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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絲綢之路經濟帶”建立,直通歐洲的貨運快車將暢通無阻,不僅能夠節省大量時間成本,對沿線中亞國家的出口也能夠實現市場覆蓋。
“老外”都吃煙臺的龍口粉絲?答案是肯定的。5年前,“龍口粉絲”正式獲得歐盟審核,成為我國第一批正式與歐盟互認的地理標志產品,可以在歐盟25個國家獲得法律保護。自此,銷往歐盟的龍口粉絲開始逐年增加,更多的“老外”開始認識龍口粉絲。那么,5年后,在“一帶一路”的發展戰略下,龍口粉絲是否又能搭上發展的快車呢?
煙臺粉絲遠銷“百國”
3月19日,山東省煙臺市質監局一行人來到了龍口粉絲的主產區―招遠,粉絲已經成其一項重要的支柱產業。從行駛的車里遠遠望去,一排排使用傳統工藝正在晾干的粉絲掛在戶外,如同銀色瀑布一般,用當地人的話說:“這就是我們招遠‘一黃一白’當中的‘銀子’”。
進入到煙臺雙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這家龍頭粉絲企業后,我們發現根本見不到粉絲的身影,因為在現代化的粉絲生產中,全封閉的生產流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先決條件。不過,經過更換衣服、多次消毒程序后,我們有幸到加工車間一探粉絲生產的流程。
首先要將綠豆以及豌豆等原料進行存儲,開始淀粉提取,然后需要經過3次的漏粉,最終冷凍烘干并包裝檢測出廠。
與傳統粉絲生產工藝不同,現代化的機械占據了除包裝之外的粉絲生產的大部分流程。
據了解,目前煙臺擁有粉絲生產企業91家,從業人員近9萬人,年產值近80億元,遠銷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主產區招遠有粉絲生產企業70家,年產粉絲50多萬噸,2012年實現銷售收入40多億元,出口創匯2億多美元。
獨一無二的“龍口粉絲”
參觀過程中,一個疑問始終縈繞在我們的心頭:其實,無論是國內與國外,能夠生產粉絲的地方與企業并不在少數,為什么煙臺的“龍口粉絲”能夠如此強勢,占據市場主導地位呢?
“龍口粉絲之所以如此在市場中受歡迎,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其實都緣于龍口粉絲不可復制的工藝?!饼埧诜劢z手工技藝傳承人郭蘭堂說出了其中的奧秘。
郭蘭堂表示,早在明末清初,這里的百姓就開始了粉絲生產。經過300多年的發展,龍口粉絲加工的基本方法沒有改變,尤其是從豆類中提取淀粉的傳統工藝,一直沿用至今。雖然現在企業都能機器生產粉絲,但是在淀粉提取等環節還得依靠技術人員經驗進行判斷操作,過早或者過晚產出的粉絲,韌性不好。這就如同中醫一樣,有些地方只能意會,不可言傳,這是無法量化的,也無法依靠機器設備實現。另外,煙臺本地的氣候與水質等獨有的因素,也為生產龍口粉絲創造了先天條件。
出口歐洲有潛力
2008年初,龍口粉絲被列為全國10個與歐盟互認的地理標志產品之一。2010年10月30日,龍口粉絲正式獲得歐盟審核,成為我國第一批正式與歐盟互認的地理標志產品,可以在歐盟25個國家獲得法律保護,龍口粉絲知名度進一步擴大。
據了解,目前龍口粉絲年出口量占全國的85%,占有國內市場80%以上的份額,“老外”吃的粉絲絕大部分都是龍口粉絲。從企業出口情況來看,目前主要以日本、韓國等亞洲國家為主,歐洲市場出口隨著地理標志產品互認,以后也會不斷增加。
從雙塔、六六順等龍頭粉絲企業了解的情況也證實了這一點。雙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出口的工作人員介紹,目前他們企業出口占到產量的30%以上,產品出口到日本、韓國、美國、菲律賓以及歐盟等80多個國家和地區?,F在主要的出口還是集中在日本、韓國等亞洲地區,歐盟地區的出口量這幾年也在不斷增長,增幅在15%-20%。
“一帶一路”的貿易利好
關鍵詞:中藥;地理標志;經濟學;保護
對藥材的地域性要求是中藥文化的特色之一,特殊地域藥材的形成受到歷史、文化、科學、經濟諸多屬性的影響,最后才成為世所公認的名優品種。[1]正是因為中藥藥材品質同特殊地域的緊密聯系,地理標志的保護對于中藥產業的發展來說有著特殊的意義。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具有地域性和集團性等獨有特征。地理標志保護同商標權保護有著類似的作用,都是用來判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的標識。對中藥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對于保護民族精品和文化遺產,提高相關中藥產品的附加值和在國外的知名度,扶植和培育民族品牌,增強地理標志中藥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以經濟學為視角,揭示中藥地理標志保護所具有的經濟意義
一中藥地理標志保護的經濟結構
中藥企業是否選擇地理標志保護的關鍵,是這種保護能否帶來凈效益的增加。用NP表示中藥企業凈效益,用P表示地理標志保護為中藥企業帶來的收益,C表示地理標志保護為中藥企業帶來的成本,則NP=P-C>0,地理標志保護對中藥企業才有意義,其經濟結構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一)收益
實行地理標志保護對中藥企業的收益有哪些呢?首先是地理標志所代表的商家的信譽,由于這種信譽的存在,消費者愿意支付更高的價格進行購買從而為中藥企業提供的利益,這里將其用P1表示。其次,由于地理標志的廣告效應,可以為企業節約可觀的產品推廣的營銷費用,從而導致企業效用的增加,這里將其用P2表示。
(二)成本
成本方面,對于中藥企業來說,地理標志保護產生的成本即其保證地理標志的利益充分實現的維權成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是繳納給地理標志官方機構的管理費用,這里用C1表示。然后是打擊各種地理標志侵權行為會產生相應的成本,這里用C2表示。
