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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說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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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說課件

師說課件范文第1篇

你說時間可以來過。

我一直相信你所說的話,一直相信你的誓言。

可是你說時間可以來過,我真的不相信。

如果時間可以來過,我多想回到小時候。

那時候記的我們倆特別喜歡到你家后面那個小樹林花園。

那里種滿了鮮花,那里滿是嫩綠的大樹。

可是,過去了才一年的時間。

滿片滿片的樹林被砍掉。我們哭了。

奧運會我們自己的首都北京已經申請到了,全國各地不是在提倡綠色環保嘛?

我們問那里的叔叔:叔叔,你別砍了,你看這里的樹林多美麗啊!北京不是在提倡綠色環保嘛?

北京是北京,關我們什么事。奧運會又不是在我們這里舉行, 早點砍,早點賣錢。

雖然我們這個城市沒有舉行奧運會,但是我們這個城市也是中國的一份子。錢?難道比生命更重要,到地球滅亡那天,我們就知道綠色到中國多么重要!

時間真的可以來過嘛?如果時間可以來過,我一定要告訴四川五月十二這天會發生地震。那能挽回多少條生命,挽回多少未來的祖國的花朵。

雖然2008年發生了很多災難,但是中國人并沒有泄氣。

中國人要爭一口氣,我們站起來了,我們不是東亞病夫,我們是有骨氣的華夏兒女。

師說課件范文第2篇

關鍵詞:死亡賠償;扶養喪失說;繼承喪失說;固有損害主義

中圖分類號:DF522文獻標識碼: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6.09

一、引言人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由此可知,生命乃自然人之所以具有人格的基礎,自然人因有生命而存在,生命不保,則萬事皆休,故生命權為人最重要之人格權,其不容侵犯,自不待言[1]。然非法侵害他人生命之事件,難免有發生。而正因為生命的存在乃一切權利義務享有的基礎,所以當死亡實際發生,一切損害賠償對死者來說,均毫無意義。“人的最高利益生命在侵權行為法上的意義是很小的,而致人死亡的后果是由另外一些人承擔的,如近親屬、生活伴侶、雇用人或交易伙伴。”[2]死,不是死者的不幸,而是生者的不幸,因而民法真正可以做的是為那些與受害者有著密切關系的人提供充分的救濟,使他們能夠盡快地從不幸中恢復過來。其中,實際支付人的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的返還請求權以及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為世界各國立法及學說所廣泛承認,在我國也并無太大爭議。而至今仍存在較大疑問的是,死者近親屬還可就哪些消極財產損害請求加害人予以賠償。是其因死者逝世而喪失的扶養利益,還是其因此喪失的繼承利益,抑或是其他?我國學界目前流行的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兩種對立的賠償模式是否合理?能否滿足受害者近親屬的救濟需要?這些問題均值得再行探討,以供日后立法改進所用。二、學說上關于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不能共存之見解分析普通人的一生,其所得收入中一部分首先會被用作日常的生活開支,從而使他的家庭能夠維持一定的生活水平,是為扶養利益;而其余部分則往往會被轉化為積蓄(例如銀行儲蓄或者房產等),在他死后,為其繼承人繼承,是為繼承利益。因而從死者近親屬角度出發,其所遭受的損失既應包括扶養利益喪失也應包括繼承利益喪失。從一般常理出發,死者近親屬自然可以要求加害人同時賠償其扶養利益與繼承利益損失。

然而現實情形并非如常理一般。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因侵權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時,對死者近親屬之損害賠償,立法例上有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兩種不同法制。所謂扶養喪失說即指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死亡,其近親屬對于因此而喪失的扶養利益,有權請求加害人予以賠償。而繼承喪失說則指生命受侵害本人如尚生存時,其應得收入可由其繼承人繼承,今因生命受侵害致繼承人喪失繼承利益,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3]。其中,大多國家地區,如英美、德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包括日本學說,均采扶養喪失說。而只有少數國家,堅持繼承喪失說,如日本判例及美國少數州。由此,從立法例看,似乎扶養利益的賠償與繼承利益的賠償在性質上相互排斥,因而法律只能選擇賠償其中一項,且扶養喪失說顯然更受青睞。

與各國立法實踐區隔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一致,學界也多認為二者不能并存,且扶養喪失說更為合理。學者們的主要理由包括:

(一)在堅持固有損害主義模式下,消極損害賠償只能采扶養喪失說

在侵權致人死亡案件中,死者近親屬作為非直接遭受加害行為人,仍然得以通過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基礎,歷來存在繼承主義與固有損害主義兩種不同學說。其中,繼承主義認為,當生命權受侵害時,受害人因此所受損失之賠償請求權,先由受害人本人取得,嗣后在受害人死亡時轉移至繼承人,由繼承人取得并行使。而固有損害主義則認為,死者近親屬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乃是基于其自身因死亡而導致扶養等固有利益的喪失而產生,并非是從死者那里繼承取得。雖然繼承主義與固有損害主義都可以解釋死者近親屬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何在,但較之繼承主義,固有損害主義顯然更符合情理,更容易被人所接受,也更多地為立法所采用。“一個被殺死的人不會遭受任何損害,這種說法似乎有些嘲諷的味道,然而這卻是為歐洲各國法律所認可的事實,無論如何,致人死亡者都無須再對死者承擔任何責任了。”[2]82事實上,不僅歐洲各國法律認為已死之人不可能還會有所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使放眼全世界,這一觀點也依然成立。 日本判例雖然一直堅持“繼承肯定說”,但這是與日本立法者本意相違背的,且日本學界通說也認為應采“繼承否定說”。(參見:孫鵬“生命的價值”——日本死亡損害賠償的判例與學說[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5,(7):16)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謝慧陽:論兼采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之可行性——對死亡賠償中消極損害內容的再澄清有學者正是在這一前提下認為,根據固有損害主義, 第三人只能就其自身固有利益的損害提出賠償請求,賠償項目一般包括喪葬費,扶養費,被害人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的撫慰金等,因而依固有損害主義獲得的扶養利益損失賠償和撫慰金賠償數額, 一般都要遠遠低于依繼承主義獲得的死者余命損害賠償數額[4]。之所以如此,在于人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理論上,人既然因死亡而失其作為權利主體之能力,逝者已矣,生命權受害者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無由發生,繼承人當然也無從繼承[5]。“因為根據一般規則,財產損失賠償請求權,只有當損失屬于死者生前財產損失時才能為繼承人繼承。正如蘇格蘭損害賠償法所規定的,被繼承人死后任何期間內財產的損失均不構成可由繼承人繼承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英格蘭1934年《法律改革法案》也表達了同樣的意思:基于繼承人的利益可獲得賠償的損失不包括死者死后的收入損失。即使在計算被撫養人的贍養費時是以死者死后假定的收入為前提的,也不影響這一原則的正確性,因為,無論其計算基礎如何,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始終是死者近親屬自己的權利。”[2]91

(二)兼采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有重復賠償之嫌

在對繼承喪失說進行解釋的過程中,有學者認為,依照繼承喪失說,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的是因受害人死亡而喪失的未來可得利益[6]。由于被扶養人的扶養利益必然是出自于死者的未來收入所得,如果賠償了死者的經濟收入,那么其中就應當包含他所扶養的人的扶養費,即使他生存時也只能用其收入中的一部分扶養他所扶養的人,因此,在賠償了死者的經濟收入后,就不應再賠償靠死者扶養的人的扶養費[7]。因而世界上也從未出現過哪一國民法典兼采繼承喪失說與扶養喪失說。

(三)采繼承喪失說會造成逆繼承這一明顯不合理現象

依繼承喪失說,死者繼承人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死者如尚生存時可能帶來的繼承利益。當死者較繼承人年長,則依照常情并無太大問題,但如果死者是年幼的子女,則就會出現逆繼承的不合理現象。在一般情況下,子女可以在父母過世后繼承父母遺留下來的財產,而很難出現父母可以獲得子女正常一生所積累下來的全部財產。但如果采繼承喪失說,則這種有違常理的現象就很有可能發生。甚至子女生前還并無任何積蓄,也不影響其父母可以提前支取他今后一生所能獲得的全部勞動收入,并且由于子女生命預期更長,計算出來的這一數額還往往會較為龐大。這種被害人是卑親屬,而尊親屬繼承者因此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額反而更多, 甚不公平。因而,現在采此學說的國家越來越少[8]。

