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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通知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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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通知單格式

罰款通知單格式范文第1篇

為做好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發放工作,根據《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申請大修住房貸款時,需出具房屋管理部門提供的大修證明及修繕公司的大修預算,委托人據此確定是否提供貸款及貸款額度。受托人將貸款直接劃入修繕公司帳戶,大修前后委托人應要求受托人實地考察。

二、借款人申請在城鎮自建住房貸款時,需出具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所建房屋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80平方米。貸款額度根據承建單位的預算確定,每平方米造價控制在600元。

三、借款人申請在農村自建住房貸款時,需出具宅基地批準文件。所建房屋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80平方米。貸款額度根據預算確定,每平方米造價不超過400元。由建筑單位承建的,受托人將貸款直接劃入建筑單位帳戶;由借款人自建的,受托人為其開立存款帳戶,借款人用款時持建房支出的發票報帳用款。

四、貸款只能用于購、建、大修自住普通住宅,不能用于別墅等高檔住宅。

五、收到申請后,委托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初審答復,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貸款手續。

六、借款人月均還款額一般不超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不低于其家庭月收入的15%,且三口之家每月至少保留800元生活費。

七、還貸期內,借款人可支用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但須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保留一個月的余額。借款本人與配偶的月支取額不得超過月還貸額。

八、借款人配偶需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時,須持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證件、借款合同及支取申請書,到其住房公積金交存處支取。

九、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受托人,經與受托人協商同意,可以在發出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前還款。

十、借款人采用抵押加購房綜合保險擔保方式時,須投保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購房綜合險。

十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的手續費,由委托人按貸款實收利息的5%支付受托人。

十二、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涉及的有關合同由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印制,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復制。

罰款通知單格式范文第2篇

第二條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格式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補充制定相應文書格式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法律、法規對文書格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管理。

采用計算機印制方式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條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應當內容完整、準確,填寫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清潔。

第六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應當用藍色、黑色的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用計算機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寫。

填寫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因書寫錯誤需要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并在改動處加蓋修正專用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蓋章。

第七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首頁不夠記錄的,可以附頁。附頁應當加蓋印章并經當事人簽字。

第八條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聽證會筆錄等文書,在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后,由當事人在筆錄上書寫“以上筆錄屬實”并簽字確認。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予以補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動處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中有關同類欄目的填寫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質”欄目,填寫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定性確認的案件類別,如盜伐林木案件、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案件等。

(二)“簡要案情”欄目,應當根據案件來源材料或者經過調查取證、審查認定的情況,用準確、簡練的語言文字,將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案件事實經過、后果等情況概括清楚。

第十條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適用于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可以當場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案件。

“違法事實”欄目,應當填寫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違法行為實施或者行為后果發生的地點,簡明、扼要敘述違法事實的經過。

填寫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列明具體條款,可以不寫條款的具體內容。

填寫處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

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可以事先加蓋處罰機關的印章。

第十一條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是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涉嫌違法行為是否立案報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案件來源”欄目,按照本機關發現、單位或者群眾舉報、受害人控告、有關單位移送、上級機關交辦和違法行為人主動交代等據實填寫。

“受案人意見”欄目,填寫受案人根據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見,并簽名、署明提出意見的日期。

“行政機關負責人批示”欄目,填寫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受案人意見進行審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內容,并簽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條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單,是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對證據實施登記保存的文書。

“被登記保存人”欄目,填寫內容應當完整、詳細,以便查找。

登記保存原因是發現被登記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屬涉案的重要證據,有登記保存必要;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物品”欄目的名稱、數量、計量單位、登記保存地點應當具體明確。

登記保存單位的印章,必須使用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印章。

第十三條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時所作記錄的文書。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后果等。記錄應當準確真實,不得使用推測性詞語,涉及案件主要事實和重要線索的內容應當完整記錄。

第十四條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勘驗或者檢查所作文字記載的文書。

“勘驗、檢查地點”欄目,應當寫清具體的地點和方位。

“勘驗、檢查事項及結果”欄目,應當按照勘驗、檢查的順序,全面客觀地記錄;對現場位置、周圍環境、現場狀況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情況作詳盡的記錄。

