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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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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提單和票據都是現代單證交易制度下重要的信用讓渡工具,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票據已經形成了相對比較獨立和成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而提單爭議較多,由于提單和票據在法律性質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筆者先論述提單與票據的相同與不同,然后將票據的無因性引入提單,從票據法律制度中獲得有益的借鑒。 

一、概述 

有價證券是一種表示具有財產價值的民事權利的證券;其證券權利的發生、轉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證券為必要者,稱為完全的有價證券,如匯票等狹義上的票據;其證券權利的轉移或行使以持有證券為必要者,稱為不完全有價證券,例如提單、倉單等;其證券所表示的標的物為金錢的,稱金錢證券,其證券所表示的標的物為物品的,稱為物品(商品)證券,如倉單、提單。 

比較提單和票據的法律性質異同,對認識差異和相互借鑒完善都是有好處的。 

二、票據提單之比較 

為了更好的將票據制度移植到提單制度中,我們首先要清楚他們之間的異同點: 

 (一) 提單和票據的相同點 

1.提單和票據都是有價證券 

提單是將運送物之交付請求權證券化的單據, 提單可以自由轉移, 提單的轉移代表提單項下貨物的"擬制交貨", 提單上權利的行使或轉移必須以提單的占有或轉移為前提; 票據的將支付的一定金額金錢的請求權證券化的憑證, 票據權利的發生、行使或轉移都以票據持有為必要。因此, 提單和票據都為有價證券。 

2.提單和票據都是文義證券 

提單文義性是指提單記載的文義決定了簽發提單的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提單的文義性真對的是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關系。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依據提單的規定確定。 根據《票據法》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 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 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 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 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 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可以看出, 票據權利義務內容也是全部按照記載規定。因此, 提單和票據都是文義性證券。 

3.提單和票據都是提示證券和繳回證券 

 提單和票據的持有人以持有證券證明自己為權利人的身份, 收貨人和持票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出示提單和票據, 所以提單和票據為提示證券。提單和票據義務人在履行交貨、付款義務必須收回提單和票據或者在證券上作出作廢注銷權利的批注, 故提單和票據是繳回證券。 

(二) 提單和票據的不同點 

1.提單是不完全有價證券, 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提單是一種有價證券, 它以請求交付其上所載貨物為權利內容, 屬于有價證券中的物品證券, 不占有該證券就沒有對該證券的權利可言。提單還是一種不完全有價證券。提單的"不完全性"表現在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 如對于非法取得提單持有人來說, 其不能依占有提單而取得其項下貨物的所有權; 而對真正的持有人來說, 雖然沒有占有提單, 但仍可能通過其他方式主張權利。票據的法律特征決定了其必須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權利產生于票據簽發這一法律事實, 并且票據權利完全依附于票據, 二者不可分割, 即有票據有權利, 無票據無權利。 

2.提單不是無因證券, 票據是無因證券 

提單不是一種無因證券。因為提單不具有獨立性, 當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效或已被撤銷、解除, 提單權利義務關系將不復存在; 另外, 提單作為一種物權憑證, 代表著它在上面記載的貨物所有權, 提單的轉讓要受有關民法中所有權制度的限制, 受讓人若沒有取得所有權的合法依據, 即使得到提單也無法主張權利。票據是無因證券, 主要依據票據一經簽發, 其所產生的票據關系就獨立于其賴以產生的票據基礎關系, 并從后者相分離, 從而不再受后者存廢或效力有無的影響; 在票據流通過程中, 第三人在接受票據時, 無需去過問和注意票據基礎關系。 

3.提單是不完全流通證券, 票據是流通證券 

流通證券是指依背書或交付而轉讓的證券。提單是不完全流通證券, 票據是完全流動證券。提單雖然有流通性, 但是性質上與票據有很大差異。與提單相比, 票據的流通具有后手優于前手的特征。它的法律效果是: 一經轉讓, 背書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就轉讓給了被背書人;作為受讓人的被背書人, 只要取得票據的行為是善意的, 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并不受實際上可能存在的背書人權利瑕疵的影響。 

