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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 倫理責任 社會責任
企業的社會責任又稱企業的倫理責任,即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對社會應承擔的責任或應盡的義務。許多跨國公司將公司責任理解為企業的經濟責任(股東責任)、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生態責任),并稱之為“三重底線”,即企業不可逾越的行為標準。由此看來,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兩方面。具體表現為:企業能夠保障員工的合法利益和身心健康;企業能為社會提供質量過硬、價格公道的產品;在生產方式上或生產的產品性能上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企業的決策能夠保證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員工、供應商、客戶、所在地政府等)都健康發展并保持和諧。當前,在我國倡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意義,因此,尤顯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首先,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保障社會穩定、維護群眾身心健康的需要。目前,在我國真正能考慮社會責任的企業并不多,僅在過去兩三年,新聞媒體曝光的企業違規違法行為屢屢發生。如部分企業要求工人嚴重超時加班,且不付加班費;工廠環境存在的污染嚴重,給企業員工及周邊群眾的健康帶來巨大的傷害;近來曝光的“蘇丹紅”、毒奶粉、“欣弗事件”等新聞讓人們對產品的質量安全多了幾分恐慌和擔憂;頻頻發生的煤礦礦難更讓人心寒,在一個現代文明社會里,對人的生命怎會如此漠視?這些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置勞動保護法、安全生產法和環境保護的法規而不顧,為了追求自身的短期利潤,將企業應承擔的成本支出轉嫁給社會,其后果是社會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其次,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實現其社會性的組織作用之需要。一個公正的、法制的和穩定的社會是企業生存及發展的必要條件。作為社會代表的國家為企業提供了諸如物資資源、人力資源、文化資源、優惠的投資條件、安全的保障等良好的社會環境,企業也就必須承擔為人類生活不斷提高而提供所需要的物資產品和精神產品的義務,承擔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的義務。企業應社會的需要而存在,社會又為其發展提供了生存空間;企業來自于社會,也必將還原于社會,企業與社會是一種共存共榮的關系。
最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遵循市場競爭新規則,實現與國際經濟接軌的需要。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特別是成功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經濟已全面融入經濟全球化浪潮之中。進入新世紀以來,極具話語權和控制力的跨國公司不僅在全球范圍進行了戰略、管理和治理結構的調整,而且對經營理念,特別是公司責任理念進行了深刻的調整,出現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新潮流,并逐步形成新的市場競爭規則。他們認為,參與市場競爭不僅為股東利益最大化負責,而且要為股東之外的企業利益相關者負責,為企業利益相關者創造利益;參與競爭的目標不僅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而且把企業發展與社會和環境的發展協調起來。事實表明,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新潮流已通過多種渠道涌進中國,國內企業不僅要正視這樣的現實問題,更要積極采取措施,主動調整公司經營理念,以適應這一世界性的競爭新局面。
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雖是一個較新的話題,但隨著時代不斷進步,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它又是非常有研究意義和實踐價值的領域。
第一,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將會提升企業的軟競爭力。從長期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既可以提升企業社會形象,優化勞動關系,更能獲得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并最終提升企業的長期盈利能力。在全球化時代,現代企業的競爭已從過去主要是硬件競爭上升到軟件的競爭,從主要是技術產品的競爭上升到企業責任理念以及企業道德水準的競爭。經營理念先進的企業更易吸引高素質人才;更能激起員工對于企業的忠誠和激發員工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更能獲得投資者和金融機構的支持,也更能與供應商和客戶建立起良好的關系,從而有利于企業獲取更大、更穩定的利潤。另外,經營理念先進的企業更能在公眾心目中建立起良好的口碑,并獲得公眾和政府的更多理解和支持。總之,企業積極主動地承擔社會責任,更能吸納外部成本更低并極具價值的資源,并將這些資源與自身資源進行整合,從而形成更強大的競爭力。
