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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筆者卻不認同該條款存在的合理性。筆者認為應當將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納入侵犯財產罪中。本文試圖從分析網絡虛擬財產的內容、性質入手,充分解析侵犯網絡虛擬財產行為的性質以及構成犯罪的四大要件,并論述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納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缺陷,并對立法提出建議。
關鍵詞:網絡虛擬財產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刑法法益 犯罪構成
一、現行法律對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頒布,其中第九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它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款的罪名根據“兩高”的《罪名規定四》確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該罪是指非法獲取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之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存儲、傳輸、處理的數據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該罪是復雜的犯罪構成。基本罪的法定刑中的自由刑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法定刑一致,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但是,增加了財產刑即“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該罪的重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規定罰金刑作為必處的附加刑有兩方面好處:一方面對于目前主要是以牟利目的的非法獲取他人數據的犯罪具有針對性,使犯罪人所欲得反為其所失;另一方面使不必要判處監禁刑的犯罪人得以單處罰金,免于短期自由刑的消極影響,甚為得當。
但是,我國目前出現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絕大多數表現為侵犯網絡虛擬財產,應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中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部分單列并納入侵犯財產罪較為妥當。由于目前我國的網絡虛擬財產主要集中在網絡游戲中,侵犯網絡虛擬財產案件的高發領域也是網絡游戲,因此本文將以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為主要論述對象,以此涵蓋其他網絡虛擬財產。
二、網絡虛擬財產的定性
網絡虛擬財產是隨著網絡的出現并普及,人們將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網絡虛擬社會并獲得視覺感官上的“物品”后才出現的新名詞。
實如其名,“虛擬財產”的特征在于其虛擬性,它只能通過電腦屏幕展現在人的視野中,而不是現實社會中的物質。因為在網絡的虛擬社會中存在了模仿現實社會的一套機制,人們在這個虛擬社會中能找到一個虛擬的角色由自己擔當,并從事各種虛擬活動如買賣商品,學習,工作,交友等等,久而久之在這個虛擬社會中也就出現了虛擬經濟,每個人通過虛擬勞動或是虛擬交易獲得了虛擬財產,并通過這些虛擬財產實現在網絡虛擬社會中的獨立。
在網絡的虛擬社會中,虛擬財產對于虛擬角色的重要性等同于現實社會中財產對于人的重要性。
1. 網絡虛擬財產的定義
對網絡虛擬財產的的定義,學界還沒有統一的認識。有一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是指虛擬網絡本身以及存在于虛擬網絡上的具有財產性質的電磁記錄; 另一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是視覺上以“物”的形式存在于網絡環境中的,但現實環境中并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真實存在形態的各種存在形態; 還有一種觀點直接指出虛擬財產的表面屬性,認為虛擬財產是指網民或玩家在網絡游戲中的賬號以及積累的“貨幣”等財物,也包括網絡游戲以外的網絡上的其他虛擬財產。
筆者作為曾經的網絡游戲玩家,有著一定的游戲經驗,游戲中的財產,列舉出來大致有如下幾類:游戲幣、角色裝備、游戲中的道具、游戲點券、游戲ID本身。這些并不是現實存在物的反映,而是游戲營運商通過數據電碼的二進制方式制作的“電子產品”。這些東西只能在該游戲中登陸后才能使用,具有非常強的獨特性,它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均只能在特定的游戲環境下才能得到實現。因此上述第三種定義較為片面,不能真實、完整、全面的反應出網絡虛擬財產的含義。第二種觀點并沒有反映出財產的性質,因此筆者認為也不可取。相比之下只有第一種定義比較正確的反映出網絡虛擬財產的本質,而且囊括了網絡游戲財物之外的一切網絡虛擬財產,表達出了網絡虛擬財物的特征等。
從這一觀點的基本思想出發,囊括網絡虛擬財產所應具有的內涵,將其定義為:網絡虛擬財產是指以數字電碼的形式存在于網絡服務器中,在特定網絡環境下展現,并在該特定環境下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歸屬于特定人物的各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
2. 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
要討論將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罪納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還是納入侵犯財產罪更合適的問題,就必須解決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問題。如果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性質,那么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就應當納入財產犯罪,反之,則納入妨害社會秩序管理罪中。
首先認識財產的性質。筆者認為:財產體現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這種利益關系通過法律表現出來就是財產權。
恩格斯說:在社會發展的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然后便成為法律,即是財產權。
根據洛克的天賦權利和勞動價值說,財產權是普遍的天賦權利,是與生俱來的,不受任何侵犯;財產是通過勞動取得:不管是什么樣的人,一旦提供和投入勞動力,就會與勞動力帶來的價值及其分配密不可分,勞動者就應當分享自己創造的東西。
根據法律經濟學的理論,“財產是一組權利。這些權利描述一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源的可能占有、使用、改變、饋贈、轉讓或阻止他人侵犯”。
