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年終獎扣稅計算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于年終獎的繳稅問題,細心的人或許會發現有時會出現收入相近,但稅后所得相差很大的情況。比如,甲拿年終獎25000元,按繳稅公式一,25000÷12=2083,處于3級稅率,應繳稅25000×15%-125=3625元,甲最終到手的獎金是21375元,乙年終獎是24000元,24000÷12=2000,處于2級稅率,應繳稅24000×10%-25=2375元,乙最終到手獎金21625元。這樣就有了比較奇怪的結果,甲雖比乙多拿了1000元獎金,但扣稅之后到手的實際獎金反而少了250元。逢這種情形,最好能同公司進行協商,可行的辦法是,先領取24000元,剩下的1000元可在下一年度合適的時機補上。事實上,財務人員經計算發現,以下幾個區間的年終獎額度都會出現上述結果,如年終獎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間,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間,60000元至63437.50元之間等,這種情況都應就低選擇,余下的請公司之后再補。
此外,考慮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對一部分工薪族來說,如果將年終獎的發放時間拖到3月1日以后,有可能會節稅。以月薪1600元的丙為例,若以1600元為個稅起征點,按照繳稅公式一,丙應繳稅6300×10%-25=605元,丙實際到手獎金為5695元。若以2000元為個稅起征點,按照繳稅公式二,丙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6300-400)÷12=492(元),處于1級稅率,應繳稅為6300×5%-0=315元,如此實際到手獎金則為5985元,比個稅調整前稅后多拿290元。當然并非所有月薪低于新起征點2000元的人都有這種收獲,須其差額可令該納稅人的年終獎適用稅率下調一檔才行。比如月薪1900元的人就無法通過拖后領取年終獎而占到什么便宜。總之每個人都可以為自己細算一筆賬。
繳稅公式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或年終加薪,目前以兩種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以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九級稅率表”(見附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二、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九級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鍵詞:新個人所得稅法;納稅籌劃;稅制改革;年終獎
我國2018年8月31日公布新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并于2019年全面實施。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在稅制、起征點、扣除制度等方面與原稅法截然不同,2020年1-6月是我國首次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因此,新納稅籌劃正是焦點所在。
一、個稅主要變化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最直觀的變化即中低收入人群明顯感到稅負減輕,原因在于起征點提高,低稅率級次的累進區間加寬;而“新”變化在于:其一,引入綜合所得稅制,實行年終匯算清繳,促進稅收公平;其二,新增六項專項附加扣除,考慮納稅人實際納稅能力,體現量能課稅;其三,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三年過渡期政策,使得納稅人能更好接受新的稅制。
二、具體計稅政策
(一)引入綜合所得稅制2018年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根本性變革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分類稅制向分類與綜合稅制相結合的混合稅制轉變,其中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和特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納入綜合所得計征。
(二)附加扣除制度六大專項附加扣除作為本次改革的減稅“主力軍”而備受矚目,包含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六大塊,部分項目下細分了檔次,對扣除人也做了限定?,F階段,新個稅法在滿足納稅人扣除需求多樣性方面有顯著提升。
(三)全年一次性獎金過渡政策年終獎在新個人所得稅頒布之前也是個稅納稅籌劃的重點。為了減少改革過程中的阻力,新個稅法規定2019年至2021年三年內,納稅人可以在兩種計稅方法中任選其一:年終獎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按適用的稅率表單獨計稅;或將年終獎并入當年的綜合所得。三年過渡期結束后,年終獎將直接并入綜合所得。
三、具體籌劃方法
(一)合理轉換工資、薪金與勞動報酬工資薪金所得主要指個人在企業、機關團體等組織工作獲得的薪金,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勞務所取得的報酬,雇傭關系是區分的關鍵。盡管在新稅法下,它們都納入綜合所得計征,但計稅基礎及預扣稅率有所差別。首先,勞動報酬所得預扣預繳時可按規定扣除費用,但是累進稅率要大大高于工資薪金的適用稅率;其次,勞務報酬在匯算清繳時扣除20%費用再計入稅基,而工資薪金不能進行扣除。因而對于兼有這兩種所得的納稅人,在具備合法相互轉化條件下可進行納稅籌劃。假設納稅人劉女士本年收入為100000元,且為一次性獲得,具有工資薪金與勞動報酬相互轉化的條件,暫不考慮專項扣除等因素:(1)若選擇將所得全部作為工資、薪金計稅,預扣時需繳納(100000-5000)×10%-2520=6980元,匯算清繳時年應納稅額為1200元,退稅5780元;(2)若選擇將所得全部作為勞動報酬計稅,預扣時需繳納100000×(1-20%)×40%-7000=25000元,匯算清繳時年應納稅額為600元,退稅24400元。上述假設較為極端,可以看出工資、薪金所得相較于勞動報酬所得,在預扣預繳時少納稅18020元,匯算清繳時多繳稅600元。如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相當于使用18020多付出了600元,資金成本為600/18020=3.33%。在實際生活中,上述極端案例是罕見的,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別申報納稅往往更貼近實際,也更利于節稅。因此納稅人應當綜合考慮資金使用成本,將兩種所得分別申報。