第十五條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結束時,對案件提出如何處理的具體意見的文書。

“執法人”欄目,填寫本案主辦人員的姓名,不能少于2人。

“查處時間”欄目,填寫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處罰意見之日止。

“違法行為人”欄目,按調查掌握的實際情況詳細填寫。

“執法人意見”欄目,應當寫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和擬定的處理意見,由本案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加蓋本案主辦機構的印章。

“法制工作機構意見”欄目,應當寫明具體審核意見,由審核人簽名或者加蓋法制工作機構的印章。

第十六條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違法行為人的文書。

“違法事實和證據”欄目中的“證據”,填寫調查獲取的證據種類。

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寫明條、款、項、目。

決定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主次分明并寫明處罰種類、數額。

罰款履行方式,應當填寫指定的收款銀行名稱和帳號,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稱應當填寫全稱;向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期限是3個月,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承辦人”欄目,應當填寫負責查處本案的2名以上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

第十七條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是將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或者將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送達當事人,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法律文書。

因受送達人拒收、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代收人拒絕代收、拒絕簽名、蓋章而留置送達的,以及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應當在“備注”欄內注明。

第十八條林業行政處罰罰沒實物收據,是根據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錄被處罰人的被罰沒實物的文書。

罰沒內容應當將實物名稱、規格、數量等記錄清楚。

第十九條暫扣木材通知單,是負責檢查木材運輸的木材檢查站對無證運輸的木材予以暫扣的文書。

暫扣木材的原因是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適用法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二十條林業行政處罰委托書,是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職責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文書。

委托的內容,應當分別填寫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

第二十一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是對適用聽證程序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文書。

告知書應當寫明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數額,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第二十二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筆錄,是在當事人收到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后,要求聽證,記錄當事人的聽證請求、申請聽證的事實和理由的文書。

第二十三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是負責進行聽證的林業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的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筆錄進行審查后,認為不符合聽證條件而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

第二十四條聽證通知書,是由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提出,林業主管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決定舉行聽證的書面通知文書。

第二十五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進行記錄的文書。

“委托人”欄目,應當寫明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等。

罰款通知單格式范文第3篇

根據各公司情況,建立可行的項目考核制度,落實對項目團隊成員及施工隊伍的考核方式,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此點的關鍵在于:“兩頭一定要緊”。在項目實施初期,可通過樹立模范標桿,號召大家學習;并以通報、罰款甚至從項目團隊除名等各種方式嚴厲處分教育反面典型,樹立質量權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斷開展橫向評比,相互促進提升。在項目收尾階段,因工期、成本等壓力,最易出現質量大滑坡,此時也應從嚴考核,把好收尾關。

2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建設

2.1確定項目的質量目標和要求

質量目標是項目整體質量工作圍繞的中心,所有的質量工作都是為了保證質量目標能夠達成,所以質量目標設置的科學性、合理性就顯得非常重要。設置時除應根據項目正常流程要求設置關鍵目標外,也應結合項目組前期經驗,將前期發現的項目組的質量短板設為目標,重點管控。在目標值設置時也應盡可能的量化,以數據為導向,增強可操作性。如本公司CF項目質量目標設置主要為以下幾項:設計文件有效率,現場使用文件有效率,設計變更有效率,各節點內部報驗資料齊套率,各節點內部驗收一次合格率,各節點監理驗收一次合格率,施工質量問題整改閉環及時率等。目標值均以百分比設置,且明確計算公式,便于統計執行。質量要求主要結合招投標文件、合同、協議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要求,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關鍵質量要素予以明確,作為項目整體質量工作開展的指導。