三、建議 

基于以上論述,我們建議將票據的無因性引入提單制度之中。 票據行為無因性,也稱票據行為的抽象性和無色性,是指票據行為有無效力,取決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備,而不取決于票據原因。這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票據是否有效,只取決于票據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取決于票據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據時的行為和主觀心態如何。另一方面是指票據行為與作為其發生前提的實質性原因相分離,從而使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關系的有無及其存廢的影響。這一點在法律關系上的體現,就是使票據基礎關系與票據法律關系相分離。票據的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與已經生效的票據和已經形成的票據法律關系無關(直接當事人除外),票據基礎關系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以上兩個方面是相互關聯的:正是因為票據行為的有效與否只取決于票據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因此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受票據原因關系影響。 

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1)一個票據行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獨立存在;(2)持票人不負證明給付原因的責任;(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系對抗善意第三人。 

提單也有著與票據相似的無因性,這種無因性通過提單的文義性得到了保證,承認提單的文義性就必須承認提單的無因性,二者是統一的。提單基于運輸合同而簽發,運輸合同關系構成了提單債權的原因關系。提單一旦做成并轉讓給第三人時,提單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與運輸合同相分離,在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便形成了一種新的獨立的提單關系。善意的提單持有人受讓提單后,僅憑提單便可要求承運人交付提單項下的貨物,如果承運人交貨與提單文字記載不符,提單持有人有權要求承運人予以賠償,此時承運人不能以其與托運人之間的抗辯理由對抗提單持有人。由此可見,提單的最終證據效力使得提單受讓人能夠取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而對于托運人,盡管提單的證據效力可以被運輸合同以及承運人所提供的相反的證據推翻,但是與票據一樣,這都屬于原因關系與證券的權利義務關系處于同一對當事人之間的情形,正如我們不能以此否認票據的無因性一樣,我們也不能以此否認提單的無因性。 

參考文獻: 

【1】劉昕.提單與票據之比較研究【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1(12). 

【2】陳芳.提單與票據法律性質之比較研究[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6). 

【3】蘇曉鴻、張明遠.論提單的證券法律特征一與票據比較研究[j].國際貿易問題,1998(4). 

法律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構建

【正文】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需要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

(二)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三)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總則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采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管者的商品”,“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它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等規定,其目的是為了鼓勵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而政府采購的目的就是通過政府采購促進正當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它部門法律比如國際貿易法、國際稅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規中與政府采購有關的規定,都應屬于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構成內容。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據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共同構成我國完整的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

【參考資料】

[1]譚剛.改革現行采購模式,建立政府采購制度[J].特區理論與實踐,1999,(3).

法律制度范文第3篇

1) 奴隸制五刑:墨、劓、剕、宮、大辟

2) 緹縈上書,文景廢肉刑(前加重,后減輕)

3) 漢律儒家化:

法律制度范文第4篇

管理制度之于高校,及于師生學習、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給校園內的所有活動設定規則,追求校園的井然有序,一如法律制度之于國家,調整人們生活中的各類法律關系。高校是一個縮小版的王國,要完成王國的治理同樣需要有完整的法則規范王國內所有公民的行為,因而,不難看到,管理高校的規則制度和治理國家的法律有許多相交和關聯之處。

(一)制定兩者的基本目的在于秩序

高校管理制度出于維護高校和諧有序的教育環境的目的,將可能發生在校園中對個體和學校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影響校園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予以明確否認,并規定相應的后果,比如通過制定課堂、考試、宿舍管理條例將學生的行為限定在合理范圍之內,對一定行為進行明令禁止,如果違反相應的管理制度則會帶來個人評價的降低或者收到保留不良記錄的懲罰,以致對未來升學、工作帶來不利影響。規則的產生是人類群居所必需亦是必然的結果,無論群體大小,人最終都會發展為群居的“有規律的生活”的個體,這也是為什么“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的原因。學校制度是約束了校園內的“小群體”,法律約束的則是以國家為單位的“大群體”。法律制度經過制定、執行和遵守的過程,從而影響和引導人們遵守一般的社會規范,使一些不受調整的社會關系得到有效的疏導和整合,使無序變為有序狀態。法律將社會中出現的一些重要的社會關系加以確認,通過直接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使這些關系本身具有法律的性質和意義,由此形成有條不紊的狀態。法律制度具有維護社會秩序的價值,通過立法給人們設立行為規范,從消極角度而言,法律對違反法律制度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人予以限制自由或者財產損失以求達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從而消除違法帶來的不良影響及無序狀態,預防其他違法行為的出現,在維護秩序的角度上,法律和高校管理制度具有同樣的秩序價值。

