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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確保專項資金項目選擇的科學性,各鄉(鎮)街財政所、經濟發展辦應加強財政支農的信息系統建設,分級建立支農項目庫,并上報區財政局、農業局、水務局,區財政局、農業局、水務局匯總后建立區級項目庫,使項目管理逐步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2、經審核論證的項目,納入區級項目庫管理。納入的項目必須有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項目庫按照已建項目、在建項目和備選項目進行科學分類排序,逐步做到申報和審批項目從備選項目庫中提取。
3、將農產品基地納入項目庫管理時應注意規模效應,集中連片開發,避免重復建設。
二、財政農業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
1、市級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分級次管理,不得越級申報。凡鄉鎮農業專項資金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鄉鎮財政所與鄉鎮政府共同審核同意后向區財政局、農業局、水務局申報,由區財政局、農業局、水務局分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農業部門申報農業專項資金項目,經農業局、水務局審核后會同財政局審定,并聯合發文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區級農業專項資金項目經分管農業的區長同意后由區財政局和區農業局聯合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市級項目申報的具體要求是:(1)資格審核。項目單位是否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規定。(2)形式審核。申報材料是否按規定填報,相關資料是否齊備等。(3)內容審核。申報項目的立項依據是否真實可靠,項目預算是否合理。(4)資金來源審核。項目投入資金的構成極其來源是否明確,申報承諾的自籌配套資金是否能夠到位。
2、每年區級預算的農業、農村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程序為:分管農業的鄉鎮(街)長(主任)組織鄉(鎮)經濟發展辦、鄉鎮財政所對本鄉鎮應解決的農業、農村水利方面的重點項目進行全面調查,嚴格篩選后,經鄉鎮(街)長(主任)同意、加蓋公章后分別報區財政局、農業局、水務局,區財政局、農業局、水務局共同調查研究審核后匯總并報分管區長簽審,后經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最后經區人大審核通過后實施。
3、項目申報單位要切實做好所申報項目的論證工作。鄉鎮財政所要嚴格審核把關,申報單位必須填寫《財政農業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及項目預算表。凡申報項目資金達10萬元以上必須嚴格按標準文本格式上報。
4、各鄉鎮應避免項目重復、交叉申報,原則上同一村組不得連續兩年申報項目,農業專項資金項目與科技三項經費項目中的農業項目不得重復申報立項。
三、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的撥付程序
補助給鄉鎮及村組的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項目進度撥款給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如需向項目建設單位撥款時,必須先按照“雙簽制”的要求填寫《區財政專項資金支付審批單》,報區財政局審批后方可撥款。財政所對項目單位撥款分別按50%、40%、10%的比例撥款。
四、財政農業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與績效考核
1、項目實施竣工后,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施工圖紙及預決算表對工程項目進行審核驗收。
2、項目完成后,區財政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將對項目進行績效考核,考核內容包括:是否按照計劃實施建設、完工;是否按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使用資金,專款專用;項目設施是否有相應的管護制度;項目使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財政增稅的幅度。
五、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1、財政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年度檢查方案,統一部署檢查,通報檢查結果。
2、鄉財政所會同鄉(鎮)經濟發展辦負責對轄區內的專項資金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并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將自查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財政局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
3、監督檢查內容:項目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資金(包括自籌配套資金)下達、撥付、到位情況;項目計劃是否落實;實行專帳核算、專款專用情況;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套取、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資金,有無虛列資金支出、白條抵帳、虛假會計憑證和大額現金現金支付;項目決算、項目驗收是否規范,相關資料是否齊全。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的食品安全,有效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市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是指居民因婚喪嫁娶、喬遷、生日、升學、節日慶典等事宜在非經營性場所自辦的10桌(10人/桌,下同)以上(含10桌)各種宴席。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自辦宴席廚師是指備有餐具(或租用餐具),無固定加工場所和服務對象,為他人加工烹飪各類宴席的主廚人員以及幫廚人員。
第四條各級政府加大對城鄉食品安全管理經費投入,將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監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各級政府重視和加強對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場所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積極開展試點,探索建立固定的集體聚餐場所,充分利用農村文化活動室、娛樂室等作為舉辦宴席的固定場所,倡導群眾到固定場所舉辦宴席。
第二章監管職責