這幾個觀點合起來基本上就是其他流派的核心觀點,即是:首先,財產權的核心是一種權利,這種權利是觀念性的,它外化為一種物,即權利人所占有、使用、處分的物。因此財產既不是單純的物,也不是單純的權利,而是物和權利的組合。當人通過勞動取得物時,也就取得了法律上的權利,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其次,財產也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必然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發展。每個時代的財產關系是該時代所具有的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的必然結果。 例如羅馬建國時,只有動產才可以成為私權的客體,并且所有權的客體僅僅只是妻兒、奴隸、牲畜和世襲的房屋。這些在當時看來是天經地義的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制度的變革,人被排除在物權之外,土地、森林等重要生產資料被確認為權利客體。資產階級革命之后,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也納入到財產范圍,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越來越多的利益需要納入到財產范圍予以保護。
再來認識網絡虛擬財產的本質。首先,根據以上洛克的天賦權利和勞動價值說,恩格斯的利益分配說和財產范疇的歷史性說,在網絡游戲中,用戶通過時間和精力的投入,這種被有些學者稱為僅僅只是“娛樂”的行為,和登三輪車所付出的時間和體力的勞動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投入的都是時間和精力、體力的物化勞動;也有學者認為玩網絡游戲是一種尋求精神的享受和娛樂,不能算是勞動。筆者認為有失偏頗,不少人如運動員、文藝工作者把自己的愛好變成了職業,并且仍舊非常熱愛自己的這份職業,那么這批人付出的時間和精力也是一種有產品的勞動!并且,社會上早已形成以游戲為專門職業的群體,這些群體通過代練等級、買賣游戲道具、提供游戲中介服務等方式賺取生活物資,這顯然是一種勞動。因此,即使網絡玩家玩網絡游戲是為了娛樂和尋求精神滿足,但是同樣付出了勞動,其所取得的網絡虛擬物和財產沒有本質的區別。
其次,根據臺灣學者梁慧星教授的觀點,民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點:1、須可謂權利客體。也稱非人格性,即排除人的身體;2、須為有體物。包括固體、液體、氣體;3、須為人力所能支配。即該物能為人所控制;4、須有確定的界限或范圍。即是該物具有空間性,而不是無限擴張的物品;5、須獨立為一體。不是附著于其他物品上而具有獨立的價值。
同時,學界亦已經達成一個共識,無體物也能成為物權的客體。在物權法上,電、熱、聲、光等可謂人力所支配的無形的自然力,也被視為物(擬制物),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 。在《民法總則》中,有這樣的條款:
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其中,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成為判斷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可以構成民法中財產的關鍵。其是否符合這點,要分析網絡虛擬財產的特點,筆者認為有如下幾個特點:
a、虛擬性。以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形式出現的網絡虛擬財產不是真實存在于現實世界中,而是由網絡虛擬世界創造的。它一旦脫離了網絡就會消失殆盡,無所蹤跡。
b、特定性。每一個網絡世界都有其自身的規則和模式,在不同的網絡世界中,各種物品的表現形式也大不相同。比如同樣是“貨幣”,在一個網絡世界中叫“xx金幣”,在另一個網絡世界中就叫“xx元寶”。并且時間也特定,只能在該網絡世界的服務器工作期間,一旦服務器停止工作,那么這個虛擬世界的所有事物都會消失。
c、價值型。網絡游戲中的“錢”、“裝備”以及其他物品,都需要用戶消耗時間,并通過“游戲”這種特殊的勞動去獲取,里面已經包含了馬克思所稱的“人類勞動”,而且在該特定的網絡環境下,用戶與用戶之間可以進行交易,具有交換價值。
d、可控制性。其中可以控制網絡虛擬財產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網絡用戶,另一類是網絡營運商。用戶通過游戲來控制其虛擬財產,營運商通過其網絡管理者的身份,可以隨時增加或者減少某一用戶的財產。
e、現實存在性。認為虛擬財產不具有財產性質觀點的一個重要依據是認為其不具有現實存在性。殊不知,虛擬財產是現實存在的,只是我們觸摸不到而已,它存在于網絡這種特殊物體中,正如空氣我們看不到,摸不到,聞不到,但它確實是存在的。正因為網絡虛擬財產現實存在,才會吸引上億的玩家去努力掙“家產”。
除去缺失有體性外,網絡虛擬財產均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民法在不斷擴大“物”的范圍,其中包含無體物,而且還有擴大的趨勢。加之民法總則允許公民取得“其它合法財產”,而網絡用戶正是通過合法的“游戲”勞動獲得財產,因此,網絡虛擬財產應當納入到民法中“物”的范圍,因此網路虛擬財產的性質,就是公民的合法財產。
3. 網絡虛擬財產權的權利屬性
對網絡虛擬財產權本質的認識,主要存在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債權,一種認為是物權,另一種認為是知識產權。
產權說并非主流觀點,在此不展開論述。
債權說認為,游戲營運商和游戲玩家之間是一種服務合同的關系,在這種合同關系中,游戲本身和游戲中的各種貨幣、裝備和輔助道具等都是提供的服務的一部分。游戲營運商按照合同提供約定或者是法定的游戲質量、數量等服務,玩家支付相應的對價。游戲營運商和玩家之間沒有所有權的交易,游戲營運商不以轉移游戲中裝備、輔助道具等物品的所有權為目的,游戲玩家支付對價購買的裝備、道具等只是接受一種服務,所以玩家支付的對價是針對服務的價格而不是所有權的價格。
筆者認為,游戲裝備這種網絡虛擬財產雖然產生于特定的游戲環境中,儲存于特定的游戲服務器中,但每一個裝備都需要游戲者在支付實體貨幣以換得營運商相關設備的使用權的基礎上自己通過“玩游戲”這種勞動才會產生,是游戲玩家在貨幣交換基礎上自己意志的體現,沒有玩家的操作,游戲道具、武器等就不會出現。因此,游戲裝備是網絡虛擬社會中游戲玩家勞動的產物,應屬玩家所有。
同債權說形成尖銳對立之勢的物權說認為,虛擬財產本質上是一種電子數據,是游戲玩家通過付出時間和精力等對價而取得的勞動產物;它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流通性等特點;玩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所有權權能,而且是絕對排它地享有,因此虛擬財產當然可以成為物權客體,并且是享有最高的所有權。
物權說遭到質疑的主要理由是因為傳統民法中的物權客體必須是有體物,而網絡虛擬財產僅僅只是電子數據,是無體物,而我國物權法采取物權法定主義,不允許法律之外的人自有創設物權的種類和內容。
筆者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應當采取物權說,而不是債權說。
物權與債權的根本性區別,在于債權是請求權,而物權是支配權。請求權是要依他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實現其權利,而支配權是一種絕對權力,僅以其個人意思表示就能成立。而網絡虛擬財產權就是一種支配權而非請求權。虛擬財產實質是電子數據信息,虛擬財產權也就是對這些電子數據信息的權利。游戲玩家自己擁有的特定虛擬財產雖然只是產生于特定的網絡服務器,但他的產生和控制并不由營運商控制,而是游戲玩家接受游戲營運商服務的基礎上操作的結果。每一件裝備或道具的使用、升級或者是拋棄,完完全全取決于游戲玩家自身的意志。
盡管游戲玩家和游戲營運商要事先簽訂服務協議,取得合作才能使上述行為得到實現,但是這種協作就如同持有存單、提單或有價證券一樣,需要他人協作才能實現權利,但是這種協作并沒有改變游戲玩家對網絡虛擬財產合法占有的權利性質。因此,可以認為虛擬財產權具備了支配權中對財產擁有最終控制和處分的權利核心特點,虛擬財產是物權。
除此之外,即使網絡虛擬財產權不是物權而是債權,在刑法中的財產犯罪中也是應當受到保護的。
三、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犯罪的特點
根據筆者以上的論述,侵犯網絡虛擬財產權更多的是侵犯財產,而不是社會管理秩序,因此應當將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納入到刑法分則中的財產犯罪中。
筆者通過對近幾年來所出現的各種侵犯網絡虛擬財產案件分析總結,主要有以下幾種犯罪手段:
