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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商鞅變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商鞅變法范文第1篇

1、公元前359年,秦孝公打算在秦國國內進行變法,又害怕國人議論紛紛,所以猶豫不決。秦孝公召開朝會命臣工商議此事。 變法之爭結束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9年命商鞅在秦國國內頒布《墾草令》,作為全面變法的序幕。其主要內容有:刺激農業生產、抑制商業發展(現代解釋錯誤,應該解釋為鼓勵商)、重塑社會價值觀,提高農業的社會認知度、削弱貴族、官吏的特權,讓國內貴族加入到農業生產中、實行統一的稅租制度等改革方略。

2、秦國經過兩次變法后,秦國的舊制度被徹底廢除,封建經濟得到了發展,秦國逐漸成為戰國七雄中實力最強的國家,為后來秦王朝統一天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3、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秦惠文王繼位。變法侵犯了貴族們的利益,因之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商鞅失去變法的強有力支持者,商鞅有口難辯,只得逃亡。最后,商鞅在秦軍追捕中斃命,只落得個車裂的下場。但變法得以繼續實行下去。

4、 商鞅變法是中國古代一次成功的變革記為新發,他讓秦國成為一個強大的國家,并且為以后秦國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而且確定了法治的思想。

(來源:文章屋網 )

商鞅變法范文第2篇

1、首先進入游戲界面,點擊“英雄”。

2、接著向右滑動至第四頁,找到商鞅這位英雄后,點擊商鞅。

3、查看他的技能介紹,在使用“變法”進行判定時,需要手上的一張手牌或者裝備牌替換判定牌,來達到想要達到的判定效果。例如手捧雷范圍黑桃2到9,雷會炸,商鞅可以打出一張黑桃2讓判定立即生效,或者其他牌,讓判定失效。

(來源:文章屋網 )

商鞅變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婚姻制度;女權;商鞅變法

秦朝統治時間短加上末期戰亂不斷,其傳世的文獻很少。但秦朝法制中的婚姻法律制度與后世相比,具有這鮮明保護一定“女權”的特色,引發了學界的討論。在本論文之前,喬曉靜學者就已經在《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作了一定的闡述。了解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特點有利于實現當代對于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女權主義思想的深入認識。

本文將主要從商鞅變法的影響上來探討一下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形成。從已掌握的資料看,商鞅變法之后秦的法律體系就已經較為完備。所以商鞅變法應是研究影響秦朝法律制度因素的一個重要的切入點。早在商鞅變法時期,商鞅就認為古法中的“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不符于發展的需要,提出了“男女有別”的婚姻制度教化的思想。商鞅變法對于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有思想引導、制度框架兩個方面的影響。

已經出土的秦簡中對于婚姻成立的條件,婚姻的形式,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方面都有較具體的規定,幾乎事無巨細,說明了立法者開始意識到婚姻鄭重性;在秦朝的婚姻制度中,很多的規定都體現了男尊女卑的思想,使女方在家中的地位附屬于男方,但是秦律同時規定了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的原則——丈夫毆打妻子屬于違法行為。《法律答問》中載:“妻悍,夫毆治之,決其耳,若折肢指,膚體,問夫何論?當耐。”秦律中要求夫妻之間需要相互忠誠,男女通奸在法律上雙方都認為是犯罪。《封診式·奸》中就提到過類似的案例。

秦朝的婚姻制度體現出的這種區別于別的朝代的特征,其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護女權,但也還是出乎了當代人對于秦一向暴虐的形象思維。

商鞅變法是于秦孝公統治期間(公元前361年至前338年)展開的。在商鞅變法的過程中,秦國革除了舊制度,實現了封建制代替奴隸制的轉變 ,其確立的各項制度都或多或少地影響著秦朝婚姻制度的構建。

首先從商鞅個人經歷來看:商鞅本身是衛國人。他離開了日漸衰弱的衛國,效仿李悝去到了受法家政治影響較大的魏國,在魏國沒有收到重用后,又去了正在用土地和官爵吸引人才實行變革的秦國。在戰國戰亂動蕩的年代里,心懷遠志的商鞅很明顯沒有我們當代人所謂的根的意識。在變法的前奏里,商鞅與秦國的大夫進行過一次激烈的辯論,對于對方的“法古無過,循禮無邪”的觀點,商鞅主張“禮法以事而定,制令各順其宜。”可見商鞅的遵循制定政策法令必須依據現實的具體情況,而不是背上古制的包袱。另外,其代表的法家思想也是與當時提倡倫理道德的儒家格格不入。秦朝的法律制度的確立深受商鞅和其法家的思想影響,那么就可以理解為什么能不受嚴格意義的男尊女卑的思想束縛了。

