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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我叫___,男,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縣__鎮__村五組村民,是__中學九年級學生___(男,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參加貴公司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父親,被保險人___在___醫院被確診患______病,經多方醫治無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險人___的'母親___,女,系__縣___鎮___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辦理被保險人___的保險理賠事宜,特提出理賠申請 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申請人:___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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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交警隊: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聯系電話:住址或單位
請求事項
一、請求___賠償申請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時__分,在________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請求貴隊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宜進行調解。
此致
__交警隊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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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人:盧某某,男,漢族,196_年_月__日出生,貴州省__縣人。住__縣__鎮__村__組__號。聯系電話:151201____
委托人:張紹明,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
賠償義務機關:__縣人民檢察院。住所地:__縣__鎮__路。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檢察長。
請求事項:
1、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因錯誤關押申請人而應當承擔的賠償金(310天_200.69元/天)62213.90元;
2、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某某縣__水泥廠的負責人,該企業因經營需要,從而向某某縣農業銀行申請貸款8萬元。__縣農業銀行將貸款發放后,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便對申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___年8月2日以涉嫌“__罪”為由將申請人及銀行工作人員馮__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準逮捕。在關押期間,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多次對申請人進行了刑訊逼供和人身摧殘,暴力傷害,由于申請人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在被錯誤關押了310天之后,2002年6月11日,申請人及馮__均被撤銷案件,無罪釋放。現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已對同案嫌疑人馮__作出了國家賠償決定,并已經兌現。可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卻至今未對申請人作出賠償,且經申請人多方反映無果。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請求進行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盧某某
晴天霹靂,愛子被追車毀人亡
遼寧省大連普蘭店市安波鎮楊屯村的村民沙仁剛,有一個22歲的車迷兒子沙興輝。為了滿足這唯一一個兒子的癡情愛好,1999年10月18日,沙仁剛夫婦傾其所有,為兒子購買了一輛紅色廈利牌轎車。但由于那段時間父親很忙,一直抽不出時間為新車上牌照,沙興輝急得就像一個已把新娘娶回家卻又入不得洞房的新郎一樣,痛苦難耐。1999年12月14日吃過早飯后,沙興輝再也等不及了,決定先開上愛車出去兜兜風再說。當他穿著黑皮夾克、灰牛仔褲和白色旅游鞋出現在母親曲連英面前時,母親看著英俊帥氣的兒子,深情地叮囑他一定要注意安全,早點回家。
沙興輝高興地駕車行駛到普蘭店市安波鎮的十字路口,碰到了同村鄉親沙興福,便請他上車閑聊。這時,沙興輝的兩個朋友發現他開著一輛嶄新的轎車,就提出能否送他們一程。于是,在沙興福的陪同下,沙興輝駕車帶著兩位朋友向他們要去的方向駛去。上午10時30分,當他們由東向西行駛到普蘭店至熊岳公路的萬家嶺路段時,一輛白色桑塔納轎車從后面追了上來。在該車與沙興輝駕駛的廈利轎車并排行駛時,坐在副駕駛座上的人打開車窗伸出一只手,示意讓沙興輝把車停下來。沙興輝掃視了一眼,發現那輛轎車沒有懸掛或佩戴任何明顯的警示標志,又見對方氣勢洶洶,不明來意的沙興輝便沒有理睬,加速向前駛去。而此時白色桑塔納轎車卻繼續向前追攆,并開始用別車的方法想把沙興輝開的廈利車別住,在幾次別車都未能得逞的情況下,雙方的車速也迅速提高。11時10分左右,沙興輝的兩位朋友匆匆下了車,而白色桑塔納轎車在持續高速追攆了40多分鐘后,依然窮追不舍。當沙興輝被追攆至瓦房店市許屯鎮腰屯村路段時,由于路面結冰,車速過快,沙興輝駕駛的廈利車發生側滑,只聽“嘭”的一聲巨響,廈利車在撞斷路邊一根木質電線桿后,又連翻了幾個跟頭栽到路旁的深溝中。沙興輝被巨大的慣力從車內甩出20多米遠,而坐在副駕駛座上的沙興福被摔昏在車內。這時,白色桑塔納轎車見被追攆的廈利車翻入深溝內,便在事發地急忙掉轉車頭,迅速駛離了現場。附近的村民見狀紛紛向肇事地點跑去,有心的村民記下了這輛車的牌號:遼B6389。
善良的腰屯村村民李學安、李天友等人,將摔昏在車內尚有氣息的沙興福救了出來,隨即打電話報警。瓦房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簡稱瓦市交警大隊)接警后迅速派員到達現場,但此時沙興輝已經氣絕身亡。交警在勘察現場的過程中根據村民的反映,拍下了那輛白色桑塔納轎車調頭離開時留下的車輪痕跡,并記下了車牌號碼和有關現場情況。交警很快查實,該白色桑塔納轎車是瓦房店市運管所的路政稽查車,當時坐在副駕駛座上并示意沙興輝停車的人,就是該所副所長李景和,其他3人則是該所的工作人員。
事發當日下午3時左右,正在本溪打工的沙興輝的父親沙仁剛,接到愛子車禍身亡的噩耗如晴天霹靂。當他趕到醫院看到血肉模糊的兒子時,頓感天旋地轉,一頭栽倒在兒子的尸體旁。母親曲連英聞聽兒子出事后精神失常。而沙興輝70多歲的爺爺,則整天喃喃自語:“讓我替興輝去死吧!”
