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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顯然,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兩類: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目前,在理論界和實踐中,往往把土地承包權等同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涵義和屬性,不利于“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和“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文主要通過對家庭承包中的農民土地承包權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深入研究,以便理清兩者的各自特征和區別,切實達到依法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權自20世紀70年代末農村實行農業生產責任制以來,既已客觀存在,農民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權。到1993年7月2日《農業法》頒布,使“承包權”上升為法律范疇,原《農業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滿,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現根據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1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和第47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之規定并結合實際分析,土地承包權是指家庭承包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依法享有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有權依法授權享有承包農村土地的資格。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8條第1款“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之規定分析,可見,發包方成員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的土地承包權只能依法授權才能取得。因此,家庭承包的“農民土地承包權”(即農民承包權)是指家庭承包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有權依法享有承包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
根據民法理論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分析,農民土地承包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權其性質為民事權利能力。土地承包權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依民法理論,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種法律資格是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的;盡管不同的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有所不同。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便不成其為民事主體。
2.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主體只能是發包方的成員(即農民個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主體是一切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者,包括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3.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主體法律地位平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成員,不論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因此,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對每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人人有份的。
4.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不得被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5.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土地承包權均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身不可分離,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愿流轉、拋棄或放棄土地承包權的,亦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6.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是一種期待權。土地承包權是法律上的客觀權利(即民事權利能力),僅具有可能性,即在農村土地發包前,只有可能性而不具有現實性,可謂是一種期待權。由于土地承包權所反映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土地承包權還只是國家向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構成的農戶提供的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般前提。盡管這個一般前提是取得民事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不可缺少的,但是家庭承包的農戶要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這個一般前提外,尚需法律規定客觀情況——民事法律事實(這里指“承包合同生效”,即《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生。
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范性質和內容分析,該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即通過家庭方式承包使農戶取得的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依照承包合同生效取得的,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進行占有和以耕作、竹木、畜牧或者養殖為生產方式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目的生產經營而使用并獲得收益的權利以及承包該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
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特征主要體現在: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農村土地上設定的物權。這里“他人所有之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2.它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為標的物的他物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這里“農村土地”應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茶園、桑園等用地)、養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不包括建設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同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分析,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標的不是全部農村土地,如有的園地、養殖水面等由于數量少,在發包方內做不到人人有份,有的“四荒”雖多,但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的不愿承包,顯然這些農村土地不宜采取家庭承包,而只能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為其標的。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對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之占有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的他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就是農村土地使用價值方面對物進行支配,其目的在于對農村土地為使用收益。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且是一種新型用益物權。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而取得的民事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5.它其權利主體只能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組織的農戶”。
