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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現今會計制度中有涉及銷售不動產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預售款計征營業稅的賬務處理沒有得到相應的明確規定。本文將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賬款為例,探討營業稅的賬務完善和處理問題。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預收款營業稅賬務處理
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占用量較大并且其開發周期較長,另外,商品房的銷售工作是伴隨著房子的開發建設進度逐步展開的。因此,當某一個小區的房子達到預售的條件的時候,開發企業就會開始對外進行預售商品房,同時也會相應的收取一部分預收款。但是這一部分的預收款項若根據會計制度或者會計準則來說,還不能算是收入,不能將其作為企業的經營收入入賬。但是可以將其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將其加入到預收款項之中,隨著商品房建設的逐步完工,其預售也逐漸變為正式出售,此時的正式銷售款可以確認為企業的收入入賬,但是在日常的工作中,因為開發成本賬戶常常會不能囊括全部的開發成本,換句話說,就是商品房的成本不能完全計算出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賬款征收營業稅賬務存在的問題
(一)預決算的相關手續不健全
商品房的實物形態已經成型,但是關于預決算的相關手續卻不齊全,相關的會計核算部門也沒有獲得相關的成本核算的資料,也就不能夠對商品房進行成本的核算。
(二)預決意見難統一
有些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已經完工,但是在商品房預決意見上,有關的施工單位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意見不一致、達不到統一,從而也就使得財政部門很難獲得商品房相關的預算以及決算的材料,也就很難對商品房的開發成本進行計算。
(三)配套設施繁雜,成本難以計算
商品房的主體工程竣工,但是商品房相關的配套設施還仍停留在開發建設的過程之中,所以說,在這個方面來說,整個小區的開發成本也就不能完全地算出來,同時也達不到相關的條件,比如“預提費用”計算成本的條件,從而使得相關的財政部門也就無法對商品房的開發成本進行計算。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賬款征收營業稅賬務采取的相關措施
針對以上所出現的問題,在筆者看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處理應當嚴格遵照客觀規律的原則來進行處理。
(一)增設“經營收入計提的稅金及附加”科目
在“經營稅金及附加”下增設兩個科目,一個是“預收賬款計提的稅金及附加”,另一個是“經營收入計提的稅金及附加”。首先,在開放企業進行銷售商品房,并且取得一定經營收入計提應交的附加以及營業稅時,即可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經營收入集體的稅金及附加”科目之中去。貸記“其他稅款”、“應交稅金”,在期末時,可將其轉入到“本年利潤”中,從而按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以及準則進行正常的核算。其次,當企業預售商品房時,其取得的預收賬款收入計提營業稅及其附加時,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預售賬款集體的稅金及附加”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
稅金”。到期末時,將期轉入到“待攤費用――預收賬款計提的稅金及附加”項目之下,到下期再用紅字沖回,當預收款結轉至經營收入時,要將與其相對應的附加以及稅金從“預收賬款計提的稅金及附加”科目轉入到“經營收入計提的稅金及附加”這一二級科目之下。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經營收入集體的稅金及附加”,貸記“經營稅金及附加――預收賬款計提的稅金及附加”,此后即可轉入正常的核算。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相關的稅務部門對企業的稅款計提以及清款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
(二)地產銷售以及預售房預收賬款征收營業稅賬務處理的示例
現以某房地產銷售以及預售房的實例加以說明。其銷售商品房多套,共取得100萬元,而預售并未完工的商品房又若干套,其取得的相關收入為200萬元。
銷售庫存的商品房時:
借:銀行貸款1,000,000
貸:經營收入1,000,000
計提應交的稅金及附加:
借:經營稅金及附加――經營收入計提的稅金以及附加55,000
貸:應交稅金 53,500
其他應交款1,500
期末結轉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55,000
貸:經營稅金及附加――經營收入及的稅金及附加
55,000
預售商品房,收到預收賬款:
借:銀行存款2,000,000
貸:預收存款 2,000,000
計提應繳的稅金及附加:
借:經營稅金及附加――預收賬款計提的稅金及附加
110,000
貸:應交稅金 107,000
其他應交款 3,000
三、結語
房地產開發企業成為房地產產業的主要部分之一,并且在我國今后以及當前很長一段時期是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由于現今會計制度中有涉及銷售不動產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預售款計征營業稅的賬務處理沒有得到相應的明確規定,完善以及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賬款計征營業稅的賬務處理是很有必要的。