2.2確定項目質量組織的架構及職責

質量管理組織中最重要的是“領導作用”。所以在成立質量管理組織時,必須考慮分層管理:執行層,監督層,中間層,決策層。其中最關鍵的是中間層,一般由質量經理擔任,既能夠宏觀把握項目質量運轉狀況,又能夠充分發揮引導作用,上傳下達。根據項目組織架構,成立了三級質量管理機構:項目管理辦公室,質量經理,質量專員。其職責如下:項目管理辦公室:由項目各管理小組負責人組成。主要針對質量經理認為需要經過項目組討論、確定的質量相關事宜進行評審決議。質量經理:負責項目整體質量策劃。質量管理流程、制度制定;各級質量驗收標準制定;質量專員工作考評;通過質量信息數據及現場檢查及時發現質量管理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及時糾偏、預防;重大質量問題(批量質量問題、用戶質量投訴、單項質量損失超過5000元)處理、協調。質量專員:負責公司采購物料進場檢驗;施工隊采購物料現場抽檢確認(與封樣品比對);現場質量巡檢;隱蔽工程檢驗;分項、分部工程檢驗;系統內驗;現場質量問題跟蹤閉環、驗證;監理報驗并參與驗收;質量信息傳遞;質量問題處理。項目團隊成員、施工隊伍等作為執行層,未列入管理團隊。

2.3明確項目質量信息傳遞要求及質量問題處理流程

因項目施工面廣,施工點位分散,且可能整個項目都為異地施工,質量團隊及各項目團隊成員均各自分散,故信息傳遞的及時性、有效性是一大難點,且非常關鍵。傳統的書面傳遞、當面會議等方法已不適用。隨著當前即時通訊業務的發展,通過建立QQ群及時進行日常溝通、匯報,結合拍照、語音、視頻通話等方式進行突發事故的即時處置不失為一種有效方法。CF項目的信息傳遞要求為:日匯報、周例會。質量專員每日按固定格式,在項目內部QQ群中匯報當日工作內容及次日計劃;每周總結,質量經理每周組織現場或遠程會議,各質量專員首先匯報每周工作內容及下周計劃,再就典型問題及處理進行溝通,最終形成決議并即時宣貫,需協調問題則待經過項目管理辦公室討論后形成決議宣貫。質量問題處理方式為:分級處理。具體流程如下:現場巡檢時發現的質量相關問題,由質量專員直接以書面整改通知單形式提交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督促施工隊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質量專員進行閉環確認;針對重大質量問題,質量專員在1日內上報質量經理,由質量經理處置或發起項目管理辦公室會議討論處理。

3項目實現過程質量控制要求

3.1項目設計階段質量要求

根據質量目標要求,設計文件有效率、現場使用文件有效率及設計變更有效率為該階段重點控制目標。3.1.1設計文件有效性控制1)設計依據有效性設計應根據合同、招投標文件、物料清單等材料,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下,參考相關國家標準、行業規范、企業標準等進行設計。對于因現場勘查發現、業主方主動提出等原因導致設計方案及物料選用方面與合同、招投標文件存在差異情況下,應及時與業主方進行溝通,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并形成書面記錄,以此作為設計更改依據。2)文件輸出有效性所有文件必須經過內部審批,部分文件還須經過監理或甲方確認后方可生效使用。內部文件輸出有效性主要通過會議評審和文件簽審兩種方式進行管控。會議評審: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實施方案等綱領性管理文件需通過會議形式進行評審。評審通過且評審問題全部閉環后方可簽署、使用。文件簽審:施工圖紙等因數量較多、輸出周期較長,不便進行會議評審,可通過傳遞會簽的形式進行審查,全部簽署完成后方可使用。3.1.2現場使用文件有效性控制所有設計文件在經過簽署后,必須立即交給資料員進行歸檔。資料員進行文件登記,將原文件保存,復印件加蓋項目有效印章后發放使用。只有經過歸檔的文件方可使用,不允許設計人員現場直接發放。3.1.3設計變更有效性控制設計變更主要分為兩種情況,根據可以預期的現場情況,在制定設計方案時,可以針對一些實施風險較小、以往發生比率較高、影響相對較小的變更進行提前定義,報請監理及業主方同意,在后期項目實施過程中,現場技術員直接實施變更并做變更記錄即可,不需走變更流程。其他變更均需走變更流程:由技術員填寫變更申請單,經內、外分別審批后,完成圖紙更改并重新歸檔,由資料員蓋章發放投入使用。

