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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8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8-263-1
隨著第三方支付市場交易的集中化與規模化,沉淀資金引發的問題也令人堪憂,這主要是因為第三方支付平臺非金融機構,它受到資格認證和業務范圍的質疑,加上政府的監管缺失,必然會造成沉淀資金的巨大風險。,目前大多數第三方支付采用二次清算模式,這樣沉淀的資金就包括了交易過程中的在途資金和交易前后暫存在平臺里的資金,隨著用戶總量的增加,沉淀資金的量將會非常大。這些資金會放大平臺自身的信用風險及增加客戶的風險。
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形成的過程
(一)交易過程中的在途資金。這主要是因為二次結算模式中,買方支付和賣方收款直接存在時滯,支付平臺讓客戶接受到商品時,再進行劃撥款項給賣家,在途時間越長,交易資金m越多。
(二)交易前后暫時存于支付平臺里的資金。這種沉淀資金包括:第一種是用戶通過網銀等虛擬手段預存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里的資金,例如支付寶錢包等。第二種是在出現交易差錯或者糾紛時,用戶需要商家退還貨款時,所退貨款暫時存放的。
二、我國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資金的現狀
自馬云提出第三方支付這個概念后,我國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市場規模就迅速擴大,但是面對在交易中存在的問題,我國并沒有專門立法進行管理或者對消費者保護,而只是出臺一些簡單的條例,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我國對此的研究狀況也不斷在發展中,從一些文獻來看,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內容主要是從加強風險監管,提高工作人員素質等方面進行討論,但是并沒有采取切實的行動。
三、第三方支付產生的沉淀資金風險
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的風險產生原因如下:(1)二次結算過程中使得支付平臺產生滯留資金;(2)網上支付的規模日益增大,時滯時間增加,使得沉淀資金的數額越來越大,造成高風險;(3)第三方在線支付平臺資質不夠,監管處于灰白地帶,造成信用缺失。沉淀資金的風險如下:
第一,資金風險:按目前支付寶日交易額來測算,考慮到出項資金和進項資金的時間差,沉淀資金至少在100億元左右。100億元產生的利息就高達9.8萬。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存在資金安全問題,此外,沉淀資金流動性小,會降低資金的周轉效率。
第二,信用風險:大量沉淀資金使得第三方支付平臺資金的信用風險放大。第三方支付是“信用缺位”條件下的“補位產物”,在一定程度保證了電子商務交易資金流和物流的有序流動。網上支付是建立在虛擬的空間,市場參與者的誠信度完全建立在虛擬網絡信息的基礎上,支付安全和誠信問題顯得很重要。我國沒有一套約束個人和企業信用行為,促使其自覺履行承諾的誠信機制;雖然第三方機構的參與對買方和賣方誠信行為進行了約束,從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用風險,但是依照目前的交易流程,信用風險還是很大的。
第三,法律風險:作為支付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處于網絡運營與金融業務交接的灰色地帶,其服務實質上類似于金融服務中的清算結算業務。大量沉淀資金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了資金儲蓄的性質,目前國內無一定的法律對此進行規定。其中,沉淀資金的歸屬問題在法律上更是存在很大的爭議,即第三方支付機構是否有權利挪用沉淀資金,沉淀資金是否應當存在有息賬戶中,如果產生利息或其他收益應當歸誰所有等問題,這些在法律中都沒有明確規定,監管手段尚不成熟,沉淀資金的用途問題因此不明確。從本質來看,沉淀資金的資金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買方依然是資金的所有權人,但這筆資金要等到買方收到貨物通知平臺付款時,第三方支付平臺才將其劃付給賣方,在這個停留的過程中到底是誰擁有所有權我們還無法定論。
四、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風險管理措施
從保護買賣雙方資金安全角度出發,其監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明確監管主體。第三方在線支付企業從事的很多業務從實質上說屬于金融范疇并且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銀行體系,因此監管主體應該認定為人民銀行。
(二)設立資金專有賬戶。第三方支付機構應當向一個可以將其自有資金和沉淀資金進行區分管理的銀行申請一個存放沉淀資金的專有賬戶,同時不允許隨意的使用這兩個賬戶中的資金,即幾近凍結狀態,從而保護大量非流動資金。
(三)設立保證金制度。即是如果可以將沉淀資金視為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客戶賬戶中的存款的話,那么基于風險控制的考量,可以仿照金融機構按照某種比例收取存款保證金,控制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流動性風險,維護客戶資金安全。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為不固定的數,需根據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營業額的變動情況進行調整。此外,對于保證金的利息不應當貴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有,更不應該有利息稅。