(二)高校管理制度需要遵照法律的規定制定

高校制度建設需要切合學生實際,符合校園管理的要求,但最基礎的,必須堅持合乎法律且程序正當。除國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對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個人隱私權及各項自由權利進行剝奪或限制,沒有經過基本法律的授權,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對公民實施限制其自由權利的行為。教育管理制度在任何國家任何時代都有助于社會進步的意義。我國先后頒布了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等在內的多部教育法律和十多部教育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高校的權利及義務都有明確規定,所以高校在制定管理制度時除了需要遵守社會的基本法律制度之外,還受到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限制,因此高校的一切行為包括制定管理制度都是不能與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的。

二、高校管理制度與法律制度之相錯

高校畢竟不是社會,社會包含了形形的群體和個人,每個人都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承擔著不同的使命,給社會帶來的影響也復雜多樣,法律要約束到所有群體,設計到生活每個角落,所以需要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到社會出現的各類情形,因而法律和高校管理制度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存在著性質的差異。

(一)制定主體地位截然不同

高校的制度規范往往是由學校的管理者制定,對于制度的產生過程,作為被管理者的學生和老師等往往無權參與,規則如何修改和完善,被管理者在一般情形下也不能提出意見和建議,高校規則的制定顯然是典型的“家長式的關懷”,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處于完全不同的位置,是嚴格的自上而下的形式,管理者擁有絕對的制定規則修改規則的權利,不受被管理者的監督和約束。而法律則一般以民主的方式產生,規則通過嚴格的立法程序,由公民群體共同制定和修改,而且規則的制定者本身同時又受到法律約束,所以法律法規一經制定,就必須得到制定者管理范圍內的普遍遵守,法律講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受特權不受法律約束,所以法律于制定者而言,直涉自身利益,在制度考慮時能以一般民眾的角度考量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高校管理制度約束特定主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會中的的我們,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平等的。但高校作為管理者與教育者組成的一個有機整體,突出受教育者的主體地位,而為了讓高校教育事業與教育活動彰顯出更好的生命力,成為社會不斷發展的正能量,需要建立起完善科學的高校管理制度,在全面協調好高校秩序中教育者、管理者以及受教育者之間的關系之余,堅持以學生為主體的原則,在規定其必須履行的義務的同時,切實尊重并保障學生權益,將學生培養成身心健康的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三)保障實施的強制力迥異

不同的高校規章制度有不同的制定主體,有學校層面主導制定規章制度的,有院系層面主導制定規章制度的,有行政黨務等職能部門主導制定規章制度的,有群眾組織、學生組織、學會、協會等主導制定規章制度的,這就決定了不同管理規則實施的強制力也有差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需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不同于法律,高校規章制度作為高校內部的“自治公約”,大部分內部規章制度不是命令式的,而是協商式的。這就要求權力主體在制定各類規章制度的時候,必須考慮特定主體的不同需求,在制定的過程、程序等方面充分體現民意。

三、交錯下的高校管理制度建設之理性思考

比較的意義在于取長補短。法律能作為約束社會最一般的規則,得到普遍遵守,在法律制定和保障實施上必定有其獨特的優越性,高校管理規則在不違法的基礎上,吸收法律制度建設的優越性以補全自身不足,對于高校管理制度更趨合理、合法,更能有利于學生發展等方面有指導意義。

