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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農民工。
2、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按月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不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
3、我公司分包單位使用農民工的,要求分包單位按照第1條規定執行,并負責督促其按規定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約定與分包單位結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將由我公司先行墊付欠款。本公司對分包單位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負總責。
4、按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
5、如果發生違反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造成農民工上訪,本單位愿意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房地產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理和處罰決定。
單位全稱:(單位或項目部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
農民工工資承諾書范文二:
致xxx水務局:
由我公司承建安縣《xxxxxxxxxxx》項目現已完工,已于XX年9月底通過安縣主管部門自檢驗收。
我公司鄭重承諾:
1、在完成該項目期間,按照《勞動法》規定雇傭和使用的農民工工資已及時如數發放給農民工。
2、如果違反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造成相關糾紛及責任,均由本公司承擔,均與業主單位(xxx水務局)無關。
xxxxxxx
農民工工資承諾書范文三: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勞務分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經三方協議,現就農民工工資支付事宜承諾如下:
一、 承包人是本工程農民工管理的責任人,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農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資發放等工作。
二、 承包人必須選擇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本工程施工任務,所招用農民工必須與施工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簽訂有效勞動用工合同。
三、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確保按規定、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民工工資必須直接發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1)、承包人承諾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內付清全部農民工工資。
(2)、勞務分包人承諾在收到農民工工資后5日內全部如數發到農民工本人。
(3)、所支付的農民工工資必須直接發到農民工本人或勞務分包人,并由其簽收。
四、期間如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按以下方式處理:
(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數額的n倍(n為合同補充條款中所確定的系數)時,由發包人墊付農民工工資,墊付費用由發包人按墊付總額乘以系數n向承包人收回,從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數額但小于拖欠數額的n倍時,由承、發包雙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資,其中發包人支付拖欠數額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額,發包人所支付數額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3)、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數額時,由承、發包雙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資,其中發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100]%為支付額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額,發包人所支付數額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五、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諾,負全部法律責任。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勞務分包人(公章):
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是容易引發群訪事件的重要問題之一。隨著形勢的發展,我縣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趨勢。為了維護我縣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就規范我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加強建設項目管理,規范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
1.嚴禁建設單位違法將工程肢解發包或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此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并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2.嚴禁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資質證書承接工程。由此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企業承擔全部責任,并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3.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建設單位不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超過一個月的,施工企業應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后,方可重新開工。
4.禁止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務作業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勞務作業發包人不得要求勞務作業承包人墊資施工。
5.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專業承包和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未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6.建筑企業必須按約定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每月支付的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7.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建筑業企業必須與所有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錄用農民工檔案花名冊,對農民工的個人信息登記造冊。
二、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1.按交存主體,工資保障金分為兩個部分。一是由建設單位交存。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按工程合同價款的1%,到指定銀行繳納工資保證金,此款項主要由建設行政部門管理,用來解決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資問題。二是由建筑企業交存。工程施工前,建筑企業按其主項資質到指定銀行繳納工資保證金。標準為:施工總承包二級企業交存15萬元;施工總承包三級及其它用人單位交存10萬元(我縣暫無一級企業)。此款項主要由勞動部門管理,用來解決因施工企業原因造成的拖欠工資問題。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啟動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直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后由責任單位按規定補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1)建設單位不按期撥付工程款超過一個月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2)因建筑施工單位非法轉包、分包以及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負責人隱匿、逃跑或失蹤,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3)根據農民工投訴舉報,或由勞動、建設部門發現并經調查核實確屬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4)其他需要支出的情況。
3.“工資保證金”的管理、使用,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規程略)。待工程竣工后,經建設和勞動部門核實未發現拖欠工資現象的,由銀行將本息一次性退還。
三、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勞動保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既各負其責,又要共同協作,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維護企業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減少欠薪群訪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1.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的事項:一是工程在發包、分包等各個環節中,承接工程的組織或個人的資質、資格審查;二是建設單位工程進度款的按期支付;三是建設單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四是對超期不支付工資款的工程責令停工;五是對建筑企業建立相應的信用檔案,作為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的依據。
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監管的事項:一是監督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是監督用人單位建立用工名冊;三是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四是做好日常巡查,禁止未簽訂勞動合同人員在施工現場從事勞務作業;五是及時糾正用人單位欠薪行為,對情況嚴重的立案處理,直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新晨
2.對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行綜合治理,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每月對建筑企業的用工及工資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同時對農民工舉報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符合條件的及時啟動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應知應會內容所依據文件
【文件名稱】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
【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發文字號】〔2016〕1號
【日期】2016.1.17
【文件名稱】治欠保支三年行動計劃(2017—2019)
【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文字號】人社廳發〔2017〕80號
【日期】2017年7月7日
【文件名稱】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部門】國務院 【發文字號】國務院令第724號
【日期】2019.12.30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的目標任務是什么?