參考文獻:
企業的發展水平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以及社會發展全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帶動社會發展,進而提升國家的綜合國力。因此,要想促進企業發展就必須要立足眼前,積極應對金融危機,采取調整產業結構以及轉變經濟方式等手段,實現企業發展的規范化。稅收政策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可以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從根本上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所得稅政策的不統一問題
現階段,我國在所得稅政策方面存在著不統一的問題,嚴重影響著企業的公平競爭。首先,區域性分布的相關優惠政策存在著一定的沖突,根據區域進行制定的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通常情況下會使不同區域的企業間稅負不均,進而造成企業之間的競爭不公平,影響到企業的健康發展[1]。其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盡管已經有了一定的上調,然而,卻仍然相對較低,稅率級次也比較多,其邊際稅率過高,不僅會影響到正常納稅工作,而且還違背了引進技術、鼓勵投資以及引進人才的具體要求。此外,個人獨資以及合伙企業之前所享受到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改征個人所得稅之后將難以再享受,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企業的快速發展。
(二)稅收征管問題
目前,我國在稅收征管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比如,稅務部門重視征收而輕視管理的現象比較普遍;相應的稅收征管模式將會造成稅收管理工作的滯后;稅收征收過程中的檢查力度相對較小;改革之后的中小企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著一定空白,相應的定額定率征收管理標準當中的一些條款已經難以適應現代化的經濟發展環境。企業稅收的征管工作改革將會成為稅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重點,在歷經了駐廠專管制以及征、管、查分離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之后,稅收管理已經被賦予了全新的內涵[2]。我國《稅收征管法》當中規定了納稅人不設置賬簿或賬目混亂或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相關稅務機關有權利采取科學化的核定征收方法來操作,然而,部分基層稅務機關有的時候不管企業的賬簿是否已經設置了,也不管企業財務的核算是否已經健全了,都統一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將核定征收范圍不斷擴大了,這種情況下,就會制約企業發展[3]。
二、調整稅收政策,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一)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
在對企業稅收政策進行扶持的過程中,應該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價值的基礎上,根據國民待遇原則當中的相關規定,以效率為先,兼顧公平,并遵循稅負從輕以及便于征管的基礎性原則。針對不同類型的相關企業實施統一化稅收政策待遇,從而維護企業之間在經濟發展上的平等化地位,進一步促進企業在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成長。稅收政策的調整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部分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相關優惠政策進行合理調整,廢止部分以所有制以及企業屬地界定的行為做法;第二,進一步擴大企業稅收優惠的相關范圍,確保優惠方式的多樣化,將單一形式的直接減免逐漸轉換為間接減免與直接減免相互結合的優惠形式。
(二)健全稅收管理制度
我們應充分認識到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加強企業稅收管理,重視企業扶持,強化引導,可以借助稅收立法來確保企業的健康發展。現階段,我國的大部分稅收優惠都是通過條例形式以及通知形式等實現的,在法律法規保障層面缺乏相應的執行力[4]。為了更好的運用稅收政策來促進企業發展,我們應高度重視稅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斷健全管理制度,確保稅法的穩定性,增強其嚴肅性以及權威性,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甚至是消除執法層面的隨意性。比如,完善所得稅制,可以改革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根據世界各國在所得稅上的具體稅負水平,在統一內外資企所得稅前提下,降低稅率,并實行相應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完善稅收征管機制
