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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對于發展中國家保護本國幼稚產業十分重要,從援引該條款的實體和程序要件的分析入手,將其與其他保障條款作比較,側重幼稚產業條款在實際操作上的問題,以探討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與其他保障條款相比是否更具優越性。
關鍵詞:保障條款;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援引條件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關稅,反對形形的限制貿易措施。WTO幼稚產業條款是專門為發展中國家進行經濟援助而設計的,以體現多邊貿易體制對發展中國家利益的考慮。它是WTO的“安全閥”之一,體現了對關稅減讓和取消數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該條款也必須符合特定的實體和程序要件。探討幼稚產業條款是否更具可行性,與其他保障條款相比是否援引條件更為寬松,對我國來說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WTO幼稚產業條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內容體現在《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8條之中,分為五個部分:引言、A節、B節、C節和D節,被學者們認為是專門的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只是其中的A節、C節和D節。其中的D節,廣義上也屬于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范圍,但只適用于西方工業國家中相對不發達的國家,而且自1948年以來從未被援引過,形同虛設,本文不加討論。
1關于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援引條件的條文規定
GATT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基本概念是,發展中國家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條A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或援引第18條C節實施數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響的國家可以獲得補償或進行報復。
1.1援引第18條A節的實體和程序要件
(1)實體要件。
WTO成員援引第18條A節,必須滿足以下兩個實質條件:第一,成員必須是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經濟處在發展初期階段的國家。只要尚未完成工業化,均可認為屬于“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據此,幾乎所有發展中國家均可視為第18條規定的“處在發展初期階段”的國家。中國亦屬此列。第二,援引第18條A節的WTO成員需證明,其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是為了促進國內特定工業的建立,而促進特定工業的建立,是實施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的需要。實踐中,如果某一特定產業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屬于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所促進的產業,則不能援引本節的規定。GATT為這種情況作了另外的規定。客觀而言,援引第18條A節的實體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的發展中國家,都可滿足上述兩個實質條件。
(2)程序要件。
根據GATT1994的相關規定,援引A節的程序如下:①該締約方首先通知締約方全體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該締約方與擁有初談權和其他與其有實質利益關系的締約方進行談判;③若談判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但要給予適當的補償;④若在通知締約方全體后60天內經談判沒有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可以將此事提交締約方全體。若后者認為,該締約方所給予的補償是適當的,而且它已經為達成協議作了最大努力,則該締約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其他締約方不得進行報復;若締約方全體認為,盡管該締約方所給予的補償不適當,但已經為這種補償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但其他談判參加方可以進行報復,即修改或撤銷與該締約方原來談成的大致相等的關稅減讓。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會對實施其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造成困難,援引第18條的締約方還可以在通知締約方全體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這就說明,即使沒有締約方全體的事先授權,締約方也可以采取有關行動,然后再進行談判。這就增加了發展中國家使用關稅措施的彈性。
1.2援引第18條C節的實體和程序要件
(1)實體要件。