索賠無果,老父告狀三訴三敗
事發的當天晚上,交警對運管所車上的4個人進行了詢問,但他們都說沒有追車,只是巡路檢查到了那里。而李景和也只承認,他只是坐在車里指了一下沙興輝駕駛的紅色廈利車。
1999年12月17日和12月24日,瓦房店市公安局做出技術鑒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認定沙興輝系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肇事車輛報廢。因交警在事發現場沒有發現沙興輝駕駛的廈利車與運管所的桑塔納轎車有碰撞的證據,之后又經過調查、論證,認為肇事車輛是由沙興輝超速行駛所造成。隨后,瓦市交警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沙興輝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沙仁剛對一些法規缺乏相應的了解,因此他對這個認定怎么也不服氣:明明是運管所的稽查車持續高速追攆,才導致兒子沙興輝的車毀人亡,怎么就認定運管所一點責任都沒有呢?沙仁剛多次向瓦市交警大隊要求重新認定,交警對沙仁剛解釋說,你兒子的車毀人亡是不是因運管所的稽查車實施追攆導致的,不屬于交警部門的管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沙仁剛還是不服,又向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申請重新認定,結果還是維持了瓦市交警大隊的認定。
但倔強的沙仁剛覺得兒子死得太冤太慘,,他怎么也想不通,作為拿著納稅人薪金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怎么能如此野蠻執法,明知高速追攆車輛可能導致嚴重后果,卻恣意妄為追攆達數十公里,最終導致車毀人亡!更為惡劣的是,在目睹被追攆的車輛翻入深溝后,竟置駕乘人員生死于不顧,為逃罪責調頭就跑,這樣冷漠無情道德盡失的人,怎配做一名國家公務人員。沙仁剛決心要討個“說法”!
在多次找瓦房店運管所的領導要求解決和處理問題無效后,沙仁剛于2000年5月16日制作了《索賠申請書》,向運管所請求賠償他包括報廢的夏利車購置費、沙興輝的喪葬費及精神損失費合計人民幣14.5萬元,并保留追加賠償和追究有關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權利。但瓦房店市運管所的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為逃避責任始終不肯受理和解決。而那些目睹事故發生的村民們,在得知運管所的蠻橫無理后,紛紛自發地找到沙仁剛,向他表示“只要你需要,我們都會站出來作證,決不會昧著良心做縮頭‘烏龜’!”鄉親們的正義和善良,堅定了沙仁剛向運管所討回公道的決心。
當天,沙仁剛以向運管所申請賠償的同樣理由和請求,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簡稱瓦市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瓦市法院在審查沙仁剛的材料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因此沒有即時給予立案。當審判人員得知,沙仁剛曾多次去運管所請求解決問題而一再遭到無理拒絕時,便讓沙仁剛再去找一次,如運管所仍不受理解決,就以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送達。同日下午,沙仁剛再次向運管所遞交《索賠申請書》書,運管所仍然沒有一個人肯接受。于是2000年5月17日,沙仁剛只好通過國內特快專遞的方式,將《索賠申請書》郵寄給運管所。但寄出的《索賠申請書》如泥牛入海杳無音信,運管所仍然對此置若罔聞。沙仁剛在索賠無望的情況下,再次請求瓦市法院予以立案審理。2000年7月10日,瓦市法院立案受理了沙仁剛的,并將書副本送達運管所,至此案件進入了訴訟程序。
由于該案在當地尚屬首例,瓦市法院在立案7個多月后,分別于2001年2月27日和3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訴訟過程中,沙仁剛又向法庭增加確認被告運管所追攆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瓦市法院在經過兩次公開庭審后最終認為:本案應當先向行政機關尋求解決,沙仁剛增加的訴訟請求無正當理由,并于2001年9月1日裁定駁回了沙仁剛的。沙仁剛不服瓦市法院的一審裁定,隨即于同年9月12日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大連中院)提起上訴。大連中院經審理認為,瓦市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駁回沙仁剛的正確,并于2001年10月30日做出維持瓦市法院原裁定的終審行政裁定。沙仁剛不服一、二審法院的行政裁定,又向大連中院提出再審的申請。大連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認為沙仁剛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又于2002年12月24日駁回了沙仁剛的再審申請。
確認違法,歷經六年終獲賠償
面對一次次的挫折和失敗,沙仁剛沒有動搖討回公道的信心和對法律的堅定信念。他與委托人靜靜地思考和認真分析失利的原因和教訓,認為自己的訴訟請求之所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既有運管所對法律的蔑視,又有自己缺乏關鍵證據的原因。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沙仁剛心想,你運管所不是就不承認收到《索賠申請書》嗎?但是我有郵寄給你《索賠申請書》的國內特快專遞回執單作證,而且按法律規定,法院也是應該采信的。
2003年3月,當沙仁剛拿著特快專遞回執單這一關鍵證據,再次來到大連中院行政審判庭進行咨詢后,經審查認為此案已具備立案審理的所需條件,隨即與瓦市法院進行了溝通。2003年4月10日,沙仁剛向瓦市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瓦市法院立案受理后,沙仁剛為防止受到當事人以外其他因素的干擾,請求瓦市法院回避審理本案。大連中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依法符合指定管轄的條件,遂于2003年4月22日做出裁定,指定本案由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簡稱沙區法院)審理。沙仁剛于2003年5月6日,以同樣的理由和請求向沙區法院遞交了狀。