(三)地理標志保護對中藥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中藥企業凈效益NP=P(P1,P2)-C(C1,C2)。要使NP>0,就必須保證P1+P2>C1+C2。地理標志一般聲譽良好,深得廣大消費者的歡迎,很多人都希望對其進行了解并購買,對于相應地理標志的商品,消費者愿意支付非常高的價格進行購買,而且該地理標志具有巨大的廣告效應,可以為商家節約很多的營銷成本,此時的P1和P2的值會非常大,總收益P=P1+P2也會非常大,為企業帶來可觀的效益。當然,對于聲譽卓著的地理標志,由于其涉及到巨大的經濟利益,會有更多的人試圖通過各種地理標志侵權行為牟取不正當的利益,打擊相應的地理標志侵權的成本C2也會較大,但其仍遠小于P1+P2的值,而且由于C1即官方收取的管理費用固定不變,C=C1+C2雖然不小,但會比P=P1+P2小很多。不僅能繼續保持P1+P2>C1+C2的狀態,而且企業凈效益NP=P(P1,P2)-C(C1,C2)也會變得相當可觀。因此,每一個地理標志都是相應中藥企業的重要財富,其對中藥產業經濟效益的增長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然而,中藥企業應當看到,中藥地理標志的價值歸根結底并不來自于地理標志本身,而是其附著標的的商業信譽。商業信譽給購買者和使用者提供了相應的質量保證,大幅縮減了購買和使用者的鑒別費用和使用風險,從而使人們愿意付出超出缺少此種信譽的同類商品的價格購買此商品或服務,并且對附有此地理標志的新的商品產生相應的信任。因此,無論是消費者愿意支付更高價格產生的利益P1還是地理標志的廣告效應產生的利益P2都來自于商品本身的信譽,而這種信譽則是中藥企業提供的始終如一的高質量中藥及相應的服務而產生的。如果其產品質量經常性地出問題,而且得不到相應的改善的話,其地理標志價值很快就會一文不名。同商標類似,地理標志終歸只是商品的地理識別標志,其價值的來源仍然是作為持有者的中藥企業自身的競爭實力,而不是地理標志本身。[2]
二經濟學視野下地理標志
保護期限對中藥企業的影響地理標志保護對持有者來說,因為其所代表的商品經歷過長期的歷史考驗,因此相關產品的質量具有很強的穩定性,[3]所對應的保護收益和成本相對固定。在這樣的情況下,中藥地理標志保護并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出現邊際成本上升和邊際收益下降的情況。由于地理標志保護下的中藥都是經過長期歷史發展傳承下來的久經考驗的效果良好的產品,在相應的中藥企業經營正常的情況下,其為市場淘汰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可以認為這些中藥產品的市場周期是永久性的。對于這些地理標志來說,由于相應的中藥產品市場的相對穩定,地理標志保護產生的企業總收益P=P1+P2以及相應的成本C=C1+C2同樣不會發生變化。因此由于地理標志保護導致的企業凈收益NP=P(P1,P2)-C(C1,C2)也不會產生變化。因此,地理標志保護產生的社會效用并不會因為時間的延長而出現邊際成本增加和邊際收益遞減的現象,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其對企業產生的經濟效益同樣不變。因此對于持有地理標志的中藥企業來說,地理標志保護期限越長,其獲得的凈效益增加越多,最符合這些中藥企業利益的地理標志保護期限是無限期的永久性保護。事實上,當前《商標法》還是《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都沒有對中藥地理標志保護期限實行任何限制,因此其法定保護期限是永久性的。
三中藥地理標志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地理標志保護下,很多中藥產品獲得了非??捎^的經濟效益,如“長白山人參”、“寧夏枸杞”等有名的中藥品種,近年來因為地理標志保護的促進作用,無論在價格還是質量上都較獲得地理標志保護之前有了很大的進步。尤其是“長白山人參”,其在淘寶網上的銷售價格,從2010年每斤不到一百元,激增到2015年底的每斤300元以上,而且仍然供不應求,價格上升勢頭有增無減。中藥地理標志保護伴隨著的巨大經濟利益,使其受到人們的日益關注,受地理標志保護的中藥產品的范圍不斷擴大。然而,在中藥地理標志保護受到廣泛關注的同時,其依然存在以下一系列主要問題。
(一)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的中藥產品過少
根據中國地理標志網公布的數據,截止到2015年5月底,中國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已經超過了4000余種。這一數量在2013年底才突破3000種的基礎上有了巨大的進步。[4]然而,對于中國幅員廣闊的地域來說,幾乎每一個縣級行政區域都有不少其特有的農業土特產,4000余種的數量遠不能反映中國具有地域特色的諸多農業土特產的全貌,作為地理標志保護對象之一的中藥產品同樣面臨著這樣的局面。首先,中國開展地理標志保護的時間不長,近年來地理標志保護的重要性才逐漸為中藥產業所認識,很多富有地域特色的中藥產品經營者尚沒有地理標志保護的意識,如廣州市有名的涼茶品牌“沙溪涼茶”,就只申請了商標保護,而沒有進一步申請地理標志保護。另外,因為地理標志保護大規模開展時間不長,還有相當部分富有地方特色的中藥產品仍處于地理標志保護的申請和認證階段,沒有正式納入地理標志保護名單。最后,很多以特色中藥有名的地方,尤其是很多民族藥物,都位于經濟和交通不發達的地區,由于相應中藥的市場化率不高,當地企業和政府部門缺乏足夠的意識和經濟力量進行相應的地理標志保護的申請和認證,導致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的中藥產品過少。
(二)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質量參差不齊
