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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源稅 可持續發展 稅收制度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論得到國際社會日益廣泛的認同,資源保護問題也備受各國政府的重視。稅收作為政府用以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國的實踐表明,在環境資源保護中運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實施環境資源稅,相對于行政法規等傳統手段而言代價低、效率高、成效好,不僅有利于持久地保護環境資源,有利于技術創新,而且還有利于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經濟發展。因此,稅收政策作為政府調控經濟運行的有力手段,已日益被各國政府廣泛運用于促進環境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就我國而言,稅收體系應如何適應環境保護的需要,建立一套什么樣的資源稅收制度,則是我們亟待研究的問題。
一、稅收與資源保護
稅收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征稅,在社會進行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從而調節人們的社會經濟活動,實現國家的各種目標。在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經濟體制下,要實現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長遠目標是不能完全靠市場機制來實現的,國家的適當干預必不可少,而稅收這一重要的經濟杠桿在資源保護中將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合理的資源稅收政策,不僅會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還能起到保護資源及宏觀控制的作用,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資源經濟政策的總體目標就是促使社會經濟活動中產生的資源社會成本(外部成本)內在化,即有效實現資源價值的最大化。筆者認為稅收調節手段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式之一:如通過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行為進行稅收減免優惠措施來鼓勵再生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增加不可再生資源的稅賦比重來引導消費群體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以培育成熟的循環經濟等稅收調節手段,能有效防止不可再生資源(特別是希缺資源)的過早滅失。資源稅收的價值在于為人類持續發展加注利益的燃料,所以資源稅收制度是一種利導性制度。將資源保護納入稅收制度,利用稅收杠桿保護自然資源,已經成為許多國家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
二、資源稅制建構的法理基礎
1.法治理論
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收的征收和繳納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也不得被要求納稅。稅務機關不能在找不到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征收稅款。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現代各國普遍把稅收法定主義作為憲法原則加以規定:如美國憲法就規定征稅的法律必須由眾議院提出。法國憲法第34條規定“征稅必須以法律規定”。日本憲法第84條規定“征收新稅或改變現行稅收,必須以法律定之”。等等2。我國也已明確規定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納稅人和征稅機關都必須按照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力,征稅機關并不具有自由裁決權,更沒有法律規定之外的任何權力。基于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資源的有償使用應摒棄行政手段的不當干預,通過征收資源稅,用法律來確保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順利進行,以防行政部門利用行政手段收取資源費的隨意和無序。
2.公平理論
公平一直都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公平應屬于正義的范疇,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述“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社會各種資源、利益以及負擔之分配上的正義,可稱為“實體正義”;二是社會利益沖突之解決上的正義,可稱為“形式正義”或“程序正義”3。資源稅作為國家調節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必要手段,應優先考慮公平,在全體社會成員中平等的分配資源。資源稅所追求的公平充實了傳統的法律公平價值觀念,并對后者造成了沖擊,極大地拓寬了法的價值空間。有學者認為,“環境法則以現實的不平等為基礎來建立公平體系,在承認市場主體資源稟賦差異的前提下,給每個主體以‘相對特權’,追求結果大體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在這種公平觀下,財產和收入差距太大是不公平的,因而應該適當遏制;犧牲當代人和后代人的環境利益的單純經濟發展是不公平的,必須加以控制。4”因此根據此觀點,筆者認為資源稅收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應當包括代內公平、代際公平以及權利公平。從公平性角度出發,資源稅是調節資源數量和質量差異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手段。
三、中國資源稅制的完善
要建立完善的資源稅制,有必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根據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我國的資源稅收體系進行綜合重構。這無疑是一項長期、艱巨和復雜的任務。筆者認為,改革和完善資源稅收管理體制的新舉措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實行資源稅收調控的制度性手段和臨時性手段相結合,以制度性手段為主,臨時性手段為輔。
