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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的研究方法介紹
質的研究方法是以研究者本人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種資料收集方法對社會現象進行整體性探究、使用歸納法分析資料和形成理論、通過與研究對象互動對其行為和意義建構獲得解釋性理解的一種活動。
質的研究方法近年來廣泛用于教育方面的研究,因為與教師的親近度很大,便于教師在工作生活中有效展開調查。在研究中更加注重學生的感受及未來發展,重視教師的成長。同時,因為教育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而質的研究方法就是在一定的情境中,經過研究者與被研究者的長期接觸,面對面交談以及互動,感受被研究者的情緒變化,深度的體驗對方的生活學習工作之后,在不斷變化的環境中展開調查。有利于學校對學生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的培養,便于教師在工作創新教育方式方法,自己進行研究。
二、研究步驟
(一)質的研究的準備階段
第一、質的研究的設計。研究是一個循環反復、不斷演化發展的過程,在研究的進程中根據情況對事先設定的方案進行修改,但是還是需要一個設計,至少確定一個初步的方向。
第二、研究者的個人因素分析:在質的研究中,把人當成是有意識的研究對象,把社會事實作為研究者選擇或構建的結果。我們重視研究者本人和研究對象之間的互動以及相互理解的關系。在研究的背景知識中,研究者的經驗性知識有極大影響。研究者的經驗性知識是研究本人與研究問題有關的個人經歷以及自己對該問題的了解和看法。質的研究強調對研究者個人的背景進行反思。
作為高校思政教育工作者,走在思政工作前沿,對自己在思政教育方面的工作經歷與經驗性知識有一定了解。也盡量在研究中對可能產生影響研究效果的想法和情緒及時清理,做好調整。當然,除了需要掌握的研究技能以外,更加需要有耐心和智慧,在研究過程中,要善于獲得對方的信任,要有一顆好奇的心。同時,提前翻閱相關資料,豐富自己見解與認識,在訪談或者采訪中,注意言語方式,將自己的研究者角色看成一名學習者,研究者,尊重研究對象,注重研究者的個人傾向對研究的影響。
第三、研究關系的討論,研究者與被研究者之間的關系對研究的影響,在此研究中,研究者即是“局內人”又是“局外人”。在研究中,研究者與被研究者要在不同的時刻擁有不通的角色或多重角色。
作為局內人,對思政教育工作者這一職業有較為清晰的認識,被研究者不必進行詳細的描述和解釋,就能夠心領神會。也比較容易考慮到被研究者看事情的視角,注意在尊重對方意見的基礎上對研究結果進行解釋。在情感上,容易產生共鳴,而且對研究對象的看法更深刻,更加入微。當然,要盡量避免其帶來的劣勢,善于發現隱藏的觀點,不能想當然。因為失去所需要的距離感,研究者可能對自己文化中的一些理解當成是習以為常,而沒有對研究對象的感受產生興趣,失去探究的意義。要盡量避免想當然的處理方式,凡事多從其他角度考慮,變劣勢為優勢。
作為局外人,對高校大學生非常了解,但是畢竟是屬于不同的文化群體,有不同的價值觀念和行為習慣,這樣,容易對一些局內人視為理所當然的事情產生好奇,從而產生深入探究的強烈興趣。同時,作為“局外人”的研究中,如果將自己對某一問題的理解與研究對象交流,解釋自己的想法,與他們的看法相對照,會產生多元化的理解,這樣可加深對研究的理解。以局外人的身份對大學生進行研究,相互交換自己對于研究現象的理解,增加認識深度,都會產生非常大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老師與學生產生共鳴。在為研究做結論時也比較容易堅持一種相對中立的立場。
當然,其劣勢也不可小覷。因為局外人總是與研究對象保持一定的距離,使得很難體會對方內心復雜的感受,也就很難完全融入研究對象中間去,在理解上會造成一些障礙,在研究中也要盡量減少這樣的劣勢,把握好這個距離的度,使其發揮最大的優勢。在一定程度上,最好將研究者變成局內人,這樣研究者可能真正理解研究對象的行為語言以及他們的感受與情緒,當然不是全程都當局內人,在某些狀態下,需要與研究對象打成一片,以獲取更多的信息,而需要抽身出來的時候要果斷,因為研究者需要一定的分析空間和心理距離,這樣才能變成真正意義上的研究。
第四、選擇研究方法,質的研究方法豐富多樣,而研究方法本身只是一個手段,要為目的服務。具體的方法可能視情況而定,但研究者對方法的選擇必須有自己的想法,任何的研究方法都必須以回答研究的問題為主要前提。在進行研究的選擇中,我們可以尋找研究問題與方法之間的相互匹配關系。在研究中,我們的研究問題主要通過研究者與被研究者之間的互動獲得研究結果,選擇象征互動的方法,但只是初步的,在具體進行研究當中,結合實際,為修改留有余地。
第五、進入現場。進入現場的方式也有多種,由于身份的變換,隱蔽式進入與逐步暴露式進入都可以成為主要的進入現場方式。在作為局外人的身份進行研究時,擔心研究對象有壓力,不能更直白的說明自己的看法感受,就可暫時采取隱蔽式。當然,其弊端是不能討論一些敏感的話題。
