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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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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無效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而建設工程合同又是我國合同法分則規定的十五類有名合同中的一類,是建設工程領域內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而其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有無尤為重要,本人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和自身體會對無效的合同做一簡要分析。

《司法解釋》第一條和第四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的界定。按照此法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共五種,分別是:第一種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第二種情形,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實際上就是掛靠;第三種情形,建設工程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第四種情形違法分包;第五種情形轉包。

第一種,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建筑工程承包企業和建筑專項分包企業三類。建筑施工企業的建筑施工能力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所以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制度。《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在建筑施工市場中,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為了爭取提高資質等級,提升自己的建筑施工能力,經常要求承攬超越其資質等級的工程,以充實其業績,提升其提高資質等級申請獲得審批的可能性。實踐中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行為,不論其目的如何,都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應當堅決禁止。

第二種情形,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這是我們常說的掛靠行為。《建筑法》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從業資格作了嚴格的限制,明確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同時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實踐中,有一些企業由于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又想從事建筑活動明所以通過各種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資質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在小型企業中尤為常見,由于它們規模較小,資金不足,建設能力較弱,故而無法取得法定的建設工程資質等級,故借用具有法定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對外承攬工程是一種普遍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規避了行政機關對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條件的管理,擾亂了建筑市場正常秩序,嚴重影響了建設工程的質量。那么如何認定掛靠呢?比如有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實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等。

第三種情形,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招標投標法》是規范建筑市場招投標活動的具有公法性質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過規范建筑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具有公法性質的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過規范建筑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進而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中標是發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中標,才會形成合法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標無效,必然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第四種情形,違法分包的建設工施工合同無效,這體現在《司法解釋》的第四條規定的。而《建筑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禁止承包單位違法轉包、肢解分包。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這兩個條文屬于強制性條款,當事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出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情形,就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確定合同無效。關于違法分包的認定標準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第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屬于違法分包;第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第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第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公共交通;建設;發展;經驗

城市公共交通以其便利、經濟、安全、生態等特性,是廣大市民出行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政府引導市民生態化出行、約束私家車濫用、破解道路交通擁堵難題的前提和基礎。一個城市的發展壯大離不開城市空間的不斷拓展、城市骨架的外向拉開,公交作為城市流動的“血脈”,承載著城市發展、城市運行的重要作用,如何借鑒和吸收先進城市公交建設經驗,取人之長、補己之短,對于城市自身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下面,就世界范圍內各城市公共交通建設和發展做以簡略介紹。

1 第一檔次城市

新加坡、東京和首爾是國際上公認的“公交都市”,其共同特點有:公交出行比例超過60%,軌道交通發達,基礎設施完善,市區內公交站點500米半徑覆蓋率都達到了95%以上,公共交通換乘方便等。各城市結合自身特點制定了具有代表性的公交優先發展策略。

新加坡:完善的政策法規保障和嚴格的交通需求管理。新加坡通過車輛配額系統和電子道路收費系統實行交通需求管理。車輛配額系統增加了用戶購車的固定成本,電子道路收費系統則增加了使用車輛的動態成本。新加坡政府通過綜合應用這兩種系統,對小汽車短期和長期、靜態和動態交通需求進行調控,而公共汽車則不受這些管理約束,有力地保證了以公共交通系統為導向的交通發展戰略的實施。新加坡的公共交通在健全的法制環境中,各項優先政策得以實現,建立了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統。

東京:高度發達的地鐵系統。東京以便捷、精準、人性化高度發達的軌道交通系統著稱。首先是便捷,東京地鐵四通八達,實現了在市區步行不超過5分鐘就有一個地鐵進站口的規模,且與地面公交、新干線、私營鐵路等接駁良好;每個地鐵站點都設置了大量的進出口,最多的甚至超過20個,只要看清了指示圖標,乘客完全不用走上地面、不受紅綠燈的干擾就能迅速地、盡可能的接近自己在地面上的目的地。其次是精準,東京所有的地鐵線路都有具體到分鐘的全天運行時刻表,列車運行誤差一般不超過一分鐘,每個站點還有可隨意取閱的地鐵線路圖和各段行程耗時表,乘客可以迅速了解任意一班車次進站的精確時間,并非常容易推測出自己抵達最終目的地所需的時長。

首爾:2004年開始,首爾市政府克服種種困難,進行了大刀闊斧的公交改革,具體內容包括:建設中央公交專用車道、建成由快線、干線、支線以及區間線組成的公交網絡、對機構體系進行改革(政府與半官方的公交運營機構和私有的公交運營商簽署合同來管理公交系統)、集成使用多種電子自動收費系統、采用壓縮天然氣公交車、加強私家車交通管理以及對非法停車嚴厲執法等。這一系列改革產生了巨大的效益,改善了公交運輸的交通條件,產生了一個更好的決策制定過程,增加了首爾市政府和公交運營商之間的關系透明度。通過公交改革,首爾市的公交出行分擔率達到了75%,城市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得到了國際權威機構的肯定和贊賞,成功升級為典型的“公交都市”。領導的決心與系統的整合是此次改革成功的關鍵。

