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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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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明

土地證明范文第1篇

國土資源局:

茲有 x x x 辦理用地位置座落在 x x x 村(居委會),持有土地批準證書號碼為 x x x 的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申請使用土地的范圍包括了本人位于其用地 x 側的 x x x 建筑物用地,即地號為 x x x 的宗地圖所示 x 號至 x 號界址線包含(穿過)的建筑物。該建筑物是由本人建造使用,所占用土地 x x x 辦理土地批準和土地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屬于 x x x ,現本人對該建筑物所占土地合并到 x x x 申請登記的宗地使用無異議。

特此證明

土地證明范文第2篇

(明溪縣嘉豪花園西側地塊)

 

一、基本情況

明溪縣嘉豪花園西側地塊位于明溪縣雪峰鎮城東村。項目四至范圍:東至嘉豪花園,西至青年路,北至民主路,南至紅豆杉路,方案總用地面積5.4013公頃。

二、必要性

通過成片開發,本片區將對現狀土地利用效益較低的舊城區進行二次開發,整合土地以改善居住環境,完善片區功能,優化配置土地資源,促進土地合理高效利用。

三、主要用途

本次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實際開發用地面積3.0682公頃,主要用途為居住及配套基礎設施的完善。

其中城鎮居住用地面積為2.8968公頃,主要實現功能解決城市居住用地不足,人口壓力難以緩解。

城鎮道路建設0.125公頃,主要用途實現交通運輸、居民通行等功能。

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數,本方案實施周期為3年(2021年至2023年)。

四、合規性分析

(一)國土空間規劃

根據溪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數據庫,本成片開發范圍位于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未涉及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符合《明溪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承諾范圍全部納入明溪縣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的集中建設區,并符合規劃管控要求。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方案已納入2021年明溪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綜上,方案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

(三)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占

用或開發的

成片開發區域范圍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各類保護區。

五、結論

本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專項規劃,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符合部省規定的標準,做到了保護耕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節約集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能夠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土地證明范文第3篇

>> 基于旅游營銷視角的風景名勝區游客特征研究 風景名勝區保護培育規劃研究 岳麓山風景名勝區景觀擾動研究 風景名勝區條例 嵩山風景名勝區 桂林漓江 風景名勝區 風景名勝區規劃探析 鳴謝風景名勝區名單 淺析風景名勝區與地質公園的規劃差異 城鄉規劃背景下風景名勝區土地使用兼容性淺析 寶雞天臺山風景名勝區風景資源狀況與特點研究 淺談風景名勝區的景觀規劃 淺談風景名勝區的改造提升 對于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幾點看法 淺談林慮山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 風景名勝區景觀生態規劃 風景名勝區管理體制的探討 寬闊水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馬嶺河峽谷國家風景名勝區 期待風景名勝區實行門票免費制度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提高我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利用效率將能更大地滿足旅游市場需求,進而影響我國旅游用地的整體效益。因此,筆者將研究對象確定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對其他級別的風景區暫不做研究。

1.1.2概念界定及數據來源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是指風景名勝區土地利用單位面積上所產生的經營收入,計量單位為:萬元/平方公里。本文研究數據來自《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報》高校財經數據庫()。因天津、上海、內蒙古、海南、等5個地區數據缺失或不全,故將研究范圍確定為除上述地區外的全國其他26個省(市、區)。鑒于數據必須具有連續性,可以進行時間特征分析,因此將研究數據的時間范圍定為2003年~2009年。在此基礎上,再次以指標數據缺失和異常波動為標準進行篩選,最終確定92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作為研究樣本。

1.2研究方法根據上文對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的界定,風景名勝區的土地經濟密度測算公式如下:D=R/A(1)式(1)中的D代表土地經濟密度值,單位:萬元/平方公里;R代表風景名勝區年度經營收入,單位:萬元;A代表風景名勝區總面積,單位:平方公里。對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的空間差異分析主要將公式(1)計算的結果輸入Arcgis9.2軟件數據庫,然后利用其空間分析功能,將結果進行分類輸出。關于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區域差異的動態特征的研究,在眾多區域差異分析的統計方法中,變差系數應用較多,因此本文采用變差異系數分析法。變差系數:主要采用樣本的標準差與均值之比來表示,反映樣本數據離散程度,公式如下:Cv=1y―1n∑(yi-y―)2(2)式中:Cv為變差系數,y―為26個省(市、區)平均土地經濟密度,yi為省(市、區)i的土地經濟密度,n為省(市、區)個數。2我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的差異分析

