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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監管體系的不同,融資租賃行業分為“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審批和監管,造成了兩類公司在經營管理和監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區別。
一、“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相同處
1.法律定義相同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沒有區別。
2.會計定義相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第五條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會計注重的是實質,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會計處理都要按準則的標準來處理。會計定義是相同的。
3.稅務定義相同
稅法的制定依據法律,企業依法納稅,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稅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營改增以后,融資租賃被劃定為現代服務業中的特殊產業,單獨制定稅收政策。金融保險業雖在現代服務業范疇,但沒有進入這次營改增范圍。
4.業務操作原理相同
租賃企業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業務,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離開融資租賃的法律標準,都要遵守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原則。
二、“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不同處
1.法律授權不同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商務部只出臺《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監管,沒有規定審批事項。
2.產業歸屬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進行風險控制,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钡囊筮M行風險管理。沒有進入資金市場資格,借款比例不會超過一般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例限制,實際做為一個信用銷售公司來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業務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還可以吸收股東存款、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發行金融債券。融資租賃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資企業,可以從股東處借款,但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5.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制在“固定資產”,監管可以窗口指導來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制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
6.計提呆壞賬準備金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在沒有發生損失前計提呆壞賬準備金。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準備金。
7.租賃資產登記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三、結論
除了向銀行申請融資外,金融租賃是解決這一問題較好的方案。
金融租賃的優勢
金融租賃,是指中小企業作為承租人,選定自己所需要的設備后,由租賃公司(也就是出租人)負責購置,然后交付給承租人來使用。承租人需要按照租約定期交納租金,在租期結束后,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產權轉讓費,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此外,承租人在租約期滿后也可以選擇不轉讓所有權。因此,金融租賃是一種以融物代替融資,融物與融資密切相連的信用形式。
對于中小企業來說,金融租賃具有的優勢也非常明顯。
首先,降低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門檻和融資成本。同樣是使用到了機器設備,但中小企業主要采用了支付租金的方式實現了融資與投資的結合。而且,和采購機器設備所不一樣的是,金融租賃一般不會計入資產負債表,也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對于企業拓展融資渠道來說較為有利。
其次,金融租賃的期限較長,一般來說,金融租賃的還款期限與資產的物理壽命較為接近,成本能夠在較長的時間內分攤。而中小企業申請的銀行貸款通常期限較短。
此外,在金融租賃中,中小企業只需要支付較少的租金就能夠超前獲得先進的技術設備,尤其是對于技術含量較高的行業來說,這種方式有利于促進企業的技術改造和升級,規避了機器設備被過快淘汰的風險。
租賃公司拓展中小企業市場
一直以來,金融租賃業務主要在飛機、船舶、工程機械等傳統行業布局。中小企業一直是租賃公司、尤其是銀行系租賃公司滲透最少的領域。不過,在相關政策的引導下,金融租賃公司也開始逐步提高中小企業的客戶比例,并根據中小企業的特點,發展出具有針對性的金融租賃產品。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3.最近2年連續盈利;
4.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于30%;
4.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記錄良好;
6.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十條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符合本辦法主要出資人條件的出資人可以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的一般出資人。
第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第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文本為準。資料受理及審批程序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對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公司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營業情況以及出資協議。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意見函;