在運用稅收政策促進企業發展的過程中,必須要充分認識到稅收征管機制的重要性,需要根據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有效完善稅收的實際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體的征收方式,從根本上保障企業納稅人的切身利益。保障措施如下:其一,貫徹執行相應的增值稅起征點政策,當征稅對象不符合征點的時候,不能夠征稅,當達到并超過相應起征點的企業,必須要按照全部數額來征稅,從而保證政策的順利落實;其二,擴大查賬征收范圍,最大限度縮小相應的核定征收比;其三,在對企業征稅方式進行規范調整的基礎上,盡量簡化納稅申報以及辦理納稅的相關事宜具體程序,針對經營規模相對較小且會計核算工作不規范的企業實施簡易化申報,或者是合并申報方法;其四,進一步調整相應的出口退稅政策,然后在科學化出口退稅政策前提下,不分企業的類型實施統一化方法進行退稅,然后針對企業出口情況,并不區分自產以及收購出口,一律執行出口退稅。此外,應取消對中下型企業以及剛發生業務的相關出口企業的限制性規定。針對經營規模不統一的企業采用一視同仁的控制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在區境內開采石灰石的單位和個人為石灰石資源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資源稅。
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區境內的水泥生產企業為石灰石資源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三條石灰石資源稅征收方式分為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和代扣代繳。
(一)對財務核算健全且使用炸藥開采石灰石的納稅人,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實行查賬征收資源稅方式,即由主管地稅機關依據石灰石實際銷售量和自用量,按規定單位稅額征收資源稅。
(二)對財務核算不健全且使用炸藥開采石灰石的納稅人,采取“以藥控稅,源泉控管”,即從開采石灰石所需炸藥入手,把炸藥審批(領用)作為源泉控管的關鍵;以實際炸藥單位消耗量測算出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實行核定征收資源稅方式,即由主管地稅機關依據納稅人上月炸藥消耗量按照計稅定額換算成的石灰石開采量,按規定單位稅額征收資源稅。
(三)對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水泥生產企業,采取“資源稅證明”管理制度,實行代扣代繳資源稅方式,即由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水泥生產企業,在石灰石收購環節,按規定單位稅額代扣代繳資源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和《省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
2、凡開采應稅石灰石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應稅石灰石資源時,應當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應稅石灰石資源時已申報納稅并免予扣繳資源稅的依據。“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甲、乙兩種,“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于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于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資源稅管理證明”,由納稅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核發。
3、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和《省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或未足額繳納資源稅的,由水泥生產企業在石灰石收購環節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水泥生產企業應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備地稅機關核查。
第四條稅額計算
(一)全區石灰石資源稅單位稅額:2元/噸。
(二)全區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3000噸。
(三)資源稅計算方法:
1、查賬征收方式
應繳資源稅額=(銷售數量+自用數量)×單位稅額
2、核定征收方式
應繳資源稅額=炸藥使用數量×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單位稅額
3、代扣代繳方式
應代扣代繳資源稅額=收購未納稅石灰石數量×單位稅額
第五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資源稅的納稅人,因特殊情況提出調低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申請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結合納稅人的機器設備生產能力、國土資源部門核定的年開采規模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每噸炸藥石灰石實際開采量確實低于計稅定額的,在不超過20%(含20%)的幅度內核準降低計稅定額。
第六條爆破企業接受石灰石資源開采單位和個人委托購買炸藥用于開采石灰石的,以石灰石資源開采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按照第四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爆破企業購買炸藥用于其他用途的,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證明材料,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不予核定征收資源稅。
第七條征收管理
(一)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或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必須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或解繳資源稅。