逐步暴露式的進場方式,在作為局外人身份進行研究時,可采用逐步暴露。首先,先與研究對象隨便交流,讓對方逐步對你的了解加深,不斷增強信任感,然后再逐步說明自己的研究問題,那么復雜的困難的研究也會變得不復雜,便于訪談的進行。
(二)質的研究的資料收集
質的研究中收集資料的方法非常豐富,如訪談、問卷調查、觀察、口述記錄、實物分析等等。目前,多采用的主要是訪談訪談是一種質的研究中常見的方法,它注重了解當事人的想法和意義建構,在訪談中,雙方設定了一個社會情境,進行對話,不是一個簡單的一方向另一方了解情況的過程,更是一個雙方相互作用的過程。高校思政教育工作者在進入研究現場后,采取訪談的方式與被研究者進行語言上的溝通,能更好的表達自己的想法,達到一定的相互理解,同時,對研究現象有了整體性的認識,同時,可以幫助研究者與被研究者建立人際關系,使其相互熟悉、相互信任。
訪談的類型,主要選擇開放式的訪談。同時,確定訪談對象與人數,擬定訪談提綱,做到真實、形象、具體及多樣。同時在訪談中追問并注意觀察,包括訪談對象的言語表達方式及情況感受。并對訪談經過進行記錄,掌握一手研究資料。對于逐步暴露式的進入方式,地點可以選擇在思政教育工作者的辦公室或者上課教室,這樣便于直切話題,可以更深快的觸到研究問題深處。訪談更具有靈活性和即時性,研究者和被研究者都可以在訪談中表達自己對研究問題的看法,能對某一事物進行意義解釋,更便于該研究的進行。
(三)質的研究的資料整理和分析
在訪談和問卷調查結束后研究者需要對資料進行整理和分析。整理和分析是同時進行的。是對原始掌握的資料進行系統的有條理的整理分析,使之形成集中濃縮的形式反映出來。對訪談的資料和問卷調查的資料處理要及時,不失真,在初步整理中,一定要嚴格,將資料的內容一字不漏的記錄下來。在質的研究中,所有的事情都是資料。在初步整理后,就要對資料進行分析。在資料整理和分析中,我們注重的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對原始資料進行濃縮,并通過不同的分析手段,將資料整理為一個有一定結構、條理和內在聯系的意義系統。其步驟有,閱讀原始資料,然后進行登記。并將資料統一歸檔,便于日后材料的查閱和進一步分析。在分析中,要注意資料的語言情境、文化情境,與資料收集方式息息相關。在分析中,研究者可以寫備忘錄,做統計表得數據,還可以做圖表等手段記錄資料分析的情況。
(四)確定研究結果的成文方式
在質的研究中,被研究者是通過語言敘事的方式來理解自己和他人的生活的,而研究者也是通過語言敘事的方式寫被研究這的。最終以論文的形式闡述研究結果。成文中,在論證自己的研究結論時,需要從原始資料中提取合適的素材。不能脫離實際。要結合自己工作實際情況,豐富研究結果。
(五)質的研究的檢測手段
討論效度問題,就是檢驗這個研究是否真實。質的研究關注的是社會事實的建構過程和人民在特定社會文化情境中的經驗和解釋。
討論推論問題,質的研究中,研究者希望研究結果對其他的人和組織具有借鑒作用,因此需要考慮到推理問題。
討論倫理道德問題,這個問題的討論在研究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中都存在。倫理道德問題主要包括自愿原則、保密原則、公平合理原則等,在研究中充分考慮到這些原則,并通過自己的方式解決可能遇到的問題,這樣研究才能更加具有長遠的意義。
1.兩論的論證方式基本一致論證中運用到的各種推理形式的總和叫做論證方式。公考申論在論證觀點的時候常用而有效的論證方法包括:舉例論證,運用典型事例來證明論點的方法;對比論證,把兩種事物加以對照、比較后推導出它們之間的差異,使論點映襯而出的論證方法;引用論證,引用公理、名言警句等作為論據,分析問題、說明道理的論證方法;比喻論證,用比喻的方法對論點進行證明的論證方法;反面論證,直接從論點的反面進行證明。而在新聞評論的寫作過程中也常用到這些論證方式。通過比較我們可以發現,公考申論與新聞評論在論證方法上存在很多相同之處。
2.兩論的功能和作用不同新聞評論是一種有著鮮明針對性、指導性和時代特色的政論文體,能夠引導社會輿論,促進社會進步,對民眾、對社會起著安定團結的作用。一般而言,新聞評論有著宣傳鼓動、配合中心工作的作用;釋疑解惑、研究社會問題的作用;針砭時弊、促進社會進步的作用;提供講壇、增強公民參與意識的作用。申論則是根據公務員工作的實際需要,針對某個社會問題闡明觀點、論述理由、提出對策、輔以論證,專門用于公務員考試的一種應試文體。故新聞評論和公考申論各自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二、對兩者的意義
通過將新聞評論和公考申論進行一次較系統的比較和探析,對新聞評論和公考申論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1.有利于加強對兩論的理解通過對公考申論和新聞評論的比較,我們可以對新聞評論、公考申論有較大面的了解,也進一步深化了對公考申論或新聞評論的認識與理解,并在分析公考申論和新聞評論的過程中相互聯系,比較、探析兩者各個方面的相同點及差異,以更全面了解這兩論,為更好地理解和認識它們提供了有利的幫助。
2.有助于擴展兩論的關注群體公考申論和新聞評論都有著自己特定的關注群體。例如,對公考申論的關注群體就是以公考考生為主,兼有申論的培訓老師、閱卷老師等,除此之外也就鮮有人關注。而通過將新聞評論與公考申論進行比較,則可以為公考申論和新聞評論找到一些新的關注群體。通過對新聞評論和公考申論的比較之后,發現兩者之間存在的聯系,可以讓一部分原來只關注新聞評論或公考申論的人,轉而對兩者都有關注。
