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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合伙出資運營________網吧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伙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______網吧
經營地址:_____省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街_____號 出資額(人民幣): 元(大寫: 圓整); 類型:服務場所
經營范圍:提供互聯網服務上網、煙飲料食品銷售、網絡游戲點卡銷售; 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法人為:甲方 ;執照號為
第二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條 各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甲方: 出資額 元,比例: 出資方式:現金 乙方: 出資額 元,比例: 出資方式:現金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各合伙人的出資,統一由乙方方保管和支配;資金的支配以發票或收據以及收條為依據,(依據必須得到兩個合伙人共同認可)以為后期算賬做依據。
第四條 盈余分配
合伙企業應當于正常營業后起的每個月1-5日計算上月盈利收入,所獲利潤優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資成本,利潤分配方式如下:
(一)每個月盈利收入至少保留 元用于合伙企業備用開支;但累計到 元后,不再保留;
(二)其余盈余分配,以出資比列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第五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及債務承擔方式如下:
(一)合伙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擔;
(二)合伙人任意一方不得利用本合伙企業用作債務抵押、抵償、還貸;否則應向另一合伙人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
(三)合伙人私人債務與本合伙企業無任何利益、債務關系;
(四)合伙人如對企業債務及虧損賴賬不承擔出資分配,降扣除其全部股份到除名。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變更轉讓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法人;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三)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的地點;
(四)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如網吧:電腦設備、桌子椅子等一切網吧財產)
(五)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所有財產權利;
(六)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合伙人對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向守約方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進行財務管理。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②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本合伙協議簽訂后合伙人不得同他人在合伙企業同一縣級行政城市內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十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4.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一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否則應向守約方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
(一)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在場當面各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下半年以來,旭輝合作策略頻頻發力。繼7月8日聯手金盛集團在廣佛區域的首個操盤項目落地后,9月6日,旭輝再度與恒基中國達成協議,參與對方在蘇州、宜興、長沙三地的項目開發。此后,9月10日,旭輝又聯合河南博澳實業開發鄭州博澳白沙項目,首次入駐鄭州。
旭輝可謂是房企中的“合作之王”,有以下幾個亮點。
第一,合作的項目數量多且比重高。據旭輝2016年中期業績公告,截止到6月底,旭輝旗下53個項目中有34個項目為合作開發,占比達64%,其中有20個項目的權益比重不足50%。
第二,較早涉足合作開發的房企。自2013年起,旭輝已加強合作開發模式。同年7月,旭輝合作恒基中國共同開發杭州市余杭區一地塊,其后12月雙方再度聯手開發旭輝斬獲的上海虹橋商務區項目。
第三,展開廣泛合作,覆蓋行業內外。旭輝的合作伙伴不僅有如萬科、金地、北辰、恒基等內外資房企,還有平安、東時投資等資本方,覆蓋面十分廣泛。企業積極展開合作,一方面為項目帶來資金注入,一方面降低后期運作風險。
第四,采取十分靈活的合作方式。在合作模式中,旭輝參與方式頗為靈活,從企業自身利益出發,可以操盤不并表,也可以并表不操盤(見表1)。
另外,采取合作開發模式,在合作過程中旭輝獲取了很多的優勢。
首先,實現了規模的快速增長。據旭輝公布,2016年上半年,企業累計實現銷售金額276億元,較去年同期增長163%,其中旭輝權益銷售額為153億元,另外123億元則來自合伙人。
其次,低成本土地投資撬動高收益。2016年1-8月份,旭輝新增21宗地塊有12宗為合作方式獲得,平均樓板價4181元/平方米,結合旭輝拿地集中于一線及熱點二線城市,合作策略實現企業低成本土地獲取,而隨著后期項目入市,可帶來不錯收入。
最后,進入一些新城市的難度大幅降低。近期,通過與本土房企合作,旭輝先后入駐佛山、鄭州,直接參與已有項目開發,不僅節省拿地開支,而且積累新城市項目操盤經驗。
6月24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中國保險投資基金首次被公諸于世。彼時,會議提出,按照市場化專業化運作和商業可持續原則,設立中國保險投資基金,這將改革商業保險資金運用方式,對接國家重大戰略和市場需求,有利于保險業創新增效,也可以帶動社會有效投資,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中國保險投資基金設立方案》(下稱《方案》)顯示,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設1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出資設立中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保投資公司)。中保投資公司擔任普通合伙人,負責基金設立、募集和管理。中保投資公司以社會資本為主,股權分散,不形成控股股東,遵守合伙企業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的規定。有限合伙人由保險機構等合格投資者擔任。基金設立、募集和管理遵循法律法規規定和市場規則。
基金總規模預計為3000億元。首期1000億元,存續期限5—10年,投資期后可發起設立后續基金。初期從整合現有保險資金投資項目入手,新項目融資實行分期募集。基金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機構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實現退出。
基金主要向保險機構募集,保險機構出資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80%。基金募集采用認繳制,認繳資金根據實際投資進度實繳到位。基金募集遵循市場化原則,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并提示風險,投資者自主判斷投資價值和風險,自行決策出資。基金根據投資需要,可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向有關金融機構融資。
