式聽證程序的法規由法律明確規定,其他法規不適用正式聽證程序而適用非正式聽證程序。同時規定了行政機關裁決具體事項的聽證范圍。對哪些行政行為可以適用聽證程序各國規定不一,從宏觀上看,美國的聽證適用范圍最廣,既適用于法規制定,又適用于具體案件的裁決。德國適用于行政行為,即相當于對具體案件進行裁決的行為。根據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涉及當事人權利的行政行為公布前,應當給予當事人陳述影響裁決的重要事實的機會。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在一切具體行政案件中享有聽證的權利,但該法也規定了例外情形。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聽證程序限于對當事人不利的行政行為中,如日本《行政程序法》規定正式聽證程序僅限于撤消許認可、直接剝奪相對人資格或地位、對董監事等做出解職這三種不利處分。

我國適用聽證的事項,基本可以將其歸為兩大類:第一類,決定類:聽證會的結果影響特定人的權利義務,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城市房屋拆遷許可等;第二類,決策類:聽證會的結果影響不特定人的權利義務,包括行政立法、政府價格決策、城市規劃等。兩者的性質和對聽證的需要是不一樣的,適用的規則也應當有所不同。

決策類相當于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由其性質和特點決定了一旦其不公正合理,以后將產生普遍而長遠的危害,即使將來能通過事后的法律程序得到救濟也會造成一定的損失。因此,需要通過事前的聽證程序來彌補這種不足。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中對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的聽證范圍作了規定,把抽象行政行為納入了聽證的范圍,這一點值得借鑒。我國著名學者應松年教授介紹說,美國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聽證有一定的標準要求:第一,抽象行政行為必須聽證,如果涉及老百姓的利益,沒有聽證的抽象行政行為成為規范后,法院對這規范可以不采納;第二,所征求的意見必須記錄在案;第三,作出規范時,必須表明確實已考慮過這個意見。[2]

(二)利益標準

所謂利益標準,就是根據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不同利益確定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從世界范圍來看,適用聽證程序保護的權利范圍也在擴大。以美國為例,根據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剝奪公民自由、財產權必須舉行聽證,法院后來又通過判例將正式聽證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謂的特權領域。并且“合法期待”也適用聽證程序,合法期待即可期待的利益,包括已經擁有并希望繼續擁有某種合法權利,及行政機關承諾或延續給予某種利益。基于合法期待,如果某人已經擁有某項許可證,當他申請更換許可證時就享有繼續擁有該許可證的合理期待,如果行政機關拒絕其更換申請,就應該履行聽證的義務。或許是基于這樣的理論或是行政管理領域的迫切需求或兩者兼有之,我國2004年實施的《行政許可法》就規定了聽證程序。

在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由憲法規定并由其它法律予以具體化而受保護,公民直接受到行政權影響的權利主要有:(1)人身自由權,行政處罰法中的行政拘留就是對公民該權利的限制。(2)財產權,公民的財產是公民生存的物質基礎,而在行政管理領域公民、組織的財產權受行政權的影響最大且范圍最廣。財產權包括通常意義上的財產所有權,還包括國有企業的經營自、企業經營執照的申請權、特種行業的經營許可權、知識產權等(3)社會經濟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就業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社會救濟社會保障、社會補助的權利。(4)社會文化權利,包括受教育權、升學權、從事科學文化藝術創作及其它文化活動的權利,這些權利都是人類文明發展所必不可少的。有權利必有救濟,故對行政行為可能侵犯的權利有必要進行事前的聽證,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確立行政聽證適用范圍時也應遵循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均衡原則和成本不大于收益原則。任何制度程序的設置都要盡可能作周全的考慮,在確立行政聽證適用范圍的標準時,也該對聽證的免除事項作規定。我國在規定行政聽證免除事項時,應考慮以下因素:第一,決定對個人利益的影響程度;第二,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第三,公正與效率的協調以及給財政和行政帶來的負擔。同時借鑒各國的規定,免除聽證的事項應包括:(1)對當事人有利的決定以及對當事人權利影響輕微,無聽證的必要;(2)涉及國家安全的決定;(3)緊急情況;(4)可以通過計算、實驗等方式解決事實爭議的;(5)根據行政決定依法作出的行政執行行為;(6)涉及人數眾多或作出大量相同種類行政行為的。對行政聽證適用范圍的標準作出界定并對排除事項作出規定是我國今后立法過程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環節。