(1)熟人之間相互知曉對方的游戲賬號和密碼,一時貪念興起,盜竊了對方的網絡虛擬財產;(2)罪分子通過黑客手段,攻擊某個網站或者是某種軟件,然后將盜號的木馬病毒植入網絡用戶的電腦中,記錄下對方的賬號和密碼,然后將數據在其不知道的情況下遠程傳輸給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利用該信息竊取用戶的網絡虛擬財產;(3)犯罪分子在游戲網站的論壇或者在游戲的過程中,提出購買其他玩家的游戲賬戶或者是游戲裝備等,然后利用對方的信任騙取財物;(4)一些游戲玩家無意中發現某個不認識的同一游戲的玩家擁有某種稀有的游戲裝備等,通過以暴力脅迫等方式逼迫對方交付網絡虛擬財產;(5)一些在游戲上相識的用戶之間相互信任,將自己的虛擬財物交付給對方保管,但對方拒不歸還;(6)一些游戲玩家通過敲詐勒索的方式脅迫其他玩家交付網絡虛擬財產。
在主體上,實施犯罪行為的有未成年人,也有成年人。未成年人中既有16周歲以下的,也有16周歲以上的。且全部都具有與其年齡相適應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沒有精神病人。在主觀上,均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客觀上,或實施了秘密竊取,或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奪取、或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情報騙取、或合法占有他人財產拒不歸還,或實施敲詐勒索等手段,其取得財物的行為和被害人受到損失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在客體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占有權。
因此,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均符合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各罪名的構成要件,對不同類型的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適用相應的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等。
四、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納入侵犯財產罪與納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比較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以侵害或威脅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為前提,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威脅的行為是不能被認定為犯罪的。
1.財產犯罪的法益侵害性
學術界、司法實務界對刑法中的財產定性有不同的觀點,以對財物的不同認識分為所有權說和占有權說。
所有權說認為,侵犯財產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在侵犯財產罪中除了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外,其它的犯罪都是對所有權的侵害。財產犯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對整個所有權權益的享有而不僅僅只是占有。按照所有權說的觀點,盜竊、搶劫取回他人非法占有而為自己所有的財物不能構成盜竊罪和搶劫罪。占有權說認為,侵犯財產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產事實上的占有,強調占有本身而不論占有是否合法。這兩種觀點均有較多的支持者。
前者支持者如趙秉志教授認為,侵犯財產罪所侵犯的權利僅僅是物權中的所有權,而不能包括對其他民事權利的侵犯,如果侵犯所有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的,不能以侵犯財產罪論處。 這種觀點也得到了高銘暄、馬克昌等教授的支持,他們在刑法學教材中說道: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依法沒收歸公或者發還被害人,并非沒有合法所有權人,因此上述行為本質上仍是對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符合侵犯財產罪的本質特征。
侵犯占有權說得到了張明楷教授的支持,他認為盜竊自己所有而由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不構成盜竊罪明顯不合理,特別是違禁品,根據民法原理,在國家沒收之前國家并沒有取得所有權。
筆者認為,財產犯罪既保護所有權,也保護占有。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財產關系日漸復雜,所有權與經營權慢慢分離。股份公司中,所有人對其出資物所有物的支配權,轉化為僅對財產價值形態享有收益權為主的股權。此外,隨著信托業的發展,受托人、信托人、受益第三人對有關財產享有何種權利“剪不斷理還亂”。在如此錯綜復雜的財產關系下,不應當僅僅只以所有權作為財產犯罪保護的法益,而應當將所有權以外的一些利益比如占有,也作為法益予以保護。
因此,財產犯罪保護的法益,不僅僅是所有權,還有占有權。
2. 妨害社會秩序管理罪的法益侵害性
所謂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是指妨害國家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這類犯罪的犯罪客體,是對社會的管理秩序而且是排除人身權利、公私財產、婚姻家庭、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和國防利益等之外的日常管理秩序。
秩序是一個非常深奧的哲學命題,筆者認同張文顯教授對秩序的理解。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說:秩序是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這種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就是秩序的特征。秩序是根植于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內部結構之中,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內在規律就是秩序的本質。這種規律,根據自由、平等的秩序觀,按照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家羅伯斯庇爾的名言:……我們希望有這樣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下,一切卑鄙的和殘酷的私欲會被壓制下去……而人民服從正義……一切人……都希望成為高尚的人 。
刑法分則第六章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相對于其他罪名而言,似乎有一種兜底的作用——任何罪行都會破壞到社會的良好秩序,但是其他罪名侵犯的法益更有針對性和明確性,比如財產犯罪,直接侵犯的是權利人的財產權,貪污賄賂犯罪,直接侵犯的是職務的廉潔性等等,因此當罪行不能納入到刑法分則的其他法益中時,才納入到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
3. 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法益侵害性
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權利的性質,而且網絡游戲玩家對此享有所有權。盡管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確實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但是,任何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客體都不可能只有一個,或多或少,或大或小都會侵犯多個客體。侵犯網絡虛擬財產至少涉及到了兩個受害客體:公民的財產權和社會的管理秩序。刑法分則共450個罪名按照同類客體和不同類客體分為了十章,這十章中的各個罪名所涉及的法益都有不同程度的重疊,但是刑法所要保護的側重點不同。財產犯罪一章中,刑法重點保護的是公民的財產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刑法側重保護的是社會秩序。那么在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中,其最直接、最表面侵害的是各網絡用戶的財產權,社會秩序在其后。也就是說被侵害的網絡用戶是直接受害者,而整個社會是間接受害者。這同搶劫、盜竊、詐騙和侵占等財產犯罪一樣。因此刑法更應當側重保護的是公民的財產權利,然后才是社會秩序。