(四)減少沉淀資金,提高資金周轉率。將支付平臺與物流公司進行整合。這方面可以借鑒支付寶的做法,即將適合的物流企業整合到在支付寶的網上支付平臺上,由交易雙方選擇指定的物流公司取貨,驗貨,發貨。買方進行驗收。假如貨物有問題可立即退貨,這樣大大縮短了確認付錢的時間,從而減少了沉淀期限。同時又可以更好的杜絕網絡詐騙等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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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余額寶 支付寶 沉淀資金 監管
一、余額寶的背景簡介
2013年6月17日,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正式推出了“絲理財神器”――余額寶,一經推出,余額寶吸納的資金規模及用戶數量創下了互聯網金融的奇跡。截止2013年12月31日,阿里巴巴宣布,余額寶的客戶數已經達到4303萬人,規模為1853億元,余額寶最新萬份收益高達1.7869元、七日年化收益高達6.696%。
所謂余額寶,實質上是支付寶與天弘基金公司聯手推出的一款理財產品。支付寶的用戶只需將資金轉入到余額寶賬戶中,就默認為自愿購買天弘基金公司的“增利寶”貨幣基金,從而獲取比同期銀行活期存款高的多的投資收益。余額寶的發展之所以如此迅速,還在于其不僅僅具有理財功能,還具有在線支付、轉賬等其它理財產品所沒有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余額寶,作為理財產品最大的優勢在于其便捷性。使用余額寶進行理財的最低資金限額是一塊錢,另外,只要用戶有需要也可以將余額寶賬戶中的資金隨時轉出。
根據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第三方支付備付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支付寶公司可以使用賬戶中的沉淀資金購買協議存款,所得的收益也歸屬于支付寶。因此辦法的限制,用戶存留在支付寶賬戶中的資金是不能獲得任何收益即便有也是非常低的收益率,余額寶則改變了這一現狀,即用戶首次可以使用其在支付寶賬戶中的閑置資金購買貨幣基金從而獲得收益。
二、余額寶帶來的沉淀資金風險
盡管2012年5月,支付寶公司獲得了基金支付牌照,但仍然沒有基金銷售資格,所以支付寶公司需要與具有銷售資格的基金公司合作。2013年6月19日,支付寶公司宣稱余額寶上線六天,其用戶數已突破100萬。那么,假設每位用戶的賬戶中有500元的余額,在短短的一周內,余額寶就能迅速吸收至少5億元的資金,這筆巨額的資金對任何一家基金公司而言都是一個不小的數字。支付寶為何選擇與天弘基金公司合作呢?與支付寶合作之前,無論從總資產管理規模、積累的品牌等方面,天弘基金只是基金行業中的中小型基金公司。經仔細分析則不難得出,與一家中小型的基金公司合作,其實是支付寶進軍金融行業的戰略布局。
在基金銷售的過程中,用戶并未在基金公司開設賬戶,只需將自己的資金轉入到余額寶賬戶中即可完成購買的手續,其他必需的用戶資料則由支付寶向基金公司提供,除此之外,基金公司還通過支付寶的服務軟件阿里旺旺向用戶提供服務。支付寶公司提供了如此細致的服務,令人意外的是卻不收取任何尾隨傭金。依據《第三方支付備付金管理辦法》,支付寶公司可以簡便的使用支付寶賬戶中的余額購買協議存款獲取收益,余額寶的業務推出之后,支付寶由此獲得的收益將大打折扣。支付寶為何選擇做這樣賠本的生意呢。
筆者認為,提高用戶“黏性”,使其資金量不斷的壯大,為日后進軍金融行業打下伏筆,是支付寶公司推出余額寶的真正目的。由于國家相關金融規定的限制,長期以來,用戶滯留在支付寶賬戶中的資金不能獲得任何收益,這不僅使支付寶公司不斷的受到社會各界的詬病,也大大的限制了其資金的規模。余額寶的上線,一方面是支付寶借助貨幣基金將存留在支付寶賬戶中資金的收益返還給用戶,另一方面支付寶希望以高出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方式,吸引更多的用戶資金從銀行轉向支付寶賬戶從而其擴大資金規模,并減少向中國人民銀行繳納的保證金。根據支付寶接近8億的用戶規模和每天數十億元的交易金額,沉淀在支付寶平臺的資金可能達到300億元之多,如果支付寶賬戶中沉淀資金的規模繼續擴大,其影響則不容小覷。
沉淀資金由兩大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用戶暫存在支付寶賬戶中的閑置資金,另外一部分則是由于在線交易過程中的價款收付時間差而產生的在途資金。支付寶享有沉淀資金存在于支付寶賬戶期間產生的利息所有權,隨著余額寶的上線,支付寶賬戶中的沉淀資金數額會越來越龐大,這也將會不可避免的產生資金管理的風險。比如,支付寶公司是否會成為一些不法分子洗錢的工具;支付寶公司是否會挪用巨額的沉淀資金進行高風險投資。目前,因我國還沒有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有效監管的對策,假如支付寶挪用巨額的沉淀資金投資于高風險的項目,用戶資金則很有可能處于不能收回的風險,因支付寶的用戶涉及面極其廣泛,一旦支付寶賬戶資金出現問題,受損害的則不僅僅是用戶的財產利益,還可能引發第三方支付交易的信用危機,甚至可能觸發整個社會的金融風險。
三、沉淀資金監管的方案
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所沉淀的資金規模在近些年迅速的擴張,使用這些資金所獲得的收益也越來越龐大,但在沉淀資金風險的法律監管方面,我國還沒有出臺相關的政策,于此,除了我國目前已有的監管制度之外,筆者提出以下幾項針對沉淀資金的法律監管方案(因以下方案不僅僅針對支付寶賬戶中的沉淀資金,因而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被監管的對象):
1.制定沉淀資金保險制度