2.1全國層面總體差異特征分析

2.1.1時間差異特征運算結果顯示,2003年~2009年,我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總體上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見圖1),其中2003年~2007年上升幅度較大。說明隨著旅游業發展成熟、風景名勝區管理進一步加強,我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整體土地利用效率逐漸提高,管理對土地利用效率的提升具有較大的作用。

圖12003年~2009年我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變化趨勢

分年來看(見圖1),2003年的全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密度為21.81萬元/平方公里,而2009年則上升到56.27萬元/平方公里,總體上升了約258%。其中2003年~2007年急劇上升,2007年達到60.63萬元/平方公里,之后小幅回落。出現這種情況,可能的解釋是:2007年~2009年間,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經營收入的增長率低于風景名勝區面積的增加率。

2.1.2類型差異特征 為進一步深入分析不同類型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的差異特征,對照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8年的《風景名勝區分類標準》中的風景名勝區類型,將本次研究的92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歸為江河類、巖洞類、城市風景類、紀念地類、特殊地貌類、生物景觀類、海濱海島類、湖泊類、山岳類、陵寢類、壁面石窟類和歷史勝地類等12種類型。根據計算結果,可以發現各種類型的風景名勝區2003年~2009年的平均土地經濟密度存在明顯差異(見圖2),江河類、巖洞類、城市風景類、紀念地類、特殊地貌類、生物景觀類、海濱海島類、湖泊類和山岳類等9類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相對較小,其中江河類最小,為41.30萬元/平方公里。而陵寢類、壁面石窟類、歷史圣地類等3類風景名勝區土地密度相對較大,其中壁面石窟類土地經濟密度最大,為406.55萬元/平方公里。這可以大致反映我國國家風景名勝區旅游發展中人文旅游景區的旅游經濟產出更高,而自然生態類景區旅游經濟產出較低。可能的解釋是,人文類旅游景區土地資源投入相對自然生態類少,更容易產生土地資源的旅游集聚經濟效應。

圖2我國不同類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2003年~2009年平均土地經濟密度比較

2.2分省層面區域差異特征分析

2.2.1區域時間差異特征計算結果顯示(見表2),各省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在2003年~2009年期間的時間變化特征明顯,從時間演變規律分析發現大致呈現出以下3種類型:(1) 整體上升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整體大致呈上升趨勢的有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廣西、重慶、陜西、青海14個地區,其中尤其以安徽上升最為明顯,從2003年的128.02萬元/平方公里上升到2009年的902.69萬元/平方公里,上升幅度達605%;其次是陜西,從2003年的108.56萬元/平方公里上升到2009年的664.03萬元/平方公里,上升幅度達511%。出現這一特征可能的解釋是這些地區近些年來大力發展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數量增加的同時,游客數量大幅度提升。(2) 有升有降型。2003年~2009年,廣東、遼寧、甘肅、湖南、江蘇、浙江、云南、貴州、寧夏、新疆、四川等11個地區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有升有降,大致以2006年、2007年為拐點,呈現先升后降的特點,其中浙江、湖南、廣東、云南、寧夏和新疆2009年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均低于2003年。自然生態類風景名勝區增長可能是導致這一特征形成的主要原因。(3) 整體下降型。與其他省份不同,北京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大致呈下降趨勢,從2003年的384.4萬元/平方公里下降到2009年285.77萬元/平方公里,雖然期間有過小幅上升,但總體下滑程度較大。盡管如此,其基數仍處于全國前列。可能的原因是,北京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已經進入到生命周期的衰落期,游客數量減少導致。

2.2.2區域空間差異特征空間統計分析發現,2003年~2009年我國國家級風景區土地經濟密度從空間上呈現以下特征:表22003年~2009年我國26個省(市、區)國家級風景

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單位:萬元/平方公里年份

2.2.3區域差異動態特征區域差異動態特征主要是指隨著時間的變化,研究對象內部差異的變化狀況。我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總體區域差異動態特征反映了時間維度下,各個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與區域總體平均的離散狀況。采用公式(2)計算出我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的總體區域差異動態特征,如圖5。我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區域差異隨著時間的變化,總體呈現先縮小后增大的趨勢。這也從側面反映了我國風景名勝區旅游發展的區域均衡到區域非均衡的態勢。