基于稅制的穩定性、公平性、簡化和便于管理的要求,資源稅收調控手段的運用應盡可能地在稅制設計時全面考慮政府調控的要求,將調控措施體現在規范的稅制中,使其形成一種對自然資源有效運行的制度化調控。當然,市場經濟的運行有許多不確定性,很多情況下需要采取一些臨時性的稅收調控手段。但應盡可能少地采取臨時性的稅收調控手段,其只能作為一種拾遺補缺,不能對其形成長期依賴,更不能動輒采取臨時性的優惠措施。
2.根據資源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實行差別稅率和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使我國的稅收制度向著與資源更友好的方向轉化,今后應更充分地利用稅收優惠和稅收差別的手段來體現環境政策的要求。筆者認為首先應將資源稅分成兩大類即可再生資源稅和不可再生資源稅,分別確定其相應的基本稅率,在這種“兜底稅率”的基礎上再考慮其相關的稅額幅度和減免優惠措施。同時在對某類資源實行減免優惠措施時,必須遵照資源稅收法律的有關規定和法定程序進行,沒有法律規定的不得進行任意減免優惠,而且還應該有相應的年限設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資源稅收法制化,也才能有效的避免稅收職能部門的尋租行為。在基于以上規劃的范圍內,分別在以下幾個環節進行不同的稅收法律制度構建:一是在投資環節,鼓勵企業進行不可再生資源的替代資源的開發與可再生資源的節能降耗環保的固定資產投資,對此類投資減免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調節稅或允許此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鼓勵企業投資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等;二是在生產環節,鼓勵企業進行高效、節能與清潔生產,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安裝節能設備進行生產的企業以及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增值稅、所得稅方面給予優惠,對生產中嚴重損害資源、浪費資源的企業加重稅收。三是在消費環節,鼓勵資源節約型消費行為,對利用可循環利用物資生產的產品、可再生能源以及廢舊物資生產的產品等征收較低的消費稅,對稀缺資源或以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材料的消費品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四是在資源的研制和開發、技術的革新等領域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等,以鼓勵和促進科技的進步和發展。總之,通過稅收的差別來引導人們選擇對資源友好的生產和消費方式,保障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3.推行稅費改革,綠色資源稅制
目前,我國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大多還是以收費的方式來進行管理,而以稅收的手段特別是具生態效益的資源稅在我國還處于十分幼稚的階段。在我國當前資源被濫用而危及資源安全的嚴重局面下,實行稅費改革(如水資源費改為稅)、綠色資源稅制是我們必須加以研究和強化的重要課題。
4.在進出口環節征收資源調節稅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對外貿易交往日趨密切,外資企業如潮水般涌向我國這片資源富集的土地。為了吸引大量的外資,我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的優惠措施,當然也包括稅收優惠等經濟措施。在技術、資金短缺時期,這些方針措施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隨著我國資源短缺壓力的增加和對資源安全要求的提高,我國也有必要在進出口環節征收資源產品調節稅。對進口的那些我國急需稀缺的資源產品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而對那些出口的消耗國內大量的自然資源,或者是進口具危險物質性的原材料、初級產品和成品征收進口或出口環節的資源調節稅。
5.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提高征稅標準,以增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調控力度
首先,堅持有償開采原則,實行等同納稅,普遍征收,使資源稅成為對所有生產企業和用戶都有監督作用的經濟措施。可考慮將實行保護性開發的林業資源、水資源、土地資源、草場資源等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有效地控制人為破壞生態環境、浪費資源和污染環境的行為發生。其次,資源稅的單位稅額普遍較低,不足于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在理順資源價格體系的同時,適當提高資源稅的征收標準是很有必要的。對污染程度較重的資源以及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特別稀缺的資源要課以重稅。
6.資源稅的征收應發展成為“預防性”行為。
目前政府對資源稅的征收仍停留在“末端治理”而非“事前預防性”的行為層次,即資源的使用行為發生后針對其資源使用量進行征收,這與設置資源稅的目的相違背,“末端治理”已不合時宜。事后征稅的行為意味著企業只需為大量消耗的資源按期繳納罰金即可,但事實上,許多不可再生資源的價值遠非這些罰金可以彌補。因此,稅收部門應嘗試與社會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建立相應的監控機制,實現資源稅征收目的。
綜上所述,為了切實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環境,我們必須完善資源稅制,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
參考文獻:
[1]呂忠梅徐詳民主編:《環境與資源法論從》第四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1頁
1.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3.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據落后,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規范,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國際經驗對我國實行綠色稅收政策的啟示