第七條縣(區、市)人民政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領導為本轄區域內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第八條縣(區、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機制,完善、落實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做好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好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督促村(居)委將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管理納入村規民約,明確鎮(鄉)、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專(兼)職食品安全協管員,具體負責轄城鄉居民自辦宴席的申報備案和現場指導工作。鎮、鄉(街道辦事處)食安委辦負責指導轄區內登記備案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管理工作,做好自辦宴席廚師的摸底調查建檔工作,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增強村民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負責將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納入村規民約,做好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的登記,協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工作。
第九條各級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應將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的工作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工作,指導協調轄區內各鄉鎮(街道)、村(居)落實城鄉居民自辦宴席的各項制度。
各級財政、宣傳、衛生和食藥監、工商、質監、商務、農業、畜牧、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與自辦宴席食品安全有關的監管工作,全力協調配合,做好預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章備案及檢查制度
第十條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堅持部門指導和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負責,以鄉鎮、村(社區)為主的工作原則,實行申報備案、現場審查、督促整改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實行申報備案制度。自辦宴席舉辦者是申報備案責任人,須提前5天向所在村(居)委員會提出備案申請。因喪事舉辦宴席或其它特殊情況無法按規定時間提前申報的,應在宴席舉辦當天提出備案申請。
備案申請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舉辦人姓名、聯系方式,提出申請的時間。
(二)申請舉辦宴席原因,就餐人數、桌數等。
(三)宴席舉辦地點、舉辦時間。
(四)自辦宴席所聘請廚師個人健康狀況。
(五)其他需要記載的情況。
第十二條建立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分類指導制度,根據聚餐規模對食品安全進行分類指導。村(居)委員會收到集體聚餐備案申請后,聚餐桌數在10桌以上20桌以下的,應在24小時內安排村(居)級食品安全協管員進行現場安全指導,并于兩個工作日內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聚餐桌數在20桌以上的,村(居)委會應在收到備案申請24小時內報告鄉、鎮(街道辦事處)食安委辦,由鄉、鎮(街道辦事處)食安委辦在收到村委會報告后24小時內安排鄉(鎮)(街道辦事處)級食品安全協管員進行現場安全指導。
第十三條食品安全協管員對自辦宴席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如下內容:
(一)舉辦者的基本情況。
(二)宴席的基本情況,包括宴席性質、舉辦桌數、就餐人數、辦餐次數等。
(三)自辦宴席所聘請廚師基本情況。
(四)現場食品安全狀況,包括使用餐具來源、餐具消毒、冷藏設施、食物來源等。
(五)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現場檢查記錄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第十四條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舉辦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負責。宴席舉辦人應提供符合衛生要求加工場所,選用身體健康的自辦宴席廚師承辦宴席,采購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材料。
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應執行留樣制度。
第十五條對盈利性質的流動廚師實行備案管理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內承辦城鄉居民自辦宴席的自辦宴席廚師進行備案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配合餐飲監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流動廚師進行健康體檢與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建立流動廚師基本檔案。
流動廚師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持健康證和培訓合格證上崗。
第十六條鼓勵各地積極開展流動廚師的規范化試點工作,就專業化隊伍建設、公司化運作等方面進行探索和嘗試。
第十七條承辦宴席的廚師應當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飲服務,應按照有關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工制作食品。應對舉辦人采購食品提出指導性意見,采購人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經營單位采購,確保所購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八條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宴席。
第十九條建立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制度。
(一)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的舉辦者和承辦宴席的廚師發現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隱患、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疑似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該不安全食品并向村(居)委會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并積極協助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救治、調查、采樣、取證、查處工作。
(二)村(居)委會接到報告后要立即組織人員控制現場,并應在30分鐘內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食安委辦公室。鄉(鎮)(街道辦事處)食安委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及時上報縣、區(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相關職能部門,同時要積極組織人員摸清參加聚餐人員健康狀況等方面情況,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救治、調查、采樣、取證、查處工作。
