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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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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污水

醫療污水范文第1篇

【關鍵詞】 醫療污水 污水處理工藝 兩級處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醫療事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醫院建設的數量和規模都得到了迅速擴張。從最近結束的兩會所傳遞出的信息表明,十二五期間,國家不僅要強化公民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同時還將要加大醫療建設的投入,我國的醫療事業將迎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由此,醫療單位的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也必須與此相協調同步發展,其中最關鍵的就是醫療機構的污水處理部分。

醫療機構所排污水包括:傳染病源污水、醫療含菌污水和生活污水等三部分。醫療污水主要含有機物、氨氮及大腸菌病原體、以及傳染病源菌、病毒等污染物。若不經過處理直接排入河體,將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廢水中有機物易于腐化,一經腐化就能發臭,使水體變黑,導致病原體的擴散和傳播,危害人體健康,造成“前門治病,后門傳播疾病”的不良后果。因此醫院污水治理工程建設無論是對國家政策、地方經濟的發展,還是對城市水體的生態平衡保護都是非常必要的。

1 醫院污水的簡介

醫院一般分為綜合性醫院和傳染性醫院兩大類。醫院污水就其污染物的種類及濃度與城市糞便污水相近,但并不完全一致。因為除一般污染物外,醫院污水中還含有一些特殊的污染物,如藥物、消毒劑、洗滌劑等。

醫院污水源于各種病房,特別是各種傳染病房、手術室、洗衣房所排的污水,除含有大量病源微生物,寄生蟲卵如蛔蟲卵及各種病毒如肝炎病毒、肺結核菌和痢疾菌等外,含還有大量污染物,其中有機物質占污染總量的40%。由于大量不溶物質如肌肉組織等沉淀時,將比重較大的蠕蟲及其卵、大量細菌等一起沉淀在污泥中。

近年來,醫療中廣泛使用了同位素,這些醫療用具常用水沖洗,因此,沖洗污水中會含有放射性同位素。

另外,有的醫院還設有附屬制藥廠,其排水中含有酸堿等有害物質,由此可見,醫院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脫污等方可排入江河中。

2 處理工藝選擇

處理方法和工藝流程是根據處理對象而確定的,其處理對象有懸浮物、漂浮物、有機物、放射性同位素、病菌、病毒、酸堿等。其中危害較大的是病原體,茲分述如后。

(1)懸浮物及漂浮物。一般均在病房出口處設置化糞池后,其中比重較大的污染物在池中沉淀分離,發酵消化。在沉降過程中也加雜一些病毒病菌隨之沉降,故污泥也應作相應處理。化糞池出水仍會攜帶一部分漂浮物和機械雜質進入消毒池,這將影響消毒劑的殺菌效果,因此,污水進入消毒池前應得到充分沉淀和簡單的過濾。

(2)醫院污水的有機物一般小于城市污水,BOD多在100毫克/升左右。可以利用水體本身的自凈能力將其消化。但如果直接排入要求較高的地表水體、風景區等時,則對其有機物要進行處理,一般要采用生物處理法。

(3)放射性同位素。由于原子核自發蛻變產生射線,它的存在使污水具有放射性污染,無法人為的改變污水中放射性物質的強度和性能。因此只有用稀釋或濃縮的辦法來降低或避免其危害。對于這種污水可根據放射性物質的種類、半衰期長短來決定其處理方法。對于半衰期短的元素,采用儲存的方法或稀釋放法進行處理;對于半衰期長的放射形物質可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法處理,將其先從污水中分離出來。根據調查,目前一般醫院中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均系半衰期較短者,而且污水量較少,故通常采用儲存法處理。

(4)寄生蟲。寄生蟲卵來源于糞便中,其比重大于糞便污水(約1.02-1.04),故可通過沉淀將其從水中分離。一般用蛔蟲卵作為寄生蟲的死亡標準,即當蛔蟲卵死亡時,便認為其它蟲卵在外界可活1-5年,但在發酵環境中,生命期則大大縮短。在堆積的糞便中,夏天能活7天,冬天能活21天。常采用的化糞池,污泥清掏周期在三個月以上,寄生蟲卵完全可以在池中沉淀,在發酵環境中殺滅。