參考文獻:

行政征用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內外兼治;椎動脈型頸椎病;治療方法

頸椎病又稱頸椎綜合征,是一種常見的進展緩慢的退行性多發性骨疾患,多見于中老年人。我國每年100萬腦血管病人中的25%是因頸椎病誘發的。其基本病機為本虛標實,肝腎不足、氣血虧虛、筋骨失養為本;風寒外侵、血脈瘀結、風陽上亢為標。輕者頭、頸、臂、手、背疼痛,酸軟麻木、頭暈、耳鳴,重者一過性腦缺血猝然暈到。嚴重影響到人們的正常工作和日常生活。目前對本病的治療多采用非手術治療,筆者運用中醫內外兼治法治療椎動脈型頸椎病21例,收到滿意療效,現將治療方法報告如下。

1一般資料

21例中,男13例,女8例;年齡最大60歲,最小28歲;病程最長10年,最短3個月,所有病例均經臨床確診。

2臨床癥狀及體征

間歇性頭疼或偏頭疼、頭暈、有時突然暈到,過時清醒。部分患者有上肢酸麻無力、記憶力減退、耳鳴、失眠等癥狀。壓頂試驗、臂叢牽拉試驗陽性,棘突部位壓痛明顯。X線檢查:椎間孔變小、頸曲異常、鉤椎關節側方增生。多普勒檢查:椎動脈走行異常、管徑變小、每分鐘血流量減少。

3治療方法

3.1中藥內服:①風寒濕阻型:以疼痛重滯為主,每遇天氣陰冷變化時癥狀加重,項背不舒,舌淡、苔薄白,脈沉緊。治法宜疏風散寒、溫經通痹,方選桂枝加葛根湯和羌活勝濕湯加減。②肝腎不足型:每遇勞累癥狀加重,頭暈目眩,腰膝酸軟,形體消瘦或頭皮麻木,舌色淡而瘦小、脈遲、細、弱。治法宜補益肝腎、溫陽通痹。方選獨活寄生湯和陽和湯加減。③氣血虧虛型:肢體乏力,面色少華,聲低言微,精神萎靡,納差多汗,舌淡白,脈細弱。治法宜補益氣血、和血通痹,方選八珍湯和黃芪桂枝五物湯加減。

3.2推拿理筋:①先分別按揉風池、天鼎、缺盆、肩井、曲池、手三里、小海、內關、神門穴位5~10分鐘;②后用磙法放松頸部兩側肌群及肩部、背部的肌肉5~10分鐘。③以手掌大魚際部位循膀胱經和督脈,從腰部單方向推至大椎穴5遍,以患者感到局部發熱為宜。④拇指上下推揉頸兩側棘間韌帶、斜方肌,并配合推橋弓至肩部,初步放松后進行拔伸法。⑤理指、抖搓上肢,掌叩擊背部2遍,提拿兩側肩井穴3次結束手法。

3.3針刺艾灸:常取絕骨、后溪兩穴,再佐以大杼、天柱、天井、魄戶等穴留針12~20分鐘,每日針刺1次。陰骨穴用毫針快速進針,“得氣”后留針5分鐘,捻轉1次。留針期間,取直徑2~3厘米、厚約0.2~0.3厘米鮮姜一片,中間以針穿孔數個,放在突起的棘突上,再將艾炷放在姜片上點燃施灸,施灸部位皮膚紅潤而不起泡為度。

3.4穴位注射:川芎嗪注射液4ml、維生素B1注射液100mg加入5%葡萄液10ml,皮膚常規消毒后,取5號針頭,垂直刺入頸夾脊穴和阿是穴30mm,“得氣”后回抽無血,每穴注入0.5~1ml,每周3次,10次為1療程。

4治療結果

4.1療效標準:治愈:癥狀和體征完全消失,恢復正常工作、可從事重體力勞動。好轉:癥狀和體癥明顯好轉或基本消失,可以從事輕體力勞動,勞累后有不適感,經休息或服用藥物消除。無效:癥狀和體征無明顯改善,治療前后無變化。