6.它是一種有期限的權利,且期限較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可見,家庭承包的承包期較長,超過20年。
7.它其主要內容(即承包方的主要權利和主要義務)具有法定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權利三個方面和第17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法定義務三個方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之規定分析,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權利和義務,包括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約定權利和約定義務兩個方面。根據法理分析,承包合同條款規定的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的內容,不得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相沖突,否則該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無效,應遵照和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同時承包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也不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8.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權利實質上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性。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我國農村經營體制的基礎。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家庭(即農戶)為單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從深層意義上講,這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區成員權和生存發展權利的確認,即具有社會保障和福利性,以耕地等農村土地作為廣大農民生活的最基本和最可靠的保障手段,是一項關系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重要財產權利。
9.它是以耕作、養殖、竹木、畜牧為具體內容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的權利。耕作,是指了為取得植物收獲而在耕地上從事栽培等農業活動。養殖,是指為了獲取水產品而在水面培育和繁殖水產動植物等農業活動。竹木,是為了取得竹木收獲物而在林地、“四荒”上從事種植竹木等農業活動。畜牧,是指為了獲得牧畜產品而飼養牧畜和家禽等農業活動。
10.它是以農村土地的使用目的為農業目的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的權利。農業目的是指承包方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8條第1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11.它其權利的可流轉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從產權角度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包括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的流轉(如轉讓、互換、繼承等)和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保留下的流轉(如轉包、出租、入股、代耕等)兩方面。
12.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
13.它其法定權利的物權保護性和約定權利的債權保護性。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要承擔侵權責任,包括承包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
根據上述對土地承包權的概念和特征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研究,筆者認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土地承包權其性質屬民事權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于民事權利,且屬于物權,屬于物權中的他物權,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是新型用益物權。
2.土地承包權依法律賦予而產生;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生效而產生。
3.土地承包權是法律上的客觀權利,僅具有可能性,是一種期待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現實中的主觀權利,具有現實性,是一種實在權,具體包括承包方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和承包該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
4.土地承包權的法定主體是農民,即發包方的成員;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戶,即發包方內的農戶。
5.農民土地承包權具有社區成員權特性,不得被剝奪和非法限制;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被依法剝奪,如“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又如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第3款“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之規定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從而依法剝奪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
6.土地承包權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流轉,承包方可依法退包或依法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而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
7.農民土地承包權因“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1款)而長期存在,如甲農戶依法將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農戶,則甲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雖在該承包期內無權向發包方要求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但甲農戶的每一個成員仍享有土地承包權,即在新一輪承包中還可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并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雖具有較長期限,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因一定法律事實(如承包方依法退包等)而消滅。
四、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聯系
