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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必須遵循實事求是、依法辦事、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監督檢查與加強管理相結合,預防、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三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管理權限,履行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職責。
各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行政監察職責,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與監察機關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中應當互相支持,協作配合。
第五條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是:
(一)國務院所屬的行政機構;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行政機構;
(三)事業單位。
第六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監察機關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地方各項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三)上級黨委、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限額、行政和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情況;
(五)行政機構、事業單位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編制配備、領導職數配備等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
(六)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審核、審批程序的執行情況;
(七)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舉報和查處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情況;
(八)機構編制統計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七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公開其政策規定、業務范圍、審批程序等。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督促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編制和實有人員等情況,向本單位工作人員或者社會公開。
第八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每年組織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展機構編制管理自查自糾,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遇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有關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九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檢查工作。
檢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訂方案;
(二)根據管理權限報批立項;
(三)發出通知;
(四)組織實施;
(五)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特殊情況下,機構編制檢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檢查活動,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監察機關聯合進行。
第十條實施機構編制檢查,可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走訪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第十二條在調查核實過程中,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申辯。
第十三條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責成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調查核實有關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并應當進行督辦;必要時,可派出督促檢查組進行督查。
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轉的查核件,應當在60日內報告辦理結果;逾期不能報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監察機關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應當配合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全面、客觀地提供相關材料,并對調查事項涉及的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凡弄虛作假、妨礙監督檢查以及對監督檢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
(三)予以糾正;
(四)建議財政部門對超編人員不予核撥經費;
(五)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一)超越權限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設立、撤并各類機構,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性質的;
(二)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的;
(三)超編制限額配備人員的;
(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處理:
(一)違反規定干預下級職能配置、機構設置或者編制、職數配備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職責范圍和權限的;
(三)擅自設立、撤并機構以及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名稱、隸屬關系和經費渠道的;
(四)超職數配備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領導干部的;
(五)擅自超過核定的編制使用工作人員或者改變編制使用范圍的;
(六)為超編人員核撥經費或者辦理錄用、調任、社會保障等手續的;
(七)統計信息失實或者不按規定報送統計數據的;
(八)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有本條第(三)、(五)、(六)項行為之一的,可以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十九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處理:
(一)超機構限額審批機構,超越權限提高機構規格、加掛機構牌子、變更機構性質或者名稱的;
(二)超編制限額審批編制,或者違反規定擠占、挪用編制的;
(三)違反規定核定領導職數的;
(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經過調查核實,認為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紀律責任的,屬于監察對象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不屬于監察對象的,移送任免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監察機關發現有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受理機關對舉報人的情況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審批和監督檢查的協調配合機制。
第二十三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信息工作,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信息網絡。
第二十四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使用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的其他機關、團體的監督檢查工作依照本規定執行。
一、做好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工作的重要意義
做好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機構編制要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好服務,就必須充分發揮好機構編制作為黨委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橋梁、紐帶作用,通過信息調研等形式,把有關機構、體制改革等熱點、難點的敏感意見和要求順暢地反映上來,促進黨委、政府對有關問題能做到科學決策、及時解決,使機構編制部門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得到充分發揮。 做好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工作是實現黨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客觀需要。一條重要的信息調研可引起黨政領導對一些熱點、難點問題的關注,一項科學的建議可以促進黨政部門決策的完善,一個新觀點可以幫助黨政領導對一些問題的認識進一步深化。把當前社會發展中帶有普遍性、警示性、突發性的問題及時準確地向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有助于黨政領導全面了解社會動態,切實體察基層的意愿和情緒,不斷提高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做好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工作是履行機構編制職能的重要基礎。重視社會改革發展動態、反映目前機構體制運行現狀、廣集機構編制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仁人志士的智慧,是機構編制工作性質的內在要求,也是機構編制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的一項基礎工作。同時,通過信息調研擴大對機構編制履行職能的形式、方法、經驗的宣傳和交流,展現機構編制履行職能的工作動態,也有助于推動機構編制履行職能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認真做好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工作,多渠道地匯集和反映部門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有助于機構編制更好地履行職能,使部門設置更加科學,職能劃分更加準確,運行監督更加有效,編制管理更加富有成果。
因此,我們要站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把思想統一到信息調研工作是下情上達、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渠道上來,統一到信息調研工作是機構編制履行職能的重要基礎上來,真正做到思想重視、力量加強、工作落實。
二、拓寬思路,體現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工作特色
拓寬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工作思路,就是要樹立“大信息”的理念。信息是推動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基礎資源和戰略要素,和物質、能量被并稱為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三大資源。如果說在農業社會,土地和農業工具起決定作用,在工業社會生產要素向能源轉移,那么,在當前信息社會的生產力結構中,信息將起主導作用。信息的功能一方面是認識事物的媒介,另一方面是科學決策的依據。因此,我們要善于把各種原始信息按照“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原則進行加工整理,變為我們所能利用的資源。對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工作而言,就是要把信息調研工作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融于機構編制履行各項職能之中,融于同機構編制工作密切相關的各項工作之中。機構編制部門在有“位”的前提下如何有“為”,很大程度取決于機構編制工作的影響力。如何形成影響力,一方面我們履行職能工作要有實效、要有成果,另一方面就要把這些成果通過信息這個手段、渠道反映出來,擴大機構編制部門的影響。這兩個方面相互包融、有機結合,這樣,機構編制信息工作就既有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擴大機構編制部門影響力上又有了結合點,信息工作就有了特色和活力。