第三方支付業務最早出現在美國,到目前為止,美國是世界上對沉淀資金管理最發達的國家。美國的監管機構分為聯邦和州兩個層面,從聯邦層面而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是美國重要的監管部門,其認為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中的沉淀資金并非是美國聯邦銀行法中定義的銀行存款,而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債務,用戶則為該債務的債權人。存款延伸保險制度是美國預防第三方支付平臺可能產生風險的有效預防措施,即第三方支付平臺須在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設立一個無息賬戶,第三方支付平臺將所有的沉淀資金存在該無息賬戶中,由此產生的保險費用由沉淀資金的利息抵扣。同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還聲明,此保險制度僅在存款銀行倒閉時有效,如果第三方支付平臺倒閉,存款延伸保險將不適用。通過該項制度,不僅能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和用戶之間針對沉淀資金利息歸屬的問題,還可以彌補當第三方支付平臺出現問題時,用戶由此受到的財產損失。因而,筆者認為,即使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我國仍可以參考美國的存款延伸制度,指定信譽良好、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從事該項業務。
2.完善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監管的相關規定
任何一個行業的健康發展,都需要相關法律的支撐。《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頒布,雖然給予了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合法的身份,且規定了第三方支付的準入門檻,但針對沉淀資金并沒有制定較為詳細的辦法。筆者建議,為確保沉淀資金的安全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并在條件成熟時,將有關第三方支付業務管理所涉及的相關規定轉變為法律或行政法規,從而提升監管效力的級別。
一方面,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整個交易流程的監控,其中,重點監管賬戶中沉淀資金的來源及去向,完善沉淀資金的結算時間以及利息分配等相關規定。比如,規定一個合理的沉淀資金的結算時間,從而避免因支付周期過長而產生不必要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大數據得到高效運用的今天,我們需建立健全高效的沉淀資金交易的風險數據庫,提煉出可疑交易的典型特征,并將其及時應用到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的實時分析和監測中,從而降低挪用沉淀資金進行不法交易的風險。
另一方面,完善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后續監管。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頒布,我國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準入門檻做出了具體、嚴格的規定,但是,對第三方支付平臺后續監管特別是涉及沉淀資金的監管措施還有待完善。在此筆者建議: 首先,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中大額資金交易的監控,建立專門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資金甄別和交易監測制度,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大額資金交易情況;其次,建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年檢制度,要求不符合標準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停業整改,如果情節嚴重,則吊銷其許可證;最后,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的監督力量,在經濟活動過程中,一旦發現第三方支付平臺有違規使用沉淀資金的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反映,一經核實,則會對違規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做出相應的處罰。
3.加強我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
隨著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的迅猛發展,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性也日益顯著。但因我國社會信用評級制度起步晚,再加上相關立法的滯后,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相比而言,美國第三方支付市場能夠快速、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其擁有健全的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美國的社會信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對信用產品的巨大需求、健全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市場化運作的各類信用服務公司。比如,美國不僅有針對中小型企業的信用評估公司,還有專門向大型金融機構、跨國公司提供服務的標準普爾、穆迪等信用評估機構。
