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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刑事訴訟的法學的研究之中,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刑事訴訟的法學的研究,不是對近年來研究成果以及為我國的司法的發展的推動的否定,更不是要對在學術研究方面存在不足的研究人員進行責備,目的是為了推動我國刑事訴訟的法學研究的改善與創新。根據我國的法學的研究現狀以及所具有的特點,進行相應方法的改進。
1 規范化分析研究方法在刑事訴訟法學中存在的問題
1.1 理論與實踐差距太大
在法學的教育過程中,教材上的理論過多,缺乏對于刑事訴訟法在落實方面的信息。由于學術研究的缺陷,使得教師或研究人員在課堂以及教材中過少的提及有關刑事訴訟相關事務的解決知識,從而使得大部分的研究人員以及對法學的學習人員,懂得了過多的理論知識,在真正的司法執行中不能勝任工作的要求。
1.2 在對刑事訴訟的規范化的分析研究中憲法的規范對司法的約束重視度不夠
學術研究人員進行形式訴訟的法學的探究中,基本上忽略了憲法在研究中的作用,進而忽略了對憲法的分析。進一步來說,由于缺少對憲法的運用,使得規范化的分析方法被法律所拘泥,想要使得廣大師生以及研究人員意識到憲法的地位在統治中的理念以及進行法律化的人類思索是很難實現的。
1.3 存在嚴重的學科之間的問題
通過規范化研究法學的學術人員很少對其他學科進行探究,使得所研究的成果缺乏深層次化、體系化。對其他的研究方法以及外國的研究法要有效的利用,然而對于一直被倡導的研究一體化,卻很少被執行,使得學術的研究不能實現真正的體系化。
2 通過實證來進行探究的方法存在的問題
2.1 信息收集困難,范圍相對狹窄
由于司法部門所進行的統計過于隱蔽,使得很多和刑事訴訟有關的內容和數據無法被統計的范圍所覆蓋。因為公眾對司法以及刑事訴訟的信任度不高造成相關的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門對進行實際的考察驗證這一研究方法過于警惕,使得相關的學術研究工作人員的信息來源幾乎沒有,致使通過實證來進行法學研究的路途非常艱難。
2.2 研究的成果不夠科學化
很多研究人員由于缺乏系統的、合理的、規范的訓練,使得通過實證來進行刑事訴訟的法學研究還處在一個比較艱難的開始階段。對于科學化的分析、研究、調查等方面還存在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有的學術研究成果缺乏合理的依據,使得其研究的成果可信度不高,研究的成果不夠科學化。
2.3 研究的作用效果不明朗
對于刑事訴訟的研究,相關學術人員在通過實證進行研究的同時,行政機關以及司法部門也在進行研究。相對于學術人員的研究,司法等機關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會公開。然而學術研究人員的調查由于缺少合理的依據,使得研究的成果不夠嚴謹,不具有科學創造力,使得國家在進行法律的制定和改革時缺少學術的依據。
3 通過比較來進行研究的方法所存在的問題
3.1 研究的成果過于武斷化
在通過比較來進行學術研究的過程中,很多學術研究的工作人員缺乏主觀能動性的發揮,進行學術研究結果之間的照搬和抄襲或者是進行表面的探索而不從深層次上思考問題,使得學術的研究在成效方面過于武斷化,缺乏真正的探索與科學的創新。
3.2 研究人員內部意見不統一
在研究時,很多學術工作人員由于各持己見,不進行及時的溝通與交流,甚至缺乏合理正確的讓步,使得學術研究工作無法順利的有效的開展。有的研究思想浪漫色彩很嚴重,有的過于守舊,墨守成規。而有著不同觀點的兩派學術研究人員,進行研究時,沒有從法律的角度考慮,不結合中國的基本國情,使得研究的成果過于不切實際化。
3.3 研究的范圍不夠均衡化
通過比較的來進行學術的探究,然而研究人員在研究時有很大一部分研究國外的相關的英美法學,只有很少一部分研究大陸法的法學,使得研究的范圍不均衡,進而研究的成果也就缺乏實效性。
4 針對三種刑事訴訟的法學的研究方法所進行的思考
規范化分析的研究方法需要在多種層面上進行探究,從正確的理論出發,將司法的解釋作為輔助,將法律的條例作為研究主體,建設以憲法的規范為研究中心的分析研究體系。結合我國的發展實情,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進行合理的探究與改進,促進我國刑事訴訟的法學的發展,進而改善我國的司法狀況,為我國的司法的改革與指定提供合理的學術依據。
通過實證來進行研究的方法要吸收多種學科,像經濟學、哲學等的研究策略,在此基礎之上,從我國研究的實情出發,改善自身的不足,開展嚴謹化、合理化、科學化的研究。進而拉近自身與國際研究之間的距離。要多汲取先進的學術研究方法與策略,通過對其他學科的先進探索方法的學習,進而找出適合通過實證來進行法學研究的捷徑。擴大實證研究的范圍,收集多方面的信息。增進通過實證來進行形式訴訟的法學研究的合理化、精確化、規范化、科學化。使得實證的研究與探索更能提供有力的依據。