歐盟許多國家實行的綠色稅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一是對廢氣、廢物排放征收環境稅;二是改變稅法鼓勵方向,對污染行為征稅;三是對一般性廢棄物和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稅。借鑒國際上環保稅收政策,我國的綠色稅收政策應堅持以下原則:
1.綠色稅收政策應以調控為主,聚財為輔,積極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為了不加重納稅人的總體負擔,新增的生態稅將通過降低其他一些稅的稅負來加以抵消。西方國家在實現稅制綠化的過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觀經濟主體現有的總體稅負基本不變。比如在開征新的環境稅的同時,降低企業的其他稅收負擔。我國實現稅制綠色化應該建立在不加重企業負擔的基礎上,結合目前稅費制度的改革,在開征生態稅收之后,應及時將企業繳納的大多數環保方面的收費
(如排污收費、水資源費)并入生態稅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復征收,加重納稅人負擔。
2.新開征的環保稅要保持稅收收入的中性,本著“誰污染誰納稅”與“完全納稅原則”,達到稅收的橫向與縱向公平,并且要使新開征的稅種與現有相關稅種相互協調配合,以期形成綠色稅收調控體系。
3.征收的環保稅款要建立環保專項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由財政部門編制專門的預算,由審計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確保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建議
(一)調整和完善現行資源稅
1.擴大征收范圍,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2.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間差距。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通過稅收手段,加大稅檔差距,把資源開采和使用同企業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以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
3.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應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意識。
(二)開征新的環境稅,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
1.借鑒國際經驗,分期分批開征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污染方法。另外對應稅包裝物,可用企業的產量為稅基。在稅率設計上,不宜按“全成本”定價,防止稅率過高而造成生產抑制,導致社會為過分清潔而付出過大代價,最適宜稅率應等于最適資源配置下每單位污染物造成的邊際污染成本,在實踐中可采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門保管,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
2.開征環境污染稅。目前,我國環境污染稅缺位,治理污染的資金主要通過征收排污費籌集。在我國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環保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費為征稅,對排污企業課征污染稅。
(三)完善現行保護環境的稅收支出政策
1.減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稅收支出。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推進,中國企業在海外涉足的行業和國家愈發廣泛。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組織的《2013年世界投資報告》稱,中國在2012年對外直接投資創下840億美元的歷史紀錄,成為世界第三大對外投資國。
一批早期參與海外投資浪潮的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們,在度過最初的適應和磨合期之后,逐漸掌握了國際市場環境下的游戲規則,具備了國際化的投資視野,并開始根據對國際和國內市場的分析,調動全球商業資源,尋求新的發展機遇。在這種環境下,跨境重組成為當前海外投資領域的一個熱門話題,本期我們將著重對中國企業跨境重組所涉及的稅務風險和主要關注點進行探討。
動因、風險提示及應對
根據企業所處的不同國際化發展階段,或企業所要實現的目標,中國企業進行跨境重組的目的多種多樣,主要分為以下三類:第一,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有些企業為了發展海外項目而存在融資需求,因此在公開市場上市之前,需要將現有海外公司或項目重組至新設立的平臺公司,用來引進戰略投資者和作為上市主體。第二,降低稅務成本。有些企業海外業務不斷擴展,但由于早期海外投資經驗不足,現有的海外投資架構使得股息分配存在較高的稅務成本,使得一些優質項目的投資稅務成本居高不下,因而希望對海外投資架構進行調整,以提高投資回報率。第三,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隨著海外投資布局的日趨完善,一部分企業出于尋求企業發展及實現協同效應等內生需求,需要根據區域或產業特點實施海外項目戰略重組。
無論出于何種動因,跨境重組過程中涉及的稅務成本和稅務風險都是企業必須面對并妥善處理的一個重要課題。因此,根據以往的實務處理經驗,我們認為企業在跨境重組過程中有一些普遍性值得關注,包括以下六點主要稅務事項。
應關注重組整體稅務最優,而非單方利益最大化
與一般的跨境交易不同,企業集團內部跨境重組的特別之處在于買賣雙方是關聯方,任何一方產生的高額稅負,都將由企業承擔。因此在跨境重組中,企業必須謹慎選擇重組方式、步驟及對價形式等安排,以兼顧買賣雙方的稅務成本。
投資初期的架構設計,對實現未來重組的稅負優化至關重要
雖然從投資的時間進程來看,對海外投資的重組可能發生在投資三、四年,或更長時間之后。但是,從提高跨境重組稅務效率的角度而言,企業能夠根據未來的商業規劃,在投資初期的策劃階段,設計兼顧投資需求和稅務效率的投資架構,對于未來降低重組的稅務成本是至關重要的。
明確重組收益的法定納稅義務人和稅務扣繳責任人
在一項重組交易中,如果產生了重組收益,通常而言,賣方作為收益的取得一方,屬于法定的納稅義務人。但是,由于跨境重組的賣方可能為境外公司,并不會在交易發生國進行直接的稅務登記。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應特別注意的是,交易發生國的稅法很可能會規定,被轉讓的公司負有向當地稅局申報繳納稅款的義務,任何非合規的稅務處理,都有可能導致被轉讓的公司被處以稅務處罰。因此,實施跨境重組的企業,應在交易前充分了解交易發生國的稅制,特別是對于稅款申報繳納的責任人、程序和時間等要求,避免因未按稅法要求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或滯納金。