【關鍵詞】 電網企業;稅收籌劃;企業五個稅種
在依法經營的前提下,如何圍繞現行法律法規開展適合電網企業經營特點的稅收籌劃方案,用好用足稅收政策,盡最大努力降低企業稅收成本,是當期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本文結合電網企業就主要稅種稅收籌劃談相應對策。
一、增值稅稅收籌劃
增值稅作為電網企業最大稅種,稅收籌劃的關鍵是進項稅額如何足額、及時抵扣。
(一)進項稅的籌劃
電網企業涉及進項稅抵扣的成本項目主要有購電費、材料費、修理費、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運輸費、取暖費等,其中加強修理費和材料費進項稅的籌劃是增值稅稅收籌劃的重點。
1. 改變大修理工程結算方式
目前電網企業部分單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結算方式委托給多經工程公司。工程公司為建安企業繳納營業稅,自己取得的進項稅發票不能抵扣,也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電網企業無法抵扣進項稅。
因此,應改變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結算方式,對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結算方式,材料統一由電網企業自行采購,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方面公司增加進項稅抵扣,另一方面多經工程公司通過節約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潤,實現雙贏。
2. 改變多經企業承包管理方式
電網企業與多經企業大都簽訂了各種各樣的承包服務合同,且大部分為總包方式,統一開具發票,由于大部分多經企業為服務業(物業、運輸業等),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減少了進項稅抵扣。
因此,應改變承包合同的結算方式,降低合同額,將可以抵扣的材料費和修理費項目由主業承擔。例如:運輸承包服務合同,可以規定車輛燃油費、修理費由承租方承擔,取得外部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承租方報銷抵扣。
3. 購進商品或應稅勞務應盡量采取商業匯票支付費用
這樣可以得到兩點好處,一是可以推遲付款時間,減少現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視同支付費用,獲得進項稅額抵扣,減少當期應納稅額,從而達到遞延納稅的效果。
4. 加強進項稅發票管理
一是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率。購置貨物、接受勞務盡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稅發票。在價格相同的情況下,要購買具有增值稅發票的貨物。在發生運費時,要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電網企業在采購固定資產時,可以將部分附屬部件單獨作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購進,抵扣進項稅額。二是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認證”、“申報”和“抵扣”要及時有效。根據稅務部門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因此應在最短的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專用發票認證,及時抵扣當期的進項稅,為企業爭取資金的時間價值。
(二)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籌劃
按稅法規定,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只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免征增值稅,條件一是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是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認已使用過;三是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
電網企業涉及的業務主要有更換固定資產變價處理和抵債收回固定資產的處理。應注意事項,一是對于電網企業取得抵債來的固定資產,要先將該抵債資產入帳使用和管理一段時間后再出售,可以免繳增值稅;二是對于更換固定資產如果出現升值,需要繳納增值稅時,應確定適當的價格,計算凈收益增減平衡點,保證銷售價格與原值之差大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提高凈收益。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電網企業的主營業務雖然單一,但是在增值稅稅收籌劃方面仍然有所作為,且非常必要。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其應納稅額與收入、成本、費用等密切相關,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的關鍵在于如何合法、合規地加大當期成本費用、減少當期收入確認。
(一)技術開發費的稅收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項目,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的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2006年國家對技術開發費優惠政策進行了調整,一次性提足折舊進成本的科研設備價值標準由10萬元提高到30萬元,由于科研設備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舊及時收回資本性資金,又可以享受稅前加計扣除,因此電網企業應充分利用技術開發費優惠政策,合理安排預算資金,一是適當增加設備購置的資本性支出預算,在實現所得稅加計扣除的同時,解決公司資本性資金不足問題,從而達到企業整體稅收優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變目前技術開發費核算和管理模式,運用科學合理的核算方法,將科技機構人員工資、設備折舊、管理經費等其他直接費用納入技術開發費管理,加大加計扣除金額。