第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將會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企業形象是社會對企業的評價,它是由企業的經營思想、經營作風、行為方式等多種因素組成。良好的社會形象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條件。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可以贏得良好的社會信譽,樹立健康的企業形象,有助于企業吸引顧客、投資者、潛在員工和商業伙伴;企業善待社會服務社會,在從事公益活動的同時,既能提高自身在社會中的聲望,創造一種企業的品牌效應,又能夠長期、穩定地獲得大量的客戶,起到一種促銷作用與廣告作用,這種通過參與公益事業達到營銷效果的行為便是時下國內外許多企業追逐的“公益營銷”。所以,企業要想保持可持續發展,只有兼顧各方的利益和影響,勇于承擔社會責任,企業才能在長遠發展中避免麻煩,尤其是在對環境、社會問題越來越重視的當今社會,不注意環保和違道德底線的企業即使沒有被政府或監管部門懲罰,也會因為投資者和消費者的不滿而在市場上受挫,甚至被市場無情地淘汰。
第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適應時展的需要。近年來,我國政府正在實施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國家戰略,而我們倡導的企業社會責任正與這樣的時代背景相吻合。其中,企業的社會責任強調的是包括員工、客戶、供應商等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實際上強調的就是以人為本和諧發展;而企業的環境和生態責任強調的是減少排放、節約資源和循環經濟,事實上強調的是可持續發展。所以,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順應時展要求,企業能夠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必將促進企業轉變增長方式,推進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快和諧社會的構建。
富而有愛的社會賢達時刻都擁有冷靜的頭腦,向你關心的人提供幫助,而且也有能力為他們提供幫助,通過自己的大愛積極地推動這個世界。
看了賢達論道(鄭州)交流會的這個大會標題,我覺得再加一個字,會更加精確,叫做與賢達論道。因為我到這里來,不是在做賢達論道,應該是與在座的各位賢達論道。今天我講的題目就是關于“成功常青和圓滿人生”。
說到人生苦短,我們感嘆、憂傷,也使得那些自認為已經成功的人感到無限的惆悵,但是沒有人會改變這樣一個事實。我譯過一本書叫做《第二周期》,就是關于人生和企業生命的。它開篇就講,等你到人生的最后,你想讓世界怎么記住你,也就是說在你的墓碑上,你想出現怎么樣的評價。這就是一種考察,考察你所有人生階段的一個最重要的尺度。
可口可樂的創始人錢德勒帶著5美元進了亞特蘭大市,他創造了一個可口可樂的帝國。后來在亞特蘭大最困難的時候,全市人推舉他做亞特蘭大的市長,后來他把幾乎所有的錢捐給了愛普利大學。最終他給他的兒女留下了一句話,他說我帶著5美元來到亞特蘭大,我甚至不會帶著5美元再去另一個世界,我給我們的家庭留下的最大財富是一個好名聲,我給這個城市留下的最大財富是希望。
再看我們中國,我們中國人均收入和人均壽命在過去的60年來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1950年我們全國的人均壽命只有39歲,比現在非洲的馬達加斯加人均42歲還要低,但現在我們的人均壽命已經到了75歲,人均收入從原來的347元漲到了8400元。但是要問一個問題,你是否真正地感覺到成比例地幸福了起來?所以現在大家都公認我們的自由度增加了,但是穩定感減少了;我們的工作效率提高了,但是情感淡薄了;我們的信息量增加了,知識反而減少了;我們服從性提高了,但是自主意識在減弱等等。特別是我們現在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而生活質量不管是閑暇的時間還是身體的健康程度都在面臨著威脅,所以這就使得我們思考說財富與成功、成功與幸福之間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關系。
成功就是別人能夠從你身上得到什么,而不是你自己的感覺,所以成功衡量的標準不是在自己,是在別人手里,特別是在那些能夠從你身上獲得積極影響的人的心里面。衡量成功的標志在于你能否創造一些全新的東西,你能否給這個世界帶來變化,能推進人類文明的知識和技能,這才是成功的標志。
我記得有一次我去訪問一個貧困縣的小學,有一個學生說:“我本來退學了,但是我背著劉爺爺發給我的這個書包,我就不能退學了,要不對不起他。”我后來問那個書包多少錢?得知是43元錢。43元錢對我們來說就是一盤菜錢,但是它可能就改變了一個孩子,改變了一個孩子終身的價值觀。
我們企業家在自我感覺良好的時候,還有就是在自我感覺最不好的時候,你能不能讓別人,讓你的員工心平氣和地,公正地評價你,來看你的重要性如何?來看你的優點有多少?甚至是做量化的指標,讓你的客戶來評價你,讓你的供應商來評價你,邀請很多人當鏡子來看你這個人存在的意義。
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起源,肇始于20世紀初的美國。美國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和實踐有兩個重要標志,一個是20世紀二三十年代美國經濟學家多德與伯樂教授的著名論戰,在這場論戰中,學界首先提出了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另一個是20世紀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以賓夕法尼亞州立法為先導,二十九個州(即超過半數的州)修改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經理為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服務,而不僅為股東服務。這是公司社會責任法律化的第一次浪潮。