2003年8月7日對沙仁剛來說,真是一個不平凡的日子。在三年多的苦苦等待中,沙區法院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證據戰。沙仁剛的委托人杜連成律師,當庭提供了瓦市交警大隊拍攝的事故現場照片、國內特快專遞回執單、運管所副所長李景和的詢問筆錄以及律師的調查筆錄等24份證據,以此證明運管所對沙興輝實施追攆,并造成車毀人亡后急忙調頭逃離現場的事實存在。
運管所的委托人,在法庭上根本不承認他們對沙興輝所駕車輛實施了追攆行為,并認為沙仁剛所指控的是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李景和在車內指了一下死者駕駛的廈利車,并不等于是在攔截他的車……隨后,運管所的委托人也向法庭提供了10份證據,以此證明沙興輝車毀人亡與運管所沒有任何關聯。
由于沙仁剛及委托人,向法庭提供的一些與運管所追攆行為有關的證據,大多是一些證人證言和一些書證的復印件,缺乏直接的書面證據,而這些證人證言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的法律效力又相對較低。因此,沙仁剛及其人便及時向沙區法院提出了請求法院調取證據的書面申請。
2003年8月11日,沙區法院在第二次開庭審理后認為,應該依法采納原告沙仁剛請求法院調取證據的申請。2004年1月15日,本案主審法官劉勇鋒和該院行政審判庭庭長郭秀杰等人,頂風冒雪行程一百余公里,走鄉串戶,依法向涉案車禍的唯一幸存者沙興福及目擊者呂寶榮,呂寶明等5人調取了證人證言。李國棟、張玉明等6人,還集體向法官提供了證人證言。
2004年2月2日,沙區法院在第三次公開庭審后最終認定,沙興輝所駕車輛損毀和沙興輝死亡,是由被告運管所工作人員實施了的追攆行為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運管所工作人員駕車追攆沙興輝的行政行為,明顯屬不合理、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侵犯了沙興輝的合法權益。2004年3月15日,沙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運管所于1999年12月14日追攆原告沙仁剛之子沙興輝,并造成沙興輝死亡和其所駕轎車損毀的行為違法。”
一審宣判后運管所不服,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5年12月26日,大連中院依法駁回了運管所的上訴,維持了沙區法院的原審判決。
沙仁剛歷經6年零12天的奔走呼號和漫長苦澀的期待,終于迎來了法律的公道和正義。當沙仁剛從大連中院的法官手中接過終審判決書后,禁不住老淚縱橫,泣不成聲。他的第一個念頭就是要讓亡兒盡快知道這一消息,以告慰他的在天之靈。當日下午,他就來到深山中埋葬愛子沙興輝的墓前,聲淚俱下地向兒子宣讀著判決書。最后他將自己的頭緊緊貼附在兒子的墳塋上,唏噓地對兒子說:“輝兒,你聽到了吧,法院終于為咱們主持了公道,你就瞑目吧。”
2004年5月13日,原告姚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合同約定:保險車輛川Z00011貨車,保險期限從2004年5月14日零時起至2005年5月13日24時止,承保險種: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50000元,保險費2316.6元。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保險人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約定“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違反裝載規定,增加免賠10%”。第二十五條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次日,原告姚某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保險費3364.93元。
2004年9月7 日,原告姚某駕駛投保的川Z00011號貨車,載11噸肥皂由眉山市東坡區方向往青神方向行駛,車行至眉青路8Km600m(“T”型路口)處,遇第三人蹇淑彬騎人力三輪車由開關站向進入路口左轉彎往眉青路口方向行駛,兩車相撞,造成蹇淑彬死亡的交通事故。當日姚某通知保險公司到達現場,并領取了被告交付的《機動車輛保險索賠須知》。2004年9月27日,眉山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姚某、蹇淑彬在該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2004 年10月13日,姚某與死者親屬在眉山交警二大隊的主持下達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該調解書載明損害賠償項目為:蹇淑彬死亡補償費44600元、喪葬費6220.5元、參加處理人員交通、誤工費4000元、三輪車修理費及車上物品損壞450元、川Z00011號車修理費2754元、施救費1680元,共計損失59704.5元,經協商,姚某承擔57596.3元、蹇淑彬承擔2108.2元。同月21日,姚某向死者親屬支付賠償費53162.3元。