3.2實施過程的確定及控制

3.2.1過程檢驗節點劃分及要求根據項目實現流程,按內場及外場分別劃分過程檢驗節點,其中過程關鍵大節點分為物料進場和隱蔽工程驗收兩個部分。應通過明確檢驗接口、職責分工、工作流程、檢驗方式及檢驗標準來規范過程驗收環節。1)物料進場檢驗工作程序檢驗接口:物料來源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通過公司自行采購的主關鍵設備,一類是通過施工方代為購買的輔材等物料。公司采購物料報驗人為倉庫管理員,施工方代購物料報驗人為現場負責人,由質量專員統一向監理報驗。工作流程:公司自購物料由倉庫管理員提交物料進場檢驗申請單,現場質量專員根據《技術協議》、《采購合同》等事先明確的檢驗標準進行現場檢驗并出具檢驗結論。檢驗合格或問題整改閉環后提交監理檢驗。施工方代購物料在批量采購前應先送樣品給質量專員進行確認,確認可用后封樣留存,現場負責人及質量專員在施工時進行抽檢確認。2)隱蔽工程驗收工作程序檢驗接口:施工方、現場負責人、監理。工作流程:施工方在完成相應工序后,應進行自檢,并拍攝相應部位證明照片,收集相關合格證明材料,在隱蔽工程施工結束后,出具自檢報告并附照片、合格證明等材料,提交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對施工方提交的材料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后提交質量專員。質量專員在接到報驗后隨機進行現場抽檢,并拍攝相應照片,核實現場負責人提交材料的有效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或問題整改閉環后提交監理檢驗。3.2.2現場質量巡檢要求因施工點位數量大、點位分散,且專職人員有限,過程環節主要由施工隊及現場負責人通過自檢自行控制。為避免此種方式產生質量管理疏漏,質量專員應在正常報檢、檢驗之余,定期按固定比例進行現場質量巡檢。在選定巡檢點位時注意周期內交叉覆蓋。巡檢內容除針對工序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外,還應從人、機、料、法、環等方面進行符合性檢查。巡檢依據應提前明確,并與現場負責人及施工隊充分交底。針對巡檢發現的問題直接出具《現場整改通知單》給現場負責人限期整改,并跟蹤閉環確認。

3.3項目驗收過程質量要求

平安城市天網工程項目規模龐大,業主方組成也較為復雜,一般分為派出所、公安局以及天網辦公室等,系統工程驗收的組織較為復雜,為降低最終系統驗收難度,建議以分階段驗收方式進行:首先針對各派出所進行系統分部工程驗收,驗收內容包括資料審核及現場檢查。驗收流程分為公司內驗、監理驗收兩個步驟,以先內場后外場的順序分別進行。各派出所驗收完成后,進行系統分部工程試運行。試運行通過后,將整系統提交第三方檢測,檢測通過后提交公安局(最終業主方)進行系統工程驗收,主要以會議形式進行資料驗收即可。系統驗收組織是一項比較復雜、重要的工作,需要在項目組內進行詳細的職責分工,避免工作疏漏,影響最終驗收。CF項目驗收組織分工如下:1)各分片區施工負責人:在分部工程驗收階段,檢查準備向用戶移交的設備、材料、備附件及設備資料(合格證、保修卡、使用說明書、檢測報告);整理圖紙文檔、變更手續、過程各節點驗收資料等;擬制系統分部工程總結,制定項目演示方案;提交公司內驗申請,并在各級驗收前與驗收人員確定驗收方案;對公司內驗、監理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閉環;監理驗收合格后進行系統分部工程試運行。2)質量經理:接到各分片區施工負責人提交的公司內驗申請后,組織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成立內部驗收組,從資料審核及現場檢驗兩個方面進行公司內驗,出具內驗報告,跟蹤內驗問題整改閉環;內驗合格后提交監理驗收申請。3)項目經理:系統分部工程試運行通過后,提交系統工程第三方檢測申請(按合同要求),并取得第三方檢測報告;整理系統工程驗收資料,擬制系統工程總結,制定項目演示方案;提交系統工程業主方驗收申請,確定驗收方案,組織現場驗收。