重組方式的選擇及稅務優惠的適用
企業在進行內部重組時,可能會希望盡量減少交易對現金的需求,而通過非現金的形式(如股權支付、往來賬的沖銷等)完成交易。對此,企業在以非現金的方式進行重組時,要特別關注重組環節的架構設計,在避免使用大量現金的情況下,達到重組的預期效果。
另一方面,企業可以綜合考慮與跨境重組所涉及的國家對于集團內部重組交易是否存在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中國企業所得稅制度下59號文對于重組的稅務處理規定)等,以及如何能在達到重組商業目標的前提下,選擇有機會適用稅收優惠的重組方式。
重組對稅務成本的影響
一般而言,如果企業在重組時繳納了資本利得稅,則被轉讓的股權或資產的稅務成本也相應提高,從而使得未來再次進行轉讓時的資本利得能夠以此次轉讓價值為基礎而計算。但是,在跨境重組,特別是多次重組以實現預期架構安排的情況下,在不同層面重組,其對于稅務成本的影響也有所區別。具體而言,通常只有被轉讓股權或資產的稅務成本會被提高,而如果后續重組在控股架構的其他層面進行,則可能還需要以原始的計稅基礎(而不是因繳稅后而提高的計稅基礎)確認資本利得,從而導致未來對同一項增值額繳納多重稅收。因此,企業應合理規劃稅務優化的重組架構及流程,避免由于重組而導致對同一項增值繳納多重稅收。
跨境重組的印花稅等交易稅影響
與資本利得稅按照差額征稅不同,印花稅等交易稅項通常按照交易對價的總額計算征收,而不只是考慮被轉讓公司的增值額。因此,盡管交易稅稅率看起來較低,但如果交易金額(即交易對價總額,而非實現的利得)較大,那么交易稅負也可能會對交易成本產生重要影響。因此,除資本利得稅以外,計劃進行重組的企業還應充分了解交易稅制度,并可以探索降低或遞延該稅負的方法。
與此同時,我們也希望能夠通過對其他國家在跨境重組方面的稅收制度的初步介紹,以說明跨境重組在不同國家的稅務處理方法。
加拿大:更多重組架構選擇
加拿大作為世界上一個主要資源國,吸引了眾多海外投資者。許多中國企業通過并購或新設的形式,持有加拿大的公司或資產。隨著中國投資者的投資和商業規劃,在對加拿大的公司或資產實施重組時,首先需要關注資本利得稅的影響。加拿大有一個“應稅加拿大資產(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概念,其中主要包括一些不動產或對不動產的權益。根據加拿大稅法規定,外國企業轉讓應稅加拿大資產時需要在加拿大計算繳納資本利得稅,并且不論是直接轉讓還是間接轉讓,該規定均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一家中國企業通過多層控股架構間接持有的一家加拿大公司(主要資產為應稅加拿大資產)并對其進行重組時,無論在控股架構的哪一個層面轉讓,所產生的資本利得都可能產生12.5%的加拿大資本利得稅影響。
對于這種情況,如果企業在投資之初考慮了未來可能的重組計劃,并設計了具有靈活性和稅務效率的控股架構,則有機會利用相關的稅收協定,從而申請適用相關免稅優惠。就加拿大自身而言,其擁有廣泛的稅收協定網絡,不僅與中國簽有稅收協定,近期也與香港簽訂了稅收協定,并預計從2014年起開始生效。這些情況對于中國投資者來說,無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特別是對于投資加拿大的中國企業而言,為其提供了更多的架構選擇。
同時,雖然稅收協定能夠提供稅務優惠或保護,但對于稅收協定的適用,也要求企業必須能夠在海外控股公司建立足夠的商業實質(包括人、財、物的投入和維持),并能夠滿足稅收協定的適用條件。
另一方面,對于重組資產或公司的接收方,有必要提前對收購架構進行稅務籌劃,根據未來的商業規劃(例如短期還是長期持有,是否需要在架構中保留靈活性為未來上市做準備等),設計稅務優化的收購架構,避免再次重組可能產生的稅務影響。
德國:關注合并納稅集團
德國一直是中國企業投資歐洲的主要目的國之一。除了前文提到的資本利得稅等事項外,在德國進行重組時,還需關注合并納稅集團的潛在影響。
根據德國稅法規定,兩個具有一定比例控股及投票權關系的德國居民企業可以組成合并納稅集團。在此情況下,如果中國企業計劃對現有合并納稅集團中的一家德國企業進行重組,則可能會導致現有合并納稅集團的解散,其直接影響在于重組發生當年,合并納稅集團中的各德國企業將不適用合并納稅集團下的稅務處理。
另一方面,鑒于德國稅法存在上述合并納稅集團制度,則重組交易中的買方可以考慮是否需要對其加以利用。例如,如果該重組交易將采用外部融資貸款的形式,則可考慮設立一家德國收購主體,并由該德國收購主體進行貸款。由于德國收購主體可以與被轉讓的德國公司進行合并納稅,那么德國收購主體的利息支出將可以沖抵被轉讓德國公司的營業收入,從而降低重組交易后德國公司的整體稅務成本。
此外,中國企業在進行跨境重組的過程中還應關注是否會產生其他交易稅種的納稅義務。以德國為例,如果被轉讓的德國公司在德國還持有不動產,則可能還需要繳納德國的房地產轉讓稅等。
【關鍵詞】經濟 稅收 制度 改革
一、我國稅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1.稅收體制不斷完善。我國稅收制度經過多輪改革,逐步構建起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對內中央地方分別征收、進出口關稅由海關輔助征收的稅制體制。長期以來,各部門間相互協調,互相配合,各機構運轉效率日漸提高。
2.稅收結構日趨合理。首先,我國所得稅比重持續提高,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日益平衡,反映了經濟結構的優化和經濟運行質量的提高,稅收的經濟調節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分配愈臻公平。其次,我國稅收全面增長、尤其是西部地區稅收增長較快,有利于我國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再次,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的成功,為“營業稅改增值稅”,促進我國稅制公平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同時,消費稅的消費引導作用逐漸顯現。最后,環境資源稅率的提升,對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起到了促進作用。
3.稅收收入連續大幅度增長,占GDP的比重日益提高。2006年,我國的稅收收入較2002年翻了一番,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達到18%。
二、我國稅制改革存在的不足
雖然我國的稅制改革一直按照“簡化稅制,擴大稅基,降低稅率,加強征管”16字稅制改革指導原則,借鑒西方先進國家的稅制改革經驗,進行分步改革,取得了不小的進展,但與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還相去甚遠,稅收制度中仍舊存在許多不足。
