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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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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論文

房產論文范文第1篇

合同的效力,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約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那么,怎樣的才能對當事人或第三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呢﹖當事人訂立合同是一種經過合意的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產生約束力。《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說訂立合同的行為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在法律上就產生了約束有關當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個條件:(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三)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條件是:(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地產合同是眾類合同中性質較為特殊的一類合同,此類合同的訂立不僅要遵守《民法通則》,原《經濟合同法》、新《合同法》等的規定,所訂立的合同還應當到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批準、登記等手續,合同方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海南特區來說也不例外。但是前些年海南房地產由于盲目開發、缺乏預見和規劃,使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熱、過快,加之當時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出臺滯后,造成海南房地產市場混亂,經濟活動無章可循,直至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開始施行,這種現象才逐漸得以緩和,海南房地產市場也才開始逐漸步入正軌。

二、房地產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盡管在95年后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95年之前因無法可依和客觀因素的影響而遺留下來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方面的糾紛卻不少;而且即使是在95年之后,因整個海南大氣候仍處于轉型、過流階段,一些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其他活動仍然是不甚規范,法律法規在實際適用中存在沖突,如此引起的糾紛亦很多。如何解決,關鍵在于如何認定因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涉及房地產活動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對《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和這之后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應當根據特定的經濟環境和現實狀況,在不違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對合同效力作出準確、合法、合理的認定,以便更好地解決現存的房地產糾紛。

在此,筆者想首先介紹一個典型案件來具體分析房地產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該案案情是:1991年9月25日,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與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簽訂了一份《合同書》,約定:兩被告將位于海口市美舍河開發區白龍南路的宿舍樓一幢轉讓給原告,房屋為框架結構64套,建筑面積為6644平方米,共計房款為565萬元,房屋交付時間為1992年7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天之內,一次性付定金人民幣100萬元,一個月后再付100萬元,余額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一個月內付清。在原告付清房產轉讓款后五日內,雙方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分五次給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支付共計人民幣565萬元,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將宿舍樓交付給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以房改方式將房屋出售給本單位的職工,現均已裝修入戶居住使用達四年,因兩被告一直未能給原告辦理上述房產的過戶手續,遂成訟。再查:兩被告出售給原告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行政劃撥用地,尚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經原海口市國土局批準用于建設綜合服務大樓,作為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咨詢業務場所。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1988年7月27日在海南設立的,其經營范圍是開展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的咨詢業務;1992年該中心因歇業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

從上述案例可見,原、被告所訂立的合同及合同內容有幾個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主體上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無權訂立房屋預售合同;第二、該合同的標的物所依附的土地是行政劃撥用地,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依照《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第三,該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原批準的用途是建設綜合服務大樓,非住宅商業用地,而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經批準即擅自更改土地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和經營;第四、合同在訂立時,所建房屋也未達到當時法律法規規定的預售條件。很顯然,原、被告訂立的合同違反了《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以及違反土地使用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完全符合認定無效合同的條件,本應當認定為是無效合同,按無效的合同來處理。但是在此案中,有一個特殊的情節,即原告已將取得的房屋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給本單位職工,職工們均已裝修入戶居住達四年之久,如按無效合同來處理-返還房產給兩被告,那么無辜職工們的利益將受到嚴重的損害,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生活和工作,而且事實上在全案的審理過程中,職工們的反響是最強烈的。另外,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原告及兩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最終該案以認定合同有效來判決,并經終審維護結案,筆者認為這樣處理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也達到了應有的社會效果。

上述案例是眾多案例中的一個,但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它突出反映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中存在的連鎖關系,它讓我們清楚地看到審理此類案件不僅僅只是處理開發商與第一手買受方之間的關系,而且還要充分考慮以標的物為焦點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因為以買賣關系牽頭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層層相扣的,其中兼雜有抵押關系、租賃關系、合作關系等等,若處理不當,將會引起惡性循環。故結合此典型案例,筆者認為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遵循立法本意,維護社會穩定原則