本節允許發展中國家為經濟發展的目的采取和關貿總協定不相一致的數量限制等措施,以保護幼稚產業。欲援引本節,締約方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前兩個條件與援引第18條A節相近,成員須為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處于經濟發展初期的國家,通過數量限制促進特定工業的建立須是為了執行經濟發展計劃和政策;第三個實體要件是,只有在與總協定其他條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時,才可實施數量限制。這個要求與關貿總協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條件。
根據GATT的規定援引本節的程序如下:①締約方首先應在采取數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內將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難和為克服該困難準備采取的具體措施通知締約方全體。②如果該措施不涉及約束關稅產品,締約方全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也未要求進行磋商的,該締約方可以采取擬定的措施。如果締約方全體要求與其進行磋商,該締約方應予以同意。③如果該措施涉及約束關稅產品,則該締約方應先同擁有初談權和有實質利益的其他締約方進行磋商,如果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即可以實施該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內未達成協議,但締約方全體認為,該締約方已經為達成協議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締約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適當的保護,則該締約方亦可采取擬定措施。
2幼稚產業條款在現實中的運用
從WTO條文的規定來看,各種保障條款的適用條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對而言,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條件顯得較為寬松。因為,與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不需要以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為前提;與第28條的關稅重新談判相比,援引第18條B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既不受三年約束期的限制,也不會被WTO機構所阻斷。而第20條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條B節和第25條的援引條件變得難以達到。似乎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更有優越之處,就此我們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更具可行性的結論呢?既然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援引條件顯得較為寬松,那為什么國際范圍內反傾銷案件急劇上升,各國包括眾多發展中國家卻紛紛采取反傾銷手段來保護本國產業呢?筆者認為,回答這一問題還得回到實際運用的效果中去考察,從實際操作的角度透視幼稚產業保護條款。
經過近半個世紀對GATT規則的修補與解釋,尤其烏拉圭回合對例外條款采取收緊法網與嚴密條件限制以后,這些保障條款的性質和條款的適用,確實有很大變化。在GATT實際適用中,對幼稚產業條款的解釋和程序規則上,遇到很大困難。首先,從第18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發展中國家可以援引18條以背離GATT規則的條件是“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canonlysupportlowstandardsofliving),“經濟處在發展初期階段”(intheearlystagesofdevelopment)的締約國,這些國家可以根據該條A、C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以及采取非關稅措施。為了幫助對哪些是符合上述條件的締約國的理解,GATT對此做了進一步注解:“在考慮一締約方的經濟是否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時,締約方全體應考慮這一締約方經濟的正常狀態,而不應以這一締約方的某項或某幾項主要出口產品暫時存在特別有利條件的特殊情況作為判斷的基礎”。“所用處在發展初期階段一詞不僅適用于經濟剛開始發展的各締約方,也適用于經濟正在經歷工業化的過程,已改正過分依靠初級產品的各締約方”。這一解釋還是顯得過于寬泛、含糊,在實際適用過程中仍然無法確定地判斷適用的標準。
在關貿總協定的實踐中,為了克服第18條過于空泛的缺陷,采取兩種解決方法:第一,結合第18條規定的標準,提出了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工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重等幾項具體標準,綜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過第18條的定義或其他標準解決,而是經過締約方全體的非正式談判為特定案件達成一份非官方名單。由此可見,解決因援用第18條的締約國的適格問題并非易事。
其次,對“為促使某項工業建立”難作界定,也使得適用范圍不清。再次,許多專家認為,第18條B節“為保證其經濟發展項目能有足夠的儲備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節“促使某項工業建立”包括進去,沒有必要再去界定C節所指的確切范圍。最后,C節對申請審查批準手續的程序規定得非常周折、繁雜,其至要經“締約方全體一致同意”(第17款),很難成功。
趙維田先生更尖銳地指出“至今尚為某些同志所津津樂道的‘幼稚工業’條款,實際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認為反傾銷是“最適合保護本國企業的手段”。