從秦人的種族文化來看:秦人在歷史上是以游牧、狩獵為生產方式的少數民族。其受中原文化的束縛自然就少了。被西周及春秋各國奉為穩定統治基石的宗法制,在秦國無論是作為政治制度還是血緣家族觀念卻并不嚴格。秦的多數國君不是以嫡長子的身份繼位的。據史書記載,秦伯卒,“何以不名?秦者,夷也,匿嫡之名也”。國君人選則有“擇勇猛者立之”。秦居戎狄之間,受其習俗所染或迫于環境所致。而這些都是與絕對的宗法地位觀念不同的。

從變法需要的角度看:在歷史上曾記載了商鞅“南門移木”的故事,這一事件恰恰體現了法家最重要的兩個思想:“明法”和“壹刑”即將法令公之于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商鞅死后,其變法的影響力最重要的體現就是連婦孺都能言商君之法。這些也說明著商鞅的思想理念中追求的只是人人守法,無論你地位如何。這客觀上也形成了秦朝婚姻制度中一定程度上保護女子部分權力的可能。

據記載,在公元前235年 ,天下大旱,關東各國紛紛出現“流民”。而關中的秦國農民,卻寧可餓死家鄉,也沒有人敢脫離耕種,離開什伍組織。其原因就是由于商鞅變法推行重農政策,用什伍制度將人民牢牢地管轄在田地上。農民沒有了離家逃災的自由,也就沒有逃荒的習慣,還逐步形成了死守鄉土的傳統。這一做法是為了鞏固了農業經濟,改變秦國原始流牧、狩獵的生產方式遺留下來的遷徙的不穩定思想。這一結果不僅對秦國的政治和社會穩定創造了條件,也形成了關中農民們在天災面前不低頭,努力生產糧食和衣帛,保證家庭衣食收成的思想。而這種不可遷徙的生產要求,也與女子固定在家的紡織作業相吻合。

另外,商鞅變法獎勵耕織,規定布帛生產的多的家庭可以免除勞役和賦稅,在男耕女織的規則下,女性在家庭中的作用開始提升。

商鞅變法中有一項改革是按戶按人口征賦。規定一家有兩個成年男子的必須分家另立戶口,否則加倍征稅。這是為了鼓勵和確立一夫一妻為單位的個體小家庭經濟。首先,這個減少了男子在家中的人數,消弱了男子在家庭中的權勢,同時在提升女子在家族中所占的地位。

以上幾點是從商鞅變法來看秦朝婚姻制度的形成原因。筆者認為秦朝婚姻制度提高女性地位的特征,雖然并不能等同于現代的女權主義,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先進意義。

秦律中,妻的地位較后世略高,法律對于父權的限制較后世略多,妻與夫同為家庭之“主”,但總的來說,妻的地位仍然要低于夫。秦律中仍用嚴酷的法律維護這種由社會政治地位決定的等級秩序,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家對家族倫常秩序一概否定。法家在政治實踐中并沒有完全排除這些倫理道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加以維護。所以秦時的“女權”和我們現在說的“男女平等”,提高婦女的地位的意義顯然是不一樣的。 而面對何為真正的“男女平等”,五千多年前的秦律已經做到了保護妻子的人身權利,而我們當今則更應該在全方面完善女性作為一個人應該享有的一切權利。同樣這種提倡權利的意識也應該是正當而不偏激的。如今中國的妖魔化則是認為女權主義就是徹底的擺脫男人、仇視男人。這是對女權主義和對“男女平等”的片面認識。男女平等應該是男女和諧地相處于社會之中。正如李銀河學者所認為的那樣:“所有主張男女平等的人都該是女權主義者。”而不是說只把狹隘的“大女子主義”當成女權主義,我們要的是普遍權利而不是權力。秦律中的“女權”并不是真正的男女平等,但我們仍能看到“女權”真正發展的方向應該是維護和實現女性權利,而不是改男尊女卑為“男卑女尊”。

雖然秦朝婚姻制度并沒有真正地形成女權思想和制度,但是其女性地位提高卻是其獨樹于歷史的特色之一。而商鞅變法作為影響秦朝制度最深的歷史事件,在思想上以法的不束于舊制、公開普及和不論地位的平等的特質使男尊女卑的思想不再那么絕對化;在制度上獎勵耕織和分戶分家的確立更是使社會重視和提高了女子在生產和生活中的作用,從而提高了其家庭中的地位。(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林劍鳴:《秦史稿》,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頁;