我國制定的原《經濟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1999年制定的統一《合同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看出,無論是以前的《經濟合同法》還是現在的《合同法》,它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最終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法律是發展和進步的保障,而穩定是一切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前提,兩者相輔相承,共同推動社會進一步向前發展共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為執法機關,我們的目的也就是為社會發展和進步掃清障礙,我們的任務是化解社會的矛盾,調和不利因素,所以執法機關審案判案應該通透法律的立法本意,以穩定大局為本。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速度較快,各類經濟關系也紛呈復雜,最近中國又面臨加入WTO,經驗的不足和客觀形勢的影響使我國法律法規存在不甚完善和出臺滯后的現象,使法律本身和現實狀況存在差異和予盾,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述的案例,如果從絕對的法律角度說,合同確訂無效是無疑的,但是一旦確認合同無效,矛盾就會激化,這就是沖突所在。

具體來說筆者認為第一、諸如此類涉及到眾多的散戶的利益或內部集體的利益、買斷產權的、具有連鎖關系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方面的糾紛,如果僅僅是因為土地轉讓、報建、規劃方面的手續欠缺或不全,而依據省政府、市政府的根據經濟狀況制定的規定,可以補辦、補全這些手續的,有關的合同應該認定有效,按有效合同來處理,依據各方過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這里筆者還想說明一點,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等。結合上述案例,被告沒有為原告方辦妥房產證,違反了合同約定,補辦手續就是采取違約責任中規定的補救措施的一個內容,這就可以反過來說明手續的欠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因為法律在作強制性規定的同時,是允許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二、對于不涉及眾多散戶或內部職工利益的案件,如前,假設原、被告在訂立合同后,原告海南省工業廳并未將房屋以房改方式出售給職工,只是閑置著,或租賃予他人、或抵押予他人而他人尚未押斷產權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以認定合同無效。因為不論是房屋被閑置著,或出租、抵押予他人,均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承租人依法可以繼續承租,抵押也只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并不必然導致抵押物的產權轉移,而且抵押權人的真正目的也不在于此,最主要的是這些情況都不盡然引起社會大面積的負面影響,而且作無效無理,在返還財產上也是實際可行的。

(二)保護善意相對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在立法上除了規定制訂法規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外,還著重強調了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在過去的《經濟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里都有所體現,比如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條就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以被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第五十條也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故筆者認為在處理房地產開發經濟糾紛時應與立法原則一致,也應該充分考慮保護善意相對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準確認定合同效力。下面筆者從房地產糾紛的幾個類型來具體闡述。

第一、房地產轉讓糾紛

房地產轉讓糾紛是房地產糾紛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無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預售時,或者未領取預售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投入工程開發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等等。一般來說如果買方已經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關欠缺的手續可以補辦的,應維護買方的利益,除非是買方主張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處理。如果預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關手續、發展商亦不愿意承擔責任等情況,可按無效合同來處理。

其次,由于行政機關或發展商的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第一方買受人在未取得房產證之前又再次轉讓的情況;假如第一手賣受人已明示或此后買受人已明知這一情況以該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應當支持。因為作為第一手買受人并無欺瞞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買受人已明知或應當知道房屋狀況而仍愿意購買,并非不知情,不屬善意的范疇。而且對于第一手買受人來說,未能取得產權證并非其個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視為其已實際上取得產權,其利益應該受到保護。

如果此后的買受人確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經入住,開發商有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合同可確認有效;如開發商無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則確認合同無效,按無效合同處理。當然在確認合同無效時,對占用房屋居住的損失要依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第二、房屋租賃糾紛