(五)出資人最近2年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后,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開業申請書;
(二)境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名稱的預核準登記書;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金融租賃公司章程。金融租賃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制度。
第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注冊地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并與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愿或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該金融租賃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條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二十二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銀行股東的存款。
第二十四條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經營規則
第二十五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之間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二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具體內容應當包括:
(一)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
(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
(三)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
(四)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
(五)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準;
(六)回避制度;
(七)內部審計監督;
(八)信息披露;
(九)處罰辦法;
(十)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經董事會批準。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條金融租賃公司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售后回租業務必須有明確的標的物,標的物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并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第三十三條售后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四條從事售后回租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進行相關登記。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金融租賃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不得低于風險加權資產的8%;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計算對客戶融資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承租人提供的保證金;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30%;
(四)集團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五)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視監管工作需要可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三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
第三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呆賬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呆賬準備。未提足呆賬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規定編制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對所提供的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派出機構報送前一會計年度的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應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其實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關鍵詞:金融租賃;法律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2.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4)05-0052-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1
一、引言
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美國的金融租賃業務,作為包含融物在內的特殊融資方式,相比普通的銀行借貸而言,一經產生便快速在世界各國發展起來。如今,金融租賃已經與銀行、保險、信托、證券等一起成為了金融領域的支撐行業。我國是在改革開放后引入金融租賃這種交易方式的,自1981年4月我國首家合資金融租賃公司――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的成立到2007年首批五家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我國的金融租賃業迎來快速發展的新時期。我國的金融租賃業的發展速度和業務總量都有了大幅的提升。但是,目前我國尚無明確、專門的法律針對這一領域進行調整,各金融租賃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側重于融資而忽略了融物,這就使得金融租賃與銀行貸款的區別不是很明顯,也就未形成金融租賃本身的特色。目前,業界一直呼吁金融租賃公司要做“真租賃”,就是要明確金融租賃業務與銀行抵押貸款的區別。金融租賃發展方向的這一誤區產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現階段我國調整金融租賃的法律法規不統一、不完善,另外這也導致金融租賃公司在實踐中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進而不利于我國金融租賃業的長遠發展。
二、金融租賃業務及其分類