3.有助于申論寫作提高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公考申論的確在很多方面與新聞評論有著共通之處。這些共同點對人們學習公考申論和在公考申論應試中有著積極的作用。人們可以通過對兩論的共同點進行分析,總結出新聞評論與公考申論之間的聯系,在熟悉了解新聞評論的性質、特點等情況下,借鑒新聞評論中成熟的寫作手法和寫作技巧,來進行公考申論的應試、作答。這種通過熟知和了解其他文體的特點,進而達到為公考申論應試寫作提供幫助的做法,是學習公考申論的重要方法之一。
《語文課程標準》中對議論文的考查是:閱讀簡單的議論文,區分觀點與材料(道理、事實、數據、圖表等),發現觀點與材料的聯系,并通過自己的思考,作出判斷。縱觀2010年、2011年的中考議論文閱讀題,可以看出有以下特點:
1. 從選文的主題來看,大多涉及人們關注的社會生活以及人生成長、求知中的問題,蘊含豐富的人文精神,以期用正確的輿論引導人,如2010年中考選文《科學不怕挑戰》(安徽卷)、《熬住就是一切》(山西太原)、2011年中考選文《君子之交淡如水》(北京市)、《凡事皆有度》(貴陽市)等,這些材料著重考查學生的情感態度和價值取向。
2. 選文絕大部分來自課外,也有少量的出自課內的典范的文章。
3. 重視基本閱讀能力,兼顧文體閱讀能力。如對文章的整體感知,局部理解等,這是閱讀的基本能力,還有緊密結合文體特點進行設題。
4. 題型以理解性題為主,并伴有拓展性試題。
考點搜索
1. 考查對論點的把握,如“通讀全文,用一句話概括本文論點”(2011年呼和浩特市)、“這幾段文字的中心論點是什么?主要分論點又有哪些?”(2011年蘇州市)
2. 考查對論據的理解,如“閱讀第④段,簡要分析這一段所用事例為什么可以證明君子之交但如水”(2011年北京市)、“下面是幾則關于讀書的名言,如果要在本文中引用,可以引用哪兩項?并說說理由”(2007年四川資陽)。
3. 考查對論證方法的理解,如“選文第⑦段畫橫線句子運用了什么論證方法?有什么作用?”(2011年河南省《堅持“一件事原則”》)。
4. 考查對文章結構的把握,如“用“/”標示全文論證的結構層次”(2007年湖北荊州)、“簡述第⑥段的論證思路”(2010年廣東《三思而行》)。
5. 考查對議論文語言的品味,“請說說‘沒有友情的社會則只是一片繁華的沙漠’一句中‘繁華的沙漠’的含義”(2011年蘇州市)、“防止‘情緒污染’,主要還是加強品格和心情修養。”的句子中“主要”一詞能否去掉?說說你的意見”(2007年河北邯鄲)
6. 考查議論文開頭的作用,如“文章開頭舉出薛仁貴與王茂生交往的事例,有什么作用?”(2011年北京市)
方法指津
1. 對論點的把握。
(1) 論點:是作者對所論述問題的見解和主張,是議論文的靈魂。只有準確地把握文章的論點,才能了解文章中提出的見解和所要解決的問題。議論文一般只有一個中心論點,有的議論文還圍繞中心論點提出幾個分論點。區別中心論點和分論點并不難。分論點是用來補充或證明中心論點的,只要研究這些論點的關系,就能看出哪是主哪是從,哪是綱哪是目。
(2) 中心論點所處的位置首先看標題,但要區分論題和論點。有的議論文的中心論點在開頭,有的在中間,有的在結尾。還有的對論點表述不很集中,需要讀者自己用語言歸納概括出來。
(3)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論點應是一個肯定或否定的判斷句,形式上是一個完整的句子。短語比喻句、疑問句都不能作為論點。比如《成功也會成為包袱》這篇議論文的題目是不能作為論點的,因為“包袱”是比喻義,要找出本義,論點應為“成功也會成為你前進的精神負擔”。
2. 對論據的把握。
(1) 區分事實論據和道理論據:常用的論據有兩種類型――事實論據:包括具有代表性的確鑿的事例或史實。道理論據:包括自然科學的原理、定義、規律、法則,社會科學的經典論述、格言、警句、名人名言等。
(2) 概括事實論據:在概括文章事實論據時,要做到準確,全面,避免漏缺,并注意形式“誰+事+結果”且指向論點。
(3) 分析論據的作用:無論事實論據還是道理論據,它都是用來證明作者的觀點的。答題時還必須明確直接證明的那個觀點,這個觀點未必是全文的中心論點,有可能它只是一個分論點。尋找分論點一般來說要關注這一段的段首句或結尾句。
(4) 補寫論據:補寫的論據必須符合題干的要求,所選論據應具有典型性――事實論據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概括敘述(誰+事+結果),緊扣論點。道理論據應具有針對性和權威性,引用要完整準確,能有力地論證論點,語言表達要簡明通順。
3. 辨析論證方法,理解其作用。
常見的論證方法有:事實論證、道理論證、比喻論證、對比論證、引用論證。
分析論證方法的作用時,其實有固定的答題格式:
(1) 舉例論證:列舉……的事例,具體有力地論證……觀點,增強了文章的說服力。
(2) 道理論證:引用……的言論,充分有力地論證……觀點,具有權威性,令人信服。
(3) 對比論證:用……和……進行對比,從正反兩方面進行論述,突出地論證……觀點,給人印象深刻。