4結語

罰款通知單格式范文第4篇

一、明確相關的違法違規情形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涉及安全生產、礦業秩序管理和環境保護的違法違規主要表現為以下情形:

(一)涉及安全生產的違法違規情形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行為;

2、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行為;

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行為;

5、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行為;

6、違反《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涉及環境保護的違法違規情形

1、環境污染行為;

2、違反《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涉及礦業秩序管理的違法違規情形

1、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行為;

2、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行為;

3、濫伐林木行為;

4、非法供電及轉供電行為;

5、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有關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妨害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執法秩序的違法違規情形

1、妨害公務行為;

2、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行為;

3、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以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未觸犯《刑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規定情形、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確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原則、種類、程序及處罰決定的執行

(一)處罰的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必須依照法定的職權與程序進行,遵循以事實為依據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并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相當。

(二)處罰的種類

對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的違法行為,可以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

3、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5、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6、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7、關閉;

8、行政拘留;

9、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礦業秩序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處罰的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對違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除法律有特殊規定或可以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一般應遵照下列程序進行:

1、立案:根據已掌握的相關違法行為事實,有關行政機關應制作行政違法立案決定書。

2、調查:依據行政違法立案決定書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有關違法事實,收集相關證據。

3、告知: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法律權利。

4、決定:在對違法事實調查終結后,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對應該予以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預定格式載明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等)、違法行為事實、行政處罰依據及相關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需要予以罰款的應當載明罰款數額)及履行期限、方式、不服處罰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5、送達: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七日內將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送達文書必須有被處罰人的送達回執,被處罰人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的,應當進行說明,并由在場人簽字證明相關事實。

(四)處罰決定的執行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自覺履行處罰決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所得款項,應當做到罰繳分離,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對逾期拒不履行罰款處罰的,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或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逾期拒不履行處罰決定又沒有經批準的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應當用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對沒收的非法財物,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必須公開拍賣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三、明確違法犯罪的種類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裝置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3)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4)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罪

盜竊爆炸物是指秘密竊取爆炸物的行為;搶奪爆炸物是指乘人不備,公開奪取爆炸物的行為;搶劫是指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劫取爆炸物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

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四)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明知存在危險仍然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定罪處罰: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包括造成重大政治影響等)。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七)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安全事故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謊報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①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②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③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④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①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②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③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生產或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九)非法經營罪

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十)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予以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濫伐林木罪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濫伐林木罪予以追訴:

(1)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濫伐幼樹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十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本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并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根據法釋號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1)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3)非法占用林地實施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①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②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十三)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3)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十四)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礦業秩序管理及環境保護等方面職務的行為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種種方式使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其職責。既表現為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迫停止執行公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的公務的內容。

(十五)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構成本罪。所謂煽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煽動的內容必須是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煽動的對象必須是群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只要行為人將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這一特定的煽動內容以煽動的形式灌輸給了群眾,不管被煽動的群眾是否實際付諸實施,均構成犯罪。

四、違法犯罪案件的移送

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礦業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的金額、情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根據《刑法》的規定涉嫌犯罪的,必須及時按照相關程序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移送,并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一)移送的程序

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其中,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二)移送時應當提供的證據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2、案件的調查筆錄或詢問筆錄;

3、有關的鑒定結論;

4、現場調查時獲取的現場勘查筆錄及視聽資料;

5、涉嫌犯罪案件的實物證據;

6、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責令停工通知單、責令停止違法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7、涉嫌犯罪案件的其他證據材料。

(三)移送案件的處理

1、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理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行政執法機關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機關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3、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受理或立案偵查后,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將案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處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礦業秩序及環境保護違法違規案件辦理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職責的各部門以及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聯合建立制止和查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由縣安委辦為牽頭單位,縣安監局、煤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聯督辦、檢察院、法院、司法局為成員單位。安委辦為聯席會議的召集者,各成員單位的分管領導及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各成員單位要確定一名干部為聯絡員。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主要通報涉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的工作情況;研究全縣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形勢,分析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部門協作、懲治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違規行為的對策、措施;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認為需要提請聯席會議討論和研究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設辦公室,由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和聯絡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縣安委辦,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信息通報工作制度。縣安監局、煤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聯督辦、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要建立信息情況通報制度,及時通報和交換相關信息。要充分溝通,加強交流,利用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實現信息共享。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通報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情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以及全縣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工作形勢及工作安排;公安局、檢察院、法院要及時向安監、煤炭、環保、國土資源部門以及聯督辦、司法局通報有關違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處和審判情況,以及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執行情況。