英國20世紀七十年代從美國舶來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八十年代隨著經濟的衰退,一些有識之士提出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如英國產業聯合會總干事班漢姆爵士指出:“公司經營者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公司成為良好的法人市民。不僅要照料好那些與公司具有直接利益關系的股東、職工、客戶和供應商,而且要照料好最廣泛意義上的社會公眾和環境”。九十年代后,公司社會責任在英國受到更廣泛關注。布萊爾在1995年著的《所有與控制:面向21世紀的公司治理探索》中指出:“公司并非簡單的實物資產的集合,當然,其中包括了股東,并且,權益資本是總體投入組合中極為重要的構成部分之一。但投入并不限于股東。供應商、貸款人、顧客,尤其是企業雇員很可能具備了專業的技能,或稱人力資本,這種技能主要對特定的公司具有價值。或者,供應商們可能在一個特殊的位置建起了一家工廠,僅為了滿足這家公司的需要。” 1999年,英國法律規定,退休信托基金的管理機構在進行投資時,必須告訴投資者,當他們的基金在進行投資時,對于社會責任的考量程度如何。該規定從2000年7月開始實行后,到了10月,已經有約六十%的退休信托基金把社會責任投資的原則,放在他們整個投資決策的重要一環。
日本最早提出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是經濟學界于20世紀四五十年代提出,包括“有限性社會責任論”、“擴大的社會性責任論”兩種觀點。有限性社會責任論認為,提高利潤是企業的社會性責任,決不能放棄這一責任。同時指出,如果存有純粹公共利益的話,則將所有的東西,都可轉變為企業自身的利益,而成為經營者的社會責任。這種觀點很狹隘的將社會利益演變成個人利益,認為在完成了個人利益的同時就是完成了社會利益,認為利潤具有社會性機能,所以,這種觀點也被稱為利潤社會性機能論。而“擴大的社會性責任論”則顯得很豪邁,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已經超出了所謂樸素的企業自身公共服務論和利潤的社會性機能論,而帶有直接過問企業所處的社會經濟環境的責任的性質,甚至指出企業經營者“必須學會具有國民社會整體意識和遠見”、“必須具有解決國民問題的氣概,投入于根除社會積弊的行列”、“協助政府穩定通貨膨脹,并致力于自我吸收成本上升部分”等。但是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卻始終未被立法者們所采用。
國際社會于1998年1月頒布了SA8000,它是世界上第一個以改善工人工作條件和環境為目的的標準,根基于《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兒童福利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的一些要求,其內容則主要針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作出規定,能使勞工在多方面的權益獲得保障。可以說,SA8000是全球第一個關于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1998年,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OD)制定了《公司治理結構原則》,該原則包括公司治理結構的五個方面,其中之一就是“利害相關者”的作用。最近澳洲國會通過財務服務改革修正案,規定退休信托基金的管理機構在進行投資時,必須告訴投資者,當他們的基金在進行投資時,對于社會責任的考量程度如何。這里的社會責任是指當信托基金在投資某公司時,他們到底考量了多少勞動、環境、社會與倫理的標準。
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分析
在探討公司該不該承擔社會責任之前,必須解決的一個前提問題是,何為公司社會責任,這種責任是道德性的還是法律性的。只有在同一概念框架內來討論公司社會責任才有意義,因為公司本身是社會的產物,其作為一種制度設計,不可能完全拋卻社會性,事實上,公司從一開始,就處于一種法律的規制狀態,而任何的法律規制,無不體現出一種社會利益和個體利益之間的價值平衡,從這一意義上可以說,不存在著不承擔任何社會責任的公司,因為立法者和制度的設計者已經將社會責任內化為公司的法律規制,變為游戲規則的一部分,例如產品責任、環保責任等,這顯然帶有很強的社會性,如果不承擔這部分社會責任,則意味著已經違反了游戲規則。因此,如果將社會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則就不存在該不該承擔的問題。如果將社會責任看作是一種道德責任,是對公司的“軟約束”,則公司社會責任問題也就成為一種倡議性的口號,缺乏一種強制力量。正是因為這種兩難困境,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含義與一性質,理論界沒有統一的觀點。