4.2治療結果:治愈8例,好轉10例,無效3例,總有效率85.72%。

5病案舉例

張某,男,38歲,2007年8月3日初診。頸肩痛3月余,自覺頸部肌肉僵硬,活動受限,有時頭痛、頭暈,惡心、耳鳴。X線提示:頸部生理曲度改變、椎間孔變小、鉤椎關節增生。診斷為椎動脈型頸椎病。遵循“急則治其標,緩則治其本”的原則,先予以推拿理筋、針刺艾灸、穴位注射治療方法減除病痛,后以補益肝腎不足,方用獨活寄生湯、陽和湯加減內服,治療3周后癥狀大為改善。為鞏固療效又治療3周,隨訪至今未復發。

6注意事項

①此病的診斷必須與影像學檢查相結合,不可單靠臨床癥狀和體征。②脊髓型頸椎病、椎管內腫瘤、頸椎結核、頸椎骨折脫位、皮膚潰破感染等,嚴禁推拿治療。③穴位注射時嚴格遵守注射部位、注射器具的無菌性操作;注射藥物選擇臨床常用、安全無毒副作用的針劑;掌握注射穴位的準確性及深度,避免血管和神經的損傷。④對伴有嚴重心腦疾患的患者在施治時循序漸進,避免高強度的刺激性治療,防止意外的發生。

行政征用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近期,央行通過對存款準備金率、利率等連續多次調整,明顯加大了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進行宏觀調控的力度,對經濟的調整作用將逐漸顯現出來,同時對商業銀行的經營戰略和盈利能力也將產生一定的影響。商業銀行應積極響應央行的貨幣政策,進一步轉變經營理念,優化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創新步伐。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07年5月19日起,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同時決定,從2007年6月5日起提高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這是央行年內第五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第二次上調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近幾個月來,央行明顯加大了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進行宏觀調控的力度,其背景是什么,對商業銀行會產生那些方面的影響?商業銀行應如何響應央行的貨幣政策措施?這是本文所要闡述的問題。

一、關于央行貨幣政策工具的相關理論

貨幣政策是指中央銀行管理一國貨幣供給的條件下,為了指導、影響經濟活動,保證國家宏觀經濟目標得以實現,而由國家制定、通過中央銀行付諸實施的有關控制貨幣發行和信貸規模的方針、政策與措施的總稱。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必須通過一系列與中央銀行業務相聯系的措施和手段來完成,這些措施或手段稱為貨幣政策工具。貨幣政策工具分為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是最主要的政策工具,包括存款準備金政策、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業務。

存款準備金制度作為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對貨幣的調控和影響是非常大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將帶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資產業務規模的變化,從而對貨幣供給有重大影響。也就是說,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一般來說,在其他條件不變時,中央銀行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則金融機構繳存中央銀行的法定準備金增加,可供自主運用的資金減少,其放款和投資能力削弱,全社會貨幣供給隨之減少;相反,中央銀行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存款減少,可用資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資能力增強,貨幣供給隨之擴張。

存貸款基準利率的調整,也是貨幣政策考慮的范疇。通過加息,可調控資產價格,令過熱的股市和房屋市場降溫。自2006年7月5日以來,央行出臺了包括加息和提高存款準備金率等在內的多種調控措施。特別是2007年5月18日,央行同時推出三項政策措施,即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升息、擴大匯率波幅。政策組合的推出,有利于增強政策的綜合效應,加大調控的力度,綜合治理經濟偏快。上調準備金率旨在降低貨幣乘數與銀行可貸資金規模,抑制貨幣信貸增速;貸款利率上調以及降低銀行存貸利差意在抑制信貸需求和銀行的放貸沖動,同時從供給和需求兩端為信貸減速;存款利率上調有助于修正過低的實際利率,長期存款利率上調幅度超過短期以及活期存款利率不變有助于減緩存款活期化和儲蓄分流的趨勢;擴大匯率波幅有助于提高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市場化程度,增強匯率彈性,為扭轉人民幣單邊升值預期、平衡人民幣有效匯率創造條件。

二、當前貨幣政策工具運用的背景及其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2007年在經濟出現局部地區和部分行業過熱、通脹上行壓力加大的背景下,央行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治理銀行體系流動性過剩問題。近期,促使中央銀行多次上調法定存款準備率的主要原因是貨幣信貸增長偏快。中央銀行所擔心的是,貸款的過快增長會助長經濟的低水平擴張,影響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高準備金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加強銀行體系流動性管理,引導貨幣信貸合理增長,防止經濟過熱,并由此導致通貨膨脹。在當前房地產投資偏快、證券市場持續升溫、國際資本大量流入的情況下,既凸現了央行加大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進行宏觀調控的必要性,同時也增加了其政策工具運用的難度。

