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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妃出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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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妃出浴范文第1篇

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應從兩個方面入手,即審查判斷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據的證明力。“一個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能否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審查和判斷,這是證據的法庭準入資格問題,可以高度概括為證據能力問題。”[1]證據能力其實質是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是證據審查判斷的重點之一,也是證據審查判斷的前提。本文將結合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探討非法證據排除的有關問題。

一、何為非法證據

非法證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非法取證行為大致可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以侵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手段收集證據;另一種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收集證據,但并未對公民的基本權利構成侵犯。”[2]作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國對于非法證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是指違反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的規定取得的證據,即“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廣義還包括憲法修正案第五條、第六條,以及其他違反成文法和判例法的情況下取得的證據,都依法予以排除。大陸法系代表國家德國對非法證據的定義包括:違反憲法規定的原則收集的證據為非法證據,如以暴力、欺騙獲取的證據違反國家法治原則。根據刑訴法典的明確規定予以排除的證據,如不得自證其罪、監聽等規則而排除的證據。從我國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看,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書證均為非法證據。

二、非法取證行為的范圍

不論是我國,還是英美法系國家或大陸法系國家,對不同證據類型的非法取證行為的內容都有所區別。

非法獲取言詞證據的行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禁止“以酷刑手段獲取的口供”,“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于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在美國,任何用強迫、引誘、精神上和身體上的威逼,答應給予免于或從輕處罰的允諾等欺騙手法得到的供述,都不得作為證據采納。其中的強迫,是指不管用什么形式,只要給一個人的精神造成過多的壓力,并嚴重影響他的自我決定能力,都是違反法律正當程序的,包括供認前的暴力、使人處于尷尬境地而作出的口供等。

在德國,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不允許使用虐待、疲勞戰術、傷害身體、服用藥物、折磨、欺詐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禁止以刑訴法不準許的措施相威脅,禁止以法律沒有規定的利益相允諾。有損被指控人的記憶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即使被告人同意使用上述措施,亦不予考慮。

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65條明確規定:“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違法程度和對犯罪嫌疑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而迫使其違背意愿供述的方法。這有利于澄清實踐中存在的對于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的不正確的理解和觀念。對于采取不合法取證手段收集的證據并非一律排除,而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達到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程度相當的行為才被認定為非法取證行為,取得的證據才有必要排除。

非法獲取實物證據的行為。在美國,違反《美國憲法修正案》第4條、第5條、第6條,以及其他違反成文法和判例法的情況下取得的證據,都依法予以排除。在非法獲取口供基礎上取得的實物證據依法應予以排除,這就是“毒樹之果”。

在德國,對于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法律規定由法官根據利益權衡原則進行處理,即嚴重侵犯人的尊嚴和人格自由所得到的證據應予以禁止,但對于重大犯罪,前者應當讓步。

我國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66條第3款明確規定“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為明顯違法或者情節嚴重,可能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嚴重損害;補正是指對取證程序上的非實質性瑕疵進行補救;合理解釋是指對取證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邏輯的解釋。

三、非法證據排除方式

在證據法理論上,非法證據的排除可分為“強制性排除”和“自由裁量排除”兩類。“強制性排除”是法院一經確認為非法證據,即可排除于法庭之外,無法進入審判階段。“自由裁量排除”是法院認為某一證據系非法證據,但要權衡取證非法程度、對法益造成損害程度、犯罪的嚴重程度、采納該非法證據對司法公正的影響等各方面利益,經過一番利益權衡,最后裁決是否排除。在美國,主要采取“強制性排除”,法官對于非法證據是否排除沒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權,只是通過判例確立了一些排除的例外。而在德國,既有“強制性排除”,也有“自由裁量排除”。前者是指對于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的方式獲取的非法證據,法院采取的是強制性排除,如上面提及的使用虐待、疲勞戰術、傷害身體、服用藥物、折磨、欺詐或者催眠等方法獲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即屬于強制性排除范圍。“自由裁量排除”則是指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可以根據利益權衡裁決非法取得的證據是否需要排除。

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也采取了“強制性排除”和“自由裁量排除”兩種類型兼而有之的立法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將非法證據排除方式稱為“法定排除”和“裁量排除”似乎更為貼切。《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即是法律明確規定無條件予以排除的情形。而“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則屬裁量排除,即給予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補正和合理解釋的機會,同時相關機關要對是否屬于嚴重影響司法公正進行權衡。需要強調的是,這里“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應僅指取證程序不合法,不涉及證據的真實性和相關性。

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里“刑訊逼供和威脅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屬于法定排除的情況,而采用引誘和欺騙手段收集的相關證據,因法律沒有規定為強制性排除,則應理解為采取裁量排除的方式。