筆者認為拓寬工作思路,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是把握好機構編制信息調研的特點。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屬于社會信息調研的范疇,與黨政信息調研和其他社會信息調研相比,一般認為有前瞻性、客觀性、建設性、及時性等方面的特點。所謂前瞻性,就是機構編制部門應該是對社會各項改革尤其是機構改革等有關改革的風向標,只要中央有所作為,我們就應該高度敏感,就應該站在一定的高度,積極思考、探索我們的改革之路。所謂客觀性,主要就是如實提供情況、“原汁原味”,強調的是講真話、反映真實情況,不請支持原創,摻“水分”,努力使領導能了解到其他渠道不易掌握的信息調研,聽到不易反映上來的意見和建議。所謂建設性,就是機構編制信息調研中反映的建議和思路,一般是建設性的,啟發性的。所謂及時性,就是反映信息要追求時效,有時早一天報送就可以解決問題,晚一天則可能失去價值。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早發現、早收集、早上報,對一些重要信息要一事一報、急事急報,必要時跟蹤連續報,爭取在第一時間內讓黨政領導了解到最新的信息和調研結果,使重要的信息和調研及時引起黨政領導的重視。對這些特點,必須要充分把握和理解,并將這些特點充分體現到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工作中去。
二是注重拓寬機構編制信息的來源。目前,機構編制信息主要是通過編委會、編辦會、統計數據和分析、下級機構編制部門反映的情況和工作成果及經驗等了解和搜集的。這些渠道要繼續把握好、運用好。但信息來源的渠道還要拓寬,要把機構編制履行職能的狀況,工作人員視察、考察(包括赴外地考察學習)了解的情況和發現的問題,都應視為機構編制信息調研來源的重要渠道,使機構編制信息有質有量。
三是拓展機構編制信息調研的反映形式。目前,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反映的形式即載體主要是《機構編制信息》等紙質載體,在繼續辦好這些傳統載體的同時,還可積極探索一些新的形式,目的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承接各類信息調研。如:對一些適于公開的信息調研,可以同新聞部門聯系,通過媒體進行報道,使信息調研同宣傳有機結合,運用報刊、電視技術擴大機構編制工作影響;還可結合機關信息調研化建設,運用網絡技術形成上下連接、左右貫通、快速靈活的反映形式。這樣,機構編制的信息調研工作就會以新的面貌出現在社會面前,就搞得更活、更具有特色。
三、形成做好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工作的合力
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工作是一項非常有意義的工作。做好這項工作,需要各方面形成工作合力,以踏踏實實的工作作風、更加扎實的工作措施,共同促進信息調研工作取得實效。
一是切實加強領導。各機構編制部門要把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工作作為一項關系機構編制部門履行職能的全局性工作,作為全體機關工作人員的共同職責,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建立制度,做好考核和評比,做到對工作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要把機構編制信息調研工作融入機構編制各項工作活動中去,把信息調研工作的各個環節納入機構編制工作程序中去,規范運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努力為信息調研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創造工作、學習條件,促使他們保質保量完成信息調研報送任務。
一、以理念觀念創新為先導,準確把握機構編制工作定位
一是樹立科學化理念。牢固樹立大局觀念,由單純的管“數”向管“事”轉變,加強對“事”,即職能的管理;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細化管理轉變,具體管理上更加精細,把重點放在管結構、管配置上;由重審批向重監管轉變,更加重視對機構編制的監督管理,提高機構編制使用效益。
二是樹立法制化理念。倡導樹立“編制就是法律”的法治意識,嚴格遵守機構編制各種法規政策,切實做到有令則行、有禁則止。對各種違背機構編制法規政策的行為,敢于堅持原則,善于抵制拒絕。
三是樹立責任化理念。明確機構編制部門責任,把推進機構改革、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為工作主線,通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事業單位清理規范、機構編制核查等,不斷清除經濟社會發展體制機制中的障礙,更好地服務全區經濟社會發展。
二、以服務方式創新為重點,努力提升機構編制工作層次
一是創新事業單位監管方式。按照“監管、創新、服務”的原則,嚴把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準入關、程序合法關和時限要求關,完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行政處罰、現場核查、信息公開制度,不斷提升事業單位監管水平。綜合運用年檢、專項檢查、舉報電話等方式,對事業單位履行信息公開職責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健全事業單位登記實時監管和動態監管機制。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為契機,成立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制定出臺具體的考核辦法和考核細則,健全完善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機制。
二是創新部門履職監管方式。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檢查為契機,不斷創新部門履職監管方式。改變過去聽取匯報、查看資料的傳統方式,而是在以上檢查的基礎上走訪監管對象、訪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開展社會調查問卷等方式全面客觀地檢查各部門履職情況,進一步梳理各部門承擔的監管職責,逐一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職責邊界不清、關系不順、權責不一致、監管交叉或空白等問題,真正實現履職檢查的客觀、公正、全面。