答: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局面,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有什么責任?
答: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有總體責任。
三、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有什么責任?
答: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有直接責任。
四、嚴格規范勞動用工應該做到哪幾方面?
答:簽訂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名冊、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推行銀行工資制度。
五、改進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包括哪些內容?
答:加強建設資金管理、規范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改革工程建設領域用工方式、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六、治欠保支三年行動計劃的行動措施有哪些?
答:共有十項。1、全面推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2、落實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3、完善工資支付監控機制。4、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5、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6、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7、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作用。8、加大對欠薪違法行為的信用懲戒力度。9、開展治欠保支法律援助和普法宣傳。10、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七、治欠保支三年行動計劃對實名制覆蓋率的要求?
答:2017年底前,實名制管理覆蓋4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2018年底前覆蓋率達到70%,到2019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
八、治欠保支三年行動計劃對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覆蓋率的要求?
答:到2017年底,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覆蓋6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2018年底前覆蓋率達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
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說明農民工工資應當通過什么形式支付?
答: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一、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特點
根據調查顯示,我國農民人均收入中約70%來自工資性收入,工資收入已經成為農民工收入的主要來源。對于農民工能否按時拿到工資這一問題,有關部門隨機訪問了100位農民工,結果顯示:按時拿到工資的占15.1%,年底一并拿到工資的占13.5%。同時,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也隨機作了社會調查,調查結果為:85%的受訪農民工工資存在不同程度的拖欠,其特點如下:
1、農民工年齡偏小,社會經驗不足。調查顯示,外出的打工的大多數是家里的青壯年,自己的收入也是家庭唯一的收入來源。20歲以下的14人,20歲至40歲的63人,40歲以上的23人。他們中大部分沒有接受過專業化的技能培訓,生存技能和社會生活經驗明顯不足。
2、農民工文化程度偏低。調查分析表明,在接受訪問的100位農民工中,具有小學文化程度的占52.1%,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6.6%,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11.3%。從文化程度來看,大多數農民工知識匱乏、素質不高。在外遇到不公情況時,聯合同事與用工單位交涉的占51%,自己與用工單位交涉的占33.7%,找政府部門解決的占8.6%,放棄的占6.7%。
3、拖欠工資時間較長,農民工拿不出合理證據。調查顯示,被拖欠工資一年以上的占27%,三年以上的占12%。從調查的情況來看,被拖欠工資的原因主要為: 一是老板告訴農民工手里資金周轉不開,以此來拖延時間;二是認定工程質量不好,扣發工資以示懲罰;三是時間沒有做夠;四是拒付工錢。由于農民工大多數都是弱勢群體,即使拒付工錢這些農民工也拿他們沒有辦法。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原因
1、不健全的工程承包制。工程層層轉包,是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的勞動市場上,勞動施工合同不完善,農民工工資償付條款沒有明確規定,一些有關系的人從開發商手中拿到工程后轉手就給包工頭,包工頭在把活分給農民工,這樣的工程承包使發包方與下面的轉包人不見面,發包方給轉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轉包人就卷款而逃,直接導致下面的農民工完成工程后拿不到應得的報酬。
2、勞動法在執行過程中具有局限性,農民工的權益得不到完整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刑事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國家在規定春節(法定節假日)加班拿三倍薪水,而其他雙休日則雙薪,但節假日加班下來,大多數民工是拿不到雙倍或三倍薪水,雖然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但對執行內容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3、勞動力市場建設落后。我國改革開放進行了30多年,市場經濟有了很大發展,但仍然不成熟、不完善。社會正處于轉型發展時期,市場經濟體制正呈現變革狀態。農民工進城務工,主要是靠親朋和老鄉相互引薦和幫帶,其余基本上是在盲目無序的狀態下尋找工作,究其主要原因正是因為缺乏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一些企業為獲取最大利潤,按照勞動法規用工的很少,有的干脆就不簽勞動合同,即使簽了勞動合同,也不給農民工應得的一份,更不去當地勞動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這就為那些唯利是圖的用工單位實行不合理用工制度和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提供了便利條件。