[2]喬曉靜:《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法制與社會,2010年9月(下),第3-4頁;

商鞅變法范文第4篇

商鞅是我國春秋戰國時代的著名法家學者、政治家、思想家。他入秦更化改制,為秦結束諸侯分裂割據的局面奠定了重要的基礎。目前對于商鞅法制變革的研究,已經涉及經濟、社會、思想、軍事、政治多個領域,本文嘗試以辯證的眼光,尋找商鞅法制變革對我國當下法治社會構建和法制體系完善的借鑒意義。

二、商鞅法制變革的指導思想

前文論述了商鞅以“法”治國的主要思想,但是如何將這些思想轉變為現實?如何構建起新的統治手段和社會運行方式,在他看來“國之所以治者,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①,總結起來主要就是表現在以下方面:

信:在這里“信”有幾層含義。第一層:表現在商鞅頒行的法令能夠產生信賴利益,為“以明不欺”,展示法令的賞罰之力。第二層:不為“私議”所動,商鞅認為“法必明,令必行。”國家的運行、國君的決策要依靠法律,凡是法律有規制的地方,就必須按律而行,而不能被個人意見左右。

法:商鞅變法,其變革的手段是建法制,其核心仍然是通過建立繁密完整的法律制度和嚴格執行法令,以達到去除百姓、臣屬的私心,集中所有社會資源于國業根基的目的。為此,他采用了如下方法:第一,明法于世,就是將制定的所有律令詳細地公布于眾,并通過各種方式向民眾準確全面地傳達,使得所有臣民都能明法明事,趨利避害。第二,“以吏為師”,即秦國領內的所有官吏都要認真的地研習法令,能夠完整無誤地解答其他臣民、臣僚對刑律的疑惑。第三,嚴格守法,特別是統治階層一定要按律而行,不得僭越。即“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②

威:所謂威,是指法令的威嚴不可觸犯,吏民皆不可有所超脫;其核心是強調制定法令的統治者的威嚴是無上的。雖然商鞅強調“法”的威嚴,臣僚屬民皆受制于法,而法由君作,所以實際上,通過架構臣民、法令、國君的關系,使得尊崇國君成了國家治理的唯一準則,達到了中央集權的目的。

三、商鞅法制變革的基本內容

1.概述

商鞅的法制變革內容豐富,不僅涉及了我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核心:刑法與犯罪,還對農業、軍事、吏治、文化等方面進行了調整,使得臣民一切行為皆落在法律掌控之中,不出其維度。

2.秦國法律體制的變革

商鞅對于秦國法制的變革主要有以下方面:

(1)改法為律:商鞅“改法為律”,打破這種同事不同法的現狀,制定了一套客觀、嚴格的律令體系;將原本抽象、主觀的判斷標準明確化,使得人人皆知律令,庶民貴族一視同仁。同時,商鞅還以《法經》六篇為藍本,制定相應的秦國“六律”。

(2)更化新令:商鞅的法制變革,除了充分吸收和引進《法經》的內容外,商鞅還根據秦國的社會狀況,頒布了新的法令。如:廢井田開阡陌的法令、分戶令;、墾草令、統一度量衡的法令、軍功爵令、連坐令……

3.農業方面的法律規制

(1)以農立國,健全法律制度。

商鞅十分重視農業,將農業作為立國之本 “國所以興者,農戰也”③,在他看來,國家的興旺系于農業一身,因此他不僅了涉及開荒的墾草令,還將農業生產納入法律體系中,在出土秦簡的所載秦律中涉及農耕的就有《田律》、《廄苑律》、《倉律》三種。商鞅試圖通過“律”在適用上的普遍性和統一性這一特征,將整個農業生產納入到規范化標準化的軌道上來。

(2)獎勵農耕

商鞅治國改制,強調賞功罰過。農業涉及國之根本,因此除了利用完善的農業生產法律迫使民眾不得不按時勞作,積極生產,還通過利誘,許諾給予農業生產積極者以官爵。

(3)壓制其他行業:

商鞅認為“重農”才能立國強國,其他的社會經濟行業都必須以農為主,不能過度發展,尤其是商業,必須予以壓制。故而他在墾草令中大量提及了對于商人的管制和征課。

4.軍事法制措施

商鞅建法制,他在軍事方面的法制建樹主要體現在軍功爵制、軍隊編制、戰法。商鞅的軍功爵制度,與其獎勵農業生產的制度非常類似同時,商鞅為了編制軍隊,在秦獻公“為戶籍相伍”的戶籍制度上加以發揮,“令民為什伍”,以此作為征召兵員的基礎。在在軍隊作戰方略上,商鞅亦明確了“野戰”、“守邑”的不同方法。④