(三)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石灰石資源稅征收管理,按規定做好稅種核定工作。
(四)地稅部門應加強同公安、國土、安監、工商、國稅、黃堡鎮、民爆公司等單位的聯系和協作,定期交換相關信息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公安、國土、安監、工商、國稅、鎮、民爆公司應結合各自工作職責,積極協助和支持地稅部門,切實做好石灰石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條法律責任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繳納以及其他違反《征管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主管地稅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可提請公安機關暫停審批炸藥,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鍵詞:微商;納稅;稅收管理
微商作為以信息網絡技術的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逐漸成為消費者們心中交易的首選途徑。與傳統商業活動相比快捷方便,經營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優點是微商能夠在眾多經營模式中脫穎而出的重要因素。分析和研究微商的相關稅收征收管理條例的實施辦法和實施稅收的具體情況,探究有關微商的稅收征收管理現狀,微商稅收管理行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微商行業所反映出來的稅收方面的弊端和相應解決方案。如何有效的對微商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并且針對微商這種新模式的特點進行歸納總結,從而得出科學系統的結論是目前的首要解決目標。因此,分析微商稅收管理現狀,提出新問題,研究應對的新方法,改善現狀和更好的完善稅收體制為當務之急。
一、微商及其稅收管理的現狀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目前微商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認知定義。一般是指以“個人”為單位的、利用web3.0時代所衍生的載體渠道,將傳統方式與互聯網相結合,不存在區域限制,且可移動性地實現銷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個體行為。通俗一點來講,微商就是在移動端上進行商品售賣的小商家。微商也包括我們通俗意義上的微信電商,而微信電商卻不是微商的全部,僅僅是微商經營活動的其中一個媒介載體。微商和淘寶一樣,有天貓平臺(B2C微商)也有淘寶集市(C2C微商)。而不同點則是微商基于微信“連接一切”的能力,能夠實現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薦與朋友圈展示。
在移動終端的進步與發展的同時,各類社交應用軟件也已經逐步深入我們的生活當中,尤其是微信等社交軟件更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應用軟件。“ 溝通即是商機”。微商便是捉住了這個機遇,從傳統的電子商務平臺中脫穎而出,儼然已經成為時下電商模式的后起之秀。據針對大學生的調查中的不完全統計顯示,每十個人中,都會至少有2人知道、接觸過微商或者有朋友選擇微商這種經營模式。而這十人中,又起碼會有1人會選擇微商這種購物模式或表示正在觀望中。促使他們購買的原因各不相同,也同樣有人表示會考慮有機會可能成為微商的可能。
但是由于微商模式的過快發展,以及微信的龐大用戶量,導致相關的規定和配套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及時的做出應對措施。所以微商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模式,卻沒有一套完全適應的制度和政策以及健全的行業規范。在對于微商行業稅收管理的現狀信息采集的結果中顯示,4627%的人認為微商需要交稅,2836%的人則沒有明確的意識到微商稅收管理上面的問題。
我的觀點是,微商作為一種銷售模式,姑且認為這是一種品牌行為,且不考慮的品牌是否經工商部門注冊,單純就這一角度來看,這種企業線上營銷手段也屬于分支機構的一種,所以也應該具有稅務登記證,即應該交稅。而對“如果您也是微商,您是否會對于稅收方面的相關稅收標準有所研究呢?”這個問題,絕大多數同學給出的答案都是不清楚或可能會考慮。這說明,對于稅收管理條例的相關普及方面還是有所欠缺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但是根據我所調查到的資料顯示,目前大多數的微商商家在經營中并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管。所以我認為,我國應當采取對微商征稅的政策。否則將造成市場上同類經營者卻有著不同的稅收負擔的現象,這一點不利于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而現今的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完善稅收的法律規定和稅收征收管理辦法,逐步修正不足,以此來規范微商稅收征管。
二、微商在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
21世紀是信息時代,是網絡時代。在電子商務高速迅猛的發展的同時,也留下了諸多難以忽略的問題。而微商這種銷售模式作為電子商務網絡下新興的分支,除了和電子商務有著相同的問題之外,還有這自身特性所帶來的亟待解決的一系列關于稅收管理的問題。這些問題反應了微商在稅收管理方面還有著很大的改進空間,與傳統的銷售模式既有相同之處,又存在著需要改革的地方。
(一)線上經營往往沒有在相關單位注冊,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明確掌握應納稅人的具體信息