(三)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按《市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上報和處置。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建立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目標管理和考核獎懲制度。城鄉居民自辦宴席監管工作納入對各級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年度食品安全綜合評價考核指標,對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申報登記備案率較高、未發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和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業績較突出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申報登記備案率較低、由于未申報上報而發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和對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監管不力的部門,一律取消當年食品安全工作評先、評優資格;對城鎮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申報登記備案工作業績突出的食品安全協管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壹條本規則依據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有關條款之規定制定。
第貳條本公司員工的任聘、試用、報到、保證、職務派免、遷調、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勤、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公司章程組織規程及政府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叁條本公司除董事、監察人外,自總經理以下各級業務執行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并依工作性質分管理職、技術職,其職位等次如下:
第肆條本公司除業務執行人員外,可雇用工員(服務員)、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等,輔助業務的執行。其管理悉依本規則執行。
第伍條本公司工員分下列二種:
(一)作業員:凡具有專門技能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二)服務員:凡不具有專門技能非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第六條本公司因業務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或特約人員,雇用臨時工或包工。其管理辦法另以聘約或合同。
第七條本公司得招收實習生,其辦法另定。
第八條本公司職員除本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經理(主任)簽請總經理核準招募。
第九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規章及通告。
二、任聘
第一條本公司任聘用各級員工以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所任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第壹條新進員工的任聘,依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呈報核準。
第貳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師、正工程師
1.具有博士學位者。
2.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2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具有實際工作經驗10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師(工程師)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二)管理師、工程師
1.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兩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三)副管理師、副工程師
1.具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國內外專科畢業,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1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四)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
1.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國內外專科畢業,具有3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一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五)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
1.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或高考及格,經試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3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2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六)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
1.高中(高職)畢業或初中畢業并在企業團體或生產工廠服務5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業員、服務員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七)任用規定
1.晉升者,應經考試并由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審定。
2.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各級人員任聘資格特準者,不受上列各項資格的限制。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如有出缺時,應由低一級員工中選定服務成績優異者,按前條規定優先升任。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須年滿18歲以上,具下列資格并經考試或甄選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機: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實際經驗2年以上者。
(二)守衛:具工廠安全知識或有實際經驗者。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相當經驗者。
(四)總機值機員:具電話接線知識,有實際經驗者。
第六條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為本公司員工。
(一)被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曾犯刑事,判決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滿者。
(三)受禁治產的宣告者。
(四)通緝有案者。
(五)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鴉片或其他者。