2 第二檔次城市

北京、深圳兩市是國內一線城市,其公交發展水平國內領先,公交出行比例為45%左右,有發達的軌道交通。

北京:首先是公交優先政策支持。北京于2006年頒布了“四優先”公交政策,即公共交通設施用地優先、投資安排優先、路權分配優先、財稅扶持優先,近幾年,北京貫徹落實“四優先”政策,大大增強了公交吸引力;其次,依托強大的財政實力,大力發展軌道交通。北京市政府把加快軌道交通發展作為緩解擁堵、惠及民生的重要舉措,在資金投入、政策保障上都予以優先安排,建設速度空前;再次,根據“四優先”政策實行公交低票價制。北京地面公交和軌道交通票價全國最低,以此鼓勵市民乘坐公共交通;最后,北京正在實施的小汽車限行限購政策,也體現了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策略。

深圳:作為第一座“公交都市”試點城市,深圳公交有著良好的發展基礎,2012年末深圳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達到了全國最高的46.3%,公交車萬人擁有量達到16標臺,兩項指標均達到“公交都市”建設標準。深圳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成功經驗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深圳大力推進網絡化公交專用道體系建設,全市約89%的公交線路享有專用道保障,有效提高了公交車競爭力;其次,構建功能明確的公交線網,深圳地面公交由干線、支線、快線和城際線等4種功能明確的線路組成,提高了公交效率;最后,雖然不及北京,但深圳市軌道交通已形成網絡,發揮了城市交通中的骨架作用。

3 第三檔次城市

南京、大連兩城市是國內公交較為發達城市,公交出行比例30-40%,軌道交通規模雖不及第一、二檔城市,但已初步形成網絡。

南京:雖然南京近年相繼出臺了《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南京交通發展白皮書》、《南京市公交改革與發展五年(2011-2015年)行動計劃》等文件,明確了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政策,但由于實施不力,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在小汽車暴增的壓力下,近幾年公交出行比例有所下降,僅為30.1%,但依靠相比第四檔城市發達的軌道交通及公交專用道等基礎設施建設,排在第三檔次。

大連:大連突出的公交發展水平指標是公交車萬人擁有量,高達19.7標臺/萬人,在所選的7座國內城市中排在第1位。充足的公交車輛保障了運力,提高了服務水平,再輔以軌道交通,使大連市公交出行分擔率達到43%,在所選7座對比“公交都市”創建示范城市中排名第3,處于全國領先水平。

4 第四檔次城市

鄭州、濟南、昆明等城市是國內公交較為發達的城市,公交出行比例為28-40%,暫無或只有1條軌道交通。在軌道交通暫未成網的條件下,注重發展公交專用道和快速公交系統。三座城市的公交專用道長度都超過了100公里。哈爾濱市基本上屬于第四檔次城市。

5 高寒城市

加拿大蒙特利爾、中國沈陽等二個典型高寒地區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狀況具有較好的借鑒價值。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設計;技術方法

中圖分類號:TU997文獻標識碼: A

緩解城市道路的壓力,采取恰當的交通工程設計技術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面對日益嚴重的交通擁堵問題,僅僅依賴于補救措施是不夠的,而且隨著交通壓力的逐年增大,很有可能由于補救失效而導致擁堵周期縮短,而形成了惡性循環。為了避免這種交通現象出現,就要在將道路交通設計納入到規劃設計階段,將其作為指導交通的重要緩解,以將交通管理落實到事前預防,從根本上起到緩解交通壓力的作用。

一、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設計的必要性

中國的城市化發展進程不斷地加快,使得城市交通壓力與日俱增。某城市的機動車數量猛增,加之多樣化的交通工具,使得道路建設難以更得上交通發展的步伐,出現了嚴重的滯后現象。出現這種交通問題的關鍵在于交通工程設計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所謂的“交通工程設計”,是對于交通系統以及配套設施的優化設計,因此又被稱為“交通設計”,其目的是為了對于現有的交通狀況予以改善,以符合現有的交通需求,并為未來交通設計提供建設空間。交通設計受到城市環境的局限,各種交通資源,諸如時間資源、空間資源以及交通投資力度等等,對于交通設計都存在著影響。為了改善城市交通狀況,就是要將交通設計加你在城市規劃的理念和交通規劃成果的基礎上,科學地運用交通工程學知識原理,對于交通系統的各項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以確保交通與環境相協調,從而建立起良好的通行空間,不但使得交通順暢、安全而便利,而且還提高了交通效率。

縱觀城市道路設計中所存在的問題,宏觀交通規劃所表現出來的滯后性,主要是由于道路設計不符合城市道路的實際,設計審批流程不夠規范化以及城市道路使用問題而導致的。

二、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設計技術方法

(一)功能定位分析

在道路交通工程設計工作,功能定位分析是道路設計的基礎,其是將所有參與設計的道路與周邊用地以及區域道路的整體狀況相結合,將城市發展、景觀以及交通等等方面需要道路所承擔的功能提出。根據道路交通設計過程中所設計的內容,參與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除了交通工程師之外,還需要城市規劃師、城市景觀的設計師以及城市交通設計人員工程參與。