(5)病毒。病毒是一種遠比細菌小的物體,他們沒有完整的細胞結構,必須在一定的活細胞中才能生存繁殖。在人類的傳染病中80%是由病毒引起的。病毒一般來說耐冷不耐熱(但肝炎病毒對熱、干燥和冰凍均有一定抵抗力,如甲型肝炎耐熱56℃,1小時以上;乙型耐熱60℃,4小時以上),不過所有病毒對高溫煮沸和強氧化劑都很敏感,因此可投一定濃度的氯使其滅活。

(6)傳染病菌。傳染病菌的種類很多,但其活動規律則大同小異,一般在PH值5-9.6范圍內生存,當PH值超出此范圍病菌即死亡。在清水中能活一個多月,但在糞便污水中生活時間較短。這是因為:①糞便污水中含有自身分解生成的氨,可起殺菌作用;②大便分解還能產生某些滅菌素使細菌滅活。另外大部分病菌(除破傷風為厭氧菌外)都是好氧的。利用這一特性,如將水池加蓋密封,一方面由于有機物分解消耗大量氧,另一方面因池子密封補氧困難,導致污水中溶解氧減少,致使好氧病菌在缺氧下自行消滅。

此外,在化驗室、檢驗室中還有鉻 、汞等重金屬存在,可用化學方法去除。

綜上所述,醫院污水是一種極其復雜的體系,因此,采用常規處理方法很難達到滿意的效果。

近來發展起來的臭氧水處理技術,在醫院污水處理工程上被廣泛應用,收到了極好的效果,這是因為臭氧、漂白粉、二氧化氯具有更強的氧化能力,可以比氯快600-3000倍的速度殺死包括氯不能徹底殺死的所有細菌、病毒等;可將某些重金屬離子Pb、Hg等氧化沉淀達到分離的目的;另外臭氧還可以降低生化耗氧量(BOD)和化學耗氧量(COD)、去除亞硝酸鹽和脫色、除臭等。經此處理的醫院污水,可大大提高排放標準,甚至可返回作為非飲用水使用。

3 工藝流程簡介

整個工藝可分兩級處理,如圖1所示。

A一級處理

其主要環節是消毒滅菌后可排入城市污水,然后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深度處理。

B二級處理(如圖2)

經二級處理的污水,不僅可滅菌排污,而且BOD、COD有了大幅度降低,達國家一級排放污水標準,可直接排入水體。

4 醫院污水用臭氧消毒與其它方式消毒的比較

(1)臭氧消毒克服了其它方式在運輸、儲存和處理過程中的危險。

(2)臭氧消毒接觸時間短,能改善水質,是一種優良的消毒劑。

(3)臭氧能殺滅其它方式如氯等不能殺滅的病毒、芽孢等。

(4)臭氧消毒作用不受廢水中氨氫含量及PH值的影響。

(5)臭氧可以廉價的空氣或氧氣為氣源制備而得。

(6)由于近一年來電子技術和臭氧發生技術的發展,使得如今的臭氧發生器能耗大大降低,體積越來越小,運行穩定性大大提高,加之目前電費較低,電能充足因而臭氧在污水處理上的應用,愈來愈占有明顯的優勢。

(7)如今的臭氧發生器的價格與氯酸鈉、氯、二氧化氯發生的價格相當。

綜合上述,臭氧應用于醫院廢水的消毒處理已成為必然和最優的選擇方案。

參考文獻:

醫療污水范文第2篇

關鍵詞:醫療注意義務;醫療水準;確立原則

注意義務的性質是法律義務,法律義務的產生源于法律規范,這是沒有異議的。醫療行業為特殊行業,對于其從業人員——醫務人員而言,應履行的醫療注意義務為業務上的注意義務。業務上注意義務的根據一方面來源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制度,可稱之為一般根據;另一方面則來自根據行業特性要求而獲得業界認可,即使無明文規定仍可期待從事該業務的人員一體遵行的專業行為規程,可稱之為特殊根據或專業根據。與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定注意義務不同,專業行為規程內含的注意義務是對從事業務活動的人所要求的特別的注意義務,是專業注意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注意義務來源也包括一般依據與專業依據兩個方面,其中,醫療水準是最主要的醫療注意義務的專業依據。下文試對醫療行業的專業依據做一淺析。

