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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圖書資料;固定資產管理;問題;對策
引言
國家財政部進行的國有資產清除工作至07年已經結束,在清查工作中對圖書資料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紕漏以及圖書資料管理制度等問題進行了深層次的剖析。圖書資料管理中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圖書館的發展。因而,采取有效的方法加以解決勢在必行。
1、圖書資料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1.1缺乏資產管理意識和管理機構
當前,圖書館雖然已經建立了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但是因為缺乏資產管理的觀念導致這些制度形同虛設,無法真正落實。而且,當前建立的管理制度還不完善,例如,缺乏資產管理制度,領導外借設備現象嚴重等等,這些都影響著固定資產的管理。
1.2不規范的文獻移交管理手續
對固定資產管理的要求,各級部門并不嚴格,因而管理者在實際管理中為了減輕工作量,往往會簡化文獻資料移交和接收的手續。從購買新文獻資料到資料在圖書館中的流通,整個環節必須制定一個詳細的清單,但是有的圖書館把這個程序簡化成一個數據或者是不嚴格的交接單。入庫的文獻資料也沒有進行清點,交接程序不嚴格,使得很多圖書資料入庫數量和質量都無法保證。
1.3賬物管理缺乏相互監督
購置文獻資料的整個過程從報請到核算都應該嚴格遵守和實行,但是在傳遞或者典藏時卻簡化了程序,執行不嚴。例如,沒有建立資產明細賬目,只對一些接收的文獻數量進行簡單的記錄,對典藏的監督和管理缺乏;對于資料清點以及文獻損害和丟失缺乏相應的制度,使得圖書館資料十分混亂;資料統計上沒有嚴格的制度,制定報表時也不及時;有的圖書館中的資料甚至沒有登記入賬,諸如捐贈的文獻等;內部私藏在圖書館中十分普遍,防竊力度不嚴;最后,圖書館實施的非動態化的管理,重視使用忽視管理,賬物不符的問題也十分嚴重。
1.4期刊冊數統計不科學
在圖書館資料固定資產統計中,要求把期刊合訂成一冊。因為以往的期刊無法完全裝訂所以采用的是種數乘以系數的方法計算,這種方法計算后結果往往和實際數量相差太大,導致金額和數量不準確,影響了總量的真實性[1]。盡管,目前已經開始采用延時統計,但是原來的錯誤還沒有得到更正。
2、解決方案
2.1采取控制活動,加強部門監督和配合
圖書館資料固定資產的申購、采購到報廢等一系列環節都要嚴格的加以控制,可以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第一,圖書財務部門和資產部門在相互獨立的同時也要相互配合。
第二,對于總量以及金額較大的設備申請購買之前要開展調研和論證,在資產職能部門安排后才能進行。
第三,在購買大量設備和儀器前可以在網上進行招標,同時要紀檢部門參與。
第四,驗收設備時要由資產職能部門和使用部門的專業人員參加,確保驗收效果。
第五,定期清查各個部門使用的資產,對損壞和丟失的資產要及時的維修,確保賬實相符。
第六,提高審計、職能、財務部門對圖書資料固定資產管理的監督,各個部門要相互配合確保內部控制完善化。
2.2培訓高素質管理隊伍
圖書資料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要選擇有責任心,業務能力強的人員擔任管理工作,而且選擇的人員要穩定,對這些人員應該定期的進行培訓,增強其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圖書資料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對于資產的登記、盤點、維修等工作要細致到位,管理人員要經過培訓后才能上崗工作,上崗后為了確保工作有序開展也就要定期進行培訓。財務部門以及資產管理部門要定期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清查,對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發現和處理,清查的結果要編制成報表,報廢資產要辦理相關手續,對于閑置的資產要及時的調配。做到賬實相符以提高圖書資料資產管理效果。
2.3統一標準、數據和要求
2.3.1賬簿
以固定資產管理標準作為明細賬目依據,無論圖書館采用紙質還是電子的方式全館都要統一進行。對于典藏賬簿以及會計賬簿等都應該和財務管理的要求相符合。
2.3.2價格
價格是文獻資料的基礎,也是圖書資料固定資產管理的一個重要項目。在圖書館的館藏文獻當中,對于屬于非人民幣標注的方法要在保留原來標注的基礎上通過對不同年代的匯率情況參考進行折算注明。在以后文獻入藏時,不使用人民幣結算方法的要由采購部門在封底增加人民幣標準方式[2]。而修補破損的圖書資料時也要在新的封底上標準價格。
2.3.3保管
圖書館的庫房應該要專門人員進行管理。管理人員對自己管理范圍的圖書資料要以《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為依據,確保資料完好[3]。管理人員還應該定期的巡庫。為了方便管理,對于帶有光盤的資料要把光盤的內容上傳到管理系統中以讀者閱讀,而光盤和書籍分開收藏時要有專架,并且在封面要標注對應的信息。
2.4實行動態管理
確保固定資產管理有序,實施動態管理是關鍵。動態化管理包括:
第一,對圖書文獻的進出要進行全程的管理,避免出現滯后問題。
第二,把采購和典藏作為管理面,典藏和館藏作為另外一個管理面,進行聯動管理,上下監督,相互制約[4]。
第三,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
3、結論
文獻管理是一個系統的工作,只有持久的堅持才能確保管理效果。為了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對圖書資料固定資產進行管理是必要的。圖書館資料的管理是具有科學性和規律性的,只有掌握其規律和科學性的基礎上才能提高管理效果,發揮資產的效益,促進圖書館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一)審批階段審批階段包括法宣科召集相關人員審批、經辦人下達文書、是否聽證等幾個環節。法宣科審議:法宣科負責召集由立案科室負責人、主管局長組成的行政處罰審議小組會確定擬處罰的意見和額度。經辦人下達文書,此環節可自動生成送達回證文書,文書內容包括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等。告知:立案科室根據審議意見書面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聽證:凡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法宣科負責組織聽證,立案科室應預先做好聽證的舉證材料準備,系統可生成聽證通知書。
(二)決定階段決定階段包括填寫立案呈報表、各級領導審核、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文書、是否強制執行幾個環節。立案呈報:經辦人根據上述審批階段形成的意見填寫立案呈報表。各級領導審核:立案呈報表需要經過科室負責人、法宣科負責人、局長進行審批。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立案科室工作人員負責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文書:執法文書由立案科室負責依照規定格式起草制作,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并取得當事人簽收的送達回執,當事人拒收可采取留置送達,也可以用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應在系統中填寫送達回證。強制執行:立案科室負責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執行當事人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相關材料提交法宣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在系統中填寫《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
(三)結案階段結案階段包括填寫結案報告、案卷歸檔兩個環節。結案:在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后10個工作日內,由法宣科負責,立案科室參與編寫結案報告。歸檔:案件辦理完畢后,由法宣科負責整理辦案過程的所有文件和證據,制作案卷,經法宣科主管局長核準后歸檔。
二、系統功能性需求
某市環保局行政處罰管理系統將實現某市環保局行政處罰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填寫各類表單,各級領導審批,以及最后的歸檔和數據統計、查詢的功能。某市環保局行政處罰管理系統將包括案件管理、統計查詢和系統管理三部分。
案件管理:管理環保局日常行政處罰的整個流程,通過可視化的方法把復雜的流程簡單化,使用戶能夠按照業務流程的執行步驟來完成日常的工作,并得到相關數據和表單。業務流程按照階段分為:立案階段、審批階段、決定階段和結案階段。