在海南經濟特區,流動人口眾多,房屋租賃行為也是比較活躍。在這一塊糾紛中,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爭議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產管理部門就房屋租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1995年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第17條規定:“《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賃證。”在該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沒有登記備案的要求,這之后也不甚規范,許多租賃行為并沒有辦理《房屋租賃證》。筆者認為在《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如果此租賃行為一直延續至《辦法》后,而依照省內的規定可以補辦的,依此訂立的合同應認定有效,以保護各方的利益,但應責令及時補辦。而《辦法》之后的租賃行為原則上應依法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不可否認,在海南本地,租賃行為的隨意性很大,而且租賃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沒有有效的租賃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觀上仍然存在債的關系。所以對未辦理備案登記的租賃行為,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對租賃行為本身未持有異議,只是對租金的支付持有異議,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以保證出租人能合理地獲取租金,但也應責令補辦手續。

對于一方提出異議,另一方確有過錯或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情況可認定合同無效。需要說明的是,法律上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因無效合同而提出的違約金、利息部分不予保護,對于出租人實際產生的損失可視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損失,是可以補償的,這樣就可避免一方當事人借主張合同無效而逃避租金的給付。

第三、房屋抵押糾紛

房屋抵押與房屋租賃一樣,依法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比較常見的矛盾發生于“先已預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預售、轉售”的情況。一般認為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而預售未預售登記,買受方沒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況,應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認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但是預購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購房者眾多、房屋已被多次轉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應認定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因為作為購房者來說,在審查房屋的實際狀況方面是處于被動的位置,其沒有合理審查實物狀況的能力和責任,且如認定合同無效,在返還財產上也難以執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著重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而且這種做法與前述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是一致的。

第四、房屋建筑質量糾紛

房屋建筑質量糾紛近年有上升的趨勢,筆者認為有關房屋質量問題并不能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一般認為此問題產生于有效合同基礎上,只是影響到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解除。在這方面,保證交付房屋的質量是出售方的義務,買受方通常沒有審查房屋質量的能力和責任,故此類糾紛著重保護買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實情況,侵害買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當然所謂房屋質量上的瑕疵應有合理的解釋范圍,如果在合理范圍內的瑕疵,法律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處理

原《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統一的《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被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是法律對無效合同處理的規定,無效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也應按上述規定來處理。概括起來,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一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二賠償損失,這些主要是針對過錯方而言的,對于非過錯方也并非不需承擔法律后果,具體處理上,筆者認為在上述前提下,也應遵循幾點。

(一)公平原則

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無效合同的處理中,也應貫徹這一原則。比如因未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而引致的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按規定,租賃關系無效,承租方將房屋交還出租方,并且有過錯的出租方仍應賠償承租方的損失。但是這里有一個不可忽略的情節就是,承租方既便沒有過錯,但其確實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屬實際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沒有實際使用房屋的損失。從這一點來說,筆者認為像有類似的情況,仍應考慮讓沒有過錯的承租人支付實際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較公平合理租金的確定可通過估價部門進行評估。因建筑質量引起的糾紛也有類似的情況,即在合同因此而確認無效后,出售方應賠償買受方的損失,但同時也應考慮買受方已實際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參照租賃的確認方式給予合理的使用補償。