合同法第237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便y監會于2007年公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定義:“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由于各部門的職責不同,因此給金融租賃下的定義也略有不同,但是對于金融租賃本質的認識是基本一致的[1],其本質特征可概括如下:
第一,金融租賃牽涉到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人;
第二,金融租賃交易中至少應包含兩個主合同,即出租人和供貨商簽訂的買賣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第三,出租人保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利,并承擔租賃的風險。
理論上,金融租賃有許多類型,商務部2005年頒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钡驗樵撧k法僅僅是部門規章,且主要規范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再加上現階段我國并沒有頒布專門的《融資租賃法》,因此,對于我國其他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其所能從事的金融租賃類型和方式還很模糊。實踐中,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類型以直接租賃和售后回租為主[2],很少涉及到其他特殊的金融租賃方式。
金融租賃業務中,牽涉到三個當事人兩個主合同,即供貨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對于供貨人而言,因其僅僅是作為買賣合同的賣方來參與其中,其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僅僅是普通的貨物買賣合同中常見的風險。但是,對于出租人來說,出租人提供的是龐大的資金,而且合同履行期間并不真實占有租賃物,僅僅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因此其面臨的風險是巨大和復雜的。所以本文主要從出租人的角度來分析金融租賃機構在租賃業務中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控制。
三、金融租賃業務面臨的法律風險
目前, 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確性和統一性,金融租賃公司在業務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是紛繁復雜的,本文旨在結合金融租賃公司實踐中的具體業務,對一些常見并且確定的法律風險加以分析和研究。對這些常見并且確定的法律風險,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經常性業務和創新業務種類的不同劃分為一般法律風險和特殊法律風險。
(一)金融租賃業務的一般法律風險
1.因租賃物不適格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融資租賃法》,有關租賃物的規定見諸于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中,認識尚未統一。商務部制定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租賃物包括“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以及上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銀監會2007年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但是該辦法對固定資產的范圍并未解釋,且固定資產并非法學概念,法學上一般將物分為動產、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三類,固定資產只包含了動產、不動產,排除無形資產?!镀髽I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中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過一年;(3)單位價值較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稿)第三條規定:“以房屋、基礎設施收費權、股權等權利或者僅以軟件、商標權等無形財產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p>
從以上諸多規定可以看出,對于設備、飛機、船舶等動產作為租賃物已無法律的限制,但是對于不動產來說能否作為租賃物爭議較大。實踐中,由于對租賃物種類規定的矛盾沖突,各金融租賃公司大都內設不動產租賃部,在業務中將不動產作為租賃物。一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出租人就會面臨因租賃物不適格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2.承租人私自處分租賃物的法律風險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會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內承租人不得處分租賃物,但是因為租賃物由承租人實際控制使用,出租人很難約束承租人對租賃物的處分。同時,我國《物權法》將物權行為和合同行為加以區分,當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法律更多的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當租賃物脫離了承租人,就違反了出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其主要從租金中獲得的投資收益也會受到很大影響。因此,出租人還要面臨承租人私自處分租賃物的法律風險。
3.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出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和其他當事人簽訂一系列的擔保合同,如保證合同(自然人和單位)、質押合同、抵押合同等。但因為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涉及的金額非常大,而且關乎地方企業生存和發展,因此在合同談判階段,地方政府通常會作為介紹人積極促成合同簽訂。在實踐中,地方政府也往往以承諾函的形式對融資租賃主合同提供保證[3]。而我國《民通意見》第106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是不能作為保證人的。被廢止的1996年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之后,國家機關所作的保證應認定無效。因保證無效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提供保證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钡驗樵撍痉ń忉屢驯粡U止,目前新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在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后,亦不能按照已廢止的解釋對出租人加以賠償,因此在實踐中出租人還要面臨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4.承租人違約或破產時租賃物不能取回的法律風險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痹摋l規定了在承租人違約情況下,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取回權。但在實踐中,出租人取回權的實現,除與承租人協商一致外,一般都要通過保全、、審理、執行等一整套程序,往往經過一兩年的時間,加上合同已經履行的時間,等取回權實現時,融資租賃的租期就已經屆滿了。另外,在承租人破產時,雖然法律規定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但在實踐中因為出租人疏于對租賃物的管理,往往來不及取回租賃物,尤其是在船舶租賃中,因為船舶上有許多的優先權,使得出租人在行使取回權時變得異常復雜和困難。