三是創新人才服務保障機制。將機構編制管理與人才隊伍建設有機結合起來,為全區人才工作提供有力的編制保障。在事業單位招考中預留一半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崗位給高層次人才。在近兩年確定的教育、衛生系統事業單位招考計劃中,明確125名教育系統招考計劃中碩士以上65名,32名醫藥衛生專業招考計劃中碩士以上26名,高層次人才比例分別達到52%和81.25%。同時積極探索建立了高層次人才專項編制庫,切實解決引進各類高層次人才面臨“編制緊缺、人才難進”的問題。
三、以協作機制創新為契機,增強機構編制工作實效性
一是建立工資審核聯動機制。按照《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使用審核與人員經費管理辦法》(魯編辦發[2011]3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與組織、人社、財政等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審核聯動機制。
二是健全編制使用聯動機制。制定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編制使用管理的意見》,建立編制年度計劃申報制度,進一步明確組織、編制、人社、財政等部門職責,堅持編制前移,完善日常用編管理程序。在嚴把機關事業單位進人關口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人員編制核減管理辦法,切實把好人員出口關,不斷推進人員編制精細化管理,實現“陽光編制”。
三是完善事業單位監管機制。建立由編制、發改、公安、司法、財政、人社、國土、統計、物價、國稅、地稅、工商、質監、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組成的事業單位法人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事業單位法人現場核查和專項檢查工作力度,嚴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管理,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體系。
四、以管理方式創新為基礎,扎實推動機構編制精細化管理
一是加強宏觀管理,嚴格控制編制總量。立足區情實際,綜合考慮人口、面積、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等因素,按照總量控制、適當發展、控導結合的原則,嚴格按照上級核定的編制總額和確定的編制標準,認真研究完善編制總量調控辦法,科學設置機構編制。
二是積極盤活存量,建立動態調控機制。按照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服務科學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動態調整的機制和辦法。積極發揮編制計劃的調控作用,將用編計劃向項目建設和民生領域傾斜。同時,區分輕重緩急,有減有增,及時核減收回各類職能萎縮、業務不飽滿、長期閑置的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先后從區住宅配套公司、金屬回收辦公室等單位調劑190名編制用于急需加強的基礎性、公益性社會事業。
三是推行實名制管理,創新編制管理方式。依托省機構編制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不斷加強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實現機構編制事項網上運行、動態管理和實時監管。實現了機構編制管理由過去的粗放型管理向精細化管理轉變,從傳統的手工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轉變。通過對各部門(單位)適當賦權,適時更新、修改、維護本部門(單位)人員基本信息,做到實名制信息更新及時、準確,實現了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全覆蓋、全對應”和“臺賬、增編單、網絡”三統一的一人一編一單的管理目標。
五、以制度法規創新為保障,著力改善機構編制服務水平
一是明確崗位職責,增強服務意識。健全完善《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等工作制度,對服務內容和服務事項公開承諾辦結時限,嚴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各崗位的職責任務,增強了全體人員的服務意識,規范了行政行為,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深入調查研究,提高工作實效。適時出臺《信息調研工作制度》,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的中心任務和機構編制工作大局,及時抓住全局性、傾向性問題進行調研,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探索新思路。同時將調查研究同制度建設結合起來,對好經驗、好做法,及時進行總結,形成規范性的制度規定,不斷提高工作實效。
一是制度建設。在事業單位清理規范期間,牟平區編辦出臺了《關于機構設置和調整的有關規定》、《關于編制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關于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和《關于政務和公益中文域名注冊的有關規定》等文件,確保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向法制化、規范化軌道上邁進。通過法制化管理,實現了“四個明確”。即:管理要素明確,嚴格按照機構名稱、隸屬關系、機構規格、職責任務、內設機構、編制員額、人員結構、領導職數、經費形式等要素進行管理。管理職責明確,凡涉及到機構編制事宜,機構編制部門一家承辦、機構編制部門領導一支筆審批、機構編制部門一個文件下達。管理流程明確,嚴格實行“機構編制審核首位制”,在機構管理上,未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政府不予發文、公安局不刻公章、財政局不撥經費、質監局不給法人代碼;在編制和職數管理上,未經進人核編,人社局不辦進人手續、不核工資,組織部不予考核調整干部,財政局不撥人員經費。管理要求明確,在實際工作中不再批準設立承擔行政職能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實行政事分開,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推進管辦分離,逐步取消與行業管理部門的行政隸屬關系。