(七)身體衰弱不堪從事工作或有傳染性疾病者。
三、試用及報到
第壹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第二章第三條規定錄用時,應由主管安全部門調查,并確定不抵觸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才予以錄用。新錄用人員應經試用合格才予任用。試用期間定為40天。期滿成績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為正式員工。
第貳條本公司新進員工試用成績優良者,由服務單位按其工作能力與成績表現填具試用期滿考核報表,會同人事單位出勤資料呈請正式任用,發給任用書。其服務年資統一從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條試用員工在試用期間如品行欠佳或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或發現進入公司前曾有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不可請求任何資遣費或旅費等補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錄用(試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填具下列書表(由本公司印發)及繳驗身份證、畢業證明書、健康檢查表、最后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及繳交2寸半身照片3張。
(一)服務誓約書。
(二)保證書。
一、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的對象、范圍、標準和原則
(一)基本單位名錄庫是指以歷次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成果為基礎,建立并利用相關部門的各項行政登記資料和統計調查資料,定期維護更新的單位基本信息數據庫。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對象為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二)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管理和維護更新范圍為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一套表”單位字典庫。基本單位名錄庫包括全國基本單位名錄庫、省基本單位名錄庫、市基本單位名錄庫和區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一套表”單位字典庫為統計數據采集處理平臺的“三上”企業字典庫。
(三)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管理和維護更新應堅持的法人單位(含準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經營戶、“三上”企業認定標準。
1.法人單位標準。指在一個或多個地點,從事一種或多種經濟活動,擁有財務、投資決策權和資源分配權,并能提供資產負債表的單位。法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獨立擁有和使用(或授權使用)資產,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
(3)會計上獨立核算,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
法人單位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其他法人。
2.準法人單位標準。指法人單位的垂直管理單位或下屬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有單獨的場所,獨立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經濟活動,并能提供統計上需要的生產經營和相關財務資料,且在統計上需要將其作為法人單位對待。準法人單位的認定按照全國統一的“統計單位劃分及使用暫行規定”執行。
3.產業活動單位標準。指位于一個地點,從事一種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主要從事一種生產經營活動,能提供生產經營收支核算資料的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法人單位由產業活動單位組成,產業活動單位接受法人單位的管理和控制。產業活動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
(2)相對獨立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
(3)會計上單獨核算,能提供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資料。
4.個體經營戶標準。指除農戶外,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種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的認定標準為:
(1)按照《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具體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業、商業、建筑業、運輸業、餐飲業、服務業等活動的個體勞動者。
(2)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沒有領取《營業執照》但有相對固定場所、實際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三個月以上的城鎮、農村個體經營戶。但不包括農民家庭以輔助勞力或利用農閑時間進行的一些兼營性的工業、商業及其它活動。
5.“三上”企業標準。指規模以上工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資質等級以內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以及限額以上個體生產經營戶的統稱。“三上”單位的認定,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專業標準執行。年“三上”單位認定標準為:
(1)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法人企業。
(2)限額以上批發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批發企業。
(3)限額以上零售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零售企業。
(4)限額以上住宿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萬元以上的住宿企業。
(5)限額以上餐飲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萬元以上的餐飲企業。
(6)資質等級以內建筑業。具有資質等級的建筑企業。
(7)房地產開發業。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
(8)限額以上個體生產經營戶。符合“三上”單位標準的個體生產經營戶。
(四)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和維護遵循原則
1.實際存在原則。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以調查對象實際存在為條件,凡不實際存在的單位,無論有無行政登記記錄,都不作為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對象。
2.基層維護原則。名錄庫維護由村(社區)在鄉鎮(街道)的統一組織下進行,沒有條件的村(社區),由鄉鎮(街道)代其維護。
3.適時入庫原則。名錄庫維護對象一經產生并實際存在,不論是否進行行政登記,都應及時統計進入名錄庫。
4.在地統計原則。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以單位實際經營地為標準,由實際經營所在地名錄庫管理機構進行統計和維。護,不以行政登記地為標準。