按民法之理論分析,土地承包權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前提。農戶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權,才能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權,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戶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權的具體表現。具體來說,被賦予土地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才能使農戶真正取得民事權利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如被賦予土地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放棄行使土地承包權而不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則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里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實際上是由一個農民土地承包權或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之總和構成,其中由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之總和構成的農戶土地承包權其性質應屬于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屬“人人有份,按戶承包”。
(一)農村承包權不能繼承的觀點及理由
在20世紀80年代,不少研究繼承法的學者認為農村承包權不能繼承。主要理由是:
1.農村承包權的標的即農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對農地不享有所有權,農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財產,所以不發生繼承問題。
2.承包合同關系是不能繼承的。在農村承包中,發包方與承包人之間是一種承包合同關系,此種合同關系因當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終止,根本就不發生繼承。
3.承包權不能繼承。因為承包權是基于承包合同關系所產生的經營管理權,是一種非財產權利,不屬于財產繼承的范圍,故此種權利不能繼承。
4.農村承包絕大多數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中的個別成員(多為長輩)死亡,其他家庭成員仍然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發包方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如果發包方撕毀合同,承包方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從而維護承包制的穩定性。因此,那種只有承認承包權的繼承才能穩定承包制的觀點不成立。
(二)農村承包權可以繼承的觀點及理由
1.理論依據。(1)農村承包權是物權。按照現在比較通行的觀點,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農村承包經營關系中:第一,承包地具有特定性。在農村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包土地的面積、位置、土質都是特定的,甲的承包地與乙的承包地是絕對不相同的。由此可見,承包地具有特定性。第二,承包人享有對承包土地的直接支配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即對承包土地享有直接的管理、占有、使用的權利。承包人對承包土地享有的直接支配權,是任何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不享有的。任何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無權干涉承包人對承包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權利。否則即為違法。第三,收益歸承包人享有。依照現行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規定,承包人在承包地上耕作、養殖、放牧等取得的收益,在交納承包費用后的其余部分,全部歸承包人享有。可見,農村承包經營權具有物權的全部特征,屬物權的范疇。(2)農村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農村承包經營權是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定的物權,即是他物權;并且,是以對承包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為目的的他物權,故是一種用益物權。
我們知道,物權,包括自物權和他物權,既然農村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物權,是財產權利,那么,當承包人在承包期間死亡后,承包權理所當然地成為遺產,成為繼承的標的。繼承人是可以繼承承包權的。
2.法律依據。198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簡稱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雖然通常以戶為單位簽訂,但農戶家庭的每一個成員都是承包人,而且,每一個承包人承包的土地面積,應交納的承包費完全相同。因此可以說,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實質上是個人承包。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只要法律明文規定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承包人根據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權就允許由繼承人繼承。可見,我國繼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權的繼承,只是設定了一個前提條件,即法律明文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1993年7月2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簡稱農業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此條規定,滿足了繼承法第4條關于“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條件。依照上述法律的規定,我國公民從1993年7月2日起,即享有了對農村土地承包權的繼承權。
(三)駁論
1.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財產,承包人對承包地不享有所有權是事實。但承包人的繼承人在承包人死亡后,繼承的不是承包地的所有權,繼承的是設定在承包地上的承包權即用益物權。所以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財產,并不影響承包人的繼承人繼承承包權。
2.合同關系不能繼承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但承包人的繼承人繼承的不是合同關系,而是農地承包權。因此,以合同關系不能繼承為因,推定農地承包權不能繼承是毫無道理的。
3.如前所述,農地承包權具有物權的全部特征,是一種他物權。具體地講,是一種用益物權。既然農地承包權是一種用益物權,當然也就是一種財產權。財產權是依法可以繼承的。所以,那種認為承包權是非財產權,不屬于繼承范圍,不能繼承的觀點也是不能成立的。
4.否認農地承包權可以繼承的第4條理由可概括為:“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個別家庭成員死亡,其他家庭成員應當繼續履行承包合同;發包方也必須按約定履行,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的觀點。首先,此種觀點無法律和政策依據。我國有關農村承包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中,從來沒有此種規定。其次,此種觀點沒有理論依據和事實依據。因為,從理論上講,該觀點是建立在農村承包戶中每一個家庭成員均享有家庭承包權的全部權利,承擔交納全部承包費義務基礎上的簡言之,是建立在家庭整體承包基礎上的。當然,我國農村承包的實際情況是,在以家庭的名義進行的農地承包中,并非每一個家庭(不管人口的多少)承包土地的面積、交納的承包費都相同。承包地的面積和交納承包費的多少是按人頭確定的。即在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每一個集體組織的成員(即每一個人)承包土地的面積和應交納承包費的數額都是明確的、相同的。家庭人口多的,承包土地的面積大,交納的承包費也多;家庭人口少的,承包土地的面積小,交納的承包費也少。每一個集體組織的成員承包的那一份土地,是其基本的經濟來源和生活的基本保障。由此可見,農村承包實質上是個人承包,并非家庭整體承包。將我國農村承包視為家庭整體承包的觀點是缺乏事實依據和理論基礎的,因此也是不能成立的。
農村承包權的繼承人范圍、繼承原則及繼承的方式方法
(一)農村承包權繼承人范圍的確定