換句話說,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側重于財產犯罪。因此將侵犯網絡虛擬財產行為的罪名納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欠妥。
從1999年我國首次出現網絡游戲以來,產網絡游戲業迅速發展,成為我國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2009年,我國網絡游戲收入高達256億元,且一直保持在30%以上的高增長中,到2010年,達到330億元,其中大型網絡游戲用戶規模為1.1億人,比2009年增長4000萬人,增長率為58.7% 。盜竊、詐騙等案件逐漸在網絡游戲群體中出現并呈逾演逾烈之勢。2003年2月,河北承德的李宏晨一紙訴狀將北極冰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訴訟請求是要求北極冰公司返還自己在游戲《紅月》中被盜的游戲裝備。這是我國第一例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案件。之后,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均是由于游戲玩家的虛擬財產被侵犯而告上法庭。其中有告游戲營運商的,也有不少告侵權者的。2007年9月,浙江云和縣法院曾將某網絡游戲盜號集團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首要分子4年有期徒刑,2008年,山東臨淄法院也將一游戲盜號者判處拘役并處罰款。2009年,隨著《刑法修正案七》的出臺,補充規定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使得司法實務界在面對此類案件時有法律依據,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大進步。
筆者殷切希望在我國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進程中能適時地將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罪從“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中單列出來并且納入侵犯財產罪,以更準確、更有力地打擊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犯罪,規范網絡虛擬世界中的經濟行為,全方位地保護我國公民合法經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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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侵犯財產犯罪;罰金刑;監督機制
一、侵犯財產犯罪中罰金刑制度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罰金刑的配置不合理
現有刑法第五章的侵犯財產罪中,將罰金刑集中規定在傳統的貪利型罪名里,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侵占犯罪等罪名,同樣是第五章中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名卻沒有設置罰金刑。上述罰金刑配置不均衡的現象,容易令人質疑我國罰金刑設置依據的科學性與正義性。因此,為全面、有效地打擊侵財犯罪人的貪利動機,達到設置罰金刑的初衷,亟需在立法上對侵財型犯罪中的罰金刑的配置加以完善。
(二)侵財犯罪中采用無限額罰金制的弊端
所謂無限額罰金制,是指刑法條文不具體規定罰金刑的數額幅度,而由審判人員根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并參酌犯罪人的經濟狀況,自由裁量罰金刑數額的制度。該制度雖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也導致法官對罰金刑的自由裁量權過大,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也容易為徇私舞弊者大開方便之門。目前西方法治國家都不采用此制,而大量無限額罰金制的適用與我國目前正著力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目標不相符。
(三)侵犯財產犯罪中必并罰金制的方式僵化
在79刑法中,罰金刑的適用具有很大的彈性,許多條款規定是可以判處罰金,而非應當并處罰金。但在1997刑法中,必并罰金制的規定有罰金刑的罪名中占了絕大多數,尤其是在侵犯財產犯罪中,均是適用必并制的罰金方式。這種僵化的適用罰金刑的方式不顧具體案件被告人的實際情況,盲目機械地判處罰金刑,往往導致罰金刑的難以執行,不僅影響法院判決的嚴肅性,也影響了罰金刑效能的發揮,也是造成罰金刑的“空判”的重要原因。
(四)在執行層面,罰金刑面臨執行難的現狀
目前,對刑事侵財案件中的罰金刑的執行缺乏有效的強制手段,罰金刑的執行面臨執行難的現狀。許多法院為了解決罰金刑執行難的問題甚至將被告人能否在審判過程中預交罰金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以及將罰金的繳納與減刑掛鉤。上述做法很容易使法官先入為主,進行有罪推定,不僅導致同罪異罰,也使減刑這一激勵機制發揮不了應有的效果。
(五)對罰金刑的適用和執行存在監督的空白
司法實踐中,由于罰金刑的適用還沒像主刑一樣實現量刑規范化,盡管法官對罰金刑的裁量自主性非常大,檢察機關對此卻存在監督的“真空地帶”。同樣在罰金刑的執行階段,人民檢察院雖然是罰金刑執行的法定監督機關,但是在實踐中仍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二、侵財犯罪中罰金刑面臨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97刑法對侵財犯罪中的罰金刑的定位和修訂不夠科學
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立法者在將罰金刑作為一種“泊來品”引入我國刑罰體系以完善刑罰制度的同時,沒有將與之匹配的觀念、制度一并引入。另一個方面,1997的刑法對于罰金刑的修訂,沒有完全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尤其在侵犯財產犯罪中,無限額罰金制、必并罰金制的立法形式和適用方式都反映出甚少考慮犯罪分子的實際繳付能力。
(二)我國罰金刑體系中缺少必要的配套制度
一方面,我國沒有建立財產調查制和財產保全制度。我國沒有像西方法治國家一樣,建立、健全與罰金刑配套的相關財產調查制和財產保全制度,法官在裁量罰金刑的數額時缺乏依據,對罰金刑的適用存在一定盲目性給罰金刑的執行增加了難度。
另一方面,對罰金刑執行難沒有設立罰金刑易科等補救制度。罰金刑作為刑種之一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與其他刑種配套使用,才能更好避免罰金刑的負面效應。從國外完備的罰金刑立法制度和良好的執行效果來看,罰金刑的有效執行必須以監禁刑作為后盾,而我國尚未建立罰金刑制度與監禁刑易科的制度,這是造成罰金刑執行難的深層原因。
(三)對罰金刑未引起應有的重視,影響了執行的效果
法官通常只在乎判決,對罰金執行尚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其認為犯罪分子如果有繳付罰金的能力自會繳納,沒有繳付能力強行繳納也收效甚微,因此未將罰金刑的有效執行沒有納入自己的工作目標及計劃中去,沒有建立專門的罰金執行機構。