投資范圍方面,《方案》稱,基金緊密圍繞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戰略開展投資,主要投向“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等戰略項目,拉動力強、社會經濟效益好的棚戶區改造、城市基礎設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設施、新型城鎮化等基礎設施建設,國際產能合作和“走出去”重大項目等。基金和中保投資公司應在協議和章程中明確直接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的最低比例。在此基礎上,基金可投資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物流、健康養老、能源資源、信息科技、綠色環保、中小微企業等領域。基金投資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股權、優先股、債權、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股權基金、并購基金、夾層基金等各類投資基金。
基金根據合伙企業法設立,組建合伙人大會和投資顧問委員會,健全運行機制。中保投資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按市場化方式組建管理團隊,或聘請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基金管理,并建立有效激勵約束機制。
基金投資具體項目,遵循依法合規、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原則進行選擇和決策,交易結構和收益安排應當既有利于支持國家重大項目建設,也有利于調動參與主體積極性,防范投資風險。基金可設立專項子基金,開展特定領域投資,提高管理運行效率。基金與子基金之間應合理配置管理資源,建立有效風險隔離機制。
退出機制上,基金以股權方式投資的,采取公開上市、“新三板”掛牌、股權轉讓、股權回購、股權置換等方式退出;以債權方式投資的,應當明確投資期限和增信安排,按投資協議約定到期退出;以優先股或夾層基金等方式投資的,應明確股權回購、股權轉讓等退出方式。基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市場化原則,與項目方約定發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資產安全。
保監會將負責該基金的監督管理。《方案》稱,保監會牽頭組織籌建基金,制定相關規則,依法對基金設立、運營等進行監督管理,防范基金運作風險,并在償付能力監管政策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建立基金與國家宏觀管理部門的項目信息溝通機制,主要提供服務,不得干預基金投資決策。
此前,在2015陸家嘴金融論壇“保險改革創新與上海國際保險中心建設”分論壇上, 中國保監會發展改革部副主任何肖鋒告訴財新記者,中國保險投資基金的設立,核心想解決的問題是,一些國家重大的項目,因體量很大,一些小公司沒有能力跟進,而大公司要單獨拿下也比較困難。所以,設立體量如此大的資金可以給保險機構更多選擇。
第一條為了完善專利制度,維護專利行業的正常秩序,保障專利機構和專利人依法執業,根據《專利法》和《專利條例》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專利條例》和本辦法對專利機構、專利人進行管理和監督。
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應組織、引導專利機構和專利人模范執行《專利法》、《專利條例》和本辦法,規范執業行為、嚴格行業自律、不斷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專利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停業和撤銷
第三條專利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制專利機構或者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
合伙制專利機構應當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資發起,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股東共同出資發起。
合伙制專利機構的合伙人對該專利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以該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設立專利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機構名稱;
(二)具有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四)具有必要的資金。設立合伙制專利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于5萬元人民幣的資金;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業務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職律師中應當有3名以上具有專利人資格。
第五條專利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利人資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機構執業的經歷;
(三)能夠專職從事專利業務;
(四)申請設立專利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品行良好。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專利機構的合伙人或股東: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尚未正式辦理辭職、解聘或離休、退休手續的;
(三)作為另一專利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不滿2年的;
(四)受到《專利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通報批評或者收回專利人執業證的懲戒不滿3年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第七條專利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一個名稱。
專利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事務所"、"專利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事務所”、“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組成。其字號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機構的字號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業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第八條設立專利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專利機構申請表;
(二)專利機構的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專利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五)人員簡歷及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和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業務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辦專利業務申請表;
(二)主管該律師事務所的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同意其開辦專利業務的函件;
(三)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四)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資金證明;