為此,有必要區分廣義的和狹義的公司社會責任。狹義的公司社會責任僅僅指公司根據倫理道德所對社會承擔的責任,也就是道德責任。但這種道德責任如果僅僅是由沒有法律強制力的道德規范來調整的話,那么它僅僅是一種宣示性的意義。因此有必要將這種道德責任法律化,但這種法律化不同于法定責任,有兩種途徑,一是僅僅是指國家可以把對公司的道德要求作為一種寬泛的原則規定寫入公司法,表明了國家的價值導向,但并不由此構成公司的法律責任。另一種途徑是將這種社會責任融進具體的制度設計中,例如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賦予為職工參與決策、確立董事中心地位等。廣義上的社會責任包括含有社會利益內容的法定責任和含有社會利益內容的道德責任。法定的社會責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的公司應當承擔的對社會的責任。如果公司違反法定的社會責任,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道德的社會責任是指雖然沒有法律的直接規定,但道德倫理要求公司承擔的對社會的責任。道德責任一般不能以強制手段保障履行,但由于這些責任合乎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的道德觀念,更容易被那些注重商業道德的公司自愿、主動地予以采納。同時,強大的輿論壓力也會迫使公司不得不承擔社會責任。因此,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構成整個公司的社會責任。
公司社會責任的范圍界定與承擔
不能否認,傳統公司法理念所強調的公司的營利性乃是公司得以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如果不再堅持公司的目的在于謀求超出投資的利益,并將其合法分配給投資者,那么公司也將不是公司,而應該改為公益團體,也沒有人再愿意向公司投資,公司的意義將不復存在。問題是在當代大型經濟社會中,如何認識和定位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意義和途徑。客觀地講,公司之所以要承擔社會
責任是因為它在現代社會生態系統中的影響變得異乎尋常,這也是公司經濟實力不斷增大的結果。當今時代,法人企業的所有財產在國家財富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公司與股東利益的獲取與回報離不開其賴以生存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環境。大公司受到的政府保護、扶持和由此獲得的利益是以一般公眾的忍耐為前提的,片面地追求短期經濟效益,不向消費者提供安全、質優、價廉的商品和服務以及各種必要的消費信息,不注重投資開發勞動者的技能,舍不得開發和應用新技術,不可能實現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公司設立和運營成本的增加也是對社會的一種回報方式,整個公司團體贏得良好的社會形象符合股東投資的長遠利益。為此,在強調公司把營利性作為首位原則的同時,必須充分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的承擔。公司的任何短期行為都可能導致公司的社會責任的松懈,雖然一時可創造一些利潤,但其所付出的代價往往巨大,或是名譽掃地,或因違法而被關閉,從而無法保障公司營利目的的真正實現。
道德層面的公司社會責任。我國應成立公司社會責任基金會,類似律師協會等非盈利組織,各省設立基金會,加入省級公司社會性責任會的各公司,以會員身份加入,當然為全國社會責任基金會成員。全國社會責任基金會每隔一段時間召開一次全國大會,各會員派代表參加、交流經驗,具體操作可仿效國際上眾多的公司社會責任組織。國家公司社會責任基金會組織,是一個非盈利性組織,由國家財政撥款。幫助各成員公司在追求商業貿易成功過程中尊重公共道德――經濟、環境、社會。制定具體考核評定標準、獎罰分明。公司可以有各自不同的社會責任,不同公司應側重不同社會責任。如產品對環境造成污染公司應將社會責任重點放在如何保護環境、維護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上;雇員的生命健康易受威脅的公司,應加強雇員人身健康的資金投入,此資金納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途中。
法律層面的公司社會責任。在法律層面上,根據公司社會責任內容的廣泛性和公司法本身的商事主體法性質,可將落實公司社會責任的目標作為一項公共政策貫穿于整個法律體系,通過綜合調整的方式推動公司社會責任實現。
首先,公司社會責任內容具有廣泛性。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揭示了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廣泛性。雖然學者對社會責任的概念沒有一個權威的定義,但是至少就中國學者的研究而言是有基本共識的,公司至少要向非股東的以下一些“利益相關人”承擔責任:包括雇員(職工)、消費者、債權人、供貨商、中小競爭者、當地社區、社會弱者以及政府代表整個社會公眾。因此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涉及債權債務關系、競爭關系、環境保護關系、雇傭關系、稅收關系、社會救助關系等各個方面。
其次,公司法本身具有商事主體法性質。商事法中有的側重調整商事主體,有的側重調整商事活動,有的則側重調整商事關系的客體或對象,而公司法是其中的商業組織法或商事主體法。公司法是一種社團法人組織,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因而對其實行法律調整的公司法即具有主體法或組織法的性質。組織法的突出特點是對某種社會組織或團體的各種法律關系進行全面的調整,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調整此種組織的內部關系,而一般法律主要調整組織的部關系。作為主體法或組織法公司法雖然同時也具有商業活動法的特點和內容,然而公司法所以具有活動法的特點,是由于這些商業活動與公司的組織特點密切聯系,或者說它是公司這種組織特有的活動內容,需要在公司法中對此作出一并規定。實際上,公司的活動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的商業活動,這種活動一般的商組織都可以進行。另一種則是與公司組織特點直接相關的活動。這種活動一般只有公司才進行,這就是股票、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而公司法作為組織法,并不對公司的普通商業活動進行調整,而只是對其特殊的業務活動作出規定。所以,一個社會倡導公司對社會負責,推動體現公司社會責任的監管體制,不是公司法單槍匹馬就能實現這一目標,這需要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貫穿這一公共政策。