(二)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電網在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保方面投入持續增加,利用該項政策可以為電網企業節省大量所得稅支出。
(三)固定資產修理與改良支出的籌劃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資產價值或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1. 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50%以上;2. 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電網企業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關鍵是發生的修理支出是否達到固定資產原值的50%以上,因此,為了加大當期費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盡量不要超過固定資產原值50%。
(四)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原因采用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力度更大,規定確需加速折舊的,經稅務機關審批,可以采用直接縮短折舊年限的方式實行加速折舊。
對于軟件攤銷年限問題,新稅法也制訂了優惠措施,按照《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p>
因此,電網企業應充分運用優惠政策,利用電網企業設備技術進步較快的原因,與主管稅務機關加強溝通,征得同意后縮短折舊和攤銷年限。
三、營業稅稅收籌劃
電網企業涉及營業稅業務較少,主要是降低電網工程涉及的營業稅,以有效降低工程造價。
目前電網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主要是落實建安企業不計營業稅的設備清單。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有關政策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另外還規定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目前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有稅務部門對電網施工企業設備和材料劃分標準不理解,將電纜統一作為材料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加大了工程成本。電網企業要與稅務機關協調,確認電網企業不計入營業額的設備清單,該稅收政策的落實有利于進一步規范電力施工企業稅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籌劃:
(一)獎金發放方式的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由于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因此個稅稅收籌劃主要是從如何降低適用稅率入手,從目前執行政策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要盡量做到獎金在各月均衡發放,減少季度獎、加班獎、節日獎等專項獎致使個別月份稅率偏高的影響,從而達到均衡各月稅負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終獎稅收特殊政策實現節稅,根據《國稅總局 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該通知一是規定了納稅人取得年終獎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二是專門制訂了年終獎適用稅率,比日常薪金適用稅率有所降低,因此當年終獎適用稅率比月工資收入適用稅率低一檔次時,可以有效降低個稅。舉例說明:
某職工收入如下:月實發工資1 500元,月獎4 000元,扣除費用1 600元,應納稅額為3 900元,適用稅率15%,需繳個稅460元。
年終獎7 000元,年終獎適用稅率為10%,需繳納個稅675元。
可見由于年終獎使用稅率偏低,稅率差為5%,存在節稅空間。該職工年收入為73 000元,在年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可減少發放月獎,每月減少1 900元,共計22 800元,將月獎稅率降到10%,增加年終獎發放22800元,可年節稅22800×5%=1 140元。
(二)轉化所得或轉化所得類型
把現金性工資轉化為提供非貨幣利,即通過提供各種補貼,降低名義收入,比如提供免費工作午餐、手機話費補貼、交通補貼等,這樣既可以增加員工福利,又可少繳個人所得稅。
五、房產稅稅收籌劃
房產稅是電網企業的一項小稅種,稅率不高,造成對房產稅稅收籌劃不夠重視。由于房產稅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繳納,因此只要房產存在就必須納稅,構成了企業的一項長期稅負,假設房產使用壽命按50年左右測算,房產稅將達到房產原值的40%-50%,稅負很重。
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屋,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一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因此房產稅稅收籌劃的關鍵是如何劃分和核算房產附屬設備。
即將實施的新會計準則的一些新變化,對房產稅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一是《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二是《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對于構成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企業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根據以上規定,房產稅稅收籌劃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是土地使用權要單獨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不再結轉到房屋建筑物價值。