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現代稅收體系,與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國家稅制結構相比,財產稅體系缺失,環境稅、資源稅仍存在缺陷,社會保障稅制尚未建立。
我國稅收漸漸走向履行籌集收入職能的單一方向,從而忽略發揮稅收在其他方面的作用,無法引導產業結構調整、解決收入分配、促進循環經濟和可持續發展。
我國現階段,貨物與勞務稅占據了稅收的主導地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種稅收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大大高于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相反,我國的所得稅等直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較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稅收對貧富差距的調整。
我國稅收的法制化程度較低。我國稅收制度目前多是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立法層次較低,無法從更高層次上約束征管工作,制約了我國稅收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我國在稅收征管上忽視了征管條件的匹配和配套設施的建設,征收時只強調稅務機關內部的強化管理,而忽視了對納稅人遵守納稅法規的約束,忽視涉稅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使得我國現階段的稅制改革無法有效推進。
三、制約我國稅制改革進步的主要因素
稅制改革涉及各方面的經濟利益,要從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管理體制等多方面全盤考慮。雖然已經取得巨大的成就,但在我國稅制改革中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1.管理體制的不完善,增加了分稅制條件下稅制改革的難度。中央和地方事權與財權劃分不夠清晰,地稅體制的欠缺和主體稅的缺失,造成各地爭搶稅源,阻礙了稅制的調整和完善,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而地區和部門的利益剛性更對稅制改革進程產生了極大的阻礙。
2.經濟發展的轉軌性特征也加大了稅制改革的難度。新舊體制存在的沖突無法避免,而對舊體制的依賴和新體制的不適,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稅制改革的難度。同時,與稅制改革息息相關的其他制度并未作出相應的調整,也對稅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產生了負面影響。
3.我國政府收入渠道多元化制約了稅制改革的單一推進。我國政府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提高,但與其他國家相比仍然偏低。我國的納稅人除了顯性的稅收負擔之外,還在購買商品以及消費服務的過程中承擔許多隱形稅收,此外還存在以費用形式出現的征收項目。稅收制度缺乏明確性和確定性,無疑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4.財政的可承受能力影響了稅制改革的整體推進。雖然我國財政收入連年增加,但經濟社會的發展對財政支持的需求不斷加大,而我國目前的財政預算中尚未建立良好的稅制改革成本預算,使得稅制改革對財政收入的影響難以合理估算,阻礙了稅改進程。
四、個人對我國稅改方向的看法
針對我國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以及改革中出現的問題,稅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強化稅收調控的核心原則。在我國市場化改革持續深化的情況下,稅收在我國政府對收入分配調控的政策選擇中始終未得到應有的重視,使得稅收對國民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甚至助長了收入分配的失衡。因此,重視稅收調控作用,并通過稅收制度的改革和征收體制的完善,增強稅收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調節作用。
2.制定稅收基本法。我國目前在稅收方面的立法層次較低,無法對公民形成良好的納稅約束。國家通過制定《稅收基本法》作為其稅收法律制度的“母法”,據以制定各項稅收程序法、實體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利于我國稅收制度的完善。同時,將稅收制度改革的成本納入預算體制內,從而在預算體制下支持稅制改革的進步。
(一)環境稅收的基本內容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論得到國際社會日益廣泛的認同,環境保護問題備受各國政府的重視。稅收作為政府用以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曾飽受環境問題的困擾,率先嘗試將稅收用之于環境保護,并收到了較好的效果。鑒于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進程中已經取得的經驗和教訓,世界銀行的有關專家建議發展中國家“針對環境的破壞征收環境稅”。實際上,許多發展中國家已經開始將保護環境作為其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政策目標。一個以糾正市場失效、護環境為政策目標的新的稅收類別----境稅收正在悄然興起。
由于國情和稅收政策的差異,各國環境收制度的具體內容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通常都由兩個部分所構成:一是以保護環為目的,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特定行為課征專門性稅種,一般稱之為環境保護,它是環境稅收制度的主要內容。如荷蘭的燃料使用稅、廢物處理稅和地表水污染;德國的礦物油稅和汽車稅;奧地利的標油消費稅;部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課征的二氧化碳稅以及噪音稅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稅種中為保護環境而采取的種稅收調節措施?包括為激勵納稅人治理污染飛保護環境所采取的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和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稅收負擔的措施。在環境稅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為輔內容而存在,配合種專門性環境保護稅發揮作用的。