(二)避免累訟原則

房產論文范文第2篇

大部分學者認為,征收房產稅的目的并不是為了打壓房價。賈康(2011)認為,房產稅的目的并不是單純了為了打壓房價,而是通過對房產保有環節征稅,形成規范的經濟調節杠桿,從而產生多種正面效應,包括對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合理激勵,以及在配套改革中改變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房地產稅成為地方稅體系的支柱,可以有效落實省以下分稅制,使房地產市場供需雙方行為合理化,從而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院長蔡洪濱(2012)表示,房產稅應首先明確征收目標、原則和方案,應該做到全覆蓋、寬稅基、低稅率。征收房產稅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房地產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健全財稅體系,調節收入分配,絕不是為調控房價。如果房產稅成為短期打壓房價的調控手段,是有百害無一利的。學者們對于房產稅在上海和重慶的試點取得的成效都給予了肯定。賈康(2012)認為,房產稅的效果在啟動初期不會太明顯。從上海、重慶的試點看,他們都有意一開始相對平緩地、柔性地切入這個新的制度框架。但是從長遠看,房產稅的影響和正面效應還是會逐步顯現的。宋蔚蔚等認為,上海和重慶進行房產稅試點改革一年多來,健全了財稅體系,調節了財富分配,引導個人住房的合理消費,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調控房地產業的目的。楊繼瑞(2011)認為,重慶市房產稅改革試點方案主要針對主城區的高端房產,更具有政策取向上的“窗口意義”。滬渝房產稅的征收,作為房地產調控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所要實現的宏觀調控目標是促使房價理性回歸,防止房地產價格繼續快速上漲,但也要防止房價的暴跌。劉明勛(2012)認為,從重慶和上海的房產稅改革看,重慶和上海側重點有所不同,對房價會有不同影響。重慶主要針對高檔住房征收房產稅,對普通住房不會產生影響。上海在給予一定面積免征額后,對新擁有兩套或以上的房產進行征稅,其做法更加接近現實中房產稅的定義,但對已購住房不征稅,又使征收范圍大幅度降低。由于上海市的購房需求彈性較大,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短期內房價可能隨著房產稅的開征而下降,但長期看,只要需求彈性大于供給彈性,房價還是會呈現緩慢上升的趨勢。在房產稅稅率方面,徐策(2012)指出,房產稅應采取浮動稅率制。在經濟不景氣時,可通過退稅來刺激經濟;在房地產過熱、出現泡沫時,可調高稅率,穩定市場。在調節稅率時可逐步進行,首先對商業物業提高稅率,再對多套住房和豪宅征收物業稅,然后,再逐步過渡到所有住房。宋蔚蔚(2012)認為,房產稅可實行雙重累進制稅率,即我國房產稅的征收實行從價和從量雙重累進制稅率。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遏制炒房投資者,并規范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尚可文、孟麗(2011)提出,房產稅的稅率設計應體現差異性。要因地制宜地設計房產稅稅率,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地產分別設計稅率,區別新房與舊房、大城市與中小城市、普通住宅、高檔住宅與經營用房、存量房、改善房與投資房的稅率。蔡洪濱認為,房產稅應保持低稅率,雖然會出現初始時財政收入不多的情況,但未來隨著城鎮化的逐步擴大,這部分收入還會增加。馬國強、李晶(2011)認為,房產稅應統一采用比例稅率形式,但允許各地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按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地產確定稅率,并可根據當地房地產業的發展情況進行調整。在房地產稅征稅范圍方面,許多學者認為應逐步擴大房產稅征收范圍。馬國強、李晶(2011)提出,應對城鄉普遍征收房產稅。張天犁(2011)認為,房地產納稅人范圍應包括境內擁有和使用房地產的單位及個人,征稅對象應包括城鄉所有經營性房地產和居住性房地產。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房產稅應當擴圍,但現在房產稅即使擴圍,也很難成為地方的主要稅種,因為房產稅征稅對象來自于房產,也就是來自于居民收入,與收入水平的高低相聯系。如果居民收入水平增長有限,稅基有限,房產稅推開不僅遇到的阻力很大,而且很難有效果。