5.行政登記原則。在名錄庫單位的性質、行業類別等劃分上,以行政登記為準,無行政登記的以相關規定劃分。
二、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工作內容和具體要求
(一)市級名錄庫管理機構統一搭建市基本單位名錄庫平臺,區、鄉兩級名錄庫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名錄庫建設在線維護更新。
(二)村(社區)在鄉鎮(街道)的統一組織下開展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工作,沒有條件的村(社區)由鄉鎮(街道)代其維護。鄉鎮(街道)、村(社區)為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的基層機構。
(三)基本單位名錄庫維護應采取適時動態維護的方式進行。在計算機、網絡等基礎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由其上級名錄庫管理機構代其按月或按季度維護。
(四)基層名錄庫管理機構應根據行政登記資料、實地調查資料、其它調查資料對名錄庫進行動態適時維護。
(五)基本單位名錄庫動態管理維護包括新增單位的維護、變更單位的維護、注銷單位的維護、“一套表”單位字典庫的維護。
1.新增單位的維護。由村(社區)根據行政登記新增單位名錄和其它方式掌握的新增單位名錄發表調查,并根據調查數據對名錄庫進行維護。
2.變更單位的維護。有完整行政登記變更項目記錄資料的,由村(社區)直接根據行政登記記錄資料對名錄庫進行維護;行政登記變更項目記錄資料不完整、不明確的,由村(社區)對變更單位重新發表調查,并根據調查數據對庫中變更單位進行修改維護。有行政登記變更記錄資料而無庫記錄的單位,應視為新增單位重新發表調查入庫處理。
3.注銷單位的維護。對民政、工商、國稅、地稅等已明確為注銷單位的,應經單位所在地的村(社區)實地核實,如果該單位確實已經不存在的,由村(社區)將其從名錄庫中刪除;如果該單位實際存在并生產經營的,暫不作為注銷單位處理,也不得從名錄庫中刪除。對于基層在工作中調查獲取的消亡單位名錄資料,可直接作為維護的依據,并將消亡單位從庫中予以刪除。
(六)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名錄庫進行全面清查和更新,及時消除虛假單位和臨時代碼,對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全面清查、更新,每年不得少于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七)區民政、工商、國稅、地稅、編辦和質監等具有單位行政登記審批權限的部門,應當按照全國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辦法、行政登記資料交換制度、統一表式和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提供行政登記記錄資料,并共享名錄庫信息成果。
(八)鄉級及鄉級以上名錄庫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名錄庫進行審核,及時查詢和據實修改錯誤,切實解決重名重碼、孤立單位、邏輯錯誤等問題,確保名錄庫數據準確。
對名錄庫的邏輯審核,鄉級每周審核1次(每周五),區級每旬審核1次(每旬末)。
三、“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流程
(一)“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對象。
“三上企業”統計單位由省統計局統一審批、管理、核查和入庫,是“一套表”統計制度、統計數據采集平臺建設和企業網上直報的重要內容。
1.“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
“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是指新開業成立達到“三上企業”統計標準的企業,或原“三下企業”規模擴大成長達到“三上企業”統計標準的企業。
2.“三上企業”統計單位變更
“三上企業”統計單位變更是指原“三上企業”經營內容、方式、地點,或注冊登記類型等重要屬性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更正單位屬性和行業類別的“三上企業”。
3.“三上企業”統計單位退出
“三上企業”統計單位退出是指原“三上企業”因關、停、并、轉,或撤遷等原因,已經不符合“三上企業”統計標準,需要從“一套表”統計數據采集平臺退出的原“三上企業”。
(二)“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審批流程
1.企業申報
符合“三上企業”統計標準的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由該企業自行向鄉鎮(街道)統計機構申報,或由當地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協助申報。
企業申報材料包括:
(1)省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審批表(見附件1)。
(2)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
(3)主要證件復印件(法人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工業企業發改委(或經委)對項目的批復(或備案)文件,環保部門的環評批復文件,建筑、房地產企業資質證書,個體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
(4)企業情況信息表(見附件2),此表上報方式為excel電子格式。
2.鄉鎮(街道)統計機構核查和報送審批
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對企業申報的《省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審批表》和相關申報審批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和實地現場核查。由鄉鎮(街道)統計機構負責人在《省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審批表》中簽字蓋章,隨同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和申報審批材料一并上報縣(區)基本單位名錄管理辦公室,同時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建立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電子檔案。
3.區統計局審查、錄入和報送審批
區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接收、整理和分專業聯合審查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報送的企業申報材料。采取實地現場核查、委托調查、部門聯合調查、電話調查等多種方式全面核查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經區統計局核查屬實的新增、變更和退出的“三上企業”,由區統計局負責人在《省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審批表》中簽字蓋章,隨同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審報材料文檔上報市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區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信息及時更新維護基本單位名錄庫,單獨建立統計單位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電子檔案。
(三)“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審批時間