當前央行對存款準備金率、利率等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對資金市場、證券市場及商業銀行經營都將產生一定的影響。從對商業銀行的影響看:

一是抑制商業銀行貨幣信貸過快增長。根據貨幣乘數理論,貨幣供應量為基礎貨幣與貨幣乘數之積,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決定乘數大小從而決定派生存款倍增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對商業銀行而言,存款準備金率的上調意味著信貸擴張能力的削弱。

2007年1季度人民幣貸款增加1.42萬億元,同比多增1678億元。央行通過上調存款準備金率收回流動性,每次調整50個基點,每次收回貨幣1500億元,雖然相對于銀行十幾萬億元的流動性,不能造成實質性的影響。但是如果運用存款準備金率、利率工具進行流動性和資產價格管理,連續調整累積到一定的時候,對經濟的調整作用就將逐漸顯現出來。成熟的市場經濟一般都會出現利率調整的周期性。近5個月來央行對存款準備金率、利率等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就顯示出我國已經進入了一個調整的周期。5個月內的第5次準備金率調整,以及兩次存貸款利率的調整,除了在銀行信貸發放與市場利率基準上將產生實質影響外,更表達了央行在流動性治理上從緊把握的強烈決心,也徹底打消了部分商業銀行對央行貨幣政策嚴肅性所抱有的僥幸心理。

二是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將作出一定程度的調整,并對盈利能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從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方式以及獲利能力來看,存貸款利差收入仍然是經營利潤的主要來源。存款準備金率上調則意味著增加存放在央行的準備金金額,這將直接導致其可以用于發放貸款的資金減少。由于商業銀行具有創造信用的功能,因此,商業銀行實際減少的可以用來創造利潤的資金將比增加的準備金數額成倍放大。

目前,商業銀行法定存款準備金利率1.89%,存款的綜合籌資成本大約在2.55%左右,貸款一年期利率6.39%,存貸款與準備金利率的利差分別為0.66%和3.84%。那么在現有存貸款規模上,經過測算:假設調高存款準備金0.5個百分點,凍結商業銀行可用資金1500億元,按此連續調整四次則減少由于發放貸款而獲得的利差收入為3.84%*1500*4=230.4億元。同時,由于商業銀行存款的綜合籌資成本大于存款準備金利率,商業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還需要倒貼部分利息支出,補貼息差支出達0.66%*1500*4=39.6億元。因此,據此估算,法定存款準備金利率的調整,將影響商業銀行利潤達270億元。

三、商業銀行響應央行貨幣政策應采取的措施

為積極響應央行的貨幣政策,商業銀行應進一步轉變經營理念,優化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創新步伐。

一是要管住信貸總量,優化新增貸款投向。當前,在資產價格呈現不斷上漲的趨勢下,商業銀行有必要控制過度的信貸行為,合理把握信貸投放節奏。同時,要著力優化信貸結構,嚴格信貸市場準入門檻,特別是要嚴格控制產能過剩和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信貸投放,注重提高信貸資金營運效益。據分析,各行業對升息的反應程度由機械制造業到農業依次遞減,其中資金較為密集行業的影響度要高于勞動密集型行業。而作為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點行業,如建材水泥、房地產、紡織等行業的影響度極其自然地排在了前列。農業、交通運輸、水電生產供應行業受影響甚微,這些也恰恰是國家目前產業傾斜及扶持的行業。順應國家的產業政策,根據各行業受升息影響程度的不同,商業銀行在貸款投向上應有所側重,尤其是對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點行業的中長期貸款應該有所抑制,切實提高全面風險控制水平。

二是要完善風險定價機制,提高貸款綜合收益水平。在貸款粗放經營受到遏制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應當積極完善風險定價機制,提高貸款綜合收益水平。目前各商業銀行對貸款風險定價日趨重視,致力于開發科學、適用的定價模型,但由于受歷史數據積累不夠和實際經驗不足等因素的影響,目前國內多數商業銀行風險定價能力仍然較低。對此,應參照《巴賽爾新資本協議》的技術要求,吸收國外先進經驗,加快建立一套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內部信用評級體系,準確地對風險進行定價,進而實現對貸款的風險差別定價,以降低信用風險,提高銀行盈利水平。