圖52003年~2009年我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區域差異變化

3結論與討論本文以26個省(市、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為研究對象,從全國和分省層面對我國2003年~2009年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的時間、類型和空間差異特征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如下:(1) 全國層面總體差異研究顯示,2003年~2009年我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整體呈上升趨勢;不同類型風景名勝區的土地經濟密度差異顯著。(2) 分省層面區域差異研究顯示,2003年~2009年我國26個省(市、區)的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隨著時間演變趨勢,大致呈現出“整體上升型”、“有升有降型”和“整體下降型”三種類型;我國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區域差異明顯,空間上個別地區極值現象明顯;我國26個省(市、區)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區域差異隨著時間變化,總體上呈現先縮小再擴大的趨勢。本研究結論對我國風景名勝區土地利用與管理政策啟示如下:(1) 風景名勝區是我國土地休閑利用的重要部分,其經濟密度的提高對挖掘我國土地利用潛力,提高旅游經濟效益,避免土地資源粗放利用意義重大。現行的土地利用和景區管理制度對此都未加重視,因此,今后我國風景區土地利用管理中應該增加風景區土地集約利用管理政策和規劃。(2) 對于土地經濟密度呈下降趨勢的地區,政府及景區管理部門應增強土地集約利用意識,制定風景名勝區土地利用低效化防范措施,以保障風景名勝區土地利用效益可持續增長。(3) 風景名勝區經營是一種以旅游資源作為吸引力的經濟發展方式,旅游資源是決定其經濟效益好壞的主導因素。只要旅游資源吸引力足夠大、規劃合理、管理優良,不同區域的風景名勝區的土地利用經濟效益可以很大,因此,空間上應該可以均衡發展。然而,研究顯示,我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卻呈現出空間非均衡性,甚至存在極值差異現象,這說明我國西部和內陸地區的風景名勝區在管理上仍有待改進,政府要充分發揮風景區旅游資源的魅力,做好景區形象設計和市場營銷,大力吸引旅游者消費,以提高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需要指出的是,對風景名勝區土地經濟密度的研究在國內外尚不多見,可借鑒的成果不多,本文的研究僅是一種嘗試。由于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統計數據的不完整和難以獲取,暫時無法從游客量、風景名勝區類型、景區商業收入、管理制度等方面對區域差異存在的原因進行深入研究。后續研究中,在數據可獲取前提下,這是重要的研究方向和內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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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明范文第4篇

    市長 李憲生二ОО三年九月十五日

    武漢市土地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登記行為,加強土地登記管理,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他項權利(以下簡稱土地權利)的設定、變更、終止,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

    第三條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土地登記的主管部門,直接負責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的土地登記工作。本市其他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土地登記工作。

    第四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相互配合,本著便民、利民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共同做好土地權利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申請的土地權利依法進行審查和確認,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土地證書。土地證書是權利人依法使用和處分土地的法律憑證。

    依法登記的土地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未經依法登記的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或者抵押。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設定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初始土地登記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印發通告,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

    宗地是指由土地權屬界址線封閉的地塊。

    擁有或者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應當分宗申請登記。

    土地使用權類型、終止日期和用途不同的,應當分別劃宗。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

    第九條 土地登記應當記載土地權利人名稱、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取得時間、終止日期、他項權利狀況等。

    第十條 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土地登記申請;

    (二) 地籍調查;

    (三) 權屬審核;

    (四) 注冊登記;

    (五) 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

    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十一條 土地權利人可以自己申請土地登記,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請土地登記。委托他人申請土地登記的,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

    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土地登記的,人應當提交經公證或者認證的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依法買賣、交換、贈與、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權辦理土地登記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當事人一方申請土地登記:

    (一) 繼承土地使用權的;

    (二) 執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土地權利人應當以下列名稱申請土地登記:

    (一) 企業法人,為該企業法人名稱;

    (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該機關、單位的法定名稱或政府確認的名稱;

    (三) 非法人組織,為該組織依法登記的名稱或政府批準的名稱;

    (四) 自然人,為合法身份證明上的姓名。

    第十五條 土地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暫緩土地登記:

    (一) 申請文書需要修正或補齊的;

    (二) 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處理的;

    (三) 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的;