(四)繼承利益過于遙遠,具有很強的蓋然性,不應當考慮

死者近親屬繼承利益的喪失顯然并非是其繼承權直接遭受侵害,因為其所謂的繼承權在此時并非一項真實的權利,而是處于一種潛在的狀態,因而更接近于一種期待利益而非權利。并且在今后,這種所謂的繼承權也完全有可能被被繼承人以遺囑或遺贈的方式排除,可見,死者繼承人的繼承權能否由抽象存在轉化為受法律保護的具體現實的繼承權是蓋然性的,而不是必然性的[9]。因而,繼承利益在本質上屬于通常所說的純粹經濟損失范疇。對此,絕大多數國家都采取了限制賠償的態度,由于扶養利益更為現實,因而近親屬可據此主張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而對于收入損失(繼承利益喪失),因其具有不確定性,只將其作為過于遙遠的損害, 從賠償體系中被排除出去[10]。

三、兼采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之可行性分析如前所述,無論是從各個國家的立法例,還是主流學者的觀點來看,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似乎都不可能共存,它們之間的壁壘近于牢不可破。并且扶養喪失說較繼承喪失說來說明顯更加合理,也更為立法所認可。然而,即使是所謂的大多數國家做法,即便是主流學者的觀點,也改變不了繼承利益既存這一事實,也改變不了如果繼承利益喪失得不到賠償將造成的死亡與重傷間的損害賠償責任失衡的不利后果。依筆者所見,這種表面上的大多數選擇與主流觀點實際上不過是“以訛傳訛”,并不可靠。

(一)兼采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之間并沒有不可逾越的理論障礙

首先,固有損害主義模式下,消極損害賠償并非只能采扶養喪失說。固有損害主義與繼承主義是對死者近親屬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權來源而言的,而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則描述的是死者近親屬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內容。這兩對概念間并沒有一一對應的關系。固有損害主義不等于扶養喪失說,而繼承喪失說也絕不相當于繼承主義。

對于死者近親屬的請求權基礎,與多數學者一樣,筆者亦認為無論是在邏輯上還是在現實中,固有損害主義顯然都更加合理。一個人一旦死亡,其權利能力也自然隨之消滅,不可能再產生所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進而為繼承人繼承。即使為解決這一矛盾,堅持繼承主義的學者們發展出了諸如“時間間隔說”、“極限概念說”、“死者人格存續說”、“同一人格繼承說”等多種學說,以期克服這一難題。然而,正如末弘嚴太郎所言,“大體上試圖承認不使用難度很高的技巧就無法說明的結果的做法,恰恰說明其本身存在錯誤。”[11]堅持繼承主義的學者如此費盡心思讓死者得以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絕非是為讓死者“死得其所”,究其根本,最終仍然是為了生者得到更多的賠償。與其如此曲折地假借死者名義來為生者“謀福利”,不如坦率地承認逝者已逝,法律真正要保護的是生者的利益。因此,堅持固有損害主義,從死者近親屬角度分析其所遭受的損害,并予以妥善地補救,無疑才是正確的選擇。

但堅持固有損害主義并不意味著只能獨采扶養喪失說。繼承喪失說與繼承主義并不相同,其強調的是由于加害人的行為,導致繼承人本應有的繼承利益不可能實現,繼承人因此可就其繼承利益喪失請求賠償。很顯然繼承喪失說針對的是死者近親屬喪失的本應取得的繼承利益的賠償問題,在這里,死者近親屬獲得的對繼承利益的賠償請求權與對扶養利益的賠償請求權一樣,均來源于其自身固有利益的損害,并非繼承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學者將否定繼承主義的理由用來否定繼承喪失說,近乎于南轅北轍。繼承利益與扶養利益皆是與被害人有特定身份關系之第三人現在或將來所能由被害人取得之利益,因被害人死亡而喪失,應得作相同處理[12]。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死亡與重傷間的損害賠償責任失衡的不利后果,才談得上對死者近親屬所遭受的損害進行了妥善的救濟。

其次,繼承喪失說不等于死者未來收入損失賠償說,并不包含扶養利益賠償。眾多學者認為,繼承喪失說與扶養喪失說互相排斥,因該項費用(扶養費用)已包含在繼承喪失說的死者收入損失之中,再作規定就是重復賠償[13]。學者們之所以會有如此認識,實際上與他們借否定繼承主義的理由來否定繼承喪失說的道理是一樣的,其所犯的錯誤,均是將對死者近親屬繼承利益的賠償與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混為一談。這也是為什么許多學者將日本判例采繼承主義的做法歸入繼承喪失說的原因所在。事實上,日本判例在堅持死者近親屬損害賠償請求權乃是通過繼承而來(繼承主義)的情況下,其賠償的既不是死者近親屬的扶養利益,也不是死者近親屬的繼承利益,而是死者的未來收入損失。死者近親屬的扶養利益與繼承利益雖然都是來自于死者的未來收入,但從損害賠償法的角度分析,這種“源”與“流”并不能等同。