地理標志保護之所以能起到促進具有地域特色的中藥產品的保護和發展,根本原因在于相應的中藥產品具有其他類似產品所沒有的質量特色。對于多數獲得相應地理標志保護的持有人來說,都會珍惜這來之不易的權利,會采取嚴格的監管措施保證相應中藥產品的質量,以使其在地理標志保護的基礎上發揚廣大。然而,很多中藥產品在取得地理標志保護之后,出于急功近利的目的,其持有人不顧對相應地理標志可能帶來的損害,在很多質量低劣,達不到地理標志保護標準的產品上使用相應地理標志,利用消費者對地理標志保護的信任,牟取不正當的利益。[5]這種濫用地理標志保護權利的行為,必然導致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質量上的參差不齊,從根本上損害地理標志保護的權威,從而導致地理標志保護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三)地理標志保護的國際化程度不夠
通過地理標志對包括中藥在內的具有地域特色的涉農產品進行保護,是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如原產于法國香檳地區的香檳酒,在二十世紀的中國,其幾乎成為低度氣泡酒的通稱。然而,在中國加入WTO之后,香檳行業協會即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要求中國履行保護“香檳”作為地理標志保護的權利。2013年5月,中國政府正式承認“香檳”作為專用地理標志的獨占使用權利。[6]然而,中藥地理標志保護在國際化方面同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7]尤其是“中藥”本身作為同中國這一地域和文化緊密相聯的產品通稱,由于中國政府沒有將其納入地理標志保護,目前被很多國外生產的同中國毫無關聯的植物藥廣泛使用,對“中藥”的聲譽造成了相當的損害。[8]
四中藥地理標志保護的強化路徑
前已述及,我國中藥地理標志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受保護的中藥地理標志過少、質量參差不齊以及國際化程度不夠等幾個方面。[9]對此,應該針對這些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一)加大中藥地理標志保護的宣傳
受保護的中藥地理標志過少最關鍵的原因是很多中藥企業以及地方政府沒有形成正確的地理標志保護意識,對其背后潛在的品牌宣傳價值缺乏足夠的認識。首先,很多中藥企業根本不知道地理標志保護包括哪些種類,更不用說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具體流程。其次,很多中藥企業不明白地理標志保護同商標權保護之間的區別,認為申請了商標保護即能解決問題,沒必要申請地理標志保護。如廣州市沙溪出產的“沙溪涼茶”,就只申請了商標保護而沒申請地理標志保護。要使中藥企業以及地方政府真正認識到地理標志保護的價值,從而積極加入到中藥地理標志保護的行列,就必須由相關行政管理機關以及中藥行業協會加大中藥地理標志保護的宣傳,以使符合條件的中藥地理標志盡可能受到相應的保護。
(二)加大中藥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監管
針對某些中藥企業濫用中藥地理標志,生產質次價高的中藥產品的情況,必須加大中藥地理標志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監管。這種監管應當包括三方面:一是授權使用相應中藥地理標志機構的監管,二是地方政府的監管,三是地方行業協會的監管。通過地理標志管理機構、地方政府以及地方行業協會三方面的協調,對使用相應地理標志的中藥企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檢,并接受消費者的舉報,對于生產的中藥產品質量不符合相應地理標志產品標準的企業,責令其整改,在整改期間不允許繼續使用相應地理標志。整改完成后經驗收合格才能繼續使用,驗收不合格則取消其使用該地理標志的資格。
(三)加大中藥地理標志保護的國際協調
中藥地理標志保護的國際化程度不足,會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中藥的國際化發展。有必要效仿法國保護其農產品尤其是葡萄酒如“香檳”的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做法,充分利用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談判平臺、雙邊合作以及多邊協調等方式,利用國家的力量推動中藥地理標志保護的國際化,尤其應當注重推廣“中藥”本身作為地理標志保護對象的國際協調。通過加大中藥地理標志保護的國際協調,為中藥更好地走向國際市場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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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理標志;立法保護;中國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3-0202-02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幅員遼闊的國家。在漫漫五千年的文明發展進程中,各種具有鮮明地方特色和中國特色的產品更加彰顯了中國如此燦爛的文化。在商品經濟條件下,這些標識商品鮮明特色的地域名稱便是一項重要的無形資產――地理標志。地理標志是產源識別標志,它證明著商品的來源地;它又是商品質量的標志,代表著由來源地的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所確定的特定的突出的質量。本文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中國地理標志的保護:地理標志保護的緊迫性、地理標志保護的國際慣例,中國地理標志保護的現狀以及地理標志保護的建議和對策。
一、地理標志保護的緊迫性
加強地理標志保護,既可以充分利用中國已經形成的眾多的名優特產,創建本國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當今世界經濟強國以技術標準、專利技術、環保標準、反傾銷等一系列措施所構筑的貿易壁壘,從而起到提高中國原產地產品特別是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大限度地實現中國的經濟利益。