    (四) 依法限制土地權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而限制土地權利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應予暫緩土地登記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準予土地登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土地登記:

    (一) 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區內的;

    (二) 土地登記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的;

    (三) 土地權屬來源不明的;

    (四) 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土地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土地證書實行查驗制度,土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辦理土地證書查驗手續。

    第十八條 土地證書不得涂改,涂改的土地證書無效。

    土地證書破損,經查驗后可以換發。換發土地證書時,同時將原土地證書注銷。

    第十九條 土地證書滅失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報失并向社會公開聲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查實土地權屬后,應當受理滅失補發登記,并在報刊上滅失補發土地證公告,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告期滿之日起3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全市土地登記資料實行專業管理,并建立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

    第三章 設定登記

    第二十一條 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權利人應當自取得該項土地權利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設定登記。

    第二十二條 依法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權利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租賃或者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證書、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或者抵押合同,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或者抵押登記。

    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取得,當事人應當在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證書、合同或協議,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他項權利登記。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需臨時用地的,應當自臨時用地申請被批準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登記。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土地設定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 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 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三) 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 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

    (五) 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地籍測繪成果;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設定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準設定登記,并核發土地證書。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登記。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登記;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登記。

    集體土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登記。

    使用國有農用地的,由使用該農用地的單位申請登記。

    公用設施用地,由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所有權首次設定登記,應當進行公告。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土地行政 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天。

    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公告期滿之日起3日內予以核準登記,并向申請人核發土地證書。

    第二十八條 對設定登記公告提出異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7日內,將書面異議的副本送達土地登記申請人。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駁回土地登記申請。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經過調查核實,認為異議成立,構成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后,視處理結果受理登記。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權利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簽訂合同或有關文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

    (二) 抵押、出租等他項權利發生變化的;

    (三) 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后,經批準續期使用的;

    (四) 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土地座落或者門牌號發生變化的;

    (五) 土地使用權面積、用途變更的;

    (六) 其他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第三十條 申請土地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 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 與變更事實相關的協議書、合同等證明文書;

    (三) 申請變更登記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四) 有關批準文件,非法人企業、組織的土地轉移,還應提交其主管部門同意轉移的批準文件;

    (五) 土地證書原件;

    (六) 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出具的變更地籍測繪成果;

    (七) 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一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變更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準變更登記,并核發土地證書。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預售商品房的,預售人應當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證書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土地登記,領取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轉讓證明,并將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轉讓登記證明的用途告知購房人。購房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轉讓登記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土地證書。

    第三十三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單位應當自購買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30日內,持公有住房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證書,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住宅用房上市交易的,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證書、房屋所有權證、交易合同,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土地權利終止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注銷登記,并交回土地證書:

    (一)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續期未獲批準的;

    (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的;

    (三)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作出土地使用權轉移決定的法律文書生效的;

    (四) 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滅失的;

    (五) 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合同終止的;

    (六)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

    (七) 土地權利終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土地權利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可以直接注銷登記,并自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土地權利人,限期收回土地證書。

    第三十六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注銷登記申請進行權屬狀況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準注銷登記,收回并注銷原土地證書。

    第三十七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或土地權利人發現土地登記結果錯誤或者漏登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經核實后應當予以更正,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注銷原土地證書,將更正登記結果書面通知土地權利人,并重新核發土地證書。

    第三十八條 依法注銷的土地證書自注銷登記生效之日起失效,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土地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土地設定登記、變更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根據《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責令限期辦理,并可處以登記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辦理的,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偽造土地證書的,其偽造的土地證書無效,由登記機關依法沒收偽造的土地證書;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非登記機關或個人擅自受理土地登記或擅自制作、發放土地證書的,該土地證書無效,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申請土地登記的當事人提交虛假申請登記文件騙取土地證書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其土地證書。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因土地登記人員的過錯,造成土地登記錯登、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正或者補登;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五條 土地登記人員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土地證明范文第5篇

個人住房按揭需要的材料有:

1、一手房按揭貸款需要:貸款人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房權證(買賣合同)、土地證(或復印件)、戶口本、結婚證、無房證明、單位收入證明、擔保公司的擔保證明。

2、二手房按揭貸款需要:買賣夫妻雙方身份證明、土地證(或復印件)、契稅票、評估報告、買賣合同、戶口本、結婚證、房權證、買方夫妻收入證明和無房證明。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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