(4) 比喻論證:用……比喻……形象生動地論證……觀點,通俗生動,易于接受。
注意論證的觀點必須準確地引用或概括出來。
4. 理清段落論證思路,概括論證過程。答題思路為:
(1) 閱讀全段,給段落分層次并概括層意。
(2) 用一些標志性詞語連綴:首先……其次……然后……最后……
(3) 答題格式:首先提出……觀點,其次舉出……事例,然后分……方面分析論述,最后得出……結論。
5. 分析――關鍵詞語、關鍵句子的含義及作用。
答這類題一要聯系文章內容,尤其是要聯系文章的中心論點;二要結合語境,結合上下文揣摩其具體含義。
作用(1) 對論點的作用:闡述或論證論點。(2) 有它以下內容的效果:使論證更嚴密。
6. 議論文開頭的作用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關鍵詞:抽象法學理論;方法論;法律論證理論
抽象法學理論是人們在對法律現象和法律問題進行理性思考的基礎上,所構建的一種具有說理性、批判性及連續性特征的知識體系。自二戰結束以來,法學家圍繞某些疑難案件所開展的理論論證,讓抽象法學理論的生命活力得到了強化。現階段一些學者已經在哲學及法哲學領域構建了建立在現代邏輯理論、語言哲學理論及對話理論基礎上的法律論證理論體系。雖然現階段這一法律理論體系在有關法律的道德評價等實質哲學問題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但是這一理論的發展可以為司法定向的法學理論及法律論證理論的研究工作提供一定的研究方向。
一、抽象法學理論的功能與意義
(一)法律認識的體系化、客觀性與科學性。抽象法學理論是一種不同于說教及政治意識形態的,具有說理性、批判性及連續性特征的知識體系。相比于說教及政治意識形態,抽象法學理論機可以被看作是一種具有科學性、客觀性特點的經驗認知,也可以被等同于一種具有批判性、反思性的價值體驗。法理學對權利的認定,是人們對債權、物權和訴權等具體權利進行抽象概括的產物,它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種由多重概念、原則和原理等要素組合而成的一種具有實踐指向的批判性知識體系[1]。法律知識的體系化與科學化是抽象法學理論的認識功能的反應。其所具有的規范功能與法律認識的價值化及批判性之間有著較為密切的聯系。在科學筑以的影響下,一些研究者將自然科學領域所常用的研究方法應用在了人和社會的研究之中。在筆者看來,這種建立在“唯科學論”基礎上的研究方法存在著忽視子凡科學與社會科學之間的學科界限的問題。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之間的許可界限是二者之間在理論構建、命題方法等方面的差異性的表現。法學所具有的可檢驗性與自然科學的可檢驗性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故而自然科學領域的某些方法并不能應用于法學領域。根據康德《自然科學的形而上學起源》的內容,其對科學的定義可以為人們提供一個理解科學定義的廣闊領域,相比于數學及其他自然學科,抽象法學理論領域的一些陳述和結論的精確度要低于自然科學領域的相關內容的精確度,但是科學法則和論證程序仍然是法學學科領域所不可忽視的內容。
(二)法律認識的價值化。實踐中的法律材料具有著復雜性和多樣性的特點。抽象法學理論具有著讓實踐中的法律材料實現系統化的作用。一般情況下,法官與律師之間關于某一法律問題的爭議反映的是二者在價值取向與價值選擇方面所表現出來的分析。根據美國法學家德沃金的觀點,法律領域的爭議主要由事實爭議、法律爭議和政治道德及忠實的爭議等多種因素組成。在筆者看來,確鑿的證據鏈體系可以發揮出消除事實爭議的作用。法官在嚴格忠實于法律規則的情況下,可以讓法律爭議得到有效解決。政治道德與忠實之間的爭議與系統化法律理論的現實指導之間有著較為密切的聯系,抽象法學理論可以被看作是法律認識的價值化的產物,它在法律實現和法律現實層面具有著價值引導的作用[2]。
(三)對法律認識和法律實踐的檢視與批判。對現實的審視、批評和引導,是法律科學與法學研究的生命力的反映。抽象法學理論不僅需要滿足當前的法律實踐與現實要求,也需要在檢視、反思和批評現實的基礎上,促進法學理論的完善。對司法實踐的批判與修正,是法學研究領域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抽象法學理論發展的知識圖景與利益
在19世紀以前,抽象法學理論被人們看作是“自然法學”的代表元素。法學以外的思想家成為了推動抽象法學理論發展的重要因素。這一時期的抽象法學理論也分布于哲學、神學和政治學等多個思想體系之中。哲學、神學和政治學等思想體系也成為了抽象法學理論的主要影響因素。在現代實證主義思潮的影響下,“法律家的法哲學”體系的建構,代替了法學領域的具有本體論哲學色彩的自然法學。以英國法學家奧斯丁為代表的英國分析法學派和以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為代表的德國歷史法學派是抽象法學理論領域的兩大重要流派。