由于中國長期忽略了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不僅造成了巨大無形資產的浪費,而且還在國際經濟貿易交往中遭受了巨大的損失。例如:意大利生產的許多石料和石制品,在國際市場上就堂而皇之地以“大理石”或“大理石制品”推銷,而中國的有關企業對此卻無可奈何。
在國際上,還有很多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不但嚴重損害了中國原產地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利益,而且還使中國一些在世界上膾炙人口的名優特產的聲譽受到了近乎毀滅地影響。比如:歐洲國家將生產的檔次很低的瓷器或劣質瓷器以“景德鎮瓷器”標注等等。還有一部分國內企業假冒原產地名稱,以次充好、粗制濫造,也使中國原產地產品由于缺乏了穩定的特定品質,從而使外國消費者再不敢問津,漸漸地失去了國際市場,失去了中國將原產地產品全面推向世界的機會。因此,在中國加強原產地名稱保護,給予其強有力的保護,具有非常明顯的緊迫性和現實的重要性。
二、當前通行的地理標志保護的國際做法
對地理標志應當給予充分的立法保護,這一思想已為許多國家所接受。各國保護地理標志的形式存在較大的差異,主要分為以下三種類型:專門立法保護,商標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1.專門法保護。專門法保護,是指通過專門立法的形式對地理標志進行全面保護的一種方式。法國是對地理標志探索保護最早的國家,立法較為完備。法國于1919年5月6日頒布了《原產地標志保護法》,確立了原產地命名制度。該法明確規定了原產地名稱的注冊登記制度以及保護原產地名稱的行政和司法程序,民事法庭和有關行政機構可根據原產地名稱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根據地理來源和質量等標準,確定原產地名稱。這種立法模式充分考慮到了原產地名稱權作為一項特殊工業產權的特點,并賦予了產地范圍內特定經營者對原產地名稱的專屬使用權和禁止權,保護力度較強。
2.商標保護。以商標的方式給予原產地名稱以法律上的保護,具體又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一是以集體商標的方式對原產地名稱注冊保護。如:德國《商標法》規定,“在商業中,可以標明商品或服務地理來源的標志或標記,可以構成集體商標?!倍且宰C明商標的方式對原產地名稱注冊保護。如英國《商標法》規定,“一個含有在商業中表明商品或服務的地理標志的標志象征的證明商標可以被注冊”。三是規定由當事人在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選擇其一注冊使用。如美國《商標法》規定,“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包括原產地標記應根據本法由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的合法權利人選擇。”
3.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是指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市場上使用的地理標志行為進行規范的一種保護方式。通過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以達到規范市場秩序,預防和懲治假冒、濫用的行為,維護合法使用者的權益。如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將假冒商品的行為和使用讓人誤認商品出處的標志的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加以禁止。這種立法模式強調了假冒產地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側重于從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利益的角度保護地理標志。
三、中國地理標志保護立法現狀
1.商標法保護。1995年3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中規定,證明商標是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及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因此可將地理標志通過注冊為證明商標的形式得到保護。而在新修訂的《商標法》第16條明確對地理標志作了定義,即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該法第10條第2款明確指出地名可以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使用。
把地理標志注冊為商標進行保護的模式,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整體看來,商標法保護尚有許多不足之處:第一,產地內生產同類商品的不同生產者眾多,如法國擁有“香檳”作為商標,則不能區別該產地內汽酒的不同生產者,勢必引起混淆,喪失商標的基本識別功能。第二,對于注冊商標而言,欲想取得長期保護,須屢經續展程序,方可保有其權利的持久性,而地理標志“永遠不能被認為有通用性并且永遠不能成為公產”,即不能落入公共領域。第三,根據商標權之效力,只能禁止相同或近似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使用。第四,依據商標處分權,商標專用權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理其商標專用權,可依法轉讓,也可依法許可他人使用。但地理標志不可轉讓,也不能許可他人使用。