同月22日,姚某向被告提交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雙方因第三者責任險賠付金額發生爭議,原告主張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規定,扣除被告免賠20%,保險公司應支付第三者責任險賠款 40000元。保險公司核定,姚某在該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250元,造成第三者蹇淑彬死亡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喪葬費6220.5元、死亡補償費44600元、參加處理事故人員交通費、誤工費1200元,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共計52270.5元,被告應支付原告第三者責任險賠款52270.5× 50%(同等責任比例)×[1-10%(同等責任免賠10%)-10%(超載免賠10%)]=20908.2元,車損險賠款187.77元。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雖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截止目前國務院尚未就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制定具體辦法,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尚未開展,參照中國保監會(2004)保監發39號通知第二條“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暫時按照各地現行做法,采用公司現有三者險條款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待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正式出臺后,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統一在全國實施”之規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作為調整本案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交通事故雙方及保險公司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均無異議,故以此作為本案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依據。根據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約定,被告應根據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同等責任即50%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在責任限額內免陪10%.原告明知其在事故中應承擔同等責任,未經被告書面同意擅自與死者方達成調解協議,損害被告合法權益,該調解協議對被告不具有約束力,調解協議所確定的賠償金額不能作為原告向被告索賠的依據。對于參加處理事故人員的交通費、誤工費4000元,第三者財產損失450元,雖在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中予以確定,原告在死者方未提供全部票據的情況下予以認可,是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但并不因此免除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索賠時按照保險條款提供相應票據以便被告核定的義務,對此應由原告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核定的賠款項目、金額正確,已按約履行了理賠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原告姚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一、現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設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有學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前,全國很多省份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規定機動車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否則車管部門不予登記上牌、年審,而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保險公司風險提高,對第三者責任險費率上調了10%,因此即使2004年5月1日以后簽訂的第三者責任險合同就是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筆者認為,在國務院制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前的第三者責任險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必須購買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性質不同,無論作為國務院工作部門的保監辦的(2004) 39號通知,還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的法制辦起草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均已對此問題作出權威解釋。現行第三者責任險雖以地方性法規形式規定必須購買,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是法定強制保險,兩者區別在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合同權利義務均是法定權利義務即由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直接予以確定,而不是也不能由雙方約定加以變更,合同簽訂、履行、解除、變更均是依法進行,而不是依雙方合意。現行的第三者責任險作為商業保險,地方性法規雖然規定必須購買,但合同權利義務可以由雙方協商,投保人可以選擇保險責任限額,還可以購買不計免賠的附加險,這都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原則,但這些關鍵性的問題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中均是以立法形式予以確定,容不得當事人自由選擇。