(四)檢察機關對罰金刑的裁量、執行缺乏有效監督的原因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主刑的適用均規定了具體的基準刑和量刑幅度,但對罰金刑的適用仍沒有像主刑一樣實現量刑規范化,檢察機關作為訴訟監督機關,在對罰金刑的判處缺乏監督的依據。另外,由于目前刑法對罰金刑的執行監督尚未明確具體的程序和機制,這也是造成檢察機關監督不力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侵財犯罪中罰金刑制度的建議
為實現罰金刑的立法意圖、落實執行效果,應該從立法、司法、執行保障、監督機制等方面改進,以建立完備的、具有現實可操作性的罰金刑制度:
(一)從思想上重視罰金刑,克服執法不嚴現象
審判人員必須從思想上重視罰金刑的適用和執行,保證罰金刑的判決效果落到實處,以達到刑罰懲罰和教育改造的目的。
(二)對職務侵占等侵財型犯罪應增設罰金刑,均衡罰金刑的配置,以更好實現罰金刑的功效
在2011年以前侵財犯罪中的敲詐勒索罪也沒有設置罰金刑,因此懲罰效果并不盡如人意,因此, 2011的《刑法修正案(八)》對敲詐勒索罪增設了必并罰金制。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同樣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對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侵財犯罪增設罰金刑,使真正有受罰能力的犯罪分子不能逃脫罰金刑的制裁。
(三)明確罰金刑的數額標準,減少司法裁量的隨意性
可以以出臺司法解釋的方式,對罰金刑的適用數額予以明確規定,規定罰金刑的具體量刑檔次以及計算標準。我國不是普通法系的國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宜過大,只有規定罰金刑的具體處罰檔次才能給司法實務操作帶來便利。
(四)建立與罰金刑相配套的財產狀況調查制度,以消除罰金刑適用的盲目性
建立財產狀況調查制度的目的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判決罰金刑之前能夠先行掌握被告人的財產狀況,可為罰金刑的裁量提供犯罪分子真實的財產狀況依據,以克服辦案的盲目性。
(五)確立罰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罰金刑易科公益勞動制度,以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1、借鑒國外經驗,建立罰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
罰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是指,“對于不自愿繳納或在強制下仍不繳納罰金的犯罪人,只要不能以勞動代替罰金的,法院就可將其不繳納的罰金轉換為監禁”①。在西方法治國家,該項制度被普遍采用,其目的不在于監禁犯罪人,而是確保罰金刑能得到有效的執行。
2、實行罰金刑易科公益勞動制度
與罰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不同的是,罰金刑易科公益勞動對罪犯不實行關押,不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類似于國外的社區服務。社區服務是上世紀70年代西方一些國家興起的一種刑罰替代措施,“在不剝奪人身自由的前提下,通過無償社會服務,按一定比例折抵罰金,既解決了罰金刑執行難問題,也使犯罪人通過公益勞動得到教育,特別是對于未成年犯罪人來說,能真正體現罪責自負。”②
雖然我國對社區服務制度尚未正式立法,但司法實踐中,我國上海市、南京等地的法院曾對輕刑或緩刑的未成年犯罪人發出過社區服務令,試行以來,收效良好。
(六)對罰金刑制度應建立必要的監督機制
人民檢察院應在罰金刑適用和執行程序、體系的基礎上,確立對罰金刑進行司法監督程序,將監督作為一項長期性、主動性的工作,建立多種途徑的監督方式,保證罰金刑的正確適用和執行。
結語
隨著社會的發展,罰金刑的適用范圍必將逐步擴大,要想充分發揮罰金刑的作用,應立足我國基本國情,借鑒西方國家的法治經驗,完善罰金刑的刑事立法、司法、監督等相關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刑罰更順應世界潮流,更好維護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注釋:
①陳暉:《中國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罰金刑之比較研究》,載《求是學刊》,2006年9月第33卷第5期。
②趙秉志主編:《刑罰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頁。
參考文獻:
[1]邵維國:罰金刑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齊文遠:關于完善罰金制度的幾點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
[3]馬登民、徐安住:《財產刑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
[4]朱和慶、趙秉志:《財產刑執行的調查與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5]杜曉君:《罰金刑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執行》,載朱和慶、趙秉志主編《財產刑執行的調查與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論文摘要:虛擬財產是一種新興的事物,由于網絡虛擬財產本身的特殊性及其法律性質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仍存在爭議,因而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仍處于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本文將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定義、特征及財產屬性進行論證分析,探究我國應盡快確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體系,以保障我國游戲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與社會穩定。
計算機與網絡科技的飛速發展,侵犯虛擬財產案件的不斷涌現,都從客觀上對于相關理論研究與立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對于侵犯虛擬財產的犯罪,可以采取刑法立法途徑加以規制,從而保障游戲玩家對于“虛擬財產”擁有的合法權益[1]。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社會經濟的縱深推進和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互聯網已經成現代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08年1月公布上網數字顯示,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國網民總人數已達2.1億人[2]。而這些網民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網絡游戲玩家,網絡游戲玩家的大量涌現也促成了網絡游戲市場的迅速壯大。 “虛擬財產”隨之進入人們的視野,并逐漸成為一種時尚。至于究竟何謂虛擬財產,中國法律至今仍然沒有明確統一的定義。我們認為,虛擬財產是指網民、游戲玩家在網絡空間中所擁有、支配的必須利用網絡服務器的虛擬存儲空間才能存在的財物,具體包括游戲賬號、游戲貨幣、游戲裝備、QQ號碼等。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調查統計數字顯示,“有61%的游戲玩家有過虛擬財產被盜的經歷,77%的游戲玩家感到現在的網絡環境對其虛擬財產有威脅”[3]。伴隨著網絡游戲的風靡,盜號現象也開始普遍出現。據不完全調查,醉心于網絡游戲的玩家有超過70%的人遭遇過盜號者的侵害,而幾乎所有的網絡游戲都出現了盜號者,有些地方亦已出現“盜號”的產業鏈[4]。因此,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已具有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中有些甚至已經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很有刑法規制的必要。如何對侵犯虛擬財產行為進行刑法規制?本文即擬在考察借鑒域外相關經驗的基礎上,力圖從立法途徑探討侵犯虛擬財產行為刑法規制問題,并就相關立法的完善提出初步看法。