通過比較來進行研究的方法,要消除對中西文化矛盾的影響,要站在一個長遠的角度上去思考問題,學術無界,文化可以學其精華,棄其糟粕,進行有選擇的學習。積極對外開放,多與外進行先進的學術交流與探究,將我國的基本國情與國際基本準則相結合,深刻的研究我國的刑事訴訟的法學,從而推動我國與國際刑事訴訟方面的協作,加大我國的司法發展步伐。
5 總結
在刑事訴訟的法學研究中,有著廣泛應用的三種研究范式,在一定的程度上都有著需要改進的地方。針對不同的研究方法給予不同的改進決策,從而促進該研究方法的優化,進而推動我國刑事訴訟的法學的進步,為我國的司法部門的發展奠定基礎。除此之外,我國的刑事訴訟的法學還要注意與時俱進,吸收國外的先進的法學研究成果,激勵不同學科之間的相互協作。通過規范化、系統化、扎實化、開放化的研究,促進我國法學的發展,提升我國法學在刑事訴訟方面的研究水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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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分析方法;刑事訴訟法學;經濟學
[DOI]10.13939/ki.zgsc.2016.31.282
由于經濟分析方法的局限性以及在刑事訴訟實際案例中的一些不當應用,使得其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探討,希望可以對相關法律的發展健全提供參考。
1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1.1經濟分析方法本身存在局限性
雖然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法學中的運用越來越廣泛,面對一些簡單的刑事訴訟案例,經濟分析方法可以快捷方便的進行解決,但是傳統觀念的存在,使得經濟分析方法在運用時自身就存在一些弊端。大部分早期支持經濟分析方法的法律學者都持有相同觀點,無論刑事訴訟或是經濟活動,都存在一個社會目的,推動人們進行相關活動,在選擇的方法上,都存在最佳路徑,以達到最大的利益。從這些觀點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無論是經濟分析法早期的學者,還是之后對其進行補充運用的學者,都把刑事訴訟法律上的案例進行抽象化,轉變為經濟學中的經濟問題進行解決。[1]在尋找解決方法的時候,就要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而不是從案例本身進行分析。實際生活中刑事訴訟法的運用存在各種復雜的問題,簡單的經濟分析方法無法解決。這種經濟分析方法本身的弊端也正在顯現,在刑事訴訟法學中的運用也存在局限性。
1.2經濟分析過程忽略刑事訴訟法的特殊性
在刑事訴訟法中,從訴訟程序到相關法律的修改實施,都需要嚴格的制度流程,用來保障法律權力更好的執行。換個角度來看,可以把刑事訴訟法學中的各個現象進行分層,每一層對照經濟活動中的一段區間,這樣便能把經濟規律運用到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中。然而在實際的應用過程中,卻存在許多障礙,在進行經濟分析的過程中忽略了刑事訴訟法的特殊性。刑事訴訟當事人主體行為的理性、自由選擇受到較大限制。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前提是理性的選擇行為模式,理性意味著人們在外部條件約束下要使得個人利益最大。如果在理性和自由選擇之間實現目標,就會有特殊情形限制。在法律意義上,絕對的理性會束縛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如果說在私法范疇內當事人的行為能夠較為自由選擇并理性地達成利益最大化,那么對于身處公法領域內的當事人尤其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言,自由選擇將是一件十分艱難的事情。具體到刑事訴訟的實際案例中,如果當事人進行理性選擇,就不會知法犯法,即使在這樣的情形下,當事人在做出違法行為時,也存在很多“身不由己”的狀況,在實際的調查過程中,很多情況下兩者交叉出現,也不能簡單運用經濟分析方法的理性前提,而是需要多方面綜合考慮。
1.3分析過程沒有論證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的前提性
在經濟學中,對于純粹的經濟問題都有系統科學的分析方法,但是對于文化、倫理、道德等問題的分析并不完備,對于很多非經濟動機因素,經濟分析無法考慮進來,也不具備應用性。基于以上原因,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同樣面臨一些阻力。