二、房地產調控政策研究的新成果

一些學者認為,應從土地政策方面對房地產業進行調控。吳煥軍(2011)的研究表明,土地政策在房地產調控中發揮著一定作用,土地供應數量應是土地政策的首選,而政府對土地囤積的打擊也會產生一定的效果,在利用土地政策進行調控時,應注意其長期效果稍優于短期效果。土地政策對房地產開發投資有較大影響,對房價的影響較小。唐健、徐小峰(201)認為,國家的土地政策對于保障性住房、棚改房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的建設給予了很大的支持,但促進閑置土地開發利用、完善土地出讓方式等政策效果不明顯。學者們認為,還要用貨幣政策來調控房地產市場。戴國海(2012)認為,由于利率未完全市場化,貨幣政策對房地產業的調控效果不顯著。房地產的供求雙方對利率的敏感程度不夠,他們更加關注貸款的可獲得性。因此,對于貸款規模和條件的控制,比利率調節本身的效力要大。龐如超(2012)認為,緊縮的貨幣政策可起到減少投資的作用,有利于抑制房地產市場的過度投資;使一線城市的房價得到控制,使大多數城市房地產的價格環比漲幅收窄;使房地產企業在二三線城市競爭日趨激烈,利潤空間不斷縮窄,房地產市場的焦點正在向三四線城市轉移。綜合國內外研究成果可以發現,大多數實證研究都認為房地產投資對經濟增長具有促進作用。在研究方法上,多借助于某個經濟增長模型,同時結合一定的計量模型進行研究。目前,房地產業研究關注的焦點是如何在目前全球信息化背景下,迅速制定相關政策,及時引導和鼓勵房地產業向科技、環保、智能型轉型;如何提升房地產業的產業質量、增強房地產業對其他產業的帶動作用。

三、進一步研究的展望

房產論文范文第3篇

1.強化檔案標準化,為檔案信息化建設創造條件

在構建信息化提供的時候,要從目前房地產檔案管理工作的總體發展需求出發,組織技術以及業務經營骨干分析當前的情況,做好調研工作,到信息化建設成功的企業以及部門進行參觀,全面了解信息化軟件系統的工作原理、建設要點以及技術重點,上至領導,下至普通員工都必須要對信息化系統有深入的認識,達成共識之后,開展信息化建設。要客觀認識當前檔案管理中的問題,比如檔案管理無法真正實現規范化、標準化,檔案信息滯后等問題,信息化過程重點注重針對這些方面進行建設,突破當前檔案工作的瓶頸,確保檔案管理能夠順利進入高級發展階段,為檔案信息化的全面落實提供良好的條件,奠定堅實的基礎。

2.循序漸進,逐層推進檔案信息化建設

房地產檔案信息化建設要遵從系統理論思想以及集成化要求,要從系統整體出發,針對檔案信息自動化建設的各方面逐一細化,建立立體化、功能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將橫向與縱向的信息通過網絡加以聯通,真正發揮出信息系統優勢。

3.加強論證,重點搞好數據庫建設

在檔案信息化建設過程中,開發和建設數據庫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借助信息技術實現對檔案資源的科學化管理,這是建立檔案信息管理系統的最終目的。檔案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要認識到到一點,那就是檔案信息化建設并不是短時間內就能夠完成的,也不是一次性投入工程,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建立的最初的系統之后,還面臨著不斷的升級和維護,因此強化論證,為數據庫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是非常必要的。

4.科學決策,慎重選定技術路線

檔案信息化建設是一個系統化工作,因此從設計到最后的使用,都要經過嚴格的計劃,科學的決策,微機、工作站以及服務性能、網絡技術都是影響信息自動化工程的因素,在當前的管理背景下,應該合理選擇檔案信息化系統的技術路線,在保障檔案信息管理質量與效率的同時,最大限度實現系統建設的合理性與經濟性,要結合當地的房產檔案管理現狀,充分考慮先進技術的發展,積極借鑒先進的信息化建設技術,不能盲目引入信息化技術,制定階段性目標,確保每個階段都能夠完成建設目標。

5.多渠道籌措,科學合理分配建設資金

房地產信息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要長期堅持,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為了能夠減少單位投資壓力,單位領導應該積極拓寬籌資渠道,堅持中央撥款、地方撥款與單位自助、爭取外援相結合的原則,優化資金結構,合理分配資金,建立檔案信息化建設轉向資金,做到專款專用,減少資金浪費。充分調動財稅征收管理的積極作用,實現財政、稅務、金融的相互融合促進,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長期建設發展計劃中,為檔案信息自動化奠定扎實基礎。