四、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

一是排除主體廣泛。包括:(1)修改后刑訴法第54條明確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在各自訴訟階段都負有對非法證據的排除義務:“在偵查、審查、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意見、決定和判決的依據。”(2)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3)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4)刑訴法第171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二是對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啟動規定了一定條件。為避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權利的濫用,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程序啟動條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這里規定的證據和線索,是指只要申請者能提供非法取證的時間、地點、方式、造成的傷痕、其他旁證等,引起法官對可能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合理懷疑,法庭就應當進行調查,而非負有證明非法證據的責任。

三是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時間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包括:(1)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庭前會議。刑訴法第182條“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一般認為,庭前會議解決的是程序性問題,即提出是否存在非法證據,法院不做是否排除的決定,是否排除由有關訴訟方決定。(3)在整個庭審過程中。筆者認為,為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對于在庭前會議即應提出而沒有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原則上不能在庭審中提出,否則庭前會議制度就形同虛設了。

四是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能夠確認存在《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二是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換句話說,就是現有證據對證明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存有疑問或者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的。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不論哪一種情形,所收集的證據都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五、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

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因其不具備證據所要求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具有合法性,一般屬于裁量排除的范疇。實踐中,證據的合法性在以下方面容易出現問題:

一是管轄不符合法律規定。在管轄方面,包括案件性質的管轄及級別管轄,前者如應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職務侵占案,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反之。偵查機關(部門)沒有管轄權,獲取證據的合法性就存在疑問。后者是指應當屬于上級或者下級司法機關管轄的案件,由下級或者上級管轄,此種情形容易侵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實踐中,出現管轄問題最多的是地域管轄,即沒有管轄權也沒有經過有權指定管轄的上級司法機關指定管轄,而進行偵查、、審判的情形。

二是采取強制措施不當。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逮捕或者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違反上述有關強制措施規定,對被告人不應限制人身自由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超期羈押的,在這種情況下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即不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程序的規定。例如,一名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地點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而沒有錄音、錄像等情況。再如,詢問證人的地點不符合法律規定;詢問證人沒有分別進行;又或沒有按照規定審批而采取技術性偵查措施取得證據,等等。

四是沒有依法保障辯護人的辯護權。包括沒有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不當限制辯護人的會見權、閱卷權等。

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一般屬于“瑕疵”證據范疇,也往往是審查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對此,需要偵查機關(部門)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就應作出是否排除的裁量決定,避免案件“帶病”。

六、如何應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帶來的挑戰

新刑訴法最鮮明的特點就是明確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執法理念,并將這一理念貫穿于刑事訴訟程序始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就是這一執法理念的重要體現。當前,為有效應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給公訴工作帶來的新挑戰,需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是要充分認識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于保證案件質量的積極意義。以往的一些冤錯案件,大多因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所造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給審查和出庭公訴工作帶來新挑戰的同時,也為解決非法證據問題、加強偵查監督、避免冤錯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審查和出庭公訴工作中,對于涉嫌非法取證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查核實證據是否屬于非法證據,并決定是否排除;對于沒有排除的,要在法庭上證明證據的合法性;在庭審中對證據的合法性舉證不力或舉證不能時要承擔指控犯罪不被認定,甚至是宣告無罪的風險。

二是對非法證據要早發現早排除。一經確認為非法證據,就應及時予以排除。與其后排除,不如在審查時排除;與其庭上排除,不如在庭前排除;與其律師提出后排除,不如自行排除。

三是通過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保證取證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61條規定:“對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適時介入偵查活動,對證據收集、法律適用提出意見,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這是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多年實踐的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工作機制的認可和確立,有利于從源頭上打牢證據體系,消除證據隱患,強化偵查監督。通過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保證取證質量和效果,防止和減少非法證據。通過強化捕訴銜接,偵查監督部門發現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或者發現非法取證嫌疑但尚未查實的,要及時通報給公訴部門,防止偵查機關(部門)將批捕時已排除的證據又當作合法證據移送審查。另外,要重視對證明取證合法性證據的審查,發現偵查人員可能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可要求偵查機關(部門)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通過調查核實,查明偵查人員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