在解決農村承包權的繼承問題時,考慮防止農地零碎化、防止農地荒蕪、防止農村集體經濟受損失三個方面的因素無疑是應當的、正確的。但是,為達到防止農地荒蕪、防止農地零碎化、不使農村集體經濟受損失這三個目的,就以剝奪多數繼承人對農村承包權的繼承權為代價是得不償失的,會極大地影響農村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速度。
我認為,農村承包權繼承人的范圍,應依照繼承法有關繼承人范圍的規定確定,不受其他任何限制。具體地講,繼承人的范圍包括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當然,只有在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實際繼承農村承包權。以現行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為農村承包權繼承人的范圍,可以通過靈活的繼承方式來解決防止土地荒蕪,防止土地零碎化,防止集體經濟受損失的問題。
(二)農村承包權繼承的原則
從性質上講,農村承包權的繼承是一種物權繼承。因此,必然無條件地遵循繼承法規定的繼承的一般原則。又由于農村承包權是一種用益物權,與財產所有權和債權的繼承比較起來,有顯著的區別。故對農村承包權這種特殊的物權繼承,還必須遵循若干特殊的繼承原則。
1.一般原則。包括:(1)男女平等原則。在繼承問題上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均有繼承權利;在分割遺產時,不因性別的不同而多分或少分。若分割遺產的其他法定因素相同,僅是繼承人的性別不同,那么,原則上不同性別的繼承人應當分得數量相同的遺產。(2)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權利義務一致是指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多少,原則上應當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義務的多少相一致。在均有條件和能力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的情況下,誰對被繼承人盡的贍養義務多,就應多分遺產;誰盡的贍養義務少,就應少分遺產;誰沒有盡贍養義務,法院就可以判決不分給他遺產。(3)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實行特殊保護。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下,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多分遺產;在遺囑繼承的情形下,如果遺囑未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遺產,將全部遺產用遺囑的方式指定其他繼承人繼承時,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后,其余的遺產才依遺囑繼承人繼承。
在解決農村承包權的繼承問題上,堅持上述三個一般原則,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確定繼承人的范圍;二是當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確定各繼承人實際應當繼承的農村承包權的多少和有無。
2.特殊原則。(1)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即在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確定繼承人均享有對農村承包權的繼承權這一原則的基礎上,根據承包權的客觀狀況和繼承人的實際情況,靈活機動地確定承包權的繼承方式、方法,不能照搬財產所有權性質和債權性質繼承的方式、方法,力爭農村承包權繼承的最佳社會效果。(2)有利于發揮農地經濟效益的原則。此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基層組織)在處理(調解)農村承包權繼承糾紛的過程中,要以此作為衡量調解或判決方案是否恰當的標準。(3)有利于土地的規模經營、防止土地進一步零碎化原則。農地實行規模化經營,才能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農地的過份零碎化,不僅不利于生產經營,而且也必然影響農地經濟效益的發揮。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農村承包權繼承糾紛的過程中,在提出、設計繼承農村承包權的判決或調解方案時,在確定農村承包權的繼承方式時,必須堅持有利于農地規模經營、防止土地零碎化的原則。違背此原則的繼承方式、方法和判決、調解方案,都是不科學、不可承的。(4)尊重承包人的財產權利原則。因為承包人享有的農村承包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尊重和保護承包人對承包土地享有的物權權利是我國法律的基本要求。堅持此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一是切實保護繼承人對農村承包權的繼承權,若遇組織或公民侵犯他人對農村承包權的繼承權時,應排除防害,制裁侵權行為;二是有遺囑繼承時,在遺囑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應保護遺囑繼承人對農村承包權的繼承權。上述四個特殊原則,適用于根據一般原則對農村承包權的繼承問題進行衡量后,承包權的繼承人仍有2人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說,特殊原則適用于承包權的共同繼承中,具體地確定農村承包權的繼承人,以及各繼承人繼承承包權的方式、方法。
(三)農村承包權繼承的方式方法
根據農村承包權繼承的特點,在不違背前述農村承包權繼承的特殊原則的基礎上,當農村承包權的實際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可采用如下繼承的方法:
1.共同繼承。此種方式主要適用于:(1)繼承人所繼承的農村承包權不宜分割,如果強行分割,會導致土地零碎化,或大大影響所繼承農地經濟效益發揮的情況。(2)繼承人愿意共同繼承。共同繼承的具體方法又可分為兩種:一是數個繼承人共同承包、共同投入、共同經營、共同承擔承包費,定期分配承包收益。此種共同繼承的方法,從繼承的標的看,適合于耕地、水面、荒地、林地、果園等承包權的繼承;從繼承的主體看,適合于各繼承人生活在同一經濟組織(如繼承人都生活在同一村、同一社的)或各繼承人居住地距繼承的承包地較近的情況。因為各繼承人居住地距繼承的承包地較近,才便于繼承人共同承包經營,發揮承包地的經濟效益。二是由繼承人輪流承包。此種繼承方法是指各繼承人輪流承包一定的時間,承包期內的收益歸承包者,承包費亦由承包者交納。輪流承包的期限可長可短,但最短不得短于一年。耕地、漁塘等每年收獲一次的承包權的繼承,可以采用此種共同繼承的方法。
2.分別繼承。此種繼承方式是指各繼承人分別繼承一部分承包權。分別繼承只能適用于所繼承的承包權分割后不會使農地零碎化,不影響其經濟效益的發揮,且各繼承人又不愿共同繼承的情形。具體地講,對荒地、林地、果園承包權的繼承,一般可采用分別繼承的方式;所繼承耕地面積比較大的,也可以采用此種繼承方式。
一、工作目標
穩定和完善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使農戶的承包地塊、承包面積、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四到戶”、“四相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入戶率達100%;承包合同、清冊全部集中到街鎮鄉管理,建檔率達100%;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行為,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二、工作原則
(一)突出穩定,注重完善。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是在保持農村基本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把工作重點和注意力放在完善上。保持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的連續性,不能隨意變動或推倒重來;不夠完善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做好規范工作;對還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要按照有關政策抓緊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工作。
(二)尊重民意,民主決策。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必須尊重群眾意愿,確保農民合法權益。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群眾路線,深入細致地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不搞強迫命令。要堅持政策,結合實際,尊重歷史,解決遺留問題。
(三)依法推進,積極穩妥。認真貫徹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有關政策,不得違反規定,各行其是。嚴格按照工作流程穩步推進,確保不出現新的矛盾。
(四)加強管理,健全制度。要建立健全相關機構,明確職責,完善各種管理制度,使土地承包管理向規范化、制度化、現代化方向發展。