四、商鞅法制變革借鑒意義

法制變革要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首先,商鞅的變革是有利于調動秦國勞動力積極性的。商鞅在律令中廢除了井田制,允許土地私有,獎勵農耕開荒。這就使得民眾認為自己可以擁有土地,有了保障;同時,踏實農耕不但可以求得自身溫飽,還能換取人身地位的提升和財富,這極大地提高了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了農業的發展。

我國現今發展雖然快速而穩定,但是也存在著勞動者生產積極性不高的問題。所以借鑒商鞅的做法,一方面我們要積極推進社會綜合保障制度,完善社會保障立法。另一方面,借鑒他國先進的稅賦抵扣制度,將其引入到《稅法》中,從而減輕勞動者稅賦壓力。

其次,商鞅運用法律手段實現對農業的保障。商鞅通過法律手段,推行“重農抑商”的治國方略重視農耕,大力墾荒,減少其他非必要的經濟部門,以促進農業的發展是符合當時現實的。

當今我國,農業仍是最基礎的物質生產部門,其因此,我們應當加強法律對農業的保障。比如:加大對非法占用耕地、擾亂農產品價格的行為的司法處罰力度,增加相應的《刑法》罪名;通過頒行新的行政法規建立農業土地利用實時監控制度;制定《農業補貼法》,完善對于農業和農民的補貼。(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注解:

① 商鞅.商君書[M].北京.中華書局,2009:121.

② 商鞅.商君書[M].北京.中華書局,2009:187.

商鞅變法范文第5篇

商鞅變法的條令已準備就緒,還沒公布,擔心百姓不相信自己,于是(命人)在都城市場南門前放置一根高三丈的木頭,招募有能力(將木頭)搬動立到北門的人,給予(他)十金。百姓看到后對此感到奇怪,沒有人敢去搬(木頭)。(商鞅)又說:“有能力搬(木頭到北門)的人賞五十金。”有一個人搬了木頭,(商鞅)就立即給了他五十金,用(這件事)來表明不欺騙(百姓)。百姓相信了商鞅,最終頒布了那法令。

商鞅(約前390年—前338年),戰國時期政治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衛國國君的后裔,公孫氏,故稱為衛鞅,又稱公孫鞅,后封于商,后人稱之商鞅。應秦孝公求賢令人秦,說服秦孝公變法強。孝公死后,被貴族誣害,車裂而死。在位執政十九年,秦國大治,史稱商鞅變法。商鞅“少好刑名之學”,專研以法治國,受李悝、吳起等人的影響很大。后為魏國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叔痤病重時對魏惠王說:“公孫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為相。”又對惠王說“王既不用公孫鞅,必殺之,勿令出境。”公叔痤死后,商鞅聽說秦孝公雄才大略,便攜同李悝的《法經》到秦國去。通過宦官景監三見孝公,商鞅暢談變法治國之策,孝公大喜。前359年任左庶長,開始變法,后升大良造。

周顯王十三年(前356年)和十九年(前350年)先后兩次實行變法,變法內容為“廢井田、開阡陌,實行郡縣制,獎勵耕織和戰斗,實行連坐之法”。這時太子犯法,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太傅公子虔與老師公孫賈。秦孝公十六年,太傅公子虔復犯法,商鞅施以割鼻之刑。變法日久,秦民大悅。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前340年,率秦趙軍敗魏國公子昂將軍,魏割西河之地與秦,將人民遷居至大梁,此時梁惠王大忿:“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商鞅因功封于商十五邑。

商君之法太過刻薄寡恩,設連坐之法,制定嚴厲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頂、抽肋、鑊烹之刑。秦國貴族多怨。趙良勸說商君積怨太深,宜“歸十五都,灌園于鄙”、“不貪商、于之富,不寵秦國之教”,商鞅不聽。前338年,秦孝公崩,惠文王太子駟即位,太子虔告商鞅謀反,商鞅逃亡至邊關,欲宿客舍,結果因未出示證件,店家害怕“連坐”不敢留宿,自是“作法自斃”;欲逃往魏國,魏人因商鞅曾背信攻破魏帥,亦不愿收留。后來商鞅回到商邑,發邑兵北出擊鄭國,秦國發兵討之,殺鞅于鄭國黽池,死后被秦惠王處“車裂之刑”于彤,滅商君之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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