(五)專利人的律師執業證、專利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應當是在申請設立專利機構或開辦專利業務之前的6個月內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設立專利機構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設立專利機構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決定,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并向新設立的機構頒發專利機構注冊證和機構代碼;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重新進行審查。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業務的,參照上述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條專利機構變更名稱、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東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同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變更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后生效。
第十一條專利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知識產權局申請。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將專利機構注冊證及標識牌交回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停業或撤銷手續。
第十二條專利機構在本省內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專利機構跨省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在獲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同意后,向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辦事機構的專利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時間滿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專利人;
(三)通過上一年度年檢。
第十四條專利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專利機構派駐或者聘用的專職專利人;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資金;
(三)辦事機構的名稱由專利機構全名稱、辦事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和"辦事處"組成。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附加規定專利機構在其行政區域內設立辦事機構的其他條件和程序,并將有關規定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六條專利機構的辦事機構不得以其單獨名義辦理專利業務,其人事、財務、業務等由其所屬專利機構統一管理。專利機構應當對其辦事機構的業務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專利機構跨省設立辦事機構的,其辦事機構應當接受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辦事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后,向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該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同時抄報專利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專利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其辦事機構應當同時終止。
第三章專利人的執業
第十八條專利人執業應當接受批準設立的專利機構的聘請任用,并持有專利人執業證。
第十九條專利機構聘用專利人應當按照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受聘的專利人訂立聘用協議。訂立聘用協議的雙方應當遵守并履行協議。
第二十條頒發專利人執業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利人資格;
(二)能夠專職從事專利業務;
(三)不具有專利或專利審查經歷的人員在專利機構中連續實習滿1年,并參加上崗培訓;
(四)由專利機構聘用;
(五)頒發時的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專利人執業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前在另一專利機構執業,尚未被該專利機構解聘并未辦理專利人執業證注銷手續的;
(三)領取專利執業證后不滿1年又轉換專利機構的;
(四)受到《專利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收回專利人執業證的懲戒不滿3年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二條申請頒發專利人執業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專利人執業證申請表;
(二)專利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三)人事檔案存放證明或者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四)專利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
(五)申請前在另一專利機構執業的,應提交該專利機構的解聘證明;
(六)首次申請頒發專利執業證的,應提交其實習所在專利機構出具的實習證明和參加上崗培訓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委托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負責頒發、變更以及注銷專利人執業證的具體事宜。
第二十四條經審核,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認為專利人執業證的頒發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5日內頒發專利人執業證;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專利機構辭退專利人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該專利人;專利人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專利機構。
專利機構與專利人解除聘用關系的,應當由專利機構收回其專利人執業證,出具解聘證明,并在出具解聘證明之日起的10日內向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辦理專利人執業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專利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內,收回其全部專利人執業證并向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辦理專利人執業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應當在頒發、變更或者注銷專利人執業證之日起的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并上報有關材料,同時抄送專利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八條未持有專利人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專利人的名義,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專利業務。