一、醫療水準的比較法考察

醫療水準的概念最早由日本的松倉豐治教授提出,并將醫療水準分為“學術上的醫療水準”與“實踐中的醫療水準”,前者為研究水準或學界水準,其核心由學術界的一致認定而形成;后者為經驗水準或技術水準,它是醫界普遍實施的技術。在日本,有關早產兒視網膜癥事件的四個最高裁判所的判決確立了醫療水準說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其中,最判昭和57年3月30日的判決中“注意義務的基準為診療當時的臨床醫學實踐中的醫療水準”的闡述得到了法學界的多數贊成,從而使醫療水準作為注意義務的基準,也就是醫療過失抽象的判斷基準被確立下來。

在美國,與醫療水準相似的概念被稱為“執業標準(professional standard)”。傳統的醫生執業標準,是指某一臨床專業的常規(customary or usual practice)。目前在美國絕大多數的法院采用的是全國標準(national standard of care),這是因為經過多年的發展各地醫生之間的水平差異已經不很明顯了,病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享受到規范的醫療服務。

二、醫療水準的確立原則

對于醫療行業而言,這個標準的確立確實是一個難題,標準太高,對醫生不利;標準太低,對病人不公。但是確立醫療注意義務的標準仍有一些原則可循,這些原則也是標準自身特性的體現。試析如下:

其一,醫療注意義務標準應為客觀性的行為標準。這一標準從客觀上對醫療專業人士的職業技能水平做了基本程度的限定,即無論是針對新入行的醫師還是經驗豐富、技術嫻熟的醫師,均從專業角度要求其執業行為必須至少符合醫療專業基本的合格水平。同時這一基本水平要求還在隨著醫療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提升。如日本曾有判例認為,“凡因醫學的進步,而使醫師所應具備的學識及技能水準有所提高,其注意標準亦應隨之提高,并以提高后之標準,做為認定其是否有過失之依據”(日本靜崗地方裁判所昭和39年11月11日判決)。

其二,醫療注意義務標準應為一種專科的行為標準。在醫療行業內部有不同專科的分類,如內科、外科等。專科醫師由于從事專門性研究,在該科范圍內實施的醫療行為,其醫療水準應較一般(全科)醫師高,則應具有比一般醫師行為標準更高的注意義務,采取的措施應更加專業和審慎。換句話說,對一般醫師而言,只需達到醫師的基本注意程度的要求,即屬履行了應盡的醫療注意義務,而專科醫師如只達一般醫師的基本注意程度,就有可能因違反專科程度的醫療注意義務而承擔過失責任。醫師專科化乃醫學發展的趨勢,因而醫療注意義務的標準也應根據醫療科別的不同而有所區分,細化醫療行為標準不僅有利于患者權益的保護,也有利于醫學學科的發展。

三、影響醫療水準確立的其它因素

醫療水準作為醫療注意義務的標準為醫療行為確立了一個統一的、抽象的客觀標準,有利于法律對醫療行為的統一規制。在確定醫療水準時,除了應當遵循上述的三個原則,還應考慮醫療的地域性、緊急性以及其它因素的影響。

1.地域性因素,是指醫療行為實施時的具體地域環境及其客觀條件因素。在我國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經濟發達地區與地處偏遠、欠發達地區在醫療資源、條件、機會和水平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差別,如果采用同樣的一個標準,則有可能出現不公正的現象,因而對不同地區的醫療行為應采用有差別的注意程度標準。因此筆者認為,在判斷具體的醫療行為時,應參照相同級別的同專業醫師在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其理智、謹慎的注意程度水平,對該醫師的行為做出一個客觀的評價,地域差別只能作為一個參考因素,此外還要考慮醫術的進步和醫療設備的利用情況。

2.緊急性因素,通常是指患者因患急癥需要緊急救治或者治療措施的選擇直接關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但又需要醫生快速做出決斷的情形。在這種緊急狀態下,要求醫師必須達到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是不現實的。因此,對于存在緊急性因素的醫療行為,法律對醫師在注意程度上的要求通常要低于一般的醫療情形。因時間急迫或挽救生命的緊急性因素而出現的一些不影響最終治療效果的疏忽行為予以諒解,不認定醫師存在過失。故而,醫療上的緊急性被認為是“最重要的緩和注意義務的要件”。