公司社會責任與政府的公益性社會責任的界定。無論在道德層面抑或法律層面,公司應當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但是在確定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應當界定公司社會責任與政府公益性社會責任之間的界限,即討論哪些社會責任應當由公司承擔,哪些社會責任應當由政府承擔,不應在公司社會責任的幌子下讓公司承擔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責任。
譬如環境侵權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對企業是否不公平?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可能掩蓋國家或政府在環境污染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在環境污染中,政府也是或多或少有一定責任的,如對資源的開發利用、城市和工業的發展缺乏規劃和計劃、或規劃不合理等,導致資源破壞和環境污染加劇等。再如勞動法中的工傷認定問題,當勞動者在上班途中因為見義勇為負傷,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企業將不能因此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否不公平?企業是否應當承擔這種社會責任?如果不認定,對勞動者與社會的影響是什么?還有破產法中的破產還債順序,將職工工資及各種保險費用放在債權人債權前面,是否犧牲了債權人利益來維持社會的穩定秩序等。
企業成為現代社會中最主要的組織形式,也即意味著一個國家的競爭力其實是通過該國企業的競爭力表現出來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力的強弱突出表現為其對利潤的追逐能力。利潤,也是企業存在的理由和發展的根本動力。然而企業又是社會這個大系統中的有機組件,必然與整個社會的其他組織和個人發生大量互動。在這些互動過程中,由于外部性問題和由信息不對稱所可能引致的道德風險行為,使企業的逐利活動與社會的整體利益之間可能會產生矛盾。
所謂外部性,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成本和收益超出了企業自身的邊界而向外部“溢出”。外部性既有負面的,也有正面的。當企業把本來應該是由自己承擔的成本向外部轉嫁的時候,就產生了負的外部性,比如大家都很反感的企業排污問題。企業本應自行解決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當然這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它若不愿意承擔,就會任意向外界排放,就等于把應自己負擔的成本轉移給了社會。
當然企業也可以對社會產生正的外部性。企業的健康發展、創富能力的增強、生產效率的提高,不僅可以增加就業、貢獻稅收,而且會帶動周邊社區的發展、促進地方經濟的繁榮,甚至起到區域內經濟增長極的強勁作用,這是企業為社會帶來的效益,是正的外部性。
除了外部性之外,在現代工業化社會中,由于產品在技術、質量等方面的復雜性,在作為生產者的企業和絕大多數消費者之間,就出現了在質量、安全性等方面的產品信息不對稱的現象。一些企業就可能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性來獲取不當收益,其后果是社會要付出很高代價。我們知道僅在過去這兩三年,新聞媒體曝光的“蘇丹紅”、毒奶粉這些產品,雖可能在一時給某些企業增加了利潤,但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卻是巨大的。
企業不僅與外部社會之間有信息不對稱,在企業與內部員工之間也有信息不對稱。比如安全生產問題,固然國家對生產的安全有很多的規定,但是一方面管理當局與企業之間有信息不對稱,企業與它的員工之間也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和談判權利的不對等。這就導致有些企業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與權利不對等,降低自身所應該遵循的安全標準。這當然就相當于降低了成本支出,而增加企業自己的利潤。但安全生產標準的降低,所帶來的惡果是顯而易見的。最明顯的就是這兩三年來,煤礦礦難頻頻發生,傷亡礦工動輒以數十甚至以百計。在一個現代文明社會里,對人的生命如此冷漠,是很難以想像的,更令人不可容忍。
從上述情況來看,企業追求利潤自然是天經地義的,但由于外部性與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存在,企業行為常常會自覺不自覺地超出自身應有的邊界,對社會、員工等利益相關者產生可能是不利的影響。為了社會的繁榮和和諧解決之道是加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并使企業的外部影響內部化。