6.加強培養教育,重視人才管理

檔案信息化建設過程中需要大量的技術型、創新型、復合型人才,這些人才是檔案信息化建設的保障和動力,因此在建設檔案信息化的過程中,單位應該強化人才的教育培養,重視人才的管理,減少人力資源流動性,構建一支高素質復合型人才隊伍。有針對的開展思想政治教育以及職業道德教育,提升信息管理人才的工作責任心,積極引入競爭機制以及專項人才培養機制,充分調動人才工作積極性,為檔案信息化管理建設提供更加有力的發展環境。

7.注意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化

如何實現檔案信息化的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協調,如何把繁重的任務和推進現代化進程相結合,決策的正確與否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注意行政領導與檔案業務、計算機專業技術、人事教育、后勤保障等部門共同研究,設立專家業務技術咨詢小組,討論并提出系統建設中長期發展日標和指導方針,協調自動化系統建設中各有關方面工作,審定系統建設的階段日標、技術路線、標準規范、實施方案、投資規模、經費預算及重大立項和執行。

8.結束語

房地產檔案信息化管理的實現,為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提供了有效支持,而市場經濟與全球經濟的一體化,促進了信息技術在各行各業的普及,房地產檔案管理信息化是順應時展規律的舉措,是檔案管理工作向著更高層次發展的必經之路。

作者:宋斌路 單位:齊齊哈爾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

參考文獻:

[1]鄭玉蘭,夏征.淺談房產權屬檔案的屬性及管理[J].檔案天地,2010(06).

房產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房地產市場營銷課程與實踐密切相關,傳統的課堂講授模式教學效果不佳,案例教學可以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啟發學生創新思維。本文提出了案例教學的的意義,著重探討了案例教學的實施過程。旨在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例教學方法,提高房地產市場營銷學的教學效果。

房地產市場營銷是市場營銷學在房地產領域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屬于專業的市場營銷范疇。它是建立在經濟科學、行為科學、現代管理理論基礎之上并在房地產業的實踐中形成的一門應用性極強的學科,具有全程性、綜合性、實踐性的特點。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業地快速發展,房地產企業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在教學過程中,如何結合房地產市場現狀向學生講授房地產市場營銷學課程,是擺在每一個從事房地產市場營銷學教學人員面前的一個新課題,而案例教學法對學生學習和理解房地產企業營銷方法和策略能起到積極作用。

一、市場營銷學案例教學的起源

案例教學法也叫實例教學法或個案教學法,它是在教師的指導下,根據教學目標和內容的需要,利用案例展開教學活動,組織學生進行學習、研討和鍛煉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在教學過程中通過分析案例,可促使學生突破原有的知識范圍局限,從中學會綜合運用更多的知識與更靈活的技巧來處理問題,彌補機械接受知識的弊病。這種方法不單單指向于“教”,而且也涵蓋“學”在內,要求教師與學生有更多的投入和參與。

案例教學早在1870年首先在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和法學院興起,今天已經被世界各地的商學院廣泛接受,成為管理類課程教學的主流方法,其所用課時一般占總課時的1/3以上,有的甚至達到80%~90%。我國的案例教學始于上世紀90年代,雖然我國案例教學在教學方法,教學手段,教學資源上與西方國家大學相比,還有較大差距,但該方法被引入到中國以來,很快被我國專家學者普遍接受,并在教學過程中廣泛采用。

二、房地產市場營銷案例教學意義

1.案例教學有利于實現理論與實踐的結合

房地產市場營銷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如果在教學過程中僅注重理論知識的傳授而脫離了實踐,忽視對學生運用營銷理論分析、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那我們培養的學生有可能是紙上談兵的專業人士,在工作中遇到具體的問題便感到茫然和無所適從。因此,如何在教學過程中實現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培養和提高學生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筆者在房地產市場營銷學教學過程中經過不斷地探討,總結出案例教學是實現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有效方法。