(二)金融租賃業務的特殊法律風險
1.回租與非法借貸
售后回租(簡稱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回租對于承租人來講有利于其改善企業經營管理,使企業固定資產流動化,增加企業流動資金,同時企業得以繼續使用原有設備,不耽誤企業的正常生產。因為售后回租的這種強大優勢,回租一直被生產制造型的企業所青睞,因此,此種融資租賃方式也是金融租賃公司非常常見的業務之一。但在實際操作中,金融租賃公司往往會疏于對租賃物的調查,使得陷入資金困難的企業虛構租賃物,以售后回租形式掩蓋非法借貸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金融租賃公司很可能面臨著被法院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4]。
2.杠桿租賃與銀團貸款
杠桿租賃又叫做衡平租賃,是一種特殊的融資租賃方式,在杠桿租賃中,出租人作為牽頭人聯合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數額特別巨大的租賃物進行融資租賃,出租人只需投資租賃物購置款項的20%~40%的金額,就可以在法律上擁有租賃物完整的所有權,享有如同對租賃物100%投資的同等稅收待遇,租賃物剩余款項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無追索權的貸款解決,出租人需要以租賃物作抵押,以轉讓租賃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權利作為擔保。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團貸款則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于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按照《貸款通則》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銀團貸款中應當有一個貸款人為牽頭行。
實踐中,金融租賃公司的各業務部門在進行融資租賃創新業務時,如在某一大型融資項目中,于總融資額中分得一定的份額,但是其他融資方與承租人簽訂的是借貸合同,并且該融資項目的牽頭人并不是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即使單獨和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金融租賃公司進行的不是杠桿租賃,而是銀團貸款。加之,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有關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中并沒有放貸,《貸款通則》也對貸款人的主體作了限定,因此,在此種合同糾紛中,金融租賃公司所簽訂的合同面臨著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
3.委托租賃
委托租賃是指無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委托租賃公司將其閑置設備出租的一種租賃方式,在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由委托人享有,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資金風險。在已廢止的2000年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第十八條規定了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其第三款規定“接受法人或機構委托租賃資金”,但是在2007年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對該規定作了刪除。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新的規章是將委托租賃包括在了融資租賃中,另一種觀點認為委托租賃不再是國家允許的融資租賃方式。但是在《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中融資租賃的類型仍然包括委托租賃。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稿)第二十九條中規定了“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以租賃、定作等買賣以外的方式取得租賃物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糾紛提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進行審理。”該條規定似乎并未排除委托租賃這一融資租賃方式。從上述可以看出,這些管理辦法和司法解釋中間存在著可能的沖突或矛盾,在具體的實踐中,委托租賃是否能認定為融資租賃方式中的一種,充滿著不確定性,因此在金融租賃中,出租人要面臨著委托租賃不被認可的法律風險。
四、金融租賃業務法律風險的防范
目前我國金融租賃領域還處于一個發展適應的階段,《合同法》第十四章,即融資租賃合同一章尚不能調整金融租賃領域出現的所有問題。因此,現階段金融租賃公司在做好自身法律風險防范的同時,更重要的是相關專門法律法規應該盡早制定實施,使金融租賃業的發展得到有力保障。根據上述對金融租賃業務中法律風險的分析,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來防范金融租賃業務中的法律風險。
(一)強化內部風險控制
金融租賃業務具有一次投資金額大、租期長、不可預測性大等諸多特點,因此,強化內部風險管理對租賃公司具有著特殊的重要意義。第一,金融租賃公司所需的多情景、多方法、多幣種和多時間跨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控體系離不開核心業務系統和風險管理系統的支持[5]。因此,金融租賃公司應加強業務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加快金融租賃信息化進程,強化數據基礎,建設完善信息化平臺,切實解決數據缺失、質量不高的問題;采取科學的風險評價指標和方法,開發并推廣運用新型風險計量工具,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實證分析,不斷完善。從資產質量、管理狀況、盈利狀況、流動性和市場敏感性方面進行綜合風險評價分析,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計量準確性;強化IT系統建設,為風險政策制定和實施、風險計量工具運用及優化奠定基礎。第二,金融租賃公司的各業務部門在簽訂合同前應當在公司法務人員以及合作律師的指導下做好承租人的信用狀況、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及信用資質、質押或抵押合同中出質物或抵押物的權屬瑕疵狀況等方面的調查,特別是在售后回租業務里,金融租賃公司業務部門在開展業務時一定要確保租賃物的實際存在,避免非法借貸行為的出現。金融租賃公司不得以任何變相的形式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其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增大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的發生。在租前與有關當事人配合進行嚴格的項目可行性論證,應當加大擔保力度,審查擔保人的實力和資格,減少信用擔保,增加抵押擔保,防范風險發生。第三,在遇到超出自身營業范圍而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創新業務時,要做好這些業務與特殊金融租賃方式的辨別工作。第四,建立科學的風險決策機制,明確風險責任人。