醫學不是一門精確的學科,仍處在經驗科學階段。醫療活動是一種業務活動,這個職業本身的特性決定了在其行為標準的框架內要應用個人的判斷。不同的醫療意見可以并存,并且都可以稱之為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此外,由于醫療行為的不確定性以及醫療技術運作的探索性特征決定了醫療活動具有極高的風險。醫療設備再高級、管理再完善的醫療機構以及醫術再高明的醫師,都不能保證患者的疾病一定能夠得到治愈,同時治療過程或多或少的都會給患者帶來損害,如治療藥物的副作用或疾病自身發展、轉歸過程中出現的并發癥、后遺癥等等,而這些都是合理的醫療損害,只要醫師在實施這些具有風險的醫療行為時履行了相應的醫療注意義務,即使出現醫療損害也不成立醫療過失。

從根本上講,注意義務是社會生活秩序所要求的,但這種社會生活秩序所要求的注意義務絕不是抽象的,它必須通過法律、法規加以明確。而規則、契約等所確定的注意義務,也正是為了貫徹、落實社會生活秩序的一般要求,兩者不是對立的,不能將其割裂開來。因此,醫療注意義務來源的范圍不能過窄,否則可能損害患者的權益,破壞醫療活動的秩序,同時也無益于醫療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但也不能過于寬泛,而應在既能加強醫療從業人員的責任心,又不會抑制其工作積極性之間尋找到一個平衡點,將醫療注意義務限定在合理的范圍,否則將有違保護患者的初衷。(作者單位: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

基金:貴州民族大學2009年度科研基金資助項目

參考文獻:

[1]龔賽紅.醫療損害賠償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李響.美國侵權法原理及案例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醫療污水范文第3篇

2011年6月21日凌晨1時,產婦龔某到所在鎮衛生院分娩,同日7時許產下一子楊某。原告認為,分娩過程中,由于該鎮衛生院醫護人員處置不當,存在重大的醫療過錯,造成新生兒腦癱的嚴重后果。后雖經輾轉多地、多次治療,至今無法痊愈,給家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2014年11月25日向法院提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鎮衛生院賠償經濟損失814567.83元。

庭審中,被告鎮衛生院辯稱,原告超過了法律規定1年的訴訟時效;原告所患腦癱并非我院的醫療行為所致,我院醫務人員在該醫療活動中已盡到與現實醫療水平相應診療義務,沒有醫療過錯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腦癱是世界上無法醫治的絕癥,形成原因具有復雜多因性,鎮衛生院的醫療行為不是腦癱形成的唯一原因,且原告出生當天即被轉至市婦幼保健院住院治療,不排除原告腦癱與市婦幼保健院的治療行為有因果關系,應追加市婦幼保健院參與本案的訴訟。

法院對新生兒楊某腦癱原因依法委托法醫學鑒定,鑒定結論認為,鎮衛生院對新生兒腦癱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失,過失參與度為E級。

審理后法院認為,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提出追加市婦幼保健院參與本案訴訟的申請不予支持,造成新生兒腦癱是其母龔某自身過錯與鎮衛生院的醫療過失行為相結合所產生的后果。產婦龔某在分娩過程中,在明知自身羊水過少的情況下仍堅持采取順產方式,與新生兒腦癱有一定因果關系。遂判決鎮衛生院對原告承擔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70%的賠償責任,總計為544561.78元。

專家分析

原告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可見,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原告楊某雖是在2011年6月21日出生,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在法院依法委托法醫學鑒定,鑒定意見書出來之后,故法院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其訴訟時效,于法有據。

被告有權追加市婦幼保健院為本案當事人嗎?