(三)建立健全司法協作機制。安監、環保、國土部門與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在調查、處理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要加強協助和支持,特別是要加強司法協作,確保有效懲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在調查處理相關案件時,就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可以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咨詢,主動尋求幫助。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檢察機關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請求可以適當提前介入,掌握相關犯罪事實,保全證據材料,控制犯罪嫌疑人。

罰款通知單格式范文第5篇

第一條促進供熱事業的發展,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省城區供熱條例》及有關規定,加強城區供熱管理、維護熱用戶、熱經營企業和熱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區供熱是指利用熱電聯產、燃煤(電、氣、油)鍋爐、工業余熱、地熱所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提供給熱用戶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熱生產企業是指為熱經營企業提供熱能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熱經營企業是指向熱用戶供應熱能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利用熱經營企業提供的熱能為其生產或者生活服務的單位和居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城區供熱應遵循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優先發展集中供熱的原則,推進國家節能減排工作部署,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鍋爐供熱。

第五條縣建設局是本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城區供熱的管理工作。

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轄區供熱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應設專人負責協調處理供用熱糾紛和問題。

開發建設單位有責任會同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研究處理供熱管理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熱經營企業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建設局下設的物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國家、省、市城區供熱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按照城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供熱發展的專項規劃,制定年度供熱計劃。

三、參與新建工程的供熱系統初步設計審查,施工質量監督和竣工的驗收。

四、審查熱經營企業的市場準入條件。

五、監督、檢查熱經營企業運行服務和供熱質量,對供用熱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協調、處理、裁定。

六、設置投訴電話,并將投訴人反映的問題和處理意見,及時反饋投訴人。

第七條建立供熱應急資金保障和供熱質量保證金制度。

一、縣人民政府按照供熱年度安排應急保障資金,納入縣財政預算,主要用于應對城區供熱的突發事件。

二、熱經營企業(含實施冬季供熱的物業服務企業)按供熱面積每平方米0.50元標準,每年的月日前上交供熱質量保證金,由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代管。主要用于熱經營企業原因導致供熱質量不達標,且未按要求退費時,由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從相應企業上交的供熱質量保證金中扣除,付給供熱質量不達標用戶。每受理一戶,給予應退還居民熱費的熱經營企業相應處罰,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繳存企業簽字蓋章核銷。

每個采暖期結束15日后,如無其他異議,由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將企業剩余的供熱質量保證金退還給熱經營企業,熱經營企業在下一個采暖期按規定上交供熱質量保證金。

熱經營企業(含物業服務企業兼管冬季供熱的不按規定時間上交供熱質量保證金的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供熱經營許可證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第八條熱經營企業供熱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熱費由縣財政部門指定專業銀行收取,統一進行管理。

財政部門應設立專門帳戶,用于各熱經營企業熱費的存儲,熱經營企業計劃使用資金時,要向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寫出計劃使用資金的申請報告。財政部門根據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意見,將計劃使用資金劃撥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專用賬戶上,然后由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計劃使用資金的熱經營企業撥付。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區總體規劃和供需情況,編制本縣城區供熱專項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區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區供熱專項規劃,經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

城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熱電企業應當遵循“以熱定電”原則,按照設計的供熱能力保證供熱需要。

第十二條城區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將竣工資料及時報送給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建設城區供熱工程應當依據招投標法的規定確定設計、施工企業。

從事城區供熱工程設計、施工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第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區供熱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