一個是關于不確定性的問題。依照亞當?斯密的觀點,古典經濟人范式把自利作為目標函數,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是經濟人的根本動機。但是加里?貝克爾認為,“個人利益”不僅僅是貨幣收入等純粹經濟利益,而且包括社會地位、名譽等非經濟“利益”,這才是經濟人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新的經濟人或理性人范式“最終僅僅是提出一個原則:當人們必須在若干取舍之間做出選擇時――各種選擇的結果將對個人‘福利’產生不同的影響,人們將愿意選擇那種能為自己帶來‘較多好處’的解決辦法,而不是相反”。[2]但是這些經濟學家都沒有對經濟分析方法自身所具備的不確定性進行合理的闡釋,經濟分析方法的不確定性和法律分析方法所要求的確定性之間還是存在很大障礙。
二是關于非理問題。馬克斯?韋伯把社會行為分為四種:一是工具理性行動,指個體借以實現其精心計算的短期自利目標的方式;二是價值理性行動,這種行動取決于對真、美或正義之類較高等級的價值,或對上帝信靠的一種有意識的信仰和認同;三是情感行動,指由感覺、激情或情感狀態決定的行為;四是傳統行動,指一種養成習慣了的行動。通常來說,法律經濟學中理性人行動屬于第一、第二種,社會行動中只有少部分人屬于第二種行為,而第三、第四種行為不屬于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范圍,這就導致了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研究中本身的弊端。
2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存在問題的根本原因
2.1經濟分析方法在非經濟領域的應用探索欠缺
經濟分析方法側重在經濟領域的運用,在面對非經濟領域時,經濟分析方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就決定了它在適用過程中必然存在問題。在刑事訴訟法中,刑事訴訟是有關犯罪方面的問題。這是眾所周知的事情,刑法是在法律的范圍內規定什么是犯罪行為,如果有不法的行為,訴訟時應該要遵循怎樣的流程,如何進行應有的程序;如果沒有找尋出犯罪證據,該如何找尋有利的證據。刑事訴訟法涉及犯罪人員,立案、審查、審判等過程的復雜程度必然大大增加,因此,經濟分析方法在這些專業領域的欠缺是其產生相關問題不可忽視的因素。
2.2社會關系網使得刑事訴訟復雜程度極高
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現代社會中關系網更加密集,在私人關系盛行的社會,牽一發而動全身,在一些刑事訴訟案件中,涉及的因素過于復雜,糾纏難清,牽涉的方面太過廣泛,這種現象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而出現的。[3]案件涉及不同區域以及之間所夾雜的關系,都是較為復雜的,這些情境下使得經濟分析方法適用難度加大,因此在運用經濟分析方法時便很容易出現問題。
3結論
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手段,其在某些問題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所以,正是由于刑事訴訟具有某些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得分析的難度進一步加大,就必須要對經濟分析方法進行創新運用,靈活地運用法律,才能更好地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同時,經濟分析方法本身具有某些專門性,在一些非經濟領域存在很多的薄弱部分,加之在運用的時候會出現一些偏差,所以在將經濟分析方法實際運用到刑事訴訟法研究當中時,便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對于這些問題。我們要做的是分析清楚它出現的原因,進一步避免它的產生,使經濟分析方法可以在刑事訴訟法研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更好地促進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法上的運用。我們要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積極解決問題,最終使經濟分析方法在刑事訴訟法研究中得以更順利的應用,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律的發展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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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事訴訟法實踐教學;模擬法庭;實習;司法實踐技能