對立案階段的法律監督問題,我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此都作了規定。《憲法》第129條和第135條是關于刑事立案監督立法的原則性、宏觀性、普通性的規定,《刑事訴訟法》通過第7條、第8條、第86條、第87條的規定將其具體化,而其中一條極為重要也是最為具體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表述:“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從這一規定可看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監督的手段主要是一些軟措施,如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檢察建議。
基于立法上的缺陷,導致了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的先天不足。如對于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處理,就僅有“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在上述時限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予糾正的,報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至于檢察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的時限,以及上一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處理辦法等均沒有規定。現行法律沒有賦予檢察院一定的立案監督處分權和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力,成為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的一個“盲點”。
二、刑事立案監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立案監督的對象過于狹窄。按照刑事訴訟法立案監督條文的解釋,檢察機關監督所指向的對象只能局限于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對其他同樣具有立案職能機關的立案活動的監督就明顯缺乏法律依據。例如錯在工作中接受到一起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接案后要求被害人去自訴,而人民法院卻認為應當由公安機關偵查,屬公訴案件,互相推諉,導致被害人上訪,要求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監督,而檢察機關只能是對公安機關進行監督,而無法對法院不立案活動進行監督。可見,如果把刑事立案的對象僅歸結為公安機關,那么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行為就成了不受監督的盲區。這樣一方面對這部分案件的監督檢察機關無法可依;另一方面公民的合法權益也不能有效保障。錯認為:除公安機關外,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既然可以成為刑事立案的主體,也理所當然屬于監督的對象,所以應當修改立案監督對象。
2.立案監督的手段不夠完善。一個完整的立案監督權應當包含對立案活動的知情權、涉嫌違法不立案的質詢權和對違法不立案的糾正權三個基本部分,然而按照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權,只規定了質詢權和糾正權,即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質詢權)和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糾正權),而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情況的知情權卻沒有規定。由于立法上的紕漏,檢察機關缺乏立案案件的知情權,造成司法實踐中存在“無米之炊”、信息渠道嚴重不暢、力不從心的局面,使立案監督工作局限于等待受害人申訴、人民群眾控告、上級部門交辦的被動范圍之內,致使相當多案件未能進入檢察機關監督的視線,檢察機關缺乏了監督主動性。
3.立案監督措施不力。 由于種種原因,檢察機關對公安立案活動的監督不力除了立法上不完善以外,也有主觀上的原因。一方面,立案監督是新刑訴法頒布后實施的一項新制度,公安機關中有些干警對此項制度了解認識不多,認為是檢察機關插手公安立案工作,對人民檢察院的立案監督存在抵觸情緒;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對此項工作也存在不同的認識。有的同志認為立案工作是公安機關的事,立不立由公安決定,對于違法立案或不立案可通過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來解決。也有的同志害怕立案監督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因為不了解案件具體情況,容易造成“立也是檢察院決定,撤也是檢察院決定”的被動局面等。由此也造成檢察機關“等米下鍋”和公安機關拒不配合的局面。因此健全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4.立案監督案件線索渠道不暢。 案源問題是立案監督工作的首要問題,案源渠道不暢,線索不多,勢必直接影響和制約立案監督的展開。自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監督以來,各地的檢察機關雖然積極從公安機關內部“找米下鍋”,但效果不佳,且各地做法不一,無章可循。究其原因,一是公安機關以罰代刑、該立不立的案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往往難以查獲;二是被害人對檢察機關立案監督職能了解甚微,無處可告;三是檢察機關法制宣傳不到位,發現案件線索措施不完善等。
5.對立案監督的范圍認識不一。 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是開展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前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因此,司法實踐中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如何理解認識不一,錯認為: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86條是立案的根本條件。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都應納入監督范圍。
6.對立案監督程序認識不一。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同志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由此可見,只要被害人要求立案監督的,人民檢察院均有義務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因此,對確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不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直接要求公安機關立案。但并不能將通知公案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排除在經常性的立案監督程序之外。
三、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同有關職能部門協調。首先,加強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協調。建議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文,要求刑事立案主體移送發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撤案決定書等文書材料備案審查,使得檢察機關從源頭上把握立案監督有法可依。具體處理上可以依托互聯網,允許檢察機關進入公安網查詢立破案情況,也可以實行網絡傳遞,各單位在資料備份存盤的同時發送電子郵件、信息給檢察院。其次, 加強和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配合,統一認識。可以以聯合行文的方式要求各級國稅、地稅、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藥監和煙草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時,須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同時報檢察機關備案。對行政執法部門已經移送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的案件線索,檢察機關將依法行使立案監督權。這樣既拓寬了案源渠道,也保證了案件的質量。