四是要充分利用庭前會議程序排除非法證據,保證訴訟效率。要充分利用庭前會議程序,解決好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對于經過庭前會議已經決定不予排除的證據,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不得在庭審中再次提出排除請求;對于辯護律師應當在庭前會議中提出排除非法證據而不提出,卻在法庭上提出請求的,應建議法庭原則上不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五是做好證明證據合法性的充分準備。對于辯方在法庭上可能提出遭到刑訊逼供、并提供了相關線索或材料,法庭認為存在非法取證嫌疑并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公訴人要充分利用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身體檢查記錄、在場人的證言等證據,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必要時可以提請法庭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對于不能當庭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需要調查核實的,或者公訴人對證據收集合法性證明后,法庭仍有疑問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審理,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發現證據確屬非法的,要堅決予以排除,并建議有關部門追究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人的責任。對于排除了非法證據的案件,要綜合分析全案其他證據,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的,仍應予以追訴。

注釋:

貴妃出浴范文第2篇

    由于保險定損與維修費差1萬元,家住昌平的劉女士日前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保險公司的定損價和汽車專修店的修理價很難統一。

    昨天,劉女士的律師、北京首信律師事務所孫勇律師介紹,車險定損低于維修費的問題十分普遍。

    孫勇表示,我國汽配市場、汽車維修市場不規范,一種配件往往有多種價格。保險公司依據較低的零配件價格和工時費定損,而特約維修站的收費普遍較高,差額因此就產生了。

    有關人員曾就保險定損滿意度進行過隨機調查,85%的車主認為,事故車輛索賠麻煩,機動車保險條款中的規定明顯有利于保險公司。

    專家指出,保險公司作為事故受損車輛的理賠單位,不能既評估車輛損失,又進行賠償。那就等于保險公司一家說了算,從法律上失去了與投保人的平等關系。

    新聞提示

    1月16日下午,劉女士所駕車輛被一輛違章行駛的金杯車追尾,導致車輛多處受損。

    為肇事金杯車承保的太平洋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得知消息后,委托太平洋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出現場,給劉女士的受損車輛定損為3700元。而劉女士將車送至特約維修站修理,維修站檢測后出具的維修費報價為14735元。

    專家建議

    引入第三方定損機制

    在理賠范圍、理賠金額等車輛出險定損問題已成為保險公司與保戶之間難以解開的疙瘩時,有關專家呼吁,盡快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制定出交通事故損害車輛的定損和理賠統一標準,授權具有資產評估資質認定的專業單位或公司為事故車輛定損,然后再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貴妃出浴范文第3篇

關鍵詞:非法證據;言詞證據;實物證據

證據領域關于非法證據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效力與可采性問題,隨著世界人權保障潮流的興起與現代國家對法治的孜孜追求,也愈來愈成為世界各國刑事司法關注的熱點和證據制度的重大命題,這在我國也不例外。因此對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現狀加以研究并建立適合我國的制度構想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界定

(一)非法證據的含義

證據具有三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廣義的非法證據,等同于不合法證據,指“不符合法定來源和形式的或者違反訴訟程序取得的證據材料”。其范圍包括司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內容或表現形式、收集證據的主體等因素不合法的證據。狹義的非法證據,是指司法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方式而取得的證據,也即取得證據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證據,有的學者稱之為“非法取得證據”。

(二)非法證據的類型

1.收集或者提供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第2款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若由上述主體作證人提供的證據是為非法證據。

2.取證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如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收集的證據是為非法證據。

3.內容上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即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或與案件事實無聯系的事實材料。

4.表現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即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七種表現形式的證據材料。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與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早產生于美國,可以追溯到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美國最初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運用于非法逮捕、搜查獲得的實物證據,最終才運用于言詞。美國對于非法證據的態度較為嚴格,后根據需要有所松動,據此確立了①稀釋原則②必然發現原則③獨立來源原則④善意原則。

二、我國刑事訴訟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現狀

1.立法司法現狀。我國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對非法取證行為都持徹底的否定態度,但是非法證據能否在程序上加以排除、否定其證據資格,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只是明確規定了嚴禁非法取證的原則。我國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未從法律上加以明確規定,特別是從程序法方面,沒有明確的制度保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執法現狀。盡管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禁止非法搜查、扣押,但是未確立非法實物證據排除規則,因而在司法實務中違法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證據基本都予以采用;我國的司法解釋中雖已明文禁止非法言詞證據在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刑訊逼供仍屢見不鮮。

(二)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不足

1.我國沒有明確的證據法,現行訴訟法中雖然設有專章規定證據制度,但有關證據規則的規定粗疏、抽象,只有一個粗略、抽象的框架性規定,許多具體問題沒有涉及。

2.排除非法證據的范圍僅限于言詞證據,而未納人實物證據。

3.我國偵查機關的行為不規范。關于排除通過非法手段搜查、扣押所取得證據的規則在我國還尚未確立,并且在實踐中我國有偵查權的機關常常采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