二、侵犯虛擬財產的刑法規制的域外考察與借鑒
1、侵犯虛擬財產之刑法規制的域外考察
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如韓國、日本、瑞士等地區的立法、司法都已經明確承認了“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并用刑法加以規制,且已經出現了針對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刑事判決。在韓國,由于其網絡游戲較為發達,相關問題出現較早,故立法也比較先進。目前,韓國法律已經禁止虛擬物品的交易,但是現實中網絡犯罪卻仍日趨增加。這些現象促使有關部門開始正視“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并明確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外在于服務商而具有獨立的財產價值,虛擬財產的性質與銀行帳號中的財產本質上并無差別。這就意味著完全可以將虛擬財產納入傳統意義上的財產罪的調整范疇。日本相關法律亦明確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具有獨立的財產價值。因此,侵犯網絡游戲中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的行為,當然也具有刑法上的評價意義,必要時可以侵犯財產罪追究刑事責任。侵犯虛擬財產的刑法規制的域外啟示比較而言,日本、韓國對于侵犯虛擬財產行為不外乎采取立法、司法兩種路徑予以刑法規制。
2、中國目前侵犯虛擬財產的立法規制。
中國規制計算機、網絡犯罪的法律體系由刑法典和專門法規共同構成。具體而言,1997年《刑法》中涉及計算機、網絡犯罪的條文主要有:第285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以及第287條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相關犯罪。而相關專門法規則包括:1994年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等[6]。然而,上述法律法規都沒有對侵犯虛擬財產等相關犯罪作出明確規定。不過,沒有明確規定并不意味著現行立法對此便無所作為、束手無策。只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合乎邏輯的法律解釋,使該現象能夠為現行立法相關條款所包容,就可以在不觸及現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實現對侵犯虛擬財產行為的有效規制。
三、刑法規制虛擬財產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若現行立法條文根本無法包容,則只能通過完善立法的方式尋求補救。現行法律框架下侵犯虛擬財產的規制現行刑法中的財產罪,在中國刑法中通稱為侵犯財產罪,是侵犯他人財產之犯罪的統稱。 “虛擬財產”是否具有傳統財產罪的所謂“財產”屬性,乃是決定能否將侵犯虛擬財產行為以財產罪追究責任的決定性因素。我認為,虛擬財產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其主要理由在于:
1、虛擬財產具有無形性、真實性。所謂無形性,亦即虛擬性。與現實的財產相比,虛擬財產只有在時間、空間、環境同時具備的虛擬空間中才能夠存在。不過,虛擬財產之“虛擬”并不意味著財產是網絡中虛構的財產,也不代表財產的法律性質是虛幻的,而只是表明這種財產是與傳統意義上的財產形態有所區別的,是存在于網絡虛擬空間當中的財產。虛擬財產雖非現實的,但卻是真實的。
2、虛擬財產具有價值性。按照習慣性思維和傳統的財產權觀點,游戲玩家在網絡游戲中獲得的財物、身份等完全是虛擬的。但是,應當認識到,這些虛擬身份和財物已不只是單純的記錄數據,而具備了一定的價值意義。在網絡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今天,人們可以通過網絡進行商務、消費、創作等各種活動,產生的數據普遍被認為是有價值的,那么網絡游戲產生的虛擬財物這類數據也當然具有價值。[7]
3、虛擬財產具有現實轉化性。虛擬財產的價值體現必須經由虛擬到現實的轉化過程。由虛擬到現實的轉化不僅應該包括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交易,還應包括個人投進金錢、時間而獲得的虛擬物品。
綜上所述,“虛擬財產”符合刑法意義上財產犯罪中“財產性”的要件,虛擬財產正以其無法抹殺的財產性,而成為刑法所保護的對象,因而亟需刑法加以規制。
四、侵犯虛擬財產的刑法規制
1、彌補立法疏漏以切實規制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
隨著網絡科技的飛速發展,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現象亦層出不窮。將虛擬財產納入財產罪的對象范疇,只能解決以盜竊、詐騙等現行刑法明確規定的方式侵犯虛擬財產行為的定性問題。不過,對于根本無法為現行刑法條款所包容的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如果硬性通過法律解釋牽強地將其納入現行刑法的適用范圍,則必然會損及罪刑法定原則。為此,有必要及時完善立法、彌補法律疏漏,從而為規制侵犯虛擬財產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武器。進而言之,經初步考慮,可以從如下方面完善相關立法:
(1)增設“非法使用信息網絡資源罪”。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騙取他人虛擬財產的行為,當然可以相應的財產罪追究責任。不過,在網絡空間中,也大量存在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是非法盜用他人賬號乃至網擴存儲空間、網絡帶寬等網絡資源的行為。然而,若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嚴重程度,則顯然并非行政處罰所能解決,而應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但刑法中卻欠缺相關的條文,故而存在立法疏漏。有鑒于此,我們主張,應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設“非法使用信息網絡資源罪”。
(2)擴展《刑法》第285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條件。根據1997年《刑法》第285條的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僅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事務、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我們認為,本罪所調整的范圍過于狹窄,與現今計算機與網絡技術迅速發展之境況不太協調,似有擴大其構成條件之必要。
2、賦予網絡運營商更大的法律監管責任。
如今有部分網絡運營商為游戲賬號、裝備等虛擬財產提供交易平臺,在他們所提供的網絡交易平臺上,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人可以將以盜竊、詐騙等方式獲得的“游戲賬號”、“裝備”等虛擬財產以遠低于正常市場交易價格大量批發交易,從而完成其非法牟取經濟利益的最終環節。如果網絡運營商明知自己的網絡交易平臺已成為重要的銷贓場所,仍執意提供,當可構成銷贓罪之幫助犯。只有賦予網絡運營商更大的法律監管責任,才能有效壓縮虛擬財產的非法交易空間,從而切斷侵犯虛擬財產者獲利的渠道。
注釋:
[1] 房秋實.淺析網絡虛擬財產[J].法學評論,2006,(2).
[2] 羅添.中國網民數量年初將超過美國位居全球首位[N].北京商報,2008—01—18.
[3] 夏玲利.淺議網絡游戲中虛擬財產的民法保護[J].浙江教育學院學報,2005,(2).