(二)做好對租賃物的管理
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物來達到融資目的的。對于出租人來講,其獲得收益的基本保障是租賃物能給承租人帶來收益,而其防范風險的根本保證在于對租賃物的有效監管。在合同簽訂后,出租人要安排專門的人(通常是金融租賃公司內設的資產管理等部門)對租賃物進行專門管理,這種管理并不是影響承租人的正常使用,而是對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監督,同時防范承租人對租賃物可能的處分行為。實踐中,根據租賃物的特點,采取不同的措施,如對于工程機械等移動的租賃物一般采取GPS定位監管[6],而對于固定的機器設備則要采取遠程攝像監控的方法,同時在租賃物上做好明顯的所有權標識。
(三)完善租賃物登記和取回制度
根據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以及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物權變動是需要登記公示的,但是對于金融租賃中大量存在的機器、機械設備等動產,因為沒有傳統物權法物權變動登記的要求,常常面臨著被承租人隨意處置以及被法院查封、扣押的風險,所以有必要建立租賃物登記制度,通過登記的公示作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特別是在承租人破產的情形下,登記有助于法院識別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從而避免將租賃物作為破產財產參與破產分配而損害出租人的利益。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2009年建立了全國集中統一互聯網電子化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這一系統的建立對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及潛在的第三人鑒定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從而避免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因為《融資租賃法》尚未出臺,在法律層面上并未對租賃物登記的效力做出規定,各金融租賃公司對登記的積極性不是很高,因此,在完善登記制度操作平臺的同時,還要盡快有相關的法律加以保障。
至于取回制度,是跟登記制度緊密聯系的,只有登記制度能得到很好的實施,出租人的取回權才能得到保障。取回權的行使方式包括公力取回和自力取回,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出租人的自力取回,因此實踐中自力取回的使用比較少,而且成功率較低。筆者認為,要想使出租人的債權得到很好的保障,在加強公力取回效率的同時,也應該適當地允許有條件的自力取回,這種條件包括出租人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不得采取暴力或威脅等非法手段。
(四)加快立法進度
從金融租賃業務的長遠發展來看,缺乏專門立法規范的現狀,將使此行業面臨著巨大的風險,不利于行業的整體發展和規范。因此,《金融租賃法》的出臺尤為必要,需要對租賃物的類型、金融租賃的形式、租賃物登記的法律效力以及各當事人權利、義務等方面加以明確界定和解釋,從而降低金融租賃業務面臨的諸多法律風險。同時,完善的租賃法律法規,可以有效的保護租賃業務中各方當事人的權益[7]。在具體的立法中,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針對金融租賃業務中常見并且模糊的不動產作為租賃物的可行性,筆者認為:不動產作為固定資產,是可以作為租賃物的,實踐中也是有可行性的[8],但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第一,不能是法律法規禁止和限制持有、流通和交易的物,例如軍火和。第二,權屬無瑕疵,不屬于權屬不清楚,有爭議的情形。要對能作為租賃物的不動產加以限定,即僅限于商業不動產,這種觀點也符合《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排除“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為目的的租賃物。這符合目前金融租賃行業的現實和發展趨勢,有助于金融租賃行業的規范和發展。因此,如在法律層面對租賃物的種類加以界定,也能更好地指引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業務。
其次,有關金融租賃的具體形式及租賃物登記的法律效力方面,法律應當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多種金融租賃形式中,選取適合我國金融制度的租賃類型,以法律的形式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業務提供指導。另外,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已經試行了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因此,要在法律中對這種公示系統予以確定,根據租賃物的類型不同明確租賃物登記是否具有物權對抗效力。
最后,鑒于在金融租賃業務中,作為籌資方的承租人與作為投資方的出租人在商業地位上明顯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在實際業務中通常是金融租賃公司提供融資租賃系列合同,具體的合同條款往往站在金融租賃公司的角度確定,因此在立法中,應當明確金融租賃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避免因為格式條款無效的原因而損害金融租賃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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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秦國勇.融資租賃法律事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52-213.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birth of first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financial leasing industry experienced a boom period, also experienced a sluggish period. With the new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What new opportunities will the implementation bring to the leasing industry? In this paper, combining the status of our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unique business advantages of the leasing companies, the writer believes that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increasing prosperity market, the financial leasing industry faces enormous historical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ment.