單從規定的表面來看,幼稚產業條款的條件確實相對寬松或說是更具有一些彈性,但我們確實不能忽視其在實際操作層面存在的困難,范圍解釋的模糊與程序的繁雜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適用。因而我國在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時也須慎重。
總的來說,我國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中國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恢復締約國地位,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地位仍不容質疑。中國現階段的經濟狀況亦確實符合該條規定的“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和“處于發展初期階段”等要求。其二,我國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無一例外地涉及到了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我國完全可以以這些規劃或計劃為依據要求對有關產業進行保護。
(1)國內旅游總人次與SO2的排放相關
系數-0.85466,國內旅游總人次與能源消耗相關系數很高且反向變化,說明旅游業能源的消耗并沒相應的增加SO2的排放量,這種現象可能一是因為技術進步使能源的利用率提高了,二是廢氣中的SO2排放含量通過廢氣治理來降低,這或許與近10年來中國增加了10倍的廢氣治理費用投入有很大關系。
(2)國內旅游總人次與生活煙塵排放量
相關系數為0.6937,可能是由于旅游活動帶來的煙塵的絕對排放量低,在整個生活煙塵排放的比重不高而引起的。通過對國內旅游總人次與廢水排放和廢氣排放的相關系數分析,進一步證明了旅游活動越頻繁相應的環境污染就越大,不過10余年來也不斷加大了對環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有效遏制了其對環境的危害,解決旅游業對環境污染的重要手段就是通過環境治理和技術的進步。
2旅游產業發展對水環境影響及其治理績效
旅游人次與廢氣、廢水等污染物的排放有很大的關系,表明旅游業的發展也增加了環境的負擔,相應的生態環境的破壞也制約了旅游業的發展。為進一步定量論證旅游活動與環境污染的相互關系,在旅游人次與生活廢水排放量存在某種函數關系假設的基礎上,根據2000年以來的中國統計年鑒數據、中國旅游統計年鑒數據和中國環境統計數據進行函數模型擬合。休閑旅游人次增加與生活廢水排放增長散點圖分布特征幾乎呈一條直線(除2002年以外),基于此,假設兩者是線性函數關系,進行OLS回歸分析,結果如下:X生活廢水排放總量=0.162914Y旅游總人次+0.847747R-squared=0.991361S.E.=0.0237D.W.=2.0724回歸分析證明:每增加1%的旅游總人次,就增加0.16%的生活廢水排放量,按照2000~2010年中國旅游總人次年均18.6%的增長速度推算,旅游活動造成了生活廢水排放高達2.97%的增長率,生活污水是旅游活動中排放最多的,增加了景區的環境壓力,以及污水處理的成本,使景區環境質量降低了。為建立旅游總人次與COD和生活氨氮排放量的函數關系,首先假設在技術不變和廢水治理不變的條件下,以2000年污水排放技術水平為基期(即單位生活污水COD和氨氮含量不變),生活污水排放量增加的同時,氨氮和COD排放總量也在增多。技術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因加大了廢水治理的投入而減少了生活廢水COD、氨氮排放量與實際統計生活COD、氨氮排放量之間的差額。基于污染治理費用投入增加額與COD、氨氮排放減少量之間的高相關關系,通過分析三者的散點圖,以2006~2010年數據進行OLS回歸分析,結果為:R-squared=0.99672S.E.=4.034D.W.=2.4145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水環境的污染以及污水的排放是在所難免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旅游業的發展。只有通過加大環境治理的投入,從而降低休閑旅游業對水環境的破壞。
3旅游產業發展對大氣環境影響及其治理績效
關 鍵 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旅游業 平遙古城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針對以前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提出的,2003年教科文組織第32屆會議在巴黎正式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它包括了傳統的音樂、舞蹈、戲曲等表演藝術;以反映地方風俗為主的民間活動;具有民族風格的傳統手工藝技能等。
一、平遙古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山西歷史悠久,在封建社會后期,經濟發達,晉商足跡遍及了全國,甚至擴大到了俄羅斯的伯力、莫斯科,以及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清代后期,山西商人的票號,基本控制了全國金融。晉商大多衣錦還鄉,在家買地置房,營建極其昌盛,《歙縣志》記載:“商人致富以后,即回家修祠堂,建園第,重樓宏麗”,由于時間距今較近,建國以后,大部分的建筑都保存完整,平遙古城更是以縣級規模保留下來的古建筑群,這極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平遙古城位于山西省中部,始建于西周宣王時期,當時為夯土城墻,于明洪武三年重修為磚石城墻,是中國境內現存最為完整的明清古城。于1997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遺產。平遙古城由四大街、八小街、七十二巷構成,現存四合院3797處, 其中保存價值較高的民居380多處,如開創了票號事業的雷履泰故居、張興邦故居、侯殿元故居和百川通、日升昌票號店鋪等。