一、刑事訴訟法實踐教學的價值
刑事訴訟法學作為一門法學分支科學,有著自己的研究對象和理論體系,其研究對象包括刑事訴訟法律規范、刑事訴訟實踐和刑事訴訟理論。[1 ] 刑事訴訟法作為一門課程,盡管與刑事訴訟法學不同,但不可否認的是,二者之間存在密切聯系。
(一)以形象方式學習知識
實踐教學相對于純粹的理論知識傳授,包括課堂內的實踐教學和課堂外的實踐教學。知識的獲取一方面通過傳授與接受,并通過邏輯與抽象思維進行整合;另一方面則可以通過形象方式直接感受,由感覺、直覺到表象,進而上升到知識層面。比如通過觀看法庭刑事審判過程,可以直接感受到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在法庭中的地位和作用,感受到庭審的基本程序及主要內容,而且通過這種直觀的方式所獲取的知識因為更為形象、具體,而更容易被主體所吸收。
(二)實踐所學知識
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應用法學,無論研究法律規范、法學理論還是法律實踐,其最終都涉及到服務實踐問題。因此,無論通過何種途徑所獲取的知識,都要通過一定方式來接受實踐檢驗的問題。就實踐教學而言,比如通過模擬法庭,可以將課本中所學到的關于法庭審判方面的程序和內容應用到模擬實踐中,通過模擬實踐來進一步加深對先前所學知識的了解,并在模擬實踐中發現問題,通過問題的解決,進一步提高對該領域知識的理解。
(三)提高司法實踐技能
技能實際上是主體所掌握知識和素質的綜合體,是基于一定知識基礎上,解決和處理問題的實際能力。司法是一項專門工作,不僅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學專業知識,而且還要具有運用知識具體處理案件的能力。蘇力教授曾指出:“司法職業就是這樣的一個領域或職業,從事這種司法職業的人,例如法官,要有一定的文字閱讀和表達能力,從而能夠運用書本告知的法律知識,但是一位合格法官的最基本能力是他的基于經驗的判斷力。用柯克爵士的話來說,司法是一種人為理性,須通過長期直接接觸司法實踐才可能形成。而這種理性至少到目前為止,許多學者都指出,是無法通過教學傳授的方式進行轉移的。” [2 ] 實踐教學的目的就是在學生掌握一定專業基礎知識的基礎上,培養學生處理、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二、延邊大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實踐教學模式
(一)模式
1.設置模擬法庭課程。為加強實踐教學環節,從2013年開始,學院設置刑事、民事模擬法庭選修課程。刑事和民事模擬法庭課程各設兩個班級,每個班級規模在20人左右,每個班級配備兩名教師。就刑事模擬法庭而言,一名教師負責模擬法庭基本知識的介紹,另一名教師負責帶領學生到司法部門觀摩刑事案件處理過程。
2.組織模擬法庭活動。一是每年11月份左右,由院模擬法庭協會舉辦“模擬法庭大賽”,參賽隊伍包括一到三年級本科學生,每年有4~6支隊伍參賽。二是通過模擬法庭大賽,選拔優秀隊伍到其他學院、社區、中小學校進行展演,既提高了學生司法技能,又向社會進行了普法宣傳。
3.實習。實習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在大四的第二學期,安排大四學生畢業實習,該實習作為一門實踐課程設置,實習期為3個月左右。二是學生假期實習,學生根據自身需要,經學院開具實習介紹信,到指定實習單位或自選實習單位實習。
4.聘請司法實務部門人員授課。一是結合“雙千計劃”的落實,為派到學院的“雙千計劃”人員安排授課任務,重點放在案例分析方面,通過具體案例分析,提高學生對司法實踐工作的了解。二是有計劃地聘請司法實務部門人員做專題講座,介紹司法實踐現狀,傳授司法實踐經驗,培養學生司法實踐技能。
(二)問題
1.重視不夠且課程設計缺乏科學性。對刑事訴訟法實踐教學的重要性認識逐漸提升,但總體上重視程度不夠,對刑事訴訟法實踐教學缺乏系統性研究,導致課程安排比例失衡,存在重理論教學、輕實踐教學的問題。雖然設置了一些刑事訴訟法實踐教學內容,但對課程設計方面欠缺科學性,甚至存在實踐教學理論化的問題。例如模擬法庭課程,已經開課了近一個年度,但該課程到底應該包括哪些環節,每個環節應包括哪些內容,以何種方式核定最終成績等等,都沒有一個科學性、系統性的設計,結果導致每個任課教師的教學內容、教學形式各不相同,帶有一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2.實踐環節缺乏組織協調。例如實習活動,近年來學院同一些司法實務部門建立較為密切的聯系,并在相關部門建立了實習基地,并委派學生到實習基地實習。但由于缺乏與實習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實習活動缺乏規范性,很多實習生只是單一地做某一項工作,缺乏系統性的錘煉。