(一)高校管理制度應當強化法定權利義務

高校首先應當是守法的主體,尊重法律的規定,即法定的權利義務必須在高校的規則制定中得到體現。但高校主體的特定性決定了其管理制度不能僅僅體現法定權利義務,而應當在一般權利義務的基礎上,結合高校學生的特點,將法定的權利義務融入到高校學生的學習生活中,通過細化的規則將法定權利義務具體化。如法律規定任何人享有生命健康權,高校在制定規則時則應將該項權利具體到禁止打架斗毆、規范體檢、增加安全防護等因素上。權利義務都需要具體化到實際生活,平等需要體現到具體的分配之上,高校的管理制度應當切合實際,將法定的權利義務在高校范圍內進一步強化具體落實,使得法定的權利義務能夠在校園點滴生活中深入人心。

(二)高校應當超過法定的期待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最一般的約束,是維護社會秩序所需要的最低標準,法律沒有以高標準的道德要求來限制公眾的自由,通常也是被動的得到適用。但是高校是育人成才的搖籃,大學生走出校園之后,將會承擔比一般公眾更高層次的社會責任和歷史任務,如果僅僅以最低限度的標準管理高校學生,則偏離了社會給予知識群體的期待。當然,這也不能成為限制高校學生正當權利的理由。只是在管理制度之上,應該考慮到高校育人的使命,且相對而言,高校師生對于一般公眾,知識結構的差異使其對于規則有更好的理解力,規則更容易得到遵守,因此高校的管理制度不應當如同法律一樣刻板,在含義明確的基礎上,可以更具有靈活性。同時,制度具有思想性,它通過具體的規定和相應的懲罰等強制措施來達到規范學生思想言行的目的,進而培育學生的公民意識、公德意識和法制觀念。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出發點,不是束縛人、禁錮人,而是創造條件發展人,以育人為本,因此,高校管理制度應當更具有激發性和啟發性,在制度的設置上做到剛柔并濟,獎懲并行,激發學生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對更高人生價值的追求,激勵學生獲得更好的發展。

(三)遵循原則,程序合理

每部單行法律的制定,都有相應的立法原則作為指導,所有制定規則都不能偏離原則或背道而馳,因而法律的條文制定被限定在立法原則的指導之下,違背相應原則的條款和行為都將被認定為無效。高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也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高校育人,理應以學生為本,理應注重品格與修養;其次應當直面社會。校園管理也應當以此為原則,指導被管理者的一切行為。同時,高校的制度制定應當按照既定的程序,使其具有合理性。高校內部規則的制定、實施、規則內容、處分標準等均應體現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高校具有實現民主的條件,因此對于高校管理制度應該允許學生提出異議,對不合理的管理制度應當以更民主的方式進行修改,給予學生合理的申訴權、抗辯權、聽證權等。

(四)高校管理制度更需人文關懷

大學生是一個有知識的群體,同時也是一個脆弱的群體,在許多學生沉迷網絡游戲甚至存在程度不一的心理問題的今天,我們應當看到冰冷規則之下,學生需要的是心理上的關注和保護。規則的制定的目的不應該僅僅為了維護秩序,更多的應當是出于保護學生,以“家長式的管理”的同時也要配套以“家長式的關心”,人本主義也應當體現到高校的制度建設之中。作為高校的管理者和規則的制定者,應當深入學生群體,充分了解大學生在不同時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契合大學生當前實際的規則,符合大學生發展的需要。我們需要在制定高校管理制度的過程中輔以柔性政策,充分體現教育在社會中的主體性與人在教育中的主體地位,不斷弱化學生功利思想,進而深化人文關懷。因而,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完善要秉承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價值向度,只有這樣才能附和社會主義人才培養目標,助力高校學生培養,保障學生的健康成長。

法律制度范文第5篇

唐朝時期的法律制度

1)唐律疏議:

1,中國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

2,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2)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制度

3)六贓制度: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坐贓

4)保辜制度: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制度

5)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6)刑罰原則:

1,區分公私罪,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2,自首原則

3,類推原則

4,化外人原則

7)唐律的特點和中華法系:

1,禮法合一

2,科條簡要與寬簡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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