(二)爭取黨委、人大支持。在立案監督中,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出的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通知立案書及有關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同時要及時抄報給同級人大常委會、政法委員會,在遇到困難時及時請示匯報,請他們出面解決問題。特別是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各界都在關注的案子,爭取上級的支持,又好又快地完成立案監督工作。
(三)內部資源整合。對于一些明顯有案不立、立而不偵的案件,如果存在經辦人員、貪贓枉法等現象,就需要加強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配合,偵查監督部門一方面加大對案件的監督力度,另一方面積極配合本院反貪、瀆檢部門對有關經辦人員的偵查,反過來又促進立案監督的突破。也可以考慮賦予偵查監督部門對自偵案件一定的初查權。以由數量規模向質量效果的,由單純辦案向辦案與預防并重的轉變為目標,挖掘內部潛力,真正切實地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
第一條為保證土地管理部門正確、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和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據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案件。
第三條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五條土地違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七條設區的市已實行土地監察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所轄區內的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八條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違法案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第九條國家土地管理局管轄下列案件:
(一)國務院交辦的省級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由其管轄的案件。
第十條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管轄權有爭議的土地違法案件,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交由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必要時可以督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依法由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不查處或者不及時查處的,可以發出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督辦通知書,必要時也可以自己依法查處。
第三章受理和立案
第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受理。
第十四條舉報案件要用書面或者口頭舉報方式,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口頭舉報案件,必須詳細記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或蓋章,舉報人舉報案件,應當盡量使用真實姓名;舉報人不愿意使用真實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尊重舉報人的意愿。
第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受理的舉報案件,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同時將舉報信函或者筆錄移送給有權處理的機關。
第十六條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違法案件后,應當進行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或者舉報人。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
(四)屬本部門管轄和職責范圍內處理。
第十八條土地管理部門對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第十九條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經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立案。
第二十條土地管理部門立案處理的重大案件,應當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指派承辦人,承辦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承辦人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土地執法證件。
第二十二條承辦人可以向當事人、證人或者關系人提出詢問,并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由被調查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并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承辦人在必要時,可以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員應當邀請有關組織或者人員參加,勘驗人員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對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制作筆錄,由勘驗人員、見證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第二十四條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視聽材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
(六)調查筆錄和勘測筆錄;
(七)鑒定結論;
(八)其他。
承辦人必須認真鑒別上述證據,未經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五條經立案調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結束后,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土地違法案件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領導集體審議,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審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審議的成員簽名。審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并將筆錄歸入案卷。
第二十八條經審議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認定舉報不實或者證據不足,未發現違法事實的,發出《撤銷立案決定書》,立案予以撤銷,重大案件的撤銷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出《土地侵權案件行為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認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發出《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四)認定當事人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處理;
(五)認定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書面建議并調查報告有關證據,移送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抄送移送案件的機關;
(六)認定違法行業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土地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承辦人、主管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被調查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承辦人員的回避,由主管領導決定;主管領導的回避,由案件處理機關的領導集體決定或者報上一級機關決定。