3.未達到應有效果。例如模擬法庭活動,雖然每年都組織模擬法庭大賽及模擬法庭展演等活動,但由于學院沒有組建模擬法庭指導教師隊伍,師資力量投入不足,模擬法庭成了學生自導自演的活動,導致活動質量不高。
三、刑事訴訟法實踐教學模式的完善建議
(一)提高實踐教學地位
法學教育不僅是單純的知識傳授和學術培養,而且是一種職業訓練,應當是法律職業者必備的技能和素質。[3 ]美國埃德加?博登海默也指出:“如果一個人只是一個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審判程序之程規和精通實在法的專門規則,那么他的確不能成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 [4 ]刑事訴訟法學的內在要求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客觀上提出了設置刑事訴訟法實踐教學的必要性,作為一門應用性極強的學科,實踐教學不只是刑事訴訟法課程的一個環節,而應成為學習知識、實踐理論、掌握司法技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二)科學設計
一是要對刑事訴訟法實踐教學進行系統設計,科學界定每一門實踐課程在整個課程體系中的意義、地位和價值,充分發揮每一門實踐課程在整個系統中的作用。二是科學設計每一門實踐教學課程的內容,合理編排課程體系。例如模擬法庭課程的教學大綱及最終成績評定方面,在強調教學規范化的基礎上,應科學設計考評標準,突出對實踐技能的考核。
(三)組織協調
對涉及司法實務部門協作的實踐教學課程,應做好組織協調工作。例如畢業實習,應與實習單位簽訂合作協議,配合實習單位出臺實習培養方案,合理安排實習內容,使實習工作規范化,讓實習學生得到系統實訓,避免實習內容單一化,克服實習變成變相打工的問題,切實提高實習質量。
(四) 注重實效
不僅要科學設計實踐教學課程體系,而且要注重實踐教學效果。例如在落實“雙千計劃”人員的課程方面,不僅要求課程內容要有針對性,而且課程設計要有科學性,要突出講授內容實踐性的特點。在模擬法庭指導方面,應加強指導教師團隊建設工作,在科學界定指導教師職責的同時,對指導教師所付出的努力與工作應給予充分的肯定與尊重,切實保證模擬法庭活動的質量和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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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輔導式的教學模式可以彌補這些缺陷,教師運用指導讓學生自己獨立進行學習的模式,能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發揮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刑事訴訟法是一個重要的部門法律,也是實踐性極強的一門課程。該課程的重點在于通過具體制度的介紹和比較,使學生了解完整的刑事訴訟程序,掌握公檢法三機關的職能以及相互關系,深刻理解刑事訴訟程序中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關系。
針對刑事訴訟法課程的特點,一些傳統的教學方法,比如案例教學、啟發式教學、比較教學等已經取得了良好的成果,本文試通過自學輔導式教學方法的運用,以期對刑事訴訟法的教學目標產生更為顯著的效果。
一、自學輔導式運用的必要性
1、課程設置的需要。刑事訴訟法課程開設的時間一般是在大學二年級,根據大學生的學習特點,到了高年級階段,自學成了學生學習的主要方式。然而刑事訴訟法的課程安排一般都在60-72學時,經過了2012 年的刑事訴訟法的大修以后,課程內容發生的極大的變化,不僅知識含量增加了,而且法律規定的含義也加深了,可謂時間緊,任務重,課堂教學不可能講授教材的一切有關內容,需要學生進行自學。
2、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望。大學生們的好奇心和對未來的向往使他們的學習興趣很容易被激發。如果教師不能很好的利用這一時期,教會他們一種正確的學習方法,學生會認為學習法律是很枯燥的,從而對法律產生厭倦,甚至逃離的想法。啟是自學輔導的前提。