2.專門法規保護。2001年3月5日,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規定地理標志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指示一項產品來源于該地,且該產品的質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決于該地的地理環境、自然條件、人文背景等因素,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一管理全國原產地標記工作,負責原產地標記管理辦法的制定、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國家檢驗檢疫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其轄區內的原產地標記申請的受理、評審、報送注冊和監督管理。2005年6月7日,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3.兩種立法模式相結合的綜合保護模式在實踐操作中的內在矛盾性。這種兩種立法模式相結合的綜合保護模式在實踐操作中本身就有內在的矛盾性。根據商標法,不管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還是作為證明商標,一般都是由當地的行業協會或者其他能夠對產品品質進行監控的組織持有。由其負責地理標志權的申請注冊、許可和管理。而根據《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中,只有由地方的檢驗檢疫部門、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生產者代表成立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才有對地理標志權的申請注冊、許可和管理。這樣一來,兩個地理標志管理機構勢必要產生矛盾。
四、完善中國地理標志保護的對策
1.選擇專門立法方式保護地理標志。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當前中國保護地理標志的立法情況,遠遠不能適應加入WTO后地理標志保護的迫切需要,鑒于地理標志巨大的經濟價值和地理標志作為中國知識產權的優勢。筆者認為,中國可以考慮選擇專門立法模式保護地理標志,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法》,對地理標志實施全方位的保護。
2.制定專門機構保護地理標志 。在當前情況下,宜盡快地以立法的形式,理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與國家質檢總局在管理和保護地理標志方面的權限與職能。2003年4月的新《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仍未協調兩者的關系。筆者認為,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是對標識的保護,更重要的是對產品質量的監督和生產過程的控制,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很難保證產品的質量和信譽。因此,由對產品質量和生產過程有監控能力的質檢總局負責管理和保護地理標志較為適宜。
3.具體明確地理標志構成要素。在確定地理標志構成要素時,《里斯本協定》的具體規定很有借鑒意義。里斯本協定中的地理標志由三個要素構成。首先,該標識必須是國家、地區或者地點的地理名稱。其次,地理標志必須用于指示原產于該國家、地區或者地點的產品。再次,產品與地理區域之間存在著質量上的聯系,即“質量和特性”必須完全或者主要產于該地理環境。如果質量聯系不是足夠的,如特殊的質量只是在很小的程度上而不是基本上來源于該地理環境,該名稱不是地理標志,而是來源地標識。地理環境包括自然的因素,如土壤或者氣候,以及人文的因素,如該地理區域內生產商的特殊的職業傳統。建議比照國際慣例,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4.制定嚴格的地理標志的質量監督制度。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不僅應符合其地域條件,更應符合其傳統的特色和質量要求。因此,對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應加強管理和監督,可以考慮由國家質檢總局具體負責制定有關的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性等方面的國家標準;同時負責對使用地理標志的產品進行全過程的嚴格監控,包括產地范圍、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包裝等。
中國五千年悠久的歷史,孕育了中國各地豐富的名優產品,在中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如何利用好這一筆巨大的歷史文化遺產,去突破由各個經濟強國訂立的技術標準、專利保護、反傾銷措施等所構建的貿易壁壘,提高中國產品特別是農副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一個問題。保護好地理標志,也必將對中國本土經濟國際競爭力的提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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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命名制度在國外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法國是最早實行原產地保護的國家之一。這種保護制度造就出世界著名品牌的法國葡萄酒,其中包括香檳酒和干邑酒。