關鍵詞:金融租賃;優勢;前景
Key words: financial leasing;advantage;prospects
中圖分類號:F83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0-0034-01
1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及現狀
金融租賃業在中國已走過了二十多年的曲折歷程。從1993年前后行業發展深層次問題暴露出來,也有了十多年時間了。光陰似箭,這段時期來,經濟全球化和信息革命的浪潮給不斷深化的改革開放增添了新的動力和活力,中國的政治經濟狀況有了巨大的變化。與此同時,和金融租賃公司發展密切相關的外部狀況也出現了新的變化和動態。2000年大部分租賃主體都會舊貌換新顏、于烈火中重生。與此相對應,法律、財務、監管等發展所需的支柱基本確立,稅務政策也很快將取得局部改善。縱觀橫看,金融租賃業正以嶄新的姿態處于優勝劣汰、繼往開來的關鍵時期,其發展動因、發展壓力、發展政策、發展環境、發展空間、發展機遇、發展條件、發展能力都處在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發展已成為金融租賃業的當務之急和第一要務。2007年3月1日,修訂后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正式施行。相較央行頒布的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修改稿最大的突破,是允許銀行入主金融租賃公司。商業銀行的進入,勢必對實力孱弱的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帶來新契機。修訂稿出臺后,得到銀行業界的積極響應,民生銀行等多家銀行申請試點。先進國家中,融資租賃年租賃交易額往往能占到GDP的2%以上,租賃滲透率也達到兩位數,高的如美國甚至可以達到30%左右。盡管缺乏準確的統計資料,我國的年租賃交易額一般認為還不到GDP的0.2%,而租賃滲透率也低于2%的水平。這種差距從另外角度來看,正說明我國租賃市場未來發展存在巨大的空間。同時由于影響租賃行業發展的會計準則、稅收政策、法律制度等條件基本成熟,實現這一轉變的過程并不一定需要很漫長的時間。
2金融租賃公司特有的業務優勢
在企業通過外部融資取得固定資產時,有以下幾種方式:股權融資、發行債券、銀行借款和融資租賃。其中,股權融資和發行債券較難取得,對于多數企業來說,銀行借款是最常見的選擇。但金融租賃與銀行貸款相比有其獨特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企業避開了資金緊張時期和集中的開支。當企業需要引進大型設備的時候,通常需要籌措一大筆資金,這樣勢必造成企業資金需要上的緊張,流動資金的大量減少。由于租賃采用的是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費用負擔均勻,因此對于企業來說只需每段時間支付一筆小額的資金就可以順利引進設備,迅速投入生產為企業創利。其次,一般企業向銀行進行融資,要支付的手續費和利息費用比較高,而金融租賃的費用相對其而言就低了一些。而且也不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和抵押,對于企業的資產、凈資產也不做嚴格的要求,融資條件相對比較優惠。再次,企業在整個金融租賃業務中處于主動地位,出租人須根據承租人的要求來提供相同規模、型號、功能的租賃資產。企業既融得了資金同時也引進了新型的設備。而且在整個金融租賃期滿時,企業還可以自由的選擇退出方式,既可以退租、續租也可以回購。最后,作為一種新型的企業融資渠道,金融租賃使得企業融資不再局限于傳統的融資渠道。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在不同的情況下采取不同的金融租賃方式來滿足自身對于資金需求。因此,租賃業務所具有的獨特性,決定金融租賃公司有著堅實的市場基礎。
3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前景看好
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金融租賃形式逐漸從傳統租賃向現代租賃過渡,金融租賃業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和良好的市場前景。目前,隨著招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在上海的開業,我國首批五家試點商業銀行全部完成了金融租賃公司的組建工作,這為金融租賃行業帶來了巨大的歷史性發展機遇。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金融租賃形式逐漸從傳統租賃向現代租賃過渡,金融租賃業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和良好的市場前景。對銀行而言,設立專門經營金融租賃的子公司,能夠延伸其服務領域。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高波表示,租賃業務將帶動銀行向資產證券化、產業投資基金、資產信托、理財產品等新興業務發展。此外,租賃資產的流動性和可轉讓性都比信貸資產強,能幫助降低銀行的壞賬風險或資產處置風險。對于租賃公司本身而言,除了依托銀行的網絡發展客戶以外,還可以吸取銀行的經營經驗,與之在業務上協同合作。對企業而言,金融租賃的出現使企業擺脫了單一間接銀行融資的束縛,通過金融租賃進行融資,企業能夠用較少資金投入,實現較大產出,加快其投資速度。對供貨商而言,金融租賃則有利于他們增加銷售,快速實現貨款回籠,拓展下游用戶,可以提高資產盈利能力,對生產型資源進行合理配置;還能改善資產負債比例,均衡現金流,提高資本金比例和利潤。在發達國家,金融租賃是僅次于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1981年我國正式引入金融租賃,但目前仍處于行業起步初級階段。據統計,2006年我國全社會固定設備投資總額為10.99萬億元,如果金融租賃能達到10%至15%的租賃滲透率(指租賃額占全社會設備投資總額的比率),其規模應該在1萬億至1.6萬億元之間,而2006年底,市場實際規模僅有0.05萬億元,租賃滲透率不到2%,金融租賃業市場的發展前景可見一斑。
從上述幾點看出,金融租賃業務對金融行業健康持續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完善投融資平臺、利用多種金融工具、進行金融創新和防范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裘企陽.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修訂版)問答[J].租賃動態與信息,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