正如各國學界通說所認可的,被害人因侵權行為死亡,其如果尚且生存而本應獲取的利益(如未來收入)不能成立損害賠償請求權。究其原因,在于該未來收入損失乃是對死者而言的,死者已逝,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無從依附,自然無從成立。況且基于民事責任之損害填補原則,有損害,始有賠償,就死亡而言,因為死者已不在人間,難謂死者有何損失,基于損害填補之思想,即無損害賠償之必要[13]。因而,筆者并不贊成日本判例所采的死者未來收入損失賠償模式。

但繼承利益顯然與死者未來收入有所不同,其針對的是死者近親屬的固有利益。繼承利益賠償請求權并不因死者的逝世而終結,反是因死者的逝世才發生。由于繼承利益的計算本就必須預先扣除受害人本人的必需費用以及被扶養人的扶養費用,因而兩者之間并沒有重復的可能性,所謂重復賠償的擔心實屬多余。

再次,逆繼承乃正常現象,并非因采繼承喪失說而出現,也不具有可譴責性。逆繼承現象,乃是依年齡降序死亡的一般自然規律出現例外時,繼承法制所必然內含的矛盾[14]。而并不是因為采取繼承喪失說而產生的獨有問題。死是無法挽回的,它本來就是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對于促使死亡來臨的原因,年齡自然是很重要的一個,但絕非是唯一一個。死神并不是一個很守時的家伙,它總是不期而至,根本不會去理會意外死亡給人世間所帶去的痛苦。尤其是在如今這樣一個處處充滿危險,但同時人類的平均壽命又因為醫療科技的進步得以大大延長的社會,年齡在決定生死方面,重要性越來越被降低。從而所謂的逆繼承現象也并非那么罕見。

并且逆繼承現象也并沒有什么可譴責的地方。人不可能獨自存活于這個世界上,幾乎每個人都屬于某個家庭的一員。在這里,情感上的聯系使得財產規則不再那么涇渭分明,人人都在為整個家庭而努力。尤其在我國,家庭觀念往往較之個人,更為人們所重視。的確,依照最為正常的情形,死者如尚生存,其一生的積累應為其子女所繼承。但此時,由于假想中的子女并不存在,故而繼承利益賠償請求權只能轉由同樣為其家庭成員的父母所取得。即便如此,這也絕沒有違反死者生前的意愿。這不過是民法對不幸事實的一種不得已的處理方式而已,并沒有什么可譴責之處,相反,有的只是一份對死者家庭的真切關懷。

最后,繼承利益具有極大的蓋然性并不代表不應當對其進行救濟。不得不承認,民法在死亡賠償方面的確實是有些勉為其難了。生命性質本身就決定了死亡賠償與一般的損害賠償必然不同,具有極大的蓋然性。人的未來永遠不可能借助完美的邏輯加以推演,在死者生命終結之后,對其本應擁有的未來做任何假設都是毫無根據的。因而,死者近親屬因此遭受的消極損害內容及其計算實際都是建立在高度主觀臆測基礎之上的。民法所做的,與其說是發現損害額,不如說是創造損害額。依照這樣的方法所做出的消極損害賠償無疑都必然帶有極大的或然性。

在這一點上,不僅繼承利益如此,扶養利益同樣也并不例外。死者日后的扶養能力、扶養時間以及是否會實際扶養被扶養人也都不過是一種假定。但這并沒有影響各國立法上對死者近親屬扶養利益賠償請求權的普遍認可。例如,在我國臺灣地區,對于被害人現在無扶養能力,被害人家屬能否請求損害賠償的問題,“最高法院”1965年度臺上字第3190號民事判決認為:“被害人雖尚無扶養其父母之能力,但其父母將來既賴其扶養,茍無反對情形,不能謂其將來亦無扶養能力。侵害被害人將來應有之扶養能力,即與侵害其父母將來應受扶養之權利無異,其父母得因此訴請賠償。”[15]之所以如此,在于死亡賠償不僅涉及的是損害賠償額的算定,更具有價值判斷的色彩。對于一些重要的權益,當其處于或然性時,民法更應當采取肯定的觀點,以期更為全面的保障受害者的利益。由于死亡賠償必然具有蓋然性,因此從盡量給予死者近親屬妥善救濟的角度出發,立法者不僅應當考慮實際發生的損害,還應當考慮可能發生的損害,否則就將造成極為不公的現象發生。由于繼承利益與扶養利益都是來源于死者的未來收入,依正常觀念其本應當都是存在的,且在本質上并無區別,故應作相同處理。