(二)環境稅收的社會經濟意義環境稅收的產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續發展。
自從“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本世紀80代被明確提出以來,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整的理論體系,并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于1992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程》等重要文件,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戰略目標及其實現途徑。很多國家也相繼定出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由于環境的染和不斷惡化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發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護環境就成為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環境保護問是無法靠市場本身來解決的。因為市場并仁萬能的,對于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諸如環境保護等“外部性”問題,它是無能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體完全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他們往往既不從全局考慮宏觀經濟效益,也不會自覺地考慮生態效率和環境保護問題。因而,那些高消耗飛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采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采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首先,丁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無疑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環境保護事業。其次,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于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借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并將稅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產生,既是源于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于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環境問題是入類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面臨的共同性問題。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也日漸嚴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于過度地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造成生態環境惡化,不僅直接危及農、林、牧業的發展,而且使自然災害更為頻繁地發生。二是由于我國的企業多以煤炭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業迅速發展,使工業污染物的排放量驟增礦嚴重地污染了大氣、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和消費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卻未能得到妥善處理,從而造成環境污染。而機動車輛的增加則使空氣污染變得更加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說,一些在西方國家工業化進程中曾經出現過的環境問題正在我國重演。
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加強環境稅收制度建設,運用稅收手段來保護我國的環境顯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又為環境稅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觀條件。
二、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申的環境保護結施
實際上,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也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了。早在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稅收制度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不僅得以延續,而且不斷豐富和發展。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消費稅。
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入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2.增值稅。
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3.內資企業所得稅。
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夕卡國企業所得稅。
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入,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有利于保護環境、減輕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護林工程、森林保護、高效低殘留農藥、城市煤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投資項目規定了零稅率;而對一些污染嚴重、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小冶金、小煉油以及部分化工項目規定按30%的高稅率征稅。