《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第119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因此,追加當事人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對訴訟標的具有共同權利或義務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時,依照“職權”追加其為案件的原告或被告的訴訟行為,此項工作并非每一案件在審理中的必經程序。

雖然本案被告鎮衛生院在訴訟中認為應當追加市婦幼保健院參加本案的訴訟,但法院有依職權認定的權利。因產婦龔某是在被告鎮衛生院生育的楊某,法院委托法醫學鑒定結論也證明楊某的腦癱是被告鎮衛生院的醫療過錯等原因造成的,這就證明與市婦幼保健院的醫療活動無因果關系。且根據醫療侵權行為舉證責任倒置的民事訴訟舉證規則,被告鎮衛生院也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實楊某的腦癱與市婦幼保健院的醫療活動有因果關系。故對于被告要求追加市婦幼保健院為本案當事人的請求,法院應當不予支持。

鎮衛生院是否已盡與現實醫療水平相應診療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本案認定被告鎮衛生院是否盡到與當時現實醫療水平相應診療義務是判斷其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

被告鎮衛生院辯稱,腦癱是世界上無法醫治的絕癥,形成原因具有復雜多因性,鎮衛生院屬于基層醫療機構,與城市醫療條件相對較好的醫院不能相提并論,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已盡到與現實醫療水平相應診療義務,不具有醫療行為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本案中的被告鎮衛生院的辯稱是否站得住腳呢?“當時的醫療水平”究竟應如何來認定?本案中的法院判決鎮衛生院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又是否妥當?仔細剖析法院委托法醫學的鑒定結論意見或許能讓我們有個清晰的判斷。

鑒定意見認為,鎮衛生院在產婦龔某分娩原告楊某的醫療行為中存在以下過失:①診療過程中未對患者進行較詳細告知義務,如順產和手術剖宮產的各項注意事項及風險性;②檢查不全面,如已知產婦龔某羊水過少,入院未行B超檢查加以確定;③在2010年6月3日3時左右人工破膜發現羊水Ⅲ度糞染,羊水過少并胎心140次/min等多種具有手術指征的情況下,均未及時行剖宮產;④對新生兒搶救過程不盡完善(如未行氣管插管)。

可見,本案鎮衛生院存在兩方面過錯。

一是診療過程中未對患者履行詳細告知義務,如順產和手術剖宮產的各項注意事項及風險性,顯然違反了告知義務。《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檢查不全面、當患者病情發生變化時未及時觀察并行剖宮產,以及對新生兒搶救過程不盡完善,這三項均違反了《侵權責任法》第57條的應盡謹慎注意義務,即未盡到與當時現實醫療水平相應診療義務。庭審中針對新生兒搶救過程中未行氣管檢查這一項目,鎮衛生院抗辯中稱“因基層衛生院沒有該設施,故無法進行此項檢查”。雖然我們無從知曉該鎮衛生院是否真的不具備該醫療條件,但我們知曉的是,法院裁判案件并非僅看一個抗辯事項,而是綜合全而來評估衡量當事人各方應負怎樣的法律責任及應承擔責任的合理比例。

應該說,本案法院的裁判是適當的。在認定鎮衛生院存在醫療過失責任的同時,又作出承擔70%的賠償責任,為何?畢竟原告楊某之母龔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在懷孕期間,已做常規孕檢,應當熟悉孕后期可能會有臍帶繞頸等生產風險。且法院查明龔某在明知自身羊水過少的情況下仍堅持采取順產的方式。原告楊某的腦癱,與龔某自身身體素質、不能正確權衡順產與剖宮產的利弊關系等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楊某腦癱是其母親龔某自身過錯與鎮衛生院的醫療過失行為相結合所造成的后果。

律師建議

基層醫療機構應注意把握診療行為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一是應知曉醫療水平包含醫務人員注意義務的范圍。“當時的醫療水平”不是一個抽象概念,要判斷當時的醫療水平如何,首先判斷當時的醫療水平下,醫務人員應盡到哪些注意義務。因為不同時期的醫療水平,醫務人員要求盡到或能夠盡到的注意義務范圍是不同的。我國以前在輸血時沒有檢測丙肝或艾滋病毒的項目,在當時的醫療水平下就無法發現輸血時感染丙肝或艾滋病毒的情況,而現在的醫療水平是可以檢測的,就可以提早發現上述病毒以防止患者感染。因此,不同時期的醫療水平決定了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范圍大小,不能苛求醫務人員超出當時的醫療水平所能盡到的合理注意范圍去承擔責任。至于審查醫務人員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范圍的標準也是客觀的,應當以當時醫療法規和醫療常規為準。醫務人員應盡到的注意義務,一般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即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其中,一般注意義務包括合法執業義務、遵守診療護理操作規程義務、禁止過度檢查義務等所有執業醫生均應注意的義務;特殊注意義務則包括醫療過程中的說明義務、告知義務、轉診義務、問診義務、觀察護理義務、善管病歷義務、緊急救治義務等具體醫療行為中的注意義務。