另外,繼承利益雖然屬于純粹經濟損失的范疇,但純粹經濟損失的可賠償性已為世界各個國家立法所認可。并且我國立法也未如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一樣區別權利與利益而予以不同程度的保護,而是將二者統一規定于《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中進行統一保護。由于繼承利益與扶養利益一樣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且并不會造成廣泛的訴訟,能為普通人所合理預見,因此將其納入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并無任何問題。

(二)兼采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更符合我國國情

我國學者在總結各國死亡賠償模式時,認為立法例上有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兩種不同法制。其中,大多國家地區采取的是扶養喪失說。而只有少數國家堅持繼承喪失說。但這實際上只是學說上的一種概括,具體到各個國家,其規定并不一致,與我國扶養費的相關規定更是有著很大的差異。

在美國,“經濟損失原則”是法官考慮死亡賠償的基礎和范圍,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假如死者在世,其將能夠給予其近親屬或被扶養人的“經濟貢獻”是多少,而“經濟貢獻”的計算則需要結合死者的“預期壽命”等因素,同時還要考慮受害人在死亡當時的收入情況[16]。計算步驟一般是首先計算死者的可得收入,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其年收入、預期的工作年限、福利等;其次扣除死者應有的支出,包括個人消費、稅收等;最后得出死者本應有的“經濟貢獻”。在英國,情況也相類似,其扶養費損失額為被害人在預期生存期間可獲得的收入扣減其個人消費后所得數額[17]。例如,如果原告是死者的妻子,她就有權依據1976年的《致人死亡事故法》獲得喪失經濟供養的損害賠償,在典型的“中等收入”案件中,若沒有未獨立孩子的,可能會判決賠償丈夫2/3的凈收入[18]。

以上國家規定的共同之處在于,都將死者的預期收入作為死者近親屬損失賠償的計算基礎,并扣除死者個人必需的費用。因而,其實質上賠償的是死者如尚生存時本應給予家庭的全部經濟貢獻,并非只限于死者近親屬實際的扶養利益。

與此不同,在德國,被扶養人在死亡人于自己可能的生存期間內將有義務給與扶養的限度內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種請求權以雙重方式受到限制,即通常通過扶養債權人的需要扶養和(死亡的)扶養債務人的給付能力進行限制[19]。例如,在無小孩家庭,當丈夫逝世時,妻子的扶養請求權數額應當為,丈夫按照自己的收入比例應當負擔的固定家用支出及妻子個人需求費用(即家庭總收入減去固定家用支出的余額的50%),再扣除妻子因丈夫死亡而無需再負擔的丈夫的個人需求費用部分。可見,在這里死者近親屬可得請求賠償的內容較上述國家更接近于本來意義上的“扶養”。然而,即便如此,對于在家庭固定費用支出以外的剩余收入,德國最高法院一概認定全部剩余應平均分配于夫妻二人。即擬制家庭的全部收入均用于了家庭消費,而無任何的儲蓄[20]。這實際上是將繼承利益概括地包括在了扶養利益之中。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被害人對于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于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被害人死亡時雖尚無扶養能力,但法定扶養權利人對其將來的扶養利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21]。而關于扶養費之損害,檢視法院之判決,除極少數以平均消費支出或以最低生活標準為依據外,幾乎均以當年度所得稅率條例所定扶養親屬寬減額為計算依據,以致我國臺灣地區關于扶養費之賠償有偏低之傾向,不能反映被扶養人真實之實際情形[22]。可見,我國臺灣地區可得請求的扶養費數額在計算上采用的是統一的標準,并且數額上較英美等國明顯偏低。