第五章送達和執行
第三十條《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第三十一條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直接送交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簽收;本人已向土地管理部門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拒絕簽收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送達的人員,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送達的文書留在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二條《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后,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并將履行情況記入《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執行筆錄》。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滿后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土地侵權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滿后被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未經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程序,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的,可以責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重新處理,也可以自己依法處理。
第六章查封
第三十六條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發出《查封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被查封的財物,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加封條,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十七條土地管理部門在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進行查封時,被查封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查封人或者成年家屬到場;被查封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查封程序的進行,對被查封的設備、建筑材料,查封時必須造具清單,被查封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查封人一份。
第三十八條被查封的設備、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要求被查封人負責保管。因被查封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查封人承擔,被查封人拒絕保管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保管。保管費用由被查封人支付。
第三十九條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門實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隱藏或者轉移已被查封財產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章結案
第四十條承辦人在案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結案。
第四十一條承辦人在案件結案后,應當將辦案過程中寫成的文書、圖件、照片等,編日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十二條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結案后,應當將下列文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
(三)《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
經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附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
第四十三條土地違法案件的罰沒財物和追回的贓款和贓物,由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收繳。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期間,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停止為當事人辦理用地和土地權屬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文書格式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四十六條鄉級人民政府查處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違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勞動監察科主要負責有關勞動關系的事務,對外業務主要有勞動合同鑒證、辦理勞動就業證、勞動爭議處理。除此之外,通過各種行政手段,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要求,對開發區的企業進行勞動用工監督和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勞動合同鑒證主要是為了規范勞動合同,進一步規范勞動用工關系,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而辦理的一種認證手續。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勞動合同鑒證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要是符合勞動法的勞動用工合同,不管是否經過鑒證,都是受勞動法保護,有合法效力的合同。但是為了起到規范勞動合同的作用,建議還是將已簽定的勞動合同送到勞動行政機關鑒證,避免以后因勞動合同條款的不明晰造成的勞動爭議。所以,勞動合同鑒證從根本上來說是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的一種規范,以及從根本上杜絕勞動爭議的一種嘗試。
每個勞動者在初次就業的時候,就業單位都應依法為其
辦理就業證。勞動就業證不僅是勞動者就業的證明,而且是在辦理失業保險等其他業務時必要的證件。所以在就業時辦理勞動就業證是非常重要的。
勞動爭議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的爭議,而勞動爭議處理就是處理這些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而我們主要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的仲裁這個步驟。勞動仲裁主要包括受理申訴、庭審準備、庭審和宣判這幾個程序。當勞動者感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的時候,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申訴。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就進入庭審準備階段。在這個階段,負責案件的仲裁員要準備相關材料,并通知申訴人和被訴人具體的庭審時間。庭審階段是在仲裁庭中進行的。庭審一般包括以下階段:書記員宣布庭內紀律、開庭、驗證申訴人被訴人身份、庭審調查、雙方筆錄簽字、庭審結束、宣布閉庭。在庭審結束后,仲裁員會制定裁決書,送達申訴人以及被訴人。
勞動監察是對轄區內的企業用工進行監督,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勞動監察一般包括登記立案、調查取證、處理、制作裁決書、送達、回饋、立案歸檔這幾個步驟。一般來說,勞動監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