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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勞動保護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勞動保護范文第1篇

記得那還是1990年夏天,作為剛剛進入勞動安全監察隊伍的一名新兵,我第一次讀到《勞動保護》雜志。當時的雜志,還是小16開版本,共60頁,雖然很薄,但從政府重點工作動態、新法新規解讀、典型案例追蹤、專業知識介紹,到他山之石、論壇等,內容豐富多彩,知識性、趣味性和可讀性都非常強,讓我愛不釋手,特別值得欣賞和珍藏。

1994年夏天,在雜志社各位老師的關心培養下,已是《勞動保護》特約通訊員的我接受指派,在河南省勞動廳張昕同志指導下,與洛陽市勞動局的同志一起,對有關進城務工農民的安全狀況進行了調研,完成并在當年第10期上發表了《要生存不要毀滅,務工農民的安全警鐘急待敲響》的文章。這篇稿子雖并沒有多少值得夸耀的地方,但這次撰寫和發表開啟了我熱愛新聞宣傳、喜歡舞文弄墨的新起點。

隨后,我多次參加了雜志社組織的座談、研討會議和宣傳會議,得以言傳身教,受到耳濡目染,對雜志社各位老師更加敬佩,對雜志的支持更加盡力、更加用心。我還和張昕同志榮幸地承擔了一期《勞動保護》特約通訊員培訓班的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任務,為《勞動保護》走向基層、服務于讀者做出了一些小小的貢獻。更為重要的是,我從日益健壯俊秀、已經流光溢彩的《勞動保護》中不斷汲取營養,常享陽光雨露,讓我從勞動安全監察工作戰線上的一名新手,成長為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的重要骨干和“資深專家”。

勞動保護范文第2篇

勞動者男女平等,各民族平等,禁止使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訂勞動合同,并應用書面形式。

法定工時每日8小時以內,每周44小時以內。

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請查詢勞動局有關規定)。

保護女職工和16-18周歲間的未成年工,女職工生育有不少于90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下列問題屬勞動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及其它爭議。

勞資雙方發生爭議后可由企業組織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雙方都可提出仲裁。

縣、市、市轄區都設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其仲裁員由勞動局代表、工會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代表擔任,仲裁員總數為單數。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時,雙方都可以委托律師參加仲裁。

裁決書作出后,任一方不服可在15內向法院起訴,否則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只有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其中行政賠償包括以下情況:

(一)人身方面:公民被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非法拘禁或其它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傷、亡的;其它造成傷亡的。

(二)財產方面: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它違法行為。

勞動保護范文第3篇

據報道,云南省昭通市水富縣向家壩鎮的永安、大池、樓壩三個村地處偏遠,兩年多來,一種“怪病”的蔓延打破了小村的平靜。2003年至今,三個村共有77人自發到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官溝鄉多家石英砂加工企業務工。這些農民工當中,有30余人先后出現過咳嗽、胸悶、呼吸困難等癥狀,其中的12人于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間因患這種“怪病”相繼死亡。死因診斷包括結核病、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風濕性心臟病等a目前,還有數十名患者未能治愈,另有41人沒有發覺癥狀。

針對此次事件,有關專家分析,這種“怪病”很可能就是長期吸入二氧化硅所致的塵肺病。原因是農民工長期在粉塵的環境里工作,吸入了大量的二氧化硅和其它粉塵,并長期滯留在細支氣管與肺泡內,日積月累,最終導致病變。

實際上,廣大農民工并不是完全沒有勞動保護意識,而是他(她)們為生存,為了養家糊口,他(她)們不得已選擇了這個工作,為的就是能用廉價的勞動換取能夠維持小孩上學或者贍養老人的費用,根本無暇顧及自身健康。再者,一些生產經常單位或個人為了節約成本,不愿為農民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此外涉及勞動保護工作的相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沒有盡到監督檢查的責任。特別是屬地管理部門在工商登記、財稅征繳方面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大家只要沒有“利益”之爭,都顯得十分的“和諧”。這種看起來“和諧”的表象,實際上隱藏著各種潛在危機,因為只要問題存在,就總有暴露的一天。

據悉,此次事故的原發地安徽鳳陽縣,就有石英砂加工企業40多家,且多為作坊式生產。有的無牌無照,屬非法生產。難道這樣的企業,當地有關部門都不知情?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盡管事后有關部門采取了一些應急措施,但農民工的身心健康又有誰負責呢?是石英砂加工企業?還是我們的當地政府?其損失又有誰承擔呢?究竟能賠多少?怎么賠?這一切仍有很多變數。

可見,農民工的勞動保護工作應引起各級各部門的高度重視,從中央到地方都應該盡快建立農民工勞動保護工作機制,真正把農民工勞動保護工作落到實處。努力為農民工創造出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積極有效地把維護農民工身心健康當作頭等大事納入到國家和地方的議事日程中,再不能讓廣大農民工既流淚又流血了。

勞動保護范文第4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保護,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礦山勞動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本條例執行。

第四條  勞動保護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勞動保護的原則,實行“用人單位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把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和落實勞動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工傷社會保險及用人單位注冊安全主任制度。