第二十九條專利人承辦專利業務應當以所在專利機構的名義接受委托,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帳。專利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辦理專利業務并收取費用。
第四章專利機構及專利人的年檢
第三十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指導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及國防專利局具體實施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
凡經批準設立的專利機構以及開辦專利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均應當參加年檢。專利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隨其專利機構參加年檢,有關材料同時抄報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配合參與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
第三十一條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十二條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內容包括:
(一)專利機構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專利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三)在專利機構中執業的專利人是否持有專利人執業證,是否按照要求參加執業培訓;
(四)專利機構和專利人是否有《專利懲戒規則(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列出的違法違紀行為;
(五)專利機構自前次年檢完畢以來的專利業務數量;
(六)專利機構的財務情況;
(七)應當予以年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專利機構應當提交下列年檢材料:
(一)專利機構和專利人年檢登記表;
(二)專利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專利機構注冊證副本;
(四)專利人執業證;
(五)財務報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專利機構的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反映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各項內容。
第三十四條經年檢發現專利機構和專利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給予年檢不合格的結論。
經年檢發現專利機構或者專利人有《專利懲戒規則(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列出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提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懲戒委員會給予懲戒。
第三十五條年檢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在專利機構的注冊證以及該機構中執業的專利人執業證上加蓋該年度年檢合格的印章;年檢不合格的,加蓋年檢不合格的印章。
未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專利機構,在下次年檢合格之前不得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地知識產權局辦理新的專利業務。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完成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之日起的10日內將年檢情況總結和年檢登記表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并將專利人執業證的年檢結果送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備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向社會公布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結果。
第三十七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和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專利機構年檢中不予公開的內容保密。
關鍵詞 轉讓 同等條件 瑕疵
0引言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在我國始于西周而從北魏開始則開始有文字記載,而對于有著悠久歷史的共有人購買權,只是在諸部法律的若干條文中規定了優先購買的權利,特別是物權法僅以一條法律條文規定了共有關系中按份共有的動產和不動產的優先購買權利,而物權法對于共同共有的優先購買權沒有規定,因此物權法未能夠形成一個統一完整的體系。隨著我國法律的完善,眾多學者開始有了修改這一制度的呼聲,而本文,便是從這個角度進行論述。
1關于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涵義
1.1關于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涵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78條第三款后段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1條后段的規定:共有人在轉讓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法律的確立,使得按份共有人就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因第三人的介入而使共有人內部關系復雜化,從而簡化甚至消除共有物的共同使用關系,實現對共有物利用上的效率。故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保障了共有人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因處分共有物而使得共有人內部的混亂。
《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及其第101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共有關系的優先購買權是法律對共有人的特定保護。共有關系的優先購買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符合物權法律特征。但是優先購買權不符合物權的屬性,因為其不具有實質性利益,僅憑該權利的行使并不能直接取得物權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即標的物所有權人未將標的物出賣,則優先購買權處于期待權狀態。法律賦予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只是使其取得了某種期待的利益。期待將來在某項財產出售時可以享受的利益。而這種即將享受的利益則是為了取得物權發生物權的變動服務“如果將優先購買權作為一種物權對待,自然應屬于物權的期待權。”故共有關系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期待權,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期待權。標的物所有權人未將標的物出賣,則優先購買權處于期待權狀態。