三是增強主動負債能力,合理匹配資產負債結構。存款基準利率的上調,有利于增強商業銀行的吸儲能力,但付息負債利率的提高,也加大了商業銀行的籌資成本。同時,存款準備金率上調意味著銀行增加存放在央行的準備金金額,商業銀行的新增存款之中可用資金比例降低,資金來源制約資金運用的自我約束管理體制下,促使商業銀行更重視存款工作,以便進一步增強資金實力。因此,商業銀行一方面要增強主動負債能力,認真落實差異化服務措施,加快網點功能轉型,真正實現客戶分層、功能分區、業務分流,在增加存款總量的同時,優化負債結構;另一方面,要根據負債的期限、利率結構,合理安排資產的期限、利率結構,將資產與負債在資金種類和數量上的聯系有機地結合起來,在保持資金合理流動性的條件下,根據利率變化的預測和資產負債對利率的敏感性分析,及時調整各種不同利率資產和負債的敏感性缺口,擴大利差,達到凈利差收入最大化的目標。

四是要加快業務創新,優化經營收入結構。今年5月份的這次加息與之前幾次加息的重要區別是央行縮減了銀行的存貸利差,特別是中長期存貸利差,壓縮了銀行貸款利潤的空間。多年來,出于扶持國有金融體系的政策需要,中國銀行業長期享受遠高于國外同行的存貸利差,盡管這一過高的利差水平一直受到質疑和批評,但央行長期保持了銀行業偏高的存貸利差水平。此次央行打破多年政策壁壘縮減存貸利差,顯示央行抑制信貸增長的堅定決心。對此,商業銀行必須順應銀行業務發展趨勢,在業務增長方式上從外延粗放型增長向內涵集約型增長轉變,在經營結構上由傳統的存貸業務結構向資本節約型的綜合金融服務轉變,在競爭手段上由同質化競爭向差異化競爭轉變。

今后,尤其要重視科技創新和業務創新,拓寬金融服務領域,努力增加中間業務收入等非利息收入占比。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愈益頻繁,西方商業銀行加快了金融服務創新步伐,通過開拓中間業務市場,降低凈利息收入占經營總收入的比重,以規避利率風險。如目前發達國家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高的甚至已經超過了60%,而國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一般還不到10%,大力拓展中間業務是國有商業銀行規避利率風險的有效途徑之一。因此,國內商業銀行要借鑒西方商業銀行的經驗,通過增大技術投資,加快引進電子技術,提供電子銀行服務;通過整合業務流程、調整組織結構,增加基金、保險、代客理財等中間業務品種,來適應和滿足客戶個性化、多樣化的需求。通過服務的全能化,實現客戶的多樣化和收益來源的多樣化,從而有效地分散經營風險。

四、央行貨幣政策工具運用應關注的問題

2007年5月央行三項調控政策的同步推出,既反映央行貨幣調控思路的重要轉變,也顯示央行駕馭貨幣手段更趨熟練和靈活應變,相信對市場和經濟的調控效應也將逐步顯現。但是,?在存款準備金率成為央行常規性工具的同時,也有一些問題值得我們關注:

一是合理掌握貨幣政策運用的頻率和調整區間。準備金率的提高,在意味央行將凍結金融機構更多資金的同時,也必須為此承擔更多的利息支出。就商業銀行來講,準備金率的提高,限制了信用擴張,而存款利率的提高,又增加了籌資成本。因此,存款準備金率的運用有必要設定一個合理區間,抑制央行利息支出的增加,同時兼顧商業銀行的利益;如果繼續提高存款準備金率或存貸款利率,希望也能夠相應提高存款準備金的利率,適度彌補對商業銀行凈利潤的影響。

二是進一步加強多種政策工具的綜合運用。在當前中國流動性過剩、人民幣升值壓力日益增大、信貸擴張過快、貨幣投資反彈壓力巨大、物價上行風險加劇的嚴峻形勢下,單項政策的效力日趨弱化。因此,應在加強各種貨幣政策工具的組合運用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貨幣政策與財政、產業、外貿、金融監管等政策的協調配合,多管齊下實現多目標調控,并借助政策組合集中推出的力量增強政策的綜合效應。