稅務登記指的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的法定制度,個體工商戶同樣需要向生產經營所在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這樣做將有利于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掌握稅源并且加強征收管理。但是線上經營者往往都鉆了這個空子,由于無需在工商局注冊,所以就不會被稅務機關約束。這樣會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明確地掌握應納稅人的具體信息,進而可能會有漏管漏征的事情發生。無經營地點這一便捷的、低成本的銷售方式同樣給稅務機關提出了難題:無法使用傳統的現場查驗方法來掌握商鋪具體信息,導致所經營的商品的具體數據收集工作也無從下手。
(二)經由網絡銷售的商品多數采取數字化和電子化,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稅務監督
稅務監督是國家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根據稅法和財務制度制定的,這樣一來可以促使納稅人依法經營,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加強會計管理工作,二來還可以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遵守法紀。但是由于沒有辦法做到有力的監管,所以不利于建立健全的利于納稅的基礎工作,也顯現出容易出現稅收漏洞的問題。與傳統的經營模式相比,微商行業多采取零售的方式,支付方式一般不直接經由銀行,具有數字化、信息化等特點,并且無法完全杜絕偽造,修改等行為,導致相關部門無法通過銀行進行對賬戶的監管,無法有效的調控稅款流失的風險,也給傳統的查賬帶來困難。微商通過使用移動終端和現代通訊等技術,使得交易在相對不公開、隱蔽的空間完成,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之間的概念,這就使得商品、勞務難以區分,而模糊的邊界亦導致對征稅對象難以準確判定。整體過程中沒有產生任何單據、紙面憑證,甚至專門從事分銷的微商連同進貨和發貨的環節都一并省去了,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的難題。
(三)我國現行的稅法制度大多以實體交易為對象,但是微商的出現導致稅收法律要素的界限進一步模糊
傳統的貿易形式下,很容易界定納稅義務人的身份,但是對于絕大多數未成規模的微商來說,由于沒有實體店,并且不排除存在刻意隱藏的情況,所以無法明確誰是納稅義務人。納稅地點往往涉及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等問題,微商的交易活動則恰恰沒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場所。而交易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務器、賣方、支付方和物流所在地等就都因此可能處在不同的位置。這也導致了納稅的服務地點和稅收的管轄權難以確定。微商的最大優勢就是便捷。而這種便捷則體現在沒有具體的店鋪這一方面。由于沒有店鋪進行監督,就模糊了實體商品和交易的信息,給了商家可乘之機。交易完成后,稅務機關無法確定具體商家,故而更加無法核定其收入和成本。這樣一來相關部門甚至無法根據商家的經營特點和經營范圍來核定企業的應納稅種和稅目,直接影響到了報稅和納稅申報,無法開展接下來的工作。
三、對于微商在稅收征管方面存在問題的改進意見
(一)完善相關法律,明確微商納稅的相關納稅要素
微商改變了傳統的銷售模式,行業規范尚未形成。但是由于微商模式的過快發展,以及微信的龐大用戶量,導致我國現行的稅收理論沒有及時適應新的銷售模式,財務制度有所欠缺,相關的規定和配套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及時的做出應對措施。解決微商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關鍵是需要大量的信息來輔助,而信息商家的上報信息只能全部憑借自覺來進行,這也需要法律的協助。商家之間的競爭也很激烈,不排除有依法上報信息的誠信商家,可是相比較之下稅收的公平性原則就會得不到保障。所以微商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模式,卻沒有一套完全適應的制度和政策以及健全的行業規范來制約它的發展是不安全的。對于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納稅期間和納稅地點等重新進行界定,將微商作為電子商務的一個分支這一情況充分考慮進來,結合和借鑒電子商務這種銷售模式進行分析。盡快明確和完善針對于微商的相關法律規定,授予稅務機關合法的權利去執行收集數據和有關關聯方的涉稅信息,并且明確要求微商的經營者提供涉稅信息,指定一些專門的管理機制來監管微商的經營活動。與此同時,微商作為電子商務的一個分支,應該也享有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例如,針對海外代購現象,應明確微商的稅收管轄權,規范進出口商品的稅收管理制度。作為小微企業,享受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在掃除微商商家的盲區的同時,也為商家解除了后顧之憂。與此同時,工商部門也需要根據微商的特點,簡化相關的微商工商注冊登記等流程。
(二)解決數據收集和信息的可靠來源的相關問題
作為解決微商稅收征收管理問題解決的途徑之一,就是盡快解決數據的收集和整理的工作來約束微商的“自由發展”。與傳統銷售方式相比,微商的銷售模式十分具有創新性,導致一方面傳統稅收中長期存在的效率低、稽查力量薄弱等老問題依舊存在的同時,另一方面又面臨了微商小額交易,網絡交易無實物,信息無法有效的收集整理的新問題。新老問題的雙重作用下,使微商的稅收管理現狀不容樂觀。國家的監管力度雖然加大了,但是也無法全面的進行實地核查。所以,是否能夠開發出一種電子自動監管機制,用來自助的檢測微商甚至電子商務全行業的稅收相關數據,來解決不適應于傳統的銷售模式的稅收理論的相關問題呢?