優先購買權是先買權人所享有的一種請求權,其實現依賴于出賣人將自己的財產出賣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轉讓給先買權人。所以優先買權是一種對世權,并且優先購買權能直接對抗第三人,又因為優先購買權人依單方之意思形成以出賣人與第三人同等條件為內容的合同,無須出賣人同意,但此形成權附有停止條件,必須等出賣人出賣標的物給第三人時才能行使。在此“附條件”的存在就顯得很不妥,這里的附條件有兩種:一是出賣給標的物給第三人的條件,二是公平起見的平等。所以,任何權利的成立和行使都是有條件的。民法上只有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而無民事權利附條件之說。且所附條件只能由當事人約定,不能法定。按所附為停止條件,而民法上所講的停止條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條件。按此說,在條件成就前,先買權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關系已經成立,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只是暫時還不能行使和不必履行而已,此與法律關于先買權之規定不符。在區別優先購買權性質時,不應當考慮其前提條件或關于前提條件的種種問題,而僅需確定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屬于形成權性質。
綜上所述,優先購買權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期待權,同時其又具有形成權的一種權利。
1.2歷史上關于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立法
我國優先購買權制度從文字記載上可追溯至北魏時期。“賣田問鄰,成券會鄰,古法也”。自西周至今日,不動產物業的出賣、放典、租賃等,鄰業業主均享有較為廣泛的權利。至五代時期,田宅典賣中親鄰享有優先購買權已經比較明確,只有在親鄰不購買或者出價較低時,才能賣給他人。到了宋代,優先購買權制度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包括了典權關系中的優先購買權等,規定較為先進和詳盡。到了元代,元律在田宅等不動產優先購買權制度上繼承了宋代的規定,并有較大的發展,規定了優先權人的購買時限和優先權人不在時的處理方法等。明清時期更是創立了預買契約人的優先購買制度。
1.3國外關于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立法
所謂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其他大陸系國家也有所規定,根據最早對優先購買權作出規定的近代民法典是《法國民法典》。其對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和股東優先購買權做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法國民法典》第815-14條第一款規定:“如共有人擬將其對整個共有財產或者其中一項或數項共有財產的權利全部或一部有償讓與共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應以司法外文書,將其擬定讓與的價格和條件以及自薦取得這些財產的人的姓,住址和職業,通知到其他共有人;而對于《德國民法典》的第463條規定了債法的先買權:“對于某一標的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人,一旦共有人和第三人訂立有關該標的的買賣合同,就可以行使先買權。該法的1097條規定;先買權限于由設定土地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出賣的情形;但也可以就兩個以上或者全部出賣情形,先設定先買權。在《德國民法典》中,我們同樣可以看到優先購買權往往是發生在利益關系的當事人之中,往往是合同關系,而作為無償轉讓,在《德國民法典》中更多維護的是轉讓人的信賴利益關系,進而導致了無償轉讓的沒有優先購買權存在。
2我國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現狀
在我國,除了《物權法》第101條的規定還有以下幾部關于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如下:
2.1中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40條之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本條是對履行合作開發合同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那么,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故根據本條規定,我們不難看出立法在專利這種特殊的知識產權的特殊保護。
2.2中國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23條,42條第二款,74條第二款之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條是對其他合伙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對于其他合伙人是屬于相當不公平的。合伙人基于合伙企業而成立,對于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這種責任方式,顯然是非常嚴厲的。非基于一定的信任,很少人愿意去承擔這樣的風險。這種風險的存在也迫使了合伙人之間的管理企業的思想,企業發展的前景等要相對一致,保持企業的良好運作,而此時如果作為合伙人之一將其份額轉讓于第三人,第三人則可能會有各種與其他原合伙人意向相悖,對于其他合伙人來說這是其無故承擔的風險。公平起見合伙人的優先受讓權,此時就顯得十分舉足輕重。
2.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之第42條之規定: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本條是指在房地產的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該通知共有人,這里的共有人可以指房管登記薄上所登記的共有人,也可以是實際的房產所有人。
3我國共有人優先購買的法律思考
隨著經濟的蓬勃發展,各種各樣的共有應運而生,為了保障共有人應有的權利,個人覺得,可以有以下增加的幾點立法:
3.1完善關于通知共有人實行其優先購買權相關規定
關于應該取得口頭通知還是書面通知,個人覺得應該采取書面形式,很多時候口頭形式的通知存在采證難的問題,而且在共有關系中,很多時候這個優先購買權的存在很重要,會影響甚大,比如像合伙企業,故采取書面方式會更為嚴謹和正式。故如果優先購買權人在出賣人出賣前未知曉情況,就應當宣布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買賣關系無效,已經交付了價款,由雙方相互返還,支持優先購買權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請求。此時,對于出賣人有沒有發出書面通知,則有跡可尋。
3.2完善關于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對放棄優先購買權后又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凡有確鑿證據證明優先購買權人主動、明白、直接表示不予購買的,視為明確表示放棄。對于明知共有人出賣標的物,既不作出優先購買的主動、明白、直接的表示,又不阻止其出賣給第三人,據此可推定為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權利。對于共有人在接到出讓人的通知下,是不是也應該給予書面回復,個人覺得也應該是肯定的,尤其是在優先購買權人要主張權利的時候,應該明確表示,并且也應該在規定逾過一定的時效視為放棄,以保障出讓人的正常交易,不至于因為優先購買權人的失誤而導致了其交易的失敗。
4結語
總而言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是民法上重要的一種權利,而在我國雖然有相應的規定,相較國外的立法,我國有關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還是相對不足,這就使得我國關于共有人優先購買權還有可以完善的地方,對于其他優先購買權之間的沖突也沒有特別的規定,使得雖然我國有關于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但是其在實踐里面臨了巨大的挑戰。希望立法機構能早日重視這個問題,完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使得此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得以更好的實現,以維護其他共有人原本應該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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