根據法學理論的發展現狀,“法律家的法哲學”具有著密切法學抽象理論與實踐技術知識之間的斷裂的作用。它也可以讓倫理學家、政治學家等法學外思想家對專業法學的評判力和解釋力得到弱化。此時抽象法學理論會成為專業法學家、哲學家和社會學家等思想家所共有的知識領域,他們之間的競爭關系與合作關系可以讓法學體系呈現出封閉性與開放性相結合的特點。故而“法律家的法哲學”在十九世紀以后的法學發展知識圖景的建構過程中發揮了較為重要的作用。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現實領域的政治法律制度也給抽象法學理論的發展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抽象法學理論往往會借助不同的形態實現對制度時間的注解,因而展示出了不同的利益-興趣方向。例如政策定向法學理論、立法定向法學理論和司法定向法學理論就是抽象法學理論的不同利益-興趣方向的反映。
在對政策定向的法學理論進行分析以后,我們可以發現,根據這一理論的相關內容,錢法治化時期可以被看作是統治者借助意識形態維護自身的集權統治的階段[3]。在注重意識形態的統治環境下,一些尋求政治確信的學者往往會將統治者的現行政策看作是注釋的權威文本。一些自詡為官方法律家的法學理論研究者會注重于對官方的現行政策進行詮釋,進而實現政治與政策的學術化與知識化。從這種詮釋過程的特點來看,在建立在政策定向基礎上的法學理論在統治者的統治政策發生改變以后,往往會喪失自身的解釋力,繼而為后世學者提供一些未得到合理解釋的問題及一些帶有某一時代的既定特征的空洞化的法學術語。后世學者也不會認為這些空洞的術語具有學術貢獻。
立法定向的法學理論意圖將由法律生活所規制的全部愿望寄托于法典的設計。在立法定向的法學理論的影響下,法學家會將法律體系看作是一種具有多樣性特征的有機體系。這一體系與形式邏輯的規則之間具有著一定的聯系。如成文法典體系就可以被看作是這種立法定向的法學理論的結晶。法典問世以后,法官可以借助形式邏輯的三段論推理操控適用規則與概念,進而得出解決法律問題的答案。19世紀德國潘德克頓學派所提出的概念法學思想也是立法定向的法學理論的產物。
司法定向的法學理論產生于20世紀,利益法學和自由法學的發展,對司法定向的法學理論的產生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在司法定向的法學理論產生以后,司法領域開始成為了抽象的法學理論所關注的內容。受這一法學理論的影響,人們會在對法官的工作、行為和裁判過程進行關注的基礎上,對法官適用法律的統一性、安定性和公正性的方法論技術及相關哲學解釋進行探究。在抽象法學理論由立法定向轉入司法定向以后,一些學者甚至提出了設立與立法學并立的司法學,將司法學看作是抽象法學理論分支的設想。
三、從實在法看抽象法學理論的選擇
實在法是抽象法學理論研究領域所不可忽視的內容。職業法律家在處理法律問題時所采用的處理方式具有著獨特化的特點。針對法律問題所表現出來的特殊性,他們無法完全根據哲學家、文學家及倫理學家對實在法持有的態度對待實在法。對于職業法律家而言,他們無法站在脫離實在法或超實在法的立場,對法律進行批判,也無法讓法律評價完全為道德評價所替代。從方法論的角度來看,專業法學家對法律批判,建立在體系內的批評方法的基礎之上。通過對實在法對法學家的影響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實在法在為法學家提供一定的思考原點及操作方法的同時,也讓他們思考問題的范圍有所縮小,故而實在法讓他們的提問立場受到了限制,他們也只能借助一些冷靜理性的法言法語掩蓋自身的判斷和想象[4]。也就是說,實在法并不能完全看作是完全人類理性的反映。作為人類文明的產物,實在法在人類理性本身的有限性的影響下。并不能真正實現邏輯化或數字化。以羅馬法為例,僵化的形式與變動的現實之間的矛盾;嚴苛化的文字內容與自由化的公正理念之間的對立,也是這種程式化程度較高的法律體系所具有的特點。實在法規則建立在形式邏輯規則的基礎之上,但是實在法所規制的社會生活及與之相關的社會體系并不具有邏輯性。讓所有法律事件和法律現象均進行理性化計算和理性把握雖然可以讓社會的復雜性有所降低,但是這種實在法體系也會給人們的現實生活帶來一定的破壞,在實然與應然之間,實在法并不能真正發揮出溝通紐帶的作用。
在對實在法的應用范圍進行分析以后,我們可以發現,這一法律體系僅僅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發揮效力。暫時性和文化多元特質是實在法體系的重要特征。在文化的多元化特性的影響下,民眾信仰基礎的分化與民眾在價值追求方面所表現出來的多目標化特征已經成為了實在法體系所面對的重要問題。民眾對同一時期的實在法的確信與內心接受的差異也會成為實在法的實效性和時效性的影響因素。
四、從法律論證理論看法學理論的視角與方法的發展趨勢