2.案例教學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

采用案例教學法,讓同學們在老師的指導下分析典型案例,學生被設計身處在特定的情境中,在不充分信息的條件下對復雜多變的市場形勢獨立做出判斷和決策,不是去尋找正確的答案,而在于尋找處理和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通過案例分析,旨在鍛煉學生綜合運用各種理論知識、經驗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的發散型、創造性思維方式和創新技能。

3.案例教學有利于調動學生的學習主動性

我國傳統的教學方式是“填鴨式”教學。即教師滿堂講課--學生記筆記--復習考試--考試過后全部忘光,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完全是被動學習,為考試而學習,提不起興趣來。案例教學是互動式的教學,使學生變被動聽講變為主動參與,學生以“當事人”身份去解決問題,做出自己獨立的決策,從而不斷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房地產市場營銷案例教學實施

(一)選取恰當案例

案例教學法的成功與否,案例的選擇是關鍵。

首先,應根據教學目標與教學內容選擇與之相適應的案例,它必須能體現營銷理論和營銷策略的本質。一般情況下,教師可在講課之前介紹引導案例,提出問題,引起學生興趣,然后進行課程理論教學,讓學生帶著問題聽課,理論課程講授完成之后,引導學生用營銷理論解決案例中提出的問題。

其次,案例應具有典型性、實踐性。要選擇那些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因為對于典型案例,老師能提供較充分的材料,教師容易講解,同時學生也易于理解,這種案例一般能較好滿足教學的要求。

再次,盡量選擇本土化案例。目前我們在教學過程中經常采用國外的案例,由于中國的環境和國外的環境有很大的不同,學生們在討論國外的案例時經常會對國外具體情況不了解,難以理解案例的內容,總是覺得國外案例中的事情和中國的實際情況相差太遠,實用性不夠。因此教師應盡量搜集本土案例,以提高案例教學效果。

最后,注意案例的時間性。所選案例要基本反映當前的房地產市場環境和房地產企業狀現狀,如果案例時間久遠不能反映當前實際情況,案例就失去了意義。比如筆者在最近給學生講授房地產市場營銷環境時,選取了濟南一家正在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企業,要求同學們就現在銀行存貸利率連續加息、國家宏觀調控措施加緊,將居民購買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上調提高到40%、濟南市在2007年9月份向社會推出中華世紀城經濟適用房,對企業房地產開發的影響時,由于同學們剛剛通過報紙、電視等信息傳播媒介對這些環境變化已有相當的了解,因此在課堂上學生討論熱烈。

(二)分組討論,激發學生參與意識

教師應將學生合理編組,引導每一組學生在理解案例的基礎上采取頭腦風暴法進行自由討論,激發學生強烈的參與意識,在討論過程中鼓勵學生發散思維、逆向思維、異想天開想法,盡可能得出盡可能多的答案,不要重視是否得出正確答案,而應重視得出結論的思考過程。最后,每個小組由代表把小組的討論進行總結,然后代表小組匯報討論的情況、得出的結論及想要解決的問題。

(三)教師進行合理的引導

案例教學中教師應對學生進行正確的引導。在實際教學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一是學生長期以來處于被動學習的地位,要轉變為主動學習思考,需要一個過程。為數不少的同學對書寫分析報告及發言膽怯,語言表達能力差,教師要給予鼓勵,并找平時大膽、活躍的同學先發言,以帶動其他同學。在討論過程中,要注意調動學生積極思考,形成活躍的課堂氣氛。二是學生在討論中容易走題、偏題或爭論不休,此時教師要善于引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貼近主題、引向深入。

(四)做好分析總結工作

一個案例經過學生分析討論后,教師應綜合同學在案例課上的觀點及時做出相應的總結,還可要求每位學生寫案例分析報告,做到從現象深入到本質,從感性認識上升到教學目標的理性高度。

四、結語

案例教學是師生互動的教學,既要有教師精心編排案例和恰當引導,也要有學生的積極配合,才能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我相信在教師與學生的共同努力下、不斷總結案例教學的經驗,不斷創新,就一定會使房地產市場營銷學課程教學更加生動,更加貼近社會實踐,提高學生的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1]李英子,周偉忠.房地產市場營銷學[M].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2007.P15-16.