第十五條新建住宅房屋必須實行分戶控制,即有住宅房屋應當實行分戶控制供熱改造,分戶改造所需費用由房屋產權人承擔。

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加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在施工放線前,就其供熱設施設計方案應征求熱經營企業意見,竣工驗收時,不符合供熱條件的熱經營企業可以不予供熱;如熱經營企業給予供熱,造成熱用戶室溫不達標的由熱經營企業負責。符合供熱條件的辦理會簽手續,簽訂供用熱協議。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房屋維護結構,供熱設施維修、管理,保修期限,施工圖紙等相關資料)并報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既有建筑加入集中供熱管網內的由建設單位或熱用戶代表與熱經營企業按協商約定交納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和內部管網改造等事項。

第十六條城區供熱即有建筑應當逐步推行計量供熱,城區新建房屋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設施,所需費用均攤到建筑成本中。

第三章供熱與用熱

第十七條城區供熱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安全的熱源;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凡在本縣城區內設立熱經營企業的應當向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營許可證》未經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年檢的工商部門不予對營業執照進行年檢,稅務部門對向居民供熱的熱經營企業不予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九條熱生產企業與熱經營企業,熱經營企業與熱用戶應當簽定供用熱合同。

供用熱合同的格式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本縣供熱期限為十月二十五日零時至次年四月十日二十四時,熱經營企業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止供熱。

居民熱用戶室內主要房間(臥室、起居室)供熱溫度晝夜不得低于攝氏十八度。

第二十一條供熱期內,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檢測點,定期檢查室內溫度。

第二十二條由于熱經營企業責任造成熱用戶室溫低于規定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熱費。

退費辦法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保證正常供熱。因突發性故障不能保證正常供熱時,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報告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預計停熱三小時以上的報告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預計停熱八小時以上的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通知熱用戶。停止供熱連續兩天或者累計七天以上的應當依據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對熱用戶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未達到供熱服務質量標準的應當在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整改,整改期滿仍未達到標準的應當根據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對熱用戶給予賠償。

熱經營企業不得擅自放棄供熱,發生棄管的其供熱設施由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備條件的熱經營企業托管,并確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五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確定托管和取消特許經營權的熱經營企業在托管和臨時接管期限內,縣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清產核資,公開向社會拍賣。

供熱期間,供水、供電等部門,因故停水、停電應當通知到熱經營企業。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自管的小鍋爐與供熱設施發包給有資質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經營管理的建設單位或能代表大多數熱用戶的代表必須在年的月日之前按規定完成招投標手續,并按有關規定提取鍋爐折舊費,主要用于鍋爐的大修和更新。

第二十八條熱經營企業發生歇業、撤銷、分立、合并、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熱經營企業轉讓、移交供熱設施的應當到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建全各項管理制度,保證熱用戶室溫“合格率”熱用戶報修修理“及時率”供熱設備“完好率”熱經營企業接到熱用戶電話報修后,白天30分鐘,晚上40分鐘趕到現場。熱經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和質量,公開報修,投訴電話,設立接待室,做好投訴和測溫登記,及時處理熱用戶反映的問題,并進行反饋。

第三十一條熱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城區供熱專項規劃發展熱用戶,需要發展熱用戶的應當就其接入的面積、開工、竣工時間、否破壞街路,設備運行的負荷能力等事項,報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及時備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熱經營企業當期接入供熱面積應收取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的2倍處以罰款,從熱經營企業當期采暖期存儲的熱費中扣除。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居民供熱的應當向熱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并與其簽定供用熱合同,同時按照熱經營企業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熱用戶或者用熱面積發生變更的應當到熱經營企業辦理核準手續,并與熱經營企業重新簽定供用熱合同。

第三十三條熱用戶需要改造供熱系統或者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每年的月日至月日期間向熱經營企業申報,經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熱系統或者停止供熱。

地熱采暖的熱用戶申請停止供熱的熱經營企業不得拒絕。

四、熱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熱用戶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及時繳納熱費。熱費標準按照縣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熱用戶享有下列權利

(一)監督熱經營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熱用戶供熱;

(二)對熱經營企業收取的熱費及確定的熱價申請復核;

(三)請求賠償由于熱經營企業的責任或者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六條購買新建房屋的熱用戶在月日之前辦理了入住手續,應當在第一個采暖期按房屋性質、建筑面積及相應熱價繳納全額熱費。未售出空閑房屋的熱費,第一個采暖期,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空閑房屋的性質、建筑面積及相應熱價繳納全額熱費。熱經營企業對新建房屋第一個采暖期全部開栓供熱。