建立勞動保護專項基金,將勞動保護科研、技術措施經費和勞動保護監察業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和企業財務計劃,并依據經濟發展逐年增加。

對在勞動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省、地(州、市)、縣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勞動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國家監察。

用人單位的行業管理部門或者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部門的勞動保護工作實施具體管理。

計劃、財政、衛生、教育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勞動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范,并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改善勞動條件及組織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

(三)參與并監督用人單位研究和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時的勞動保護措施的鑒定;

(四)組織安全檢查,組織勞動保護措施效果、重大事故隱患綜合評價和勞動條件監測分級評價;

(五)組織勞動保護檢測檢驗和科學研究工作,推廣科研成果;

(六)組織開展勞動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供勞動保護技術咨詢服務;

(七)受理有關單位及勞動者對勞動保護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并及時進行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勞動保護監察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持有國家和省勞動行政部門制發的證件和標志,從事危險性工作及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提供保健。

省、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機構。

第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對勞動保護工作分級實行國家監察:

(一)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省屬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央、省外駐本省用人單位和經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其轄區內上述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

(二)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地、州、市屬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和經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其轄區內上述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

(三)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除前兩項規定范圍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國家監察。

第九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工作全面負責。

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設置勞動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勞動保護管理人員,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范,制定并落實勞動保護責任制、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組織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進行綜合和分級評價,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治理職業危害,改善勞動條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用于事故防范、職業病防治、改善勞動條件和進行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及獎勵;

(四)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發放標準為勞動者免費提供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為接觸有毒有害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無償提供保??;

(五)簽定的各類合同中,涉及到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必須明確合同雙方在勞動保護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六)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七)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時,迅速組織搶救,并參加調查處理事故;

(八)參加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必須進行勞動保護教育培訓,提高勞動保護意識,掌握必要的勞動保護知識。

法定代表人、勞動保護管理人員和勞動保護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勞動保護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并經勞動行政部門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實行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勞動者健康檔案,其中:

(一)對依法招用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

(二)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定期健康監護檢查;

(三)對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必須及時予以治療、康復,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應當調換崗位,妥善安置。

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該職業的勞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其中省屬用人單位,中央、省外駐本省用人單位和經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發生的死亡事故,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審批結案;造成死亡事故的處罰,由事故審批結案的勞動行政部門執行。

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范,遵守勞動紀律和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執行崗位職責和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依法享受勞動保護,參加勞動保護教育培訓;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可行性文件和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必須有勞動保護專篇;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同時對勞動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批復。設計未經審查的或者經審查未同意的,不得施工;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五條  研究和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時必須采用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通過鑒定安全衛生確有保障的,才能投入生產和使用。

禁止向不具備有效防護能力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具有職業危害的科研和生產項目;禁止引進、接受職業危害嚴重或者防護措施效果達不到國家、行業安全衛生技術標準的生產項目。

第十六條  勞動場所、勞動保護設施、各類作業必須符事和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其中危險性、危害性較大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時,必須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報警通訊裝置和安全標志,并制定在緊急情況下的安全處置和救援措施。

(二)勞動場所中有高處墜落、機械傷害、觸電、中毒、高壓等危險因素的危險性作業,必須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三)勞動場所中有粉塵、毒物、高溫、噪聲、強磁場和核輻射等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作業,必須進行危害程度分級評價,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生產設備的設計、制造、引進、銷售、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和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防雷裝置、危險性游樂設施、漏電保護器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的用人單位,必須經省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安全認證;

(二)制造、引進、出口、安裝、修理和改造的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必須經國家或者省勞動行政部門指定具有資格的勞動保護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和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的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勞動防護用品、勞動保護防護器材、勞動保護檢測檢驗儀器的設計、生產、引進、銷售、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必須符合和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

特種和專用勞動防護用品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實行定點生產、定點銷售和定期檢驗;銷售、購買、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監督檢驗證和使用說明書。

不得銷售和使用防護性能已經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逐步建立女職工生育社會保險制度。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按照國家和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標準執行。

不得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的勞動。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一)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竣工驗收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未同意,擅自施工和投產使用的;

(二)向不具備有效防護能力的用人單位和個人轉讓具有職業危害的科研、生產項目以及引進、接受職業危害嚴重或者防護措施效果達不到國家、行業安全衛生技術標準的生產項目的;

(三)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的;

(四)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未取得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和安全使用證,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未進行“安全認證”的;

(六)未取得資格,擅自生產經銷特種和專用勞動防護用品以及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和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的;

(七)未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護教育培訓,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勞動者從事特種作業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按每侵害一名勞動者的權益處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按規定給勞動者補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造成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傷亡事故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每重傷一名勞動者處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每死亡一名勞動者處以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發生傷亡事故不及時報告或者隱瞞、謊報以及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按照工傷社會保險各項待遇標準支付工傷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造成事故或危害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有關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可以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護監察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和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保護范文第5篇