平遙古城有著享譽世界的古建筑文化遺產,當然也保留了許多有文化、懂傳統的能工巧匠,他們是建筑文化的真正傳播者,平遙古城的各類建筑錯落有致、巧妙結合、精雕細琢,無不是當地能工巧匠對山西本土建筑文化的充分體現。正是他們將傳統文化加以保留并發揚光大。這里還有各種依附于建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剪紙、木板年畫、炕圍畫、面塑、皮影、雕刻、陶瓷、舞蹈、民間鑼鼓、地方戲曲等。
二、旅游業對平遙古城經濟的貢獻
旅游產業的社會化程度高、綜合性強、極具發展潛力,是一大新興產業、朝陽產業和可持續發展行業。旅游產業的發展程度是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提高的重要標志。平遙古城的名勝景點、旅游資源十分豐富,資源品位高,具有極高的歷史保護價值、文化發掘價值和旅游開發價值。
自2000年到2003年, 平遙古城的門票收入和旅游綜合收入一直保持著同步增長的速度,接待游客由42萬人次增加到155萬人次,增長217倍;旅游總收入由4800萬元增長到2102億元,增長312倍。2004年,古城的門票收入達到4729.98萬元,比上一年增長106.6%;旅游綜合收入3.9 億元,比上一年增長74.1%。旅游綜合收入占縣GDP的比重從1997年的0.96%,增長到2004年的16.6%。
三、旅游業對平遙古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貢獻
1.旅游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民族民間文化是旅游產業開發的基礎和賣點,越是有著悠久歷史和傳統文化的旅游地越能吸引游客的目光,傳統的非物質類文化遺產則更是旅游開發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非物質類文化對于旅游來說吸引力更大,因為比起物質文化,它們更容易失傳,更加隱秘,不易被外人知曉。隨著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的深入,將其列入旅游產業開發計劃,是搶救、保護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舉措。
旅游業的大力開展可以解決目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所面臨的各種實際問題,以緩解政府壓力,解決資金壓力,真正地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市場運作化,以利益機制調動對非物質類文化的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比物質類遺產更加珍貴,因而更能受到游客的歡迎,能夠為旅游經營者、為社會帶來巨大的旅游效應和經濟效益。在發展旅游、拉動經濟的同時,促使所有的人自覺地加入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列中來。
現在全國各地都流行著申報熱、開發熱、文化熱,紛紛發掘本地優秀的非物質類民間文化遺產,開發旅游資源。旅游所帶來的經濟效益直接使得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宣傳、學習和交流,這樣不但擴大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中的影響力,而且大大地增強了人們的保護意識。
2.旅游業促進了平遙古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旅游業的大力發展直接促進了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開展,而這種保護是最直接的,不需要政府立法、投入資金、強行保護,而是靠商業、旅游業帶動,每個生活在這里的人都愿意把各種民俗開發利用起來,因為這可以給他們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筆者在這里見到一位八十多歲的老人在剪紙,她旁邊擺滿了自己的作品,還有自己出的剪紙書籍,旁邊則圍著一大群游客照相,也有不少晚輩在向老人討教著剪紙技法。相比之下,在一些沒有發展旅游業的農村,地方剪紙技藝都大多在老一輩藝人手里消失殆盡,失傳于世。
平遙古城旅游業的開展還帶動了其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如面塑、手工漆器、皮影、雕刻、戲曲等,這里有很多當地人自己開的傳統小作坊,筆者見到一位畫面塑的小姑娘在現場制作,她先用鉛筆在石膏面具上勾線,然后用毛筆顏料上色。速度非常快,線條很漂亮,色彩也很絢麗,其手法的純熟度不輸于任何一個藝術院校的學生。平遙古城建有手工漆器博物館和許多手工漆器作坊,手工漆器被稱為平遙三寶,是用手工將雕刻過的木器進行打磨,工藝繁瑣耗時,成品光滑锃亮。這里的匠人將這一傳統技藝完全保留下來,不但博物館里有匠人現場演示漆器的做法,而且鎮上的小作坊主也在出售著自己加工的各種漆器工藝品。正是靠旅游業為紐帶,將這些文化遺產保留下來,并發揚光大。
在平遙古城,被保護下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除了這些,更重要的是關于晉商文化的解讀和傳承。走在古城里,經過各個博物館、票號,你都能無時無刻地感覺到晉商文化的存在。這里每個地方,大到一個招牌,小到一聲吆喝,都滲透著曾經晉商所取得的輝煌成就,都滲透著當地人深深的優越感和自豪感。梁啟超曾經對晉商作過這樣的評論:“鄙人在海外十余年,對于外人批評吾國商業能力,常無辭以對。獨至有此歷史、有基礎,以繼續發達的山西商業,鄙人常以自夸于世界人類之前。”在目前世界經濟大發展的浪潮中,這種自豪感無疑對發展地方經濟是大有裨益的,我們不但應該保護更應該弘揚光大。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大環境下,大力發展旅游業可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利用市場經濟的利益驅動,將這一嶄新概念真正地貫徹人心,使每個人都自覺地加入到這個行列中來。
參考文獻:
[1]王文章.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2006.