房產論文范文第5篇

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我國城鎮化的水平持續提升,不斷有大量人口涌向城市,盡管這作為國家達到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以及社會進步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城市化快速發展客觀上使得城市用地緊張,而且日益增加的房屋需求量不斷推動房價上漲,所以對于很多人來說,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房產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在離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產權分割時,夫妻雙方都會對家庭共有房屋產權存在客觀需求,而且婚姻關系結束更增加了對房屋的需求量,所以如何公平地分割夫妻共有房產成為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的焦點。

二、我國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現狀和問題的原因

(一)我國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現狀和問題的立法原因

第一,相關法律規范不完善。

婚姻法調整的對象是婚姻家庭關系,而婚姻關系區別于其他社會關系,具有其特有的特征。如何處理離婚訴訟案件中涉及的不同房產類型,以及如何分割能更利于家庭生活的穩定及和諧,應當作為立法者們首先重視的問題。但是上述問題并非主觀憑空想象得來的,更不是主觀臆造的,它需要從現實生活中的體驗中得出。所以在立法過程中,廣泛采納民眾的意志應用到立法,是法律工作者需要做的重要工作。

第二,相關法律規范的更新速度不夠及時。

由于我國社會快速發展,不斷出現一些新問題,這就要求婚姻法作出相應的與時俱進的變化,特別是針對離婚訴訟案件中對于房產分割的相關法律規范。盡管婚姻法已經對婚姻家庭關系存在期間的家庭共有財產作了相應規定,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日益豐富,如按揭房、房改房、拆遷安置房、婚前購房婚后獲得房產證等多種情況不斷涌現,亟待對此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制。

(二)我國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現狀和問題的司法實踐原因

第一,法官的主觀認同不一致。

因為婚姻法的相關規范不夠完善,使得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的諸多疑難問題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這就需要法官在受理案件時,依靠自己的工作經驗,主觀理解與判斷。所以,法官的個人綜合素質直接影響到其受理的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的公正性。

第二,傳統婚姻家庭觀念的影響。

衣食住行是人們生存的基本物質需要,加之我國傳統的家庭觀念中,認為住有所居是家庭存在的重要前提,因此房產成為當前絕大多數家庭的重要物質資源,難免在離婚訴訟案件中重點考慮房產分割問題,所以房產帶來的壓力是當前各種生活壓力的重要來源。

三、應對我國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的建議

(一)夫妻離婚時房屋分割的價值取向

1.男女平等原則。

在受理離婚訴訟案件時,夫妻雙方是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來解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平衡夫妻雙方利益的重要途徑就是男女平等原則。這一原則是解決我國婚姻家庭關系中各種問題的根本。我國《婚姻法》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夫妻雙方有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所以應當將男女平等的原則作為公平解決離婚訴訟案件中房產分割問題的重要前提。

2.照顧婦女、兒童原則。

在離婚訴訟中,婦女、兒童通常屬于弱勢群體,而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是我國傳統文化中的重要思想,因此在離婚訴訟案件中,要實現利益的平衡,就需要在利益分割時對于婦女和兒童的利益進行適當的傾斜。

3.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受理離婚訴訟案件時,涉及房產分割,需要遵循夫妻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則通過協議來分割,由此能更尊重雙方當時的意志。但是,夫妻雙方針對家庭共有房產的協議不能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即協議必須合法,由此才能保障離婚訴訟案件中房產分割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完善相關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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