作為社會公民的一種,企業和其他類型的公民一樣都對社會負有倫理道德義務,可以并且應該幫助社會和社會上的特殊群體。孔子曰:“己立立人,己達達人,”孟子曰:“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善天下”。在一個社會當中,由于每個人能力、機會等等條件的不同,必然有一些人是居于弱勢群體地位。無論是以人為本的儒家,眾生平等的佛教,還是宣揚博愛的基督教,都認為一個社會特別是其中的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負有扶助的責任,此義中外皆然。一個企業,尤其是一個成功的企業,必然是經濟社會當中的一個強勢群體,一方面在為社會創造財富,另一方面社會財富也更多地集中在這些成功的企業當中,它應該有責任幫助社會上的弱勢群體。
公益行為,其實不僅是一個富有文化理念的企業的道德理想,是企業成為社會良心維護者的自覺行動,而且也是企業獲得社會承認的有效途徑。任何組織的存在和發展,只有在它擁有為社會,至少是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道德上的正當性時,才能被大眾視為是正義的,才能為社會大眾所認可和接受,并成長壯大。所以,當企業以種種形式回報社會的時候,并不能簡單視之為一種單方面的給予,而是自身獲得立身之本的必要付出。從這個意義上,積極投身公益事業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也是企業自身的發展需要。
其次,則要使企業的外部影響內部化,除了上述加強企業自身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外,同時,要健全外部制度環境,以加強對企業行為的監管。如果僅寄希望于企業的自覺,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則在“逆向選擇”作用下,很難希望所有的企業都會自覺地承擔起社會責任。具體地來說,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指法制建設,這其中我想政府要扮演的角色是最重要的。比如說,針對環保問題,政府可以用稅收的方式,對那些污染的企業征扣污染稅,同時也可以對那些積極履行環保責任的企業,給予稅收的優惠或補貼。這樣的話,不管是正的外部性還是負的外部性,都會變成企業的內部的理性選擇。再比如說,針對安全生產問題,國家要加強對安全標準的檢查力度,同時可以對違犯安全標準的企業給予“一票否決”式的嚴重懲罰。在這方面,我們國家顯然還有待繼續加強。
關鍵詞:國有企業;企業社會責任;企業制度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研究既是當前學術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也是焦點問題,所以了解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現狀,可以更好地梳理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脈絡,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完善和發展,指導企業更有效地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國際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還不統一,一是學者們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的視角不同,二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外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地變化。
"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這個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國的謝爾頓(Oliver Sheldon)提出。他把企業社會責任與其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真正開始是伯文(H. Bowen)在1953年時,發表了他的《商人的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一書之后。他曾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經營者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向有關政策靠攏、做出相應的對策、采取理想的具體行動的義務。卡羅爾(Carror,Aichie,B.,2000)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在一定時期對企業提出的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
國內理論界對CSR的研究還處于初步階段,現有文獻不多。張彥寧(1990)在《中國企業管理年鑒》中把CSR含義表述為:"企業為所處社會的全面和長遠利益而必須關心、全力履行的責任和義務,表現為企業對社會的適應和發展的參與。"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劉俊海(1999)認為,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指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因此企業的社會責任更加強調的是對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護,從而體現出法律的公平性。從以上的定義來看,不同地域的學者因所在地域文化的差異對CSR有不同理解,為進一步研究CSR提供了新的議題或拓展了新的空間。從以上思想淵源和發展情況來看,企業具有且應該履行社會責任義務,已經成為了一種共識。
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