關鍵詞: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新發展;新評價
二戰后,國際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發達國家間貿易尤其是產業內貿易大幅增加;美國經濟地位下降;產業組織理論興起。一些西方經濟學家運用產業組織理論來研究國際貿易問題,從而形成了“新貿易理論”(New-TradeTheory),極大地推動了國際貿易理論的發展,其核心內容是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
一、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基本理論
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包括利潤轉移理論和外部經濟理論。
(一)利潤轉移理論
利潤轉移理論主要包括關稅抽租論、 戰略性出口補貼與 R&D 補貼和以進口保護促進出口。
1. 關稅抽租論
布蘭德(J.A.Brander)和斯潘塞(B.J.Spencer)在其1981 年的論文《Tariffs and the extraction of foreign monopoly rents under potential entry》中指出:在不完全競爭市場中,在存在潛在進入時,一國主導企業便會做出令對手信服的行動(如過度投資)來迫使其退出市場。而政府可以配合主導企業設定關稅以限制外國企業的進入,最終將迫使外國企業減少產量或退出市場,從而將外國利潤轉移到本國。
2. 戰略性出口補貼與 R&D 補貼
(1)Cournot 競爭方式下的出口補貼
Brander和Spencer(1985)在研究戰略性出口補貼與 R&D 補貼的Cournot 雙寡頭模型時指出:兩個企業將形成Nash 均衡,本國企業產出和利潤增加,外國企業產出和利潤減少。政府的最優政策是出口補貼。
(2)Bertrand 競爭下的市場均衡與政府最優政策分析
Eaton和Grossman 在《 Optimal Trade and Industrial Policy under Oligopoly》一文中研究指出:在 Bertrand 競爭中,如果本國政府征收出口稅,將使本國企業獲得更多利益。
3. 以進口保護促進出口
1984年,克魯格曼在《Import Protecti
on as Export Promotion:International Com
petition in the Presence of Oligopoly and Economics of Scale》一文中證明:當存在“規模經濟”時,對國內進口競爭產業進行保護,可幫助其擴大市場規模,促進出口,轉移國外利潤。
維納鮑斯(Venables,1984)的研究表明:關稅和補貼既可增加本國政府收入,還能使外國企業在本國市場上更為不利。
(二)外部經濟理論
外部經濟理論包含技術外部經濟與貨幣外部經濟兩方面。技術外部經濟指的是公司從本行業或關聯行業的技術溢出(Spillover)和干中學(Learning by doing)中獲得免費的技術和知識;貨幣外部經濟指的是公司從產業集聚中獲得成本的下降。
外部經濟理論認為,政府對存在巨大“外部經濟”的產業進行保護,既可提升其競爭力,還能促進關聯產業的發展從而有益于整個國民經濟。
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新發展
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極大地改變了國際貿易理論的思維方式,但該理論非常復雜,約束條件極其苛刻,實踐中也遇到諸多問題。其中,最大的障礙莫過于“信息不對稱”。為此,一些學者對模型進行了適當修正。
(一)信息不對稱與企業競爭方式
1996年,Maggi在論文《Strategic Trade Policies with Endogenous Mode of Competition》中指出,生產規模上的競爭實質是企業先在生產能力上做出承諾,然后再來決定成本和競爭的條件,即Maggi將產出視為一種不完全的承諾,從而尋找到一種獨立于企業競爭行為的政府政策――即使政府無法掌握企業參與競爭的完全信息,僅通過對企業的生產規模給予對應的補貼,就能獲得本國福利的增加。