因此,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信用評級業務許可制度,培育專業性高的信用評估機構,從而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制約,有效的提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信用水平,從而確保第三方支付平臺中沉淀資金的安全,帶動第三方支付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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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第三方支付模式層出不窮,但目前尚未有準確的概念定論,較為完備和權威的一般描述是: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非金融機構,集成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或給予其他服務通道,為交易各方提供貨幣支付、資金清算、交易監管等支持而形成的支付模式,是金融電子化與網絡金融的組成部分和重要表現形式。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運行方式是當買方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貨款支付,資金便進入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專用賬戶中,當貨物送達、買方驗貨后,就可以確認收貨,將暫存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資金轉至賣方賬戶。買方將資金預付給支付平臺,到買方真正收到貨物后確認收貨,支付平臺將資金劃撥給商家,這段交易時間內預付給支付平臺的資金稱為“沉淀資金(客戶備付金)”。
根據艾瑞資訊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至2012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規模高速增長,從最初的23億元增至36589.1億元。在如此大規模資金流動中產生了巨額沉淀資金,但沉淀資金的法律屬性一直難以明確,2010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非金融支付機構服務管理辦法》首次明確賦予第三方支付機構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并初步明確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無權使用該資金。但是對于沉淀資金的權屬沒有明確的規定。
目前,學界對沉淀資金的歸屬基本有兩種觀點,一、沉淀資金應該歸消費者所有。二 沉淀資金應該歸第三方支付平臺所有。這主要是基于消費者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關系來進行的分析。
筆者雖然更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即沉淀資金歸消費者所有,但又不完全贊同。因為這種定位沒有對沉淀資金進行更精確的分類。沉淀資金實際上在消費者完成支付即將錢打到第三方支付平臺到確認支付,中間還有一個環節,即銷售者發貨。銷售者發貨的行為其實改變了沉淀資金的權屬。根據合同法規定所有權的轉移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 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
交付的方式又分為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3)代辦托運。即由出賣人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顯然,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介入的網上交易絕大多數都屬于第三種代辦托運,由買受人承擔運費,出賣人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因此,此種所有權的轉移是在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發生的。在正常的買賣交易中,貨物和金錢是同時交付給相對方的,也被稱為同步交換,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網上交易由于在虛擬的無形市場,交易雙方互不認識,不知根底,賣家不愿先發貨,怕貨發出后不能收回貨款;買家不愿先支付,擔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質量得不到保證。博弈的結果是雙方都不愿意先冒險,網上購物無法進行。為應合同步交換的傳統市場需求,需要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介入作為擔保,只有雙方意見達成一致才能決定資金去向。第三方支付平臺擔當中介保管及監督的職能,降低了交易風險。既然有第三方作為擔保,那么網上交易就應該與正常交易一樣,實現同步交換。況且銷售者發貨之后,將貨物交付給快遞公司,代辦托運,就對物失去了所有權,所有權隨即轉移給了消費者,那么消費者的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對等資金所有權就應該隨即轉移給銷售者。實際上,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現實操作流程中也體現了這種狀況。在消費者決定購買貨物,將該資金轉移到第三方支付平臺后到銷售者發貨前,這期間只要超過48小時就可以無條件退款(這48小時其實是對銷售者信賴利益的保證,從而避免消費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不改變此時沉淀資金的權屬)。但是在銷售者發貨后,消費者要想退款就必須經過銷售者的同意,而且往往要承擔舉證責任,并且此種糾紛的解決也轉到售后服務的問題上。這充分說明了在銷售者發貨前,沉淀資金歸消費者所有,在發貨后,沉淀資金的所有權和貨物的所有權一樣同時轉移給對方,即沉淀資金歸銷售者所有。