[4] 網游虛擬交易出現第一支正規軍[J/OLd].my9r73.eorn/info/15278.html
[5] 金庸群俠傳Online”虛擬寶物大錯亂,官方澄清[J/OL].pconline.com.cn/gam陷/netgames/netnews/news/10301/128226.Html
論文關鍵詞:邊沁;犯罪分類;明確性;罪刑均衡
一、邊沁的犯罪分類思想概述
(一)犯罪分類的總體性描述
邊沁在功利原理的基礎上將犯罪理解為,根據整個社會的利益要求被立法者確定為罪過的行為。為了全面理解犯罪,邊沁從4個角度對犯罪進行了分類:
1.根據受害人的身份不同,將犯罪分為以下四大類
(1)私人外向罪過。此類犯罪針對的是某些特定的人,即犯罪者以外的能被認定的人。此罪之下還包含了六個亞類,邊沁將其劃分為侵犯人身罪,侵犯財產罪,侵犯名譽罪,侵犯身份罪,侵犯人身及財產罪,侵犯人身及名譽罪。
(2)半公共罪過。該項犯罪針對的是社會上某一部分不特定成員。此類犯罪發生的范圍小于整個社會,而且范圍內的成員自成一體,相互之間因著地域、興趣愛好等原因結合在一起。此罪之下主要包含因禍之罪及單純的過失兩類。
(3)內向罪過。此類犯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者本人而不是其他人。產生內向罪過的原因主要有:對象正確,即意圖侵害自己,實際受到侵害的也是自己;對象錯誤,即意圖侵害他人,而實際受到侵害的是犯罪者。
(4)公共罪過。此類犯罪侵害的對象是難以認定的全體社會成員或者不特定的多數人。相較于上述三種犯罪,公共罪過的具體劃分更為復雜,主要包括危害外部安全罪,妨害司法罪,危害治安預防犯罪,危害公共武力罪,危害國民幸福增長罪等11類。
2.從犯罪侵害的客體的復雜程度上區分,可以分為單一型犯罪與混合型犯罪
單一型犯罪,是為了滿足罪犯個人的私利,其侵犯的社會關系是單一的,主要是針對個人的犯罪,正如前面已經提到過的侵害個人罪中的侵犯人身罪、侵犯財產罪、侵犯名譽罪以及侵犯身份罪都是十分明顯的單一型犯罪。例如,犯罪人故意傷害他人使其遭受損害的行為就是單一型犯罪。
混合型犯罪,與單一型犯罪相對應,其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復合的,主要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犯罪相結合的犯罪。前文論述的侵害個人罪中的侵犯人身及財產罪,侵犯人身及名譽罪就是該類犯罪的典型代表。例如,犯罪人實施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之后,臨時起意將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偷走,該罪行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及財產,因此屬于混合型犯罪。
3.根據犯罪中兩行為的主從關系,將犯罪分為主罪與從罪
邊沁認為:主罪,即引起犯罪的行為;而從罪,即對于犯罪的形成起著輔助作用的行為。
4.根據行為方式的不同,將犯罪分為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
作為犯罪是故意追求某結果發生的行為。不作為犯罪是有義務去做而疏忽沒有做的行為。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的區分來源于邊沁《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一般人類行動”這一章中對于積極行動與消極行動的區分。邊沁認為積極的行動是他所稱的犯法行為,而消極行動亦是懈怠行動或自制行動。
(二)犯罪分類的具體性描述
正如前文所述,犯罪基本類別的四個大類可以進一步劃分為若干亞類,但是劃分并沒有到此為止,亞類仍分解成各自的種屬。在此,筆者將僅簡單羅列出私人外向罪過六大亞類自個的支類。
根據諸多支類的考察方便程度,邊沁將侵犯人身罪的9個支類作如下排列:簡單肉體傷害;不可補救之肉體傷害;簡單傷害性抑制;簡單傷害性強迫;不正當拘禁;不正當放逐;不正當殺人;不正當威脅;簡單精神傷害。同理,邊沁將侵犯名譽罪劃分為2個支類:誹謗;污蔑或辱罵。侵犯財產罪的19個支類或主要類型:財產之不正當不授;財產之不正當阻截;財產之不正當剝奪;財產之篡奪;財產之不正當授予;服務之不正當不予;無力償債;服務之不正當阻截;服務之不正當獲取;服務之不正當強加;費用之不正當獲取;不正當毀壞或損傷;不正當占用;不正當阻留;產權之不正當擾亂;盜竊;貪污;詐取;敲詐。侵犯人身及名譽罪這一混合性犯罪的6個支類包括:肉體侮辱;侮辱性威脅;;;強迫性;單純性損害。結合上述單純侵犯人身罪與侵犯財產罪的幾個支類,侵犯人身及財產罪的支類劃分為:財產之強行阻截;財產之強行剝奪;強行篡奪;強行授予;強行毀壞或損傷;動產之強行占用;強行侵入;動產之強行阻留;不動產之強行扣押;搶劫等10類。侵犯身份罪的支類劃分較為復雜,邊沁主要從鄰近的家族關系與非鄰近的家族關系兩條研究方向進行考慮。鄰近的家族關系主要是主人身份,仆人身份;監護人身份,被監護人身份;父母身份,子女身份;丈夫身份,妻子身份等8個方面。
二、邊沁的犯罪分類思想探源
(一)第一層次:理性主義
理性主義思想從笛卡爾開始,經過霍布斯、洛克、盧梭等啟蒙思想家之手不斷發展壯大,并借助于近代科學的迅猛發展最終在整個歐洲社會占據了主要位置,成為啟蒙時代的主題詞。邊沁肯定了理性主義思想,并致力于自身思想的理性建構:其途徑便是用功利原則指導立法,從而用法典化的條文來指導和調節人們的行為,以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邊沁深信人類福利的體系的建立要憑借“理性”和“法律”的力量,好的立法能夠最大限度地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實現。其將功利原理應用于道德和立法領域的最終目的就是要使理性對這些事務的支配勝于本能和感覺。
(二)第二層次:科學主義、自由主義和平等主義
西方自文藝復興以來,自然科學逐漸發展并興盛,到了18世紀科學精神居于統治地位。自然科學的巨大進步改變了人們的道德觀念和思維方式。在邊沁看來,每種技術都有相應的科學,即思想和行為的領地可以分割成一系列不同的間隔。“只有通過像數學那般嚴格、而且無法比擬的更為復雜和廣泛的探究,才會發現構成政治和道德科學基礎的真理。”在理性主義的基礎上,高揚自由主義和平等主義是啟蒙思想家反對基督教神學和封建專制主義的重要武器。
邊沁的基本出發點是承認人性的趨樂避苦,是徹底的世俗主義的。如若對照中世紀基督神學所宣揚的原罪救贖的禁欲主義,就可以明顯感覺到,邊沁所因循的正式自文藝復興與新教改革以來所倡導的人性解放的自由主義。邊沁也曾坦率地承認:“自由的定義是我的體系的奠基石之一,無此我將不知如何著手。”邊沁以自由主義為基礎的功利主義思想的核心是良好的社會應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只有當每一個人都追求到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時,全社會的最大利益才能實現。
(三)第三層次:罪刑法定主義
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最早對罪刑法定原則進行了系統全面的闡述。貝卡利亞對罪刑法定的論述深深打動了邊沁。邊沁的偉大夢想就是:建立一種完善、全面的法律體系,力圖讓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并要澄清英國法中“普遍性的不準確與紊亂之處”。他認為,法律體系最急需的是“功用性、眾所周知性、完全性和被闡明的合理性”。這些都是無所不包的理性化、法定化的法典的特征。
(四)第四層次:明確性、罪刑均衡、平等適用
在罪刑法定的要求下,明確性承載著刑法的基本價值,為刑罰權設定清晰而有限的空間。邊沁也意識到,含糊不清的刑法不僅會使民眾面臨身陷囹圄的危險,其持久存在的更會使民眾深感恐怖和不安,就好像有“一種模模糊糊的危險籠罩在所有人的頭上”。但是邊沁并沒有止步于理論上的“空談”,而是將明確性原則付諸于諸多罪名的分類研究,將明確性真正落在了實處。罪刑法定主義的另一個“實質性側面”為罪刑均衡。邊沁秉承以功利主義刑罰觀為基礎的罪刑均衡,堅信罪與刑的均衡并不是簡單的數字化相稱,一旦刑罰之惡超過了罪行本身之惡,立法者就是制造更大的痛苦而不是防止痛苦。因此,邊沁期望通過犯罪分類體系的構建,在罪與刑之間找到最精確的相應性比例。在邊沁的功利主義刑罰理論中,刑罰的選擇是考慮諸多因素的結果,諸如量的方面大小的可感受性、本身的平等性、可成比例性、與罪行的相似性等等。刑罰本身應當具有平等性,這一特性是自由、平等進步思想深入人心的必然結果。
從整體的角度出發,刑罰的平等適用,以及刑法典的明確性、罪刑的均衡,都是邊沁功利主義刑法思想力求達到的目標,也必然是犯罪分類思想的最終落腳點。
三、邊沁犯罪分類思想的理論價值
(一)刑事立法應當始終堅持明確性