三是應注意調控政策的協同效應問題。我國宏觀調控關注多個經濟目標,這使得央行在政策的協同和配套上需要更多的藝術性。比如提高準備金率和利率均是緊縮性政策,為了鞏固我國宏觀調控的成果,繼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是央行的政策導向,但升息又將提高人民幣在國際市場的比價吸引力,加速國際資金的涌入,加劇國內市場的流動性過剩問題。資本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對流動性的關聯影響預計還將顯現和強化,這將對準備金率等數量型政策工具的運用產生更多的影響。因此,研究貨幣政策的協同和配套,謀劃取得同向的效應,在我國宏觀控制更加注重內在和結構的趨勢之下顯得更為重要。

四是應實行差異化的貨幣政策。針對目前農村資金存在著一定的“離農”傾向,為鼓勵商業銀行更好地服務于新農村建設,加大對“三農”的有效信貸投入,縣域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率應低于城市行金融機構。比如,目前農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高于其他三家國有商業銀行0.5個百分點,高于信用社法定準備金率3個百分點。建議今后應區別各商業銀行服務對象的不同,實行差異化的貨幣政策,合理確定縣域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以鼓勵進一步加大縣域有效信貸投入,更好地服務于新農村建設。

參考文獻:

行政征用論文范文第5篇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已經得到信用證當事人的執行,基于UCP600的權利行使也成為信用證當事人的義務。信用證雖然是開證行應申請人所做的承諾,但信用證的核心在于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保證信用證得到兌付。當相應單據提交給開證銀行被認定為不符單據時,則開證銀行即可能做出拒付的意思表示。一旦單據被認定為不符合信用證規定,則受益人即得不到開證行的兌付,受益人即會竭力從單據角度出發爭取自己的權利,以得到信用證的庇護。作為信用證義務的首要承擔人,開證行一旦拒付不當,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信用證拒付的時間條件

UCP600在其第14條b中明確表述“Anorminatedbankactingonitsnormination,aconfirmingbank,ifany,andtheissuingbankshalleachhaveamaxiumoffivebankingdaysfollowingthedayofpresentationtodetermineifapresentationiscomplying.Thisperiodisnotcurtailedorotherwiseaffectedbytheoccurrenceonorafterthedateofpresentationofanyexpirydateorlastdayforpresentation.”該條的中文意旨是指定銀行或者保兌銀行以及開證銀行有最多5個銀行工作日的審單期限,從提交單據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而且這個期限不受提交單據日適逢最后一天期限等有所縮短。本條款可以視為開征銀行審核單據關于時間規定的核心條款,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的規定和UCP500有著明顯的區別,在UCP500中規定的時間為7天,且適用的詞匯為“reasonable”即合理的期限。依據原先的規定,許多信用證開證行將其理解為有最多7天來審核單據,但是這種觀點卻遭到了銀行委員會的明顯反對。在相應的司法案例中也得到了確認,即開證銀行首先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審核單據,其次才是7天,如果提交的單據非常簡單,而銀行審核的時間仍為7天,則開征銀行被認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審核單據并對外拒付,從而判令開證銀行喪失了拒付的權利。

在UCP600中該說法得到了更改,將銀行的拒付時間正式表述為5個銀行工作日,從而賦予了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單據的權利。該時間是開征銀行應當遵循的絕對期間,不因任何情況發生中斷、延長、終止。開征銀行如不能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單據完畢,并對外發出拒付的指令,則開證銀行即喪失了宣稱單據不符的權利,換言之,開證銀行必須付款。

二、信用證拒付的首要不符為準原則

所謂信用證拒付的首要不符原則,即開征銀行應當一次性地提出單據的不符所在,開證銀行第一次提出的不符方可被認定為不符,其后再次提出的不符被視為開征銀行對后續不符點的放棄。這一點UCP600第16條的C款做了明確規定,即“Whenanorminatedbankactingonitsnormination,aconfirmingbank,ifany,ortheissuingbankdecidestorefusehornourornegotiae,itmustgiveasinglenoticetothateffecttothepresenter“

信用證單據紛繁復雜且多樣,信用證本身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單據的不符可能存在各中類型,如果開證銀行不能在首次即全部提出相應的不符點,則會造成不符延綿不絕,增加相應當事人的負擔。從另外一個情形來看,開證銀行系信用證的首要承擔方,對于信用證更為熟悉,開證銀行更有能力全部審核出全部不符點。UCP600對此做出規定進一步限制了開征銀行的權利,從而更為有利于對受益人的保護。