根據抽象法學理論的發展現狀,自二戰結束以后,哲學領域及法哲學領域已經構建起了基于現代邏輯理論、語言哲學理論、語用學及對話理論基礎上的道德論證理論及法律論證理論。可以說,法學論證的各種問題始終是法學理論所關注的重點內容,當代所興起的法律論證理論對亞里士多德以來的實踐哲學、邏輯學、修辭學及語言哲學的研究進行了繼承。上述理論與法律論證理論之間的融合,可以為法與道德哲學提供一些新的理論增長點,以英國法學界為例,實踐理性的再認識已經發揮出了推動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法律推理和法與道德問題的理論探討的作用。《實踐理性與規范》《實踐推理》等法哲學著作的問世,已經讓法律論證理論成為了法哲學領域的一大重要的研究方向。從法哲學領域的學術研究現狀來看,法律論證理論學術研討工作的開展,已經讓法學家在法律論證理論領域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如根據德國法哲學家諾依曼《法律論證學》一書所反映的信息,與法律論證有關的問題已經成為了國際法學理論研究領域的前沿問題。法律論證的研究工作不僅在論證理論、法的理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也在高校及法學院的法律推理課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法律論證理論從屬于司法定向的法學理論,這一理論并沒有回避實在法存在的實踐問題。針對實在法在現實領域的實踐問題,法律論證理論認為法律不是完全脫離價值道德判斷成分,也不是完全具有精確性。與之相關的論題取向可以讓研究者對法律論證前提的認識得到深化,也可以借助商討論辯形成一定的理論共識[5]。
在理論范式層面,法律論證理論并沒有將法律論證看作是一種獨白化的證明,也沒有單純將法律論證看作是個人對法律的片面認識。法律決定和法律主張反映著法律的正確性和合理性。根據前文論述,法律的證成過程可以被看作是人們通過商討論辯,達成對法律的共識的過程。利用正確化、理性化的論證手段和程序等內容反映出正確、公正的要求,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具有說服力的結論,是法律論證的期冀。在對法律論證的實質進行分析以后,我們可以發現,法律論證并不是一種基于直線思維的變化過程,而是讓主體與主體之間的理解與溝通一代主體對客體的思辨的過程,故而法律論證理論可以從法律實踐的角度入手,實現對法律真理問題的共識。
關鍵詞:正當性的證明 法律論證 修辭學 可接受性
一、判決正當性的衡量因素
(一)判決正當性的內涵
判決的正當性部分它包含著合法性與合理性兩個層次的內容。合法性是正當性的表層要求,是一種形式上的正義,而合理性則是正當性的深層要求,屬于實質正義的范疇。法律論證作為方法論的一種,為司法裁判提供合法性、合理性的理論依據。
1.合法性
合法性對于法律論證而言是追求正當性的基本前提,合法性顧名思義,即合乎法律的要求。法律論證的合法性在我國是指合制定法性。①具體而言,是指在認定案件事實、尋找法律規范、做出判決時都必須以制定法為依據,在論證法律規范與案件事實有無涵攝關系時,要以整個法律體系為基準。合法性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司法裁判離不開對法律進行搜索和適用,或者我們可以說法律論證自始至終是根據(通過) 法律進行的論證,都是在現行的有效法秩序內進行的,現行有效的法為司法過程中的法律論證提供了一個大致的場域。②相應的判決中法律論證的合法性,當是指法律論證在現行有效法的場域內進行, 也就是說要在現行有效法的秩序內找到制定法上的根據。若在現行有效法的秩序內找不到制定法根據,而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則需要通過合理性等更高一層次的要求去理解和把握案情,使判決正當化。
2.合理性
合理性則是正當性的深層要求,屬于實質正義的范疇,裁判的法律效力在直觀的層面來自于合法性,實質上則由裁判的合理性所決定。合理性,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時候,法官要說明他是依據法律作出判決的。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含義模糊時,法官需要對之進行解釋。法律解釋首先依據的也是制定法規范,根據法律層層解釋、說明,以論證其判決的合法性。當沒有明的法律規定可用來解釋那些含義模糊的條文時,則要依靠其他標準來論證,也就是要進行合理性論證。當然合理性也必須合法, 這個"理"不能與法律相悖。這里的理也包括邏輯合理性,邏輯合理性的必要條件要通過形式正義要件來證明,這樣,類似案件就應該被同等對待。法官在對具體個案進行法律論證時,也會綜合運用價值分析方法、經濟分析方法、社會分析方法使其對案件進行的裁決具有合理性。
合理性較之于合法性的優勢在于,符合合理性的判決往往更加貼合具體個案的社會正義需求。
(二)判決正當性之需與法律論證之能
司法裁判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各類案件的具有公權力性質的行為,司法裁判的社會效果與法律的公信立息息相關。符合正當性要求的裁判會帶來良好的法律宣傳、教育的社會效果,相反,如果是違背法律初衷的、不符合正當性要求的裁判就會將法律推向"惡法"的位置,使法律在法治社會失去應有的威信。