三、實施步驟
本次工作分為準備、清理核實、審核完善和驗收總結四個步驟。
(一)準備工作。組建班子,制定實施方案,開展宣傳培訓,印制宣傳資料和各種表格。
(二)清理核實。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會議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成員通過,制定實施方案,形成書面決議。調查清理土地承包情況,分戶填寫《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并由承包戶主和村民小組長或社長簽字確認。對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發到農戶的《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進行登記,與農戶承包土地的實際情況逐一核對,若有不一致的要作詳細記錄,查明原因。已發到村組、但未填發到戶的空白《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全部交回街鎮鄉。對以前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進行登記和審核,審驗內容不完善的視為不合格。未發包的土地應首先用于解決符合政策規定沒有承包土地的人員。村民同意保留的可以保留,但不得超過總面積的5%。街鎮鄉要幫助村組妥善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盡量讓群眾滿意,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審核完善。清理登記結束后,及時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和未發包土地情況張榜公示,接受村民監督;對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要作記錄,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核實、查清和答復。登記調查員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和《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整理復制三份,經村民小組長或社長與承包戶戶主簽字確認后,報村民委員會和街鎮鄉審核并簽注審核意見;《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由農戶、村和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別保存,《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由村民委員會、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別保存。村民小組或農業社與土地承包農戶要簽訂一式三份的《土地承包合同》,發包方、承包方和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各保存一份。村民小組、承包戶要求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鑒證的,由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進行鑒證。
凡符合核、換、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條件的,由農戶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申請書,家庭承包方式的經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審批、其它方式承包的經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批后,報縣農業局申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書由各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統一組織填寫,一戶一證。
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的,不需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原因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街鎮鄉要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中的資料用電子表格分戶錄入微機,以便管理和查詢。
(四)驗收總結。首先,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農村土地承包資料整理歸檔,分社立案成卷,作為永久性檔案由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村統一保管。檔案資料包括:《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土地承包調查登記文字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及鑒證文書、《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審驗、農村土地承包調整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及決議、上報審批文書、清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宣傳、培訓等資料、各級有關土地承包的文件、清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檢查、驗收和總結材料、其他相關資料、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相關制度等。
其次,街鎮鄉自查及縣上驗收。各街鎮鄉組織人員,以村社為單位進行檢查驗收,重點是檢查承包地塊、面積、合同和證書是否“四到戶”,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從12月1日起,縣將組成檢查組采取“一聽、二看、三走訪”的方式,對各街鎮鄉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此項工作結束后,形成書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報送縣農業局農經科,縣農業局匯總后書面報告縣委、縣政府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政策界限
(一)已經進行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重點是完善手續,沒有簽訂合同的要補簽,沒有發放土地經營權證書的要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絕不允許以完善為由大范圍、大面積重新調整土地;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和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抓緊落實完善。
(二)農戶承包面積全部退耕還林的,應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公告宣布證書作廢,并終止承包合同。承包面積部分退耕還林的,按原承包面積扣減退耕面積后換發經營權證。
(三)承包地部分被國家征收或集體公益事業占用的,原承包地面積扣減征占面積后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國家征收農戶絕大部分承包地,并對其全部農轉非,同時就地安置補償后所剩余的土地,原承包農戶愿意繼續承包的應當允許其繼續承包,并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承包戶不愿意繼續承包的,可以交回發包方處理,但原則上不作補償。
(四)少數沒有簽訂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也沒有發放承包經營權證書,且承包地撂荒兩年以上的農戶,要做好聯系工作,確實無法聯系上的,發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代耕。該農戶書面放棄承包權的,發包方可以按程序將土地調整或重新發包。
(五)核、換、補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律使用由市農辦統一印制的新證,農戶自愿要求以舊證換新證的,應予以更換。所用合同和表格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格式為準。
五、涉及具體問題的處理