這是一個順應時展而必然會面臨的話題。培養相關人才,專項治理關于微商行業的稅收管理現狀,針對上述幾大問題進行深入的專項管制,既能夠有效的防止微商出現偷漏稅的現象發生,又能夠解決就業環境下人口多,就業難的問題,是一項一舉多得的好事。
(三)從根源上抓起,對微商實行嚴格的實名制注冊管理
既然微信根植于網絡,發展于社交應用軟件,那就應該要求移動社交平臺、支付平臺和銀行做好微商的開戶管理,規定微商在平臺上收支活動只能通過唯一一個實名認證的賬戶進行,工商、質監,包括微商移動社交平臺應當聯合做好交易商品的管理。相比之下微信支付的提現功能必須通過實名認證后才能進行就顯得更加趨于制度化、標準化。而就在今年三月份,微信新出臺了對于零錢提現收費規則的說明,標明了自2016年3月1日起,每人僅累計享有1000元的免費提現額度。對于超出額度的提現行為,則按照提現金額的01%來收取手續費,也就是每提現1000元會相應的收取一元的手續費(單筆手續費小于01元的,按照01元收取)。這一現象也正是說明了國家層面和運營微信的主管團隊也已經注意到了微商大肆盛行的問題,并對此做出了一些相應舉措。網絡交易環境是與我們大家的生活都息息相關的事,只有大家一起聯合起來,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由此我們完全可以期待,未來的微商服務會在越來方便大家的基礎上,保持強勁的發展勢頭,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迸發新的生機與活力。
四、總結
對于隊伍越來越壯大的微商行業的稅收管理系統的相關研究,是符合當前社會以及經濟的發展趨勢的,這樣的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這個飛速發展的信息化時代,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也在順應時代變化下作出了極大改變,但是還是存在著一些弊端和不足,有些不足已經發展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及時的革新我國的稅收管理方法,完善我國的稅收管理制度和監控措施是可行的并且十分有必要的。本論文在理論上為網絡盛行下的微商行業的健康發展方面增補當前存在的不足,同時能夠在實際上為電子商務活動能夠有效的保證稅收征收管理的實踐活動提出可借鑒的實踐方案。相信我國的稅收管理會結合網絡這把雙刃劍發展的越來越好,更加適應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作者單位:延邊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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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會計;稅收資金;成本效益
1稅收會計在會計體系中的地位
稅收會計是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核算和監督稅收資金運動的一門專業會計。按照我國現行對會計體系的分類方法,把會計分為企業會計和預算會計兩類。一般認為,稅收會計是預算會計體系的組成部分,這是主流派的觀點;還有一種非主流的觀點,認為稅收會計并非預算會計的組成部分,稅收會計與預算會計是并列的關系。對于這一問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和準則中沒有明確說明,甚至在1997年預算會計制度改革中出臺的一系列預算會計準則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稅收會計,給人的感覺似乎稅收會計不屬于預算會計。因此,從上個世紀后期開始,稅收會計總是獨立于預算會計之外,而進行著一次次小動作的改革,直到今天也沒有擺脫計劃經濟的影響而與稅收計劃、稅收統計捆綁在一起,使稅收會計在會計體系中的地位始終不明確。那么,稅收會計在整個會計體系中究竟處于什么地位呢?對于前述提到的將稅收會計與預算會計并列的提法,筆者認為是行不通的。我國的會計體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潤為根本目的,將會計分為企業會計和預算會計兩大類,而稅收會計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潤為目的的,它不屬于企業會計,這是毫無疑問的。按照這種分類方法,不是企業會計就一定是預算會計。如果將其獨立出來作為與企業會計、預算會計并列的第三大類會計,無論從哪方面講,都很難找到充足的依據。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認為稅收會計有獨立的研究對象,是獨立的專業會計,因此是獨立于預算會計體系之外的一門專業會計。對此,筆者認為這不能成立。理由是:
1.1我們承認稅收會計有其獨立的研究對象,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并不能因為其有相對的獨立性就能將其在會計體系中單列一個體系,它完全可以是會計體系某一大類中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專業會計。因此,具有獨立的研究對象并不能成為將稅收會計獨立于預算會計體系之外的理由。況且這種所謂的獨立性,實際上也是相對的。
1.2我們將會計分為企業會計和預算會計兩大體系,在每一個體系(類)中,又包含若干門專業會計,如企業會計體系中包括:財務會計、成本會計、管理會計等;預算會計體系中包括: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預算會計、事業單位預算會計、國庫會計、稅收會計等。如果將稅收會計獨立出來與企業會計體系和預算會計體系并列成為第三個會計體系,在這個體系中除了稅收會計本身外還有什么呢?這無法形成一個體系。當然最關鍵的問題還在于從會計屬性上看,它是屬于非盈利性的會計,從大的類別看,它應屬于非盈利會計系列中的一員。
2稅收會計與稅務部門(行政單位)預算會計的關系
2.1會計主體不同。稅收會計的會計主體是直接負責稅款征收和入庫業務的稅務機關。不直接負責稅款征收和入庫的稅務機關,如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地(市)稅務局等雖然也是稅務機關,但不是稅收會計主體。而稅務部門預算會計主體則是指稅務系統的各級行政機關單位,凡是由預算撥款,并獨立核算的,包括國家、省、地(市)等各級稅務機關在內的稅務行政部門。
2.2會計核算對象不同。稅收會計的核算對象是一級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稅收資金及其運動,即從稅金的應征到入庫、提退的全過程。而稅務部門發生的稅收資金以外的資金運動則不是稅收會計的核算對象,而是行政單位預算會計的核算對象。因此,在稅務部門發生的各項資金的收支活動中,必須嚴格區分哪些是稅收資金,哪些是非稅收資金,在此基礎上分別用不同的會計來核算。由于兩者會計對象(內容)的不同,導致其會計要素也各不相同。稅收會計的會計要素只分為稅收資金來源和稅收資金占用兩大類;而行政單位會計的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五類。
2.3會計確認基礎不同。稅收會計適應其核算需要,分別在稅收資金運動的不同階段采用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分段聯合制為會計確認基礎。而行政單位會計,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實現制作為會計確認基礎。
2.4會計核算所依據的制度基礎不同。在具體處理業務時,稅收會計要以《稅收會計制度》作為其規范性的要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而行政單位預算會計要以《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以及相關的其他制度為依據。
3稅收會計主體及其核算單位問題
3.1上解單位。是指直接負責稅款的征收、上解業務而不負責與金庫核對入庫和從金庫辦理稅款退庫業務的基層稅務機關。其稅收會計要核算稅收資金從實現到上解的過程。
3.2混合業務單位。是指與鄉(鎮)金庫的設置相對應,對鄉(鎮)固定收入和縣鄉(鎮)級共享稅款收入除負責征收以外,還負責與鄉(鎮)金庫辦理其入庫、退庫業務,對縣級固定收入稅款和縣級以上稅款收入只負責征收、上解業務,不負責入庫、退庫業務的基層稅務機關。其稅收會計要核算稅收資金從實現到上解過程及部分稅款的入庫和提退過程。按照前面對稅收會計主體含義的界定,這四種單位都進行稅收業務的會計核算工作,因此都應是會計主體。但對這一問題的理解,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會計的主體,是指直接負責與金庫核對入庫稅款和從金庫辦理稅款退庫業務的稅務機關,即上述四種單位中的入庫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才是稅收會計主體。第二種觀點認為上述四種單位均是稅收會計主體,只是按其反映稅收資金運動過程的完整性分為完全獨立的會計主體和相對獨立的會計主體。獨立的會計主體指核算稅收資金運動的全過程(即從申報到入庫全過程)的稅務機關,上述的入庫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即屬于此類;相對獨立的會計主體是指核算某階段的稅收資金運動過程(即從申報到上解過程)的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