二是減少列入房產價值的附屬設備價值。要準確把握房產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房產附屬設備,對于所列舉以外的附屬設備盡量不計入房產價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稅務總局對中央空調是否計入房產原值有關規定。根據規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設備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如中央空調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單獨核算并提取折舊,則房產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調。因此要按照新準則規定對中央空調單獨入賬,減少房產稅支出。
總之,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合理運用國家稅收法規對企業的籌資、投資、經營、理財等經營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以達到稅收負擔最小化的目的。企業在加強稅收籌劃,用足用好各種優惠政策,有效降低納稅成本的同時,還要樹立以風險控制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風險的辨識和分析能力,切實防范經營風險。一是充分借助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等外部力量,以稅法條款為依據,通過深入研究各項稅收政策,制訂出合法合規的稅收籌劃方案,為企業的稅收籌劃營造一個安全的環境。二是及時掌握政策變化,并適時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調整,保證稅收籌劃行為在稅收法律法規范圍內實施。三是加強風險控制,充分考慮稅收籌劃的風險,在認真考慮經濟環境及其他變數后,再做出決策,不能因為短期利益而進行盲目的稅收籌劃。
【參考文獻】
[1] 陳曉瑜.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J].時代經貿,2007(9).
[2] 姚曉東.論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J].經濟師,2006(12).
[3] 李紅巖.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幾點看法[J].會計之友,2007(1).
[4] 張亞青.芻議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及改革[J].會計之友,2007(12).
提要:本文通過對個人所得稅的深入研究和切身體會,分析高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面臨的困境,提出完善思路及具體方法。如何對高校教職工個人收入進行管理,保證依法納稅并獲得最大合理收益,是高校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高校財務部門作為高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如何對高校教職工的個人收入進行有效管理,既保證其各項收入依法納稅,又能夠通過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使教職工獲得最大收益,是高校財務部門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隨著高等教育事業快速發展,高校教職工收入逐步提高。
一、高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面臨的困境
(一)對高校納稅籌劃部門認識不足。許多教職工對高校納稅籌劃工作有誤解,認為工資獎金由財務部門發放,所以納稅籌劃應由財務部門承擔,實際上這種認識是不全面、不完整的。納稅籌劃的主體是在單位中能夠決定收入分配總量,制定或確認收入分配標準以及發放時間的部門,高校的工資和獎金發放標準由人事部門決定,相關職能部門及院系協助完成分配工作,財務部門只是按照既定標準完成發放任務。作為執行部門的財務部門,由于不能決定收入分配總量、標準以及分配時間,所以不可能單獨完成納稅籌劃工作。
(二)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界定困難。在高校,教職工的稿酬、答辯、監考等收入,既符合勞務報酬的性質,又是與工資相關的收入;臨時聘用人員、退休返聘人員以及研究生助研等收入,是按照勞務計稅還是按照工資薪金計稅往往很難界定。按照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長期外聘人員可以按照工資薪金計稅,那么此處“長期”又如何界定,是以“一學期”還是“一年”來界定。另外,現行稅法中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標準每個納稅人只可以扣減一次,如果這些外聘人員在其他高校同時作為長期外聘人員,就會存在相同的費用扣除標準扣除兩次的問題,而稅法中對此問題并沒有詳細合理的規定。
(三)稅制的收付實現制原則與高校課時費發放方式矛盾。我國現行稅制遵循的是收付實現制原則,個人所得稅原則上要求按發放當月計稅,而高校課時費的發放一般都集中在每學期期末或年底,主要是因為課時費計算的依據是教學工作量,只有超額的課時量才計算課時費,超額的教學工作量只有在各學期期末或年底才能匯總出來。結果使教師的一些本屬于不同期間的收入只能在發放當月集中扣稅,從而勢必造成納稅人稅賦的不合理增加。
(四)個人所得稅稅制設計本身的缺陷。例如,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按《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法[2005]9號)文件精神,年終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計稅,其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按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確定,但只能減去一次速算扣除額,未同步乘以12,因此可能會造成收入增加了,但稅后收入卻減少了的現象,這就是所謂的年終獎金稅收政策的“無效空間”或“不合理空間”。
二、完善高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對策