在明確了沉淀資金的所有權之后,沉淀資金利益收入的權屬就比較清楚了。該利息收入是沉淀資金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根據我國民法的所有物與孳生物原理,孳息應當屬于原物所有人。因此,在銷售者發貨前,沉淀資金產生的利息歸消費者所有,在發貨后,沉淀資金的利息歸銷售者所有。
在明確了利息權屬之后,按常理,分配利息應該是理所當然的,但在實踐中利息分配有一定的難度,尤其是對消費者利息的分配非常困難,也并不現實。因為雖然每天的沉淀資金數額巨大,產生的利息也非常可觀,但是在一個交易周期中(按7天算)消費者的利息占整體利息的比重較小,因為銷售者通常在兩天內會及時發貨。況且消費者人數眾多,這筆利息收入攤到每個消費者頭上則會微不足道。如果讓第三方支付平臺或者其所委托的金融機構分別針對各個消費者的每筆消費金額進行利息的分配和返還,操作成本可能高得驚人,甚至超過利息收入總額。因此所屬消費者的利息不應當直接返還給消費者,而是可以納入到消費者利益服務的某個基金中,以一種新的形式將本應屬于消費者的權益返還給了消費者。這樣做不僅符合我國民法有關所有物與孳生物的關系原理,使原物的所有權人擁有了對其所有物產生孳息的收益權,而且也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的發展壯大提供了資金支持,從而有效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對屬于銷售者的利息分配,就相對簡單。因為屬于銷售者的利息巨大而銷售者人數不多,況且也長期從事銷售業務比較固定,可以在年終時一并將所得利息返還,既簡便易行,又符合法理,使原物的所有權人擁有了對其所有物產生孳息的收益權,是可行之舉。
【關鍵詞】
新鮮冰凍血漿;離心法;制備;冷沉淀凝血因子
冷沉淀是由保存期內的新鮮冰凍血漿(FFP)。在1℃~6℃的條件下融化后,分離出沉淀在血漿中的冷不溶解物質,凍結而成的制品。其中主要含有豐富的凝血因子Ⅷ(FⅧ)、纖維蛋白原(Fib)、血管性假血友病因子(vWF)纖維結合蛋白(Fn)等。臨床上主要用于甲型血友病,纖維蛋白原及凝血因子缺乏所致的出血性疾病的治療,以及手術、創傷引起的凝血機制障礙的治療。近年來,冷沉淀在深度燒傷、腫瘤手術、皮膚、黏膜疾病、角膜疾病、彌散性血管內凝血、多發傷和手術創傷、自發性氣胸等醫學領域里得到廣泛應用[1]。
1 制備方法
多年來,我站沿用虹吸法制備方法如下:留取200 ml全血采集時間小于7 min,400 ml全血采集時間小于13 min的血液,采集后6 h內分離出帶有聯袋的新鮮冰凍血漿,并且即刻放入-50℃冰箱快速冰凍后,放入-20℃以下冰箱保存。冷凍24 h以上的新鮮冰凍血漿用于制備冷沉淀凝血因子。將新鮮冰凍血漿袋置于(4±2)℃水浴裝置中,另一空袋懸于水浴箱外,位置低于血漿袋,兩袋之間形成一定的高度落差。血漿融化后,隨時被虹吸至空袋中,當融化至剩下40~50 ml血漿與沉淀物時,閉合導管,阻斷虹吸。將血漿與沉淀物混合,制成冷沉淀凝成凝血因子[2]。將其快速置于低溫速凍冰箱中凍結。制備過程中,由于我站沒有專用的水浴裝置,需要用冰塊將水浴箱內水溫降至4℃左右,而后將新鮮冰凍血漿放入水浴箱,制備過程中水溫調控不恒定。血漿融化速度慢,導致制備時間長。水浴虹吸法在FFP溶解的過程中,冷沉淀凝血因子有時不能形成大的凝聚團塊,或成絮狀,不能聚集吸附在中央未融化的冰塊上或袋壁上,有部分往往由于虹吸作用而流到另一轉移空袋中,降低了FⅧ的含量[3]。
依據《血站技術操作規范》(2012版)將制備方法改進為離心法,現將方法介紹如下:1.取出待制備冷沉淀的新鮮冰凍血漿,置(4±2)℃冰箱中過夜融化(時間約為12~15 h);次日,當血漿中尚有部分冰核時即從冰箱中取出。2.將帶有冰核的血漿配平后放入溫度已調至(4±2)℃的離心機中,3000 g,離心8 min。3.離心后取出血漿放入分漿夾上擠出上清血漿部分。底部可見白色冷不溶物質即為冷沉淀凝血因子。將袋內留有20~30 ml血漿與沉淀物混合,制成冷沉淀凝血因子。將其快速置于低溫速凍冰箱中凍結。制備后經質控科檢驗,由200 ml新鮮冰凍血漿制備的冷沉淀凝血因子1u:FⅧ含量>80IU/袋,Fib>150 mg/袋,容量:20~30 ml。符合GB18469-2001《全血及成分血質量要求》。應用此方法制備過程中,血漿在(4±2)℃冰箱中過夜融化,溫度控制恒定。同時血漿過夜融化節約了人為加速其融化時間。帶有冰核的血漿經離心后血袋底部附著有白色片狀沉淀物質。經分漿夾分離血漿過程中,冷沉淀流失少,大大提高了產品質量。
2 討論
《血站技術操作規程》(2012版)中規定出冷沉淀凝血因子制備方法分為虹吸法和離心法。兩種方法都能制備出符合國家標準的冷沉淀凝血因子。結合我站實際,使用新鮮冰凍血漿置于(4±2)℃冰箱中過夜融化,離心法制備冷沉淀凝血因子優于虹吸法。離心法制備提高了冷沉淀凝血因子的含量,新鮮冰凍血漿置于(4±2)℃冰箱中過夜融化節省了手工融化血漿的時間。同時也避免了購置專用的水浴裝置,符合我站目前經濟狀況。在提高冷沉淀凝血因子產品質量上,除了選擇合適的制備方法外,還應嚴格控制血液采集到成分制備的整個過程,200 ml全血采集時間>7 min,或400 ml全血采集時間>13 min,所采集的全血不可用于制備新鮮冰凍血漿。采集后的血液應加強整個過程的冷鏈控制,改進從采集到制備成成品的流程,盡量縮短其時間,確保在采集全血后6 h內分離出新鮮冰凍血漿。應當將新鮮冰凍血漿和冷沉淀凝血因子快速凍結,最好在60 min內將血漿中心溫度將至-30℃以下等,才能保證冷沉淀凝血因子的質量。
參 考 文 獻
[1] 雷千紅,葉東,欒建鳳.冷沉淀臨床應用的新進展.醫學研究生學報,2004,17(1):81-82.