(二)戰略性 R&D 補貼
在1992年和1994年,Bagwell與Staige在戰略性R&D 補貼模型中加入“不確定性”因素進行研究得出:企業進行R&D 投入實質是一種戰略替代,由于產品市場中存在顯著的規模經濟效應,如果企業面臨的是寡頭競爭,而且市場規模經濟較小,那么在可控的風險內進行R&D 補貼是可取的。如果該行業中本國的企業超過一家時,那么本國的福利將因企業過度投資所產生的負外部效應而降低。因此,為了讓社會福利達到最優,政府就必須遏止企業的過度投資,此時比較好的方法是政府向企業征收校正性的稅收。
(三)戰略性貿易政策與信息不對稱
Brainard 和 Martimort 的研究表明:由于在處理信息不對稱和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的成本高昂,政府沒有足夠的動機和能力來對本國的高水平產出做出承諾。那么,如何做到既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優勢和戰略地位又能減少企業在信息不對稱下的尋租行為,政府必須在這兩個目標上進行決策以形成均衡。而當引入雙邊干預時,戰略性貿易政策的事前承諾便重新得到了強化,企業虛報成本的動機減弱。
(四)戰略性貿易政策與委托-
2000~2005年,美國學者Miller和Pazgal通過建立博弈模型來研究戰略性貿易政策與企業中存在的委托-關系:首先是政府制訂補貼企業的方案,然后企業所有者根據政府的補貼方案來制定企業的激勵機制,最后由企業經理人根據前兩個目標來制定相應的市場戰略并在第三國與競爭對手進行競爭。Miller和Pazgal認為,均衡取決于經理人的行為,而不受市場競爭方式的影響;只要企業的所有者給予經理人一定的激勵,便能實現最優貿易政策只取決于產品的性質而不受制于企業的競爭方式。此時,政府的最優決策是對互補性產品征收進口關稅,而給予替代性產品補貼。
三、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新評價
(一)戰略性貿易政策是一種新貿易保護政策
1. 戰略性貿易政策適應戰后美國經濟形式變化的需要
二戰后,美國相繼實施了“自由貿易政策”、“公平貿易政策”和“戰略性貿易政策”。本文僅對美國的“戰略性貿易政策”進行分析。
(1)克林頓時期美國的戰略性貿易政策
克林頓時期美國實施以“國家出口戰略”和“公平貿易政策”為核心的戰略性貿易政策,實質是強化政府干預,大力扶持主導產業,積極擴大出口。
一是國家出口戰略。減少對出口的管制;完善政府協助企業出口的機制;實現產業政策與貿易政策的融合;大力開發新興市場;拓展對外貿易空間,推動雙邊、區域、多邊貿易協定。
二是公平貿易政策。強調貿易政策的規范化、法律化:以“1988 年綜合貿易法”和“301 條款”來管理進出口貿易,并以此為法律依據來打開他國市場。
(2)小布什政府的戰略性貿易政策
小布什時期,美國政府的對外貿易政策主要是以“競爭性自由化”為核心的戰略性貿易政策。對國內戰略性產業進行扶持和保護,以期通過戰略性產業的擴大出口來增加本國的就業和促進本國經濟的增長。這些受惠產業包括高科技服務、電腦、半導體、環境保護、通信等。
因此,從實踐上看,戰略性貿易政策既是一種產業政策,又是一種新型保護貿易政策
2. 戰略性貿易政策與重商主義、幼稚產業保護學說一脈相承
(1)都是針對貿易困境而提出的
重商主義是通過分析西班牙的貿易困境而提出的,目的是擴大貿易順差來增加生產。幼稚產業保護學說是基于美、德無力面對英國工業制成品強大競爭背景下而提出的,目的是對國內幼稚產業進行保護以增強其國際競爭力。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也是在美國受到西歐和日本的產業沖擊時提出來的,其目的是政府對“戰略性”產業進行保護,以獲得更多的規模效應和外溢效應。
(2)都以獲得規模經濟和外部效應為目標來選擇保護對象
在“規模經濟”方面,李斯特曾指出,對國內幼稚產業進行保護,可以降低生產成本,獲利規模經濟,最終提升國際競爭力。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以規模報酬遞增為假設提前,通過保護本國企業,幫助其擴大經營規模,獲得規模經濟效應,實現利潤的轉移。