反觀我國,扶養費的作用更是被確定為維持被扶養人基本生活需要,得以請求扶養費賠償的權利人及扶養費數額均被嚴格限定。權利人上,被扶養人僅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時間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數額上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并且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還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可見,各個國家所謂的“扶養”均有所不同。而我國的“扶養”無論是在數額上還是覆蓋范圍上,均遠遠不如其他國家。即使是與我國臺灣地區相比,也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國臺灣地區如此規定尚且被批評“人命”不受重視,如果祖國大陸地區亦效仿其他國家采扶養喪失說而置繼承利益于不顧,則必然造成死亡賠償數額的大大降低,從而可能引起社會新一輪的聲討浪潮。同時,各國的相關規定及配套措施與我國也均有所不同。因此,在理論上仍有其他出路的情況下,貿然追隨其他國家采扶養喪失說并不明智。

相反,在我國,繼承利益一直備受重視,兼采繼承喪失說有著其重要的意義。中華民族有5000年歷史,其間形成和積淀了以儒、道、墨、法為主要代表的厚重民族文化,注重節儉是這些文化共有的重要內容。同時,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中華民族歷經磨難,在磨難中這種崇尚節儉的民族文化被不斷強化,法律規則內在演進的過程中亦打上深刻的文化烙印[23]。節儉的文化也并沒有隨著中國經濟的騰飛而消失,相反缺乏安全感的中國人依舊繼續固守著這樣的一種習慣。 或許正是在這種文化習慣的作用下,使得我國扶養費的目的被確定為維持被扶養人基本生活需要。其最突出的表現就在于我國居民消費能力的不足。長期以來,我國最終消費率嚴重偏低并持續走低,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數據, 2000年至 2007 年我國最終消費率分別為62.3% 、61.4%、59.6%、56.8%、54.3%、51.8%、49.9%、48.8%,其中2007年比2000年降低了13.5個百分點,并創歷史最低水平[24]。與節儉的文化習慣相對應,自古以來,中國老百姓就一直有“存錢”的習慣。“存錢”不僅指將現金存在銀行,更是指將錢轉化為家產。每個中國人都希望有一間自己的房屋,置一份自己的產業,以便日后能為兒孫后代留下一份豐厚的家產。這里面當然也有為自己晚年生活做打算的因素,但可能更多的還是與中國傳統以家為本的集體主義價值觀有關。正因為如此,我國居民儲蓄率才一直居高不下,且近十年來仍保持不斷上升的勢頭,遠遠將其他國家“甩”在后頭。(見下圖)而購房消費也自然就成為了普通中國人一生的最大支出。從而,在中國,一個人死后所留下的一輩子的積蓄(繼承利益)往往格外龐大,因此顯得格外重要。西方發達國家則一直以超前消費著稱,體現于日常生活中的扶養利益才是他們關心的焦點,繼承利益反而并未得到太多關注。因而,在我國將繼承利益與扶養利益分開,同時設立扶養利益與繼承利益兩個賠償項目,具有獨特的重要意義。

各國總儲蓄占國民收入比 數據來源于2010年中國統計年鑒。

(三)兼采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更有利于當事人利益保護

兼采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顯然也更有利于保護死者近親屬及其他與死者有密切聯系的人的利益。首先,被扶養人與繼承人范圍往往并不一致,無論是單采扶養喪失說或繼承喪失說,均難以周全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尤其是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被扶養人范圍較為狹窄,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有繼承人而無被扶養人的情況,單采扶養喪失說不僅會造成繼承人利益無法保障,更有可能導致根本沒有權利人的情況出現,從而使加害人得以免除賠償責任。同樣,單采繼承喪失說也可能會犧牲一些被扶養人的利益。雖然繼承人覆蓋范圍較寬,但是法定繼承要受到繼承順序的約束,因此,并非所有繼承人都可以最終享有繼承利益。有些人雖然與死者有扶養關系,例如特定情況下的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死者的兄弟姐妹,但由于他們繼承順位靠后,最終也并不能得到救濟。從世界各國立法及司法實踐看,賦予那些與被害人雖沒有法定扶養關系但實際受被害人扶養的人以賠償請求權,已成為死亡賠償立法發展的趨勢。而這些人幾乎都不在繼承人范圍之內。因此,單采繼承喪失說,并不合時宜。其次,在內容上扶養利益與繼承利益也并不相同。雖然目前許多國家法律規定的扶養內容早已超過了其本身所涵蓋的意義。但是就我國而言,扶養費一般指的就是實際的生活支出,甚至在一些情況下被進一步限制于維持被扶養人的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如果僅賠償扶養利益的話,那么死者近親屬的權益就很難得到周全的保護。反映到現實中即是許多之前富足的家庭將一落千丈。死亡帶走的將不僅是他們親人的生命,還有原本安樂的生活環境。這樣的結果必然難以為人們所接受。因而,從當事人利益保護角度來說,兼采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更為正確。