二是推進“實名制”管理。實行人員編制“實名制”管理,是有效遏制人員編制管理混亂,杜絕財政供養人員失控、超編進人、無編進人、混編混崗、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重要舉措。因此,牟平區編辦在事業單位清理規范中,進一步實現編制“實名制”管理全覆蓋,規范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把編制與在編人員一一對應,嚴格將在編人員控制在編制總額和人員結構比例規定的范圍之內。通過建立在編人員管理系統和編制臺賬,為相關部門按照事業單位編制和結構要求辦理人員調配、聘用、工資福利等手續搭建信息平臺,實現機構編制管理與組織、人事管理的有機結合,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超編進人、混編混崗、“吃空餉”等問題,從而減輕財政負擔,改善事業單位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
三是監督檢查。根據中央編辦、監察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及中央編辦提出的編制管理“五不準”要求,牟平區編辦推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和人員公示制度,在清理規范期間,開展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各事業單位制定統一規格的機構編制政務公開欄,對事業單位機構性質、編制、職能、人員進行公示,使社會對各事業單位有一個全面了解,有效強化社會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同時,加強與監察機關在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中互相支持,協調配合,按照法定管理權限,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查處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推動牟平區編辦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四是開展政策法規宣傳。牟平區編辦圍繞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政策、目標,多形式開展政策學習和宣傳,力求全區各級各部門及干部群眾了解改革相關政策規定,增強社會各界理解改革、擁護改革、支持改革的認知和共識,營造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圍。加強學習宣傳,凝聚改革共識。充分認識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重大意義,了解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明確事業單位發展方向,調動干部群眾參與改革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政策解讀,拓深干部認知。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分別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總體要求、清理規范工作、事業單位分類等相關政策予以解讀,及時為各級各部門提供了解政策、咨詢政策的窗口,有效營造全區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良好氛圍。加強典型宣傳,正確輿論引導。通過廣播電視臺新聞采訪、信息報道等多種方式,對一些地方的改革成功典型案例進行解讀,介紹其他省、市和兄弟區市改革的新舉措、新經驗、新成效,進一步堅定改革信心,營造全社會參與、支持、推動改革的良好氛圍。
五是強化動態管理。牟平區編辦在分類改革期間,結合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公開工作,通過事業單位年度報告書和開展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調查等形式,對各類事業單位運行情況開展調查,進行機構編制評估。通過評估,對現有事業單位實行科學分類,分別采取不同的崗位設定和管理方式。對同一類型的事業單位進行合理設定崗位,規定其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崗位占用編制的比例。通過科學的崗位設置和管理,對事業單位實行按編定崗、因事設崗、按崗聘用、以崗定薪、合同管理、總量控制的模式。逐步轉變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方式,嚴格按照單位需要和崗位進人,有效遏制人員膨脹。
(一)機構編制配置科學性不夠。機構編制的配置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目前機構編制配置缺少可操作的編制標準,對機構編制的管理主要是靠經驗、靠比較,缺乏科學性,對個人素質依賴度高。如一些地方在機構編制配備上科學性不夠,有的照搬上級或其他地方的模式,未能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深入調研思考,致使部分單位事多人少忙不過來,部分事少人多人浮于事;有的過分注重平衡,采取“一刀切”做法,未充分考慮地區間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造成機構編制配置實質上不平衡。
(二)機構編制調整時效性不強。機構編制設置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每隔幾年都要進行一次改革,但有些改革涉及不到的部門甚至還使用十幾年前核定的編制。在日常工作中,區市機構編制部門工作精力主要放在對各單位呈報事項的審批上,缺少主動對全局的深入研究,缺乏對各部門職責運行情況的深入了解,有些部門職能早已發生拓展或萎縮,但機構編制配置上,有的未能主動予以調整,有的受審批權限限制無法及時調整。如,隨著青島開發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口由1993年的13萬人,增長到近80萬人,但勞動就業、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等領域的編制仍然是十幾年前核定的,早已無法滿足實際需要。
(三)機構編制調節的方式方法不多。從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實際看,目前一些機構編制部門片面強調機構編制嚴肅性、紀律性,相對而言機構編制管理的創造性、靈活性不足。區(市)機構編制部門無論是增加機構還是增加編制,均需要限額管理或經過上級編制部門審批,如何在工作權限內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對基層顯得尤為重要。然而,目前區(市)對機構編制調節的方式方法主動探索研究不夠,機構編制動態管理、監督檢查等機制落實不到位。
二、原因分析
(一)宏觀謀劃機構編制資源配置的意識不夠。基層機構編制部門習慣于具體的微觀管理,往往局限于按部就班地完成項目調研、審批、登記年檢、編制統計等規定動作。隨著形勢的發展,要注重從區域工作大局出發,加強對各類機構編制配備標準的探索和研究,依法科學配置機構編制資源,注重拓展工作內容,增強服務意識,強化服務功能,努力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為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宏觀指導。