判決何以達到正當性之證明,筆者認為法律論證作為一種規范論證,主要在于證明某種法律規范適用的正當性。法律論證是建立在命題學基礎之上的,所謂命題學也即命題邏輯,陳金釗認為"命題學強調任何命題都必須是證成的,必須經得起理性追問,因而證成某一命題必須經過全面的論證。"法律論證就是把命題學的基本原理應用到司法實踐中,實際上等于承認法官用于判案的法律不是現成的法律,而是經過法律人面對個案進行論證后的規范,已有的法律僅僅是論證的依據。它能有效地駁斥法官判案是一種強權者的強盜式裁判的觀念,對于正當判決有重大意義。法律論證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或很大程度上來規范裁判,導向正當性,是因為其將法官裁判的整個過程充分呈現,以達到裁判正當性的證明。
二、正當性證立之途徑
筆者借鑒國內外學者對證立途徑的研究,總結出對法律論證的研究主要是運用邏輯、修辭、對話三大類方法進行的③,但修辭和對話兩種方法由于其存在互相交叉融合的部分,因此筆者將兩者結合起來論述。
(一)邏輯學的方法--合法性的證成
邏輯有效性是論證方法所追求的邏輯標準。邏輯有效性關心的是,法律論證在邏輯學上是否說的通,對案件事實的分析過程,對法律的適用過程法律論證是否復合邏輯。毋庸置疑,法律向來和邏輯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這是因為理性與邏輯似乎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從"邏輯"一詞來看,它本身就來源于古希臘語logos(邏各斯),意為"說",后來又有了"理性"、"理念"等含義④。邏輯對分析法律論證的重要性在于,它從邏輯的視角,促成了基于證立論述的重構。
邏輯有效性顯然是從邏輯方法上去論證,而所謂邏輯的方法,在典型意義上指的是形式邏輯。司法三段論是形式邏輯的主要代表。或者說邏輯有效性通常通過三段論的形式表現。⑤三段論是由兩個包含著一個共同項的性質判斷推出一個新的性質判斷的推理,由于三段論邏輯必須遵循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充足理由律要求,因此其在形式上具有很強的直觀說服力。⑥同時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在早期的司法理論中,由于受概念法學的影響,人們認為法官是機械的"售貨機"。司法的功能只是適用法律,通過涵攝模式將一個普適性的法律規則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中,然后得出判決。
邏輯方法的優點在于,邏輯學因其遵循嚴謹的邏輯準則而符合了合法性論證的要求。我們知道在論證當中,法律主體依據邏輯規則和法律規則進行說理和證明,這不僅具有邏輯上的說服力,而且也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一是由抽象(一般)到具體(特殊)的思維形式。反映的思維特點是抽象思維具體化,其運用的思維方法是演繹法。演繹推理在司法裁決中的應用,具體表現為:以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作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推出案件的處理結果(結論)。在成文法國家,演繹推理是最為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這種邏輯結構形式被稱之為邏輯"三段論"。三段論能用于連結該一般規則與具體案件。法律規則表述在大前提中,同時小前提表明某具體案件受該規則調整。結論則表明適用于大前提案件類型的謂語項,同樣也適用于小前提中的案件。三段論的推理論證形式完全是在制定法的要求下一步步進行,因此其得出的結論當然也符合制定法的要求。
(二)修辭學和對話的方法--合理性的證成
法律論證理論的發展正是從邏輯學領域起步的,之后逐漸擴展到修辭學和對話理論的領域。
1.修辭學的方法
佩雷爾曼的新修辭學理論在批判邏輯學方法的基礎上,反對分析推理的無限擴張,強調論辯推理的作用,恢復了修辭學傳統。⑦修辭從根本上講是一種論辯的藝術,它并不十分關心命題的真或必然性,而是關注命題的可信性和其論辯的說服力。
判決書不僅僅是被動表現裁判過程及裁判的正當性,而且也是由其撰寫者--法官去構建裁判正當性的過程。所謂正當的裁判--如果按照拉倫茲(Larenz)的觀點--"對民事法官而言,'正當的'的案件裁判意指: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合理的愿望,促成利益均衡的情況,因此,每一方當事人(只要他也合理地考量他方的利益)都能接受的裁判。"⑧對于這個觀點,需要說明的是,這個判斷是否為正當的裁判取決于一個中立的旁觀者的立場,或者說,這個裁判結果對于旁觀者來說,可以根據合理性要求而被接受。這里所指的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并非是一種事實上的可接受性,而是一種理念上的可接受性。
可接受性強調的是論證過程中對"聽眾"的說服,這里的聽眾可以是當事人可以是律師,甚至還可以是法官自己。因此,對于這是個敞開的論證范圍,用修辭(即論辯)的方法去論證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聽眾的范圍除了律師、法官、當事人之外,法官還必須接受特殊聽眾(比如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評價,也要接受普遍社會公眾的評價和質疑。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論證理論所注重的可接受性取決于論辯本身對聽眾所產生的效果。論辯的目的旨在說服人。而說服的功能在于指出"好的正當理由"。法律說理應是社會說理的一種形式,其強度由社會上所能接受的法律論點和法律命題所決定。因此,人們對法律過程的理解就超出了傳統上所理解的單純的形式推理,而融入了修辭論辯的成分。