人們在談到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時,有兩種常見的認識傾向。一種傾向認為,只有國有企業才有社會責任。因為有了社會責任,國有企業的市場化能力與動力會被大大降低。另一種傾向是把國有企業等同為和一般企業或其他非企業組織一樣的組織,以判斷一般企業是否履行社會責任的標準作為判斷國有企業是否履行社會責任的標準。
理解一般企業的社會責任,我們需要把握好以下三點:一是企業的性質是追求經濟目標的組織,企業的首要目標是經濟目標,企業的社會責任正是在企業經濟目標實現的過程中衍生出來的。二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中包含了追求經濟目標的內容,任何一個企業的微觀層面的社會責任的履行,都不可避免的要依附于企業經濟目標的實施。三是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微觀層次和宏觀層次的一般企業的社會責任都是統一的。
與一般企業相比較,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則比較復雜。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其社會責任是由國有企業的性質決定的。它具體體現為國有企業的經濟目標和非經濟目標,國有性質是理解國有企業的制度內涵的起始點,也是定義國有企業的經濟目標和非經濟目標的原點。以帕森的語義來闡釋那就是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體制,從根本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歷史使命和應盡的社會承諾。有學者認為,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作為國家代表公眾利益參與經濟和干預經濟的有效手段而存在。從總體上看,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更多的要著眼于非經濟目標的實現,經濟目標的實現是為非經濟目標的實現而服務的。具體到每個國有企業,其社會責任的含義將取決于這個國有企業開展活動的性質。
三、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
20世紀8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研究逐漸轉為對社會人因素的重視,由企業優先轉向是否受到消費者擁護,由地區社會開發轉向環境保護、追究公害企業責任的法律要求等。企業社會責任逐步跳出純理論探索的框架,在全球范圍內展開了系列性的推廣和實踐。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是利益相關者理論在企業社會責任領域中的應用及企業公民觀點的提出以及其他的一些理論依據。
(一)利益相關者理論
該理論強調企業經營者應對所有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人負責。與傳統本位主義不同,利益相關者理論堅持企業與雇員、顧客、供應商和所屬社區等都存有一定利害關系,企業在做決策時應充分考慮其相互利益。R.EdwardFreeman(1984)率先運用利益相關者理論回答了企業經營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問題,他認為利益相關者就是任何能夠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集團和個人。
不同于關注一般回應或公共責任原則,利益相關者理論清晰地指明了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對象及相關責任,突破了股東利益至上的傳統觀點,為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提供了一個新的分析平臺。這個理論有利于人們解放思想,淡化股東和企業經營者在傳統公司中一統天下的固有觀念,樹立起企業利益相關者對于企業的權利意識,強化企業對企業中利益相關者的義務觀念和社會責任感。因此,利益相關者理論對于完善我國國有企業的理論具有重要的學術借鑒價值,應當視為強化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一個理論依據。
(二)企業公民理論
企業公民要求把企業當作社會公民來對待,企業在通過其核心業務為社會提供價值的同時,也向社會各方顯示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Dirk.Matten等指出,企業公民強調企業作為社會中的經濟實體必須承擔與個人類似的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實現了經濟行為與更廣泛的社會信任的溝通與互聯、服務于雙方利益。Birger.Wernerfelt(1984)率先提出可以通過企業資源決定(RBV)來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問題,Jay.Barney(1991)對其進行了修正。他認為企業是一種由不同資源和能力構成的集束,而這些資源和能力在企業間的流動配置可以使高級資源或能力的企業集束獲取競爭優勢;因此Forest.Reinhardt(1998)指出,如果企業可以有效阻止其競爭者模仿其戰略決策,那么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戰略就會帶來超額回報,而這與Barney的VRIS(Barney,1990)觀點相一致,資源的價值性(Valuable)、稀缺性(Rare)、獨特性(Inimitable)及不可持續性(non-Sustainable)是滿足企業獲得持續競爭優勢的必要條件,但在長期內的競爭市場環境中,企業是無法阻止其競爭者對自身實施模仿戰略的;DavidP.Baron(2001)指出,企業行為是否具有社會性的衡量標準是行為動機而非行為本身,若該動機是以社會服務為目的,那基于此的企業行為就具備了社會責任性,但很多企業行為是出于自身利益動機而獲得社會性收益的。