(二)前瞻性研究機構編制工作的思路不開闊。一些機構編制部門習慣于把自己封閉在單純業務審批的圈子里,“就機構談機構”、“就編制論編制”,視野不開闊,創新意識不強。這種工作思路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要從事務型的業務審批中超脫出來,逐步由重具體審批轉向宏觀管理,由重日常管理轉向政策研究,由單純批機構、批編制、批職數,轉向前瞻性研究,通過有效地運用機構編制“杠桿”,提高政府人力資源配置效益。
(三)多方統籌機構編制配置的方法不靈活。目前機構編制部門過分強調機構編制管理的嚴肅性、紀律性,而缺少機構編制管理的靈活性、創造性。基層編制部門機構編制管理手段過于單一和僵化,往往使用傳統的行政管理手段,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等手段不足,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協調制約、評估反饋等工作機制還不健全,無法發揮有效盤活機構編制存量、優化編制結構的作用。
三、幾點思考
(一)樹立正確的機構編制觀念。一是樹立法制觀念。增強“編制就是法”的意識,機構設置和職能取得必須依法獲得,機構編制一經批準便產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強制性,必須嚴格遵守,機構編制資源調配要保障各部門依法行政,利于各部門之間通力協作,不逾權、不失責。二是樹立全局觀念。要主動將機構編制工作放在全區大環境中去審視、思考、實踐,緊密圍繞區(市)中心工作來尋求思路,研究情況,解決問題。要結合區域特點和工作實際,將機構編制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最關鍵、最急需、最重要的部位,管好總量,盤活存量。三是樹立統籌觀念。注意統籌處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各項改革的關系,注意統籌處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內部關系,確定科學合理的改革路徑,轉變政府職能,為優化機構編制資源配置奠定良好基礎。四是樹立效能觀念。機構編制配備不是越多越好,但也不是越少越好,要掌握適度原則,堅持精簡、激發效能。機構編制需要公共財力作支撐,必須投入一定的公共財力養人用以辦事,對機構編制的財力保障又具有長期性和強制性,在有限的公共財政總量內,要根據各職能部門運行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在投入方式上進行科學配置,在投入規模上考慮財力的承受能力。要注重部門間橫向調整,余缺平衡,做到機構編制資源配置既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新增機構編制的需求,又有效控制總量,為降低行政成本、優化人員結構、提高行政效能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機構編制動態管理制度。按照“控制總量、限制增量、盤活存量、服務發展”的原則,積極探索實施“機構有破有立、職能有轉有變、編制有增有減、人員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方法。機關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能任務在一定歷史時期是相對穩定的,但也會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變化,這就需要機構編制部門把握不同時期的階段性特點,適時適度地調控機構編制資源配置。要根據事業發展適時調整機構,對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原承擔任務已完成的單位,予以撤銷;對職責相近或交叉的,予以整合;對條件成熟、改革方向明確的經營開發類事業單位,加快轉企改制。要根據職能變化調整編制,對職能強化或增加的單位適當增加編制,對職能弱化或減少的單位適當減少編制,充分發揮機構編制調整的“杠桿”作用,通過資源整合重組,挖掘潛力,合理利用現有的機構編制和人力資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發揮各個方面能動性,確保機構編制總量調控科學合理、滿足工作需要。
(三)建立機構編制計劃管理制度。編制計劃管理是防止超編進人、控制財政增長的有效手段,有利于通盤考慮、優化整合和合理使用機構編制資源。如,青島開發區探索建立了機關事業單位進人編制使用計劃申報制度,要求區直機關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編制和人員情況,每年年底申報下一年度的編制使用計劃,經區編辦審核并報區編委審定后,按各單位編制空缺及需求實際,組織申報年度公務員及參公事業單位人員計劃以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計劃等工作,做到關口前移,從宏觀上優化配置編制資源,合理使用編制,提高編制配備效益,控制財政經費支出。
(四)完善部門間協調配合制約機制。區市編制部門應積極協調組織、人事、財政、社保等有關部門,建立完善部門間協調配合制約機制,細化各部門在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職責任務,優化部門間工作銜接流程,切實加強機構編制的橫向協調管理,確保機構編制資源配置不斷優化。如,今年以來,為貫徹省編辦、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使用審核與人員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青島開發區積極探索實行了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使用和人員調配審核網上辦理系統,將組織、人事、編制、財政、社保等部門統一納入系統,實現編制審核、人員調配、退休辭職等工作網絡化辦理,形成了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協作機制,增強了編制工作的權威性,提高了管理的精細化水平。
(五)完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機構編制審批執行情況檢查和評估、機構編制審計和考核、機構編制管理公開監督,以及開通機構編制網站、公開舉報電話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督檢查,確保機構編制資源配置科學、規范、公開。要充分運用監督檢查成果,統籌配置現有機構編制資源,重點是根據監督檢查提供的準確數據,加強機構編制統籌整合力度,提高科學配置水平,立足現有總量,穩妥解決社會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社會服務中急需處理的新事項等,努力發揮機構編制資源的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