摘 要 近年來,以支付寶平臺為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借助互聯網,吸收到大量沉淀資金,沉淀資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權問題一直處于爭議之中,到現在都還沒有明確具體的解決方法,但是支付寶平臺創新出來的金融產品――余額寶,恰巧將支付寶的功能與返利給消費者結合起來,并且從實際來看,余額寶的實踐運用也進行的有條不紊,雖偶有弊端,但這也恰好是法律進步的一個突破口,本文將分析余額寶對于解決支付寶沉淀資金及其利息的歸屬問題的推動,從而給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議,以此方式類推到整個互聯網金融,維護消費者權利。
關鍵詞 支付寶 余額寶 沉淀資金孳息 所有權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1支付寶沉淀資金及其收益的所有權
1.1支付寶的簡介
近些年來,第三方支付平臺在龐大的網絡交易中承擔著資金代收代付中介的職能,由于以自身實力和信譽作為擔保,較好地解決了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雙重難題,又實現了資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統一化、公開化,從而獲得了極大的發展。
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達成的交易規模迅速膨脹,其中主要集中在支付寶(阿里巴巴旗下)、財付通(騰訊旗下)、銀聯在線(中國銀聯旗下)、百付寶(百度旗下)、貝寶(PayPal)、快錢 (99bill)、網銀在線(China bank)、易寶支付(Yeepay)、環迅支付(IPS)等第三方支付企業。其中用戶最多、市場占有率最高的支付寶,已經跟國內外160多家銀行以及一些國際組織建立了戰略合作關系,占據了第三方支付交易市場份額的半壁江山。同時據2014年2月的北京晨報報到的支付寶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用戶通過支付寶完成了超過27.8億筆,金額超過9000億元的移動支付,成為全球最大的移動支付公司,具有極大的代表性。
2013 年6月13日,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正式推出了“理財神器”――余額寶,這是由天弘基金專門為支付寶定制的兼具金融理財和消費雙重功能的基金理財產品。“余額寶”業務的推出,是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新嘗試,據支付寶官方網站介紹,余額寶是支付寶為個人用戶推出的通過余額進行基金支付的服務,目前支持天弘基金“增利寶”貨幣基金把資金轉入余額寶即為向與支付寶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的基金公司等機構購買相應理財產品,也就是說用戶將錢轉入余額寶實際上等于自動默認地授權給支付寶公司向天弘基金管理公司購買了一款由天弘基金管理的名為“增利寶”的貨幣基金,然后用戶享受這款貨幣基金所帶來的收益。余額寶業務利用支付寶廣大的用戶群的優勢,加上自身收益高、便捷、門檻低等特點,一上線便受到大量客戶的追捧。到2014年底余額寶資產規模達到5789.36億元,互聯網理財產品用戶規模為7849萬。余額寶吸納的資金規模及用戶數量創下了互聯網金融的奇跡。在規模上成為全球第四、中國第一大基金。
1.2支付寶沉淀資金及其收益的所有權
沉淀資金是伴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產生發展而存在的,沉淀資金的來源有兩種。通常情況下,消費者在網上選中自己所需購買的商品,與商家達成交易協定之后,在網上把貨款付給支付寶所提供的支付平臺上(實際上是支付寶在銀行的賬戶),支付寶收到該貨款后立即通知商家發貨,消費者收到商家的貨物,經過驗收后,再以確認收貨的方式通知支付寶向商家付款,支付寶再將相應的貨款轉至商家賬戶,交易才算完成。這部分消費者已付到支付寶平臺,但商家未收到而存放在支付寶平臺上的備付金就積累并產生大量的沉淀資金。據支付寶營運商介紹,支付寶的一個交易流程通常為7 至10 天。而截止到2013年低,支付寶注冊用戶近3億,到2014年日交易筆數達到1800萬筆,日交易額達106億元。即使以7 天的交易時長來計算,產生的沉淀資金大概也足以超過742億元。除了上述因交易雙方貨款存在的延時交付、延期清算而產生的巨額沉淀資金外,還有一部分沉淀資金是消費者為了日后方便支付,而在支付寶平臺賬戶上預先充值的一定數額的資金,等到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達成交易意向后,以電子錢包的形式進行使用,這部分資金在進行交易之前便以沉淀資金的形式儲存在支付寶平臺賬戶上。兩種來源的沉淀資金,給支付寶平臺提供了大量無成本的可用資金,最保守的收益便是將這筆資金存放于銀行,也將獲得不菲的利息收入。如此巨額的沉淀資金,其權利歸屬以及由此產生的利息收入自然會引起各方的高度關注,并且引起人們對龐大的沉淀資金所產生的利息去向的關注。
2支付寶沉淀基金孳息所有權爭議
2010年央行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2013年6月7日《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第三條規定:“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戶。”中國人民銀行〔2013〕第6號文《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第十一條規定“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應當與自有資金賬戶分戶管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沉淀資金絕不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沉淀資金是消費者交予其代為保管的資金,資金的性質應該是保管物,該筆資金的所有權仍是消費者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在明確了沉淀資金的所有權之后,就可以推出,其利息收入應該是沉淀資金所產生的法定孳息,第三方支付平臺不具有沉淀資金及其所產生的利息的處分權和受益權。該部分孳息應當歸原物的所有人即消費者所有。