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目前尚未真正構建起完善的環境稅收體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首先,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保護稅。而此類稅種在環境稅收制度中應處于主體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其次,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其存在的問題:一是現行稅制中為貫徹環境保護政策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影響了實施效果;二是消費稅中的環境保護措施顯得比較粗糙,仍有進一步改進、細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設想
針對我國的環境狀況和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稅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應當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作為環境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
(一)改革和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思路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是在長期的稅收實踐中形成的,實踐證明也是行之有效的。這些稅收措施,奠定了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礎。今后的環境稅收制度建設,應將改進和完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1.完善稅收優惠措施。
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允許抵扣進項增值稅額的優惠規定。
(2)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兔的規定。
(3)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
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2.改革消費稅制度。
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做如下改進:
(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
(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帆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二)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基本設想
作為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的一項措施,我國從1982年開始對工業企業超標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廢渣征收排污費。這一舉措對于遏制環境污染確實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圍較窄,征收標準偏低,調控力度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飛拒繳現象嚴重,征收效果不夠理想。有鑒于此,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應采取“費改稅”的方式。在總結排污費征收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環境保護稅的模式對其進行改革。適度擴大其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并納入稅收制度體系,以便拓寬其調節領域,增強調節力度,增加課征的“剛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
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目前,應列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的首先是排放各種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包括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渣及各類污染環境的工業垃圾)的行為。因為,此類行為對我國環境的污染最為嚴重,僅工業廢物排放就構成我國污染源的70%。而且,對此類行為課稅,我國既有征收排污費的經驗作為基礎,也有大量的國外經驗可供借鑒。其次應把那些用難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答種包裝物品納入征收范圍。此類物品對環境污染比較嚴重,且不易消除,而對其課稅在操作上又比較簡便。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1)環境保護稅是一千種專閃性目的稅,其稅收收入應當作為專用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
(2)根據目前我國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情況,環境保護稅應作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并按照屬地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
(3)由于環境保護稅的制度設計及征收管理涉及諸多環保科技問題,因而,在該稅種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過程中,稅務部門應加強與環境保護部門的聯系與協作。(4)為避免納稅人和公眾的誤解,應在環境保護稅稅法中申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不以是否履行納稅義務作為判定其合法?性的標準。對某些嚴重污染、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目且使繳納了環境保護稅,政府和司法部門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處理。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1)環境保護稅是一千種專閃性目的稅,其稅收收入應當作為專用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