(一)關于退休職工戶口遷回農村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退休職工享有退休金,其身份仍屬于國家職工范疇,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應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發生的原因多種多樣,牽涉的政府部門同樣很多,所以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委員會要與其他部門做好協商與溝通,共同完成。(1)與政府做好銜接工作。農村地區各級政府要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有相當的重視,政府各部門要參與并支持仲裁工作的進行;(2)以仲裁委員會的人手想要完全獨立的完成仲裁過程中的調查、取證、走訪、調解等工作是十分困難的,這就需要各級部門對自己管轄范圍內的小糾紛有一定的解決能力,將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上報仲裁委進行調解解決;(3)仲裁是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重要方式,但并不是唯一方式。我們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要遵循先協商、后調解,盡量將雙方的矛盾解開,在基層完成仲裁工作。若實在解決不了,雙方確實存在巨大的分歧,則再建議其進行上訴。
2優化仲裁機構環境
(1)加強仲裁機構自身的結構優化。建立健全領導機制,在日常工作中開展對土地承包經營工作的管理,并對基層領導予以一定的監督,保證其在基層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過程中恪盡職守、公平公正;(2)保證仲裁工作的長期有效運行,保障仲裁工作開展過程中的仲裁質量、仲裁效率,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3)完善仲裁工作統計制度,發生責任事故時依法追究其責任,從制度上保證仲裁工作的公平公正。
3提升仲裁機構的公信力
提升公信力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1)農民的經濟實力本身就有所欠缺,在執法過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許多農民因為很小的地方起爭執,所以我們在執法中可以適當的降低仲裁收費,讓利于民;(2)對糾紛實施“誰主張誰舉證”政策不變,但是我們仲裁員也需要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對糾紛現場就行一定的勘察,完成第三方取證,促進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之上,實現上述兩點,能夠很好的做到與農村群眾拉近距離,并樹立仲裁機構的公信力。
4堅決執行仲裁結果
目前部分仲裁機構中存在只出具仲裁結果,對其執行過程及結果不過問的問題,這是極不負責任的表現。仲裁機構在得出仲裁結果后,要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系,依法完成仲裁結果的執行。地方法院等要做到配合仲裁機構的工作,必要時可采取地方政府立法的措施完成對結果的執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并解決好在我國存在多年的執行難問題。
5結束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推進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對維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順利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縣委、縣政府對試點工作高度重視,各地、各部門支持配合,縣農委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抓落實。調研組認為,目前我縣試點工作穩步有序推進,探索出了符合我縣實際的工作思路,總結了一條成熟的技術方案,培訓了一批業務骨干,積累了重要經驗。整體工作共五個階段,分別是準備階段、實施階段、頒證階段、歸檔階段和驗收階段。截至目前,第一階段的前期準備工作基本結束,第二階段全縣已完成農戶基本信息公示公告12715戶,占試點農戶總數的72%,完成農戶兩圖一表簽字確認7595戶。
這次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有以下三個顯著特點:一是目的使命更為特殊。這次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目的,已經不是農村改革之初解決經營體制問題,也不是簡單的通過確權定紛止爭,而是要通過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承包權益,為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現農村土地“三權”(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奠定堅實基礎,為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進而促進土地這個農村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優化配置,進一步提高農村生產力。二是環境條件更為復雜。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村人口發生巨大變遷;同時,農民對土地的期望值越來越高,農村土地問題的敏感性直線上升。三是工作要求更為嚴格。這次確權登記頒證就是要歷史性地全面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要求對每個地塊進行實地調查、現場勘測、影像繪圖和信息管理。這些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需要聘請有資質的專業隊伍。
(一)認識還有待提高。部分鄉鎮沒有把此項工作列入當前黨委、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上來,少數地方存在等待、觀望和畏難情緒。
(二)進展還不平衡。二龍鄉作為滁州市試點鄉工作進展相對較快,其余鄉鎮作為縣試點單位,工作進展相對滯后。
(三)宣傳、培訓力度還不夠。部分群眾對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表示出不知道、不了解,主動參與積極性不高,宣傳范圍局限在鄉鎮干部范圍內。部分村組干部對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工作任務、工作重點、業務流程了解不夠,對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了解甚少。
(四)經費還欠缺,軟件還待定。影響了工作進展。
(一)必須樹立攻堅克難的堅定信心
中央要求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統攬改革全局作出的重大決策,各地各部門必須堅定不移地完成好。這次確權比一輪承包、二輪延包、稅費改革的難度都要大,主要是因為農村土地俏了、人地矛盾多了。確權是深化農村改革的前提和基礎,既繞不過去,也拖不下去。如果做不好,今后的土地流轉、規模經營、新型經營主體發展、農民財產收入增加等都會受到制約;如果做不好,發展現代農業、建設農業強縣等都會受到影響。建議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徹底摒棄消極等待的觀念,增強擔當意識,堅定工作信心。
(二)必須把握穩步推進的總體原則
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務必要處理好穩定與發展的關系,在確保農村土地關系穩定、農村社會秩序穩定的基礎上,加快促進農業農村發展。
一是要保護農民權益。首先是要保障農民的民利。要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實行民主公開,尊重農民意愿,堅持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解決疑難問題。其次是要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符合法律政策規定,農民群眾認可,應當予以確權的,必須不折不扣地予以確認、登記、頒證。
二是要及時調處糾紛。開展確權登記頒證是一個發現矛盾、解決矛盾、化解糾紛的過程。各地務必高度重視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科學制定應急預案,做好矛盾分類排查、風險評估,做到心中有數、應對有據。
三是要加強政策引導。土地適度規模連片,是今后土地經營的必然趨勢。在這次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中,要在依法依規、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可采取確權確股不確地等辦法,為今后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打好基礎。
四是要加強成果運用。要充分運用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成果,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服務和監管。要加快推進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建設;要制定政策措施,引導土地規范流轉,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要依據新的地塊信息,及時指導流轉雙方完善合同,穩定已經形成的規模經營主體,保護先進生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