但是,如果強制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發放巨額的利息,因用戶基數龐大,分攤到單個用戶的金額卻十分渺小,統計及發放成本甚至可能會超過孳息本身。所以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協議中通常都會以列舉服務條款的方式,排除了消費者要求支付該部分利息的權利。以支付寶為例,《支付寶服務協議》第四部分――《“支付寶服務”使用規則》第十條中聲明:“您完全承擔您使用本服務期間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項的貨幣貶值風險及可能的孳息損失。”在《“支付寶服務”概要》第二條第八項中聲明:“您同意,基于運行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本公司可以暫時停止提供或者限制本服務部分功能,或提供新的功能,在任何功能減少、增加或者變化時,只要您仍然使用本服務,表示您仍然同意本協議或者變更后的協議。”消費者利用支付寶平臺進行網上交易之前,必須先同意支付寶的服務協議,因此實際運用中消費者們也就不得不放棄對該部分利息收益的權利。更關鍵的是消費者把資金暫存在支付寶平臺上并不是以獲得利息為目的,而是要享受代收代付的服務。若是真的很在意利息的得失,可以自行將暫存在支付寶平臺的資金轉入自己的銀行賬戶或者選擇其他方式實現網絡交易。其次,就算是想要主張該權利,也是個體力量薄弱,求助無門又耗時耗力,不得不放棄。況且,據調查顯示,由于《服務協議》篇幅較大,字數較多,專業性又很強,消費者在運用時又圖方便和快捷,都草草瀏覽,加之該服務條款本身沒有特別標注提醒,大部分消費者都忽略了這個問題,所以幾乎所有消費者都或主動或被動地承認了這條有點霸道的條款。同時,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沉淀資金的孳息又該按照《服務協議》中約定的那樣,消費者應當“自愿”放棄。這就產生了矛盾,也使得消費者對沉淀資金法定孳息的所有權無從保障,這個矛盾是一定要解決的,不可逃避。
對于沉淀資金利息歸屬問題之爭,至今仍沒有結論。總結各學者專家的意見,沉淀資金利息的歸屬有以下幾種可能,第一種是該筆利息直接被類似支付寶這樣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獲得,此前曾被2011年11月《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采納,但由于利息的額度巨大,且有悖于我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宗旨,最終因爭議過大而被取消;第二種是銀行無償獲取沉淀資金利息,銀行坐收漁翁之利,第三方支付平臺與消費者的”功勞”被銀行無代價、無成本占有,不僅消費者所有權未得到保護,恐怕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多有不滿;第三種是按照消費者存入資金金額的比例,把資金產生的利息歸還給消費者,由于消費者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資金相對較少,不僅利息的數額非常小,發放管理的難度也非常大,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必然也會增加消費者的消費成本。第四種是銀行開設無息備用金賬戶,這便嚴重限制了資金的流動性,同時也造成資金的浪費,同時也使得消費者徹底失去利息所有權,是一種變相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方式。第五種便是學習國外經驗,建立存款延伸保險制度,美國沉淀資金的監管和安全是通過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所提供的“存款延伸保險”來實現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支將所有沉淀資金存入FDIC保險的商業銀行賬戶,所獲利息用來為每個消費者購買上限為10萬美元的保險項目。但我國并無類似FDIC的機構,如果通過普通保險公司購買,由于保險合同需要特定的被保險人,相當于每增加一個買家就要簽一份保險合同,操作上存在困難。
3現存問題的解決之道
直到2010年央行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2013年6月7日央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我國才初步形成了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沉淀資金的法律監管。隨之而來的是,支付寶在6月13日推出“余額寶”業務,試圖改變沉淀資金盈利的模式,打破了沉淀資金的僵局,有利于解決沉淀資金收益的歸屬問題。
首先,余額寶的發展之所以如此迅速,不僅僅在于其具有理財功能,余額寶作為理財產品最大的優勢在于其便捷性。它不僅能夠提供高收益,還全面支持網購消費、支付寶免費轉賬、儲蓄卡快捷支付的資金轉入等幾乎所有的支付寶功能,只要用戶有需要也可以將余額寶賬戶中的資金隨時轉出,這意味著資金在余額寶中一方面能隨時用于消費,較強的流通性、便捷程度滿足了用戶對這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又在時刻保持增值。其次,一邊是國家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利息分配一直語焉不詳,含糊其辭,沒有切實有效可行的方法,更是無法可依。另一邊,第三方支付機構常被指責“占用”沉淀資金的利息收入。支付寶作為規模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首當其沖,雖然一直辯稱從未占有或動用客戶備付金利息,但數額巨大的利息卻從未見蹤影,支付寶一直以來難逃質疑之聲。