草案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投保強制保險的,可以自本條例旅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商業保險合同變更為強制保險合同”的規定更是清楚的界定了兩者之間不同的法律地位,因此統一的強制三者險制度尚未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歸責原則及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保險公司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此條款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無過錯責任。如果肇事車輛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那么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失,那么保險公司就應當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當然,保險公司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并且機動車已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如前所述,本案中第三者責任險不是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應根據三者險條款約定進行理賠,即保險公司根據機動車方應負擔的同等責任比例扣除免陪率后支付理賠款。但是,如果原告不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比例劃分,從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角度來主張賠償,本案又會出現另外一種處理結果。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交通活動參與人違反交通行政法規的一種行政責任劃分,與民事侵權法律關系中的民事賠償責任不一定完全等同,其責任認定書僅是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劃分侵權責任的證據之一。對交通參與人違反交通管理行政法律法規的確認,與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確立并沒有直接關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盡管機動車一方對于交通事故發生不負責任、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都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因交通事故賠償發生爭議時,不會因為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或負次要責任而免除、減輕其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應賠償蹇淑彬全部損失52270.5元。保險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這里的賠償責任當然包括原告應承擔的法定無過錯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應在5萬元的限額內根據原告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予以支付賠償款。保險公司僅僅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同等責任比例免賠10%及原告超載免賠10%,保險公司共應支付原告4萬元。對于以上分歧與爭議,唯有期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盡快出臺,將現行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變更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條款,以衡平依法增加了法定賠償責任的投保人與增加理賠風險的保險公司之間利益沖突。
三、保險公司對有過錯的機動車方應享有追償權。
【關鍵詞】公路;路政;檔案;管理
1.路政檔案管理的作用、特點與分類
路政檔案是辦案思路、方法、結果的直接載體,客觀反映了工作人員辦案經驗的累積情況以及執法水平的提升情況。路政檔案管理是路政部門積累經驗,不斷提高自身執法水平的有效手段。它詳細反映了執法人員對案件的處理情況,如調查取證方法的運用是否科學得當,辦案水平是否隨著處理事件的增多而得以提高。路政檔案管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獨立性、保存性、規范性等特點,主要包括路產檔案、違法建筑檔案、路政處理檔案、路政處罰檔案、路政審批檔案、路政文書檔案。其具體而言:其一、路產檔案包括的內容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里程碑、標志、防護工程、道班、工區房等;其二、違法建筑檔案包括的內容有卷宗目錄、違法建筑登記表、違法建筑平面示意圖、現場照片、調查筆錄、路政文書檔案、其他;其三、路政處理檔案包括的內容有卷宗目錄、違章通知書、調查筆錄、有關證據材料,如現場照片、現場平面圖;其四、路政處罰檔案包括的內容有卷宗目錄、違章通知書、調查筆錄、證據材料、案件討論記錄、處理決定書、申請強制執行書、結案報告;其五、審批檔案包括的內容有卷宗目錄、申請書、許可證等。
2.路政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檔案管理人員素質有待于提高
路政檔案具有專業性強、獨立性強、保存性強、規范性強的特點,是一項系統性很強的工作,從事路政檔案管理的人員必須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事業心,不僅要熟悉路政業務,還要集文字、管理等綜合能力于一體,除了要熟悉各種檔案、臺帳、工作報表之外,還要做好各種文字材料的撰寫工作,協調路政與各方面的關系等等。日常工作中,由于認識的差距和管理工作的漏洞,導致路政內外業工作銜接不到位,很多外業數據不能及時反饋到檔案管理人員手中,漏報、誤報現象時有發生,該收集的第一手資料得不到收集,導致各種數據失真,影響領導的正確決策,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制約了路政管理的科學發展。