供熱期內(第一個采暖期)購買新建房屋的熱用戶,購房合同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熱用戶全額繳納熱費。熱經營企業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其他時期內購買新建房屋的熱用戶,購房合同中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熱用戶按規定繳納熱費。

第三十七條供熱期不用熱的熱用戶(已進行分戶控制)應當于年月日前向熱經營企業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繳納20%基本熱費;月日前未向熱經營企業提出不用熱申請,且未繳納20%基本熱費的熱用戶,供熱期間申請用熱的需繳納供熱期全額熱費。

已向熱經營企業提出申請不用熱并已繳納20%基本熱費的熱用戶,供熱期間又申請恢復供熱的并具備恢復條件的需從恢復之日起繳納恢復供熱后的熱費(供熱期應繳納熱費總額÷168天×恢復供熱后天數)已繳納的20%基本熱費按未供熱天數扣除,其余退還。

熱用戶未辦理停供手續,但在規定的報停期限內繳納了20%基本熱費的可視為辦理了停供手續。對繳納20%基本熱費的熱用戶恢復供熱時,不允許收取開栓費等各種費用。

第三十八條地熱設施采暖收費與散熱器設施采暖收費執行同一標準,不允許再加收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熱用戶在規定的期限內,即未辦理停供手續,又未按時繳納20%基本熱費,熱經營企業給熱用戶下發追繳欠款通知單,并按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城區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收取滯納金。熱用戶恢復供熱時,按規定補交陳欠熱費和滯納金,熱經營企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十條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熱經營企業收取的熱費進行監查,對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五、供熱設施管理

第四十一條熱用戶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自建的供熱設施與熱經營企業的管網連接;

(二)供熱系統上安裝放水設施及熱水循環裝置;

(三)擅自增加供熱面積;

(四)擅自調節進戶閥門;

(五)擅自改變供熱用途和改動供熱設施;

(六)阻礙熱經營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七)其它損壞供熱設施和影響供熱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住宅供熱系統實行分戶控制,熱用戶室外(含分戶控制閥、供水、回水閥門)供熱設施由熱經營企業負責維修、管理,新建房屋供熱設施在保修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自行維修或者委托維修。

住宅供熱系統未實行分戶控制的熱用戶樓外入戶閥門外(含閥門)供熱設施由熱經營企業負責維修、管理。熱用戶樓外入戶閥門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自行維修或者委托維修。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拒絕熱經營企業維修人員對供熱設施的搶修,搶修人員確定搶修點及通風口位置,需要破壞地面進行地溝作業的熱用戶應當積極配合,搶修完之后,由熱經營企業予以恢復。

第四十四條熱經營企業應當在每年十月一日之前,檢修、維護地溝內供熱設施時,發現地溝內有其他阻礙物、污水等情況,影響供熱質量和損害供熱設施的應當及時通知到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及熱用戶。

由于熱經營企業未通知到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及熱用戶,采暖期內,搶修地溝內供熱設施涉及清理其他阻礙物、污水等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熱經營企業全部承擔。

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及熱用戶,采暖期內,應對供水設施采取相應的防寒保溫措施。

第四十五條熱經營企業監察人員入戶檢查時,必須是2個人以上,并佩戴明顯標志,出示工作證。對破壞供熱設施和竊熱的熱用戶及其他人,熱經營企業一經查實,按損失的額度要求給予賠償,并報告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城區建設工程涉及供熱管網及設施的應當到熱經營企業辦理會簽手續。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拆改、移動供熱設施的

(二)管網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網、管支架懸掛廣告牌匾;

(三)利用管網溝排放雨水、污水;

(四)其它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六、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供熱的由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經營企業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止供熱的由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應當供熱而未供熱期間熱費總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

熱經營企業擅自棄管供熱的由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應當供熱而未供熱期間熱費總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

從熱經營企業存儲的熱費中扣除,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根據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撥付給實際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由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第五十三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不得拒絕和妨礙縣城區供熱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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