4.有關非法證據問題的救濟不健全。

三、完善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具體構想

(一)觀念更新。我們要打破傳統觀念,樹立權利保障觀念、權力制約觀念和正當程序觀念。從傳統觀念的束縛下解脫出來,樹立新的符合世界訴訟民主化潮流的觀念,是確立和實施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思想基礎。

(二)立法完善。

第一、要完善憲法的相關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制度涉及到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的分配和應用,故它又是一個憲法問題。對此,我國憲法的相關條文雖也作了概括性規定,但不夠明確和全面,我國憲法可以借鑒美國等憲法的規定,應增設專條明確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具體內容。

第二、要從訴訟法上加以完善。憲法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后,訴訟法對其精神更應進一步具體落實。①關于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可借鑒英國、德國的有益經驗;②關于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可借鑒美國和日本的有益經驗;③關于“毒樹之果”即以非法證據為線索而發現的其他證據的問題,美國實行有例外的排除原則;

(三)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相關配套制度。

1、證據來源保障制度。包括明確規定證據的范圍和可采的證據種類;賦予有偵查權、取證權的人員取得證據的必要權限及必要的取證手段。

2、取證行為規范。包括嚴格規范各類司法人員的取證行為以及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取證行為。

3、確定沉默權制度。有必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證其罪的權利,僅從協助司法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的角度考慮,回答有關身份等基本情況的問題,以從根本上消除非法取證的根源。

4、肯定在場權制度。確立言詞證據收集時第三者的在場監督權,尤其是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的律師在場權。打破偵控過程暗箱操作的局面,從程序上制約非法言詞證據取得的可能性。

5、強制偵查行為審核制度。檢察機關是我國專門的法律實施監督機關。當偵查機關需要采取搜查、扣押、勘驗、檢查等強制偵查行為時,原則上應先報檢察機關審核決定,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由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自行決定。這樣有助于減少非法實物證據的產生。

參考文獻

[1]劉晶.非法證據排除訴訟價值的沖突與抉擇[J].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2(12).

[2]何家弘,張衛平.外國證據法選譯[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88.

[3]劉善.訴訟證據規則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174-195.

[4]何家弘.新編證據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9.

貴妃出浴范文第4篇

【關鍵詞】非常規污水處理;小城市;污、廢水處理工藝

合理的利用水資源,改善城市的投資環境,已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思想。但在一些小城市的工業發展進程中,工業廢水的排放難免會對水質的環境帶來一些影響。而隨著工業廢水的大量排放,小城市的污、廢水排放的比例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當面對難以降解的物質時,就要考慮選用非常規的污水處理工藝,來促進城市污、廢水處理的質量。

一、污、廢水量比

小城市中的污水通常以生活污水為主,但由于經濟的發展,小城市的工業用水也得到了不斷地增加,造成了大量的污水排放,使得污、廢水量比形成了嚴重的失調現象。位于太湖以南的浙江,包含有錢塘江等比較大的水系,所以水體的功能一般要求達到Ⅲ類水以上。然而由于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使得工業的廢水量遠遠超過了生活的廢水量。在我國大多數的小城市中,雨、污水分流是排水體制的一個重要目標,但在近年來,截污率已經達到了0.55-0.65,而一些中型的工業地帶的廢水截污率則已經達到了100%,所以,污、廢水的比例也有所降低。在實際的污、廢水的設計中,可以對工程投資、處理工藝、進、出水質進行綜合的確定,來進行污、廢水的有效處理。

二、水質

與污水廠的進水水質要素相關的有:1.污、廢比;2.工業廢水污染物成份;3.居民生活用水量;4.地下管道入滲率;5.城市管網排水體制。通常來講,就小城市的污水水質而言,北方城市不如南方城市,但居民的生活水平、氣象環境、雨、污分流比例都會對小城市的實際水質造成一定的影響。下表是小城市污水中低濃度水質示例表。

項目 COD/mg/L BOD/mg/L TN/mg/L TP/mg/L SS/mg/L PH

濃度 250-300 100-150 20-40 4-6 150-220 6-9

對城市的污水處理廠而言,威脅運行較大的是工業廢水的水質,如印染廠、醫藥化工廠、造紙廠等工業廢水。如果污、廢比較小時,即促使廢水的處理,使之達到進污水管網的標準要求,會從本質上解決小城市的污水水質。下圖是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質標準要求表。

三、小城市非常規污水處理工藝

在常規的污水處理中,污、廢水比達到75%以上,才能達到出水的標準,即COD≤60mg/L。但如果不能達到這一比值時,就要應用非常規的污水處理方法進行污廢水的處理。與此同時,在污廢水的常規處理中,一般要求出水濃度要達到工業廢水的排放標準,其與城市污水廠的出水要求有著比較大的區別。為此,在確定非常規的處理方法中,要對常規處理方法中的除磷脫氮功能進行一定的保留,并具備降解殘余物質的能力。