四、結論對于死亡賠償中消極損害的內容,我國學界一般認為有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兩種不同的模式,并且這兩種模式相互排斥,不能并存。然而這種看似合理、并有各國立法例支持的認識實際上存在很大的問題。產生這一錯誤認識的根本原因在于,學者們將死亡賠償請求權基礎與請求權內容相互混淆,認為固有損害主義對應扶養喪失說,而繼承主義對應繼承喪失說。殊不知繼承喪失說針對的是死者近親屬的繼承利益賠償,與繼承主義下死者未來收入損失賠償并不一樣。立法例上所謂的大多國家地區均采取扶養喪失說也只是學說上的一種概括,具體到各個國家,均有所不同,沒有必然的參考意義。因此,對我國來說在理論上仍有其他出路的情況下,貿然追隨其他國家采扶養喪失說并不明智。相反,在我國,繼承利益歷來受到重視,因而將其與扶養利益分開,同時設立扶養利益與繼承利益兩個賠償項目,具有獨特的重要意義。而這樣做顯然也更有利于保護死者近親屬及其他與死者有密切聯系的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國兼采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更為合適。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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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說課件范文第3篇

2.沒人想起,沒人記得,就跟死了一樣,這樣挺好。

3.望你一切安好,我們也不可能再遇見了也不可能回到那個時候了。

4.把青春都沖動都給這個人了,希望現實可以別我一個大耳光。

5.我可以接受你所有,可不可以回來,可不可以再用內個眼神看我一次,真的想你了,我愛你。

6.他已風輕云淡,而我念念不忘,選擇一個人流浪。

7.我愛你,多希望往后余生都是你。別離開。

8.在最無能為力的年紀遇到了想要照顧一生的人。

9.我們之間,可不可以,再愛一次。

10.可不可以回頭多看我一眼,我快要沒有力氣喜歡你了。

11.我是喜歡你,但我永遠不想當卑微的。

12.這么多年了,不是放不下也不是不甘心,只是想當著彼此的面好好的說一聲再見吧。

13.生何處不相逢,但有些轉身,真的就是一生,從此后會無期,永不相見。用力愛過的人,講再見那一刻格外艱難。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生離死別,而是對方云淡風輕,你卻念念不忘。

14.我希望下次哭泣的時候,有人可以給我擦眼淚。

15.不希望我的未來不是你,但喜歡一個人真的是希望她過的好的。

16.羨慕你們互相喜歡的愛情,而我好像沒有這種好運。

17.放手的是我,所以難過我來背。

師說課件范文第4篇

【關鍵詞】視聽說 選修課 教學改革

【Abstrac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llege English Syllabus, together with the classroom practices of the reform of the senior course, Viewing, Listening and Speaking, this essay is particularly focused on the reform elements, includ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teachers’ roles, the change of classroom requirements, as well as the perspective on the textbooks. Hopefully, it will be devoted somewhat to the college English teaching reform.

【Keywords】Viewing; Listening and Speaking; optional course; teaching reform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5)09-0090-01

根據教育部在2007年公布的《大學英語課程教學要求》中所提出的“大學英語的教學目標是培養學生的英語綜合應用能力,特別是聽說能力,使他們在今后學習、工作和社會交往中能用英語有效地進行交際,同時增強其自主學習能力,提高綜合文化素養,以適應我國社會發展和國際交流的需要。”(1)聽說能力的培養已經不僅僅只是教學的要求。美國著名語言學家保爾?蘭金(Paul Rankin)說過:“人們在社會實踐的語言文學使用中,75%是通過聽說完成,其中聽占45%,說占30%,讀和寫分別只占16%和9%(2)。作為當今時代的大學生,英語的聽說能力已經不僅僅是在四六級考試中成為占據三分之一比重的考試內容,它已然成為社會招聘、學生找工作和提升自己的必備考核條件之一。