在對于某城市的交通工程設計中,要對于道路交通功能綜合分析。以城市綠地和公共空間作為核心,采用小格網的路網形態設計,可以滿足人員高密度聚集的需求。(城市道路網格規劃見圖1,圖2)居住區的道路中,較密集的方向,需要采取強化集散服務。結合地形,將自由式的路網形態利用起來設計休閑旅游區道路,在緩解交通的同時,還可以營造休閑的氛圍。

在調整道路交通功能并實施優化措施的時候,要將交通功能與周邊的交通設施相結合研究,以利于同時調整其他的道路交通功能。

圖1 城市道路網格傳統規劃

圖2 城市道路網格現行規劃

(二)交通組織優化

對非機動交通優先設計。在空間的布局上,將穩靜的交通區劃定,其空間占道面積大約為50%,對于機動車的速度加以限制。在交通網絡密度的設計上,相比較于機動交通,非機動交通網絡密度會更高。為了有效協調各種交通方式,要確保優先安排非機動交通,同時確保機動車安全出行。

(三)詳細交通設計

對于交通沿線的各類要素進行控制,要依據交通組織策略實施設計,這個階段的重點協調內容也是施工圖紙設計的重點。交通體系的設計要滿足道路的多功能要求,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靜態和活躍交通,公共交通以及交通樞紐等等。采取必要的措施實施交通管理,主要包括交通管理設施布局,管制措施以及控制方案等等。交通工程建設上,包括建筑材料的選擇、平面線形、橫斷面以及豎向等等。與道路規劃相關的要需,包括路燈照明、道路景觀以及地下空間和沿街的建筑風格等等,都要與道路設計相協調。

(四)實施保障

為了確保交通工程設計效果,工程設計圖紙除了要符合施工要求之外,還要與施工現場協調一致。因此,做好設計與施工的溝通和協調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為了能夠將道路交通工程設計落實到位,要將道路設計中所關乎的各個控制都需要在施工圖紙中落實,并在施工現場落實到位。道路交通工程設計是道路規劃與施工階段的中間環節,起到了承上啟下作用的作用,但是當設計圖被落實到施工現場,就要通過協調的形式對于設計規劃不斷地完善。

結論:

綜上所述,城市交通工程設計作為城市規劃中的一部分,經歷了30多年的發展與探索,對于城市交通規劃技術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面對城市交通業的發展所帶來的各種城市交通問題,就需要不斷地完善道路交通設計技術,以適應城市未來發展需求。

參考文獻:

[1]戴繼鋒,張國華,翟寧,李晗.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設計技術方法的完善及實踐[J].城市交通,2011.9(0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攬合同/區別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請人某鋼廠委托被申請人某起重機制造公司制造一個懸梁起重機,包括起重機的制作和安裝。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2007年5月1日,每延誤一天,需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5的延期違約金;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一切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解決等。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約支付工程款,被申請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將起重機調試合格后交付申請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計算發生爭議,申請人向日照仲裁委員會(起重機的安裝地)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程延期違約金40余萬元。被申請人則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實質內容是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完成一個起重機的制作,而起重機的制作是在被申請人所在地進行的,因此該合同是承攬合同,被申請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的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承攬合同糾紛通常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該合同的性質,決定了該仲裁委員會對該案是否享有管轄權。對此,該仲裁委員會內部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由此引起筆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較易區分,因此本文重點闡述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現實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和安裝工程合同三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屬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須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完成一項工程,發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過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項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標的物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這是與買賣合同的最大區別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樣也是根據發包人提供的與眾不同的圖紙,為滿足發包人建設一項與其他建筑物不一樣的建筑物訂立的。

      3、承攬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獨立性。兩類合同中,承攬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合同對方的指揮,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等責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對標的物的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承攬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擔風險,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工程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5、均是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有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負有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義務,發包人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兩者的義務也是相互、有償的。

      對以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共同法律屬性,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但對兩類合同的不同之處,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網上搜到的以下兩個案例,也反映出兩種不同的觀點。

      1、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2000年在審理上海東方上市企業博覽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東方公司)破產案時(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網),就債權人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研究所)申請優先受償工程欠款一案,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屬于承攬合同的范疇,因此破產申請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應屬于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條所指的建設工程合同。浦東法院最終以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攬合同為由,裁決債權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乙方為甲方承建一塊大型戶外顯示屏,一審法院從合同名稱入手,認為該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審法院采納了被告的上訴意見認為:當事人雙方標明為“定制人”、“承攬人”,合同標的為可拆分物,主要依賴承攬人之技術特點進行施工,最終之安裝僅是制作過程之延續,并最終認定該案為“承攬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第5篇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施工合同訂立和履行行為,保護發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在總結我省執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20xx年《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與計價規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房屋建筑與裝飾裝修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等9本工程量計算規范、情況的基礎上,我們組織制定了20xx年《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現予頒發,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施行。

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和附件四部分組成,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工業與民用建筑、安裝、市政基礎設施、仿古建筑、園林綠化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

各單位在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過程中,要認真積累資料,及時反饋意見,以便今后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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