房地產企業按月審批,鄉鎮(街道)申報材料報送時間為每月1日前。工業、建筑業按季審批,鄉鎮(街道)申報材料報送時間:每年1、4、7、10月1日前。貿經專業一年審批一次,鄉鎮(街道)每年11月15日前。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平時接受和輔導企業申請,隨時申請,定期上報。
四、基本單位名錄管理工作職責
(一)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統一負責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建立、更新、維護和管理工作;統一負責“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工作。
2.負責與同級編辦、民政、工商、地稅、國稅、質監等部門聯合建立行政登記資料交換制度和基本單位名錄更新制度,定期交換行政登記資料,并建立每年四次的部門交換意見座談機制,為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提供基礎依據。
3.負責實時動態監管“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的更新維護情況;檢查指導轄區內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機構工作;采取多種有效的措施實地現場核查“三上企業”統計單位的基礎信息;協調和管理本轄區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日常工作。
4.負責審核基本單位基本情況表指標之間、表種之間、基本情況表與專業報表之間的邏輯關系和配套關系,組織協調各專業補充和完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
5.負責審查和報送審批“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資料;管理“三上企業”相關資料,及時反饋審批信息。
6.負責匯總、分析基本單位名錄資料,提供單位基本信息咨詢服務。
(二)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部門職責
1.區編辦:承擔交換區級黨政群機關、派和事業單位的登記變更資料職責。
2.區民政局:承擔交換區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變更資料職責。
3.區國稅局、區地稅局:承擔交換所有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場所、個體經營戶和所有納稅人變更資料的職責。
4.區工商局:承擔交換所有企業及分支機構、個體經營戶資料變動職責。
5.區質監局:承擔交換所有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法人代碼登記變更資料職責。
6.區統計局:負責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系統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基本單位名錄庫更新制度、核查制度、考核評比制度等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負責全區統計單位以及轄區外特定單位的新增、變更、注銷、核查等日常管理維護工作;負責行政區劃代碼和城鄉屬性代碼的管理維護工作;負責對各鄉鎮(街道)之間有爭議單位的仲裁;負責將聯網和非聯網部門的單位登記注冊的變動信息及時分解至各鄉鎮(街道);負責對鄉鎮(街道)統計單位名錄庫管理維護工作的培訓、檢查、指導與考核;負責名錄庫年報的編制、審核與上報;負責對名錄庫單位數據進行分析;負責編印《統計單位名錄庫年度資料匯編》等工作。
(三)區統計局各專業工作職責
1.分工負責做好“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維護更新工作,為建立健全“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庫提供基礎依據。
2.負責實時動態監管專業“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資料的更新維護情況,及時調查、補充和完善“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各項指標,確保“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信息資料完整、及時更新維護。
3.負責“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申報材料審查核實,確保“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客觀存在、行業規模標準、基礎信息正確。
五、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工作分工及完成時限(見附件)
六、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數據質量控制
(一)區鄉兩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各工作環節的質量控制,切實提高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質量。
(二)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名錄庫數據質量負總責。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基層名錄庫管理機構村(社區)和鄉鎮(街道)對名錄庫單位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指標數據的準確性負直接責任。
(三)區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加強與統計部門專業統計之間的協作配合,建立聯審聯控制度,共同對“三上”單位的基礎信息進行鑒定和審核,確保“三上”單位字典庫單位客觀存在、行業規模標準、基礎信息正確。
(四)區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充分利用基本單位名錄庫網上監控系統,對基層(鄉鎮、街道和社區、村)的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工作情況和各級各部門提供行政登記資料情況進行網上監控監督,并建立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網上監控情況通報制度,及時通報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情況、各部門行政資料提供情況,督促各地各部門改進工作,提升名錄庫質量。
(五)鄉級以上名錄庫管理機構應建立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年報制度,在每年第四季度召開一次基本單位統計年報會,安排部署名錄庫單位全面清查和更新工作。
(六)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建立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質量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和新聞媒體對基本單位名錄庫質量的監督。
(七)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將名錄庫數據質量作為統計執法檢查、統計巡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和參與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質量的統計執法檢查、統計巡查工作,依法提升名錄庫質量。
(八)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建立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激勵約束機制,對本級部門和所轄地區的名錄庫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和獎勵。