2.2路政檔案歸檔管理不規范
路政檔案管理中存在歸檔不健全、收集不完整、整理不規范、管理不集中等問題,具體表現在:一是有關處罰案件、許可審批不能及時錄入路政業務系統,使紙質文檔和電子檔案存在一定的沖突,紙質文檔和電子檔案存在某些案卷上不能完全匹對,信息傳遞不暢,工作效率低下;二是電子檔案中樁號有參差。由于公路的改擴建,安保工程的實施,及地方上的城鎮建設,公路縣別名稱不斷變化,電子檔案的樁號沒有及時更新和補全,造成前幾年的臺帳和現在的不同,檔案出現前后不一致;三是有些路政管理部門不嚴格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執行,有檔案專柜,無檔案室,更缺乏防火、防盜、防潮、防光、防鼠、防蟲、防塵、防污染、防高溫設施,缺乏必要的保密措施,存在未經路政檔案管理員同意就可隨意翻動的現象。
3.加強路政檔案管理的建議
路政檔案管理是路政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切實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3.1推進路政檔案管理機制建設
要做好路政檔案管理,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必須充分認識路政檔案的作用,特別是當前,由于涉及路產路權、違章違法等索賠補償的案件頻頻發生,甚至有些還涉及刑事訴訟案件,為保障公路權益,必須高度重視路政檔案,為今后的訴訟提供合法證據。要從思想上、組織上保障檔案管理人員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協調好內外業人員的關系,使內外業人員團結一致,認真合作,促進路政管理工作全面發展。加強對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及時查漏補缺,并將檔案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工作日程,真正做到認識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將路政檔案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度目標,與路政各項工作同部署、同組織、同考核,使之更加規范化、標準化。
3.2推進路政檔案管理標準化建設
路政檔案涉及面廣、文件材料種類繁多、周期長短不一,這些特點給文件材料的收集和積累的準確性、完整性,帶來一定困難,因此,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必須始終堅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依照有關法律和上級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檔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檔案材料立卷歸檔、檔案查閱、借閱、檔案鑒定銷毀等制度,明確路政內外業人員職責,做到以制度管人,科學建檔、科學管理,嚴格要求規范內外業人員對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嚴格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標準進行歸檔和保管,確保路政檔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3.3推進檔案管理隊伍建設
做好保障公路路產、路權不受侵害,確保公路安全暢通是路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的職業要求和實際能力,特別是要求路政執法人員在極短的時間內趕赴事故突發現場,應對不同性質、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緊密配合交警對擁堵的車輛進行有效的疏導與分流,并做好各項必要的筆錄與確認。路政檔案管理人員在路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是外業人員所無法替代的,而檔案管理人員素質的高低又直接影響到路政整體工作的推進。因此,路政檔案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在管理職能活動中形成的路政案件、路政巡查、路政統計、路產管理等真實記錄,都必須將應歸檔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鑒定、整理。路政檔案管理人員應不斷加強自身學習,既要掌握公路法律法規和檔案知識,又要學會檔案管理的實際操作技能,積極掌握計算機的應用技術,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快速適應檔案發展的需要,實現路政檔案工作的信息化和現代化。
3.4推進路政檔案管理自動化建設
隨著公路事業的發展,對路政檔案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此,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現代網絡科技,實現路政內外業即時互動;實現執法文書、執法程序的科技化,可以借鑒其他執法部門的管理經驗,在每一臺執法車上配置電腦及打印機等必要的硬件設施,現場執法現場處理,這樣做出來的執法文書是第一手資料,執法效率也會得到提高。在做好文件材料歸檔、檔案的保管以及檔案室基礎建設的同時,應積極采取措施,做好開發和利用公路路政檔案的獨特作用,突出服務這一主題,為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等工作提供有效的服務。
除了建立并健全路政檔案管理相關的運作機制,明確路政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全面提高路政檔案管理人員的素質,積極推進路政檔案管理的自動化進程之外,還有很多科學有效的改進措施需要路政部門以及檔案管理人員去探索、發現并運用。強化路政檔案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工程,也是一項必做的工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