(三)社會學理論
國有企業的經濟力量強大,不僅會對市場經濟產生影響,還會對政治生活、對科學、教育、文化等領域產生影響。國有企業經濟力量會對社會產生威脅,經濟力量的集中本身既是推動社會財富增長、促進社會利益的強大動力,同時也潛伏著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
根據系統論,企業力量與企業制度應當符合。因為企業只不過是社會大系統中的子系統,理想的系統模式要求這兩個層次的系統應當相互依存相互作用。這就要求,企業通過自己對社會負責的行為反饋社會。在社會學理論下,企業所擁有的特殊社會成員的地位,決定了企業不能唯利是圖,他們必須同時考慮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和社會的整體利益。這無疑為強化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提供了另一理論基礎。
綜上所述,強化我國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已成必然,上述觀點為強化我國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提供了理論基礎。
四、結論與啟示
國有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經濟主體,擁有更廣泛的社會影響力和更多的利益相關者。特殊的性質和社會地位,決定了國有企業應履行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是實現其社會價值和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手段。
第一,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際行動。科學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要求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與人的發展的平衡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監管企業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對轉變發展方式,保護資源和環境,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義。
第二,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一方面,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理順收入分配關系,豐富職工文化生活,可以實現企業內部的和諧;另一方面,企業依法經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可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特殊地位和性質要求監管企業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和諧方面,必須主動承擔更多的責任,發揮更大更好的作用。
第三,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提升企業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許多優秀的公司已經超越外部壓力,把承擔社會責任作為企業的主動追求,作為提升責任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從被動地承擔社會義務轉換為主動地承擔社會責任。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雖然在短期內可能會增加一定的經營成本,但從長期看,由于其贏得更高的美譽度和認同,其產品和服務可以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從而提升財務績效,給企業帶來長期的利益。
第四,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的必然選擇。國際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廣泛關注,許多國家的政府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都在積極推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潮流。由于世界市場日益形成相互依存、彼此互補的產業鏈,企業社會責任不再是一個企業的單獨行為,而是全球供應鏈包括制造商、供應商、采購商和品牌商共同的責任。
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是國有企業的本質要求,承擔社會責任是社會發展對所有企業的共同要求。作為國民經濟的骨干力量,國有企業要實現更好更快發展,就必須帶頭承擔社會責任。這樣既可以展現國有企業負責任的良好形象,又可以推進企業創新發展理念、提升發展質量,還可以匯聚人心,發揮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道德的宣誓和使命的詮釋,是國有企業的本質要求和科學發展的重要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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