邊沁的犯罪分類思想是對明確性的宣揚。犯罪分類體系的明確,可以最大限度地促使一部刑法典將其所規定的犯罪及相關刑罰明示給普通民眾,讓人們知曉哪些行為是犯罪,哪些行為不是犯罪。因此,對犯罪進行分類是將其作為指導立法者使用其權力的準則。從刑事立法上,犯罪分類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體現,即使沒有犯罪分類體系,刑法還是需要一個個罪名錄,體現各種犯罪。邊沁用清晰、準確而又系統的的犯罪分類體系將一系列可能侵害人們利益的行為明示出來,始終堅持罪的明確性,為世界各國刑法各罪體系的完善提供了一塊模板。
【關鍵詞】:盜竊罪 職務侵占罪 侵占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占”不同于侵占罪中的“侵占”,不以合法持有為前提,侵占手段包括利用職務便利的侵吞、竊取、騙取以及其他方法,是廣義的非法占有的意思,實際上是公司、企業、單位人員的“貪污”行為。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都是社會生活中多發的犯罪,且具有許多相同之處,如在犯罪類型上都是侵犯財產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兩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兩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職務侵占罪有時也可以同盜竊罪一樣表現為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財物;在犯罪客體上,兩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在犯罪數額方面,二者都要求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二者作為兩種犯罪存在著犯罪主體、犯罪故意內容、犯罪行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對象等方面的不同。
首先在犯罪主體方面,而盜竊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職務侵占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公司董事、監事或者企業及其他單位中的職工,就是說只限于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內部人員,從我國現行的立法承認的法律擬制主體來看,概括而言,該罪的主體既包括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別法規定的企業或其他單位,如合伙、私營、外資企業等等,非公司的其他企業或其他單位既可以是國有的、集體的,也可以是私營的或三資的。但根據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當然包括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犯罪主體,單位勞務人員如果利用工作中持有、管理、保管本單位財物的便利,非法竊取財物的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而不能因為是單位勞務人員身份就認定為盜竊罪。職務侵占罪雖脫胎于貪污罪,都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作為構成要件,但是兩罪的法益、犯罪主體和規范意旨均不同。貪污罪中的“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或者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資格和權能的便利,具有公務職權性,當然不包括勞務便利。而職務侵占罪的法益是財產法益,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除管理人員外,單位中那些因從事勞務而持有單位財物的人員也可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財物,因此職務侵占罪主體應當包括單位勞務人員。
犯罪客體方面;盜竊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屬于侵犯財產罪的范疇。
犯罪客觀方面,職務侵占罪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盜竊罪的實施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無關。二者最主要的區別則是在發生行為時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行為人主管、處置財物的職權便利,也包括行為人在工作中合法持有單位財物的工作之便。從狹義上講,是指行為人將自己基于職務而合法持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從名義上非法轉歸已有,或以所有權人的身份非法行使權利,即變“持有”為“占有”或者變“持有”為“所有”。所以,合法持有是成立職務侵占罪的要素和前提,也是區別于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標志之一。我國刑法中關于職務侵占罪的規定,對侵占不是從狹義上理解的,而應從廣義上理解,指的是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歸個人所有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可以從所有權四項權能中的任何一項入手,達到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轉為己有的目的。關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涵義有多種理解,常見的有兩種:第一種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管理本單位經營、生產過程中所進行的領導、指揮、監督的職權。第二種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所謂“職務”是指管錢管物的職務,即行為人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有主管、經手或者管理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職權。“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在執行職務時,可以假借各種合法形式侵占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其形式上與執行職務密切相關,貌似合法,實質上卻是非法侵占,即合法持有,非法占有。從而使本罪具有一定的欺騙性和隱蔽性。而由于公司、企業或單位賦予行為人職務,往往是基于一定的人身信任關系。因此本罪同時具有明顯的背信性質。簡言之,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基于職務而合法持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物,從而為其侵占行為提供了特有的便利。如果行為人只是有接近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或熟悉作案環境等條件,則不應視為“職務上的便利”。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無權持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要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無法假借任何合法形式的。
犯罪對象不同,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財物;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在法律屬性上,“本單位財物”不僅指本單位“所有”的財物,而且還指已被單位控制中的財物和應歸單位收入的財物,包括:(1)已經在本單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為本單位所有的財物;(2)本單位雖尚未占有、支配但屬于本單位所有的債權;(3)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因為單位人員侵占了這些財產,單位仍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為人實質上侵犯了單位的財產,所以單位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應當屬于“本單位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