在“外部效應”方面,由于幼稚產業初期通常得不到完全的補償,政府只有對幼稚產業進行保護才能促進其發展。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也強調對存在巨大外部效應企業的保護,擴大其生產規模,降低成本以增強其國際競爭力,從而促進本國經濟增長。
(3)在政策上更具有戰略性
從政策目標看,保護幼稚產業是通過暫時保護本國幼稚產業以實現進口替代。但由于受保護的幼稚產業還缺乏國際競爭力,成本高,而又不能從國外進口同類商品。因此,但在實施幼稚產業保護措施的初期,本國的福利將會減少。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目標是出口促進,以實現外國壟斷利潤的轉移。因此,不存在利潤的喪失期。
從政策措施看,保護幼稚產業的政策選擇主要是關稅。而戰略性貿易政策則以關稅保護與產業支持相結合一,以產業支持為主。
可見,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思想來源于重商主義和保護幼稚產業論,且具有更大的隱蔽性、進攻性與掠奪性。
(二)戰略性貿易政策是國際壟斷資本主義政策
20世紀80年代后,人類社會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壟斷資本為了獲得更多的超額利潤,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把國家權力運用到國際市場。他們通過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進行大規模的擴張。由此,世界市場的爭奪方式日益變成了跨國公司間的寡頭競爭。戰略性貿易理論正是以跨國壟斷公司為基本的研究對象,認為一個國家如果擁有更多的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跨國公司,就能在國際市場中獵取更多的利益。
同時,政府還積極對這些所謂的戰略性企業進行各種保護,以增加其國際競爭力,幫助其積極進行海外擴張,從世界范疇內獲取壟斷利潤。
(三)戰略性貿易政策是一項國際競爭政策
進入21世紀,經濟全球化促進了生產要素進行大規模的跨國移動,從而改變了一個國家的要素稟賦結構,一國傳統的比較優勢再也不可能是一種靜態比較優勢。同時,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再可能脫離世界市場而獨立存在。因此,一個國家要在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中獲得更多的利益,就必須把靜態的比較優勢轉變成國際競爭優勢。比較優勢體現的是國家間要素稟賦結構和不同經濟部門間勞動生產效率的相對差異,因此比較優勢是一種潛在的優勢;而競爭優勢則體現了國家間同一經濟部門的生產效率上的絕對優勢,因此競爭是一種現實的優勢。戰略性貿易政策的本質是一項全球競爭政策,通過保護本國戰略性產業,促進本國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以此來拉動本國經濟增長。
四、結論
戰略性貿易政策在理論上強調政府對貿易的干預和對別國利潤的“轉移”。在實踐上,是美國政府出于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的保護性干預。從貿易理論的歷史沿革來看,戰略性貿易政策不僅延承了重商主義和幼稚工業保護論,且更具隱蔽性、攻擊性和掠奪性,是一種新貿易保護政策,是一種國際壟斷資本主義政策,是一項國際競爭政策。
戰略性貿易政策雖對我國經濟貿易發展有一定借鑒意義,但因其苛刻的約束條件、“以鄰為壑”的掠奪本質,且與WTO主導的公平自由貿易原則相悖,所以在參考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時還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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