3、有利于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在自學輔導教學過程中,教師自始至終注意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抓住刑事訴訟法教學重點和難點,法理聯系具體案例,進行適當啟發,打開學生思路,使學生思維能力不斷向縱深發展。自學輔導教學中培養學生自學能力的過程是一個有計劃、有步驟、由淺入深、由學生的不自覺到自覺的誘導培養過程。同時,學生在撰寫課程論文和畢業論文時都需要在教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學會利用各種資料獨立的獲得知識。
二、自學輔導式
在刑事訴訟法教學中的開展途徑關于自學輔導式的教學模式有很多種,諸如基本式、靈活式、整合式等等,究竟哪一種模式是最好最有成效的,還要考察所適用的科目以及所適用的學生群體。就刑事訴訟法課程而言,比較合適的自學模式就是提前式,也稱為課前預習補充式。如前所述,刑事訴訟法課程知識容量大,一節課的教學內容較多,如果所有的知識點都要在課堂內完成,就會出現一個突出的矛盾: 知識面大,但只是點到為止,學生消化不了。具體操作如下:
1、導入新知識。對于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大一階段就已經學習了法理、憲法學、法律史等相關基本法學理論知識,對一些法言法語、原則、規則等有了初步的了解和理解。根據以前積累的知識,引入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案例,再結合本節課要講授的刑事訴訟法理論,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比如在講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可以引入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呼格吉勒圖案等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例。利用問題導入,這樣可以調動學生學習的興趣,主動去了解查找相關資料,最后總結掌握這些知識。
2、布置自學內容進行討論。法律知識的教學是一個比較枯燥的過程,尤其是訴訟法學,程序繁多,層次不清,概念容易混淆。那么如何對這些知識進行講解,能夠給學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就是進行開放式的、指導式的討論。討論過程中教師要積極創造活躍的氛圍,不要給學生施加過多壓力,當然事先也不要預設標準答案,讓學生在討論中各抒己見。尤其是當學生根據自己的觀點,從自己的角度出發認真準備查找資料以后,發表的個人見解,教師應當給予充分的肯定。課堂最后,老師肯定大家的觀點并給出合適的結論。學生通過這種案例式的討論,對其中蘊含的理論知識都有一個較為深刻的印象,以此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
3、教師啟發式輔導。在學生自學或者討論的過程中,學生難免會出現錯誤、討論偏離主題。必須指出的是,在使用自學輔導模式過程中,教師的指導起到了解惑、釋疑的作用,所以在自學或討論的開始和過程中,教師應該給予正確的引導。然而要有的放矢的對學生進行指導,才能取得滿意的教學效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刑事訴訟醫學鑒定是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下列鑒定:
(一)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對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需要作精神病鑒定的;
(三)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需要醫院開具證明文件的。
第三條 刑事訴訟醫學鑒定應當按照就近方便辦案的原則,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以下簡稱醫院)進行。
省政府指定的監獄系統醫院,只承擔監獄已經收監的罪犯的常見性疾病的保外就醫鑒定。
第四條 刑事訴訟醫學鑒定,由縣級以上刑事偵查機關、審判機關或刑罰執行機關提出(以下統稱要求鑒定方)。
要求鑒定方只能向1所醫院提出鑒定要求。
第五條 刑事訴訟醫學鑒定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刑事訴訟醫學鑒定工作;任何人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鑒定人員。
第七條 醫院成立刑事訴訟醫學鑒定委員會,具體負責刑事訴訟醫學鑒定工作。