對于生活污水而言,由于工業廢水的滲入,使得水質的特性發生率很大的變化,由于這一特點,進入污水管網的工業廢水的水質特性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兩者具有相輔相成的重要作用。對出水水質來講,處理的工藝對其有著重要的影響,污、廢水的性質對其也有著一定的影響。如果說,某一個城市的工業廢水主要是造紙、印染等,所采用的處理方法就是常規的污水處理工藝,它的入管BOD有75%的去除率,生活污水BOD和COD有95%和90%的去除率。在這一過程中,用化學除磷的工藝也是非常重要的,通過這一方法,就可以得知污、廢比條件下的出水水質,如下表。

從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污/廢比處于0.60/0.35時,若進行常規的方法進行污水的處理,能夠使出水達到城鎮的排放標準;但當這一比值超過0.45/0.55,時,只會讓出水水質達到城鎮的二級排放標準。為此,當這一比值低過以上的標準時,就要采取非常規的方法,進行小城市的污水處理。對于非常規的污水處理工藝而言,其可對工業廢水的成分和污、廢比進行一定的依據,在參照一下一些工藝的流程進行廢水的處理。

1.工藝流程一

2.工藝流程二

在上面的這些污水處理額非常規處理工藝中,對于調節池的設置,其主要考慮的是工業廢水的排放量和污、廢比。如果污、廢比的比值小于0.35/0.65,或出現反應池單元,就必須要進行調節池的設置,才能對處理過程中的藥劑投放量進行有效地控制。而對于水解池而言,它的設置考慮的是廢水中BOD/COD之比和入管中的難降解物質的濃度,其對制革、毛紡、造紙、水果罐頭食品、印染等廢水的處理均可適用。其中在設置初沉池時,一般要對進水的懸浮物濃度進行有效地取舍,如果具備混凝沉淀的功能,也要對其進行設置。此外,如果出現不溶性COD和難降解物質的存在,并在BOD/COD比值較低時,就要對反應池進行設置,在依據入管工業廢水的特性,可選擇性的添加氧化劑或混凝劑。通常來說,如果是制革和醫藥化工類的廢水,就可對其進行上述工藝的選用。

四、討論

(一)處理小城市污水時,入管難降解物質和工業廢水比例的增多會使廢水的處理難以達到合理的標準,一般來說,運用常規的污水處理方法,并不能夠達到很好的效果,以此實現水環境質量的改善。為此,就要對處理難降解工業廢水的方法進行有效地兼納,不斷地完善常規的生化處理工藝,來適應經濟的需求和發展。

(二)對污水處理的非常規的處理工藝進行一定的完善,并能夠依據出水濃度、入管廢水的性質、污廢比等內容進行工藝的設計,而對這些內容進行有效地考慮,也能夠對小城市污水處理的工藝設計進行一個可行性的判別,使應該使用非常規處理工藝卻運用常規處理工藝的現象有所避免,有效地保障出水的合格率。

貴妃出浴范文第5篇

今年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實施十周年。10年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消法》的主要行政執法機關,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強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執法力度,增強《消法》的可操作性,嚴格依法行政,依據《消法》等法律、法規的執法實踐,擬定了《關于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現將《關于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關于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向消費者作出的承諾履行義務。

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或者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承諾的,約定或者承諾的內容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嚴于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約定或者承諾的內容不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

第二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務,并報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對已經銷售的商品或者已經提供的服務除報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外,還應當及時通過公共媒體、店堂告示以及電話、傳真、手機短信等有效方式告之消費者,并且收回該商品或者對已提供的服務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對經營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職權范圍內責令其改正,并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息中予以記載。

第三條 經營者擬訂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述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讓消費者承擔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義務;增加消費者的義務;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等法定權利。

對經營者擬訂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中含有上述內容的,以及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息中予以記載。

第四條 消費者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后,向經營者索要發票、收據、購貨卡、服務卡、保修證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消費者索要發票的,經營者不得以收據、購貨卡、服務卡、保修證等代替。有正當理由不能即時出具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協商的時間、地點送交或者約定消費者到指定地點索取。經營者約定消費者到指定地點索取的,應當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

對經營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息中予以記載。

第五條 經營者以郵購、電視直銷、網上銷售、電話銷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并應當承擔消費者為此必須支付的通訊費、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商品退回的郵寄費等合理費用。

第六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向消費者作出的承諾,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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