醫療污水范文第4篇

2011年1月22日,由中國醫學裝備協會主辦的“醫療機構裝備維修保障工作研討會”在北京舉行。衛生部規財司劉殿奎副司長、醫管司高學成處長、中國醫學裝備協會趙自林常務副理事長、白知朋副理事長、王東升副理事長等領導出席;北京宣武醫院醫學工程部嚴漢民主任、北醫三院設備處許峰處長、總醫院醫學工程保障中心王衛東主任、北京協和醫院器材處邱杰處長、北京醫院器材處蔡葵處長等專家到會參加研討;西門子、飛利浦、GE、東芝、深圳盛力康等公司代表參加會議并發言。

醫學裝備的地位與作用

醫學裝備是醫學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部醫學活動中最活躍、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大批先進的醫療設備與技術應用到臨床,不僅改變了傳統醫學的面貌和診斷模式,也使疾病的早期診斷、治療以及危重病人救治的成功率大幅度提高。

中國醫學裝備協會趙自林常務副理事長指出:醫療裝備的維護工作關系到保障醫療服務的正常開展,非常重要。我們要堅持自主,要制定一些規定,做到有章可循。

醫學裝備保障工作的作用和地位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醫學裝備技術保障工作非常重視,在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中對技術保障工作規定得非常具體。“評審規定”指出:醫院對醫學裝備實行統一的技術保障,包括保養、維修、校驗、強檢等;要求開展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控制與風險管理;為醫療器械臨床合理使用提供技術支持與咨詢服務。

技術保障工作要貫穿于醫療設備購置、使用、報廢等全生命周期之中,在設備購置階段要通過技術論證、市場調研、合同文本、驗收規則、技術培訓等,從技術、法規、質量和安全性上把關;使用階段要在風險評估、PM計劃、定期檢測與校驗、安全使用指導與管理、故障性維修、不良事件檢測與報告等方面加強管理。

關注中小醫院設備的技術保障

新醫改非常重視基層醫療機構的建設,為基層醫院新增加了大量的醫療設備,但在基層醫院,醫療設備的技術保障的缺失成為重要的問題。基層醫院缺少設備維護技術人員,對于設備的保養和維護明顯存在問題。研討會上,白知朋副理事長呼吁,三級醫院在對口支援基層醫院中,應該增加設備保障技術的互助支援;廠商在為基層醫院提供設備時,服務要成為首要目標。

北京宣武醫院醫學工程部主任、中國醫學裝備協會技術保障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嚴漢民在發言中建議:政府在為基層醫院提供設備資金的同時,也要提供技術保障的專項資金。

有爭議的第三方維修服務

醫療污水范文第5篇

【關鍵詞】 水腫;陰水;五苓散

【中圖分類號】R249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007-8517(2016)04-0062-01

水腫是由于多種原因導致體內水液潴留,泛濫肌膚,引起以眼瞼、頭面、四肢、腹部甚至全身浮腫為主要臨床特征的一類病證[1]。由于致病因素及體質差異,水腫的病理屬性有陰水、陽水之分。陽水屬實,多由外感風邪、瘡毒、水濕而成;陰水屬虛或虛實夾雜,多由飲食勞倦、稟賦不足、久病體虛所致[2]。張景岳《景岳全書?雜癥謨》記載:“凡水腫等證,乃脾、肺、腎三臟相干之病。蓋水為至陰,故其本在腎;水化于氣,故其標在肺;水惟畏土,故其制在脾。”而“陰中無陽,則氣不能化,所以水道不通,溢而為腫。”故調理肺脾腎三臟功能,化氣利水是治療陰水水腫的重要治則[3]。老年人臟氣虛衰,正氣不足,是陰水水腫的多發群體,筆者用五苓散恢復機體氣化,兼顧調理肺脾腎三臟功能,治療陰水水腫一例,取得滿意療效,現報道如下。