七、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資料開發應用
(一)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為專業統計提供“三上”單位字典,為抽樣調查提供抽樣框,為重點調查、典型調查提供調查對象,為經濟普查提供普查對象,為國民經濟核算提供基礎數據,達到名錄庫為統計工作服務的目的。
(二)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充分利用名錄庫基礎信息,為當地黨委政府科學決策、部門宏觀管理、規劃編制提供基本單位基礎信息支持,為黨政科學決策提供咨詢建議,為基層行政管理提供基本單位基礎信息服務,達到名錄庫為宏觀管理服務的目的。
(三)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通過基本單位公報、網上平臺查詢等形式,向社會各界提供基本單位信息,達到基本單位為社會公眾服務的目的。
八、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保密要求
關鍵詞: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國際金融監管模式;國際合作協調
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之概念界定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機構之中處于極其重要的位置,對其之監管對于國際金融機構的穩定有莫大助益,對于“系統重要性”的定義,金融穩定委員會給出這樣的解釋:“由于規模、復雜度與系統相關度,其無序破產將對更廣范圍內金融體系及經濟活動造成嚴重干擾的金融機構。”然而不同的國家的理解具有一定差別,一些監管當局關注的是對金融體系的沖擊,而另一些監管當局關注的則是對實體經濟的最終影響,由于各國金融體系的發展與構建的完善度不盡相同,[1]因此對于何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有著本土化的理解。在2009年10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金融穩定委員會以及國際清算銀行認為所謂的“系統重要性”是指當金融服務流或者業務流中斷時導致:(1)全部或者部分金融系統癱瘓;(2)對實體經濟有嚴重的潛在負面影響。[1]這樣的制度配置,顯然是綜合考慮了各個監管當局的不同關注點,形成了廣泛之概念認識,較之前的認識更進一步,顯得更為合理。
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國際金融監管模式
1.美國。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導火索即是金融發達國家的次貸危機,可見其對金融機構尤其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的不足,但美國在危機后進行了監管措施的改革,先后出臺了多部金融監管改革文件和法案,[2]構建了一個“高度重視系統性風險、加強宏觀審慎監管”的監管模式,主要包括:(1)高度重視系統性風險,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2)改革對問題機構的救助和處置機制。(3)擴大美聯儲權力,同時加強對美聯儲的審計,將美聯儲納入國會的家督之下。[3]
2.歐盟。歐盟的成立試圖在該區域內部形成金融合作、經濟合作的高度統一化,這樣的目的亦可看作是為了防止金融危機的大面積爆發與擴散,減輕世界性或國際性金融危機的波及效應,然而在這一次金融危機之中,歐盟的實體經濟遭受了最大之重創,其嚴重不亞于美國的程度,危機充分暴露了歐盟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缺陷與不足,因此歐盟在危機之后也同美國監管當局一樣頒發了諸多有關金融機構的監管法案,尤其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
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國際金融監管規則之構建
從世界范圍內已經公布的各項研究成果以及出臺的各項監管政策來看,構建解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問題的監管模式和規則或者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為四個不同類型,即:
1.事前規避。事前規避是指通過推行簡約金融模式,從根本上不免“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太關聯而不能倒”的問題的發生,例如美國監管當局采取的 “沃克規則”,其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其一是那些吸收聯邦擔保的儲蓄或有權從美聯儲借貸的商業銀行將禁止擁有、投資或資助對沖基金或私募基金,進行只為銀行自身盈利的高風險行為;其二是對銀行的規模做出限制。構建事前規避之模式必須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規模及業務復雜度,因為控制金融機構規模及業務復雜度,推動金融機構簡化內部結構,是防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風險的基礎環節,防止過大、過于復雜的金融機構的出現與膨脹,從而達到對金融機構的事前監督。
2.事中防范。在構建了事前規避的監管模式后,在現有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業務或者金融活動的范圍內,提高機構的存續狀態下穩健經營的概率,降低其破產可能性。在事中防范監管模式中,采取監管措施減少對手方關系產生的相互聯系、金融市場即機構的風險關聯度,證券及衍生產品激增是導致金融危機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該產品急劇擴散增強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聯系性,導致“太大而不能倒”、“太關聯而不能倒”局面的出現,因此可以附加資本要求,例如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關于銀行監管的資本要求等。
3.事后補救。金融危機是難以避免的,需要的是防范及降低其危害范圍與力度,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出現困境存在兩種可行方案:一是進入傳統公司破產程序;二是一夕之間對瀕臨破產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采取大型的政府救助避免其實際破產。[4]然而這兩種的方案都不符合金融市場發展,前者過于死板,機制不夠靈活、關注視角過于狹隘,存在對破產第三方影響關注不足等缺陷,而后者財務成本和政治成本都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序的處置機構,解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潛在破產風險,例如暫時維持機構核心業務,進行市場鎖定、實現資產拋售最小化以及安撫股東、進行管理權轉移等等。
4.國際協作。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讓金融活動的影響力超越了國邊界,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可以引發全球金融危機的大面積受災,因此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并非是一個國家或一片地區可以獨立完成,尤其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一般都是跨國公司或組織,其影響力也是全球性的,故而在當前金融危機的頻繁的時代,國際間有效合作協調是極其必要的,建立多層次、多形式、分區域的金融監管合作體系。
參考文獻:
[1] 陳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標準的構建[J].西部金融,2012(1):69-74.
[2] 李揚等.金融危機背景下的金融監管改革[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