一、教學改革側重點。

作為選修課的大學英語視聽說的高級課程,其難度要高于普通大學生基本的聽說能力要求。其課程改革側重以下幾點:一、高級英語視聽說是高級課程,對學生英語基礎要求較高。二、課程性質為選修課,如何能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及動力是改革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三、學生基礎各異,課程要求又比較高,如何克服學生的恐懼心理又能促使學生學習是教學改革需要克服的問題。

二、教師職能的轉變――不僅是知識的傳輸者,而且是技能的傳授者,學生表現的記錄者。

視聽說屬于選修課的E類,即實用技術類。所以,相應的,教師要改變傳統的觀念,從知識傳授者向技能傳授者而改變。課堂主要傳授學生如何提高自己,如何與人交流,能夠學以致用是高級英語視聽說選修課教學改革的關鍵。教師傳授技能之后只負責記錄學生的表現,學生要為自己的最終成績負責。

三、學生位置的改變――不是被動的接受者,而是主動的學習者。

教學改革的一點是沒有期末考試。當學生能夠認識到學習不是為了考試,只是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而學習的時候,學生不僅僅沒有精神壓力,而且能夠真正地去認識自己的不足。考核標準為每次上課都要主動發言,發言要達到一定質量標準才能獲得積分。學生能夠努力改變自己,而且也樂于看見自己的改變。

四、課堂要求的改變――讓學生自己管理自己。

在視聽說課堂上,教師只是技能的傳授者,學生表現的記錄者。這個時候,學生會踴躍的表現自己。真正地讓學生意識到,課堂不僅僅是切切實實改變自己英語水平的地方,更是提高做人素養的地方。課堂要求學生勇于挑戰自己,克服心理恐懼。只要有進步,只要在努力,就能夠獲得認可。因為學生基礎迥異,所以只要學生在認真地學習,只要在進步,就應該給予認可。

選修課上,讓學生用道德力量來約束自己管理自己的行為。不論學習動機如何,當他們疲倦的時候,在課堂上就會有睡覺、玩游戲這樣的舉動。凡是此類舉動皆記不良記錄一次。由于不良記錄的限制,絕大多數學生能夠自覺遵守課堂秩序。對于不良記錄的學生,一次不良記錄可以用三次優異的課堂表現來注銷,鼓勵學生知錯能改而不是自暴自棄。多數學生在犯錯之后勇于改變。這樣做的目的是讓學生正視錯誤,改變自己。

五、教科書角色的變化――不是讓人討厭的書本,而是看見光明的法寶。

本課程采用外語教育與研究出版社出版的新視野高級英語視聽說第三冊作為教材,此教材配有相當出色完善的課件,采用多媒體授課。教材內容新穎,緊跟時代,貼近學生生活。課堂上,學生所做的不僅僅是聽寫,更多的是挑戰自己。每次聽寫過后,緊跟的練習是同聲復述,模仿,配音,新聞主播,演員再現等高難度練習。但是增加了此類教學活動之后,學生變的勤奮而且用于挑戰自己和別人。讓學生自己看到自己的變化,并得到別人的認可,是他們勤奮的動力。

高級英語視聽說課的教學改革在于提高學生的自我認知,教師角色的轉變,授課形式的多樣化。改變傳統以聽力為主的授課方式,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改變教師為中心的思想之后會發現,學生樂于表現自己,樂于改變自己,提高自己。

參考文獻: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大學英語課程教學要求[M].北京: 2007.

[2]段榮.英語綜合式視聽說教學改革初探[J].教育科研.2002(7):42.

師說課件范文第5篇

一、引導學生在具體情境中學習十幾減9的知識。

為了讓學生掌握十幾減9的減法,教材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教學資源。教學時,我充分利用主題圖,引導學生在活動中學習十幾減9的減法。

二、動手操作,體會破十法和做減想加的算理。

學生掌握十幾減9的計算方法有快有慢,理解有深有淺。為了讓那些學有困難的學生理解十幾減9的算理,我加強了學生的操作活動。如在教學例一(12-9)時,設計的學具有兩種顏色(10朵紅花、2朵黃花),讓學生思考:從12中去掉9,該怎么去?學生能很快從10朵紅花中拿掉9朵,剩下的1朵紅花和2朵黃花合起來就是12-9的結果。通過操作活動,學生能很快理解“破十”的道理,從而達到運用“破十法”計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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