根據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的內涵界定以及制度發展路徑,評估依據的宗旨為:維護勞動者權益,實現公平生存權和發展權;實現安全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制度運行內部效率,優化自身結構。評估主要依據系統性、重預防重康復、國際化接軌、適度性、管理效益性、動態優化等原則,多層次全方位地對制度的運行和發展做出定量和定性的評價。

二、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的指標設計

評估制度發展,不僅要考量制度中總量指標是否增長,還要根據結構和效率指標做出科學判斷。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指標內容為:

(1)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考察參保人群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群的變化。

(2)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能否保障傷殘勞動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

(3)工傷保險與其他保障項目比較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工傷保險水平國際比較指標,從開放視角下考察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國際水平。

(5)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統計指標,可以評價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情況。

(6)工傷事故認定制度執行指標,從工傷認定程序、規則和發生工傷認定群體的賠付的角度,以及工傷認定制度內部結構進行評估。

(7)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指標,可評價保險費率確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傷費率是否能夠達到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目標。

(8)工傷預防康復和勞動保護制度運行績效指標,用于評價“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實施狀況。

(9)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管理評價指標,考查制度管理體制運行中的諸如管理成本、人員結構以及機構設置的相關指標。在上述9個指標中,指標(1)至(5)側重基于宏觀角度評價工傷保險制度運行發展的水平和效果,即發展水平評估指標;而指標(6)至(9)是基于工傷保險制度自身運行的角度,考察其結構和效率,即制度綜合評估指標。在上述指標選取的基礎上,本文構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該體系分別由總目標層、主體指標層和分類指標層構成。其中,總目標層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表明評價的總體結果,反映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總體發展水平;主體指標層由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9大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的評價結果及發展水平,構成一級子系統;分類指標層由參保人數、工傷保險給付水平、覆蓋面比較等29個具體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中各分項的發展水平及程度,構成二級子系統。

三、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定量評估

本文選取1994—2011年的工傷保險樣本數據,利用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以及基金運行等指標進行因子分析,對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發展水平進行定量評估。經過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檢驗得:KMO值為0.716,大于0.6,表明基本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檢驗統計量的觀測值是609.798,對應概率p接近于0,表明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各指標數據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轉結果,包含各因子變量的方差貢獻率和累計方差貢獻率,累計方差貢獻率表示前m個因子刻畫的總方差占原有變量總方差的比例。從初始解中提取了2個公共因子后,對原變量總體的刻畫情況,這是由于分析過程中我們指定了提取方差貢獻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可見,如果提取2個公共因子,那么它們可以描述原變量總方差的87.240%,大于85%,可以認為,這2個因子基本反映了原變量的絕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是按照方差極大法對因子載荷矩陣旋轉后的結果,可以得出結論:第一主成分為覆蓋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標,主要反映工傷保險覆蓋情況及基本待遇狀況,且在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下,覆蓋面與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響工傷保險發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為基金運營指標,基本反映了基金結余、收支增長率等指標。從所提取的2個公共因子,以及各2個公因子對于各項指標的載荷大小來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客觀指標的設計中,關于各子體系的劃分及其相關下層客觀指標構成的設計結果與數據分析相互驗證,充分表明了該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合理性。SPSS根據因子得分函數自動計算各樣本的2個因子得分,這樣就把原來的14個指標濃縮成相互獨立的2個公因子,一方面達到了降維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標之間的相關性,為下面綜合指數的構建奠定了基礎。2個公因子從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個指標的信息,2個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計貢獻得到公因子系數,并最終計算綜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的動態時間發展狀況或地區間發展水平的差異。本次評估采用的是時間序列數據,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數據,可以對區域發展情況進行對比。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結果表明,中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改革發展趨勢是1999年之前處于下降趨勢,1999年下降到歷史最低水平,得分僅為-1.06;2000年之后緩慢回升,到2004年達到當期歷史最好水平,為0.04分;之后綜合得分穩步提高,得分在2011年達1.73。原因是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工傷保險制度取得了全面的發展。從2004—2011年,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續良好的發展態勢,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是,我們也需要認識到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綜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四、完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對策建議

1.繼續擴大制度覆蓋面,實現全體勞動者享有該基本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應該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吸收新的群體,最終讓社會全體勞動者都能夠受到保護,將從事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的人都包括在整個工傷保險制度之中,例如,奧地利、丹麥、芬蘭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國已經把個體經營者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中[3]。

2.建立集預防、康復和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只有以工傷預防為主,達到工傷預防、康復和補償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日趨完善。一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標準和規程。二要構建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預防費用投入機制。三要強化職工工傷預防培訓上崗制度,對企業領導和職工進行系統經常性的工傷預防知識教育。四要積極開展職業傷害康復工作,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傷殘人員進行康復訓練。

3.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一要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同時,全面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二要完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第一,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結構,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實行保障基本生活與適當經濟補償相結合;第二,完善工傷待遇合理調整機制,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水平隨物價和工資增長做出適當上調。三要增加工傷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傷殘補助金之外,還應當根據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賠償費。四要理順工傷保險管理體制,可以由國家和各省設立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基金運作,實行省級統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和工傷基金的監管,統籌規劃,整體推進。

4.完善中國工傷保險制度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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