1 病例資料

患者秦某,女,67歲,于2014年9月19日就診。主訴“尿頻尿少尿痛1周余,發熱伴嘔吐1天”。病史:患者于1周前無明顯誘因出現尿頻尿少尿痛,小便淋漓,尿量減少,口干多飲,胃納差,時有惡心欲吐感,遂往門診就診,門診醫師查尿常規:尿膽原(+),膽紅素(+),隱血(+++),蛋白質(+),白細胞(+++),考慮尿路感染,予左氧氟沙星口服抗感染,及清熱利濕中藥治療,服藥后尿頻尿急癥狀減輕,仍小便不利,且口干渴益甚,飲水較前增多。9月19日上午開始出現惡寒發熱即前來就診。癥見:尿頻尿少尿痛,伴惡寒發熱,最高體溫達38℃,多次嘔吐,雙下肢中度浮腫,顏面及上肢輕度浮腫,脈沉,舌紅苔少。查下肢血管及心臟、腎臟彩超,血液生化未見明顯異常。診斷:西醫診斷:特發性水腫。中醫診斷:水腫,證屬陰水。方藥:五苓散。處方:桂枝15g,茯苓20g,豬苓20g,澤瀉20g,白術15g。共3劑,水煎250ml,分兩次溫服,多飲暖水。服藥一劑即小便量明顯增多,嘔吐止,水腫漸消,顏面、上肢皮膚皺陷,下肢浮腫較前減輕,發熱僅于午后,口渴減輕。二劑后小便量仍多,下肢浮腫減半,無發熱,仍口渴。三劑后小便量仍多,下肢水腫已消除,口渴明顯改善但仍有口渴。原方再予2劑,服后諸癥消除,隨訪半年無復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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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中患者為典型的陰水水腫,緣其年老陽氣虛衰,氣化不利加之尿路感染而致尿頻、尿少、尿痛及口干多飲。前醫以抗感染、清熱利濕治之,尿頻尿急得緩解,但苦寒之藥傷及已虛之陽,氣不化水,故小便不利加重而口干益甚。肺衛不足,不耐風寒而惡寒發熱,飲水不化,小便不利,水飲內盛,上逆則嘔吐,泛于肌膚則見全身浮腫,脈沉為陽虛之征。而西醫學的相關檢查未見明顯異常,診斷為特發性水腫,特發性水腫[4]是臨床常見病、多發病, 病因至今不清,但從病理生理角度上說是水鹽代謝紊亂,細胞外液在皮下異常增多而致,其病癥屬于中醫“水腫”范疇,其本質不外乎脾腎功能衰弱, 腎氣虛衰, 氣化不利,膀胱開合失調所致,恰與本案相符。關于水腫,《素問?湯液醪醴論》提出:“平治于權衡,去菀陳s……開鬼門,潔凈府。”治療水腫的治則,張仲景《金匱要略?水氣病脈證并治》提出:“腰以下腫,當利小便,要以上腫,當發汗乃愈”的治法。五苓散兼發汗、利小便雙功,恰恰與之相符。該例中,患者水腫的關鍵在于小便不利,水飲無出路。病機為下焦膀胱氣化不利,水蓄下焦。治療以化氣利水,兼調理肺脾腎三臟功能為法。方中澤瀉利水滲濕為君,臣以茯苓、豬苓助君藥利水滲濕,腎主水,水濕去有利于腎陽恢復,且桂枝溫陽化氣以助腎陽化氣利水,水濕去、氣化利,使虛憊之腎陽有恢復之機。佐以白術補氣以運化水濕,合茯苓既可彰健脾制水之效,又可奏輸津四布之功,津液上承口渴解以杜飲水加重蓄水之虞,脾氣得健,則水濕生化無源。《素問?靈蘭秘典論》謂:“膀胱者,洲都之官,津液藏焉,氣化則能出矣。”故又佐以桂枝溫陽化氣以助利水而腎陽得溫,并可辛溫發散以祛表邪,表邪除肺氣不受束得以宣發,使肺氣得以恢復通調水道的功能。全方化氣利水,并能兼顧腎陽溫化、脾氣運化散精、肺通調水道功能,氣化恢復,小便得出,水腫自除,諸癥自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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