余額寶極大地滿足了小額投資的需要,余額寶對于用戶的最低購買金額沒有限制,一元錢就能起買。余額寶的目標是讓那些零花錢也具有獲得增值的機會,讓用戶哪怕一兩元、一兩百元都能享受到投資的樂趣和收益。同時,據近幾年數據統計顯示,國內貨幣基金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3%至4%,而活期存款的年收益只有0.35%。簡單來說,10萬元,通過活期存款一年的收益只有350元,而如果通過余額寶一年的收益可以達到3000元至4000元左右,收益比活期高出近十倍。通過余額寶,不論用戶暫存資金數額是大是小,時間是長是短,支付寶也能把原本可以實現的沉淀資金利息還給了客戶自身,彌補消費者利息的空缺,尊重消費者權益。支付寶由收取手續費改為收取基金的服務費或者渠道費,也許服務費并不足以抵充利息收入的下降,但卻可以提高支付寶的賬戶價值,使客戶更加喜愛、依賴支付寶。同時余額寶及類似產品把用戶閑散的活期存款吸引到其中,穩定了資金來源,方便了對沉淀資金的規模控制和管理,增加沉淀資金的利用率,使沉淀資金產生更多社會經濟效益,推廣合理理財理念,倒逼銀行改革以提高自己產品、服務質量,而不是做無效率、無意義的沉淀。
從上文可以看出,國家已經對沉淀資金做出了相對嚴格和可行的規定,并且也有效地落實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操作之中,但是對于沉淀資金的利息問題和類似余額寶這樣合理利用沉淀資金拓展出來的新業務,還沒有做出規定。因余額寶的用戶涉及面越發廣泛,一旦支付寶賬戶資金出現問題,受損害的則不僅僅是用戶的財產利益,還可能引發第三方支付交易的信用危機,甚至可能觸及整個金融業的穩定。既然國家在今年的兩會上已經決定鼓勵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發展與創新,并以余額寶作為典型,那么首先就要明確規定類似支付寶平臺上的余額既可以購買協議存款,也能購買基金,給余額寶一個正式的“名分”,并規定公司合作領域,消費者購買流程,也要從保障資金安全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出發,完善法律法規,以達到持久良好發展。
筆者認為,在對于沉淀資金孳息的問題上,余額寶開辟了一條前景很好的路,國家在立法時,可以考慮引導將支付寶直接發展成為余額寶,即以余額寶替代支付寶,一方面是因為余額寶幾乎具有支付寶的全部功能,技術完全可以達到,而且也不會給目前的消費者帶來使用方式轉變的困擾。另一方面,沉淀資金孳息可以作為余額寶的收益一部分,返還給消費者,以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精神來看,這樣做的爭議與阻力應該要比之前2011年11月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將該筆利息直接被類似支付寶這樣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獲得的做法小得多。
有人會認為,貨幣型基金的收益并不是固定的,余額寶也是如此,如果貨幣市場表現不好貨幣性基金收益也會隨之下降,那么這就要求運營商要在服務條款中以極其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費者“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以降低糾紛風險。另一方面,國家應該嚴格監督沉淀資金來源及去向,加強對于基金行業的規范和監管,降低用戶個人資產縮水的風險。同時,建立起網絡金融投資保險及網絡金融機構過錯賠償及處罰制度,規定要盡量詳細,保險應由運營商為消費者統一購買,至于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何種情況算是運營商過錯,怎么賠,賠多少,如何罰,由哪些部門負責管理都需要經過研究后做出具體規定。我們還可以借鑒美國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信用評級業務許可制度,培育專業性高的信用評估機構,從而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制約。最后,完善投訴、舉報、訴訟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大眾監督的作用。除此之外,在大數據得到高效運用的今天,我們需建立健全高效的沉淀資金交易的風險數據庫,提煉出可疑非法交易的典型特征,并將其及時應用到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的實時分析和監測中,從而降低挪用沉淀資金進行不法交易的風險。
4結語
周小川曾表示余額寶不會被取締,那么它就應該被更好的管理、利用,造福大眾。用余額寶的收益彌補消費者暫存資金利息的空缺,解決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孳息歸屬問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做法或許可以作為利用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解決互聯網金融權利紛爭的嘗試,試著邁出的第一步。雖然,這樣的探索會磕磕絆絆,會不斷產生新的問題和新的爭議,但是,穩定不一定是最好的出路,或許就是余額寶這種新事物的沖擊,才會帶來互聯網金融更大的發展和進步,法律法規也會隨其不斷地更新完善,以適應社會的發展,一切的挑戰便也是機遇。
(指導老師:黃亮)
L芑鶼钅浚何髂轄煌ù笱?014年省級大學生科研訓練項目《論互聯網金融的法律規制――從余額寶的合法性和法律監管論述》(項目編號:20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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