第八條 進行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和保外就醫鑒定的鑒定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醫院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職工;
(二)5年以上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驗;
(三)醫德高尚,醫風正派。
第九條 進行精神病醫學鑒定的鑒定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醫院具有10年以上精神科臨床工作經驗的職工;
(二)擔任主治醫師5年以上;
(三)醫德高尚,醫風正派。
第十條 醫院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確定鑒定人,并將鑒定人名單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鑒定人在醫學鑒定過程中,可以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和有關情況。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鑒定人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公正、科學、及時地作出醫學鑒定結論;解答要求鑒定方提出的與鑒定結論有關的醫學問題并保守秘密。
第十三條 要求鑒定方委托鑒定時應持刑事訴訟醫學鑒定委托書,并向醫院提供鑒定所需要的有關材料。
刑事訴訟醫學鑒定委托書應當加蓋要求鑒定方公章,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鑒定人及其家庭一般情況;
(二)案情及經過;
(三)鑒定目的和要求。
第十四條 鑒定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作出鑒定結論,填寫刑事訴訟醫學鑒定書并簽名。
刑事訴訟醫學鑒定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要求鑒定方名稱;
(二)被鑒定人的一般情況;
(三)鑒定的要求和目的;
(四)鑒定日期、場所;
(五)以往鑒定結論;
(六)分析說明;
(七)鑒定結論。
第十五條 醫院刑事訴訟醫學鑒定委員會應當對鑒定人的鑒定結論認真審查,同意鑒定結論的,在刑事訴訟醫學鑒定書上加蓋醫院刑事訴訟醫學鑒定專用章;不同意鑒定結論的,應當責成鑒定人重新鑒定。
第十六條 醫院應當從受理醫學鑒定之日起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精神病醫學鑒定應當在14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 對因某些傷害、疾病體征隱匿等原因需要留院觀察鑒定的,醫院應當向要求鑒定方說明,可在要求鑒定方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留院觀察鑒定。
第十八條 對精神病人進行留院鑒定,須設單人觀察房間,要求鑒定方應當派人日夜監護。
第十九條 對被鑒定人一般不進行疾病治療。確因鑒定需要作治療的,醫院應征求要求鑒定方意見。
第二十條 被鑒定人在醫學鑒定期間,除要求鑒定方和鑒定人員外,不準與其他人員接觸。
第二十一條 刑事訴訟醫學鑒定必須有3人以上進行。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后,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醫院應當作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二十三條 醫院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刑事訴訟醫學鑒定費、床位費及儀器檢查等費用。所需費用由要求鑒定方墊付。
第二十四條 醫院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予改正的,處以人民幣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其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條件確定鑒定人的;
(二)拒不履行鑒定職責或者拒不出具醫學鑒定書的。
第二十五條 要求鑒定方徇私舞弊、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鑒定的,或者鑒定人徇私舞弊、作虛假鑒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