我國地理標志的保護于近幾年逐步展開。國內地理標志將分散的農戶以地理標志知識產權為紐帶,以龍頭企業為通道連接到市場,使農戶可以分享生產和銷售整個市場的利益。地理標志將為農產品加工提供一個“地理標志+龍頭企業+農戶”的經營模式,提高農產品市場化組織能力及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據國家工商總局統計,全國各地獲得地理標志注冊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到目前普遍上漲了15%-20%,其中如“安溪鐵觀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獲得注冊保護后,出口單價比全國茶葉平均價格高出80%,“哈密大棗”地理標志獲得注冊保護后,銷售價格由過去的每公斤30多元上漲到130多元。另據天津市工商局介紹,“小站稻”地理標志獲得注冊保護后,每公斤可賣到4.5元,出口日本離岸價每公斤達48元人民幣。
地理標志正成為各地特色經濟的一張特色品牌,已經或正在為區域品牌產品企業帶來核心競爭力和無限商機。安溪縣的鐵觀音茶葉和中寧縣的枸杞都成為當地經濟的支柱產業。同時,地理標志也是一個巨大的無形資產,成為了市縣的形象名片。如紹興市的紹興黃酒、金華市的金華火腿、鎮江市的鎮江香醋、文山州的文山三七、瀘州市的瀘州老窖、煙臺市的煙臺蘋果、萊陽市的萊陽梨、平遙縣的平遙牛肉等。
地理標志還依據地理標志的整體市場銷售總額和地理標志市場完善程度,如有效保護、市場準入、市場秩序、企業結構、經濟效益、社會影響等,確定出全國星級地理標志名單。地理標志星級劃分為五個等級,各地理標志星級對應的市場銷售額為:五星級20億元以上,四星級10億元以上,三星級5億元以上,二星級3億元以上,一星級1億元以上。
第一條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
第三條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由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不收取費用??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和利用納入本地區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推動地理標志農產品發展。
第二章登記
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于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第八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九條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
(三)產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四)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五)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六)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第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審結論,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對社會公示。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內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做出登記決定并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
(一)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第十四條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注制度。公共標識基本圖案見附圖。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由農業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標志使用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一)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
(二)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三)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四)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第十六條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二)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第十七條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二)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三)正確規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農業部注銷其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并對外公告。
第十九條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志使用人,對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登記證書。
第二十一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從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