(一)明確納稅籌劃主體,合理劃分高校各類人員身份。一般地,納稅籌劃都是指以納稅人為主體的“籌劃”,在高校,人事部門決定該年度收入分配總額及其標準,并且制訂相關的收入分配方案;二級學院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教代會通過的分配方案,在二級單位或職能部門職權范圍內進行收入的再次分配;財務部門在收入分配過程中負責籌集資金、對人事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二級學院分配金額進行核對、歸集、匯總,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到教職工賬戶。因此,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體應為人事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二級學院;財務部門可以利用其財務及稅收知識,為納稅籌劃提供政策法規及專業知識建議。
由高校人事部門協助財務部門對學校的人員身份做出明確的劃分,從而確定各類人員按何種稅目交稅。一般來說,可以將高校人員及納稅情況劃分為三類:
1、校內人員。對于學校在編人員、在校學生以及與學校簽訂長期合同的聘用人員(不包括離退休返聘或延聘人員),均視為校內人員,其在校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校外人員。對于未與學校簽訂長期合同的外聘人員收入,按照勞務收入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勞務報酬發放時,經辦人員應首先通過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驗證收入所得個人的身份信息,建立納稅申報檔案,在身份驗證無誤后按勞務報酬計稅、辦理發放和扣繳手續,并提供明細清單。
3、離退休人員。離退休人員(包括離退休返聘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正確區分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應納稅收入所得,但兩者的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率卻存在較大的差別。實際工作中,經常會出現難以判斷一項所得是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這兩者的區別在于:
1、是否“獨立”。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因任職、受雇而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報酬;而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獨立提供各種勞務而取得的報酬。
2、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是判斷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的重要標志。從法律角度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務報酬所得一般是指通過根據《合同法》中有關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等簽訂的合同取得的收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其勞動合同受《合同法》的調整。
(三)從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入手分項節稅。按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稅收入-費用扣除數)×稅率。因此,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納稅籌劃:
1、從應稅收入也即稅基入手,通過減少名義工資降低稅基。稅基是計稅的基礎,稅基的減少可以直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個稅中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當工資增長到一定幅度,高薪帶來的將是稅負的超比例增長,可將工資薪金中的一部分轉化成其他形式的名義工資,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起到減少稅負的目的。合理地降低應稅收入是直接節稅的最有效途徑之一,高??赏ㄟ^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來合理降低應稅收入。主要思路是對教職工日常生活必需的一些固定開支憑票報銷,多渠道、多形式地將其從教職工的收入中等額地分離出來。即在不影響教職工日常消費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地將收入費用化、福利化,盡可能地減少計稅工資的發放,降低教職工的個稅負擔。
2、盡可能地用好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增加費用扣除數,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005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規定了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及相關免稅規定,作為納稅籌劃者,必須時時關注有關稅收政策的出臺和變化,將現行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進行收集整理,并根據規定將有關優惠政策直接貫徹實施。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法規對個人所得稅作出了一些優惠及免稅規定,但由于法律規定的廣泛性與高校情況的具體性的矛盾,我們應當比照法律規定對高校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不能確定的事項應與稅務部門及時溝通,取得稅務部門的認可。
3、采用均衡分攤法降低適用稅率。所謂均衡分攤法,就是將教職工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課時費、獎金等各項收入,均衡地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以求達到減輕教職工稅負的目的。由于工薪所得個稅的征收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邊際稅率和平均稅率不一致,如果月收入忽高忽低,則會導致收入高的月份稅負較重,收入低的月份稅負較輕,甚至達不到起征點,而各月的稅負又不能豐歉相補,無謂地增加了教職工的年稅收總負擔。所以,高校應在對高校教職工的兩大塊收入即按月發放的工資薪金和年終一次性獎金做出全面準確的估算,以按年籌劃、均衡分攤,達到年稅負最低的效果,計算出最佳月薪和年終獎支付額。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