三、開證銀行獨立判斷不符原則

信用證系開證銀行對外所做的付款承諾,信用證開證銀行基于信用證和單據來判定雙方是否為不符,信用證關系和貿易合同是獨立的合同關系,雙方之間雖然存在聯系,但是兩者之間是不同的法律關系。這一點是信用證交易的核心,也是信用證能夠得到多方認同并執行的重要原因,如果任由貿易合同關系滲透入信用證法律關系,則將貿易行為的復雜摻雜進信用證交易關系,徒增信用證當事人的負擔,也不符合信用證的基石。正是由于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而非進口商對出口商的付款承諾,這一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可以視同看成是開證銀行和受益人兩者的關系。在信用證開征銀行收到提示單據時,則信用證開證銀行有權基于自身的判斷對受益人做出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意思表示,而無需信用證開證行征求開證申請人的意見。開證申請人的意見僅僅可以為銀行的拒付意思提供參考,而不能替代開證行單獨的意思表示。基于此,開證行對外所做出的諸如信用證不符正在征求申請人的意見中的表述不能構成開證行的拒付表示。

同樣,在實務當中經常出現開證行在拒付之后說該不符點正在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其后又做出申請人接受不符點,故同意付款的表示。筆者認為,開證行是否放棄不符點仍應視同為開證行單獨的意思表示,即便是申請人接受不符,也視同開證行接受相應不符單據,從而必須履行付款的義務。

四、開證行表明所持單據的態度原則

開證行一旦對外做出拒付意思表示,還應當表明對單據的處理態度。這種處理態度根據UCP600的規定有四種,其一是等待單據提交人進一步意思表示;其二為徑直退回單據;其三為開證銀行征求申請人意見;其四為按照先前提示人的要求從事。

信用證交易本質上存在著和其密切相關的真實貿易行為,而這些行為的表現形式即為單據,單據的接受、轉遞可能會對當事人的實際權利產生重要影響。信用證開證行做出上述意思表示才能明確決定單據的下一步行動。也能為單據提交人就單據采取措施提供明確依據,因為就單據提示人而言,在接受到開證行的不符提示后,可以自行修改單據重新提交,提交人可以自行催促申請人接受不符的單據,另外包括受益人在內的提示方也可以將單據要求退回轉而直接要求申請人要求付款等等多種手段可以采用。這些方式的行使都將有利于受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如果開證行不能表明其對所持單據的態度,開證行是無權拒付的。

五、開證行不得放單原則

所謂開證行不得放單原則呢,系指開證行在做出意思表示時必須確保其所收到單據后未將單據直接交給開證申請人,一旦開證申請人拿到了單據,則可視同開證行接受了單據,而不論單據是否存在不符,開證行無權對外拒付。正如上文所指的是,信用證交易下實際存在著真實的貿易行為,所謂單據只是代表信用證下貨物的憑證,開證銀行一旦將單據提交給了申請人,則意味著申請人已經接受了信用證下的真實交易。基于最普通的民法關系,申請人不能一方面拿到貨物,一方面卻拒絕付款。同理,開征銀行一旦決定將單據放給申請人,則說明開證銀行已和申請人就單據相符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說開征銀行同意受益人采用信用證方式對其要求付款,開證銀行也就無權再對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做出不符的表示。

六、開證行不得敘做提貨擔保原則

所謂開證行不得敘做提貨擔保原則是指,開證行在對其所持有的受益人提交的提單向船運公司提供了提貨擔保,則喪失了繼續主張單據不符的權利。

提貨擔保在近海貿易中較為常見,進口商為了盡快提取貨物,在還未收到提單正本的情況下憑借銀行的擔保向船運公司要求提貨,船運公司則因為銀行卓越的信譽一般依據副本提單和銀行保函仍會將貨物交付給進口商。

在銀行提供提貨擔保的情況下一般開證行還未能收到單據,此時銀行已經同意貨物放給申請人,則在單據提交給開征銀行的情形下,可以視同開證行已經實際上將單據交付給了申請人,申請人已經獲取了信用證下的貨物,開證行自然無權對信用證宣稱不符。

七、信用證單據的表面不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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