4、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淡薄,維權能力差。由于歷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農民工的素質普遍不高,對現行法律法規了解不多,加上缺乏城市文明和生活常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差,絕大多數農民工包括已經工作的農民工都不知道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有個別簽了合同的也多屬無效合同,或合同內容顯失公平,明顯對農民工不利,如大多數沒有明確的工資支付時間的約定,使農民工很容易遭受欠薪的不公平待遇。當發生欠薪糾紛時,農民工無以為憑,即使通過法定程序解決,也只能為自己爭取到一般權利。
三、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的對策
1、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 依法規范用工行為。一是規定用工單位不得隨便招工,若要招聘人員,一律要通過勞動管理部門開辦的勞動力市場辦理招聘手續。用人單位將用工數量、用工方式、用工條件一一列出,委托勞動中介組織與應聘者洽談,談妥后由應聘者、用人單位和勞動中介組織三方簽訂書面的規范協議。任何一方在履約中違約都將受到處罰。二是勞動中介組織必須嚴格依法履行其職責,一旦發現中介機構有意欺騙應聘者或用工單位,應接受處罰或依法取締,并追究中介機構負責人的責任。三是勞動管理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自己開辦的勞動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在勞動力流動、勞動力資源的開發、規范勞動市場秩序方面實現準確角色定位。
2、完善勞動立法。《勞動法》是調整和保護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在貫徹實施《勞動法》的同時,首先建立與《勞動法》相配套的制度,如建立企業勞動用工信用等級制度。其次建立健全欠薪報告制度,凡是發生欠薪的企業必須主動向勞動部門報告,隱情不報的視為違規。報告的同時,欠薪企業要主動制定出償付計劃和償付時間表報勞動監察部門批準,不主動報告或制定償付計劃的企業,勞動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業或取消其用工的權利。逐步在勞動立法上完善以后,關鍵還在于如何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執法的公正性不僅需要執法者的公平公正,還需要構建完善的、多層次的監督網絡。執法部門在開展勞動用工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執法專項大檢查的同時,還應建立和完善一些監控和保障等制度,及時糾正和查處在拖欠農民工工資違紀違法問題,確保有關法律法規能夠得到全面的貫徹執行。
3、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有利于保護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工群體。勞動力市場應當為農民工提供專項服務,使他們在外就業有個依靠。一是設立更多的公共就業服務結構,服務機構將用工單位的信息免費及時提供給農民工群體。二是公共服務機構應當降低門檻,為一些小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經濟實力較弱的用工主體提供優惠政策。三是提供人性化的服務,通過電視、廣播、宣傳欄等多種方式為農民工提供優質、便捷的就業服務。
4、增強農民工法律意識,加大農民工維權力度。增強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和自我維權能力,首先要培養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在務工前培訓時,應增加學習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使其懂得自己在勞動中應該享有的勞動報酬權、休息權等。其次要讓農民工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一旦出現托欠工資情況,不要采取極端方式去討薪要薪,要合理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關鍵詞:農民工;欠薪;刑事處罰
一、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狀
在我國,拖欠農民工工資不是在個別企業中存在,而是極為普遍的現象。據統計,2002年全國民工被拖欠的工資為400億元,2003年為1000億元,被拖欠工資的民工比例高達72.2%,有的企業欠民工工資竟達10年。2004年雖然各級政府一再承諾不再發生“新的拖欠”,但是不能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現象仍時有發生。2005年全國9400萬民工累計被拖欠的工資高達1000億,人均1000余元。另一項統計顯示,北京市勞動爭議案件中,因工資而發生的爭議占40%;2004年1月到11月深圳檢查出的企業拖欠、克扣的職工工資總數已經達到2.6億元之多,而被拖欠的職工主要是農民工。2006年全國拖欠民工工資再次達到1000億,其中建筑企業拖欠工資的比例高達72.2%,僅有6%的民工能按月領取工資,令人觸目驚心。
二、現行法律制度保護農民工薪酬權益存在的缺陷
(一)民事實體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的缺陷
民事法律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強調形式上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平等,但在某些方面卻忽視了實質上的平等,農民工作為勞動關系中的被雇傭者,在占有社會資源上同作為雇主的企業主比較處于一種絕對的弱勢。這種實質上占有資源的不對等,在以形式平等主義為特征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導致農民工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在工資被拖欠后,不能完全依靠民事法律實現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很多情況下只能忍氣吞聲,自認倒霉。
(二)勞動法等實體法的規定不健全,對農民工薪酬權益保護不力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前者包括進城務工的農民,后者包括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工單位。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是以勞動行為為其依據的,只要其施行了勞動法中的勞動行為都應當由《勞動法》來調整。這些規定雖然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農民工特殊的雙重身份導致的與其他職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權的狀況,使這些規定在適用上的針對性較弱。另外,《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但在現實中,因為農民工是弱勢群體,工資拖欠的追償只要求對拖欠額度的補發,而拖欠的利息和追償的成本卻得不到補償,這在某種程度上無異于鼓勵拖欠。另外,由于對經濟補償的范圍和標準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且賠償金也只是選擇適用,并非當然適用,因此在實踐中很少有責令支付賠償金的現象,從而使得該規定形同虛設。