2.對話的方法
對話方法作為通過論證而實現可接受性的重要途徑之一,其主要特征是將有關的參與人納入到特定的程序中,在進行了充分的論證和辯論之后形成盡可能使各方接受的意見。從這一特性不難發現,對話的方法和修辭的方法有血多相似之處,比如都強調論辯的作用和結果的可接受性。但對話方法更加注重程序性的要求,它試圖構建論辯的具體程序性框,從而把論辯的形式具體化,為各種實體性的方法(包括法律論證的方法)提供了運行的平臺。對話方法所要求的真誠目標能夠使得當事人表達出真實的意見,經過對話程序就能夠盡量使得雙方的意見形成妥協和調和,當然,其中所蘊涵的宣泄的能量也是不可忽視的。
3.修辭、對話的結合--合理性的證成
在整合各方要求的基礎上,法官通過修辭和對話方法的結合應用,注重可接受性的評價標準,從而法律帶來了正義、衡平、效果等價值。具體而言,就是在判決過程中,法官使律師、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各抒己見,發表自己對法律、對事實的認識,以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案。這是一論證或議論的過程,法官的作用是引導和組織,其最終決斷的形成應建立在充分考慮其他參與人的論證觀點的基礎上,根據法律及法律精神,做出可以被各方接受的裁決。
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把實踐合理性的證成看成是一種找尋可普遍化規范的過程。⑨在裁判中,我們可以認為旁觀者對于法官判決是否合理的判斷取決于法官的論證是否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法官論證的合理性是一種語用的合理性;并且,法官在說明其裁判的理由時,可以是一種規則或信念(合理性的經典模型),也可以是一種實踐能力或者是行動者本身的明智(合理性的判斷模式)。⑩這兩種模型并非是非此即彼的,而是一種論證的方式,前者是一種評價的合理性討論,它考察法官是否依據了其應依據的法律規則或原則作出判決,而后者則是一種實踐的合理性與邏輯合理性,它關注法官作出的判斷是否明智。
三、結語
法律論證是對法律命題(或法律判斷)的證立過程,是一個說服聽眾、講法說理的過程。法官判案并不能任意拿出現成的法律徑行判決,而必須為自己的裁判行為找到正當理由,法官在做出判決以前,必須首先說服自己,并在說服自己的同時說服他人。就算是在最簡單的案件中,法官也應清楚地知道為什么運用此條文而沒有運用彼條文來判決案件。這意味著復雜或疑難案件更得用論證的方法來說明決斷的理由。把構建推理前提作為法律論證的目標,并不意味著事實問題不需要論證,而僅僅意味著傳統法學對此-即在訴訟過程中已有各種證明責任的分配理論及證明過程理論等-已給予了研究。
注釋:
①趙玉增:《司法過程中法律論證的合法性》,《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②陳金釗:《法律論證及其意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4期。
③荷蘭學者菲特麗絲將法律論證的方法區分為三種:邏輯學方法、修辭學方法、對話的方法。參見[荷]伊芙琳?T?菲特麗絲:《法律論證原理--司法裁決之證立理論概覽》,張其山、焦寶乾、夏貞鵬譯,戚淵校,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11-17頁。此外,德國法學家Neumann也認為,許多學者在使用"法律論證"這一術語時,含義并不明確,但可以歸為三大類:邏輯證明的理論、類觀點一修辭學的構想、理性言說的理論。
④Aristotle,Posterior Analytics:《Fundarnentals of AtgumentationTheory》,《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1996.
⑤但需注意的是這里所講的邏輯方法,并不是寬泛意義上的邏輯,而專指演繹邏輯。也即通常所講的三段論。
⑥李秀群:《法律論證的正當性標準》,《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5年第1期。
⑦ [比利時]佩雷爾曼:《法律推理》,朱慶育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頁。
⑧[德]拉倫茲:《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67頁。
⑨這個可普遍化規范便是語用學規則,語用規則可參照哈貝馬斯的語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