(三)訴訟法和勞動仲裁制度沒有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支持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包括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兩大程序,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勞動仲裁是法律訴訟的前置程序,而法律訴訟又包括兩審終審的程序。在現實中,這類案件的必要程序要全部走完一般需要1~2年,有的案件終結時用人單位已不復存在或無從查找相關責任人,造成了執行難的狀況。此外,不論是勞動仲裁程序還是司法審理程序,都是根據相應的證據確認雙方存在的事實,據此依據法律作出裁決或判決。但現實生活中農民工往往無法舉證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雙方確定的工資標準。這樣的結果往往對農民工不利,要么敗訴,要么以最低工資標準確認工資額。
三、拖欠農民工工資入罪的必要性
近年來,有關人士和部門已經提出相關建議,增加對欠薪行為的刑事處罰。但是在理論界,對于欠薪行為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學者的認識尚不完全一致。一些學者認為,在市場環境下,“惡意拖欠工資行為不只是單純違背了雙方的‘共同意志’,而是違背了社會的共同意志時,其行為已經超出了契約的范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與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相比,危害性有過之無不及”,為了有力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建議我國刑法增設惡意拖欠工資罪。另一些觀點認為,拖欠工資行為只是民法上的違約行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我們很難將純粹的拖欠行為認定為社會危害性嚴重的行為,對拖欠工資行為增設新罪、發動刑罰,在司法上可操作性不高,不能達到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應通過其他多種社會治理手段加以治理。
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拖欠農民工工資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給予刑事處罰有其必要性。
1.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與其它一切行為的本質區別。當某一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時,這一行為不但嚴重侵害了人類賴以生存的社會秩序,也必然嚴重地直接或間接侵犯或威脅了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為了懲罰這一行為,同時也規誡其他人,有必要用最嚴厲的手段進行懲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嚴重危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成為潛在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一旦在特殊的情況被引暴,對社會的危害是無法估量的。
2.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給予刑事處罰并不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欠薪行為引入刑法規制不違背用刑寬緩的刑法發展趨勢,而是在原來法律條款上的適用。只有嚴重侵犯到法益的行為,刑法才將其規定為犯罪。如果處罰過寬,則使許多人的利益受到剝奪;但是,刑法處罰范圍過于窄小,則意味著許多利益得不到刑法的保護。二者均違反了刑法的目的。我們并不是要把所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均以犯罪論處,只是對一些嚴重的拖欠行為才給予刑事處罰,這是對農民工工資權益的最終保護。
3.國外有相似的立法例
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看,采用刑罰手段打擊惡意欠薪行為是可行的。例如《韓國勞動標準法》第109條規定,任何人拖欠工人的工資,應判處3年以下監禁或處以2000萬以下罰款。泰國《勞動保護法》第144條規定,對欠薪的雇主要判處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或不超過10萬銖的罰款或者刑罰并施。《德國刑法典》第266A條[截留和侵占勞動報酬]規定:“(一)雇主截留應當為其雇員向社會保險機構或聯邦勞工機構交付的保險金,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二)雇主受委托代其雇員從其工資中扣付給他人的款項,但在期限屆滿前未通知雇員,截留而不交給他人的,處與前款相同之刑罰。”我國香港地區《雇傭條例》第23條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工資不得遲于工資期滿后7天支付。第63C條規定,雇主如故意及無合理理由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可以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第67條[申請拘捕潛逃雇主]規定:“任何雇主或前雇主,如行將離開本港,有意逃避支付下列款項:(a)欠付雇員所賺的工資,不論該工資是否到期支付;或(b)拖欠雇員根據契約應得之其他款項。”
四、拖欠農民工工資罪的構建
對于故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罪,筆者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的基礎上,具體設計如下:公司、企業、機關、個體經濟組織具有工資支付能力,無正當理由,在工資期滿后7天內拖欠或拒絕支付農民工應得工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或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處或并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此外,該條應該放在刑法典第五章侵犯財產犯罪部分,因為該罪直接侵犯了農民工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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